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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籍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管理规定42页
大学学生学籍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管理规定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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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5314 2024-09-08 41页 200KB
1、大学学生学籍、校园秩序课外活动、奖励处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关于印发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xx 209号全校各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xx大学 二Oxx年十一月十2、八日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xx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3、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4、(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编 学5、 籍 管 理第三章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6、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注册7、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xx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对于修业年限不足四年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按四年收费。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十四条 xx大学本科学制为四年。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最少三年、最多八年的修业年限。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8、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客观评价学生综合能9、力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各科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算出的平均值再经过标准化之后得到的数量值,它的取值范围在610之间,不代表平均成绩。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第二十二条 xx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办公室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为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10、超过两个月的,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第五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第二十六条 对于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实践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等,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11、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不得超过8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第三十条 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应当重修;如果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以学生即时应修读的累计学分为标准,所获得学分累计未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的课程,应当重修未合格课程,其学籍变动到下一年级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重修注册12、手续。办理重修注册的同时,应完成重修课程的网上选课。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免听、免修手续需到教务处办理。办理重修手续时,需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注册,并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备案。第六节 辅修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它专业。学生若在毕业前已修完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可申请获得xx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定辅修专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专业申请书,经学业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批,并报教务处登记备案。第三十五13、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果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并报教务处撤消注册。第三十六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后,如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可继续完成辅修专业的修读。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学14、至第一学年末,已经修读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文科学分绩点在8.0以上,理科学分绩点在7.5以上,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的,可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四)在第一学年末未通过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学校认可,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第四 十 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四十二条 已修满本专业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允许15、转专业。第四十三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16、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五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17、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第五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第九节 退 学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按各专业教学计18、划要求,以学生即时应修读的累计学分为标准,所获得学分累计未达到四分之一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19、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新学年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校学习一周以内者,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在校学习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在校学习超过30天者,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时间为准。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第十节 鉴定、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第六十三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20、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六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六十五条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六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六十七条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补办程序为:(一)提交材料:1.本人写21、出书面申请;2.在学校档案馆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并开具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二)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申请表。同时交本人三张二寸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相片。(三)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两周内将所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六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第十一节 学生证与校徽第七十条22、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有正、副本两种形式,副本只限校内使用。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第七十二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第七十三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院(只限毕业)或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七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正本或副本丢失,按学校规定到教务处补办。第七十五条学生证只限23、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第七十六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教务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第四章 职业技术教育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十八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24、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八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25、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第八十三条 xx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第八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26、第八十五条 xx大学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制为三年,本科为四年。第八十六条 xx大学职业技术教育专科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本科为四至八年。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八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第八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第八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成绩。第九十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申27、请复查试卷。第九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第九十二条 xx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第九十三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第九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办公室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之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为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28、生请假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第九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第五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第九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开设的课程,若与其在专科阶段开设的课程相同,且专科阶段所获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实践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等,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第九十七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视具体情况,可不参加教学活动,但必须提交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成果29、或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第九十八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第九十九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第一百条 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第一百零一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重修注册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某30、些特殊专业类除外):(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统招生在第一学年末未完成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习任务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学校认可,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一百零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31、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零六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低批次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的专业。第一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32、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七节 留级、休学与复学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一)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门不合格的;(二)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门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留级学生过去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仍做有效记载,留级学生须按本专业规定缴纳留级学年学费。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33、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第一百一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一34、百一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第八节 退 学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本科学生所修课程门数累计未完成即时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专科学生所修课程门数累计未完成即时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35、退学的。第一百二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新学年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校学习一周以内者,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在校学习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在校学习超过30天者,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时间为准。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36、照本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第九节 鉴定、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一百二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重修课程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37、业证书。学生在修业年限的最后一年仍未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补办程序为:(一)提交材料: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2.在学校档案馆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馆公章,并开具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二)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申请表。同时交本38、人三张二寸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相片。(三)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两周内将所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十节 学生证与校徽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有正、副本两种形式,副本只限校内使用。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39、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第一百三十五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院(只限毕业)或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一百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正本或副本丢失,按学校规定到教务处补办。第一百三十七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教务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生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40、第一百四十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一百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41、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一百四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一百四十四条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时缴纳。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42、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百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一百四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可补考一次。第一百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一)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二)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的;(三)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43、的;(四)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的。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则上,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如确需转专业,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依程序进行审批,且转入与转出专业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同一一级学科目录下。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专业。第一百四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一百五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44、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一百五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一)患有疾病,不能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且一个月内不能治愈的;(二)其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情况的。第一百五十三条 研究生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一百五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第一百五十45、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第五节 退 学第一百五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 本人申请退46、学的。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五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一百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一百六十条 研究生学制三年。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二至六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三至六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进一步延长修业47、年限的,须经学校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一百六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在本专业有突出成果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者,或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延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多修业年限(含休学)。第一百六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一百六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48、学位证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一百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一百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49、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编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六章 学生日常行为基本规范第一百七十一条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第一百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一百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50、不剽窃。第一百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不打架,男女交往不庸俗。第一百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第一百七十八条 学生应当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一百七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一百八十一条 学生应当远离毒品,拒绝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不得51、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第七章 学生公寓管理第一百八十三条 住宿管理(一)xx大学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不在公寓住宿的,需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二)学生住宿应办理住宿手续,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三)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占用床位,如确需调整,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四)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原住寝室;(五) 办理退宿时,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52、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应当交齐公寓发放的各种钥匙。如有丢失或用具损坏现象,须按价赔偿;(六) 学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时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七) 每间寝室应选出寝室长一人,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寝室长要配合层长、楼长,与公寓管理中心一起搞好公寓区的自我管理,并积极开展文明寝室评比以及安全、纪律、卫生达标等活动;(八)学生须严格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和外来人员来访时间;(九)学生应爱护公寓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节约水电,损坏物品者照价赔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卫生管理(一)学生寝室卫生管理1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清扫,53、将垃圾装袋后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2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3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4经常清倒室内垃圾,避免蚊蝇、蟑螂等害虫滋生;5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6禁止在室内墙壁、门窗上张贴字画、涂写、刻抹、粘贴钩等;7禁止悬挂蚊帐、床帘。(二)公共区卫生管理1禁止向走廊、洗脸池、便池、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2禁止摔砸物品和燃烧废纸、杂物等;3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4禁止在走廊悬挂衣物及其他物品;5未经同意禁止张贴各种广告、字画、宣传单、通知等54、;6自觉保持公寓内活动室的卫生整洁。第一百八十五条 用电管理(一)学生在公寓应做到安全用电;(二)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微机、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有人监护)、台灯(功率在40瓦以下,不含充电式应急灯)外,其它一切电器禁止使用,禁止在床上使用台灯;(三)学生在公寓内应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用电规范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四)学生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 (五)学生在公寓内不能超负荷用电,超出限量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如由此造成用电设施的损毁,责任自负;(六)公55、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公寓门卫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七)学生应交纳免费使用额度以外的用电费用,超额电量以民用电收费标准计量。学生应到指定收费地点交纳电费,交费后持收据到所在公寓输入所购电量;(八)学生应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提高个人节能意识,杜绝浪费,保护环境;(九)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检查。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寓内计算机使用管理(一)学生公寓安装、使用计算机实行登记制度,凡需要在公寓安装计算机的学生,须到公寓楼管理员办公室登记,未登记的计算机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内,计算机搬出公寓也需办理登记手续;(二)非本楼人56、员进入公寓安装、维修计算机,须到门卫室登记、抵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楼内;(三)计算机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四)公寓内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断电等情况,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应执行安全用电规范,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计算机的使用不应该影响学生自己和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第一百八十七条 安全管理(一)防火安全1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住宿学生要与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2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掌握各项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57、;3学生应当爱护各类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4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如点蜡烛、使用煤油炉、使用酒精炉、燃烧废纸等);5禁止在防火通道处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6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7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各类违禁电器;8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做好疏散、扑救等自救工作。(二)治安安全1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携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2公寓内禁止留宿他人;3对外来人员实行会客制度。周六、周日为来访接待日,来访者需登记并存留有效证件方可上楼;其58、它时间学生家长或朋友来访时,在一楼会客室接待;4公寓内不得存放各种车辆;5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6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 7严禁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公寓;8学生离开寝室外出时应关好窗、锁好门,不得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9学生有计算机、电视的应到管理员办公室登记备案,要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10禁止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59、等出入公寓;11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公寓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或外来人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第八章 学生社团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 xx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取得xx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第一百八十九条 xx大学学生社团接受共青团xx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一百九十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丰富校园文化生60、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广大学生的全面成才服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xx大学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坚持五湖四海、来去自由的原则,鼓励学生社团吸纳来自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学生。凡取得xx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可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第一百九十二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文学艺术、社会科学、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第一百九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61、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校团委备案。第一百九十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二)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第一百九十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三)学生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62、介绍、所在学院团委的意见和证明、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和身份证明。第一百九十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二)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三)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四)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一百九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之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经校团委备案审核后,由社团联合会做出批准或63、不批准的决定,并向全校公告。第一百九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批准其成立:(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四)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六)筹备的社团属于同乡会性质的。第一百九十九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及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校团委备案;(二)学生社团的年度检查;(三)学生社团活动申请的登记、审查、批准和备案;(四)学生社团64、违反本办法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第二百条 学生社团须每学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二百零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二百零二条 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第二百零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65、);(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社团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合格的。第二百零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66、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二百零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第二百零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百零九条 学生社团在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67、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5日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二百一十条 共青团xx大学委员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xx大学“明星社团”。xx大学“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第二百一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或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二)财务制度混乱的;(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私自进行活动的;(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第二68、百一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九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第二百一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受法律保护,旨在帮助学生,并使其增长才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一项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二百一十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69、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二百一十五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涉险的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第二百一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二百一十七条 学工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是学校管理、指导和规范勤工助学活动的专门机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工作职责为:(一)在党委学工部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勤工助70、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体系;(三)与校外单位联系,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四)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第二百一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确定校内固定岗位数目; (二)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需重新办理手续;(三)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广大学生需求;(四)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二百一十九条 勤工助学申71、请条件和程序 (一)凡是xx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2学习成绩合格;3有岗位专长者优先;4同等条件下在学校注册的特困生优先。(三)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合格者直接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第二百二十条 工作考核 (一)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校内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将撤销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优秀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继续提出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并将获得优先批准。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接受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72、双重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中止其参加本岗位勤工助学的资格。 (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校外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定期审核,如有违反有关协议或侵害学生权益的,将终止与其合作。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果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或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中止其参加本岗位勤工助学活动,情节恶劣者,将报请学校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编 奖励与处分第十章 学生奖励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二百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73、第二百二十二条 xx大学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第二百二十三条 凡xx大学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有资格参评。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四)遵守国74、家法律,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身心健康。第二百二十五条 学生在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受到法律制裁、学校纪律处分或校内通报批评的;(五)有一门以上考试不合格的;(六)无故未参加军训的。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第二百二十七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75、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第二节 本、专科生奖学金第二百二十八条 xx大学本、专科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xx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第二百二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均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二百三十条 综合奖学金(一)具体条件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队在前40%;2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3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4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二)等级、比例、金额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比例为76、4%,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8%,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6%,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分十次按月发放。 (四)综合奖学金每年67月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一)具体条件学习成绩在全年级或专业中排名第一,且学习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二)学习标兵奖学金原则上每学院一名,获得者每人奖励2000元。(三)学习标兵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四)学习标兵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学校对每年高分考入xx大学的学生授予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获奖人数及奖金额度由学校招生部门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77、会审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一)具体条件1已被列入学校特困学生档案的在籍本、专科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二)等级、比例、金额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学校每年将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来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三)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原则:1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2凡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不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3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与其他专项奖学金不可兼得;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该学年不再享受其他各类形式的资助;5因各种原因78、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学金;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终止或退回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第二百三十四条 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一) 具体条件1已被列入学校特困学生档案的在籍本、专科学生;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二)等级、比例、金额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学校每年将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来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三)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原则:1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79、2已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不能申请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第二百三十五条 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一)具体条件1已被列入学校特困学生档案的在籍本、专科学生;2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均在班级或专业前50%;3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二)等级、比例、金额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学院特困生总人数的5%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院特困生总人数的10%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三奖学金按学院特困生总人数的15%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80、(三)校优秀特困生大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四)校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一)具体条件1.一等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有优秀科研成果经专家鉴定,证明有一定创造性和实用价值;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优秀学术论文;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特等奖。2.二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取得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优秀学术论文;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一、二等奖。3.三等奖在校级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二)等级、金额科技创新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一次性81、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三)奖励办法该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科技创新成果委员会评审,奖金一次性发放。同时获多等奖励的取最高等级,同一等级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只取一项,同一奖项在校内只享受一次奖励。第二百三十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xx大学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为我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的名称为“xx大学*奖学金”。评奖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一)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科技创新奖82、学金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核查学生成绩,并按名次和比例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三)经学院审核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四)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二百三十九条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一)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二)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83、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评定工作、审批各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设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第三节 研究生奖学金第二百四十条 xx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和科研奖励。第二百四十一条 优秀奖学金(一)具体条件学习成绩优良,全部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二)等级、比例、金额优秀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按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按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 (三)评定办法1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机构提84、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申请表;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3累计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各科学习成绩,取其平均分,作为学习成绩评定分数;第三学年取论文答辩成绩为学习成绩; 4评审小组对申请奖学金的每一位同学进行综合测评;5依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初选名单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6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四)优秀奖学金每年67月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科研奖励(一)研究生以xx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研究生科研奖励;(二)奖励的科85、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和其他科研成果;(三)具体奖励标准及成果认定在科研奖励评定前由研究生处予以公布;(四)每年12月份由学校领导负责,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纪检委、博士后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定组对申报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并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兑现奖金。第四节 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第二百四十三条 xx大学先进个人包括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一)学习名次、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或专业前1086、%;(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最佳三好学生在三好学生中产生,每学院评选一人。 第二百四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0%,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0%的学生干部;(二)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第二百四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一)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1连续三年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2两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3一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获校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4.一次获校最佳三好87、学生称号,一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5.一次获校最佳团干部称号,一次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同一学年获多项称号按一次计算)的;6.一次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的; 7.一次被评为校优秀党员的。(二)具体条件1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的前50%,文科学生计算机通过省一级,理科学生计算机通过省二级;2毕业实习成绩优秀。(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第二百四十七条 优秀团员(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二)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学院参评团员总数的1.5。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佳团干88、部、优秀团干部(一)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的团干部;(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学院参评团员总数的0.5,最佳团干部从优秀团干部中产生,每学院评选1名。第二百四十九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者,有资格参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参加院级以上“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队,有突出事迹的;2参加“四个一”活动,表现优秀、事迹突出且有实践证明和调研报告的;(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0.5%。第二百五十条 先进班级(一)具体条件1全班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89、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学生多; 2全班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学生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班级学风严谨,同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学生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合格率低; 5.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90、,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4%。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佳团支部、先进团支部(一)具体条件1凡能带领团员健康成长和奋发成才,并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团支部,均可参加评选;2支部是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带领支部全体团员、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支部全体团员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4支部能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专业文化知识,支部必须建有一个理论学习小组;5支部全体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做到文明就寝和文明就餐;691、支部认真履行组织工作制度化条例;7支部与班委会工作配合得好;8积极参加校院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好团委交给的各项工;9最佳团支部在先进团支部中评选。(二)各学院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限报总数比例团支部总数120个,可申报1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2040个,可申报2个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40个以上,可申报3个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各学院限报1个。第二百五十二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一)“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服务队;(二)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行动计划、有落实措施、有总结材料。第二百五十三条 评选程序(一)最佳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9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批准;(二)优秀团员、最佳团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学生所在团支部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团委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由学校批准;(三)先进班级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批准;(四)先进团支部、最佳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班级团支部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后,由学校批准。第十一章 纪律处分第一节 93、处分的原则和种类第二百五十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百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第二百五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94、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二百五十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六)违纪群体主要责任人;(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二百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或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95、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的;(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第二百五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6、。第二百六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97、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打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百六十一条 学98、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学生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伪造学生99、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九)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100、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二)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百六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101、(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百六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102、,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103、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以校、学院(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104、察看处分;(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百六十五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12至19学时或无故2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学期内旷课20至29学时或无故35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学期内旷课30至44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6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5至59学时或累计旷课45至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百六十六条 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105、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4交头接耳的;5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6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7不按时交卷的;8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106、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带入座位的;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3抄袭他人试卷的;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4由他人代107、替考试与替他人参加考试的;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6组织作弊的;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8.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其它。1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以上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第二百六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学生处是学生纪108、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二)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纪律处分,具体由学院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应积极予以配合;(三)各项处分由有关学院提出意见报校主管部门审核(考试违纪处分现场处理,处分后履行手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主管部门审核,留校察看处分需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四)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学院(部)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五)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院(部)填写一式两份处109、分表,报主管单位批准;(七)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学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九)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一)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材料,同时报110、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百六十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享受奖学金的,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节 申诉受理第二百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校纪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部、校团委相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9至11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百七十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111、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七十三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节 处分解除第二百七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处分机制对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作用,体现“以人为本”112、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初次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可以解除处分。第二百七十五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或受到记过处分一年后,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满的半年后,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二)努力学习,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二百七十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xx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第二百七十七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第七节 附 则第二百七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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