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培训课件(54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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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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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大工程 尽职免责,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住建部37号、建办质(2018)31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来龙去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来龙去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解析】本条是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关于目的,本规定较建质200987号文和建质2004213号文,未提及“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32、1号文中已补充)(建质200987号文第一条)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建质2004213号文)等具体目内容,说明制定本规定并不完全或不仅仅是这些具体内容,如文件又增加了有关前期保障等内容。建质200987号文和建质2004213号文未提及前期保障等相关内容。关于依据,也就是本规定的上位法。本规定写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与这些法规同等重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没有写上。,议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前后发布和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这十多年来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影响很大,它确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3、,引发了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专项管理,如企业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不得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也是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出台的。未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写入本规定的上位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这部法规的忽视,这种忽视也影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二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应用范围。,实际上,在本规定第一条中已经有这样的阐述,如为加强对“房4、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所以显得本条略为多余,或阐述的不到位。如建质200987号文所描述的范围就比较具体,称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见建质200987号文第二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三条解析】本条重新定义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较建质200987号文有一定的变化。如建质200987号文定义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5、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而本规定定义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议论本规定将原建质200987号文所定义的“存在的、可能导致”改为了“容易导致”,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相比之下,建质200987号文的定义较严谨、较人性化,因为危险源存在并不一定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相比“容易导致”,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可能导致”更加确切;“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反映了观察者及观察角度的不6、同,前者站在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问题,政府监管更加关注社会影响,后者站在经营单位角度看问题,重点是看经济效益。,第三条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本规定第一次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为“危大工程”。本条后两款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以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1号已补充),议论本条没有提及是否继续采用建质200987号文确定的7、范围,也没有在文件中以其他形式表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1号已出台)是等待相应文件出台,还是继续按照建质200987号文确定的范围执行,给具体执行带来困惑。有关由政府部门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值得商榷。经过这么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较之10多年前许多被称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还存在危险?应当引起有关部门思考。再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何科学地界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同,可能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些企业是存在危险的,而对于另一些企业来讲可能根本不存在危险。在转变政府职能、8、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今天,有关由政府部门谋划和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确实值得商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解析】本条规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议论如何科学的指导监督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自2002年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公布以来,有关危险性较大9、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反反复复,至今未能很好的明确。这也是本次规定发布以来大家比较热议的话题,应当引起重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五条解析】本条是针对工程开工前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要求。这条规定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确定的,即: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勘察单位应10、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六条解析】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定的,即: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其中有关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11、的安全,本款没有明确明示。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即: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其中关于设计单12、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本款没有明确明示。,【第七条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有关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的作用和责任,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等要求。本条有新意,是本规定的亮点。,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八条解析】本13、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规定。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确定的,即: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九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的规定。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确定的,即: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14、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本章内容是在原建质200987号文上增加的内容,其依据来自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议论既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就应当对相关单位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清楚。本条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建设单位的以下职责作进一步明示:1、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见第六条)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15、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七条)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九条)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一条)。以上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往往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中时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必须警示一并提出明确的要求。,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条解析】本条16、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管理规定。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议论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完全可以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句话即可,体现“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不应显得那么复杂。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相应单位“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第十一条17、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一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的规定。即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条规定较之过去的要求有所变18、化,即明确了“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的要求。本条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原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现在没有明确。,议论有关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引起相当多的争议和在实施中遇到很多问题及困难,例如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总技术负责人疲于应付项目上的方案审核签字。实际上,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相应的总包单位、总包单位的分公司或区域公司以及施工项目部都有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规定,有的企业明确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企业履行相关施工技术的管理,职责清晰完全可以由企业指定的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企业对危险19、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更何况,项目上的技术负责人可能比企业技术负责人更了解施工方案的内容,他们也将在具体实施方案时在现场检查。因此,有关要求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干扰了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影响了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利于施工现场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可能存在超越监管职权的嫌疑。本条没有明确原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的内容,将对建设单位履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监管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实施应当交给企业,交给施工现场,交给建20、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对未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责任或未按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的进行督查。,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规定。即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21、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本条规定来源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即“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据此条例第二十六条,从所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均要专家论证(见建质2004213号文第五条),到超过一定规模22、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质200987号文),不断修改成为目前这样的规定。本规定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再一次强调“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条规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议论关于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谁最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负责?从整个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来看专家实际上是不负责,最终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从本次修改的增加的“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23、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更加感到困惑,人们不禁要问“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已经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还要论证吗?!这不是多此一举吗?”如果专家不认可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又有何用?特别是提出“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或“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显然把当事人企业放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立面了,专家论证会成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下的带有行色彩的准行政审核或审核,如“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更是体现出政府直接积极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24、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赋予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权力荡然无存。诚然,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是建设工程安全场管理条例所规定,但是该条例制定已有近15个年头,相应政府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要求已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简政放权、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要求,此条规定显然不符合由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也不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所以不能强行要求企业非得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是否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权力交给企业。如果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能力25、或不放心的话可以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但专家费用必须要有政府部门来出。,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三条解析】本条是关于最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规定。即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26、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提出了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也就是说无论是专家论证前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是否通过或是否修改后通过专家论证,或不通过,必须是“一致意见”的专家论证报告,否则企业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新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议论关于最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规定更加争议大。很显然27、,如果专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就不能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企业就不可以实施哪怕是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另外本规定看似严格了专家论证的行为,要求“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实际上专家按照本条规定既可以负责也可以不负责,原因是最终的专家论证报告是“一致意见”,如果论证报告有问题板子打在5名或5名以上专家身上。更何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所以,自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专家论证以来几乎没有看到一名专家由于水平的问题或不负责任的问题被28、追究相应责任的案例。还是那句话,如何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专家论证、实施应当交给企业,交给施工现场,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对未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责任或未按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的进行督查。,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四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时现场设置公告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29、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应法规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目前施工现场相应的告示牌很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本次规定提出的又一要求。,议论关于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30、告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值得进一步商榷。如果强制性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在每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旁均设置公示牌必将在施工现场出现更多的公示牌,因为按照现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现场有较多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相应的公示牌有若干个,再加上目前有关规定的“五牌一图”或“六牌”甚至“七牌”,施工现场将是公示牌林立,是否有利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际上,不少施工现场公示牌是给有关部门检查是看的,完全可以通过现场资料和报备的资料了解,没有必要动不动就悬挂公示牌,何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动态的管理,有的刚刚竖起公示牌其工程施工就结束了,其实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31、分项工程旁设置警示标志也同样可以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旁设置警示标志是法规强行要求,而设置公示牌没有相应的法规要求。所以,可要求企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公示牌即可,不要做强制性的要求。,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五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规定。规定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32、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本条第一次明确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分成了两个阶段,即一是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二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本条将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做了新的阐33、述,即规定了交底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被交底者作业人员双方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要求。,议论关于本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规定有两方面问题。一是施工现场硬行分成两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合适?因为有不少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即是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可能存在两次交底的情况。二是第二阶段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提法是否合适?很显然技术交底不是双方交底,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人误解是三方技术交底。实际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而不是交底的参与方。甚至在所谓的第一阶段,假如存在的话,专职安全生产34、管理人员还必须监督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实施情况。所以,不能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实施的监督记录也作为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六条解析】(31号已对超危大方案变更做说明)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修改的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35、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本条基本延续了原建质200987号文有关规定,如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本条所要求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实际36、上就是原建质200987号文有关规定,这里不然涉及到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其专家是否为原班人马或专家人数有否变化要求,相应的文件均未说明。本条新增加了“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一定的约束。,议论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修改的规定本应做到“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但是一旦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修改方案时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有的是施工中途发生变化,有的可能就是做是当地修改,还有许多情况是必须及时修改抓紧施工不得耽搁,若继续按照原有的专家论证程序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37、所以施工现场应有熟悉了解本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场负责及时地作出调整或修改,当让必须对调整或修改的方案负责。所以,硬行地作出有关教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修改规定是错误的做法。此条规定应当与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以及各方签字画押等规定一并重新考虑,制定切实可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管理的规定,让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责任,不能以捆绑式的管理简单处置。,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38、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解析】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39、危险区域。对以上规定应当给予更加明确的规定:(1)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要求不很清晰,应当明确相应的内容。“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应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如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要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40、作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关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要求亦不很清晰,也应当具体明确。分析认为这里所指“项目负责人”可以是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是项目上按照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分工要求,由某一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现场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特指非得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安全41、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即明确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各项法规都未强制要求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非得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履职,但必须确保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这才是重要的职责。(3)关于现场监督的要求,本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其中就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42、措施”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这是必要的。但是不排除其他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以及现场组织实施的相应责任,例如前款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4)关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问题,该款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哪些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43、监测和安全巡视。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六条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外,还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虽有不严谨的地方,但毕竟明确了必须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要求。,第十七条,议论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安全管理长期存在较混乱的要求,很难理清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从施工方案的确定到现场施工的实施与监管,找到真正担负起直接责任的人。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不错,但企业却搞不定施工方案的制定,总是被专家论证条款和企业技术负责人亲自签字画押所困惑;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不错,但施44、工项目上安全生产究竟谁负直接责任难以确定,总要求企业直接参与,企业与施工项目部之间安全生产责任关系、相互职责和责任体系被打乱,如本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实施的非得要企业技术负责人代替参与,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甚至提出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程在现场监督,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权限在哪?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施工现场各方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却非得压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个人身上,几乎其他应该承担职责的人员却只字不提。如从本条规定看不出除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外,还有什么人履行施工现场的相关责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45、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事实证明相当一部分持证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现在这一情况已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相当多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取消,可能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再做有关规定感到为难,但不能因此轻描淡写地提出“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实际上本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上的管理加大了修改力度,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要求,应当在本次规定中提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46、专项巡视检查。,【第十八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较之原建质200987号文,本条未提“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但出现一个新的提法,即“巡视检查”。,议论关于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未见详细说明或解释47、。“巡视检查”与过去提出的“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有何区别,应当给予说明或解释。,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上报的相关规定。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8、本条是依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随后不久,原建质200987号文做了相应的修改。原建质200987号文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49、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议论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还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曾发生过争议,后认为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比由“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更加合理,因此原建质200987号文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要求。但是本次又改回“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在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一直没能合理确立下来。实际上,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所以现场上本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能应有了监理单位而消弱了或干脆取消了。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监理50、单位也很难发现问题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前所述,虽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的,但是条例制定已有近15个年头,相应政府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要求已发生很大变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许多条款也将面临修改,且按照现行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再此将原本修改合理的条款该回到原先的不合理要求显得欠妥。,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51、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需要第三方监测的管理规定。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52、本条是在原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上增加的第三方管理内容,但只是对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监测的管理要求。实际上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上的第三方有很多,如设备租赁单位、设备安装检测机构等,且委托第三方的不完全是建设单位。因此,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上还必须关注其他形式的第三方安全管理。,议论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第三方安全管理上,不能存在局限性,实际上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上的第三方管理也很重要,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测机构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影响也是很大的,应当引起重视。,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53、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一条解析】本条是关于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本条规定基本上与原建质200954、8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相同,但增加了“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议论同样并不是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均需要设置验收标识牌,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很快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分部分项工程,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不再出现危险,再设置验收标识牌意义不大或根本难以设置,因此不应强制要求,要求保留相应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即可。另一重要的概念是,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并不是该项安全管理已经告一段落,可能更应关注后期的使用管理,如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本55、规定没有对于这方面给予关注,而往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验收合格后的使用维护保养发生问题。,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二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的管理要求。规定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样,应注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不仅仅会发生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56、项工程验收合格前,往往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议论本规定基本关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前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有关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关注不够。,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三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的管理要求。规定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57、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要求。规定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议论实际上,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上相应的分包单位以及设备租赁58、单位、检测单位也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的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议论有关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不应仅仅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还应鼓励企业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并对建立专家库的目的和要求依法做出合理的规定,如不能强行要求企业组59、织专家论证等。,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六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60、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关注本条将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注明为“进行抽查”。,议论关于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简单地注明为“进行抽查”不妥,还应当是监督检查,即使是抽查应明确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为“双随机抽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61、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解析】本条是关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注本条规定“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提法,本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追究的大多数条款62、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增加了可以处以若干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实质是对日常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议论建议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面加上“并给予相应的罚款”等字样,以与警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八条解析】本条是建立不良记录的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6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议论建议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的举报制度写入本规定,已形成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的监督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64、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二十九条解析】本条关于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65、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议论建议增加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措施。,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解析】本条关于勘察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66、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增加勘察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解析】本条关于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7、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增加设计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解析】本条关于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68、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议论从这条规定反映了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淡忘或忽视。实际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没有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所以关于对施工企业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目前,包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69、已经淡忘或混淆了,不知所云,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一个普遍突出的严重问题。,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三条解析】本条关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70、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71、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议论安全生产法已对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处罚规定明文提出。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列出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即可。更72、何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近15年之久正面临修改。,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四条解析】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7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74、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议论关于“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仅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显得较轻。以安全生产法为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必须加大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厉处罚。另,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定应当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进行。同样,从这条规定反映了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淡忘或忽视。实际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没有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所以关于对施工企业进行暂扣安全生76、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目前,包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已经淡忘或混淆了,不知所云,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一个普遍突出的严重问题。此外,还应当对专家论证有关规定慎重考虑,应当依法合理地规定专家论证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77、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五条解析】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在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安全生78、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议论关于“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较之安全生产法处罚是相当轻的。以安全生产法为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安排专门人79、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80、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六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求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安全生81、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议论本条关于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显然是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第三十七条8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七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求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83、;(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84、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议论关于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较之安全生产法处罚是相当轻的。以安全生产法为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85、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八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求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8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议论本条关于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8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是轻的。以安全生产法为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监测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88、,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解析】本条是关于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89、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议论建90、议关于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规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具体明了。关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在列举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时提及“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一词非常重要,但易被人们忽视。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是有法律条款解释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而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这么重要的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91、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法规文件,在本规定中未见提及这是值得更为关注的问题。,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解析】关于本规定的实行日期的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议在本规定施行前应当抓紧修改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大工程辨识,危大工程勘察及环境确认,危大工程施工进度确认(开始和完成时间),危大工程检查依据确认,作业前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人员登记,验收,应急处置,措施确认,三、关于专家论证92、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93、成果报送等。,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