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主管离岗审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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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199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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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主管离岗审计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离岗审计制度,促进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联社、银监局有关规定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总行对支行的会计主管,因工作调动、提升、免聘、辞职、离退休、强制休假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稽核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第三条 会计主管离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岗的原则,是离岗的必经程序。第二章 审计内2、容与权限第四条 对支行会计主管的离岗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是否建立业务、规章学习制度;是否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是否坚持会计出纳辅导制度等文件、规章。(二)检查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应考核制度,定岗定责,定期考核;对所辖分支机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并制定相关的奖罚及考评办法,各个环节是否互相制约:各项收入、支出及财产等管理的操作程序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制度,并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帐、表、证、卡、实物;检查是否坚持计算机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操作规程;是否坚持对柜员业务事中、事后监督。(三)是否制定财务会计工作评价规划并实施。(3、四)检查各账户会计科目归属是否正确。(五)检查账务组织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严密,业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表与表、帐与帐、帐与据、帐与簿、帐与实及内外帐务核对是否相符。(六)检查会计凭证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基本要素是否齐全;记载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方针、政策、法规等;受理的票据是否合法,有无伪造或变造记载内容;内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如需审批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领取、使用、保管、作废及销毁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检查会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各报表之间、各项目间的相关数字衔接一致;报送是否及时;是否及时将各项报表留底装订成册,入库登记保管。(八)4、检查会计档案是否建立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并进行登记;对于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的档案,有无提前移交或提前销毁的现象;档案调阅是否符合规定,调阅档案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是否进行调阅登记制度;会计档案销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济责任履行情况。1财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成果考核、财务计划完成、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各项财产、财务管理情况,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突破费用指标,截留利润以及财产流失、账实不符、损失浪费等问题。2经济法律责任。在工作期间,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是否有经济案件发生,审计对象是否因承担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十)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五条 会计主管的离岗审计应根据5、其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对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的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其所在岗位的工作责任或重大失误,确认其责任。第六条 稽核部门进行离岗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七条 支行会计主管离岗由总行组织审计。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八条 审计立项。会计主管离岗审计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离岗审计意见书,经批准后由稽核部立项,组成审计组。第九条 发出通知。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离岗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十条 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6、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第十一条 事实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确认审计事实。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审计事实确认书可不向审计对象通报。第十二条 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 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由稽核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