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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采购质量及处方管理制度汇编111页
医院药品采购质量及处方管理制度汇编1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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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所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9688 2024-09-08 112页 573.71KB
1、医院药品采购、质量及处方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药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药品招标采购 “三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节 药品招标采购 “三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我院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药品 “三统一”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我院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二、工作职责及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三统一”的2、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医院规定目录药品使用率达到95%以上。做好医务人员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和使用规定药品目录的培训工作。2、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院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医院工作考核目录,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3、监督检查医院药品申购、使用、药品质量安全及药品价格执行情况。检查医院是否按规定及时与中标药品统一配送公司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检查医院是否积极申购使用中标药品;检查医院中标药品使用率及有无规避使用中标药品;检查医生是否按规定严格使用中标药品。4、对库存药品的检查,检查医院是否从非统一配送渠道购进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3、品替代中标药品的;是否建立能够加速内部周转的合理库存。5、对药品进货和验收制度进行检查。检查其库存药品是否验收其合格证明和其它证明,中标药品的入库验收除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外,还应按中标药品目录核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价格、生产企业等内容,其中任何一项与中标药品目录不符即视为非中标药品,不得验收入库。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检查医院非中标药品是否按备案采购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购进非中标药品。7、对药品配送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其药品采购、配送、服务信息网是否畅通,配送企业是否能按计划及时、快捷地配送4、药品。8、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统一的零售价格并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9、对配送药品结款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货到之日起60天内结清货款。10、及时查处本院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第二节 xxxx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执行管理办法一、为保障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机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5、法。二、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对自治区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目录药品(一级、二级、三级中标药品目录和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及备案申购、保管储存、价格执行、临床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行为。三、医院成立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院长负总责,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的各项政策,对我院的药品集中招标申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医院的考核目标。四、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分管院长为落实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切实履行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从采购环节上确保我院采购的药品为中标药品。五、药剂科在院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药剂科工作制度,负责全院药品的计划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确保6、中标药品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六、药品“三统一”中标药品的申购管理:1、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及时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的临床需求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为基础制定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2、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中标药品后,应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三方)。确定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的合法购销、配送关系,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3、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根据临床需求,在保证中标药品供应的前提下,以加快周转,减少库存为7、原则,按月或季度制定中标药品申购计划,申购计划一式三份,一份留医院,一份提交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一份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备案。七、药品“三统一”暂不招标药品的申购管理:1、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及时召开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本院临床需要合理筛选确定暂不招标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对筛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购、验收、管理、使用。2、暂不招标药品目录中的急救药品、低价普通药品原则上医院应向合同约定的中标药品配送企业提前报送申购计划。但是合同约定的配送企业8、不能按时并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医院可向区内外其它合法药品经营企业限价采购。3、组织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对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中所筛选药品目录予以讨论确认,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对批准的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备案。八、医院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购管理:1、备案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范围内的药品。2、临床科室确因临床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的,必须填写全区备案采购药品申报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院药剂科审查。药剂科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卫生行政部9、门和药招办公室批准、备案。九、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但医院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行为。十、药品价格管理:1、医院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格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限价。2、医院申购使用的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15%”的加价政策。3、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销售价格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经医院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监督电话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十一、药品储存保管:1、医院药库、药房实行规范化管理。应用符合规定的药品仓储条件,按化学药品、中10、成药和中草药规范分类,定位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管理,并设置防盗设施。对有温度、避光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严格按保温、冷藏等规定条件储存。2、医院申购药品入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对照申购药品计划认真核查验收,并详细登记配送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效期等,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对进口药品入库需查验加盖配送企业印章的进口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物制品入库需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印章的该批11、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并做好登记保存备查。3、申购药品入库验收时,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药监部门做出处理确定前,药库不得自行做销毁或退货处理。4、医院药品出库应依据出库单仔细查验核对,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严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出库使用,并严格按照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及时处理。十二、药品使用:1、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要根据临床诊断实际,自觉合理使用中标药品。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时一律使用药品通用名称。2、建立合理使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制度,及时制定医务人员中标药品使用指南,每季度对临床医生12、处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点评。3、药房专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把中标药品关,认真审核调配处方,发现处方用药错误或不合理用药的,应当拒绝调配,同时告知处方医师,及时纠正。4、医护人员发现临床使用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医院和当地药监部门报告。十三、责任追究:1、院长、副院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2、药剂科主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所在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3、执业13、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1)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的;(2)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3)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4)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中标药品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4、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1)收费人员不按规定价格划价,超规定加价率收取药品费用的;(2)财务人员账目弄虚作假隐瞒药价或者不按规定支付药品配送企业货款的;14、(3)保管人员及药房人员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4)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它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它利益的;(5)自行采购暂不招标药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第三节 合理使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制度1、医院成立药品招标“三统一”领导小组,对我院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的各项政策。2、医院招标领导小组与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签定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3、医院定期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本院的临床需求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为基础制定我院的药15、品采购目录,从采购环节上确保我院采购的药品为中标药品。4、每月按医院的用药需求制定中标药品的申购计划,并提前将申购计划提交药品配送企业,以保证中标药品的供应。5、药品的采购必须从签定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进行采购。6、严把药品入库验收质量关,并按中标药品目录核对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厂家等内容,防止非中标药品入库,以保障我院使用的药品为中标药品。7、进口药品入库须查验加盖配送企业红印的进口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生物制品入库须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并做好登记保存备查。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16、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管理,并设置防盗设施。9、临床必须使用但中标目录没有的品种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上报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购进非中标药品。10、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宣传自治区党委、政府药品“三统一”的惠民政策,使每位医务人员认识这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11、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药房、药库的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落实,使中标药品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并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医院的考核目标。12、医院所使用的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必须做到公开透明,17、经医院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13、对配送药品的结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货到日起60天内结清货款。14、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做好药物咨询,处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积极与医务人员沟通讲解,并通过药事简讯及培训等形式提高我院的合理用药水平,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15、医护人员发现临床使用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16、药品招标“三统一”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药品“三统一”工作中所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及时查处,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在本院顺利实施。第四节 医务人员中标药品使用指南1、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18、自治区卫生厅药品集中招标“三统一”(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精神,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相关人员会议传达药品招标“三统一”精神,并与政府指定的统一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2、积极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对xx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的药品中标目录(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进行认真筛选,同时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为原则,”确定了我院中标药品基本用药(申购)目录。按照自治区药招办要求基本涵盖了我院全部药品的95%以上。3、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将进一步监督管理加强和规范我院中标药品的申购、保管、使用19、工作,保障药品招标“三统一”工作的顺利进行。4、对临床上抢救、诊断、治疗必须使用的非中标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药招办颁发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逐级上报审核审批后方可采购。5、制订xxxx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执行管理办法及合理使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制度,规范了全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中标药品的使用。6、为全院每位医生配备基本用药目录(中标药品),要求各位医生熟悉并积极使用中标药品。第二章 药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 药事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xx20、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2、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检查审定各科用药计划,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3、审核我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的临床观察的申请。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5、定期分析我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我院所用药物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的意见。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组织药学教育和培训。监督、指导我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8、负责审核批准本院中标药品、暂21、不招标药品及备案采购药品的申报计划。9、组织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保证在药品配送到达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10、负责组织检查、评审中标药品的临床使用及其他处方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药剂科工作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药事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规章制度。遵守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物价局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2、根据医疗和科研需要,按照药品“三统一”招标目录制定医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和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严格遵守医院及上级药品采购制度及相关规定,22、坚持从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采购药品,严禁采购“四无”(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家)药品,确保药品质量。3、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设健全药品质量监察网,保证临床用药安全。4、坚持药剂科“三级”管理制度,做到药品管理,经济核算管理,药品质量监督三级管理。5、严格执行毒、麻、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药品出入库验收、检查制度,坚持药品在库保养检查制度,每季度定期执行药品库存盘点制度。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药品调剂、发放、双签字、核对制度及药品分装工作制度,避免发生差错。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不合格处方。7、加强与临床各科的联系,介绍药品供应情况(尤其是新药23、介绍),积极宣传用药知识,合理用药、科学用药,严防滥用和浪费。8、积极开展科研及临床药学工作,包括体内药物浓度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学情报的收集及用药咨询工作。积极将药剂科工作向药学监护转型。9、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和交班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不合格处方登记本及交接班本制度。10、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认真执行相关物价政策,药品会计应定期查验划价人员的价格执行情况。11、做好医(药)学院校大中专学生的实习、教学工作,保证实习教学计划完成。12、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尤其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易燃易爆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做好防火、防虫、防潮、防鼠工作,并责任落实到人。13、组织24、进行职业道德教育。14、根据本单位药品需求,及时作好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购计划和报批及备案工作,其中,申购计划中中标药品申购率必须达到95%以上;15、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使用中标药品的情况。16、每月统计分析我院药品申购、使用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17、负责本单位药库、药房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核定、公示本单位申购药品价格。18、负责完成药品“三统一”工作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四节 突发事件药事管理应急预案第五节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一、药品质量管理组织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麻醉药品和25、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我院药品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药品质量,保障xx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院决定成立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一)、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组 长:闫树英副组长:王惠成 王健 谭子方成 员:方华民 王波 叶美玲 孙加宁 沈英 张万宝 郭福 黄文华谭子方兼任秘书(二)、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医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医院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26、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医院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二、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制度1、以临床药学工作人员(ADR室和临床药学室)为药品质量专职信息员,做好药品质量信息的反馈工作,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2、重视患者对药品质量的评价,在各药房设立药品质量反馈信息本。由药品质量专职信息员进行汇总、分析及报告。3、在做好本院ADR监测的基础上,定期分析数据,发现疑点,立即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如对临床发生了三例同种药品、同样批号的药品27、出现ADR的情况,密切关注,汇总分析后立即上报。4、全院医护药人员发现可疑的药品不良事件应及时报告临床药学室,同时临床药学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收集和征集医护人员所反映的药品质量情况,鼓励大家提出问题,认真核实。5、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质量问题的查询和处理,发现有假劣药,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6、对全院的死亡病例,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应参与核实、分析、总结,对符合药品不良事件标准的病例依法报告。7、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定期对全院各科室所用药品进行检查,项目包括药品有效期及药品摆放问题,保证药品质量问题。8、遇医、药、护、患人员针对药品的投诉,药品质量专职信息员认真接待,仔细倾听28、,详细登记,会同科主任认真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三、差错事故管理和登记制度1、凡是由于药剂科人员在调剂、制剂、分装、领发、贮存、保管、使用仪器等药学服务过程中,未给患者造成伤害,但造成药品浪费、损坏仪器设备或发生不良反应的错误时,均属差错。2、差错分为配方、发药时产生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用法用量差错、药品质量不合格、配制错误、检验错误、保管不当、账物不符、药品管理错误等。3、差错发生后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及损失或未引起不良影响的,为一般性差错。发生差错后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必要时应及时逐级上报。4、各部门的差错事故登记由负责人监管执行。5、登记记录应详细,29、内容包括: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情节及后果、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时间、登记人。6、应定期汇报差错、事故,对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情节及后果和性质,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改进工作,修改不合理操作规程,继续教育,不断提醒。7、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过失造成患者人生损害的为医疗事故,应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及时汇报。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药品入库验收时应特别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除外。2、药库、药房的药品发放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用的原则30、。3、药库、药房及临床科室病区应每月常规检查所贮药品的效期,对于存量在三个月效期内可能销不完的药品应及时上报。4、各药房三个月内近效期药品上报药库,由药库先行统筹调剂使用。5、经统筹调剂后仍在效期内可能用不完的药品,应尽早同供货商联系退(换)货。6、如供货商不同意退(换)货,但同意药品过期失效后的损失由其承担,则该药品可用至有效期终止日期,剩余过期药品各药房及时退回药库,由药库负责办理向供货商索赔手续。7、 供货商承担损失后的过期药品,原则上应退交供货商处理,供货商不愿拿走的,送报废库保存待统一处理。8、过期失效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xx群众的健康。五、不合格药品、退31、货药品管理制度(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2、假药、劣药以及“四无”药品。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二) 退货药品的确认1、滞销药品。2、有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三)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均应专库或划区单独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标记。(四)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量、来源、检查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五)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32、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六)退货药品要核实退货原因,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报请药剂科主任批准,做出妥善处理。(七)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六、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律按报废处理。2、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3、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监33、督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4、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5、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报废库中,待药监部门年底组织统一销毁。6、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xx群众健康。7、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8、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9、在进行药品销毁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并有两人签字。10、对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34、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药监局监督销毁。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创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依据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医院药库和药房应保持干净、整洁,每日坚持打扫卫生,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污染,保持环境卫生清洁。3、库房、药房工作人员应配戴标明其姓名、职务、职称的胸牌,精神饱满,穿戴整洁,勤剪指甲,讲究卫生。4、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的行为。5、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待身体恢35、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第六节 药品供应部门的管理制度一、药剂科加强药品供应工作的管理措施为解决临床科室反映突出的缺药断药问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树立全心全意服务临床、服务患者的思想,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措施:1、药库保管员、采购员、药品会计应各尽其则,周密计划、积极主动的完成药品供应保障工作。2、药房各室应根据本室的用药情况,制定出品种的储存基数,并制定出药品请领制度,上一班应对下一班的用药保障负责,白班应对夜班的用药保障负责。3、为严格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发责任人奖金100-200元。(1)、因计划不周或有计划而未及时采购造成缺药断药的;(2)、药库有药不36、及时入帐或不及时下发的;(3)、药房计划不周领药不全造成夜班或节假日值班断药的;(4)、药房有药,心中无数说无药或有意说无药的;(5)、本药房无药但又不联系,不协调造成断药的。4、近效期药品退货、滞销药品等退货,药库保管应通知各药房及时清退,并设立退货通知签字本,因未通知造成药房药品过期损失由保管员承担,通知到了,但药房不认真清退造成的损失由药房责任人承担。5、药库在近效期品种退货时,对于临床不可短缺的品种,应先行购入新货下发,再收退旧货,以确保临床用药。二、医院药品供应单位选择原则及管理办法1、药品供应单位必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法经营企业,必须有“一证一照”,即:“药品经营企业许可37、证”和“营业执照”。2、药品供应单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其经营的药品必须执行药典及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对药品拟定的药物政策。3、药品供应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规模,有合法财务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价格管理体系及良好的信誉。4、本区药品供应单位限制在区级公司。区外药品供应单位原则按药品集散区域划分和医院利益考虑选定,限制在市级公司以上。对各单位原则上保持一定的药品计划数量。其目的主要是采购急救药品和当前最新的药品或补充区内短缺品种。5、药品供应单位必须资信程度高,而且是盈利企业,常规经营品种在500种以上,有48小时解决急救药品调拨能力,有很好的药38、品销售服务,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准确、供应及时。6、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亏损的、本区县级以下的、外埠假劣药品多发地区的、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信誉不良的药品供应单位,医院不予考虑供销合作。7、药品供应单位,如供给我院假劣药品造成恶劣影响者,供应单位要根据药品供销协议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罚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医院停止双方合作,并赔偿医院经济及名誉损失。8、药品经营单位及其业务人员在供销活动中,不许给医院医务人员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等变相回扣,不许私自请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等,如有发现,立即停止双方业务合作。9、医院原则上不考虑和生产厂家直接发生供销业务。三、药品申购的39、供应管理制度1、药品采购需根据全院药品要求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中标药品,既要保证合理的库存又要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2、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申购工作,不折不扣地申购、使用中标的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3、药库每月初上报药品申购计划,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4、临床科室急需的药品及特殊病人的特殊用药,由医师填写购药申请单,写明需求量,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报卫生厅药招办审核审批后方可购买。5、新药购进需医师填写购药申请单,写明需求量,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卫生厅药招办审核审批后方可购买。6、药品入库40、必须货到票到。严把质量验收关,供应方需要提供合格的药检报告,无合格药检报告不得入库,杜绝“四无”(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批号、无厂牌)药品入库。7、购入药品若有破损,质量不合标准或过期失效、变质污染,或品种规格有误、数量短缺等情况,由采购人员及时的办理退货、换货、索赔等工作。8、药品入库后,药品保管员应及时完整地填写药品入库登记表。四、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1、医院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xx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xx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2、医院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3、医院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并审核以下41、资料:(1)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3)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书必须有委托事项、委托品种、委托时限、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地区、委托时间、委托与被委托人员的责任等内容;(4)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第三条所规定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3)国家食品药42、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法定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5、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3)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5)中药材应标明产地。6、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7、医院编制购药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医院每年应对进货43、情况进行质量评审。8、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9、购进首营品种,应根据我院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10、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3) 对与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44、格的验证。(4)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5)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11、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2)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3)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45、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4)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验收需查验法定药品检验所核发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做好登记保存备查。(5)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12、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46、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13、对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购进和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五、药品储存、养护、保管制度1、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1) 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其中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28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47、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2)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3)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4)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5)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48、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6)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3、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2)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3)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4)对中药材和中药49、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5)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7)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8)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9)建立药品养护档案。4、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5、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50、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6、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7、医院库房、药房用于储存和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洁,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8、药房陈列药品应按系统、科别、剂型或用途整齐摆放,药品分类标志醒目。六、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1、为规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特制定本51、制度。2、在库药品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3、库管人员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应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及包装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发货日期等项目,核对完毕后应填写出库复核记录。4、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52、;(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5、下列药品不得出库:(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2)内包装破损的药品;(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品种。6、出库药品必须存放在配货区,不得与库存药品混放。7、药品出库时必须当面清点,交接清楚,由保管员、领药人员在药品调拨单上签字。8、药品领入药房后,必须按药品的摆放位置合理摆放。七、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1、“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单位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医院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53、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审核内容包括:(1)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以及有供货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2)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3)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首营企业,还必须审核其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资格,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对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保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重点考察54、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5)首营企业的审核由业务部门按照本单位首营企业审核程序,填写 “首营企业审批表”,经质量部审核和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进。审核工作应有记录。(6)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按企业供货单位档案的管理要求归档保存。2、医院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审核内容包括:(1)索取并审核加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价格批文、所购进批号药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书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55、实样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3) 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严禁采购超生产范围的药品。(4)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进行重新审核。(5)首营品种审核方式:由业务部门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经企业质量部审核和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进。(6)首营品种审核记录和有关资料应按药品质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7)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次购进批号的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8)对首营品种,业务部门要充分做好市场需求调查,了解发展趋势,收集用户评价意见,做好相关记录;质量管理部门56、应定期分析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4、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八、中药饮片购、存、销的管理制度1、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药治病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根据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医疗机构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中药饮片。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57、质检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中药报告书复印件。4、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5、医疗机构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6、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以及数量的核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的,有权拒收,不得入库。7、中药饮片出库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58、得出库。8、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9、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10、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11、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配药、发药,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药。12、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的制度执行。九、西药库房工作制度1、库房应干净、整洁,药品应按其性质分类定点,码放整齐,药箱下必须有垫板,不得席地而放。应注意室内温度、湿度59、通风、光线等条件。2、药品的出入库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做好出入库的登记,对质量可疑药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分别按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4、有效期药品按效期远近依次码放,并设卡片登记,按照近期先用的原则严格管理。对效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防止过期失效造成浪费。其它药品按其批号,先进先用的原则管理。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别储存。5、各科室向库房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定期领取,库房不得凭处方发药。6、对库存的药品要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对过期失效、淘汰、霉变、虫蛀变质的药品应集中存放并注明标记60、,定期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7、药库为经济重地,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应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防毒、防虫等工作。8、药库每季度清点一次,并将清点结果及时上报财务科,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十、中药库房工作制度1、库房应该干净、整洁,药品应按其性质分类定点,码放整齐,药箱下必须有垫板,不得席地而放。应注意室内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2、药品的出入库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做好出入库的登记,对质量可疑药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3、各科室向库房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定期领取,库房不得凭处方发药。4、对库存药品要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对过期失效、淘汰、霉变、虫蛀变质的药品应集中存放并注明61、标记,定期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5、药库为经济重地,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应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防毒、防虫等工作。6、药库每季度清点一次,并将清点结果及时上报财务科,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十一、采购员工作制度1、药品采购需根据全院药品需求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货源,既要保证合理的库存又要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2、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不折不扣地采购、使用中标的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3、药库每月初上报药品采购计划,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4、新药购进需临床医师填写购药申请单,科室主任签字后报药剂科,经药事委员会集中研究批准,上报卫生厅药招办备案后方可购进。对急救药品62、可先行采购后报批,并留档记录。5、临床科室急需的药品,由医师填写购药申请单,写明需求量,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上报卫生厅药招办备案后方可购买。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剧药品的申购按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保证采购、运输安全。并做好年度计划上报药监局。7、采购员经常了解药房药品使用情况,对于临时短缺药品,应及时补充,并做好记录工作。8、购入药品若有破损,质量不合标准或过期失效、变质污染,或品种规格有误、数量短缺等情况,由采购人员及时的办理退货、换货、索赔等工作。9、按时统计医院各类药品申购、使用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药招办。10、采购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63、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外出须留去向。1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十二、保管员工作制度1、保管员主要负责医院所需中、西药品及化学试剂的保管工作。2、保管员根据全院医疗、教学、研究需要,于当月20号左右拟定出下月药品计划,经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由采购员按药品申购计划采购。3、药品计划品种必须是医院基本用药(采购)目录的品种、药事委员会通过的新药品种及主管院长同意购入的临床求购品种。4、采购计划必须注明药品品名、规格、剂量、数量、生产厂家。5、保管员无权直接执行采购计划。6、药品入库必须货到票到。严把质量验收关,供应方需要提供合格的药检报告,无合格药检报告不得入库,杜绝“四无”(64、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批号、无厂牌)药品入库。6、药品入库必须由采购员、质检人员在场共同验收,严把药品质量,质量合格后方可入库。8、药品入库后,药品保管员应及时完整地填写药品入库登记表。7、做好药品来往帐物登记。8、严格执行药品库房保管相关制度,库内药品按剂型、用途分类摆放,出入库须及时做帐物处理,药品不得席地存放。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剧药品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管理。10、药品应做效期统计,近期药品提前3个月通知采购,联系相关事宜。11、根据药品储存条件保存药品,需冷藏药品必须存放冷库内。需阴凉保管药品必须入阴凉库。12、保管员发放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会计开具的领单发药,经领药人员验收65、后双方签字,以示负责。13、不允许外借药品,代销外单位药品。14、保管员须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注意控制相关地域的温度、湿度,并注意遮光。另外还应了解防火、防虫知识,学会使用相关设施。15、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不得在库区内吸烟,不得存放与药品无关的物品。1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17、外出应留去向。十三、药品库房安全制度1、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2、易燃易爆品应储存于危险品库内,不得与其他药品同库存放,并应远离电源。3、危险品应分类存放,特别是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强酸与强碱)、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4、危险品库严禁烟火,不准明火操作,并应有消防安全设施(如灭火器66、)。5、危险品的包装和封口应经常检查,如有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6、氧化剂的保管应避免高热、日晒,避免与酸类接触;易燃品、自燃品应与热源隔绝,并远离火源,存放于避光阴凉处。十四、药剂科消毒剂管理制度根据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作为医技科室的药剂科必须坚持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消毒剂的采购工作:1、凡购进的消毒剂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2、必须从医药主渠道购进。3、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十五、药品、试剂购买小组十六、试剂采购制度1、医院所用临床检验诊断试剂须由医院药品、试剂采购小组批准,所购试剂统一由医院有协议关系的公司统一供应,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与生产厂家直接购67、买。2、试剂的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一证一照”。3、试剂的款项应由使用科室质量验收后,药剂科做帐处理后,经审计后由院财务科汇出。4、由于医院所采购试剂均有有效期限制,药剂科库房无库存,故各使用科室必须根据实际消耗做好每月(或一个订货周期)使用计划,计划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由科主任签字后报试剂采购小组。总计划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试剂计划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试剂采购小组采买。5、试剂订购申请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参比价格、运输方式、储存条件、特殊试剂应提供供应商的联系地址。6、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所用试剂必须有科教科、医务科批件,否则药剂科不予办理。7、科研课题、研究生项目所需试剂68、的采购必须有课题费用证明,科教科、主管院长签字后由药剂科办理。8、试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各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以尽快解决。9、试剂的供应渠道、价格由试剂采购小组与各科共同洽谈。10、各实验室无权自行采购试剂,否则药剂科有权拒付试剂款。第七节 调剂岗位工作制度一、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1、医院必须凭本单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2、药品配发实行统一管理,除门诊药房、病区药房外,其他科室不得直接向患者提供治疗性药品。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69、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签名式样应在本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处方权即被取消。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审核包括下列内容:(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70、(3)剂量、用法;(4)剂型与给药途径;(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6、处方要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71、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7、医院应在药房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医院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8、每次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9、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10、72、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二、药房分装药品工作制度1、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药品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拆零工作。3、药品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4、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5、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需即拆,并保留原包装。6、拆零73、后的药品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7、拆零分装药品时应经两人核对、签名、登记。8、拆零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按协议量拆分,适当控制拆分数量,以便随时检查是否过期失效,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9、非处方药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严禁拆零销售。10、拆零近效期药,应向购药者讲清失效日期,给予提示,保证患者在使用时间内不过期失效。11、拆零分装药品,应在清洁的药品分装室内分装。分装时应经两人核对、签名、登记。分装的药品应按要求放入拆零药品专柜。三、领药和核查制度1、领药单一式三份,第一74、联药库会计记,第二联交保管,第三联交药房。2、领药人应认真填写领药单,写清领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字迹清楚、不得涂改。3、领药人要仔细核对药库发出的药品数量、单价,严禁“四无”药品及不合格药品进入药房。4、领药人要有计划性,防止药品积压或缺药。5、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立即报告临床药学室,同时向药库退货。四、中药调剂室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药房的安全保卫工作。2、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静止吸烟、会客,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药品用具定点放置,明鉴贴标,定期清点。3、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根据处方及药单调配发药,调剂配方时要细心谨慎、严格发药查对制度,做75、到姓名、科别、划价、收费、签字、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等准确无误。4、发药时必须呼叫病人姓名,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并在处方上签字。5、调配人发现处方有问题时,不得擅自更改,应提出请医师更改。6、调配按药味循序调配、称量要准确,不得用手代称或估计取药,也不得一戥称二味以上药,住院处方经审阅后登记调配并办理送煎手续。7、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严格禁止以各种方式对换药品。8、毒麻、贵重药应有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逐日统计。9、每日处方分科统计,并将年、月、日处方数、金额统计填写在封面上签名装订。 10、应专人管理药品金额帐,对药品进(领入药品)出(调配处方)金额帐有专人管理、保证及时结清76、,汇总上报,季度盘点。1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并认真登记。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及时讨论,总结经验。五、住院部药房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药房的安全工作。2、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静止吸烟、会客,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药品用具定点放置,明鉴贴标,定期清点。3、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根据处方及药单调配发药,调剂配方时要细心谨慎、严格发药查对制度,做到姓名、科别、划价、收费、签字、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等准确无误。4、发药时应由护士核对,出院带药发药时必须呼叫病人姓名,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并在处方上签字。5、调配人发现处方有问题时,不得擅自更改应提出请医师更改。77、6、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严格禁止以各种方式对换药品。7、毒麻、贵重药应有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逐日统计。8、每日处方分科统计,并将年、月、日处方数、金额统计填写在封面上签名装订。 9、应专人管理药品金额帐,对药品进(领入药品)出(调配处方)金额帐有专人管理、保证及时结清,汇总上报,季度盘点。10、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并认真登记。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六、西药调剂室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药房的安全保卫工作。2、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静止吸烟、会客,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药品用具定点放置,明鉴贴标,定期清点。3、配方人员必须认真78、负责,根据处方及药单调配发药,调剂配方时要细心谨慎、严格发药查对制度,做到姓名、科别、划价、收费、签字、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等准确无误。 4、发药时必须呼叫病人姓名,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并在处方上签字。5、调配人发现处方有问题时,不得擅自更改,应提出请医师更改。6、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严格禁止以各种方式对换药品。7、毒麻、贵重药应有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逐日统计。8、每日处方分科统计,并将年、月、日处方数、金额统计填写在封面上签名装订。 9、应专人管理药品金额帐,对药品进(领入药品)出(调配处方)金额帐有专人管理、保证及时结清,汇总上报,季度盘点。10、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并认79、真登记。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及时讨论,总结经验。七、处方调剂差错登记制度1、处方调剂差错为两种(1)医师处方差错;(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差错。2、开展处方差错监测:凡是处方差错进行登记,登记表格包括以下项目:涉及患者姓名、性别、病历号、失误者及科别、临床失误问题、改进状况、时间、经办药师签名等。3、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应及时整理、分析将所出现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流、沟通,讨论改进措施,以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工作,防止和减少处方失误。八、规范公务用药的管理规定1、凡外出义诊,会议保健,扶贫等各种公务活动用药,经分管领导或院长批准后,经办人到药房领药。活动办结80、后三天内将所借药品结清。否则,从经办人工资中扣除所借药费。2、上级领导或与医院有特殊关系的人用药,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后,经办人先行交费,然后凭票报销。 3、遇有不能及时交费的急诊病人,医教科、总值班批准用药后,批准者要及时和科室协调清理所欠药费。4、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准临时借药。否则,追究药房有关人员的责任。5、药房对所借的公务用药应每周进行清理,及时督促经办人办理。第八节 药剂科清查盘点制度在药品周转过程中,由于计量和计算上的原因,可能会发生差错,有些药品还会发生霉变、破损和过期失效的情况。为了做到账物相符,掌握实际库存情况,药剂科应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通过盘点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81、处理。一、药房盘点1、药房、药库每季度25日盘点一次。2、药房、药库对库存的所有药品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时根据盘点表注意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单位、单价。3、每月根据质检组所出具的效期药品目录核对药架内药品批号效期并对所有药品外观质量复查。4、对于盘点表中暂没有列入的药品,盘点时须根据药品的作用添加相应的类别中。5、盘点结束后由科室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6、药品会计应认真核对药品的价格。此项工作必须在季末完成。二、盘点时应注意:1、盘点之前应整理药品,排列有序,以便为盘点创造方便条件,提高工作效率。2、盘点时必须一一数过,该过秤的要过秤,不准弄虚作假,马虎从事。盘点时必须专心致志、严肃认真、踏实82、负责,集中精力进行。反对在盘点过程中乱盘,不负责任,造成差错事故。填写盘点表时应注意保持盘点表的整洁,不得乱涂乱改。三、盘盈、盘亏的处理由于受外界风雨潮湿的侵袭,以及阳光温度的蒸发,某些药品会自然增减其重量以及丢失毁损等其他原因,造成盘点实物与账面数字不符。发生盘点盈亏的情况,首先要查明盈亏的原因,分清责任,并作相应处理,对不明确责任的上报主任进行处理。所有参加盘点的人员及药品会计对盘点数及价格进行负责,以防盘点失真。第九节 药剂科经济核算工作制度一、入库1、入库品种包括药品、试剂、医院自制制剂等。药品必须根据每一个品种进行明细做帐。2、保管员根据与药库会计核对后的随货同行联抄写“入库单”一式83、两联。3、每天药库会计收到所送药品的发票后,当天进行上账工作。上账后与保管核对随货同行联,且汇总后交给药品会计进行发票审核、发票复核后进行核算并添写“支出原始凭证审批汇总单”。4、“支出原始凭证审批汇总单”一式四联,一联财务科进行入库,一联做挂帐,一联药库会计,一联保管员。5、“支出原始凭证审批汇总单”填完后连同发票联由采购员、保管员、质检员、药品会计、药剂科主任、财务科长、审计科长、主管院长、财务副院长签字后经财务科办理正式入库手续。(主管院长、财务副院长可在入库审批汇总单上签字)。6、药库会计每月将一联“入库单”和一联“支出原始凭证审批汇总单”装订成册以备查;保管员每月将一联“入库单”和一84、联“支出原始凭证审批汇总单”及发票随货同行联装订成册以备查。二、药品调拨1、药库会计根据药房领药计划填写一式三联“药品调拨单”,由药库会计、保管员、领药人签字后,药库会计根据“药品调拨单”下账。“药品调拨单”经药房会计复核无误后,一联作为药库出库依据,一联做为药房入库依据。2、药房之间调拨药品须通过药库进行,调出药房视同药品退回库房,调入药房视同从药库领入。三、药品销售1、药房根据每天已收费或已计账的处方核算统计处方的销售额。2、对于无法通过处方进行统计的部分,如:试剂、消毒剂等,药剂科对这部分的消耗也应作为销售处理。3、各药房根据各药房的特点进行总账和分账的核算,分账应与总账定期对账,并及时85、下账。四、药品盘点1、各药房每季度25号进行盘点工作,盘点前核对药品价格,不得漏盘和重复盘点。2、药房盘点完成后由药房核算盘点表,盘点核算盈亏结果,进行分析,做账处理。3、药库每季度与药房同步进行盘点,由保管员、药库会计及第三人参加,盘点核算盈亏结果做账处理。五、药品调价1、对于政府定价行为进行的调价品种,其降价差价部分原则上由相关的业务公司承担;公司不能负担的部分,由各药房和药库分别做调价单由各会计、班组长、科主任签字后报财务科做账处理,金额较大时由主管院长签字。2、对于企业自主定价的品种,其价格受市场调节,其价格的加成率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六、药品的报损对于过期的药品、破损药品,必须经86、质检确认后,查明原因:1、如管理失误,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如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可避免的损失,该损失由相关的业务公司承担;3、公司不能负担的部分,由各药房和药库分别做报损单由各会计、班组长、质检、科主任签字后报财务科做账处理,金额较大时由主管院长签字。七、药品付款1、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招标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的货到之日起60天内结清货款。2、相关业务公司或药剂科采购员需要用现金购买的药品,在能保证药品使用顺畅的前提下,当月可付款或报销现金。3、各业务公司的付款金额根据医院总付款额、各公司欠款额、各公司在我院的库存额、各公司的服务等综合予以确定。第十节 临床药学工作制度一、临床合理用药领导小87、组二、合理用药工作制度1、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医政、药政法规,加强医政、药政、行政管理的学习,重视医药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医药护人员应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坚持原则,按照有效、安全、经济的原则为病人用药。2、各级医药护人员均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深入的学习了解药物药动学和药效学的特点,特别是新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学术水平。3、医生在用药前应尽量明确诊断,并了解患者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避免和减少不适合的药物使用。(1)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正确选择药物;(2)明确联合用药的目的,能一种药物治愈的疾病,决不加用另外的药物。联合用药的目的是增强疗效,降低毒性;延缓耐药性的发生;尤其是抗菌88、药物的使用应遵循我院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3)充分考虑影响药物作用的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影响药物作用的主要因素是药物因素及机体的因素,药物的剂量、剂型、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和制剂工艺等均可明显影响药物作用。4、医生制定药物治疗计划应考虑患者病史、并发症、病理生理状况、遗传等因素所致的用药个体差异对药物药效的影响,通过治疗药物监测等手段,使给药方案由常规化、经验化向个体化、科学化转变,提高用药水平。5、医药护人员应严密注意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监测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合理用药所致的不良相互作用,一旦发生不良反应,要尽快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治措施。6、药师应积极开展用药监护工作。应严格新药审批89、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开展好合理用药咨询工作,编写资料,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加强信息交流,为临床提供合理用药参考;并经常进行药物利用评价,特别是抗生素合理应用调查分析,及时监督合理用药执行情况。7、发挥临床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和地位。临床药师应坚持下临床,参与医生药物治疗,提供药物信息,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工作。8、增强医药护人员的经济意识,改变只讲疗效,不讲经济费用的传统观念,重视实施高疗效、低费用的合理用药治疗方案。三、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加强与临床科室联系,随时向临床提供信息咨询。2、负责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的日常监督评价工作。3、配合临床搞好承担的新药实验和药品疗90、效评价工作,收集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提出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4、根据本院临床诊疗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药物血药浓度监测。药物监测应选最佳的实验方法,报经科室主任批准实施。5、严格遵守测定方法所规定的取样时限,数量等,依次进行,保持连续性,记录完整,数据真实,报告及时。6、根据监测结果和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医生商讨,制定和调整给药方案。7、临床科室要求药物监测,应填写药物监测申请书,完善手续后方可进行监测。8、面向临床提供药学服务,为本院医护药提供药物信息,为临床用药提供情报资料和咨询答疑。负责组织编印发行药事简讯,提高刊物的质量。9、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新药、新制剂、药物评91、价、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物市场动态等资料,以便服务于患者。组织合理用药讲座和临床药学培训工作。10、应经常参加病区查房工作,积极做好用药咨询,参与制定用药方案及病案讨论。11、负责本院基本药物手册、药品集(或协定处方)的编印、修改。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委员会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宁夏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办法。2、在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工作由医教科、护理部、药剂科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并将ADR监测工作列入科室质量考核标准。3、各科室ADR监测92、小组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总住院医师组成,负责本科室的监测任务,具体工作由护士长负责。每年各科室的ADR报告不得为零。各科室定期向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委员会报告本科室ADR监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ADR监测工作成为常规工作之一,有助于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及护理质量的水平。4、各科室(包括门诊注射室、CT室及输液室)必须严格监测本部门发生的ADR情况,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报送药剂科ADR室(电话 2063316),由ADR室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备案后,用电子报表上报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银川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因发生药93、品不良反应而产生的退药,各科室ADR监测小组应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然后再办退药手续。新的、严重的ADR,由院ADR监测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和讨论,做出适当的评价后再上报。5、发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向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6、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7、ADR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的依据。894、为鼓励和保护报告ADR的单位和个人,调动ADR监测人员的积极性,促进ADR报告制度的实施,对重视ADR监测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给予奖励。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给予处罚:、发现ADR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不按规定报送或隐瞒ADR资料的。六、药品用量动态监测与超常预警制度(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临床应用监测,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预防过度使用,控制药品费用的异常增长,现制定我院药品使用动态监测与超常预警制度。1、每月对微机数据库中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使用金额或使用数量的前十名的药品和科室),并将统计数据上报医务科。2、由医务科随95、机抽取药学及临床医学等专业专家,以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院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等为依据,并结合当期处方、住院病历对上报数据进行评价分析。对发现不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师可结合专业特点、工作量进行综合评价。3、统计和评价分析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对个别病例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严重问题须及时反馈至有关科室主任并与绩效考核挂钩。4、对使用金额与使用数量超常增长的前十名的药品及其它不合理用药情况,由临床合理用药小组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不合理应用的评价结果在院周会或其它适当途径通报,同时要求相关医师和科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5、不合理用药96、的评价结果与医师和科室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对相关医师进行警示谈话;对不合理用药比例(抽查病历中该医师用药不合理病历数与抽查病历数之比)排在前10名的,要进行医院内部通报;对用药明显不合理或不合理比例较高的医务人员,予以暂停1月处方权、限制处方权的处理,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予以缓评、低聘。有关医师对评价结果有异义时,可申请复议。进行复议时须抽取该医师近三个月的全部病历进行检查。6、临床合理用药小组对前十名的药品中连续三个月出现超常增长的药品供应商予以警示。对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立即停用该药品,库存药品一律退货,并按“廉政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违规行为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立案97、查处。7、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药品使用违规行为的,对涉及相关药品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予以警示,并与绩效考核挂钩;对以上问题严重者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一节 药剂科业务学习及业务活动制度1、业务学习是提高科内专业人员技术素质之必备途径。2、业务学习原则上由主管药师以上专业职称人员进行授课。3、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进修等学术活动的人员进院后必须在科内汇报,必要时应在全院做学术报告。4、业务学习原则上必须两周举办一次。5、临床药学室人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介绍院内近期引进的新药品种。6、欢迎生产厂家就本厂制剂在药学方面新知识、新业务进行课程。7、外出参加业务学术活动必须遵守医院的98、有关规定。8、对外发表的文章必须在科内登记,否则不予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第十二节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1、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专学历以上人员)。2、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都需接受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以获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业务水平。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xx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窜岗闲聊。6、工作岗位保持整洁。7、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认真记录,重大事情要及时上报科室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8、值班人员除负责调配处方外99、要积极负责处理有关事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记录。9、任何药品不得私自拿走或送人,外借需经科室或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并做好记录。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确认办法:1、提供本人最后的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提供本人参加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的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三节 药剂科实习生管理制度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学习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生走向社会的桥梁,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理论知识及时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进一步掌握相应专业的基本技能,培养其独立工作能力以及全心全意为xx服务的思想品德,也是为社会培养又红又专、体魄健康的医药工作者。管理组织:药剂科成立了以科主任为100、组长,由全科业务骨干组成了在科教科指导下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实习生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其它。带教老师的职责:1、组织学生学习医院、科内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岗前教育。2、经常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生活服务工作。3、组织落实实习生实习计划并检查其进展情况,并定期为实习生进行专题讲课。4、带教老师必须以身作则,认真施教,耐心接受学生询问及请教。5、研究进行实习工作,提高实习质量,做好实习生的实习鉴定。第十四节 药房服务规范1、工作人员须仪表端庄、整洁,符合职业要求。2、站姿、坐姿要符合工作场地和服务对象的要求。3、与患者或服务对象见面应问候。4、迅速、正确、礼貌地接、打电话。5、语言文明101、态度和蔼、亲切自然地接待患者。不得以衣貌取人,不使用让人感觉不尊重的语言。6、热情耐心地回答患者的问题,尽可能地为患者提供方便,帮助解决问题,不推卸责任,不推诿患者。附件1 特殊病人服务规范1、特殊病人指急诊病人、老年病人、残疾病人、孕妇、哺乳妇、婴幼儿、军人。2、开设特殊病人取药窗口,为特殊病人优先服务,急诊病人第一优先。3、为孕妇、婴幼儿及老年病人发药时,根据不同病人的特点,应特别注意交代用法、用量及其用药安全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4、为特殊病人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服务。附件2 药房服务规范用语一、 倡导用语:1、您好!请把处方和收费条给我。2、您的处方中这种(味)药超过常用量,请您找大夫更102、正或签字。3、您的处方中这种药现在没有,请您找大夫换别的药。4、对不起,经核对您的药价有误,请到收费处更正。5、对不起,您的处方中有种药刚用完,请您稍等,我们马上去库房领。6、这是您的药(交代用法)。请您核对后装在这个袋子里。二、 禁忌用语:1、等着,没看见我还忙着吗?2、怎么用自己看,去问大夫。第三章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xx共和国卫生部xx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二、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103、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因此病区用药医嘱单也必须按照处方开具标准,正确书写。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务人员。三、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2、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根据具体情况,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指具体品种数)104、。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6、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四、处方中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缺项(一)、前记:包括费别(医保和非医保)、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门诊号或住院病历号、临床诊断等。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3、临床诊断必须用中文名称,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英文名称。4、门诊号应按照每日105、患者的就诊顺序填写。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或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本院麻醉药品种类有芬太尼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片、吗啡控释片、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片、瑞芬太尼注射液、布桂嗪注射液、布桂嗪片、磷酸可待因片等。本院第一类精神药品有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三唑仑片等。本院第二类精神药品有阿普唑仑片、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艾司唑仑片、劳拉西泮片、咪哒唑仑注射液、苯巴比妥片、苯巴比妥注射液等。(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106、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临床常用的西药药品通用名称要依照卫生部xx年3月26日发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目前尚未公布)。2、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药品用法可107、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不得省略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4、开具处方时,药品名称后必须写明剂型。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5、药品规格和数量要分别写清楚,对数量为“1”的可只写规格,对数量为“2”以上108、的必须写清药品规格和数量。如“0.5克1支”可省略写为“0.5克”;而“0.5克2支”就不能省略,也不得缩写为“1克”。(三)、后记:医师签名并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并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五、处方颜色 :开具处方时,要按照药品的分类,正确选择处方。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109、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七、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八、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110、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十、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十一、处方用量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但是为了方便患者取药和用药安全,应尽可能做到包装完整,因此医师可以开具最小包装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门(急)诊患111、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口服等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3、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口服等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4、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但是为了方便患者取药和用药安全,应尽可能做到包装完整,因此对包装量不超过20片(粒)的药品,医师可以开具最小包装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112、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口服等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十二、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十三、药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十四、药师必须认真逐项检查113、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十五、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必须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114、况。十六、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各调剂部门的负责药师对每日审核、筛查出的不合格处方必须登记记录,报告临床药学室。十七、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二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处方书写标准一、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115、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第三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处方权审批制度一、要求:必须是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116、证的临床专业人员,从事临床工作半年以后,科室和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查合格后,呈交主管领导审批。二、程序:1、具备条件的临床医师写书面申请;2、科主任签字;3、医务科审核有关资料:毕业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留底备案;4、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授予处方权。第四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退药管理办法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院退药管理办法,必须严格执行。1、退药处方必须由主管医师书写并签字。2、为避免退药,主管医师在开药前,必须与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工作;给病人讲明治疗方案、所用药品适应症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特别是要问清患者的药物过敏史、经济承受117、能力、是否能接受现有的治疗方案等。3、如因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将病情记录在病程中,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上报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室留底备案,方可到医务科签字退药。4、如因病人死亡或调整治疗方案,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并说明退药原因记录在病程中,方可到医务科签字退药。5、如因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退药,每退一种药品扣科室当月考核分1分,扣当事人奖金50元。6、如因药剂科不及时补充临床所需药品(如计算机上有药,已划价收费,而又拿不上药者),每退一种药品扣药剂科当月考核分1分,扣当事人奖金50元。7、需要转科的患者,如转出科室的治疗方案与转入科室的治疗方案无原则性问题118、,不得随意退药。否则,每退一种药扣科室当月考核分1分,扣当事人奖金50元。8、护士不得代开处方,一经发现扣当事人奖金50元。9、壹月内,因责任心不强,无特殊原因退药累计超过5次者,扣当事人当月奖金;超过10次者,除扣当月奖金外,停当事人处方权1个月。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再次授予处方权。第五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处方点评与考核制度(试行)为切实提高我院处方书写质量,杜绝不合理用药的现象,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1、领导小组组 长:?副组长:?2、专家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药剂科119、,?负责日常工作。3、职 责(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处方点评与考核的日常工作。(2)本部、分院各药房负责人,每日负责处方书写质量和合理用药的初筛工作,登记后上报办公室。(3)医务科、门诊办公室定期抽查处方的合格率。(4)医务科、药剂科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医生所开医嘱、处方等不规范用药行为进行点评,将结果纳入每月的综合目标考核。(5)办公室定期将处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全院通报或以药讯的形式向临床科室反馈,以达到及时整改和提高的目的。(6)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每季度将药品使用总额或总量排名前10位的西药(重点是抗菌药物)进行排序统计、评价、分析并实施重点监控。二、点评内容1120、处方书写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2、不合理用药: 无指征使用药物; 指征改善后应该停药而未及时停药者; 违反联合用药原则; 无指征超剂量用药。3、严格控制大处方,对大处方进行检查分析,防止药物滥用。4、及时掌握临床医师集中使用某一种药品的动态。三、点评标准依据中华xx共和国卫生部xx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和我院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xx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为标准。四、处罚1、每月不合格处方小于5张者,按照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标准进行处罚。2、多次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者,每月累计超过5张不合格处方者,按照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标准,加倍121、处罚。3、如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处方累计超过30张者,或无正常理由超常规用药五次以上(包括医嘱用药),经专家组讨论,并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其处方权,并向全院通报批评。同时要接受医务科、药剂科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处方权。第四章 操作规程第一节 调剂操作规程一、处方调配:1、按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认真调配处方,严格执行“三查五对”制度。接方时应先审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药品名称、剂量、数量、用法用量、配伍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医师签字、盖章、药价、收费章及发票附单等内容。2、配药时,如所备药品规格与处方要求不一致,应在调配时注明,并对病人说明,临时调配的药品要求在药袋、药瓶上注明品122、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调配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并观察其质量,该处方的所有药品配齐后方可发药。3、发药时应逐项复核处方内容及药品质量,准确无误后问清病人姓名,得到答复后方可发药,并向病人交待服药注意事项及用法用量,夜班人员必须自我复核。4、处方调配后,调配双方签字并分类存放。值班人员在取麻醉药品处方时必须自我复核后双签字。提倡“唱对”。5、在调配时,必须以清单配药,处方发药。二、统计核算:1、每天处方应归类统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必须当天下账、上账,做到账物相符。2、处方归类做账完毕后,装订,并注明日期、各类处方张数及装订人签字,交药品会计核算,最后按处方保存要求妥善保存。3、药123、品价格应准确,凡领单价格与原执行价不一致时,药品会计必须查询药库物价并做记录。4、药品会计必须准确无误地核算领单。5、盘点表价格每季25日必须全部检查完毕,药品会计签字交药房盘点。6、盘点数必须准确无误,每月盘完点后科内应派相关人员复查。第二节 药品质量验收规程1、药品入库验收时,质检员、保管员、采购员应同时在场。2、药品入库验收前,保管员必须将供货单位的发票、出库单或随货同行与货物一一核对后将发票交物价人员核对,发票由药品会计管理。3、质检员必须实行每个品种开箱检验,内容如下:(1)内外包装箱内容的一致性及装箱合格单。(2)内外包装箱的品名、规格、剂量、数量、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效期、124、厂家、标签内容、标签格式。(3)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包装材料必须合格要求,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标明批准文号。(4)片剂必须对其色泽、大小、均匀度、硬度、光泽度进行检验,并着重就裂片、包衣、压片、压字、霉点等进行检验。(5)胶囊:裂囊、粘连、颜色、硬度、内容物等;软胶囊(胶丸)应大小均匀,无破裂、漏油等。(6)针剂:浓度、颜色、装量误差、澄明度、异物;粉针剂不得有变色、溶化、粘瓶、结块现象。(7)软膏:不得酸败、流油、发硬、风层、生霉、变色、异臭等。(8)糖浆剂:应澄清,无混浊、沉淀或结晶析出,不得有异物、酸败、异臭、发酵、产气、霉变现125、象。(9)中药材料主要检查药材有无水迹、霉变、虫蛀、鼠咬、泛油、变色、风化、气味散失、腐烂等。对每个品种必须严格执行开箱、开盒、开瓶验收,除执行上条规定外。还应对其产品说明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检查。4、验收完毕,质检员必须将购进药品逐条登记在册,保管员、采购员签字确认。5、对已入库药品做到定期保养,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停药并汇报科主任。6、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及时退货并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和“退药登记本”。7、对临床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的,与药品质量有关与否都应进行登记处理。8、定期检查全院各科小药柜,对变质、过期药品立即封存收回、销毁,并登记。9、在验收新药时,需有供货公司提供新药证书、126、药检报告、物价单及生产企业的“一证一照”。10、在验收进口药品时,需由供货公司提供口岸检验报告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并核对其批号、剂量、数量、规格、厂家、注册证号、效期等,及时填写“进口药品入库登记本”。11、与供货单位制定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协议,且与其质检部门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对用量大的药品每批都应提供质检报告并加盖供货单位红章。12、根据市场上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定出本科的药品送检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送检。13、送检、抽检的药品必须停止使用,对抽检的品种要做好退货处理,并及时索要抽检、送检同批号品种的该厂家质检报告。第五章 药剂科各级人员职责药剂科根据医院的性质、任务和专业发展等因素,合理127、设置药学人员编制,形成稳定的层次结构,并按各级职务提出明确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各项技术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医院药学的发展和医院药学技术的成长。一、药剂科主任的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领导药剂科各项工作。制定药剂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2、拟定药材的预算、采购计划,经院长的批准后组织实施。3、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药品监督检验制度,以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4、组织领导药品调配与制剂工作,指导或亲自参加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5、督促和检查毒、麻、精神、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以及药品的检验工作,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执行各128、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定期进行处方检查工作。6、组织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做好药物咨询,处方点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对不合理用药积极与医务人员沟通讲解,并通过药事简讯及培训等形式提高我院的合理用药水平,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7、常深入科室,主动的征求意见,满足临床的需要。得知有危重病员抢救时,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主动的配合。8、领导所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进行技术考试,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9、督促检查各科室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10、组织中草药的加工炮制和改革药剂,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11、组织及指导药学院校学生生产实习和下级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进修的技术指导工作。12、组织实施129、药品登记、统计工作。二、药剂科副主任职责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三、主任(中、西)药师职责1、在药剂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的调剂、药检、临床药学、临床药理、科研、教学等业务工作。2、指导下级药师做好各项业务工作,更深入实际,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指导复杂的药剂调配、药检、药物信息咨询等工作,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经济。3、负责下级药师、实习生、进修生的技术培养和理论提高,亲自参加授课,督促和检查下级药师的具体工作。4、深入临床科室,参加临床查房及病例讨论,研究落实合理用药,了解安全用药情况,征求用药意见,介绍新药。5、组织并亲自参加临床药学、临床药理和科研工作;学习国内外的新理论、新知识、130、新技术、新方法。6、督促检查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7、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及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为下级药师起模范带头作用。四、副主任(中、西)药师职责参照主任药师的职责五、主管(中、西)药师职责1、在科主任和主任药师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并亲自参加药品的调剂、制剂和检验、鉴定工作,保证药品质量。2、组织、带领下级药学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技术操作规程,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及药政法规等有关规定。3、主持某一室的日常业务工作,带领指导下级药学工作人员完成各项任务,保131、证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4、较熟悉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到临床或社区介绍新药,收集药物安全信息,了解药物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积极参加临床药学,合理用药,药物信息咨询和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工作,不断学习、应用国内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6、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具体培训带教工作,组织本科室药学人员的业务学习,定期考核,做好记录。7、应具备良好的药学道德,有事业心,热爱本专业,坚持学习,刻苦研究业务技术,为下级药学人员起表率作用。六、(中、西)药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药师指导下,参加药品采购、管理132、调配、药检、临床药学等日常业务工作。2、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制剂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做好各项工作登记和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3、做好药品管理工作,严防药品霉变、过期失效,检查毒性、麻醉、精神、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报告。深入临床了解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收集药物安全信息。4、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掌握药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学会查阅药学文献,学习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5、担任进修生、实习生的带教工作,指导药士的业务学习和工作。6、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登记工作。7、服从分配,遵守职业道133、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药德,对病人做好解释工作。坚守岗位,严守劳动纪律。七、(中、西)药剂士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和上级药师指导下,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下送登记、统计以及处方调配等工作。2、主动征求临床科室用药意见,改进供应工作。经常检查本室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医院药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严格管理毒性、麻醉、精神和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4、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监守工作岗位,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职业道134、德,树立优良的服务态度,对病人做好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的解释工作。八、临床药学人员工作职责临床药学组核心工作是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经济、适当使用药物,同时兼顾药学科研,尤其药物代谢动力学方面的研究。具体职能如下:1、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详细记录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并予以分析,上报宁夏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尤其要注意中成药、中草药不良反应的发生及原因);2、开展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实现用药个体化;3、开展临床药学监护工作,实现药师的职能转换;4、进行药学情报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并及时反馈于临床;5、进行合理用药咨询工作;6、进行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物相互配伍稳定性研究;7、组织科内业务学习135、,每两周组织科内学习一次;承担进修人员、实习学生的教学工作。9、做好临床药学科研工作。九、分析检测人员职责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检测逐个基本方法的实验技术。努力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能完成所承担的检测任务。2、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范进行各项检测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提供可靠数据,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对检测质量负责。3、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进行送检或自较,以保证在周期内使用。4、熟悉检测数据的处理及误差的基本知识,了解实验中误差的来源,掌握消除(减少)误差的各种方法,能独立地进行数据处理及检测结果的判断。5、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详细填写仪136、器使用登记、维修记录等。6、做好分析测试数据的保密工作,不泄漏给无关人员,保证不将用户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成果用于开发工作。第六章 药剂科奖惩制度一、 劳动纪律1、迟到:8:00准时上班,每迟到10分钟,扣奖金10元,累积满4小时按旷工半天计。2、早退:在接班者到达岗位的前提下,按可以提前15分钟下班计算,早退者扣除本人当天奖金。另外每超过10分钟,扣奖金10元,满4小时以半天旷工计。3、查岗:医院查岗,脱岗者除医院扣奖金外,科内另扣50元。科内查岗,凡班组长不知其去向者,或脱岗超过20分钟无人顶班,扣50元。4、旷工:凡未按医院及科内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均以旷工计。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也以旷工论。137、旷工者扣除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本年度年终奖。并影响本人晋升、晋级。5、休假:请休所有公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一律按假期天数扣发奖金(按请假当月奖金标准算)。(1)所请公假,原则上当月请当月休,不及时休的跨年度作废。(2)值班补休不得存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补休的,过后应择时尽快补休。(3)补休应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补休的,按旷工论处。(4)各药房人员休假期间,部门自行解决人员问题,奖金归各部门;由科内解决,则奖金扣回科内,按平均天数扣奖金。6、业务学习、政治学习以及科内临时会议无故缺席,扣奖金10元。7、在上班时间干私活(包括玩电脑、玩游戏、洗澡138、,吃东西、带小孩上班等)扣本人50元。8、上班期间不准在药房办公地点会客、聊天,违者扣奖金50元。 二、工作质量1、调剂工作;(1)有药不发,有药不领,扣本人奖金100元,由于本人不了解药品情况而随意说无药者,扣发本人奖金50元。(2)部门无药,但其他部门有药(包括药库)而不联系取处方者扣本人奖金100元,接到联系而拒绝取处方者,扣奖金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行处罚。(3)患者或护士取药,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凡拖延取药者扣奖金50元,拖延时间以3分钟计算。(4)由于脱岗而造成工作延误,扣除本人当月奖金,并扣除班组长奖金30元。(5)处方取药后必须立即签字盖章,处方签字缺一人(住院部除外)扣139、发本人奖金10元。签字不清楚者,每张扣奖金5元。(6)由于部门内部原因而造成临床或患者延误取药,扣除当事人奖金100元,并扣除班组长30元。(7)门诊处方收费附单缺一张,扣发当事人奖金10元。(8)凡明知药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发药,扣一个月奖金(包括发过期药),扣班组长30元。(9)配方和核发差错一次,扣当事人双方各50元奖金,情节严重,另行处罚,处方主要内容不全而配方者类同。(10)各部门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不合格处方登记本”和“交班本及电话记录本”,并如实认真填写,部门交班必须认真,交班本应及时记录,否则每项扣除班组长30元。(11)中药房秤量误差5%以内,每超过1%扣当事人奖金10元。140、(12)统计处方必须数目准确,帐物相符合,品种不符合的,扣30元。(13)科内交待的工作不得拖延,拖延者扣100元。2、药品采购管理(1)药库临时断药,来药后24小时内送达药房。拖延两天扣保管员30元。(2)保管、采购、质检、会计必须做好药品验收工作,及时登记记录,违反者扣本人30元奖金,情节严重,另行处罚。(3)药库保管因工作失误粗心造成损失,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并根据药品金额扣本人15%奖金。情节严重,另行处罚。(4)采购应严格按计划申购药品,应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在接到计划后应在1-2天内联系完毕,对于随意延误时间,每超过一天扣发10元奖金,延误急需药品采购造成不良后果,视情况扣501141、00元奖金。并将药品采购情况上报主任。(5)购进药品如有外观质量不符合等问题,没及时退货的,扣质检、保管员、采购员奖金50元。(6)科主任下达工作检查内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记录,否则扣当事人奖金50元。(7)采购、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医院采购计划,临时变更必须有相应手续,否则扣奖金50元。三、经济核算1、保管、会计账册整齐无误,一项失误扣30元。2、根据药剂科会计工作规范,违反一项扣30元,造成重大损失扣13个月奖金。3、统计处方金额差错每张0.5%,扣当事人30元,以此类推。4、盘点每次抽查错一种扣10元,依次类推。5、盘点不准确,差错金额在500010000元内,班组每人扣30元。并分142、析原因。6、盘点不准确,差错金额在1000020000元内,班组每人扣50元。并分析原因或重新盘点。7、盘点不准确,差错金额在20000元以上,班组奖金每人扣100元,并重新盘点。8、盘点表价格每错1种,扣当事人奖金10元,盘点表零乱,扣盘点人奖金30元。9、与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科主任同意,否则扣50元。四、药品质量1、本部门有近期失效药品而不提前三个月通知库房而造成损失,扣发本部门一人份当月奖金,药库保管应提前两月报科主任,否则造成损失,按金额的15%扣发保管员奖金。2、退货不彻底,近效期三个月没上报,没造成损失的,扣当事人奖金100元。3、调剂台不许有过期药品,发现一143、次扣50元奖金。4、凡药库通知退货而没有清理完全造成药品损耗,各药房承担全部责任。以记录为准。5、质检人员未能将严重的质量问题检出,扣奖金100元。五、服务态度:1、不论任何原因与病人、护士吵架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奖金50元。2、无论任何理由与本科人员吵架一次,扣除当事人双方当月奖金50元。3、以任何理由推委病人,视情节轻重扣本人13个月奖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事人应按医院规定,待岗三个月。4、不服从科领导及班组长安排,造成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每耽误一天扣发本人一个月奖金,或以旷工计,严重者上交医院人事科。5、表情冷漠,语言粗俗,态度生硬,造成取药者不满扣奖金50元。6、上班应保持正常工作秩序,144、不允许谈笑、聊天、扎堆,否则扣当事人50元。六、环境卫生:1、上班时间不穿白大衣及佩带胸牌者,扣本人奖金10元。2、药品存放杂乱无章,扣相应岗位50元奖金。3、药品(包装及投药瓶)不应有尘土,否则扣相应岗位20元奖金。4、部门门窗应干净,否则扣相应岗位20元奖金。5、工作台面应干净、整齐,否则扣相应岗位20元奖金。6、地面应保持干净,否则扣相应岗位20元奖金。7、衣物摆放整齐,否则扣相应岗位20元奖金。8、值班室铺位整齐,否则扣相应岗位20元奖金。9、值班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存放两天以上扣20元奖金。10、消毒工作:(1)消毒品种不齐备扣部门奖金30元。(2)消毒器具不齐备扣部门奖金30元。145、(3)消毒制度不健全扣部门奖金30元。11、调剂台上不应存放私人杂物,否则扣10元。12、药房内除了集体需要管理的物品可以加锁外,其他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锁。13、值班人员交班前不做卫生、不整理药品扣10元。14、门窗水电等安全出现问题每次扣50元。七、其它:1、安排各项检查项目,一项不执行扣检查人员30元,被检人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扣奖金50元,情节严重者暂停工作,以至上交人事科下岗培训。2、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药房不配合者扣奖金100300元。3、值班钥匙传递有误,影响正常上班扣50元,造成严重后果加重处罚。4、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每次扣30元。5、未经批准私自换药者扣50元。八、奖励:1、各146、部门定岗人员固定,缺人后未补充仍完成工作任务。2、月,季度药品销售金额剧增者。3、受到医院、病人表扬者。4、医院卫生检查受到表扬的部门。5、提合理化建议,对工作有明显改进者。6、各组长领导全组完成任务好,团结协作好。7、有突出贡献者,获得科技成果奖者。8、积极撰写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9、开展新业务。10、因工作需要,放弃休息,加班加点者。九、误餐、值班费及值班补休规定。1、严格按医院规章制度执行。2、各药房夜班:大、小夜班可以连续进行。3、药房正常值班,第二天下班休一天。药库正常值夜班,第三天休半天。4、星期六、星期日值班给补相应休息。5、星期五、日值夜班均按正常下班算,不许补休。6、147、“连班”必须上够8小时,无补休。7、每月盘点参加人员(包括调剂、会计)补助12元/次。8、对临时性加班由各组长掌握并签字同时上报科里给补休。9、国家节日假一律补休,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2、在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148、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3、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4、医院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149、方式。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7、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150、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8、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9、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10、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1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151、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3、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152、者家中使用;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14、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并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15、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153、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17、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18、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为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154、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学、护理、保卫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组长:闫树英成员:施明国、王惠成、赵红玲、唐卫东(二)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155、核,定期组织检查。4、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6、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三、特殊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应慎重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特殊药品,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掌握有关特殊药品的管理法规和制度。2、建立特殊药品的156、出入库专用帐册,及时上下帐,做到帐物相符。3、特殊药品库及使用部门应将特殊药品储存在专用保险柜内。药库须双人双锁管理,各调剂室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4、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内容须填写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配发麻醉药品处方时须双签字。5、各调剂室须建立特殊药品专用登记册,及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四、麻醉药品注射剂计划审批制度1、根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由药库根据实际用量提出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2、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经药监局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申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3、持该卡按照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限量的规定,157、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4、药剂科在采购麻醉药品注射剂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药监局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及购用限量购用。五、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计划审批制度1、根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由药库根据实际用量提出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2、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经药监局批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开具麻醉药品158、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具有处方权的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门诊办公室保管。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在医院内使用,或者由主诊医师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保证用后将空安瓿收回,交药房验收登记。5、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6、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159、;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160、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1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13、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以上药品仅限于医院161、内使用。1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5、将此管理规定纳入到医院综合目标考核。16、本规定从2005年2月16日起执行,有不清楚之处医务科负责解释。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1、患者所拥有的权利:(1)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2)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3)有委托亲162、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4)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卫生局医政科电 话:61990242、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3)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4)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3、重要提示:(1)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163、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保管管理制度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标签164、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检查有效期,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确保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4、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本、专柜双人双锁;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与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药同志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5、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165、做到日日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6、住院药房管理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各临床科室小药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质量、有效期、数量。八、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卫生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单位为放射科。放射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3、放射性药品的采购由使用科室计划,药剂科上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总后进行。4、放射科必须具备有效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5、凡进货同位素需根据厂家的说明书作好登记,并在外包装木箱上说明同位素名称。6、同位素源一律放置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7、凡使用或稀释同位素,须在同位素登记本上作好166、记录并贴上标签。(注明同位素名称,放射性日期及签名)并注意核对。8、寿命长及剧毒的放射性核素应由专人保管,并存放于保险箱内。9、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放射科负责。10、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九、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和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3、药剂科根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提出用药计划,提请主管院长批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购药计划167、,向指定的毒性药品经营单位购用。4、毒性药品自定点经营单位购入后,三方人员(采购员、保管员、质检员)必须立即当面对药物质量及药物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等严格核对,全部验收合格后,立即填写验收合格单(三方共同签字),以上任一项不符,均不得验收。5、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指定的安全库房内,加双锁,双锁由药品保管员和质检员分掌,专柜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交由他人,必须由他人代为保管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毒性药品设立专用账册登记,账册必须妥善保管,其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6、调剂室及医院其他部门领用毒性药品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批。各部门领用的毒性药品必须使用专册登记168、,专人、专柜加锁,妥善保管,须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7、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xx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用于配方。8、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9、要建立毒性药品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169、门。10、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11、药剂科必须加强对毒性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严格执行“五专”(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滥用毒性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办法1、易燃、易爆、易腐蚀性药品均属于危险药品,需严加管理。2、危险性药品一律由药库统一购买、保管和核发。3、药品应储存于危险品仓库内并分类堆放,特别是性质相抵触的药品(如浓度与强碱),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一般不得与其它药品同库储存,并远离电源、火源,同时应有专人保管。4、购入本170、类药品验收后,应及时入危险品库,不得在库外长期存放。并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严禁烟火,不得进行明火操作,并有消防安全设备(如灭火器)。5、药库购买本类药品应根据需要,少量多次购入,不得大量积存以减少不安全因素。6、酒精应存放酒精库,分装酒精及大量配置酒精制剂应注意通风,操作时须远离火源,禁止吸烟,不得有明火。7、易爆、易腐蚀性药品领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8、氧化剂保管应防高热、日晒,与酸类、还原剂隔离,防止冲击摩擦。钾、钠、钙金属应存放于煤油中;磷,应存放于水中;易燃品、自燃品应与热隔绝,并远离火源,应存放于避光阴凉处。9171、存过本类药品的空容酒精桶、酸桶等,由药库统一负责,不得存留于室外。10、节假日前,由科主任、班组长共同负责全面检查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十一、兴奋剂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特制定本制度2、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3、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反兴奋剂条例,熟悉xx年兴奋剂目录,依法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加强兴奋剂药源控制,强化医务人员的反兴奋剂意识,做好反兴奋剂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4、医院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172、品经营企业购入该类药品。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年。5、医师和药剂人员在处方和调剂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药品时,要合理用药,同时告知患者遵医嘱合理使用。第八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第一节 宁夏xx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由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多种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遍布临床各科,其中细菌性感染最为常见,因此抗菌药物也就成为临床最广泛应用的药物之一。在抗菌药物治愈并挽救了许多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导致的不良后果,如不良反应的增多,细菌耐药性的增长,以及治疗的失败等,给患者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173、影响。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表现在诸多方面:无指征的预防用药,无指征的治疗用药,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等。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员则的要求,经仔细研究,讨论制定了宁夏xx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期达到提高我院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展,降低医院费用的目的。一、xxxx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是否正确、合理,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有无应抗菌药物指征;(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二、抗菌药物174、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2、住院病人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先采集血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未获结果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病原学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3、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预后,需认真对待。治疗前判断感染性质,对轻型的社区获得性感染,可使用一般口服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175、身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后应及时转为口服。4、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予少数情况,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辅助治疗。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包裹性厚壁脓肿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导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滴耳。5、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所感染的病原菌种类、部位、程度和患者的综合病情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是否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76、:(1)根据本地区、本院、本病区细菌耐药情况选用抗菌药物。(2)给药途径: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等特点决定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3)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药物消除半衰期,确定给药次数和间隔时间。(4)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按特定疗程执行。(5)在多种药物可供选择时,应以窄谱、价廉、不良反应少优先。(6)门诊处方抗菌素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天量,最多不超过7日(抗结核药物除外)应控制多药联用。(7)抗177、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用药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更换所用抗菌药物。6、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指征。单一药物治疗有效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可以联合用药。(1)病原菌尚未明确的严重感染,特别是免疫功能低下或免疫缺陷疾病的严重感染。(2)单一抗菌素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二种或二种以上病原菌感染。(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及重症感染。(4)需长疗程治疗,并且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素药物易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感染等。(5)由于药物的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178、减少,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其他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会增多。7、外科手术预防性用药原则外科预防用药的选择:抗菌药物的选择应视预防目的而定。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79、150ml),手术中可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情延长;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的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我区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我院将抗菌药物分为第一线(非限制使用)、第二线(限制使用)与第三线(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第一线: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180、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2、第二线:与第一线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第一线使用,应控制使用。 3、第三线: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应严格控制使用。(二)分级管理办法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我院“细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181、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第一线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第二线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第二线抗菌药物治疗;第三线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第一线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第二线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字后使用;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第三线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应用时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字后使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对使182、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均要求在病历上详细记录,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一)我院将“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挂靠到药事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医务科、质控办、院感办、药剂科、共同协作完成。(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工作职责与任务。1、结合医院实际,制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原则,并组织实施与监督。2、质控办、院感办、药剂科负责督导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由医务科协助开展相关工作。3、医务科、质控办、感染科、药剂科每季度组织具有高级任职资格的专家对全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总结、分析和通报其应用情况,及时为临床提供抗菌药物使用信息。4、医务科183、督促、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相关制度,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并参与检查与考核。5、质控办专家组在日常的病历质量检查中,按照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的有关条款,严格检查和考核。6、院感办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相关制度,并参与监督与考核。定期对细菌感染性疾病的分布、病种、药敏、耐药菌株、院内感染菌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每季度向全院通报一次。(三)各临床科室应严格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使用各类抗菌药物应根据其适应症,并由相应级别医师签名,违反规定视情节将对科室及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四)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医院综合目标考核之中。第二节 抗184、感染药物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院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遏制抗感染药物日趋严重的滥用,特制定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办法。(一)抗感染药物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2、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3、制订个性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4、密切观察病人有无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感染药物。5、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感染药物费用支出。(二)抗感染药物使用细则6、已确定为单纯病毒感染性疾病者不使用抗病毒以外的抗感染药物。7、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感185、染药物.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性感染不能排除者,可在留取临床标本后针对性地选用抗感染药物进行经验性治疗。8、凡有感染迹象,并能留取标本者,在使用抗感染药物前尽早留取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检测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结果、结合临床慎重进行选择或修正原用抗感染药物。9、使用抗感染药物应有明确的细菌感染指征,医生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药物的适应症、药代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10、一般情况下,用药48-72小时疗效不佳才可考虑换药。体温恢复正常、症状明显消失后72小时考虑停药,严重感染者疗程应适当延长。11、联合应用抗感染药物应严格掌握指征。联合使用的指征是186、:(1)病原体未明的严重感染;(2)混合感染,感染范围广,考虑可能有两种以上细菌感染;(3)单一药物难以控制的感染;(4)机体深部感染或抗感染药物难以渗透的部位感染;(5)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6)为减少药物毒性反应,联合应用以减少剂量。12、严密观察抗感染药物的毒副反应。如肾毒性、神经毒性、肝毒性、骨髓抑制性等。严格掌握小儿、老人及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特点。13、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的局部用药。14、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的预防用药。(1)避免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感染药物及二、三线抗感染药物作为预防感染的手段。(2)手术及侵袭性操作应以无菌操作为预防感染的主要手段。必须预防用药时,应采用“围术期187、”给药,术前30-60分钟单次足量给药,手术时间超过药物半衰期者可术中追加一次。并优先选用窄谱抗感染药物,尽可能避免以广谱抗感染药物特别是三线药物作为预防用药。不提倡联合预防用药。一类手术(除外术后体内保留人工合成材料者)原则上不得预防性使用抗感染药物。二类手术预防用药一般不超过3天,三类手术预防用药依病情而定。(3)耐药后果严重的抗感染药物严禁作为预防用药。如万古霉素、泰能等。15、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分依赖抗感染药物。16、护士应了解各种抗感染药物的主要药理作用,准确执行医嘱,严格掌握配制要求,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17、重视药物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新药、抗感染药物的管理。1188、8、组织设置(1)医院药事委员会全面负责抗感染药物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院感办、药剂科共同协作完成。(2)临床科室药物管理小组(即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科室抗感染药物管理。19、职责(1)药事委员会根据医院内抗感染药物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药剂科全面负责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定期总结、分析和通报其应用情况。及时为临床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组织专家对全院抗感染药物应用进行指导和咨询,并开展血药浓度监测工作。(2)医务部门督促、指导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相关制度,189、协助组织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参与检查与考核。(3)感染管理科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并参与监督实施。负责相关内容的培训,定期向抗感染药物管理办公室提供院内感染的相关信息。(4)护理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培训。督促、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5)检验科负责全院微生物学监测。开展病原体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定期总结、分析,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反馈,并向全院公布。(6)临床科室药物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现状的收集,并协助抗感染药物管理办公室进行临床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药敏调查、联合用药情况的汇总,药效调查,感染现状的调查及信息反馈。20、相关制度(1)将常用190、抗感染药物划分成一、二、三线。住院医生处方权限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线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三线药物。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在值班或急诊时遇到严重感染的情况,可用二、三线抗生素,但需报医务处(科)备案。(2)联合用药3种及以上抗感染药物要有药敏监测报告,且须经科主任批准并报医务处(科)备案。(3)院感办每年1-4次对感染病人的分布、病种、药敏、耐药菌株、院内感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全院通报。定期对临床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具体落实药事管理委员会做出对抗感染药物临床使用进行调整的决定。(4)三级医师查房应含有抗感染药物应用内191、容;药剂科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指导,主动为临床用药服务,参加抗生素使用的查房,并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感染药物的信息。(5)药剂科及感染管理科要定期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与科学评估。附件:一、二、三线抗感染药物目录(见下表)第三节 关于在我院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有关规定1、临床各科室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药品时,均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严格按各种药物说明书的要求给患者使用。凡是说明书中要求进行皮试的品种必须做皮肤过敏试验。2、给患者开具头孢类抗菌药物(包括口服和注射制剂)时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3、凡通过注射或静脉静注方式使用各种头孢类抗菌药物,必须用所用药物配制皮试液进行皮肤过敏试验。头孢192、类药物皮试液浓度为300ug/ml,皮试结果的判定按青霉素皮试的规定执行。4、用药过程中应该密切注意观察用药反应,落实好过敏性休克的急救准备工作。5、请临床各科室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xxxx医院抗感染药物使用分线分类一线二线三线青霉素类青霉素、氨苄西林、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莫西林、青霉素V钾、哌拉西林、氯唑西林、美洛西林、舒他西林、氟氯西林、呋布西林、苯唑西林、阿洛西林、替卡西林、氨氯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氨苄西林/丙磺舒、美洛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磺苄西林、羧苄西林头孢菌素类193、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头孢氨苄/甲氧苄啶、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头孢泊肟酯、头孢克肟、头孢他美酯头孢噻肟、头孢呋辛钠、头孢曲松、头孢噻吩、头孢哌酮、头孢硫脒、头孢他啶、头孢替唑、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噻肟/舒巴坦、头孢唑肟、头孢哌酮/他巴唑坦、头孢曲松/舒巴坦头孢匹肟、头孢丙烯其他内酰胺类拉氧头孢、氟氧头孢、头孢米诺、头孢西丁、头孢美唑、头孢替坦、头孢拉宗、氨曲南亚胺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氟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阿米卡星、妥布霉素、链霉素、卡那霉素、小诺米星、新霉素西索米星、奈替米星、大观霉素、核糖霉素、依替米星异帕米星、阿司米星、利维194、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多西环素、金霉素美他环素、米诺环素、胍甲环素、地美环素大环内酯类红霉素、螺旋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依托红霉素地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交沙霉素、罗红霉素喹诺酮类吡哌酸、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左氧氟沙星、依诺沙星氟罗沙星、培氟沙星、依替米星、加替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吉米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硝基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苯酰甲硝唑硝基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酰胺醇类氯霉素甲砜霉素抗真菌药制霉菌素、克霉素、灰黄霉素、咪康唑、特比萘芬、益康唑氟康唑、伊曲康唑、酮康唑抗病毒药病毒灵、利巴韦林、阿昔洛韦、聚肌胞更昔洛韦、阿糖胞195、苷、泛昔洛韦、伐昔洛韦、喷昔洛韦万乃洛韦、拉米夫定、齐多夫定抗结核病药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利福定、对氨基水杨酸钠、丙硫异酰胺利福霉素、利福喷汀其他类抗菌素林可霉素、磷霉素克林霉素、磷霉素钙甲氧苄啶、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上述药物若为进口,自动升级管理,即一线药物升级为二线药物,二线药物升级为三线药物第九章 药物过敏性试验暂行办法药品说明书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临床或患者用药的基本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要求进行皮试的,必须进行,不能简化。除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药物外,临床上还有一些药物能诱发过敏反应,导致休克,甚至死亡。使用前须进行过敏性试验。为明确过敏196、性试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特制定本办法。一、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性试验办法目前认为青霉素G中过敏原的主要抗原决定簇是青霉噻唑基,它是由青霉素分子打开内酰胺环而形成的衍生物,因各种不同侧链的青霉素都形成该抗原决定簇,相互之间能发生强烈的交叉过敏反应,故青霉素类药物可以用青霉素G钠作皮试。1.注射用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更换同类其他或不同批号药物,或停药一天以上时,必须重做过敏试验。普鲁卡因青霉素用药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及普鲁卡因皮肤试验,其中任何一药试验阳性者均不可应用。2.口服青霉素类药物 给药前须仔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做青霉素皮肤试验,既往有青霉素过敏史者或皮试197、阳性反应者禁用。2、青霉素皮试液的制备与保存青霉素G钠溶于生理盐水溶液以无菌操作法制成,其浓度为500单位/ml,新鲜配制,4下保存不超过24小时。3、青霉素皮肤试验方法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用1ml注射器抽取皮试液0.1ml做皮内注射(小儿注射0.020.03ml)使成直径等于或小于0.5cm的皮丘,拔针后切勿按揉。结果观察皮内注射20分钟后,如皮丘隆起增大、出现红晕、直径大于1cm,周围有伪足,局部发痒或有头晕、心慌、恶心感均判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侧前臂用生理盐水作对照试验。注意事项极少数病人可在皮肤试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常于注射后数秒至5分钟内开始,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198、病人死亡,故应做好抢救准备。皮试结果只具有临床参考价值,青霉素皮肤试验阴性反应者,在注射青霉素类药物时及注射后20分钟,仍需严密观察有无过敏反应出现。二、注射用头孢菌素类及其他-内酰胺类药物过敏性试验办法头孢菌素中过敏原的主要抗原决定簇是以7位R1侧链为主的衍生物,两个头孢菌素间或头孢菌素和青霉素间的R1侧链相同或相似时可能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本院规定: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凡通过注射或静脉滴注方式使用各种头孢菌素须做头孢菌素皮试,并要求皮试液以所选用品种的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药物新鲜配制。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过敏反应史者禁用,对选用品种过敏者禁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199、过敏性休克类似青霉素休克反应,可参照青霉素休克同样处理。皮试液的制备与保存以生理盐水稀释,皮内试验选用药品浓度为300g/ml,现配现用。皮肤试验方法与结果观察同青霉素皮肤试验。三、造影剂过敏试验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主要经肾排泄的造影剂包括离子型造影剂(如复方泛影葡胺)、非离子型造影剂(如碘海醇等)、油脂类造影剂(如碘化油)、磁共振成像的顺磁性造影剂如钆类螯合物等。使用前和使用时应注意:(1)决定采用造影检查之前了解患者有无过敏性疾病,一般食物或药物过敏史,以及对碘剂的严重反应史。(2)过敏性试验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造影剂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并需明确过敏试验本身也可导致严200、重过敏反应且试验结果只具有一定临床参考价值,不预示发生反应严重程度,阴性结果也存在发生严重反应(包括致死反应)的可能性。(3)要求在造影检查室内配备各种处理和抢救造影反应的药品和器械,在病人注射造影剂后应有掌握造影反应和处理技能的医护人员在场作严密观察。如果在造影过程中出现严重症状时,应立即终止造影并进行抗过敏、抗休克和其它对症治疗。若有心脏停搏则需立即进行心脏按摩术等。造影剂过敏试验方法及结果观察:皮内试验阴性的患者才可以做静脉注射试验。皮内试验方法:将同一造影剂0.1ml注入前臂内,另在其下方或对侧前臂注入同量的蒸馏水作对照,15分钟后观察,出现超过直径1cm的红斑或丘疹,或有伪足形成者属201、阳性反应。静脉注射试验方法:将同一品种造影剂1ml缓慢输入静脉,观察15分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荨麻疹、心慌、气急、血压下降及其它不适等症状者属阳性反应,严重者出现休克、惊厥、喉头水肿及呼吸循环衰竭等。附表1.造影剂通用名/商品名类别说明书规定复方泛影葡胺离子型对碘过敏者禁用。应用前应做碘过敏试验。1ml:0.3g(供过敏试验用)四、生物制品及其他药物过敏试验办法生物制品及其它药物的过敏试验办法应严格按照中国药典2005版临床用药须知及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操作。附表2.生物制品通同名/商品名规格皮试液配制及过敏试验方法结果观察破伤风抗毒素1500U/支以生理盐水稀释10倍,取皮试202、液0.05ml在前臂作皮内试验。观察30分钟,如注射局部出现皮丘增大、红肿、浸润,特别是形似伪足或有痒感者,为阳性反应。如皮试为阳性,应采用脱敏注射。如有注射局部反应特别严重或伴有全身症状则为强阳性反应,应避免使用。白喉抗毒素同 上同 上肉毒抗毒素同 上同 上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同 上同 上抗炭疽血清同 上同 上抗蛇毒血清以生理盐水稀释20倍,取皮试液0.1ml在前臂作皮内试验。同 上门冬酰胺酶1万U/瓶用生理盐水制成浓度为20U/ml皮试药液。皮内注射0.1ml皮试药液。至少观察1h,如有红斑或风团即为皮试阳性反应,阳性反应者禁用本品。降钙素1ml:50U有过敏史者应做皮试。(50U/支)用针203、筒取0.2ml,用生理盐水稀释至1ml,皮内注射0.1ml(约1U)。15分钟后观察,结果判断标准同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右旋糖酐500ml过敏体质者做皮试,皮内注射原药液0.1ml。15分钟后观察,结果判断标准同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注射用抑肽酶278U/瓶1瓶溶于5%GS10ml,抽1ml,再用5%GS稀释至5ml,取1ml经静脉缓慢注射。 严密观察15分钟。凡出现皮疹、胃肠不适、低血压、心动过速、呼吸困难等过敏反应应立即停用3。阳性反应者禁用。注射用胸腺肽用生理盐水制成浓度为25g /ml皮试药液。皮内注射0.1ml皮试药液。15分钟后观察,结果判断标准同青霉素皮肤试204、验。阳性反应者禁用。附表3.其他药物通同名/商品名规格皮试液配制过敏试验方法结果观察硫酸链霉素1g250单位ml。抽取皮试液0.1ml作皮内注射。观察20分钟,结果判断标准同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盐酸普鲁卡因2ml:40mg100ml:1g取0.1毫升普鲁卡因加生理盐水0.7毫升成0.25%溶液。在前臂作皮内注射0.1ml。观察20分钟,结果判断标准同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盐酸普鲁卡因肾上腺素2ml:40mg普鲁卡因0.05mg肾上腺素取0.1毫升普鲁卡因加生理盐水0.7毫升成0.25%溶液。在前臂作皮内注射0.1ml。皮内试验的结果判断标准参见青霉素钠项下。阳性反应者禁用205、。细胞色素C2ml:15mg以生理盐水稀释,皮内法0.03mg/ml 在前臂作皮内注射0.1ml。皮内试验的结果判断标准参见青霉素钠项下。阳性反应者禁用。维生素B1注射液2ml:100mg2ml:50mg以生理盐水稀释10倍在前臂作皮内注射0.1ml。皮内试验的结果判断标准参见青霉素钠项下。阳性反应者禁用。对含维生素B1的复方制剂(注射)均应做维生素B1皮试。五、预防药物过敏须遵循以下原则:1、减少药物过敏反应危害的有效办法是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详细询问病人过敏史,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出现异常反应及早发现,及早处理。2、过敏性试验本身具有诱发严重过敏反应如呼吸衰竭、休克等206、的危险,试验过程中应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并做好急救准备。3、过敏性试验结果具有临床参考价值,但存在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况。过敏试验阴性的病人用药过程中仍需密切观察,并做好急救准备。4、如发生过敏性休克,应立即肌内或皮下注射0.1%肾上腺素注射液0.51ml(小儿酌减),必要时可数分钟重复注射一次或进行静脉注射。并根据需要进行输液、给氧、滴注肾上腺皮质激素、应用升压药和其他必要的急救措施。名词解释:过敏反应有即刻反应及迟缓反应,症状出现的早晚与药用量无关,轻重与药剂量无关。但一般第一次轻,如再次使用,则越来越重。即刻反应也称速发反应,当接触过敏性药物时可立即出现反应。一般在10分钟左右出现,2030207、分钟表现得最明显,如反应较轻,可在13小时内症状消失。常见的表现有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过敏性肠炎、过敏性鼻炎,甚至过敏性休克。迟缓反应又称迟发反应,多在36小时后出现症状,以皮肤表现为主,休克反应少见。附录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申购、使用和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及确定为城208、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申购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应当备案采购药品和临床使用、价格执行、储存保管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药品“三统一”政策、措施,为xx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农村卫生室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当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第五条 除村卫生室外的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与本单位药剂科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药品“三统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院长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任对本单位的药品“三统一”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级别分类、209、分级使用中标药品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保证中标药品的申购率和使用率达到95%以上;(二)做好医务人员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和使用规定药品目录的培训工作;,(三)监督检查本单位药品申购、使用、药品质量安全及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四)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目标,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六)及时查处本单位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第七条 医疗机构分管药品“三统一”具体工作的副院长或者副主任协助院长或者主任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210、(一)负责审核批准本单位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申报计划;(二)组织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保证在药品配送到达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三)负责组织检查、评审中标药品的临床使用及其他处方药品使用情况;(四)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五)负责组织药事管理委员会筛选确认中标药品目录、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和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第八条 医疗机构药剂科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单位药品需求,及时作好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购计划和报批及备案工作,其中,申购计划中中标药品申购率必须达到95%以上;(二)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使用211、中标药品的情况;(三)每月统计分析本单位药品申购、使用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四)负责核定、公示本单位申购药品价格;(五)负责本单位药库、药房的规范化管理;(六)负责完成药品“三统一”工作要求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作好下列工作:(一)认真配合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接受乡镇卫生院组织的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的培训。(二)根据卫生室药品需求和一级药品中标目录规定,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申报药品采购计划,保证中标药品申购率和使用率达到95%以上;(三)认真做好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查验和保管工作,并及时公示使用中标药品目录和价格;(四)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货款;(五)依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212、合理开具中标药品处方,正确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第三章 药品申购第十条 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的申购管理:(一)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分类,分别使用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中标目录。(二)药剂科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品种及数量需求,制定中标药品申购计划,并从规定药品中标目录中合理筛选中标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对中标药品的筛选,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为原则。(三)组织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对中标药品申购计划中所筛选中标药品目录予以讨论确认,报分管院长或者主任审核批准(四)将批准的中标药品申购计划及时报送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三方行政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13、。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暂不招标药品的申购管理:(一)药剂科根据医疗机构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和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制定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从规定药品目录中合理筛选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二)组织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对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中所筛选药品目录予以讨论确认,报分管院长或者主任审核批准。(三)对批准的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使用和管理。(四)对批准的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中的急救药品、低价普通药品,应提前向药品配送企业报送申购计划,配送企业不能按时配送并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医疗机构可以向其它合法214、药品经营企业限价采购。(五)对批准的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备案。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对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购管理。(一)备案采购药品应当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备案采购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二)临床科室确因临床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的,必须填写全区备案采购药品申报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院药剂科审查。(三)药剂科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公室批准、备案。第四章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格管理,21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限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购使用的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15%”的加价政策。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必须经单位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审核后,连同监督电话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有异议向医疗机构提出质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投诉。第五章 药品储存保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药库、药房实行规范化管理。化学药品216、中成药和中草药应当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定位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库单独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储存管理,并设置防盗设施。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购药品入库时,工作人员应当对照申购药品计划和规定要求认真核查验收,详细登记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和有效期,对不符合规定和计划外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对进口药品入库应当查验加盖配送企业印章的进口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物制品入库应当查验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并做好登记保存工作。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申购药品入库验收时,发现217、假劣药品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毁或作退货处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出库遵守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出库单仔细查验核对,作好登记工作。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等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使用,应当按照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及时处理。第六章药品使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应当根据临床诊断实际,自觉合理地使用中标药品。开具药品处方时应当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查评制度,由分管院长或者主任组织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科室主任,按季度对临床医生处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18、点评。第二十三条药房专职人员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审核药品调配处方,发现处方用药错误或者用药不合理的,应当拒绝调配,并告知处方医师,及时纠正。第二十四条医护人员发现临床使用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医院和所在地药监部门报告。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剂科主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219、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第二十七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一)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的;(二)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三)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四)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中标药品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一)收费人员不按规定价格划价,超规220、定加价率收取药品费用的;(二)财务人员账目弄虚作假隐瞒药价或者不按规定支付药品配送企业货款的;(三)保管人员及药房人员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四)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它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它利益的;(五)自行采购暂不招标药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医生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政府补助工资或者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的处理。第三十条 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21、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录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 “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保障我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xx政府及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卫生、监察、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本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222、职责,明确责任,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第四条 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特别调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xx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三统一”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成立领导、组织、协调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领导机构;(二)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三)制定贯彻落实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办法和措施;(四)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组织监督检查,落实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三统一”监督管223、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的有关文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二)开展“三统一”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拟订统一招标药品目录的培训工作;(三)组织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四)审核应当备案的自行采购的药品目录;(五)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申报、采购、使用和监管;(六)协调、沟通和处理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监察、药监、物价、工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收到有关药品招标、价格、配送、使用、质量等方面的投诉、申诉和举报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224、二)监察部门对卫生、药监、工商、物价、招标等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药招办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三)药监部门要向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派驻监督员,对配送企业中标药品的购进品规、购进渠道、药品质量、仓储管理及配送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工作,对招标采购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统一价格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性调价、原材料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药品价格变动的进行及时调整,对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工商部门对中标人、配送企业、医225、疗机构在经营中随意不提供药品、拖欠货款等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查处。第八条 各级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的职责:(一)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受理相关投诉;协调招标机构、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各方关系,为全区药品“三统一”工作提供服务。(二)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三统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签订药品配送三方行政合同,监督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行为;对本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调整意见。第九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226、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具备相应的物流和信息设施设备,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二)严格从药品中标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提供规范的仓储管理,中标品种仓储率应达到90%以上;(三)主动联系医疗机构,为所负责配送的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质量规定、效期规定的药品,并提供退换药品伴随服务;(四)配送服务中,中标药品计划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5%以上,配送单位时效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急救药品的配送到位时效,城市、乡村应当分别在1小时内和2小时内送达;(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人结算货款。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级别分类、分级使用中标药品的原227、则,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二、三级药品中标目录,市县二级医疗机构使用一、二级药品中标目录,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使用一级药品中标目录;(二)执行“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15%”的加价政策,实行统一价格;(三)按照用药需求,依照自治区规定的药品目录,严格遵守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申购制度,申购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四)药品配送到达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xx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对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管及职责履行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应当依照职权,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228、证各项职责能够严格履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各职责部门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进行特别调查,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xx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特别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xx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 市、县级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本级xx政府负责进行特别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第十四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特别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xx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229、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特别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本级xx政府和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第十六条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自治区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特别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xx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本级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特别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xx政府和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 监察、卫生、药监、工商、物价、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信箱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230、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xx政府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成立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机构的;(二)未制定具体措施,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规定不力的;(三)执行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得到协调、解决的;(四)对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第十九条 监察、物价、药监、工商部门履行231、管理职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不及时的;拒绝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二)药监部门:派驻监督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中标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药品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的;拒绝受理药品质量投诉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三)物价部门:统一价格核定工作滞后的;价格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拒绝受理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四)工商部门: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及时的;拒绝受理关于违反合同的投诉举报232、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药品“三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政策宣传、执行不力的;(二)未签订药品配送三方行政合同的;(三)未开展拟订药品招标采购目录培训工作的;(四)对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监管不力的;(五)对备案自行采购药品审核不严的;(六)与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协调沟通不够,解决问题不力的;(七)未按规定将本地区发生的违反药品“三233、统一”规定的有关情况和依法对违规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的。第二十一条 各级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程序和工作不规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二)组织、协调工作不力,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药品“三统一”政策执行情况的;(三)拒绝受理药品统一招标、配送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不力的。第二十二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义务履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234、的,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保证金直至取消其统一配送资格。具体为:首次扣除保证金5-10万元,限期整改;再次扣保证金10-20万元,黄牌警告;最后扣完剩余保证金,取消统一配送资格:(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二)配送网络功能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统一配送工作的;(三)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销售的;(四)中标药品品种仓储率未达到90%,不能满足配送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五)配送服务区域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计划配送到位率低于95%,配送到位时效超过24小时,城市、乡村急救药品配送超过1小时和2小时,235、危急患者生命的;(六)配送近效期药品,推诿或拒绝提供退换药品伴随服务的;(七)与中标人相互串通抬价,操纵统一价格的;(八)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结算货款的。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义务履行不到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时或拒绝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的;(二)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的目录申购药品,使用除备案药品外非目录内药品的;(三)未履行备案程序,越级使用上一级目录中药品的;(四)从非统一配送渠道申购中标药品,或者擅自采购236、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五)拒绝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六)配送药品到位后超过60日未结货款,或者恶意拖欠药品货款的;(七)药房管理不规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如实记帐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八)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剂、财务等有关人员收受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xx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xx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xx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237、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师开238、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239、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240、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241、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242、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243、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244、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245、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246、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247、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248、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49、(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250、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 25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252、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253、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254、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255、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药256、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257、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附件1处方标准 处方内容一、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258、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附件2 处方评价表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表1序号处方日期(年月日)年龄(岁)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259、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总计A=C=E=G=I=K=平均B=L=D=F=H=J=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30;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表2序260、号就诊时间(分钟)发药交待时间(秒)处方用药品种数实发处方药品数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患者是否了解全部处方药用法(0/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总计C=D=F=H=平均A=B= E=G=I=注:是1 否0。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 表3综合评价指标本机构数本地区平均数261、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平均处方金额元元平均就诊时间分钟分钟平均发药交待时间秒秒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有/无意见:签名: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2.对本262、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3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10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3.表1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4.填写表2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5.表3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1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60例(张)处方,抽取2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张)处方。“意见”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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