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打击两非工作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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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03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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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打击两非工作、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医院打击“两非”工作制度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2、,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对举报经调3、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5001000元。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医院 医院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计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院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院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县卫计行政部门。三、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县卫计局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4、妊娠的,必须经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县卫计局审批。开具全县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医院施行手术。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信息以及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卫计局。 医院医务科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指导、监护下使用。(二)医院专人专帐保管。(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四)每月核5、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五)严格遵医嘱发药。(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医院医务科 医院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非医学引产的,按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的有关情况的登记备6、案工作。 3、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取得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院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县卫计行政部门。 4、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5、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医院医务科医院B超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2、B超检查室要在醒目处贴(挂)“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标识。3、经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7、登记。4、医院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5、医院须将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上报县卫计局。 医院医务科医院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1、医院对终止妊娠的妇女姓名、年龄、住址、终止妊娠方法以及施行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列表登记。2、对大月份(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妇女要登记其身份证号码。3、信息科每月的10日前要把本单位上月施行的终止妊娠的名单分早孕、中孕、晚孕三个阶段的情况分别统计上报县卫计局。4、每月自查一次,对漏登漏统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医院医务科医院婴儿出生、死亡的统计报告制度1、活产新生儿8、出生后,其父母应在一周内将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民委员会,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2、新生婴儿在医院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医院公章。新生儿父(母)应持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3、医院信息科应按月将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上报县卫计局。 医院医院婴儿安全管理制度1、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院领导。2、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3、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9、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4、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志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医院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1、医院要加强对检验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10、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别,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计委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2、对怀凝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3、B超室进行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绝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4、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科室和个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医院弃婴处理制度1、医院内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