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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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117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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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我中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扬xx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并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依据。二.管理规定(一).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每星期工作时间为五天半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上午工作时间:上午8:0011:20下午2:005:00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经中心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2.签到制度(1).中心2、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必打卡。打卡次数:一日四次,即上、下班各打卡一次。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2).因停电、指纹机故障未打卡的职工,由科主任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3).因公外出不能及时打卡者需事先告知办公室备案。(4).不准私自调休,需经科主任同意方可调休,并及时修改排班表报办公室备案。(5).每月25日科主任上报下月科室排班表。(二).各类假期规定1.法定节假日-1 -*每周六下午、周日为法定公休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2.婚假(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双方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3、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2).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3.丧假(1).凡是我中心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职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4.产假与哺乳假(1).凡属我中心已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与哺乳假。女职工单胎顺产者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4、5天;晚婚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3).男职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3天陪产假。5.工伤假职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本-2 -中心主任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6.带薪年休5、假(1).年休假当年内有效,职工未休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批休假。(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6、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注:职工病事假可以从个人的年休假内扣除。7.探亲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7、为20天。-3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8.病假(1).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所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可核予病假;(2).职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科室主任和分管领导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8、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4).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9.事假职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按中心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三).请假制度1.职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天数在1天之内需由科主任同意,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需由科主任同意,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批准。2.各类假期(除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9、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四).缺勤规定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含)以内扣款20元,10分钟以上1个小时(含)以内扣款50元,1个小时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2.旷工扣款规定(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迟到1小时以上者,一经查明对当事人予以旷工处理。(2).旷工扣除当事人当日工资。(3).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就解除聘用合同。3.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规定者不享受我中心本年度评先评优活动。(五).劳动纪律规定1.所有职工上班期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吃东西、干私活等。2.上班期间不准串岗、脱岗。3.上班期间不准将小孩带到单位。4.上班期间仪容及着装规定:临床科室工作人员一律穿工作服,佩戴胸牌,发型梳理得当,头发扎起,不染过于夸张的颜色;不得佩戴耳环,戒指;不穿拖鞋;不染指甲油。违反以上劳动纪律规定者,扣罚当事人每次20元。本制度由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修改与解释。本制度自xx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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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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