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娱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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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316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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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信息娱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辞职管理3第三章 解雇/辞退或开除管理5第四章 自动离职管理8第五章 附 则10第六章 附 表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企业用人管理正常有序的运行,规范员工由于各种原因解聘、离职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原则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员工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延期发放工资。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第四条 离职类别(一)离2、职概念:人员离职是指在职员工(含试用期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劳务关系。(二)离职类别:包括死亡、退休、停职、辞职/解聘即: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1死亡: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2退休: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由人力资源专员办理。3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和“命停职令”两种。员工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和福利,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1)自请停职: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超过一个月可自请停职。(2)命令停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命令停职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员工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诉讼者43、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或部门领导认为其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而劝其离开公司(劝退),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5解雇/辞退或开除: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有权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辞退或开除的决定应通过公司会议决定。并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安排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封存的办理。6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好交接手续,经相关部门签字后才能离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凭离职手续核算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五险及公积金等事宜。第二章 辞职管理第五条 辞职申请与审批(一)员工辞职须按规定提前30天向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部门负责4、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离职面谈,审签后写出员工离职原因分析提交至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员工离职面谈并审核离职原因,按核定的离职时间执行。(三)辞职员工于离职当日填写离职申请单并办理离职申请手续。当月工资在下个发薪日打入离职员工本人银行账户。(四)在未核准前且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离职手续与工作交接: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辞职员工按规定流程办理辞职手续,在部门负责安排和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物品移交、文件及密码、工作资料(含纸质、电子文件)、办公用品移交;(二)员工辞职部门负责人应安排接交人与辞职人进行工作5、交接,交接工作包括:收回员工办公用品;纸质文件资料、电子版文件资料;审查员工的财务款项、债务清偿等状况;(三)回答离职员工可能提出的问题;(四)如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的,工资缓发。因未履行交接手续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诉诸法律要求赔偿的权利。(五)如涉及到应收应付、项目尾/欠款等账务事宜,需在离职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清理完毕,逾期未能及时完成欠款清缴、离职人员有义务配合相关人员完成清缴工作,工资停发。第七条 辞职预告期(一)员工在试用期1个月内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天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二)员工在试用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辞职的,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三)员工转正后提出辞职的,须提6、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关键涉密岗位离职:(一)财务、商务、销售(产品经理、操盘手)、核心技术等关键岗位要脱密管理,自提出辞职日或公司通知辞退日起2日内开始交接。(二)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接手,可以安排其它岗位或其它工作内容,进行脱密。(三)如果未到预告期离职的,包赔公司损失。凡是涉密人员均要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第九条 离职面谈(一)人力资源部与申请离职的员工面谈,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二)离职时,人力资源部与离职员工面谈,征求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填写离职面谈记录;经员工和谈话人签字存入员工档案。第十条 离职审批辞职员工必7、须履行离职审批手续,离职申请被批准后,由部门负责人通知员工办理岗位工作移交手续,部门领导审批、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手续存档。第十一条 员工离职工资、社保费用的计算办法(一)离职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的截止日期为离职当月的离岗日期,经总经理特批的除外。(二)有社保的员工离职停保具体时间计算点,按照该员工当月离岗实际日期计算,离岗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离岗次月后各项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计算时间点以离岗具体日期作为分割点起算。(三)离职员工结算款项:应付未付的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四)须扣除以下项目: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赔偿金(8、偿还公司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各项险种投保的费用),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扣款、赔款等。(五)离职员工工作交接相关手续办完后,离职审批单由财务部(借款)、库管、离职员工所在部门以及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如缺少以上任意部门签字则视为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由部门负责人在离职审批单上签字,由前台接待统计填写离职员工考勤情况,提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如涉及应收应付、项目欠款等,须交由总经理审批。(六)财务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离职员工的工资缓发。按照规定处理完违约事项后,缓发的工资转入下月,随员工工资一同发放。(七)财务部与员工确认银行卡9、号,下月开工资时将离职当月工资打入卡中。第十二条 开具离职证明(一)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结束,由人资专员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社会保险减员及公积金减员手续,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二)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劳动合同原件。(三)员工在离职前辞职手续的办理过程应以保密方式处理。第三章 解雇/辞退或开除管理第十三条 解雇/辞退或开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辞退是指公司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与不能满足继续聘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1试用期内的员工需按照规定提前与部门负责人离职面谈沟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210、转正后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意见,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在通知期内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办理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的审批。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安排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封存的办理。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释附后)。(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不服从部门管理和工作安排,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4)因病或非11、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5)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解释附后)。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7)员工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在其它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公司兼职。(8)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9)在工作业绩上弄虚作假者。(10)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的。(11)当月事假超过(15)天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 )天的,以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总监审核和总经理批准。(12)连续旷工3天(含3天),一年内旷工合计6天(含6天)。(13)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泄露公12、司重大商业秘密的。(三)试用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视为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1有证据证明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2乙方不服从甲方培训、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的。3试用期内病、事假天数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考勤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4乙方未按双方商定的员工试用期月度工作计划考核表要求完成学习或工作计划。5乙方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受到2次及以上口头警告或处罚。6试用期结束前5-10个工作日,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无法胜任岗位要求的。7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8法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13、程序(辞退)(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考核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二)部门提出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在未办理审核与审批手续前,提议人可以与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者适当沟通,但是不允许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决定或者承诺。(三)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实际能力、表现或特定的事实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由部门领导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并附上该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书面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依据,报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后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四)行政与人14、力资源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及证据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应与拟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谈话,了解该员工的思想反映和意见,到所在部门工作场所向相关同事了解实际情况,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五)如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部门负责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签署同意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六)总经理批准解除劳动关系意见后,用人部门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签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公示,同时办理五险一金封存等相关工作;总经理未批准解除劳动关系的,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领导和员工本人谈话,视情况协调用人部门对该员工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七)总经理批准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15、由部门领导通知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八)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可视情节缓发离职薪资。(九)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或不按规定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如对解除决定有争议,可以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申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予以调解。第十五条 违16、反解除规定的处理办法(一)如果用人部门领导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提出对用人部门领导的考核意见。(二)符合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而部门领导不及时提出解除建议,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自动离职管理第十六条 自动离职管理违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相关条款以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视为自动离职。第十七条 员工自动离职程序(一)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确认自动离职后,公司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限定员工在指定时间内回公司上班或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二)员工符合离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部门经理17、3天内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报告,并负责协调该员工的债务追偿、项目交接等工作遗留问题(限期30天,纳入部门绩效考核项)。(三)对运营、管理等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追回损失、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员工、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未进行处理的缓发工资。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工资发放比例视损失情况决定。(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离职手续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第十八条 离职审批权限(离职生效)(一)员工辞职申请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18、审核批准,离职生效。(二)公司中层及关键岗位的员工离职由总经理批准,离职生效。第十九条 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解释(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扣罚个人所有薪资绩效所得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保留追偿因下述情况导致公司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二)违反操作规定、破坏经营管理秩序,给公司设备设施、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三)不服从领导安排和人事调动、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连续旷工3天、事假超过规定;(四)聚众罢工怠工、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五)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带来损害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先颁布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制度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