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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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004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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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成都xx医院考勤制度 一、医院实行院考勤制度,考勤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1、职工休假规定每周轮休一天半,个人休假,由科、组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个人不得私自更改。假期当月轮休完毕。因工作关系安排不完休假的,可由院领导研究另行解决。 2、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各科组设立考勤表,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组负责人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由科、组指定人员如实登记科、2、组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况。各科室于次月5日前将出勤情况统计上报,督查办汇总后公布于众。 4、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的请假情况不仅要加实记录到考勤表上,同时要在督查办备案。因此,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督查办销假。 5、请事假一天,由各科、组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6、职工病假,应由指定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两天内由科、组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7、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凭有关指定医生证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才能批假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所开病假证明无效。 8、休假期间患病,不用另补病假。一周3、累计事假超过四天者,不再给本周休息。 9、女职工产后开始到一年后应参加轮值夜班。 二、考勤制度规定 1、旷工 (1)因违法被羁押者。 (2)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含2小时)以上者。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院者。 (5)请假逾期不归或未经补假准假的。 (6)拒不服从调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者。 (7)闹无原则纠纷打架斗殴致伤缺勤者。 (8)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按旷工半天。 2、事假 (1)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审批权限:科内1天。2天或2天以上,经分管院长签字确认。 (3)科主任、护士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副主任医师以4、上请假需分管院长审批。 (4)原则上不超过7天。 3、病假 (1)须持本院指定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 (2)新毕业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内请假的,相应延长见习期。 (3)在外地因疾病就诊的,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建科办理手续。 (4)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需经过本院指定医师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 三、职工休假规定 为了规范医院的各种假期管理,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休假 1、职工确需请假,必须持请假条或病假条,并逐级审批同意。 2、休探亲假者,需提供对方未休息证明。 3、不经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休假及待遇 对生病或5、因事确需休息的职工,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方可休息。 1、凡病事假职工,均按天扣发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及护龄津贴、卫生津贴共六项。 2、休事假职工同时按天扣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事业津贴)、综合补贴。 3、休病假职工同时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事业津贴)、综合补贴。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事业津贴)及综合补贴。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80%;工作年限满102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9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95%。 (3)病假超6、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7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及综合补贴的80%。(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由院领导研究同意决定) 4、旷工少于7天,职工按天壹倍扣发工资(9项),无正当理由,旷工时间连续达15天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视自动离职,医院将按程序以除名。 5、恶性肿瘤、因公负伤者及其它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病休假时间连续达6个月以上者,拟回来工作时,需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7、住院职工出院后休息等同住院,但出院后的休息时间由医务科组织院内指定人7、员确定。 8、科室负责人不能及时督查科内职工履行休假手续或帮助瞒报休假事实,一经查出,除休假职工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由财务科直接扣发科室负责人不同等工资额。 (三)具体假期 1、生育及计划生育假 (1)产假:女职工正常分娩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流产假:采取避孕措施的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妇产科及医务科证明,给予产假22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只能享受一次,未采取避孕措施的不8、享受此待遇。 (3)上环假、取环假:上环假2天,取环假1天,需出具妇产科及医务科证明。 (4)妊娠保胎休息: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科检查,需要保胎休息,可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5)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双胎加一倍。如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哺乳时间不能留以后用。 (7)休生育假期及计划生育假期:假期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地方综合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不享受卫生津贴。 2、婚丧假 (1)婚假:不符合晚婚年龄的职工给予3天,符合9、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享受15天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4)病假期间、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结婚。 (5)婚假原则上不应存体,如确因工作无法安排,也应在本年度内休完。 (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7)丧假:职工的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8)婚丧假期间享受待遇同产假。 3、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婚后现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30天10、;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如果两年合休可给45天,车船费报销。 (2)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者享受路程假,往返路费(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假不包括探亲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5)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退休(含内退)、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刑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6)假期工资待遇扣除误餐、交通费、岗位津贴。 4、学习假规定 凡经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学习或考试,可请学习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12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7天,无职称人员每年累计5天。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院方公派学习除外)。 5、说明:上述所有假期除规定外,均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