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奖惩与争议调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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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246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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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员工奖惩与争议调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劳动者职业行为,奖励先进,敦促后进,惩罚不良职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办提出制定建议,经人事行政部门调研并草拟,由相关部门完善。第四条 本制度与其它规章制度、流程等配套使用。二、 奖惩目的第五条 倡导廉洁、2、奉公、遵规、守法、无私、互助的正确职业观。第六条 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激发和调动员工(及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及个人的发展。第七条 对严格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并对企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个人或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第八条 对实施了违法乱纪、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流程、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不服从公司安排等行为的,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对公司、员工安全构成威胁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处罚。三、 奖励及奖励适用第九条 奖励的形式(一)表扬:公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受奖人进行公开的肯定和赞扬。它属于精神奖励的一种形式。(二)通报表彰: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开对受奖人进行肯定和赞扬,3、并明确对受奖人以通报表彰的形式予以奖励。通报表彰属于精神鼓励的一种形式。(三)现金奖励:公司给受奖人发给现金奖励。发给现金奖励属于物质奖励的一种形式。(四)授予荣誉称号:公司公开对受奖人进行肯定和赞扬,以授予专项荣誉、颁发专项证书等形式予以奖励,如:全勤奖、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先进集体、优胜者等。授予荣誉称号属于精神鼓励的一种形式。第十条 奖励的评定与颁发(一)表扬、通报表彰、现金奖励的评定和颁发1、表扬:由所在部门或公司评定和颁发。2、通报表彰:在全公司范围内以书面通报形式实施,由所在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评定,报总经办审定后颁发。3、现金奖励各部门根据月度绩效考核实施的现金奖励,由所在部4、门、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评定,报总经办审批后颁发。(二)授予荣誉称号的评定和颁发1、荣誉级别属于公司的,由所在部门提名,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评定、报总经办审批后颁发。2、荣誉称号也可以由公司直接评定。(三)现金奖励可与通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予以适当奖励:1、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的;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3、超额完成绩效计划指标的;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5、全年无缺勤,且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6、维护公司利益,或为公司争得荣誉的;7、在防止事故发生或为公司挽回经济5、损失方面有重大贡献的;8、迅速、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的;9、有效维护公司规章制度、落实公司流程、执行业务规范,事迹突出的;10、拒腐反贪、廉洁奉公、严正抵制歪风邪气的;11、节约资源,节省费用,事迹突出的;12、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的;13、有职务发明创造,使公司申报专利成功;14、为公司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四、惩罚及惩罚适用第十二条 惩罚,亦称处分,按严厉程度升级排列,有通报批评、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几种。惩罚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多项并处。(一)通报批评:公司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为人进行公开批评,处分记录记入个人档案。(二)6、降级降薪:公司以降低岗位层级、工资标准的方式对行为人的处分,处分记录记入个人档案。(三)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行为人的劳动合同,处分记录记入个人档案。第十三条 处分的核定与执行(一)通报批评、降级降薪等处分,均由所在部门和人事行政部核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人事行政部及总经办核定后执行。(三)根据法律规定,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无经济补偿金。第十四条 处分累进受到处分后,行为人须主动改正错误行为。行为人在受处分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出现应受处分的行为,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五条 员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适用通报批评7、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可口头批评,不记入档案,不作处分累进;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1、在工作时间吃饭、聊天、串岗、嬉戏、玩电脑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2、工作时间躺卧、睡觉的;3、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4、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的;5、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的;6、有检查或监督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尚未造成损失的;7、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及他人的;8、不当携带物品出入公司的;9、损坏公司财产、浪费公司资源,情节较轻的;10、滥用公司办公用品或设备的;11、不按要求佩戴工卡或8、着装,或仪容仪表、言行违反公司规定的;12、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13、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空调、关电脑、关窗锁门的;14、对客户态度无礼,遭到客户投诉的;15、在公司内非吸烟区吸烟的;16、违反安全、消防规定使用生产、生活电器设备的;1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管理流程的其他行为;18、工作消极,月度绩效考核无工作业绩或工作业绩考评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后无明显进步的; 19、有其它失职违纪行为,拒不服从公司处理的。第十六条 员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适用降级降薪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1、使用电驴等下载工具,影响公司网络运9、行的;2、越权或违规使用公司印章,情节轻微的;3、三十天内旷工两天以上的;4、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影响工作的;5、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有检查或监督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7、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伤及他人的;8、三十天内因个人责任被客户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9、收受客户礼物或现金,数额较大的;10、在公司仓库等消防危险区吸烟或不当使用明火,未引起消防事故的;11、违反安全、消防规定使用生产、生活电器设备,未引起消防事故的;12、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13、使用身份证姓名之外的非正式姓名签10、署文件或凭证,经提醒仍不改正的;14、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发纠纷的;15、未经许可,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公司,发生危险或惹出事端的;16、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积极处理突发事件,或瞒报、迟报事故隐患、突发事件、重要岗位人事异动信息的;17、遗失经手管理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构成重大风险或情节严重的;18、遗失经手管理的业务单据或电脑系统中业务记录的;19、工作日时醉酒的;20、消极怠工,经批评仍不改正的;21、工作效率或质量低下,经常犯错或重复犯错的;22、重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的; 23、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经规劝不及时改正的;24、违反公司制度或流程,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11、改正的;25、伪造考勤记录的;26、岗位发生调整,不及时办理岗位交接的;27、未经总经理批准,或虽获批准但超越权限发布新闻、向媒体披露信息,造成负面影响或导致公司损失的;散布谣言,产生不良影响的;2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如客户资料、财务秘密、公司经营政策等),尚未造成损失的;29、泄露自己的劳动报酬或试图知道他人的劳动报酬的;30、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暴力攻击同事的;31、散播谣言中伤同事的;32、被检举或受到处分后实施打击报复行动的;33、积极参与拉帮结派的;34、财务人员管理帐户失职,导致透支、印鉴不符等财务违法违规情形,造成损失的;35、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或一年内三个月绩效12、考核未达标的;36、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受惩罚的行为。第十七条 员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1、越权或违规使用公司印章,情节较重的;伪造、盗用公司印章的;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2、三十天内累计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的;3、拒不参加培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5、有检查或监督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或造成经济损失拒不承担相应责任的;6、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3、五千元以上或损害公司及他人权益的;或造成损失拒不承担相应责任的;7、未经许可,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公司,发生险情或纠纷的;8、破坏、损毁公司财物,造成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经济损失的;9、盗窃公司财物、同事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或侵占汽车零配件、工具等物品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或造成损失不足五百元,但态度恶劣且拒不服从处理的;10、因个人责任被客户有效投诉,造成公司商誉贬损,或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或虽损失数额不足二千元,但态度恶劣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11、向客户索取礼物、有价证券或现金的;12、在公司辖区吸烟或不当使用明火,引起消防事故的;13、违反安全、消防规定在公司辖区使用生产、生活电器设14、备,引起消防事故的;14、遗失经手管理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毁损公文或重要档案的;15、毁损业务单据或删除电脑系统中业务记录的;16、使用身份证姓名之外的非正式姓名签署合同、合同附件、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培训记录、财务凭证、委托书等重要文件的;或代签以上重要文件的涉事双方; 17、违反公司制度或流程,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18、伪造考勤记录,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损失的;19、未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授权或批准,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处分公司财产、出具证明性文件的;20、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如客户资料、财务秘密、公司经营政策等);21、涉密岗位员工违15、反保密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非涉密岗位员工打听、盗取、泄露公司秘密的;22、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暴力攻击同事,或散播谣言中伤同事,造成严重后果或人身伤害的;23、被检举或受到处分后实施打击报复行动,造成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24、借故闹事,破坏工作秩序的;25、在工作时间或在公司辖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26、组织拉帮结派的;27、组织罢工,或积极参与罢工的;28、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拘留、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等行政处罚的;或有贪污、盗窃等行为,但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29、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或在公司外部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的,或在公16、司外部兼任没有报酬的工作但影响本职工作的;30、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真实的应聘材料(例如文件、证件、资历等)骗取公司信任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31、收受(或变相收受)往来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好处的;32、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索贿的;33、投资了与公司业务关联的企业、与公司业务竞争的企业的;或为这些企业或个人提供额外利益的;34、未经公司批准,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业务的或销售非本公司的商品(含各类珠宝等)的;或将本公司的商业机会出让给其他第三人的;35、利用公司资源牟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36、盗窃、涂改、伪造或损毁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的;37、篡改或有意错误执行上级部门、负17、责部门或上司的指令、文件审批结果、合同审批结果的;拒不执行上述指令或审批结果的;38、在调解、仲裁、诉讼中提供或使用伪证的;39、未经公司审查同意而擅自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或许可他人申请专利的;40、隐瞒传染病或恶意传播疾病的,严重危及他人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41、违反合同管理流程,超出权限签订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2、不尽职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4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44、侵占或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款公物的;45、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或一年内五个月绩效考核未达标的;46、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管理流程的其他行为。五、奖惩争议的调解第十八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奖惩争议的协商解决。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