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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90页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9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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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清洁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1739 2026-03-02 185页 498.35KB
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树立良好地企业形象,公司在制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制定阶段安全管理目标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第二条 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为了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应根据本身的发展战略、规模、设备设施情况、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制定安全2、目标。第三条 年度安全目标的制定为了实现阶段安全目标,公司还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第四条 安全目标的管理(一)阶段安全目标阶段安全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本公司安全奋斗的大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去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阶段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在上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二)年度安全目标管理公司年度安全目标是以公司年度一号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为了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将其分类分解,并将分配的安全目标落实到基层、岗位和每一名员工。1、安全目标检查制度(1)月安全大检查;(2)动态安全检查;(3)专项安全检查;(4)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各种安3、全检查之前,应详细制定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认真检查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安全目标考核制度根据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和环保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给予奖励,不合格进行处罚。3、安全目标奖惩制度在季度内考核合格,实现安全目标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给予处罚。未完成安全控制目标的给予重罚,并落实到事故责任人。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年度安全奖;考核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扣除年度安全奖,情况严重的取消年度安全奖,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及个人,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取消公4、司年度内各种评选资格。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要基础工作。第二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发生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在计提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第三条 公司每月要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并进行存档。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分类(一)职工入矿三级安全教育;(二)一般人员安全教育;(三)对违章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四)调换工种和岗位安全教育;(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5、管理人员教育和培训。第五条 三级安全教育有关规定(一)三级安全教育指对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分别进行公司、采区(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的范围:招收的新工人、外单位调入人员、大中专和新参加工作的学生、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外来实习、代培人员;(三)上款规定范围的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方准独立上岗;(四)公司安全教育不得少于30个小时,采区(车间)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低于24小时;(五)三级安全教育后,由公司命题,进行闭卷考试和面试考核,经反复3次考核仍不及格,立即退回;(六)公司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三级6、安全教育按规定完成后,受培训者和各级教育培训负责人均要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并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归档。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档案保存期为该从业人员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第六条 一般人员安全教育有关规定(一)一般人员安全教育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二)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上岗作业。第七条 对违章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规定(一)对一般违章行为,由所在采区(车间)安全员负责,对违章人员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专项安全教育;(二)对严重违章行为,由公司安环部门对违章者进行3天以上脱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对因违章造成未遂事故,由7、公司安环部门进行15天以上脱产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八条 调换工种和岗位安全教育规定(一)凡调换工种和岗位的人员,必须经由新工种和岗位所在的采区(车间)安全人员组织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采区(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调换工种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至少不少于48小时;(三)调换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定,取得本工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证件办理、复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全环保部门、设备材料部门配合并负责监督检查;(二)矿山特种8、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五)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要按要求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设备9、材料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电气操作人员管理台帐,加强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十条 中层干部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教育和培训(一)中层干部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包括公司经理级干部、工段长、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员;(二)中层干部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组织,每年至少轮训一次,时间不低于40个小时;(三)中层干部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培训后由公司组织考核,不合格者要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要调离原岗位。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二10、)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三、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安全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实现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安全检查实行3级检查制度:(一)公司11、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二)车间、采区级安全检查;(三)班组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第三条 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专项检查规定如下:(一)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时间:每月组织1次全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和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由主管副总经理确定,每年不少于4次。对设备、供电,特别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提升系统等特种设备的检查和试验,要严格按照供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程要求,按期进行检验、检测、试验,做好记录;(二)专业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队,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业、专项检查组;(三)安全12、检查人员必须由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四)安全检查人员要穿戴好检查服装,并佩带统一的检查标志;(五)每次检查前要召开全体检查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确定检查重点和部位,并根据检查部位和参加人员情况进行合理分组,明确检查的任务。(六)安全检查程序1、听取公司安全工作汇报;2、分专业组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和落实情况及安全基础工作;3、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文明生产、岗位操作情况进行安全检查;4、召开受检单位及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采区(车间)级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由公司检查组、互检组向受检单位及施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13、隐患和问题向受检单位及施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书,记录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由受检单位及施工单位领导签字确认,限期解决。第四条 车间(采区)级安全检查规定车间、采区每周至少要组织1次安全检查,检查必须由采区、车间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五条 班组安全检查规定生产班组在施工作业前应由班组长组织人员按照现场安全确认制的有关规定,逐一进行安全确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完毕,班组长签字认可,在达到安全条件和作业规程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当班分队长和安全员应对所有作业地点及设备安全确认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在现场安全确认过程中,不认真负责、冒险作业的班组从重14、处罚。第六条 各级检查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包括以防止火灾、透水、爆炸、灾害、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如通风、防毒、除尘、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如编写安全技术教材、举办安全培训班及购置安全图书、仪器、设备等。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由车间和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结合本车间、本部门生产上存在的15、问题,编制年度安全技措项目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门将车间、部门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汇总,结合本部门的安技措施,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下一年度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草案,报主管领导(安全生产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查。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草案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及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安全、生产、技术、设备材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确定全年安全技措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竣工及投产日期等,最终列入预算,并编入单位生产经营计划。第六条 批准后的安全技措计划一经下达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须修改计划时,应经主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五、安全例会制度第一条 安全例会16、制度指公司、各施工单位、(采区)车间、班组都要定期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 安全例会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季度安全调度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例会、采区(车间)安全会议、班组安全例会。第三条 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一)公司每年元月初召开第一个全公司性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安全先进,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安排和部署下一年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明确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用于指导公司当年安全生产工作。(二)各施工单位每年元月上旬召开本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可17、参照公司工作会议进行。(三)各施工单位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各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主持,各施工单位党政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生产车间采区主要领导、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第四条 季度安全调度会议。公司每季度末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听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总结上季度安全工作,布置下一步安全重点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一)公司每季度初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问题,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并做出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二)各施工单位每月初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分析本施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问18、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三)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主持。(四)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完善的会议记录,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保存5年。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题例会 (五)公司每周召开1次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例会。 (六)每周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由安全环保部经理主持。 (七)每周安全生产专题例会要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第七条 车间(采区)安全会议(一)车间、采区每月至少召开2次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实行轮岗作业的单位,参加人员要合理安19、排,至少保证每名从业人员每月参加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二)采区、车间周安全例会要由采区、车间一把手亲自主持。(三)采区、车间要建立完善的周安全例会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八条 班组安全例会(一)各班组班前必须由车间、采区领导或当班带班长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及措施。(二)当班结束后,由带班长组织召开班后安全例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工作。(三)班组安全例会要设专人做好记录,记录要由各施工单位统一印制,各班组安全例会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六、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职工安全信息,科学、规范管理职工安全状况,及时发现职工在身体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20、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职工安全档案,职工安全档案建档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第三条 职工安全档案应记录下列内容:(一)职工基本情况职工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工种、从事现工种日期、职务、所在单位或部门、职工档案编号、建档时间、操作证编号。(二)身体健康状况(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记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调换工种教育、违章教育培训情况,并应记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考核等内容。(四)职工安全生产情况历次违章事实及处理情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贡献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五2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记录第四条 职工安全档案的管理职工安全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档案反映的职工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 认真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七、现场安全确认制度第一条 现场安全确认是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手段。第二条 现场安全确认制以班组为单位,各班组作业前必须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第三条 公司及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各作业班组现场情22、况,统一印制班组现场安全确认记录本。记录本中要明确规定班组现场安全确认内容。第四条 各班班长是现场安全确认的第一责任人,每班作业前必须组织本班作业人员,按照现场安全记录本规定的确认内容,对作业场所的人、机、环境进行认真的全方位辩识和认定,确认过程中不得有丝毫大意和疏漏。经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第五条 对于确认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班长要立即组织进行处理,对本班不能解决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向采区或车间领导汇报,严禁冒险作业。第六条 对于各班组在确认过程中发现的本班不能解决的隐患,采区或车间要立即组织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停止作业,对隐患进行监控并采取防范措施,限期处理。第七条 各班组23、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后要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确认记录,确认人要在记录上签字。记录本不能随意涂改、破损、缺页。第八条 本班组作业完成后,要将现场安全确认记录本交当班采区或车间领导,由采区或车间统一保存。现场安全确认记录本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第九条 车间或采区安全员应对各班组安全确认情况进行复查,对安全确认粗心大意、麻痹疏忽、走过场的班组、个人,有权进行处理,并对复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解决,必要时,可下达停产指令,撤出危险区内的作业人员。复查结束后,安全员应在安全确认记录本上签字。第十条 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现场安全确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进行认真考核。第十一24、条 对不认真执行生产现场安全确认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督促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干部职工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解释而制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及各施工单位发生一次工亡2人(含2人)以下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和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发生上述事故的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除接受地方安监部门的处罚外,依照本规定进行追加处罚。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25、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分的形式:(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 关于轻伤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行政处分规定(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二)对其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五条 关于重伤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对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给予降级、撤职处分;(二)对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六条 关于工亡1人的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的26、行政处分规定(一)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查看处分;(二)对其他责任人视情节和事故的影响程度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第七条 关于一次工亡2人的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二)对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第八条 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视造成经济损失大小,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第九条 对安全责任事故和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分析,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总办、党群、人力资源、工会、安全环保部门研究,必要时征得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7、同意后做出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分别进行处理。第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批准后,如果受处分人不服,可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而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包括轻伤、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28、: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 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至单位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29、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在接到事故报告的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一般事故:有人员工亡或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立即报告主管总经理,小时内报集团矿业公司;(二)较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主管总经理,安全环保部立即上报至集团矿业公司;(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或民爆物品丢失,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立即向主管总经理汇报,并在小时内上报至集团矿业公司;(四)在外地发生的交30、通事故、外来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四条 事故的抢险与救援事故发生时,公司及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与抢险工作。(一)当发生有人员伤亡或损失较大的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二)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31、;(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安全环保部、技术计划部、设备材料部、调度中心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公司主要领导不在公司的,应当在第一时间返回公司,在事故的救援与抢险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和集团矿业公司(安全生产部)联系报告事故信息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一)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公司可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集团矿32、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三)当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第六条 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第八条 事故快报的要求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含重伤事故)的各单位,在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33、定上报事故后1小时之内,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格式,形成书面事故快报,经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34、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 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安全生产事故细化为以下几类:(一)一般事故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3、一般死亡事故。4、较大事故;5、重大事故;6、特别重大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处理权限(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各单位负责分析处理并结案,报公司备案;(二)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分析处理并结案,报省备案;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加处罚依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三)较大事故由所在省安全生35、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四)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程序(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二)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进行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三)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笔录;(四)对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调查;(五)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实验,为分析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六)查阅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对事故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分析评价,为确认各级领导是否履行安全职责提供依据;(七)查阅事故当事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事故进行综合36、分析,完成以下工作: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格式 (一)前言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2、事矿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1、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237、事故报告、抢救、搜救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2、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事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七)附件 1、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2、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 3、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事故结案安全生产38、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具有结案权限的部门,经同意正式批复后,调查工作结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重伤以下安全生产事故应在30日内结案。十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事故发生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公司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设备设施和正常生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常的安全监控由各单位负责;(二)各单位的生产39、安全事故隐患: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安全设备设施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通过本单位采取措施可以监控或解决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现场安全确认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采取措施,可以立即消除或监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 公司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由安全环保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并监督各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五条 各单位监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牵头,有关职能部室负责监督管理,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并监督下属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六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采40、区、车间负责安全生产的主任负责监督管理,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可以立即整改的,由当班班长负责处理。第七条 对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不能消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实行逐级上报的制度。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原则,即对所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逐级反馈制度,下级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单位反馈整改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对其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事故隐患进行升级管理。第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档案,采区、车间级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记载隐患发现时间、隐患级别、危害情况、发现单位或人员、整改监控措施和负责41、人、限期整改时间、完成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了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机构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陈国利副组长:王义德 丁孟军 卢 军 邱仁文 成员:蒋新贵 易 斌 蒋新岭 胡宗波 李 刚 李为国 柳志森 焦同庭 陆定军 曲建平 李 涛 于保健 刘从伟 刘保义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蒋新贵兼主任。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职责分工42、(一)安全环保部、调度中心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救援过程中的现场指挥和协调。(二)技术计划部负责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并协助救援现场指挥调度。(三)设备材料部负责指挥设备抢修和物资供应。(四)工会负责与当地医疗部门联系,迅速将受伤人员运送至医院进行救护;负责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五)总办负责安排救援指挥系统的交通工具并确保通讯畅通;负责现场治安保卫的人员调派。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程序(一)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逐级向公司、单位两级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矿山应急救护中心请求支援;公司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争取必要的社会43、支持和援助。(二)发生事故单位的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须在第一时间内进入现场指挥,调动本单位救援队伍,按事故应急救援的程序有效开展救援工作。(三)公司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必要时可调动其它各单位救援队伍参与行动。(四)救援行动要在各级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有序进行,保证人员安全。(五)险情排除后要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两级安全确认,经批准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第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队伍的管理(一)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做到覆盖全面,切实可行,并报公司及地方安监部门备案。(二)对专职、兼职的应44、急救援人员进行认真的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三)事故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要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做到熟知和掌握。(四)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学习。(五)要配齐各种必备的救援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按规定及时废弃和更新。(六)与当地矿山救护中心或队伍签订应急救护协议。十三、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各岗位接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现场,办理交接班手续。第二条 接班人员未到,值班人员不得提前下班。第三条 交接班时,必须交接现场安全情况、机械设备安全运转情况,做到交班清,接班明。第四条 接班后,对所操作机械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机电设备不得45、带病作业,有隐患的现场,不得冒险作业。第五条 各班组要建立交接班记录,每班交接班应由交接班班长签字确认,交接班记录要保存3个月以上。十四、劳保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而制定。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经常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46、标准,不允许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折发现金或改发其它物品,也不准发放伪劣产品。第五条 凡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深入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按其实际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八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各工种要求,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公司和各单位安47、全和工会等部门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十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及职工生命免受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公司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采区(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48、义务消防组织。第四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单位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等,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事故演练。第五条 对井上、井下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都要进行严格管理。第六条 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害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消防水源。第七条 公司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月查、各单位周查、采区(车间)、班组日查。各岗位执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防火检49、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第八条 公司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试用。第九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即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向单位、调度中心和消防队报警,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线路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十一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并佩戴防护用具50、。第十二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十六、通风、防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改善作业条件,消除尘毒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要求而制定。第二条 一般规定(一)要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尘组织及责任制,消除尘毒危害,保护矿山职工身心健康。(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考虑通风、防尘工作。(三)根据测尘有关规定,确定全矿测尘点,并按要求进行测定。(四)51、地下矿山井下通风系统每半年要测定一次,风量测定每月至少一次。第三条 通风管理(一)井下采区及开拓、运输工区的通风系统和通风设备,以及通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损,不得随意拆除。(二)在设计开拓、采准、回采的同时,必须设计通风系统和选用通风设备及相应的通风设施。通风防尘设备或设施要与生产设备连锁起来,在保证生产设备正常作业的同时,必须保证通风防尘设备的正常运转。(三)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或无原则检修停机时,应立即向调度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四)主管通风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生产的变化和进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风量分配,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五)52、井下进行大爆破时,要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要求的通风时间进行通风。(六)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按局部通风要求安装风机、风筒及通风构筑物。(七)各个水平与通风相通的联络巷穿脉内采场结束的溜井、分层回采全部结束的进出口处,停止使用后,必须在漏风处砌筑严密的坚固风墙。(八)通风设施正常使用后,应保持其原样,不得随意将其原来的形状改变。(九)井下严禁使用明火取暖或加热任何物体及设备。(十)井下的通风系统和设施,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时完成,未完成之前、必须有可靠的保障措施,否则不予生产。(十一)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凡是独头掘进必须采用局部通风,其规定按金属非金53、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办理;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天井掘进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十二)电耙道及采矿进路作业风量不够时,必须采取局部通风,将污浊风流排入总回风巷中。(十三)井下火药库必须设置独立的回风巷道,确保有新鲜风流贯穿,通风不良时,应用局扇加强通风。第四条 矿井局部通风(一)掘进巷道应实行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二)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局部通风机必须有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不发生循54、环风。(三)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作业证中明确规定,且必须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四)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五)通风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六)风筒出口的风量必须保证每分钟在403以上。(七)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变电硐室和井下机电硐室通风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五条 防尘管理(一)所有产尘点,都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保证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凿岩穿孔设备,必须采用温式作业,不能用水降尘的设备,必须装有干式捕尘器。(三)除尘降尘设备、设施要保证运转,当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55、未修复前不准进行作业。(四)卸矿地点和渣堆,在卸矿时和装渣前均要进行喷雾洒水。(五)选矿厂产尘点要采取除尘措施,并定期对皮带走廊进行洒水。(六)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不得大于每升150毫升,PH值为6.5-8.5。(七)接尘作业人员在工作现场必须戴好防尘口罩。(八)对主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帮,每季应清洗一次,以避免粉尘二次飞扬。(九)定期测定地表及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浓度,其中地表产尘点每月至少检查测定1次;井下凿岩工作面每月至少测定两次,其它工作面每月测定1次。检查测定结果应每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并写出书面材料,为采取措施提供依据,测定结果要向职工公布。(十)产尘点的粉尘浓度,56、经测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将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十七、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实现文明生产,构建和谐矿区,给职工创造良好、舒适、安全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制定。第二条 文明生产标准(一)标准巷道:做到四无一通三整齐,即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跑、冒、滴、漏现象;水沟畅通;水沟盖板齐全,管、线吊挂整齐,各种物品、器材堆放整齐,各种支护牢固整齐。(二)标准硐室:室内整洁卫生,设备见新本色,工具备件摆放整齐,规章制度健全,一切设施符合规程要求。(三)标准工业场地:无杂物、无孤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坏旧矿车及废设备,物料堆放整齐,管、线吊挂或敷设符57、合规程要求。(四)标准厂房:房内整洁卫生,设备见新本色,工具备件、加工件等摆放整齐,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通风、消防等设施符合规程要求。(五)必须做到:1、安全、防尘设施齐全可靠;2、劳保用品佩戴齐全;3、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第三条 管理办法(一)要把文明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文明生产的内容,周安全例会、每月安委会都要同时研究文明生产工作。(二)主要负责人是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文明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建立严格的文明生产责任制。(三)要划分区域落实到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标准每周检查一次,严格奖罚兑现。(四)主要运输大巷每月至58、少要集中清理两次,并设专人每天清理,保持大巷整洁卫生,其它作业地点要形成制度,坚持班班清理。(五)公司每季组织一次文明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十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实施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督与科学管理而制定。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分为以下12类:(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三)生产场所(四)危险房屋(五)压力管道(六)锅炉(七)压力容器(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九)煤矿(井工开采59、)(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十一)露天矿(含采石场)(十二)尾矿库各类危险源的临界量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核定。第三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以下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属于12类危险源,但其临界量或危险能量未达到临界量的,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第四条 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负责。第五条 60、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由公司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第六条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必需资金的投入。第七条 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一至三级重大危险源档案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八条 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要求,及时向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和备案。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申报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核销。第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第十条 要对重大危险源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61、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消息告知周边有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一条 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四定表”的形式,及时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第十四条 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要报公司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对不62、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出入井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而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各施工单位。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凡入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持“入井通行证”出入,井口值班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由井口值班人员统一办理临时“入井通行证”,并做好登记。第四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63、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第五条 一切下井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前必须携带照明灯具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 井口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坚持入井持证,严禁无证入井。入井人员如不能按时出井,要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第七条 对于入井不带“入井通行证”者,不予考勤,出井不取回“入井通行证”者,按早退处理。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井口和安全环保部入井人员登记表以及下井考勤记录计发入井保健津贴。第九条 对于违反入井有关规定者,井口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入井,有权对其进行适当处罚。对无理取闹的,要报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二十、提升系统安全管64、理制度第一条 一般规定(一)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制定,本制度规定了竖井、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各施工单位。(二)各个提升系统必须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所列的保护与闭锁装置,并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动作灵活,安全可靠。(三)提升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安装有关数据(如提升速度、加速度、减速度、动力矩、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的选择和调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四)卷扬司机、信号工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卷扬司机、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卷扬司机、信号工不准单人作业。(五)竖井、65、斜井提升系统的各工种和技术人员负责分管业务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停止运转,修复合格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人员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及检修记录。(六)各施工单位要在井口、卷扬机房将提升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上墙,要求醒目、字迹清楚。第二条 竖井提升(一)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房,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1、每班上下井时间表;2、信号标志;3、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4、罐笼最大载重量;5、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二)每班提升人员之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中。(三)乘罐人员应在距离井口5米以外等罐,并要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信号66、工负责检查乘罐人数(不准超员),将罐门和井口安全门关好,升起摇台后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四)严禁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五)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向里开的罐门,其他类型的罐门,其高度(由罐笼底板算起)不得小于1.2米,罐笼内需设有工作可靠的阻车器和适于乘罐人员手抓的扶手。罐帘门设置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六)在空车进车侧车棚安装进车信号装置,并与阻车器闭锁,进车侧道路、坡度设计要求不得超过4%,正常提升时,矿车应放在空车组阻车器后边,两阻车器之间不得有矿车停留或存放。井口摇台应安装一道防跑车装置,空车进车时车场应设有能阻止其它矿车行走的装置或工具。各水平井口必67、须有良好的两道阻车器装置,并有可靠的安全门。(七)在井口棚要设固定位置,由专人指挥车辆。(八)设置标志,明确规定电机车减速区及矿车摘链、摘钩区位置。(九)提升系统的卷筒、制动装置、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摇台(或托台)、阻车器、推车机、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等,每班检查一次,每周由项目部设备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检查一次,每月由公司设备材料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入提升记录本。(十)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1、必须在保护装置下工作;2、佩戴安68、全带,安全带应挂在提升钢丝绳上;3、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s;4、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5、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专人警戒,不准掉落任何物品。(十一)罐笼防坠器所有连接装置 ,要经常检查、注油,使其润滑。每半年应对使用中的防坠器进行一次清洗和脱钩试验。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十二)提升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提升钢丝绳自悬挂起第一次试验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6个月试验一次。多绳摩擦轮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二十一、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要求而制定。第二条 使69、用电机车运输的巷道,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工作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米时,应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人车要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可靠接地。第三条 用车辆运送人员时,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列车运输时,矿车间的链环插销等联锁装置不得摘掉,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稳住车辆。第五条 凡在运输大巷的车辆,必须按照井下信集闭发出的信号运行,不得闯红灯,挤顺岔。井下运行机车车头要挂标志牌,以示区别。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电机车运输,必须按照信集闭发出的信号和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非需要处停车。运送爆破材料及特殊物品70、时,须有专门措施,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第七条 列车运行时,严禁扒车,需要跟车运输时,在列车尾部要配备跟车人员,列车未停稳,不得上、下人,严禁跟车人员超员乘坐。第八条 在一条巷道内有两台以上的电机车同时运行时,必须装设两色信号灯。车辆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溜井倒矿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必须减速和发出警号,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车。第九条 列车在主要运输大巷内,不准随意停车,中途因故停车时,必须设置明显的信号灯、鸣笛。处理问题时,列车两端80米处必须设岗,以免后行列车刹车不力,造成相撞事故。第十条 井下运输巷道及信集71、闭区段,不得将正在使用的设施及信号装置随意拆除,损坏设施及信号必须当班更换。不准使用不符要求的设施及信号代替使用,更不得在设施及信号不佳的情况下指挥车辆运行,否则,出现撞车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在运输过程中,因矿车掉道,翻车造成的道路损坏,翻倒的矿渣及杂物等,必须及时清理,不得遗留,要保证巷道的文明整洁、卫生、设施完好,影响运输安全时,要停止运输。第十二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是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开车。第十三条 电机车设施要齐全可靠,包括灯、铃、闸、弓子及过电流保护、撒沙装置等,任何一项不合格,均视为不合格电机车,72、不得强行使用。第十四条 电机车及矿车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明确责任,任何一项设施及部件不合格,不得凑合安装或代替使用。严禁使用临时电机车弓子操作电机车运行。第十五条 有乘人位置的电机车只准乘坐跟车人,但必须固定人员。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电机车不得进行运输,司机不能开车:(一)电机车设施不完善或有机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包括灯、铃、闸、弓子及电器保护装置;(二)电机车乘人不符合要求,车辆运载超负荷的;(三)电机车运行区段架设的滑线,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的;(四)运行区段信号不完善及车辆指挥人员不足,没在指定位置的;(五)当班调度或值班长无具体生产任务指令时;(六)轨道状况不好、巷道规格小、73、安全系数不够,又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十七条 井下运输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好的要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严禁在问题没有处理结束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情况下,强行运输。第十八条 各采区井下运输要设置专职电机车修理工,对电机车和矿车班班进行检查,及时处理问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巷道内使用人力推车时,1人一次只准推一辆矿车,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同方向行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米;坡度大于10的,禁止人力推车,推车巷道要有良好的照明。第二十条 运输管理部门对进入大巷的运输车辆要合理安排调度。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人员,74、有权根据规定给予处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若故意刁难有关单位的运行车辆,按破坏生产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井上运输可参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有关条文执行。各施工单位可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细则,以保护矿井下、井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二十二、火工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二条 一般规定(一)储存、运输、发放、使用火工材料必须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管、运输、押送、使用火工材料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持有公安部75、门发放的爆炸物品作业证。(三)禁止使用导火索和火雷管起爆,禁止使用铵梯炸药。第三条 火工材料总库和分库必须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库房(分库)在发放火工材料时,必须持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火工证领取,否则,不准发放。第五条 剩余的火工材料要及时退库,若发现私自销毁和随便乱扔、乱放的现象,处罚所在单位2000-10000元。第六条 各单位地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爆破施工作业证,领取火工材料应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发给。放炮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条 火药库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保管人员严禁私自发放火工材料,违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76、火工材料保管员要严格按要求填写火工用品发放数量和入库登记表(卡),严格交接班制度落实,负责清算当班、当日及当月的炸药及起爆材料的出入库数量及结存数量。账目应清楚、整洁,禁止涂改,确保帐、物、卡相符。第九条 严禁在库区吸烟或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进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第十条 库房内外,要有足够的消防工具及设施,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药箱下要垫木板和胶皮板,防止自然变质,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0C。第十一条 发现火工材料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二十三、防排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防、排水系统是公司生产活动的保障系统之一,既担负着井下的疏干77、排水任务,又承担着日常生产和生活用水的供应任务,是安全生产的要害部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各项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第二条 一般规定(一)防、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有关设计、安装规范要求。(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三)矿区内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的老窖积水资料应齐全、可靠。(四)排水系统的改造须经立项、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和变更排洪能力的改造,须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五)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防、排水系统的运转情况,定期保养、维护防78、水门,主排水泵必须轮番启动,以防电机受潮,确保防、排水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六)排水泵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七)每年雨季前必须由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防治水工程及防、排水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制定防汛方案,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对矿井、尾矿库、边坡、基坑边帮、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裂隙,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并与气象等部门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安全度汛。第三条 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79、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坍塌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浸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有防治滑坡措施; (四)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第四条 井下防治水(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施工单位必须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二)对积水的旧巷、老采区、河、含水层、岩溶带和不安全地带,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80、然涌水的巷道,应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应朝来水方向打开。防水门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四)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五)探水、放水工作,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由水文技术人员进行专门设计,放水量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放水钻孔安装孔口管和闸阀,紧急情况下可关闭。放水时应设专人负责。(六)被淹井巷的排水、探水和放水作业时,为预防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七)81、受地下水威胁的矿井,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井巷开拓,首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进行疏干工程施工。第五条 井下排水设施(一)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型号的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泵同时工作,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二)主泵房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井底车场,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通过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三)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82、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第六条 矿井探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是防治井下水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一)井下生产过程中,遇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必须探水前进:1、接近被淹井巷或小窖、老空区;2、接近溶洞、含水断层、含水层(流沙层、冲积岩、各种承压含水层)或接近积水岩层; 3、上层有积水,在下层进行采掘活动,两层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厚度的要求;4、探水地区内掘进,一次掘进长度达到了允许掘进的长度,或探水孔的超前距已经达到规定的限度;5、采掘工作面发现出水征兆;6、突然发现断层,对另一盘的水文地质情况又不清楚;7、打开隔离矿柱放水; 8、接近有突水可能的钻孔;9、采掘工作面83、接近各类防水矿柱线,为确保矿柱尺寸,要提前探明情况;10、在强含水层之上,工作面进行带压开采,对强含水层水压、水量、裂隙、隔水层厚度变化等情况不清楚,这时也需要提早对含水层进行钻探,系统地了解含水层和隔水层情况。(二)探放水工作应该有探水设计,探水设计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原则:首先是要科学探放,对水情的分析要科学,探放水的方法也要科学;二是要安全可靠,探放水在“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下,确保征服水害,做到万无一失;三是要经济合理,争取用尽量少的工程量,最简洁的巷道工程完成探水、开拓、掘进等生产准备任务;四是要争取高效,在多方协调下,合理安排,争取尽快完成探水任务不影响工期。探水设计大致应包括84、如下三部分内容:1、探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分析。由探放水技术人员调查区域资料,提出水害性质、受水威胁的范围和程度,划定水害威胁边界,估算涌水量和总积水量,划定探水线,设计出要留的探水矿柱尺寸。此外,还要分析放水后对地面的影响,地表是否会产生下沉,是否产生塌陷坑以及建筑物破坏等情况。2、根据水害性质由开采技术人员设计开拓方案。其中有:探水区的开拓方案;巷道布置及施工顺序;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排水水沟大小;人员避灾线路措施等。制定工作面开拓方案,必须结合已探明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作业,防水岩(矿)柱须符合下列规定:坚硬岩石不小于10m,松软岩石不小于20m。3、在上述巷道布置的基础上,依照矿山井巷工85、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设计探水孔的钻孔施工方案。探水施工内容包括:每次探水的位置;确定探水超前距;确定每次探水的孔数、孔的方向及角度;孔径大小;孔口管的设计和安装,提供放水所需的时间。(三)探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事先检查并维护好排水设备,清挖水沟和水仓,以便在出水时水仓有相当大容积缓冲。2、在探水工作面或工作面附近安设专用电话,遇有水情及时向矿调度部门汇报。3、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规定好联络信号及人员的避灾线路。4、打钻时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出现冲顶钻具等异常情况时,不要移动或拔出钻杆,应马上将钻杆固定。还应派人监视水情和报告项目部调度室86、和矿调度中心,不得擅自放水。如果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以防止高压水将钻杆顶出伤人,或者手把翻转打人。6、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该采用反压、防止和安设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控制钻杆不被高压水猛然冲出,确保钻探安全。(四)封堵突水的措施1、封堵任何透水、漏水和流水通道,首先必须懂得材料的性能,特别是要懂得这些材料的排列顺序和方向。2、首先采用大量的大块石、大比重的固体材料投放到突水点的外围,俗称“固料投放”,也叫“骨料投放”,它起到降低水的流速、支撑隔水材料的作用。有了足够的“骨料”,再往“骨料”的来水一87、侧投入小一级的阻水材料-粗砂和细砂,最后在突水点附近进行水泥注浆,这样就可以将大水量的突水点封堵成功。(五)突水时的避灾措施 1、井下一但发生突水事故,在场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将灾情向项目部调度室和矿调度中心汇报。人员听从班组长指挥,迅速撤退。2、突水时,人员应撤退到上一个水平或地面。技术人员在制定有水害威胁地区的安全措施时,应包括人员的避灾路线。这条路线选好之后,应向这个地区的所有人员进行贯彻,在平时还要利用上下井的机会让工人多熟悉几次。在巷道交叉点应设有路牌和灯光照明,上山独头巷道的路牌上应标有“此路不通”的字样。3、井下突水时,巷道中的照明和避灾线路安全指示牌遭到破坏,人员一旦迷失方向,必须88、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这些上山巷道必须与地面相通。4、井下发生水灾之后,应立即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关闭相关区域的水闸门,并通知矿上救护队组织抢救。5、人员撤退时需从安全出口竖井梯子间爬梯升井,这时应按次序上爬,避免抢上或慌乱;爬梯子时,应注意手抓牢,脚蹬稳,保证自己安全,也要照顾别人安全。6、人员撤到地面之后,应该立即清点人数,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突水事故预防措施(一)切实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生产中,随着采掘工作的进展,应及时搜集、调查水文地质条件,了解采掘范围内可能出水的断层、裂隙的分布,查清井下岩层的组成及性质,查明含水层的涌水量及影响范围。(二)做好超前探89、防水在不能确保没有水害的情况下,在采掘工作之前,必须进行探水,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探明水源后,将水有计划地安全放出,当水源的水量、水压不大时,直接利用探水钻孔排水,如水压较大,增加放水孔进行排放水。(三)注浆堵水注浆堵水是将预先制好的浆液,通过井巷前方的钻孔压入岩层裂隙,浆液在空隙中渗透扩散,凝固硬化形成隔水帷幕带,堵截水源。(四)注意加强对突水征兆的观测与分析对现场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突水征兆的各种迹象。(五)矿井水的隔离为防止井下开采过程中各种水流入井下,在受水威胁的地段,留设一定宽度或厚度的矿(岩)柱作为防水矿(岩)柱。 二十四、矿山防火安全规定第一条 一90、般规定(一)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防火教育。(二)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工业设施、仓库和炸药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备足相应的灭火器材。(三)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应编制防火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进行修改。(四)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整风流的措施及各级人员的职责。(五)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发生火灾时,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六)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91、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火,并迅速报告调度部门。井下工作人员要依照防火计划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七)电气设备着火时,要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八)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因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首先查明火源和发火地点的情况,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计划,要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第二条 矿井防火要求(一)每一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井下消防管理系统,井下消防管理系统应在易燃、易爆部位设置消防器材并间隔一定距离。(二)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井筒的安全措施。(三)井下各硐室、井底92、车场、胶带运输机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设计或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四)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易燃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措施。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放在电缆接头、电路接地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五)使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废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散落在井底的杂物应经常清理,并及时运出井外处理。(六)禁止在井下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烤干和采暖。(七)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八)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计划和当时的具93、体情况,由矿总经理决定,不得任意行动。二十五、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对井巷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使之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而制定。第二条 健全顶板管理组织、明确职责(一)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顶板管理小组。(二)顶板管理小组职责1、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划定各施工队(班组)的顶板管理范围;2、负责对本单位负责区域内各巷道的检撬工作;3、参与危险巷道支护措施的制定、落实及维护;4、有权制止在顶板不安全条件下的各种作业,并及时汇报;5、爆破作业后,要对爆破区域内顶板进行认真检撬。第三条 顶板管理分级范围(一)掘进工作面10米以内归施工班94、组管理,施工班组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推广光面爆破成巷工艺,并对顶板认真检撬。(二)掘进工作面10米以外的顶板归顶板管理小组管理并负责检撬。(三)采场顶板,由在该采场施工的队(班组)负责检撬(包括中深孔施工的班组)。(四)其它作业地点(包括支护、维修等)施工班组负责本工作地点顶板的管理。(五)水平站及井下其他各单位,负责所施工范围内的顶板管理,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对所施工巷道进行认真检撬,遇有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四条 巷道检查与顶板维护(一)施工班组对所施工地点的顶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区主任或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场地顶板每天检查一次,对在矽卡岩、破碎95、带中施工的巷道应随时检查,采区专职安全员和安全部门的安检人员对巷道顶板应经常检查,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二)所有井巷工程及采场设计,应包括有岩石不稳固部位的支护设计,不需要支护的巷道,必须经单位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井巷工程施工中,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维护措施,施工中遇有岩石不稳固地段时,采区要有专人负责对该地段的维护,并明确责任人,否则不准施工。(三)在井巷掘进施工中遇到岩质破碎,有淋水或采场地压较大,发现有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公司及单位有关部门和采区共同制定施工措施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落实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四)施工各单位在施工前必96、须根据地质资料及回采设计认真编写施工作业证,对存在有矽卡岩或软弱破碎带部位应采取的支护、防范措施进行专门说明。作业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施工单位认真交底,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施工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作业证中有关规定。(五)地测部门地质人员应根据掘进进度,及时进行作业面地质素描及编录工作,向生产技术部门、采区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如发现岩性变化,特别是发现矽卡岩和软弱破碎带时,应立即向采区下达岩石变化通知单,制定可靠的支护措施。第五条 顶板检撬与处理(一)凡是井下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首先要检撬顶帮浮石,检撬时必须遵照安全操作规程,一人照明一人检撬,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二)在处理大面积悬顶时97、,采区主任或队长要亲临现场指挥制定方案,并组织有经验的职工进行处理,在处理中要随时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变化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六条 井下各操作间、泵房、变电、火药库等硐室的工作人员要注意观察自己工作范围内的顶板情况,发现变化,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没有支护的硐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人员或值班人员进行检撬。第七条 采场二次爆破要按照爆破规程要求编制爆破说明书,严禁炸药超量,爆破后,要对顶帮进行认真检撬,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第八条 井下施工地点和现用巷道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天井、溜井处还需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防护设施要齐全、完善。各作业面检撬工具要齐全,至少配备有长、短撬棍各一根。如因上述条98、件不具备而发生事故,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第九条 井下凡是危及职工人身及设备的施工场地,在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之前,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要把顶板管理作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安检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处理,不得拖延。如因问题中途堵塞,解决不及时,现场出现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十六、溜井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井下溜井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及人员安全,结合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二条 溜井上口必须设有防坠挡墙或护栏、安全门(链)、红灯警示标志及良好的照明,专人管理,溜矿井应设有格筛。有底柱采场溜井一99、侧要有宽度大于0.8米的人行道,并设有不小于1.5米的护栏。第三条 溜井口出现后必须及时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在无可靠的防护措施时,要设专人三班看护,看护人要认真负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防止坠井事故发生。凡暂时不用的天井、溜井上、下口要一律进行封堵。第四条 清理巷道的泥碴、超过400400毫米的大块严禁倒入溜井。溜井口禁止有水流入。第五条 人行、上料同用一条井时,井内必须加有隔墙,设有人行梯,人行梯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应禁止使用。第六条 正常使用的溜井不得放空,严禁人员横跨溜井进行作业。第七条 间断使用的溜井,在使用前应和本单位调度联系,征得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100、使用。不使用的溜井要及时封闭。第八条 出现危险情况时,必须上报单位调度和主管领导,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处理措施后,方可放漏。第九条 放漏时,人员必须思想集中,漏斗平台上不准超员作业,拥罐人员不得正对漏斗口,更不得边放漏边清除。第十条 遇有卡井、棚井堵塞溜井情况时,严禁人员进入井内处理,应采用竹杆捆扎炸药进行爆破处理,严禁采用边吹风边放矿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井内突然掉石伤人。采用撬棍处理井内大块时,要集中精力,以防矿石冲砸或撬棍打伤人员。第十一条 溜井下口部位巷道宽度要符合安全要求,溜井两边各50米以内积碴、浮石及杂物要及时清除,否则不准进行放矿(碴)作业。第十二条 溜井口处设置的防护栏杆应采用钢101、材制作,其高度要求不小于1.5米,并应焊接立、横支撑,其间距以防止人员滑落为宜。在有足够照明的前提下栏杆及扶手应涂红、黑、黄颜色以示警戒。二十七、 采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第二条 地下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采场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可随时进行人员上下,并设有梯子。(二)凡有人员作业或经过的井巷,必须支护良好,无浮石,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三)在采场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防止伤人。(四)采场任何巷道内设备运行(如铲运机、电耙)时若需行人通过,应先停止设备作业,待行人通过后再正常作业。(五)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102、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六)严禁放空溜矿井,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溜井外围有矿石堆筑堤,并设有照明和警示标志。(七)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加强现场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栏杆,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八)安全人员应对采场进行安全检查,每班至少一次。作业人员发现任何隐患,应及时处理,绝不允许勉强作业,必要时报告调度或值班队长。(九)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对各施工单位采矿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二十八、井巷掘进安全管理制度第103、一条 竖井掘进表土层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不允许用其他简易设施升降人员;(二)在含水表土层中施工,要及时架设和加固井圈,并有降低水位措施,以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三)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服务时间短的小立井(采矿立坑)的表土层部分,应设有防止片帮的措施。第二条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往井下坠物的措施。井口必须安装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翻渣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渣渗水。井下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牢或置于工具袋内。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竖井施工时,必须架设牢固可靠的安全梯。井筒内作业地点要有联系信号装置和通风设备。井筒延伸时,必须用坚104、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有岩柱,将井筒的延伸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挖掘岩柱或撤出保护盘时,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经总经理批准后施工。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一)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二)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三)乘吊桶时;(四)爆破后到井圈上处理浮石。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第四条 用吊桶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和材料;(二)吊桶需设保护伞装置;(三)井盖门要有自动启闭装置,在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提升速度小,可采用手动装置,但操作人员和绞车司机应有可靠的联络105、信号;(四)井架须设防止吊桶过卷装置;(五)吊桶内装岩高度要低于桶口边缘不小于10。装入桶内的长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六)自制的非标吊桶,提升人员时应有保护伞及足够的连接安全系数,且一次只准提升一人。第五条 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破后,应进行通风,处理浮石后,清扫井圈,处理好盲(残)炮后,方可进行作业;(二)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有关设备和部件。第六条 斜井、平巷口施工时,要及时架设支护和砌筑挡墙。斜井、平巷掘进,爆破后,应有充分的机械通风时间,烟尘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在没有机械通风时,必须按具体情况,规定足够通风时间。出渣前,应首先敲帮问顶,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106、。撬浮石的撬棍,应有足够长度,以便人员能站在安全地点工作。并且,应有足够的照明,以便清楚地观察浮石范围。第七条 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二)必须设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 (三)掘进高度超过7时,应装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如没有梯子间,应设梯子,梯子上部应有护棚,防止崩坏梯子; (四)天井、溜井应尽快与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五)距上部中段7时,必须在贯通地点设置警戒标志; (六)采用下掘法的小天井,应用梯子作为人员上下之用,不许用爬绳上下人员,起爆方法应采用在井外起爆(电点火、导爆管、电雷管等)方法; (107、七)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第八条 在不稳定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包括采矿巷道),必须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支架至掘进工作面间架设临时支护,或采用超前支护。第九条 需要支护的井巷,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跟至工作面。第十条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二)架设支架后,在接榫附近应用木榫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榫楔紧,顶板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培严填实; (三)斜井支架应加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采用永久支架时,棚间应设顶柱;(四)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破坏现象时,应及时更换修复。 第十一条 108、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地压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每班要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记录。第十二条 大修主要提升井巷和运输大巷,应编制大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时,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架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除浮石后,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109、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得有人。维修竖井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都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并在周围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第十四条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或填实,并在周围设高度不小于1.5的栅栏和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第十五条 不准回收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如必须回收时,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110、。在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平巷中回收支护材料,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第十六条 修复废旧井巷前,应首先了解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及废旧井巷本身的稳定性和废井巷内的空气成分、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如有不安全因素,必须首先处理。第十七条 竖井和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或金属网。水平大巷穿过井筒时,连接处必须设人行绕道,禁止人员直接穿越提升间。井筒和各中段的连接处,都必须设置阻车器。第十八条 天井、溜井和漏斗处,必须设有照明、标志或格筛。第十九条 在竖井、天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坠落基准面2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111、业时应设专人保护。二十九、矿井巷道掘进支护作业规定第一条 每一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并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施工作业规程要组织作业班组工人学习。第二条 巷道净宽、净高、坡度符合作业规程。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架之间,应设临时支护,空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第四条 支护砌碹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砌块、混凝土及浆强度不低于设计要求;(二)砌块灰缝饱满,无瞎缝、干缝;(三)混凝土碹表面无裂隙、露筋、蜂窝现象;(四)支体和顶部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第五条 架棚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松软围岩中掘进,应采取超前支架;(二)支架间应设撑木,顶接死,帮背实112、;(三)支架规格、材料符合设计规定;(四)支架垂直底板、前倾、后仰不超过规定;(五)棚梁接口严密,棚距符合作业规程。第六条 锚喷或喷浆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锚杆必须作拉力试验,并有记录;(二)喷体厚度和强度必须符合设计;(三)锚固力必须符合设计;(四)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五)锚杆的规格型号、材质、强度、布置符合设计。第七条 在倾斜巷道中掘进时,必须有防止浮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斜的措施。第八条 在矿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要有防止冒顶堵人的措施。三十、巷道贯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为防止冒顶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第二条 贯通前安全规定(一)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113、在贯通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通风管理和安全环保部。(二)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巷道入口处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三)生产技术和通风管理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四)在有其它危险的矿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第三条 贯通时安全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设好栅栏和警戒,确保施工安全。(二)未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三)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发现脱节必须立即处114、理。(四)坚持一炮一检制度。每次放炮后,放跑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人员撤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五)间距小于20的平行道,其中一个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六)在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第四条 贯通后安全规定 通风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三十一、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一般规定(一)要严格遵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确保115、主要设备完好率,防止重大设备事故发生。(二)各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监测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如:电压、电流、油温、水温、水位、油位、气温表;过电流、过电压等继电保护;皮带轮罩、对轮罩、齿轮罩、栏杆;指示灯安全线等。(三)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和监测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校核和调试。(四)设备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五)要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大、中、小修,检修、安装、拆除设备时要有安全措施。(六)主要生产设备不经公司设备材料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卸部件和改动设备。(七)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分析处理,在未弄清原因之前,禁止运行。(八)设备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汇报公司设备材料116、部和安全环保部,同时组织抢修,并要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对瞒报事故的各单位要给予从重处理。(九)设备使用各项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内容齐全、真实、准确。(十)要管好自用设备,资产台账清晰,确保账物相符。第二条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加强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等管理。(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三)特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四)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与检查,并按照安全技117、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三十二、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一般规定(一)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参照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执行。(二)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三)凡从事供、配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四)电气设备导电部分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为高压设备,42伏以下为安全电压。(五)严禁带电作业。(六)凡电气设备使用高于36伏的手动电动工具,118、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其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静电接地不得大于5欧姆。(七)接地线、避雷针,每年要测量接地电阻。各种绝缘用具每年要做一次耐压试验。(八)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试验,耐压试验时要装设临时围栏、警告牌,并有人监护,在防爆场所进行耐压试验时,必须办理动火证。(九)凡是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经合格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时方可工作。(十)进入高压变、配电室和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票,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不许工作。(十一)在进行危险工作,如架空修线、进入电缆沟巡视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时,要有人监护。(十二)临时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粉尘或容器内应用12伏,在易燃易爆库房等部位119、时应用防爆型手提灯或防爆蓄电池灯。(十三)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进入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采取绝缘措施。(十四)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做到如下规定:1、断开设备电源;2、挂标志牌、设遮拦;3、验明无电后,立即用接地线把检修的设备接地。检修完毕,应拆除上述设施。(十五)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设法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火灾。(十六)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果是高压电,必需切断电源,并采取抢救措施。(十七)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十八)各生产、生活用电处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先停电,处理好之后,再供电。第120、二条 变、配电室管理制度(一)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变、配电室管理制度,必须持证上岗。(二)非因公人员,不得进入变、配电室内。(三)凡外单位到变、配电室参观人员必须出具原单位的介绍信,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四)与业务无关人员,不经变、配电室值班负责人同意不准进入控制室。(五)变、配电室停送电必须由公司调度中心统一安排,调度中心、变电站、配电室均要有停送电记录本。变、配电室进行检查和操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六)倒闸操作时必须填写操作票,不准带负荷直接拉合刀闸隔离开关。(七)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应有负责人的命令(工作票或电话通知);2、设备停电,拉下保险器,挂上标志121、牌;3、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4、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八)变、配电室消防设施和器具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消防器材情况,每月定期检查一次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九)班长应定期组织值班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变、配电室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做到人人会用。非值班人员不准私自动用变、配电室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十)变、配电室应定有阻挡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不得有孔隙,出入时随手将门管好。不得存放粮食及其它食品,并放有鼠药或捕鼠器械。(十一)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应有消防措施,配电盘通往夹层的电缆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穿孔上下的电缆应涂防火材料。122、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封堵严密,因施工拆动后应及时堵好。(十二)变、配电室外环境应整洁,场地平整,道路畅通,设备区无杂草。不准种植高杆和长蔓作物,不准喂养家畜、家禽。(十三)室内物品应摆放有序,图表悬挂整齐,门窗完整洁净。设备厂房无漏,墙壁屋顶干净无灰尘,地面清洁。第三条 电气事故上报制度发生重大电气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伤亡及因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应迅速处理,恢复供电,同时立即向公司设备材料部汇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第四条 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三十三、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爆破工作是矿山建设和生产中的重要工序,各施工单位井下爆破必须严格遵123、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的各项要求。第二条 凡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门发的爆破证上岗作业。第三条 井下大中爆破必须进行爆破设计,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第四条 进行大中爆破装药时,距爆破区50米以内禁止其它爆破。第五条 严格执行爆破指令制度,井下中深孔爆破必须由采区爆破技术员下达指令,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安排大中爆破。第六条 建立和健全爆破原始记录,所有爆破必须按规定分别填写清楚。第七条 凿岩掘进爆破要有设计,凿岩工、炮工必须按设计施工,炮工必须持证操作,用木制炮棍装药,炮泥填塞。第八条 爆破警戒:掘进爆破、采矿的二次爆破分别由班组长安124、排人员警戒把口(包括炮工在内),炮响完后,方可撤离。中深孔爆破必须按爆破指令点炮,由采区带班长负责通知,井下有关人员按时避炮。炮响完后通风时间不少于15分钟,而且确认炮烟已消散,才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撬和检查,防止炮烟中毒。第九条 放炮后,炮工负责检查工作面的爆破情况,发现盲炮要按照盲炮处理的要求及时处理。掌子面有积渣,待出完碴后由掘进工通知炮工再次进行检查,确认无盲炮再进行作业。第十条 严禁打残眼,禁止单人点炮。第十一条 距井下药库50米以内禁止爆破。第十二条 爆破地点的顶板及通道不安全或阻塞,禁止爆破。第十三条 两处爆破互有影响时,只准一方爆破。贯通爆破时,相向工作面距离不足20米时,只准125、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第十四条 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第十五条 盲炮处理按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三十四、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辖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各类管理人员。各单位或部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或部门综合评先资格及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先资格。第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第三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该单位、部门126、突破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第四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危及矿区稳定的。第五条 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设备,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第六条 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年度控制目标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十五、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置安全环保部,设部门经理1名,配备127、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8名,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设安全科,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单位9名、地面单位3名。井下施工单位和选厂车间设立通风防尘班组,配置专职的通风设备设施维护人员,通风防尘人员按接尘人数的35%配置。第四条 井下生产单位的每个工段、队设专职安全员3名,地面或后勤的各工段设置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必须由负责生产的工段长、队长担任。第五条 班组设置或选举热爱矿山安全工作的员工担任兼职安全员。三十六、安全生产投入和“三同时”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128、费使用范围(一)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二)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三)用于生产系统中的临时安全工程费用;(四)用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费用等。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原则公司安全专项经费的提取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出窿原矿单位产量安全专项经费提取标准为每吨8元。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安全专项经费必须执行专门账户、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使用、切实发挥效率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1、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根据年初编制的技改129、工程安全措施项目计划,统一由相关部门提出,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使用;2、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程费用,由隐患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整改的报告,报呈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室、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查,总经理批准;3、用于生产系统中的临时安全工程费用,由单位每月报送安全环保部,经现场核实报呈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4、用于重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的费用及其它特别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使用。第四条 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使用范围(一)用于改善通风、增加通风能力、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费用,不得用于巷道施工的费用。巷道施工费用应从基建或开拓延伸费用中支出;(二)用于防治矿尘危害即建立降尘系统、以及系统采取其它130、防尘措施的费用;(三)用于矿井防灭火即建立消防系统和防水系统以及购置防灭火设备、仪器、仪表的费用;(四)用于防排水工程的费用;(五)地压观测和防治冲击地压的费用;(六)防止顶板事故技术措施费用;(七)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的费用;(八)防止机电、提升、运输事故的重大措施费用;(九)矿山安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使用费用;(十)用于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的费用;(十一)安全宣传教育费用,包括购置和编印安全教育报刊、电影片、录像片、安全教育设备费用、在外培训费及安全技术研究与试验所需的工具仪器费用;(十二)建设保证安全卫生所必须的房屋和一切设施,如:浴室、更衣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等的费用;(十三)办131、理各种有关安全证书的费用;(十四)其它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五条 根据规定,以下措施项目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范围(一)安全技术措施与改进生产技术的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的主要目的和效果加以区分。如项目与安全有关,但又是生产直接所需的改进项目,应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范围。(二)建设工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在投入使用前由基本建设费开支。(三)机器设备的检修费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费范畴。(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费范围。(五)企业采用新的技术、新的设备时,应同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所需开支也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范围。第六条 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132、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的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三十七、安全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指挥抢救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上133、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安全工作要点和措施;(二)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控和治理情况;(三)重点、要害部位或场所的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四)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五)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的大型活动;(六)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三十八、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预防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系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第三条 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诊断按卫生部(2002)第23号134、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诊断按卫生部2002年4月11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与签订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第六条 职业病及职工中毒患者的处理(一)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适时安排其治疗和修养。(二)在医治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二个月内调离原岗位,对因生产、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安全及后勤部门负责为其建立健全档案,并按规定组织其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其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第七条 凡是有害作业的场所,均要按照职135、业卫生法进行定期检查,努力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恶性中毒事故发生。第八条 患有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史的人员,公司在招工时要严格把关,不应招入。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后勤部门。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十九、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部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都处于受控状态,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危险源(点)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涉及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136、因素,实施有效的管理,使危险源(点) 处于最大限度的受控状态。 第三条 危险源(点)实施分级控制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危险源(点)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报告、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第二章 危险源(点)定点与分级第五条 确定危险源(点)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一)易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二)设备本质安全化程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频率高;(三)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四)事故后果严重;(五)苍山铁矿采选工程分析报告、采选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公司编制的风险分析。第六条 危险源(点)分137、级根据危险源(点)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点)分为四个级别: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备及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B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10天以上);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和轻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1天以上)。D级:可能造成人员暂时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仍能正常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和轻微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1个班以上)。第七条 危险分析(一)危险因素分析。通过对危险源系统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138、高温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性粉尘等物质;噪声、振动、辐射、高温和低温等作业条件;设备与设施状况(包括本质安全化状况);作业环境等进行分析,预知可能产生的危害。(二)事故模式分析。设想系统内设备、设施和作业在运行中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故,并对这些事故的诱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描述。事故模式分析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分析方法,如:鱼刺图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等,也可应用简单方法,如经验、类比等。应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两方面分析危险源点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危害、伤害程度。第八条 制定安全措施针对事故模式,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危险源(点)的安全139、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中的适合现场实际部分的要求。(二)工程技术措施。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消除危险因素和隐患的基础上落实控制管理措施。(三)预测、控制事故的措施,包括危险预知活动,检查、检测、检验活动,岗位标准化作业等。(四)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责任。(五)应急救援措施方案。对于需要事故应急救援的危险源点必须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岗位事故应急作业指南,及时、迅速、有效处理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第九条 填写危险源140、(点)登记卡危险源(点)确定后,认真填写危险源(点)登记卡(见附件)。A级、B级危险源(点)登记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C级、D级危险源(点)登记卡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危险源(点)登记卡应分级分类归档建立专门档案。第十条 验收对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危险源(点)应组织验收。A级危险源(点),由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B级、C级,D级危险源(点),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的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危险源(点),股份、公司及其相关部门、选厂、施工单位、班组应在危险源(点)登记卡的相应位置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一条 新投产项目,应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141、险源(点)定点工作。小型检修危险辨识及控制,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危险源(点)的控制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各单位应每年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组织对危险源(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估,并予以完善。第三章 危险源(点)的异动第十三条 危险源(点)异动指控制管理级别的升级、降级与撤点。第十四条 危险源(点)拟异动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及其危险性、安全控制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是否提出异动申请。提出异动申请时,应填报危险源(点)异动卡(见附件);升降级异动需同时填报危险源(点)登记卡。第十五条 A142、级危险源(点)的异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B、C级危险源(点)的异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审定,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危险源(点)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危险源(点)警示制度公司须在危险源(点)控制区域醒目处标记危险源(点)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源(点)主要危险因素、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对策。第十七条 危险源(点)的日常检查制度在确定危险源(点)和制订危险防范对策措施的基础上,各单位应逐点制订危险源(点)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源(点)的危险源(点)检查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危险源(点)检查表的内容应具体,针对性143、可操作性强,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安全检查与设备点检应互为补充。危险源(点)检查表是班组对危险源(点)进行日常检查的依据和原始记录。当班人员应在设备设施点检的基础上,按危险源(点)检查表内容对本班组管理区域内各级危险源(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制要求对所负责的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并在危险源(点)检查表相应位置签字。第十八条 危险源(点)异常情况反馈制度危险源(点)出现异常,应按管理级别填写危险源(点)异常信息反馈卡(见附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应组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制订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A级144、危险源(点)出现异常须立即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及时分析,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职责(一)督促主管的单位与部门开展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检查危险源(点)管理办法与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督促主管的单位与部门严格检查A级危险源(点)实施控制情况,督促及时整改A级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失控因素。(三)组织对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A级危险源(点)的验收。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公司开展危险源(点)分级管理,督促职能部门和选厂、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源(点)管理办法与措施。(二)了解公司A、B级危险源(点)分布情况,每月对公司A级145、危险源(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后在检查表上签字,并将检查表副本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三)对新投产项目,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危险辨识分析工作,建立危险源控制点,填报危险源(点)登记卡,确保安全生产。(四)对A级危险源(点)存在的失控因素投入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公司确实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选厂车间主任、副主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职责(一)熟悉本单位A、B、C级危险源(点)分布情况,每半月对本单位A、B级危险源点进行一次检查,并在检查表上签字。(二)负责组织本单位A、B、C、D级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落实危险源(点)管理办146、法与措施。(三)对本单位危险源(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安全环保部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 工段长、班组长职责(一)负责实施本工段、班组各级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级危险源(点)的控制内容,本人或指定专人至少在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对各级危险源(点)的控制情况分别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表。(二)对本工段、班组各级危险源(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实无力整改应上报到各自相应的单位,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第二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职责(一)熟悉本人负责的危险源(点)的控制内容、防范措施、147、应急预案,按规定认真检查并登记。(二)发现危险源(点)的不正常状态,立即上报和做好记录,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熟悉与本部门有关的危险源(点)分布情况,参与制订A、B级危险源(点)的控制对策及实施控制对策。(二)对选厂、施工单位无力整改的危险源(点)失控因素,接到报告后立即深入现场安排处理。(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承担控制的危险源(点)的运行控制。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开展危险源(点)分级管理,制订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二)负责组织对危险源(点)的“系统分析”工作,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148、源(点)的控制管理;(三)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源(点)的建点、验收与升降级及撤点审查;(四)坚持按期检查本级危险源点的控制情况:1、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对公司A级危险源(点)进行抽查;2、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选厂、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对本部门、单位的A、B级危险源(点)检查两次;3、选厂、施工单位安全员每周对本单位的A、B、C级危险源(点)至少检查一次;(五)负责危险源(点)的信息管理,开发运用先进信息控制技术,不断提高危险源(点)的动态控制水平;(六)督促检查各级对失控因素的处理和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七)对危险源(点)失控而发生的各类事故,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与责任并及时149、报告公司领导;(八)负责按公司危险源(点)管理办法内容进行考核。第六章 考 核第二十六条 危险源(点)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单位,公司将限期要求其整改;对逾期仍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以严厉的处罚。(一)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二)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点定点工作;(三)建立危险源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四)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点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五)对危险源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六)对危险源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150、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情况将与单位的领导班子业绩考核挂钩。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术语解释危险源(点):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的地点(单机、岗位、局部场所)。定点:根据危险因素辨识分析可能产生的危害和伤害程度,评价其是否为不可承受风险,确定是否设立危险源(点)。分级:根据已确定设立的危险源(点)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伤害程度,分级别进行控制管理。撤点:危险因素消除或者其风险降为可承受风险,取消该危险源(点)。降级:因工艺改进或防护措施水平提高,危险程度降低,相应降低控制级别。升级:因生产、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大151、,或国家管理要求提高,相应提高控制级别。第二十九条 选厂、各施工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及上级相关部门对危险源(点)的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危险源(点)管理办法,落实对各级危险源(点)的管理与控制,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反馈所管辖范围内危险源(点)的检查与管理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每月要向股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反馈所管辖范围内A级危险源(点)的检查与管理情况。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二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异动卡三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异常信息反馈卡附件1:集团矿业有限152、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竖井提升运输级别:A编号:001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钢丝绳断绳。2、罐笼运行时发生冲顶和卡罐。3、人员和罐笼坠井。事 故 类 别起重伤害事故所 在 车 间主井、副井、西风井、东1风井、东2风井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设材、调度、安环、技术、采矿及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公司、施工单位项目部实行领导值班;各竖井卷扬信号班组每班检查值班;井口安全监察检查制;设备点检值班维修制。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153、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卷扬信号班组每班进行检查维修;每月一次设备点检维修制。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计算的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得达到10%;2、 提升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5%;3、 过卷装置应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应可靠。尾绳防打卷装置 应灵敏可靠。4、 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不得大于安全规定。5、 副井罐笼导向器和木罐道间隙不得大于10mm。6、 各竖井提升设施每半年对防坠器进行一次脱钩试验。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加强信号工、卷扬机工、维修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责任心。2、对关键部位检查落实到人,做好检查记录,建立设154、备台帐。3、做到检查出来的隐患及时整改。4、加强卷扬机工、信号工的监护工作,严禁离岗、睡岗、脱岗。5、加强竖井乘罐管理。6、严格机房出入登记制度。7、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运输和提升的要求。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2: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井下炮烟中毒窒息级别:A编号:002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 通风不良的采场、天井、平巷作业人员发生一氧化碳、硫化氢、炮烟中毒窒息事故。2、 独头巷道、硐室等场所缺氧发生事故。3、 粉尘浓度超标。事 故 类 别中毒和窒息事故所155、 在 车 间井下各采掘作业面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安环、调度、设材、技术、采矿及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公司、项目部实行三班值班;班组实行三班值班长值班;节假日实行加班、多班总值班。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进行一次主体通风系统情况专项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通风专项检查;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班组每班不少于三次检查。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 调整主体通风结构,完善通风系统,确保风质、风量、风速适应生产的需要。2、深边部及独头采掘工作面,必须156、进行局部通风,采用通风压入式或抽出式通风。确保风量、风速、风质符合要求。3、坚持湿式作业除尘措施,每班作业前对所在工作面要进行一至二次清洗、洒水降尘。4、配置空气分析仪,作业人员要配备自救式呼吸器,一氧化碳、硫化氢含量超过1.7%时,禁止人员作业。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地配置通风机。2、对通风不良的采、掘、运,回收点的通风检查要落实到人,检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完善。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通风防尘、防毒考核办法。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做好湿式作业清洗降尘工作。5、对通风不良的作业点实行跟班挂点检查,落实通风防尘防毒措施。7、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157、规程地下部分通风防尘的要求。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3: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爆破作业级别:A编号:003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爆破警戒失防。2、盲残炮处理不当。3、点散火或点回头炮。4、爆破器材流失。事 故 类 别放炮事故所 在 车 间井下各采掘作业面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安环、调度(保卫)、设材、技术、采矿及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材料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公158、司实行三班值班;项目部实行三班值班;各班组实行三班值班。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火工品专项检查;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火工品专项检查;各班组每班进行爆破品安全检查。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爆破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爆破安全作业证方可担任爆破作业;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操作规程;在危险区(爆破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2、处理盲、残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爆破现场,处理盲炮应采用水冲刷或重新起炮或者打平行眼。3、不得使用淘汰的导火索起爆,采用电雷管起爆,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点散火。4、当巷道即将贯通或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只能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159、且应在两边或多边通向出入口处设置安全警戒。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涉爆各环节的单位应健全建立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考核办法,与爆破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爆破作业的安全责任落到实处。2、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实行跟班挂点巡查,所查隐患及时处理。3、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禁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5、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严防丢失和被盗、严防火灾。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4: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160、)名称采掘顶板(边帮)级别:A编号:004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采场冒顶片帮、松石伤害。2、平巷、硐室顶板坍塌和爆破后松石冒落。3、采切工程、矿柱暴裂松石冒落。事 故 类 别冒顶、片帮事故所 在 车 间井下各采掘作业面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技术、采矿、安环、调度、设材及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公司、项目部两级实行每班值班;项目部的班组实行值班与安全检查;节假日实行总值班。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组织一次顶板管理专项检查;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找顶专项检查;各161、班组每班进行三次撬毛检查。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工程标准验收,确保采场、巷道、天井(采准)的施工质量和工程支护质量。2、采掘岩石风化、围岩松散区域要留好保安矿柱,间柱、顶柱按技术标准留好,防止脱落。3、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创新,优化采掘设计,落实各技术专业员工的安全责任。4、对采空区进行充填,预防地压灾害。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加强作业巷道、采场、天井(采准)顶板和边帮的管理,及时处理松石、浮石、松帮,认真落实顶板和边帮的安全检查责任制。2、实行公司、项目部、班组负责人与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挂点制,作业面岗位人员定点互保制。坚持做好敲帮问顶制度。3、单位安全员162、实行每日巡回检查,制定本单位采掘顶帮管理考核办法,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4、加强对采掘作业面、点的工程支护及时喷浆或喷锚支护围岩松散区域,搞好现场的文明生产,及时处理顶板或边帮存在的安全隐患。 5、严格做好顶板管理的交接班工作。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5: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井下地压活动级别:A编号:005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岩体与围岩的变化而造成伤害。2、顶部压力过大造成围岩破裂松石冒顶脱落。3、采空区矿柱被损坏和挤压造成伤害。4、雨季雨水冲刷造成老采空区矿石松动伤害。事163、 故 类 别坍塌事故所 在 车 间井下各采掘作业面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公司采矿、技术、调度、安环、设材及各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公司实行领导值班;施工单位、班组实行值班和安全检查;节假日实行总值班。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专项检查;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周一次专项检查;班组每班进行三次检查。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加强对井下各中段地质变化的测定工作。2、严格遵守采掘技术规程,设计中应体现留保安矿柱。开掘充填井等防治地压工164、程设施。3、编制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根据采空区的分布情况,进行空区充填处理设计。4、合理安排采、掘、运顺序,最大限度地控制地质灾害。5、采矿设计中必须遵循矿山地压控制方案,做到认真地全面地统一考虑。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地压管理工作由技术计划部(地测专业)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应的设备、仪器。2、观测人员要做好现场布点观测,定期祥细观察地压情况,准确及时地做好地压观测工作,发现地压活动异常要及时报告。对观测的原始记录祥细、准确、按要求整理保存好。3、对圈定地压活动危险区,管辖单位严禁安排人员在危险区作业,并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进行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4、对能起到稳定地压作165、用的工程设施,“保安矿柱、巷道支护”,严禁人为破坏。已充填的空采严禁重新出矿。必须合理安排矿柱的回采作业。5、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掌握地压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地压预报,并采取防范措施。6、认真做好地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预防地压灾害的防范能力。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6: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易燃易爆(危险品)级别:A编号:006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槽、罐容器、输送管道发生泄漏事故。2、各类火灾引发的燃烧、爆破及泄漏。3、车辆装运和人员搬运装卸中发生碰撞166、泄漏事故。4、操作失误和发放错误,偷盗。事 故 类 别火灾、爆炸事故所 在 车 间公司选厂车间各项目部加油站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厂、设材部的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公司调度(安全保卫)、安环、技术、采矿及各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公司和施工单位领导实行三班值日;班组实行三班值班;重点库房岗位实行24小时守护。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专业部门每月一次检查;班组、个人每班检查。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 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条例定期167、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测。2、 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3、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装置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设置安全标志,配齐配备防护用品。5、 对上岗操作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岗位培训工作。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岗位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2、重点库房、岗位实行双人、双管、双锁,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发放台帐,对使用人员实行跟踪管理。3、加强对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现场检查,及时整改隐168、患。4、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操作使用监护工作,防止泄漏、灼烧伤人事故。5、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做到分类分级管理,设置安全标志,保持堆放的安全距离。6、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7: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高空作业级别:B编号:007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人员坠入洞、坑、沟、采场空区、天井、漏斗等。2、人员因掉物或触电失足坠落。3、物体吊运坠落。事 故 类 别高处坠落事故所 在 车 间公司选厂车间井下各采掘作业面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169、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厂的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安环、设材、调度、技术、采矿及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在现场保证安全监护和值班;节假日安排高空作业项目,必须保证有领导现场值班、监护、指挥;日常性高空作业必须保证每班有人在现场值班保护和监护。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周组织检查一次;选厂、项目部每周组织检查一次;各班组每日不少于三次检查。2技术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在洞、坑、沟、采场空区、天井口、竖井口、漏斗口、陡坡、作业平台处设立防护栏网或设置警示牌、禁牌。2、在高处作业(含2米)时,需铺170、设安全平台和防护栏杆,保护人员作业的安全。3、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保护绳,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4、确保吊物设备安全可靠,事先检查吊运设备等物体的防护装置是否到位、灵敏、可靠。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制定高空作业操作标准规范要求。2、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发放高空作业防护用品用具。3、加强现场监护和人员之间的协调,统一指挥。4、加强危险区域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5、加强吊运设备、设施、挂钩的检查,防止人员向作业地点抛掷物件。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8: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171、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机械电气设备级别:B编号:008危险源(点)状况描述1、机械伤害。2、电气伤害。事 故 类 别机械伤害、触电事故所 在 车 间公司选厂车间井下各采掘作业面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1组织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各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厂的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设材、安环、调度、技术、采矿及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和安全员为协管责任人。2、实行值班制度:选厂、项目部实行管理人员值班制;班组实行安全值日;节假日实行总值班。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周组织设备设施和用电安全专项检查一次;选厂、项目部每周组织检查一次;各班组每日不少于三次检查。2技术措172、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 机械电气设备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完好标准。2、 安全防护罩隔离网应完善,确保设备接地(接零)可靠安全。3、 临时检修设备、线路时,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合闸处挂牌明示。4、 严格按照标准化进行设备大、中修理,严格按标准验收。5、 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创新,落实技术人员的责任,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处于安全可靠运行状态。3管理措施上存在的危险因素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严格监督执行。2、加强各类操作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其责任心。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加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4、加强点设备、电气线路、电缆的点检、巡查、检测。5、做到检查出来的隐患及时整改。6、严格173、电厂、变配电站、卷扬机房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的出入管理制度。7、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电气设施的要求。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一: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登记卡单位(签章):危险源(点)名称级别:编号:危险源(点)状况描述事 故 类 别所 在 车 间序 号危险因素分析内容控制措施内容定点审查部门意见:定点审查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验收部门意见:验收部门(签章): 年 月 日附件二: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危险源(点)异动卡单位(盖章):危险源(点)名称级别编号所在车间事故类别异动类型异动说明异动意见审定意见174、审定部门(签章): 年 月 日批准意见批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填报人: 填报日期:附件三:矿业危险源(点)异常信息反馈卡单位(盖章):危险源(点)名称级别所在车间编号异常情况描述主要原因分析已采取措施下一步措施计划上一级部门对处理情况的确认 确认部门(签章): 年 月 日备 注填报人: 填报日期:四十、隐患与重大隐患整改和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作175、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等方面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以致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缺陷等问题。第三条 公司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和各项设备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积极进行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第四条 各单位查出的隐患均登记,建立隐患登记、检查整改销案制度,凡属已经发现而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须进行专门检查和技术鉴定,制定整改计划,定负责人、定措施、定经费来源、定整改期限、并组织实施。在隐患被排除之前,如需继续生产,必176、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则应停止该处的作业、撤出人员、停止设备运转,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会同研究处理。第五条 公司采用隐患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各单位查出的隐患,凡班组、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区队车间,区队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准推给公司领导。第六条 各部门要帮助各车间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安全环保部、技术计划部、设备部门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车间要及时向安全、设备、技术计划部报告销案,安全、设备、生产部门要督促实施。第七条 凡单位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如整改经费过多、单位无力解决的;时间长,影响年度任务完成的;隐患涉及其他单位需公司协调解决的)单位要177、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危险情况,危害程度和解决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解决。第八条 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应由车间和区队解决的必须按指令要求限期整改,由有关部门帮助、督促落实。有关单位要将整改的隐患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销案。第九条 应由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分轻重缓急,纳入计划,落实整改方案、经费、期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并保证实施,对于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的隐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第十条 各级管理的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消除,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的现状、原定整改方案未能落实的原因及临时采取的防范措施。178、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明知存在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情节恶劣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发现隐患,未按本规定呈报处理的,按隐瞒事故论处,因隐瞒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四十一、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本矿业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省、市关于职工伤亡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179、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管理包括事故的组织抢救、报告、调查和处理、责任认定、上报等工作。第四条伤亡事故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发生事故后,负伤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口头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第六条发生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必须迅速组织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抢救过程中应保护救援人员,注意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对象要做好标记。第七条伤亡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180、分析处理。第八条一般轻伤,由基层单位负责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及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防范措施。事故分析报告必须在三天内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分析报告审定后下发“伤亡事故登记表”,由事故单位填写,当月报安全环保部并存档。手续不全或逾期不报告者,按伤亡事故统计规定,不作为工伤事故处理或给予一定的处罚。第九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保卫、人事、生产、设备等部门参加,协助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于事故后310天内将事故分析书面报告上报安全环保部,并认真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轻伤事故申报程序相181、同)。事故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备案。第十条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公司按有关程序在24小时内报县安全监督部门,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结案。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与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事故单位分析报告在三天内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管理程序填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职工负伤医疗结束2天内,事故单位必须将相关医疗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凭证等)交付财务科报销。第十二条因工伤迟报、就诊资料不全和相关内容不能对应造成后果的,属单位由单位自负,属个人行为的由个人自负。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182、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环保部。四十二、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行业标准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施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呼尘)测定方法,其目的是定期对井下作业场所粉尘二氧化硅含量进行检测、评价,使企业更好地掌握尘毒治理和做好通风防尘工作,防止粉尘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第三条 凡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的工人均属检测对象。第四条 以单位和独立施工队为划分接尘工人群的基本单位,在基本单位内,以作业环境相似和同工种的人员为一183、个接尘工人群。第五条 接尘工人群分为两类。作业条件差,粉尘浓度高的接尘工人群(平巷、天井、竖井和采矿凿岩工人群;装岩机、铲运机、电耙和人工出矿、放矿接尘工人群;锚杆喷锚作业工人群;井下破碎、电铲、汽车运输接尘工人群等)为第一类接尘工人群。粉尘浓度相对较低的接尘工人群(爆破、浅孔钻、地面破碎机和皮带机作业,通风防尘作业接尘群等)为第二类接尘工人群。第六条 划分的接尘工人群应尽量包括所有的接尘工种,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接尘工人的实际状况。第七条 为了使测尘数据反映大多数接尘工人的接尘状况,在接尘工人群中原则上不重复选择人员,但当某些接尘工人群的人数不能满足规定的最小样品数时,允许重复选择受测人员。第184、八条 在一次测定中,各个接尘工人群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个。第九条 粉尘浓度的测定周期为第一类接尘工人群每季测定一次;第二类接尘工人群半年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周期为各接尘工人群每年测定一次。第十条 受测单位及工种、人数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施工情况确定安排。第十一条 测尘专职人员将粉尘检测中心送来的滤膜装置在采样头的滤膜夹内,并将采样器进行编号,滤膜编号应填入矿尘数据卡。第十二条 测尘人员在休样前,应对采样器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第十三条 测尘人员将检查合格的采样器交给确定的受测人员后应将受测人员的姓名、作业种类、所属接尘工人群名称,作业面名称等填入粉尘数据卡,并与受测人约定交还采样器185、的时间和地点。第十四条 受测人员必须在测尘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正确佩戴采样器,并严格按规定完成采样工作。受测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受测人员佩戴采样器应使采样头挂置于呼吸带,入口朝下,胶管连接应可靠,无折皱。(二)受测人员进入井口时开机采样,离开井口时关机停止采样。(三)受测人员不得拆开采样器,污染采样器中的滤膜,也不得随意取下采样器。第十五条 采样结束后,受测人员应及时将采样器交给测尘人员。第十六条 测尘人员必须检查收回的采样器流量和采样时间,并注入相应的粉尘数据卡,采样年流量偏差大于5%的样品应予以报废。第十七条 测尘人员应及时将样品连同粉尘数据卡寄往粉尘监测分析中心,并做好采样器的维护、186、保养。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个体呼尘的监测工作,并做好作业现场的喷雾洒水等降尘工作。对积极配合监测,且样品合格率达标,除考核单位外,还对单位行政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九条 受测单位故意阻扰测尘工作,处罚单位领导,受测人员损坏仪器和样本,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四十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爆破器材的管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地面爆破器材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的生产用量,硐室187、式库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吨。第三条 井下只准建分库,其容量不得超过3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昼夜的生产用量、第四条 库区不得设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然屏障,库区周围须设密实围墙。第五条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得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库房内不得有淋水。第六条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并实行独立通风。第七条 临时性库房最大贮量:炸药10吨,雷管2万发。第八条 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供电危险等级,按类供电场所设计。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内,井下爆破器材库只准采样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器器材。在有可燃性气体和粉188、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只准使用防爆型移动电灯和安全手电筒。第九条 凡有雷击的地区,地面器材库及覆盖层厚度小于10m的不同密室爆破器材库,均应设防雷装置。第十条 爆破器材库的内部结构严格按规定设计。第十一条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第十三条 装卸爆破器材时应有专人在场监督,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第十四条 装卸爆破器材地点,应设有明显信号和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在场。第十五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撞,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第十六条 用189、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汽车行驶速度一般不超过40公里/小时,在能见度较差时,车速要减半,两车距离一般不小于50米,上下山时不小于300米,遇有雷雨要将车辆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冬季运输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七条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事先通知卷扬机,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严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送;同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不超过两层且层间须铺软垫,升降速度不超过2米/秒,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超过1米/秒,运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第十八条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在夜间和井190、下要按条例要求的照明用具,炸药和雷管应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领到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在人多地方停留,禁止乱丢乱放,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同时运搬的炸药和起爆器材10千克,拆箱运搬炸药20千克,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第十九条 存放炸药库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井下临时炸药库和爆破器材临时加工点贮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硝化甘油炸药,各种雷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禁止迭放,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箱相互间要按设计要求保持一定距离。第二十一条 库内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库房191、内不得有铁器之类表露,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其他杂物,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第二十二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不准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开箱。第二十三条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流水账、领用三联单和退料单制度。第二十四条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必须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第二十五条 爆破员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得随意乱丢乱放。第二十七条 经过检验确认失192、效或不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都应及时销毁,禁止在黑夜、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销毁爆破器材。第二十八条 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四十四、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和车辆伤害事故,教育和惩处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本公司所有的运输和施工的的各种以燃油和蓄电池为动力的车辆(不包括矿用电机车)。第三条 发生车辆事故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责任者尚未触犯法律,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193、。第四条 车辆直属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驾驶员和维修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合理调度和使用车辆,保证车辆安全经济运行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第二章 车辆驾驶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定岗后方可驾驶车辆,非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第六条 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应与驾驶证驾车型相符,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符的车辆按无证驾驶论处。第七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尤其是安全装置系统,必须确认完好,灵敏可靠,不开带病车。第八条 机动车辆按路单或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车辆载货带客必须符合车辆限载乘坐规定。第九条194、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指派受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高,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车辆。第十条 用于施工的排矸自卸车其车厢上一律不准乘人,驾驶员有权制止他人扒车违章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停止行驶,向上级领导报告。第十一条 驾驶证件必须按期审验,未经审验,不得派车或出车。审验工作由汽车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按职责统一安排。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其工种由人事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换。提倡职工一专多能,学有所用,必须征得车辆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并报安全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自费学习驾驶技术并取得驾驶证者,在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相应的车辆。其学习195、实习驾驶期间按交通机关规定,不得借用工作之便随意上车实习。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若因工作需要,持有实习驾驶的人员上车实习应由车辆管理单位统一安排。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时应取下点火钥匙,锁好车门,车辆刹车后方可离开车辆。其停车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过或妨碍生产。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无论在何处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公物和财产,并迅速向有关机关和公司报告。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分析,公司作业场所发生的车辆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196、事故的车辆进行鉴定,出具车辆状况和损失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书面材料。第十八条 事故经济损失按国家标准统计,责任认定以公安机关或安全监督部门认定为准。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如实向调查人员陈述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材料,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其它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第四章 罚 款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并负有次要以上责任,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及以上之处分,由责任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并视具体情况调整工作岗位。(一)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二)私自开车或拒不执行派班指令,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所发生重大事故的;(三)因私自载货带人所发生重197、大事故的;(四)不按规定进库停车,乱摆乱放,违犯停车规定所发生重大事故的;(五)指挥或怂恿他人无证驾驶车辆或强令、指派驾驶人员违章作业所发生重大事故的;(六)因驾驶不当,没有采取避险措施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七)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八)因维修不善,留有重大隐患而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发生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之一者,并负有事故责任,经济损失达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或降职降级之处分,同时由当事人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费,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一)无证驾驶车辆而损坏或财产损失;(二)有意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而发生一般事故的;(三)不服198、从行车指令,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公车私用发生一般事故或财产损失,人员轻伤的;(四)途中私自载货带人造成货损人伤或车辆损坏的;(五)明知车辆有隐患,强行派车或出车且不听劝阻而发生事故的;(六)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事故或致使事故扩大的;(七)违犯机动车辆载入规定,不劝阻制止,仍继续行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一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行政警告之处分,并视情节由责任人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并处20元以上至200元罚款:(一)无证驾驶车辆的;(二)拒不执行行车指令的;(三)指挥、怂恿他人无证驾驶的;(四)违章驾驶车辆不听劝阻的;(五)违章载货带人不听劝阻的;(六)采取199、避险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七)洒后驾驶的.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逃逸现场,隐瞒事故,伪造现场,嫁祸于人等恶劣行为者,触犯刑律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律、治安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当事人承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报销。当事人有二人以上者,由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裁决。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可向工会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责任者有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的还可以依据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予以惩处。第二十七条 在车辆安全行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200、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分类,责任认定均同国家有关交通管理、设备管理、事故管理规定相同,将依据事故性质予以确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十五、化学易燃、爆炸、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有化学易燃爆炸剧毒物品车间、仓库、实验室、化验室、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公安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对化学易燃、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等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要建筑“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账本、双人发货、双人领用。第三条 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必须经常组织职工201、学习技术和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充分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需用专车运输并由保卫科派员押运,单车长途运输,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运输剧毒物品也要有专人押运,运输车辆不许带客。性质相抵触或易燃物品,不得混装。第五条 长途运输爆炸物品必须做到“六要”即:一要车辆状况好;二要司机责任心强;三要有危险标志;四要有消防器材了;五要是木制车厢;六要有安全措施。防止撞击起火爆炸,如果车运中途发生故障而又修不好的,驾驶员不但不能远离车辆住宿,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一要通知单位派人员,二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和具202、有安全知识的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进行上岗工作。第七条 爆炸、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须控制领用数量,严格清退手续,保管发放人员对领用,清退必须有清楚准确的记录。第八条 凡生产、储存、保管易燃易爆等物品区域和仓库的建筑照明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四防”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九条 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区域和仓库人员,严禁携带发火、有电、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用具;机动车辆进入以上区域,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第十条 各类化学物品同库存放时,要按有关规范,分间、分堆、分类隔离存放,注意库内湿、温度的变化,剧毒物品203、要专柜专人保管。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合理的器材和足够的消防水源,并经常保养,使之完好。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物品性能。严格入库检查手续,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损坏等情况应予妥善处理,同时要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对变质、失效或长期不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报告领导,不得自行销毁处理。销毁前要将处理物品名称、数量和方法先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第十四条 在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违犯本制度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一般的204、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保卫部门、安全环保部。四十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矿山、建筑、工厂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省安装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安全规程”和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及矿业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处作业的范围(一)根据GB3608高处作业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面在2米以上(含2米)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为一级高处作业;5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1530205、米为三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二)在矿山井架(塔)、井筒、天井内施工、安装、拆除、检查维修作业及在溜井处理大块和堵塞。(三) 露天边坡清理,橇渣作业;地面、井下陷落区、采空区检查观察。(四) 地面各种爬杆作业,厂房、水塔、烟囱等高空维修第二条 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专业人员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在操作中,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戏哄打闹,严禁酒后作业。第三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206、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疲劳过度,情绪异常的人员不宜登高作业。第四条 参加高处作业的特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第五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凉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安全带,安全绳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上下交叉作业和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点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第六条 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随手放入工具207、袋内,或用绳子系牢,防止坠落,上下传递对象禁止抛掷。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认真学习,熟记,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对每一项工程和作业要有施工方案,并将预防高处坠落列为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内容。对特级和悬空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设施,经技术人批准后,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付诸实施。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劳动纪律,经常检查落实,及时整改隐患。第八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违纪作业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对认真按安全规定,处理隐患,预防事故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表建筑施工第九条 高处作208、业必须搭设脚手架或井字架、龙门架,使用的材料、扣件、困扎、搭设形式、脚手板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规程的要求施工,有足够的坚固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搭设验收和使用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加固。第十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160公斤负荷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在设一道随高度提升的安全网,安全网搭设要符合规程要求。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第十一条 井字架、龙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 超过十米以上,必须按建筑安全规程要求搭设揽风绳。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梯道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严禁乘坐非乘人的209、垂直升降设备上下。严禁站在脚手架栏杆、阳台和墙头上操作。严禁在防护栏杆和升降机平台的边缘坐靠,不准躺在脚手架和屋面下休息。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因施工工序需要拆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复原。从事拆除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盖板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第十五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坡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 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经坑、槽上的材料,应用信号联系、防止人员、设备坠落或边坡垮落。210、第十六条 上高处作业的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护措施。单面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帮扎牢固,人字梯脚要拉牢。在走道外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十七条 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上的上弦、支撑、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的联系,应设通讯或联系信号,并专人负责。第十八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随同运料的吊蓝、吊物上下。第十九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级在6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211、打桩作业。暴风雨前后,要检查工地的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要及时加固修理,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拆除。第二十条 在高处平台上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置可靠的防护栏杆或挡板,并挂安全网。地面各种爬杆作业,爬杆前后必须仔细检查爬具的完好状况及木杆根部是否有腐烂等情况,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第三章 矿山井巷采掘第二十一条 井下暂不使用的各种井巷硐室(包括通往采空区、陷落区的各种坑道)均必须及时牢固封闭,并应设置照明和警示牌。第二十二条 井下的天井、溜井、盲井、漏斗井,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足够的照明,牢固的护栏或者格筛、盖板。在其上方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第二十三条 井下在下列情况212、下,专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一) 拆除保护岩柱或者保护台;(二) 在井筒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对象、设备;(三) 在井筒内外处理悬吊或安装拆除管、缆以及在吊盘上工作;(四) 乘高度低于1.3米的吊桶;(五) 在井筒内检修设备或清除井圈浮石及在井架上检修;(六) 井下卸矿站曲轨检修,处理附近车辆等作业;(七) 在溜井、储矿仓的破碎硐室中处理大块。第二十四条 水平分层充填法的矿石溜井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足够的照明、牢固的护栏,除短时间溜井放矿外,溜进矿石面至尾砂面的高度不大2米,但在装运机发生故障时,或停止装矿时,必须设置临时格筛。在充填期间必须设置临时格筛、防止人员坠落。第二十五条 采用普通法掘进213、天井高度达7米时,安装梯子的规格应符合冶金矿山安全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 采用吊罐掘进天井。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保护盖板、声光信号、通风装置、钢绳、绳卡、风水管接头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提升钢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二十七条 各种露天高处作业(包括边坡清理、橇渣)必须佩戴或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八条 井上下各种大型矿仓上部,凡可能发生坠落的孔道,应设置格筛或栏杆保证足够的照明和醒目的警示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保险带。第二十九条 人员乘罐上下井,必须在5米以外候罐,上下罐时不允许拥挤或抢上抢下,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井罐未停稳时,不许上下,乘罐不允许超过额定人数。人214、在罐内不允许将头、手、脚伸出罐外,两手要扶住扶手,不允喧闹。用吊桶提升人员,乘桶人员必须面向桶外,禁止乘桶人员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吊桶提升到井口时,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禁止用自翻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提升机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井架上应有防止罐笼或吊桶过卷的装置。第三十条 竖井施工吊盘的悬吊、升降、移动均要有专人指挥,吊盘下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稳盘固定后,必须将吊盘与井邦之间的空隙盖严,经检查确认后方准作业。在吊盘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一端牢固固定在钢丝绳上。第三十一条 井筒维修,必须在紧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215、信号,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第三十二条 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置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井筒与各中段的水平连接处,必须设阻车器。第三十三条 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米以内必须有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好安全带。第三十四条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外来企业及其他施工队,本规定与上级行业和工种安全规定有出入或遗漏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环保部。四十七、通风防尘现场防护检查216、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劳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建立以公司、基层单位、通风组为主的三级管理网,并认真履行其职责。第二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通风防尘技术管理,安全环保具体指导、督促防尘业务工作,各单位、独立施工队组织实施井内外防尘工作。第三条 通风防尘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或专业知识并相对保持稳定。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每年按照公司生产计划,合理布置分配测尘点,进行粉尘监测,掌握施工现场的粉尘情况,并制定防尘、降尘措施。第五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通风防尘工作的认识及个217、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第六条 本公司的矿山开拓、延伸工程施工大多为独头掘进,必须一律使用机械通风,不允许依靠自然通风。第七条 通风方式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混全式通风。风机或风筒应根据施工进展或施工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八条 投入运行的通风设备,应坚持适时开动,保证作业面通风需求。第九条 通风设备属特种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对故意损坏通风设备或风筒的人员,根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防止尘毒危害,井下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风、水、密、护、革、管、教、查”防尘八字方针。(一)井下凿岩严禁打干眼,出矿前先对矸石堆进行洒水,坚持经常性清洗作业面的顶帮。(二)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防218、尘口罩,尤其是打眼工还应佩戴高阻尘的口罩。(三)新工人进入井下作业,必须严格把关,如有不符合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要求的,应予以辞退。(四)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病治病法定期组织对井下接尘人员进行体检。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执行,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环保部。四十八、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度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国家、上级部门的划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219、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爆破作业、卷扬工、信号工、起重机械作业、登高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电机车运输作业、厂内机动车车辆驾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其他作业。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满18周岁;(二)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具有一定的文化,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五条 特种作业的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专门的安220、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公司发给相关操作证,操作证在本公司范围内有效。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应的稳定,不得任意增补、更换特种作业人员。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在册的特种作业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用工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第九条 各单位确应生产需求,需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部门按专业,派员组织培训。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工221、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复审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达、借或转让。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四十九、电机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电机车主要用于牵引井下矿车,是井下运输系统的关键设施。为确222、保电机车使用管理的安全,根据公司井下施工作业特点,特制度本规定。公司在用的架线式电机车主要结构分为机械和电气两大部分;机械部分主要有:车架、司机室、制动装置、撒砂器、轮对、变速箱、板簧人盖板等。电气部分主要在保证各部件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方能投入使用。第二条 电机车的使用(一)电车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人事部审定,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执行上岗作业。非电车司机严禁开电车。(二)电车司机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面交情工具钥匙。第三条 电机车的运行情况(一)电车司机应严格按照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不得违章野蛮操作。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需要离开时223、,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钥匙,扳紧车闸,不得关闭车灯。(二)电车司机在使用电机车前,应注意检查机车灯、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所有的连接螺栓是否紧固,制动器的制动与缓解是否正常,一切润滑处是否有足够的润滑剂。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不准使用。机车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检查。(三)机车在迎头、停车场和人多的地方,电车司机要注意两边和轨道情况。在通过弯道、岔道、错车和有人工作地点,前方有车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声、光信号。(四)在机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224、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障碍。(五)正常机车,电车必须在前端牵引,不准顶车运行。(六)电机车在行驶时,应根据线路坡度(=3)、牵引重量和需要的停车距离,控制机车速度。(七)3T以下的电机车禁止进入巷道,禁止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八)、电机车掉道必须切断电源处理;矿车掉道不准用电机车硬拖。严禁使用“赶马鞭”开车。(九)电机车重复违章或发生责任事故,不得继续从事电车操作。对电车司机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复审,并考核其操作技能及安全意识,发现不合格的,也不得继续从事电车操作。(十)动力设备科和安环科负责对电机车司机操作行为的检查、监督。第四条 电机车的设置(一)电机车由使用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检225、查保养、润滑、紧固等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汇报。(二)机运单位对本地区电机车负有检查、监督、维修的责任,基层机电组应对电机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三)机运单位应坚持点检查,对定期使用的电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安全装置、润滑、性能和使用情况。(四)为保证电机车的正常运输,敦促电机车使用单位强化电机车的管理,设备管理单位应与电机车使用单位完善机车交接签收制度。即:经维修后状况良好的电机车交付使用时,应与机车使用单位交接。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电机车的损坏或部件的丢失,应予以使用单位相应的处罚。(五)设备管理部门定226、期对全公司在用电机车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对电机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六)设备、安全和人事部门须加强电机车使用过程中违章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章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动力设备科和安全环保科。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五十、职工安全守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安全环保法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必须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第二条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试验227、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大修、安排技术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和环保措施。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三条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班前不喝酒,班中不打盹、不打闹、不开玩笑、上班劳保品穿戴齐全,不带小孩上班,不擅自离工作岗位,不穿背心,高跟鞋、拖鞋上班。第二章 矿山职工基本安全守则第四条 精神病人、喝酒后精神失常者、听视觉有毛病者、未安全教育又无人带领者,不准到车间、井下、要害部门去工作或参观。第五条 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附近,禁止点火和吸烟、禁止在火源地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按照国228、家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环保、通风工作的管理,凡有产尘的地点,必须设置防尘措施,井下做到喷雾洒水,接尘人员做好个人保护、佩戴口罩等工作。第七条 爆破、电器、焊接、起重、配电、锅炉、压风、卷扬、信号,厂内机动车辆、电机车、汽车加强、行车等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精心操作。第八条 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爆破规程,对从事火工品、器材管理及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行政审查和爆破技术的培训,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和领用火工品。雷管、非电导爆管、导火线、导爆线和炸药必须按规定分库存放。地表炸药库防雷装置必须完善229、,井下库房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地表库房不准有照明。第九条 运到现场的火工品应在安全地方分放,严禁乱堆、乱放、严禁混装运输。放炮后剩余的火工品应及时退库,不得私自处理。第十条 放炮时禁止点火炮,必须采取一次性电点火法,放炮前必须做好警械(井下:敲管子、吹口哨、挂红灯了;地表:采用回声和升红旗等),警械要明显,确认安全后,方可合闸起爆。合闸后,炮响或未响,一定要到十五分钟后,必须有两人到场验炮,禁止看回头炮。地表在雷雨天气禁止采用电导爆破,无关人员应主动、及时离开爆破作业危险区。第十一条 井下各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应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开拓新中段应首先完成两个出口的工作量,人行道梯子必须安全牢固230、可靠。所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第十二条 危险、废旧巷道、采场、溜井、天井、人行道应封闭,并设警示牌。不准一人到坑下偏僻的地方或天井上面进行作业。第十三条 加强竖井管理,严格执行竖井检查和乘罐制度,有秩序地在距井口外5米的地方排队上罐,罐门和各中段井口安全门、阻车器必须完好无损。对罐笼安全装置、信号、钢丝绳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确保安全可靠。第十四条 遵守公共卫生,在地表或井下不均不准随便大小便,应该使用井下或地表厕所。第十五条 各放矿溜井和漏斗,要保证格筛完整和良好的照明及防护栏,防止坠落伤人。第十六条 严禁无证驾驶汽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自动卸载汽车的车厢乘人,更不允许车头231、车冀拌和备用架上乘人。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行走必须靠边,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须走人行道。横穿公路、十字路口、岔道口时,应注意两侧行驶的车辆,。第十八条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触动一切运转机械和电气设备,禁止在电动车、电器线路上烘、晒衣物。第十九条 一切电器设施,特别是电器设施中的电缆、电线、架空线都应视为有电,不能随意乱动,以防触电。机电设备在修理检修时,一定要切断电源,禁止带电作业。第二十条 一切封闭、挂红灯和设有危险警示牌的区域严禁人员入内,更不得随意拆或移动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第二十一条 严禁从吊车、行车吊重物下方通过,吊车、行车司机严禁在吊重物时,将吊重物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通过。第二十二232、条 在高两米以上工作面作业,属高空作业(包括:溜井、漏斗、提升井、采场、脚手架),一定要系安全带,多层同时作业时,要设防坠落的防护措施(如:护板、安全网、工具袋等),同时有专人负责指挥。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门要严加管理和保卫,变电所、压风机房、卷扬机房、鼓风机房、火工库、油库、生活用水设施等,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第三章 地表一般安全守则第二十四条 在精矿池、尾矿池墙上行走时,必须清扫池墙上的砂水,并要在池墙上加盖草包,行走时不要穿带有砂水的潮湿鞋子以防滑到坠落池内。第二十五条 不要将工作平台地板随意撬开,如发现地板、工作台、栏杆、楼梯等损坏,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第二十233、六条 换补过滤机帆布时,应注意双脚要站在过滤机的外壳上。第二十七条 过滤场的水池,应保持畅通,堵塞时,应立即清理疏通并要将水沟盖板及时盖好。第二十八条 车间内的各种药剂,在未弄清其性质前,禁止乱动或用口试,使用药剂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与药剂无关人员禁止接触各种药剂。第二十九条 不准跨越运转中的皮带,应从规定的安全通道上行走。第三十条 上下传递物品时,应用绳索栓牢,升降传递,禁止抛掷。第三十一条 在设备传动部位人工加油时,要使用长嘴注油壶。难于加油的设备,应停止转动再加油;加油时,应将袖口、裤脚扎紧,禁止带手套,不要与传动部位接触,不要加到机体外。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的情况下(检修例外)人应离开234、机械设备传动部(如三角皮带、牙齿轮、靠背轮、接近地表的连接飞轮等)50公分以外。第三十三条 一切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及附件的运转情况,发现螺丝、销子等有松动情况,而又影响设备运转时,应按照规程立即进行处理,检查中禁止与传动部分接触。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同时要做到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第四章 坑内一般安全守则第三十五条 所有到公司初次下井人员,必须有专人带领,带领人必须负责他们的安全。第三十六条 在坑道内行走时,应注意前后电车、矿车和材料车,如车辆朝你行驶,应提前站在安全道上和躲到巷道较宽处。转弯、岔道、调车场等地方应特别注235、意车辆碰撞。不准从即将运行的车辆之间通过,以防车辆运行发生事故。第三十七条 人行道的梯子上只许走一人。不准向井眼内(如天井、竖井、盲井)丢掷任何杂物,从天井上下材料时,人员禁止从井底下通过。第三十八条 在坑内(特别是采矿场)要注意顶板、两帮围岩的稳固性及下面的漏斗、天井,以防坠落。第三十九条 没有照明或照明突然熄灭时,禁止继续工作或行走。第四十条 应随手关好风门,以免漏风,切勿被风门压伤手脚。第四十一条 坑内不准乘坐各种生产车辆。不准站在打眼机的前方,防止断钎伤人。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坑内及生产场所生火烧饭、取暖、以免增加有毒气体。不准在井口5米以内停留。不准在坑内随便敲管子、吹口哨或挂红灯。第236、四十三条 伤病人员上井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到地面或医院。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安全守则是全体员工工作中的基本行为规范,违反者应承担责任,具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将此内容作为入矿教育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五条 本守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五十一、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奖惩办法总 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范以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调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管理,开拓创新,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安全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 考核范围公司中高层以上部门负责人第二条 考核办法实行风险金抵押制,所交纳237、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计划财务部单独立帐,作为安全考核的奖罚基金。由安委会负责,并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奖惩。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总经理6000元/年,副总经理5000元/年,部门正职3000元/年,部门副职2600元/年。第四条 奖惩 (一)奖励 1、对于认真履行职责,每季度内完成责任状控制指标要求的,给予公司总经理奖励1800元,副总经理1500元;部门负责人正职奖励1000元,副职800元。2、年度内实现公司下达的安全奋斗目标,总经理奖励4800元,副总经理4000元;部门正职奖励2000元,副职奖励1600元。(二)处罚1、对本季度内发生以下安全事故,取消当季度全部安全考核人员考核资238、格,罚没责任考核人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罚没的风险抵押金在下季度初重新补交。 季度内职工发生死亡事故。2、发生以下事故免季度奖(1)季度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污染事故、火灾、食物中毒事故、爆炸事故、危化品及爆炸物品丢失等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2)季度内发生重伤事故;(3)季度内职工发生交通事故;(4)季度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发生以下事故或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免去100-800元奖励(1)季度内职工发生轻伤事故;(2)季度内发生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没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事故报告;(3)季度内被上级安监部门查出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处罚。 第五条 239、有关说明 (一)因长期出差、学习等公务影响的,不参加考核。(二)实出勤不满两个月的,不参加季度考核。(三)年度考核,按个人参加考核季度加权平均计算。(四)若因工作调动及职务变更,需要退还或按变动后的职务交纳风险抵押金。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处理权在安委会。第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矛盾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五十二、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奖惩规定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全体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维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和公240、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规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员工冒险违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第四条 员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安全业务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第五条 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以及违反劳动纪律,都必须严格禁止。第六条 实行安全考核奖惩办法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七条 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 241、安全考核奖励第八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全公司安全考核表彰奖励会议,表彰奖励为矿山安全施工、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公司安全办公会批准,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并在全公司通报表彰:(一)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二)在防止和抢救事故中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在抢救事故和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第十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以价值大小奖励100-1000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或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242、经公司研究后实行重奖,可一次性嘉奖1000-10000元。第十一条 拣到一块炸药,能落实到丢失单位的,奖励100元,落实不到丢失单位的,奖励5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励100元,无编号的奖励50元。第十二条 掘、机、运、通、安全、火工品等,季度或年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负责人各奖励3000-5000元,对专业人员各奖励2000-3000元。第十三条 季度实现安全生产或年度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执行职工“六项权利”,由单位推荐,经公司审查,对有功人员每次奖励100-500元。i. 安全考核处罚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300-500元罚款并责令243、辞退。(一)酒后下井者,酒后驾驶车辆者,特殊工种酒后上岗的;(二)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三)井下各种场地进行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指挥者,以及具体操作人员;(四)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人员;(五)不执行爆破的有关规定,造成人员进入爆破警戒线以内,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六)斜巷运输中,随意不按规定行驶者;(七)登、爬车辆,井下睡岗者;(八)乘罐时,开车信号发出后或未打停罐信号、罐未停稳、进出罐者;(九)斜巷行车时行人者(下山掘进迎头有特殊防护措施除外);(十)井上下带电作业的人员以及指挥者;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辞退。(一)在死亡事故中244、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二)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抢救及临阵逃脱的人员;(三)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分析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未被刑事责任追究的劳务输入人员、农民协议工、外包队职工应予以辞退并从重处罚。(一)一次造成两名及以上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二)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跑车、放大滑导致多人伤害者;(三)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火药库管理员脱岗者;(五)丢失火药和雷管的责任者。(六)火药库管理员脱岗者; (七)丢失火药和电雷管的责任者。第十八条 经调查分析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执行第五、十六、十七条处分。犯有第十七条错误(未被刑事责任追究)245、的劳务输入人员、农民协议工、外包队职工予以辞退并从重处罚。第一节 安全管理考核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01000元。 (一)违章指挥的; (二)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三)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六)随意丢弃大型劳动材料和机电设备者。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每周开一次安全检查办公会议,无故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主要负责246、人不在时,罚代理者)。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召开安全会议,不组织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者,每次扣罚主管负责人100元(查资料记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班前会详细布置、强调安全工作,针对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或要求;做好领导值班、干部跟班、安全信息运行、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对主要有关领导罚款100500元(动态查资料,查现场,一次性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月由副总组织召开一次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汇报总经理,对不按时参加会议和不按时排查隐患的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247、 所发生事故与当班安全人员及去现场检查的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失职有关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有关人员100500元的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值班任务的责任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交接班没有把安全问题交清、交细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扣罚责任者1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加重处罚外,根据情节按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要立即汇报安全部和工程部,安全部要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分析。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调查分析;重伤、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后248、必须分析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并责成事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否则,扣罚责任者200500元。第二十七条 上岗工作不着劳动保护(鞋、帽、眼镜、手套、服装等),不带安全技术装备的,勒令离岗,并罚款50元。第二十八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处罚或处分。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现场施工人员和单位值班领导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如拖延或隐瞒事故,扣罚责任者300500元。第三十条 对包庇三违责任者和给三违责任者讲情的,群众有权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检举揭发,一经核实,扣包庇者和讲情者每人100500元。第三十一条 各类工程质249、量、设备安装质量必须经检查验收,每缺一次,扣罚施工单位或安装单位领导100元。第三十二条 全公司安全大检查被通知的领导和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否则扣罚领导或单位负责人200元。对检查表中安排的问题,有关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扣罚整改表中落实的责任人每条200元。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不执行安全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要及时制定并研究完善。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扣罚项目分管负责人100300元。第三十五条 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在作业前510日对现场调查后编制,250、作业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编制送审的,罚单位技术主管100500元。各有关部室接到作业规程后,2日内必须组织审批。第三十六条 上岗不带有效岗位操作资格证者罚100-200元;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上岗,按三违处理,给予50元的罚款;为其安排工作的人员,按违章指挥论处,给予100元罚款。贯彻作业规程要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缺一人罚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50元。第三十七条 无规程措施施工,扣罚单位安排工作的责任人2003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者罚100元。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员工必须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衣着整齐,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乱写乱画。否251、则,违反每项罚款50100元。第三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期审核,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第四十条 机电硐室、火药库等重要岗位,各种记录必须齐全并填写规范,否则,每项处以5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上级批准的意见,扣罚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技术主管每人200500元。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视情节轻重经予有关施工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罚款。 (一)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决定等,违反“三大规程”,甚至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二)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252、的领导,致使现场管理混乱的; (三)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培训考试不及格和不带合格证人员上岗操作,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四)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五)作业人员因患有各种病症,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造成事故的,责任在施工单位的,罚单位领导。 (六)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七)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时编制和不按季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的。第四十三条 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施工单位安全员必须挂上停止作业牌,否253、则,对施工单位安全员罚款500元。第四十四条 所有罚款必须有法可依,“三违”罚款一律由安全部负责办理。公司对施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罚款的,所在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拖欠缴付罚款,逾期缴付,将加倍处罚。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职工不执行“六项权利”而造成违章违纪的,由本人负责,按办法有关规定对号处罚。职工执行“六项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对有关施工单位责任领导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节 掘进安全考核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虽不空顶,但在顶板破碎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不处理而冒险作业,对冒险作业者及时制止并每人罚款100元,班长和组长每人罚款200元。第四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不按规程要求架设,254、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对不负责造成隐患者(如砌碹有干缝、瞎缝、不充填或充填不实、出现蜂窝、麻面或狗洞,锚杆拉力达不到要求等),每处罚责任人100元。全月累计出现三次及上同类安全隐患,对所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每人罚款100元。隐患查出后未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处理的,每条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八条 掘进综合防尘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九条 规定应湿式打眼而打干眼,按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对前方下掘预测有断层的,不按公司批准措施组织施工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3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一条 上下山掘进不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罚责255、任者60元。完好后,不按规定使用的,罚责任者50元。负责安装、维修的单位不及时检查,接到使用单和检查人员安装、维修通知后,又不及时安装、维修运输安全设施的,罚责任者60元。第五十二条 独头巷道停掘一段时间又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复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无措施,罚决定开工者300元;有措施不执行,罚责任者200元。第五十三条 接班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悬挂准许开工牌并开始作业,否则不准开工,开工牌不挂或人为破坏者,罚款100元。第五十四条 对前方有构造可能有涌水的掘进迎头,不执行先探后掘,不及时排放水,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处制办法规定,追究责任。第三节 256、火工品及放炮安全考核第五十五条 不经库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和其它防爆灯具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100-300元。库管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若有一条违反时,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第五十七条 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爆破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爆破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炮箱内,分开存放并上锁,由爆破员看管;爆破后,由257、爆破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炮箱内不准存放火工品,不准私自销毁,否则罚放炮员100-300元。第五十八条 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第五十九条 放炮员不按规程规定放炮者,罚款50元。第六十条 乱扔、乱放、丢失火药者,按第十七条第7款处理。第六十一条 做引药必须由放炮员负责操作,不用竹木签而直接用雷管在药卷上扎眼者罚款50元。第六十二条 井下放炮封泥长度必须达到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否则,每项罚当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第六十三条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258、戒。不安排人员站岗或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进行警戒,各罚款100-3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五条第5款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瞎炮、漏炮及残炮当班未处理完毕,又没向下一班交代清楚者,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按第十五条执行。第六十五条 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者,除每发雷管、每块炸药罚款100元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放炮母线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用非标准线作母线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100元。第六十七条 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发现一个不编号发放的雷管,罚库管员50元;未编号领走雷管的,每259、个罚领料人10元。工作面有危及安全隐患而未处理的,不准放炮,违者罚跟班区长、当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第六十八条 除迎头连线放炮时外,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在一起,迎头装药由放炮员、班组长组织操作,否则罚责任人各1 00元;导爆管出库时未扭结的每发罚库管员20元,不扭结领走时,同时罚放炮员10元。第六十九条 放炮前后必须将母线挽好、将母线两个头扭接好,否则罚款50元。第四节 通风安全考核第七十条 采掘工作面采取独立通风,每发现一次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都必须由安全部组织人员分析,罚责任者100元。对于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措施,有一项达不到规程(措施)要求,罚责任单位260、负责人100-300元。第七十一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风量(风速)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 l00元。第七十二条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部扇风机,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酿成事故者除加重处罚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局部扇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入口距全风压通风处打临时栅栏、指示警标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以上每有一项做不到,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其余有关责任人员每人50元。第七十四条 风筒到作业面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随意掐断、扎破风筒影响风筒出风量时,261、罚施工单位50元;第七十五条 风筒漏风当班不处理,每处罚施工单位50元。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下井干部及有关人员,按规定应佩戴规定服装而未戴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准生产,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第七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巷道冲刷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负责的巷道进行冲刷并作记录,一次不冲刷、冲刷效果差或无记录,罚责任者50元。第七十九条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30米范围内巷道进行冲刷,每发现一项罚责任者50元。第八十条 井筒浇注时因工作不负责而造成漏浆、跑浆、溃浆事故,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八十一条 对公司已安262、排的井修工程,不按要求完成而危及安全生产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八十二条 钻机、水泵的皮带轮护罩不完好、不起防护作用不进行处理继续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注浆机注浆完毕后必须清扫干净,做到文明施工,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第五节 运输安全考核第八十四条 上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井口管理制度,凡乘罐不排队、抢上抢下、反向进出罐笼者,罚款50元。把钩工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罚把钩工50元。对有意拥撞、起哄或无理取闹者罚款50元;对不服从管理将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凡不戴安全帽、矿灯、自处以5263、0元罚款:穿化纤衣服及其它非劳保服装下井者,处以50元罚款;凡喝酒下井者按照第十五条第款执行。如在井下发现上述问题,除对责任者罚款外,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处以50元罚款。第八十六条 乘罐时,任何人不准携带除工具袋以外的物料,否则如有人带物入罐而把钩工未查出,罚把钩工30元,罚带物者50元。第八十七条 井筒上下人员时,把钩工要有专人看管、清点人数,每罐乘员不准超过规定,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50元。第八十八条 副井井口的上下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可靠,否则每一项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罚款。第八十九条 井口附近不得有废石、杂物、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50元罚款。第九十条 提264、升人员时,井口进车方向阻车器前严禁停放矿车,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50元罚款。第九十一条 严禁人员、物料混合提升,否则施工单位处以50100元罚款。第九十二条 在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订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300元及以上罚款,对责任指挥着者处以100元罚款。第九十三条 井下所有设备,各零部件、连接件必须齐全坚固。否则,每项对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第六节 机电管理安全考核第九十四条 未进行防爆检查、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以每台50100元罚款。第九十五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安装、调试完工后,经有关单位和部门进265、行验收,若不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将对施工工单位处以100元罚款。第九十六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第九十七条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装设防磨损装置,同时必须按规定检查维护。如果确定钢丝绳不能继续使用时,要及时更换。否则,每项处50-100元罚款。第九十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必须经安全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第九十九条 空压机安全保护要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以50元罚款。第一百条 各种风、水管路要敷设合理、吊挂整齐,扇风机及辅助设施完好,各种保护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处以50元罚款266、。第一百零一条 井筒提升绞车运转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升降人员时,必须由正司机(或为主的)操作,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学徒工不许提人或大型重要物料,违者处以50元罚款;不使用绞车保护装置,一次处以100元罚款;提升装置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否则给予责任者50元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控制回路必须闭锁。其它各种保护必须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过卷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第一百零三条 条 机电岗位职工必须认真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整改。否则,每次罚款50元。第一百零四条 各种岗位值班员违章操作,每次罚责267、任者50元;要害机房,如果因空岗造成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一切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安装时,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否则,不准投入使用。若使用中造成安全隐患,将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第一百零六条 操作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品,持标准的操作证按规程操作,否则,罚款50元。无操作证作业处罚50元,并停止作业。第一百零七条 安设三台以上的固定电气设备都必有良好的接地线,否则每处罚施工单位50100元。经通知仍不装设的,给予200-300元罚款。第一百零八条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268、,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否则,罚款100-200元。第一百零九条 主接地系统和局部接地系统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未经培训的电工,不准操作电气设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动态检查查出的隐患不按时整改,每条罚单位负责人501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每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不能按时完成或因材料、设备等问题影响不能按期整改时,必须向安全部说明原因,定出处理时间。否则,每项罚款100-2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大修计划,如不按期编制,处以200元罚款269、。第七节 节能环保考核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得到公司许可,不得私自接水、接电,否则,一次处以300-500元罚款,并限期拆除。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妥善保管所辖范围内的线路、管路设施,发现损坏一处,按其损坏及影响价值的大小进行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生活区卫生务必保持干净、清洁,无污物、无杂物,严禁乱扔烟头、乱扔纸屑等垃圾,严禁随地吐痰,无乱涂、乱画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生产区环境监测,分析掌握本单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负责对影响地方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否则,对有关单位罚款50100元。第八节 地面建筑安全考核 270、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所有施工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参加施工。施工现场至少设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违犯者罚当事人50元,罚所在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脚手架上打闹,违反者罚当事人50元,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建筑距地面2.5米以上时,周围要有防护栏杆、挡板、安全网,施工人员佩带安全带,经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设防护顶棚,达不到要求的禁止施工并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危险地段271、施工,要有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且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不具备者罚施工单位负责人3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施工中起吊材料时,下方不得有人通过或停留,并严禁乘座吊篮上下人员,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室外配电箱加锁并有防雨措施,专人管理,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应与所带负荷相适应,严禁用其它物质代替,否则罚施工单位50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272、场内乙炔瓶、氧气瓶要有专人管理,有防晒设施,不得随意搬动、碰撞、曝晒,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 5米,违者罚施工单位50元:限期不整改,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职工公寓、食堂、办公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灭火器材,并保证通道畅通无阻。木场、仓库、维修房要设置灭火器材如沙箱、灭火器、水管,且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按要求设置的,每项扣罚所在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施工场区内,翻斗车、吊车、铲车等司机须持驾驶证、上岗证上岗,严禁酒后开车,违者罚责任50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塔吊、龙门等起吊设备,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雷雨天气、夜间照明不足273、或不能听清信号时,应停止作业。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小绞车、砂轮机及小型机械要有防护罩,搭防雨棚,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施工方单位50元。第九节 其 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木场、仓库、油脂库等应建立防火制度,必须设置灭火器材,并使所有的工作人员会用,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更衣室内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施工单位领导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汽车司机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时,按交通管理办法处理,责任自负。各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包括值班班车)司机脱岗、出私车或刁难用车单位,罚司机1003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话通274、讯线路维修不好造成不通话时,一次罚施工单位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中睡岗,罚款300500元,造成事故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查处“三违”时,当查处人无法直接找出责任人时,应由施工单位领导提供情况,给查处人,否则罚施工单位领导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井绞车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施工单位维修部门每周对井上下消防灭火系统检查一次,无故缺一次,罚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防雷电工作由公司设备部统一进行检查、布置、测试,施工单位应装设避雷装置而未安装者,罚施工单位1 00500元,造成雷击事故时加重罚款50010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275、 施工单位要求及时制订冬、夏季三防计划,组织实施。如未能按三防计划备齐和保管三防抢险物资,因此在汛期和冰冻期给矿井造成损失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并根据情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排水工程未按要求完成, 排水沟、泄水沟乱排乱放,引起地方纠纷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并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工程如验收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危及安全使用时,对验收人员罚500010000元,后果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承包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规定。否则从重处罚。第一百四十三条 火药库等要害部位严禁闲人出入,若值班人员对外来276、人员不进行制止,一次扣罚当班人员10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井下、井上所有特种作业场所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违章安排无证人员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安全部是具体办理安全奖、罚手续的执行部门,有权按本办法对全公司职工(包括劳务输入人员、外包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罚款处理的手续由安环部直接交给资产财务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安全质量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的安全问题)报安环部一份,以便于安环部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全公司职工都有权力和义务按本办法277、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三违”都有权向安全部上报,由安全部统一核实登记办理罚款手续。其他部门查“三违”的罚款一律报安全部统一办理,严禁无帐私罚,一经查出,除没收罚款外(充入矿安全奖励基金),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财务部要依据安环部的奖、罚手续及时办理。奖励可一次性发放;罚款数额限时上交,否则,超期可加倍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办法处罚金额专款专用,单独设户。因安全质量在其他部门罚款的,财务部门负责划入本办法奖、罚专用帐上,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统一使用。安全奖励由安全部统一办理,总经理签字执行。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部门对安环部的奖、罚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办,否则,无故拖办一278、个月,对其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安环部必须建立奖罚台帐,详细记录每起奖罚人员或单位的姓名、事由和款数,作为评比考核条件。第一百五十二条 安环部负责每月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向总经理安环办公会汇报。第一百五十三条 安环部要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制度办事,否则,将追究安环部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安环部有权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安环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办法跨年度执行。如需修改补充由各部门提供依279、据 ,安环部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总经理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五十三、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体现“责任明确,重奖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实行经济赔偿和责任处罚制度。 第二条 公司矿区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一章 轻伤事故第三条 掘、机、运工区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四条 井下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5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第280、五条 地面(单位)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第二章 重伤事故第六条 掘进单位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50001 0000元。其中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值班或跟班负责人罚款500元,施工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2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3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400元,事故班组每人罚款不少于50元。第七条 地面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元。其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600元,值班领导和当班领导各罚款500元,其他领导各罚款400元,事故责任者罚款6001000元,事故班组每人罚款不少于80元。第八条 凡发281、生重伤事故的施工单位,取消当季度所有安全奖。第三章 死亡事故第九条 发生死亡一人次事故,全公司不发当月和当季度安全奖。第十条 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停发季度、年终安全奖励,并罚款20000元。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值班负责人每人罚款不少于2000元,副职每人罚款不少于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重者追究法律责任),事故班组每人罚款200元,施工单位其余在册职工每人罚款不少于50元。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对分管专业人员扣罚2000元。事故与其他单位相关时,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非伤亡事故第十二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282、济损失,由事故单位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和机电事故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时,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其中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副职罚款400800元,责任者承担罚款500元。第十四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机电事故管理规定的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10000元以上。 第十五条 地面发生非伤亡侥幸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按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第五章 事故的报批规定第十六条 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安全部。安全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迅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伤情严重、事故283、较大时,总经理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长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并尽可能保护现场原貌,待上级事故调查人员勘察后,重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传达、学习后方能恢复生产。第十七条 要严格事故分析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工伤手续的报批: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工伤证明的,每拖一天加罚事故单位1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凡隐瞒、虚报各类事故的,罚事故单位500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300元。性质严重的或因瞒报产生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罚,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第六章 交通安全奖惩办法第十284、九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现结合集团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所有车辆(包括翻斗车、厂内机动车)及全部驾驶员。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一)无责任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二)直接经济损失年度单车不超过500元。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励规定 先进驾驶员由部门推荐,经公司考核审定后,年度每人奖励500元。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违章违纪的处罚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车辆运行规定,因故不能按时出车者,要提前安排好替班人员和车辆。既不能出车又无替班者,每次罚驾驶员100元。 (二)对酒后开车者,每次罚款200元。 ()不准私自将车辆交给他285、人驾驶,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肇事者,后果自负。 (三)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发生的罚款,由违章者自己负责,单位一律不准给予报销。 (四)驾驶员违章造成的扣留证件,每次对驾驶员罚款100元;证件丢失者费用自理。(五)发生事故不报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次加罚200元。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 (一)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准随意停车,违反者除每次罚款50元外后果自负。(二)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或绕道办私事,违者除后果自负外,每次罚款100-200元。(三)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不准客货混装,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四)驾驶员随意调换,乱开车者,除后果自负外每次罚款1 00元。 (五)不准随便找厂家维286、修车辆,否则不予支付费用,并给予500元罚款。如遇紧急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签字生效,否则费用自理。第二十四条 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 (一)死亡事故: 1、全部责任者,罚款2000元,并给予开除。 2、主要责任者,罚款1500元、长期改变工种给予记过处分; 3、同等责任者,罚款1000元、长期改变工种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次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重伤事故: 1、全部责任者,罚款1500元、停驾九个月并给予警告处分; 2、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停驾六个月并给予警告处分; 3、同等责任者,罚款800元、停驾三个月; 4、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287、(三)轻伤事故: 1、全部责任者,罚款5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同等责任者,罚款200元; 4、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四)经济损失: (最高经济损失限额20000元)1、全部责任者,罚款1 0; 2、主要责任者,罚款6: 3、同等责任者,罚款4; 4、次要责任者,罚款2; 5、发生1000元以下的机械事故者,根据情节罚款100-300元; 6、发生1000元以上的机械事故者,根据情节罚款不低于30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及全年的安全奖; 7、车管人员违章指挥,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8、驾驶员因受罚而停止工作期间,只发生活费。 以上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发288、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事故,经上级分析,对责任者的处理重于该规定时,按上级处理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 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五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现在和将来公司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其构成以安全生产为主体。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289、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各类档案均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二、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施工)、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属归档的文件(包括图纸、照片、录像)都应在办理完毕后交档案部门归档。第六条 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收集包括统一收发的文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各类安全生产、环保、工伤、隐患、危险源报表和台帐,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自己形成使用的文件。第七条 统一收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由办公室登记办理完之后,于次年4月前移交到档案室立卷归档。第八条 外来直接传递给各职能部门或负责人办理的安全生产文件以及各种记录材料、安全生产报表等由290、各部门指定人员收集,于次年4月前编制好,移交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移交到档案室。第九条 安全生产资料、安全生产协议书,环保、工伤、隐患、危险源报表和台帐由安全环保部指定人员收集,于次年3月1日前编制好,移交单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移交到档案室。三、档案管理及职责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分类、编号、档案编目和检索进行统筹安排,并形成制度,对各种分类档案的保管须有专门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下属单位、科室确定专职或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管理网络。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涉及整个安全生产活动,由291、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一名副总经理分管,并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对下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保存档案要有专门的库房,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配备防火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第十六条 经常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柜内整洁,柜内放入防虫物品,以防档案虫蛀。对库房内所有档案应经常检查,如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隐匿属于公司292、安全生产档案的;(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涂改、伪造安全生产档案的;(三)擅自转让档案或将档案擅自赠送给非本公司人员及公司无关人员的;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擅自出卖给非本公司人员的。四、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将适时地修改、补充、完善,不足之处按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十五、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凡本公司涉及环境卫生事宜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矿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是矿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293、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一切影响矿区环境卫生的违章行为实行处罚。第四条 各单位是本工作区内环境卫生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工作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将每季度对在矿区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二章 矿区管理第六条 道路、绿化带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有损建筑物整体外观棚舍;(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企业形象标志等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画、刻画、张贴;(三)各工作场所、生活区的门窗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影响整体环境。 (四)294、不得将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主要道路。(五)各施工场所、住宅区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有碍瞻观的垃圾。污垢或碎屑应及时予以清除。第八条 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的覆盖。建筑施工,一律实行封闭型作业。第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本矿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做到随脏随扫,随扫随清,不能滞留堆放。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进行遮盖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和通道内余留的物料、施工渣295、土和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疏浚下水道。运输流体、沙石等散装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 第十四条 矿内饮食摊点(食堂)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自行清扫,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范围内清洁、整齐、卫生。第十五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混倒入生活垃圾堆内。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第十七条 矿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等家禽家畜。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矿区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物;(三)乱倒生296、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窑井、排水渠扔废弃物或倒垃圾、废渣;(五)在道路、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六)在矿区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七)占道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八)高层楼房乱抛杂物。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对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责任单位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按规定设置的公共环卫设施。第五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环卫工作管理297、小组,负责考核、评定、检查、指导环境卫生工作。环卫工作小组构成:组长:卢 军副组长:蒋新贵 易 斌 成 员:胡宗波 李 刚、刘保义 刘 涛 李 涛第二十二条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有关矿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环境卫生负责单位进行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监督、奖惩;(三)对矿区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四)查处违反有关矿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五)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六章处 罚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500元罚298、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三)项,处50元至1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10元至5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处50元至1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每日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日处10元至5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影响矿区整体观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条款的,处5-1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3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299、任的单位和个人,处2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五十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 公司正式聘用人员,按工种标准发放劳防品。短期临时使用工, 根据公司劳保品配发期限,公司将拨付相应使用期限的劳防费用,自行解决劳防品。对外承包经营的项目,承包单位必须自行配发劳防用品。经公司同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而招用的,并有正式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 按工种标准发放劳防品。第二条 职工劳防品的发放一律按实际工种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职工的工种由人事部门向安环部门提供,并300、由安环部门核定。未核定的工 种,仓库管理人员不得发放劳防品;对从事多种工作的职工,按其基本工 种发放劳防品。第三条 对国家己颁布产品标准的劳防品,未经技术部门鉴定或无检验 合格证的严禁购买和使用,特种劳防品每次发放前要进行抽样检验,产品 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发放、使用。第四条 职工个人劳防品的发放,实行一人一表(劳防品发放表)制度, 无表者,一律不得发放。劳防使用表由安环部负责办理,统一由安环部门备案保管。第五条 员工因辞职、合同期满、参军、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需退还本人领取的大件劳防品(特殊用品),一般工作服、胶鞋、毛巾等基本劳防品不再退还。劳防表要交安环部注销。员工不按劳防表如数退还大301、件劳防用品的,按原价从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因病、事、产假、工伤、外出培训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其月度消耗的小件劳防品,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大件劳防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第七条 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劳防品发放标准要做相应调整。未经安环部和设备材料部办理劳防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上述人员及被开除、辞退、死亡人员的劳防表要及时交安环部办理变更或注销。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三个月之内,离开公司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司为其配发的劳防品将按原价从其工资中扣除;员工工作期限超过三个月, 但不超过劳防品规定使用期限的,劳防品将按相应期限折价后,从其工资中扣除。第九条 外来到公司现场参302、观人员,必须穿戴公司为其配发的专供参观 使用的公用劳防用品,若损坏,应按原价给予赔偿;外来培训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由本单位配发的相应劳防用品,公司不负责配发;在公司临时 从事各项研究、开发、服务的人员所需劳防品自行解决。 第十条 在外单位培训的人员,公司按代训单位的标准为其发放劳防品,培训期满返回公司的,按公司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凡特种劳防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网)、绝缘手套(鞋)、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耐酸胶靴等 ,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 能检查,属公用劳防品的须有专人负责集中领用保管,由工段长、班组长、 安全员或当班负责人负责检查,发现毁损、失效的禁止使用,应及时更换 新品。上述303、劳防品一律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并禁止倒卖和收购。 第十二条 职工如丢失劳防品,可自行到设备材料部门购买(职工必备的劳防品可由设备材料部门配发,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因特殊情况(如抢险、救护、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等)而损坏、丢失劳防品者,由所在单位出证明,安环部门核准后补发。第十三条 职工延长劳防品使用期限的,除特种防护品安全帽、绝缘手套 。主)、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耐酸胶靴(手套)、防护眼镜等外,按实际延长时间除以一个使用期限进行折算,整数部分按该劳防品单价的70%进行 奖励,小数部分按单价的80%进行奖励。由设备材料部门计算金额,经安环部门核准后,到资产财务部门领取奖励。第十四条 安环部应将劳304、防品计划及时上报设备材料部,由设备材料部统一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自行采购时,须经设备材料部同意。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允许退库,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者承担10% ,设备 材料部负责处理。第十五条 公司以人力资源部为主,由安环部及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组 成监督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劳防品采购、发放、使用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对在劳防品采购、发放、使用中违反规定的人员,应视其情节予以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对劳防品的管理考核,执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按职工个人劳防用品发放标准将采购劳防品所需费用纳入财务计划,并定期考核,监督。对延长非特殊劳防品使用期的 职工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劳防品管理办法和标 准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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