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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文规范管理制度55页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文规范管理制度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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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料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0894 2024-09-08 55页 152.13KB
1、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文规范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二、本制度包括:4三、本制度发放范围:4XX集团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一、基本要求5二、公文种类51、命令(令)52、决定53、公告54、通告55、通知66、通报67、报告68、请示69、批复610、意见611、函612、会议纪要6三、公文格式6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7四、行文规则8五、发文办理96、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2、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101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2、文,办公室有权退回或宣布撤销:12六、收文办理13七、公文归档145、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稿、资料。14八、公文管理15九、附则15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8第一章 总则18第二章 公文种类18第三章 公文格式20第四章 行文规则21第五章 发文办理23第六章 收文办理24第七章 公文归档26第八章 公文管理26第九章 附则27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321 范围332 引用标准333 定义33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33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34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34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34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359 页码3910 公文中表格3911 公文的特定格式40陕3、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41第一章 总 则41第二章 公文种类42第三章 公文格式44第四章 行文规则46第五章 发文办理47第六章 收文办理50第七章 公文归档51第八章 公文管理53第九章 附 则54 XX集团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文规范管理制度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包括:1、XX集团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4、理意见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5、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6、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7、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标点符号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三、本制度发放范围:XX集团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四、制度下发后,各单位应认真遵照制度规定,规范公文程序及格式。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六、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XX集团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一、基本要求1、严格控制行文数量。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凡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坚决不发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严控制发文数量。5、2、发文要求双面印制。拟文单位不得自行印制,一律由办公室审核、统一印制(拟文单位提供已核对过的电子版本)。二、公文种类1、命令(令)适用于公司有关企业法规规章的公布以及实施法规、规章的行政措施;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部门不使用此文种。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4、通告适用于公布企业各单位及企业周边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印发本公司的重要规范性行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6、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8、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10、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11、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2、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事项。会议议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他文种专项行文。三、公文格式(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7、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刷日期和印刷数量等部分组成。1、涉及国家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3、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4、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及所有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8、关和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也不空格。7、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普发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9、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与正文最后一行应当保持规定的间距。当正文内容排完,所剩空间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通过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做法。19、0、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11、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加圆括号标注。附注标注位置:左空2字,成文日期下空一行标注附注。12、公文应当按照主题词表规定的标识规则和词目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词目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取。13、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抄送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单位名称的排列顺序应力求相对统一。14、印发单位指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印发时间为公文送印日期。15、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并使用规定的字10、号和字体。(二)、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三)、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四、行文规则(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说明情况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三)、与相应的其他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公司下属单位除办公室外,其余各单位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四)、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应报11、办公室批转。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五)、请求答复或批准的事项,如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六)、部门之间对有不同见解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办公室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七)、向公司各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八)、“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九)、除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公司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五、发文办理(一)、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12、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缮印、用印、发文登记、分发等程序。(二)、草拟公文应当做到: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6、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文内使13、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8、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门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三)、发文流程:1、以公司名义拟制的公文,凡涉及各职能部门工作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其它综合性文稿由办公室组织起草。以部门(单位)各义下发的公文,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起草。2、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3、公文起草单位应根据公文内容准确拟定公文标题,根据行文目的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文种。4、文搞拟好后,拟14、稿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页,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单位与拟稿人。5、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拟定的公文文稿,应先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核稿,之后交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稿,审稿的重点包括:(1)行文有无必要。(2)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3)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4)公文所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5)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协商和会签。6、核稿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文稿进行审核,并作例行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7、核稿人、审稿人均应在统一格式的公文首页稿纸指定栏目内签署意见和姓名、时间,以示负责,并便于查询15、。8、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9、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10、行政公文审核签发过程,应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一般不得越级送审。11、经审核过的公文,部门发文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发。以公司名义拟制的公文,凡涉及到公司全局性公文(包括人事、财务、重大决策性公文)原则上由董事长签发,其它对外上报的日常生产经营类文件由总经理签发,内部下发的正16、常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领导签发。董事会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党委文件由公司党委书记签发。12、以公司名义拟制的行政公文在付印前要由公司办公室文秘部门认真进行复核、登记编号,然后付印。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内容是否确当;文字是否规范等。13、付印公文应先打出清样,经核稿单位指定专人核对无误并签字,方可正式印刷。1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文,办公室有权退回或宣布撤销:(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又未17、说明理由的;(2)、内容不成熟,结构不合理,需作重大修改的;(3)、观点、事实不清或有错误,需作补充及修正的;(4)、文字粗糙冗长,须作大量修改或两个以上文稿可以合并发文的;(5)、主送单位不正确,或越级行文又无特殊原因的;(6)、“请示”公文一文数事、多头报送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7)、公文未加盖公章,文稿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的;(8)、上行文未按要求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及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9)、文种使用不当、主题词标引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10)、其它违反行政公文及文稿起草、报送规定及程序的,公文格式或文种使用错误的。六、收文办理上级党政机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来文,本18、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本单位的各类文件(行政、财务、经营、生产)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收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公文的签收签收文件时,要检查收文单位或收件人姓名无误后再进行签收。要对文件的份数、标题等内容逐份清查核对,如发现其中一项不对口,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签收文件应签写姓名并注明时间。(二)、文件的登记编号:对收到的文件,要分类逐件在收文登记薄上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一般包括:收到日期、顺序编号、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文件标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在传达、汇报结束后应交办公室保管,个人不得存放。(三)、文件的阅批与分转。凡正式文件应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19、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办公室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或急件应立刻呈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加速文件运转,办公室就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例外)。(四)、文件的传阅: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给办公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文件20、阅完后,应交回办公室,切忌横传。七、公文归档(一)、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办人员应当将公文定稿、正本(含负责人讲话稿和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三)、归档公文包括:1、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办公室文秘机构收集、整理;2、各种例会的会议纪录、纪要等,包括原始纪录及有关材料;3、以行政机关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等会议形成的公文、负责人讲话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4、行政机关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等21、材料,使用后交本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整理;5、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稿、资料。(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五)、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八、公文管理(一)、公文由办公室文秘机构或指派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二)、办公室文秘机构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有关制度的建设工作,针对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三)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四)、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五)、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22、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六)、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七)、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八)、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九、附则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及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23、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使用其他主要文种的公文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3、关于“函的形式”。“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格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4、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公司部门之间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行政部门与24、同级或相应的党委、工会组织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工的顺序排列。公司部门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部门的发文字号;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部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部门的发文字号。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鉴。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25、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9、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10、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11、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12、公文格式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执行。13、各级办公室(综合办)是对本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部门,同时对本单位(部门)的公文规范负全责。1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1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26、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27、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28、,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29、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30、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31、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32、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33、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34、。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35、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36、。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37、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38、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 公39、文归档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40、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第八章 公文管理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布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41、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42、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43、)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签发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当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关于“函”44、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45、: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46、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鉴。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9、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10、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47、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11、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国务院办公厅二OO一年一月一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前 言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GB/T97041988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97041988作如下修订:(1)将原标准名称国家机关公文48、格式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2)删去原标准中的引言部分;(3)删去原标准中与公文格式规定无关的一些叙述性解释;(4)对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作了较大调整,将国际标准A4型纸作为用纸纸型;删去国内16开型纸张的相应说明;(5)对公文用纸的页边尺寸作了较大的调整;(6)不设各标识域,而按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的顺序依次进行说明;(7)增加了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8)增加了印刷和装订要求;(9)增加了每页正文行数和每行字数以及各种要素标识的字体和字号;(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样。本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本49、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辛卯、房庆、李志祥、刘碧松、范一乔、张荣静、李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48197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50、1 字 Word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3.2 行 line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51、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7.1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7.2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7.3 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没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52、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8.1 眉首8.1.1 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53、左上角第1行。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8.1.3 紧急程度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行;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8.1.4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54、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着页显示正文。8.1.5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8.1.6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55、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8.2 主体8.2.1 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8.2.2 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56、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8.2.3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8.2.4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8.2.57、5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公文生效标识.1 单一发文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2 联合行文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58、。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3 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8.2.7 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8.3 版记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59、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8.3.2 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8.3.4 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8.3.5 版记的位置版记应置于公文最的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9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60、,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10 公文中表格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11 公文的特定格式11.1 信函式格式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61、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11.2 命令格式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11.62、3 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63、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规章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措施;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64、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使用此文种。(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印发本机关的重要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6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他文种专项行文。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66、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刷数量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行文,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67、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明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简明、统一的机关代字,上行文的机关代字应报上级机关备案。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及所有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也不空格。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普发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九)公68、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即可;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与正文最后一行应当保持规定的间距。当正文内容排完,所剩空间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通过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做法。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加圆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主题词表规定的标识规则和词目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69、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名称的排列顺序应力求相对统一。 (十四)印发机关指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印发时间为公文送印日期。 (十五)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并使用规定的字号和字体。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标识规则,按省政府办公厅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作的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70、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说明情况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请示”和“报告”的行文程序为: 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门驻陕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行文;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属上级行政机关行文; 各县级政府,应当向所在的设区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行文; 各市、县、区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乡、镇政府,应当向县、区政府和上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第十五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71、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也可以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工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72、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工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应报上级机关批转。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 请求答复或批准的事项,如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73、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缮印、用印、发文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74、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标注密级,如有具体保密期限要求的,应当标明保密期限。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九)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75、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门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76、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依据会议决定或者办理例行手续的下行文,经授权,可以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但在审签意见中应予说明。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条 上行文一律交由上级机关办公厅(室)按办77、文程序处理,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送文。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公文。对上报的各种简报要经过严格筛选,一般不要逐期报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三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机构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78、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公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三)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但没有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五)应当由报文机关直接报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的; (七)“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上行文未按要求注明签发人及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 (九)79、有文种使用不当、主题词标引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机构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80、,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条 会议上收到的公文,除要求收回的文件外,收文者使用后应及时交文秘机构登记收存。 第四十一条 对办理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的下级机关以机关名义上报机关负责人的“请示”、“意见”、“报告”,由文秘机构登记后再送交办的机关负责人批示办理。 机关负责人收到所交办事项的行文,应在批示后交由办公厅(室)登记存档,需要转有关部门的,用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机构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 公文归档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81、关规定,承办人员应当将公文定稿、正本(含负责人讲话稿和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六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82、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文秘机构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纪录、纪要等,包括原始纪录及有关材料,由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收集、整理; (三)以行政机关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等会议形成的公文、负责人讲话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由会议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等材料,使用后交本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整理; (五)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文稿、资料,必要时可由行政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现场及时收集; (六)每年5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立卷)、归档的公文向档案工作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83、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第五十条 公文由文秘机构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一条 文秘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有关制度的建设工作,针对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84、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第五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九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85、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一类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及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六十二条 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使用其他主要文种的公文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 第六十三条 关于“函的形式86、”。“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第六十四条 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第六十五条 关于对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涉及国家秘密公文的保密期限认定问题。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绝密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第六十六条 关于发文机关标识所用字号和字体问题。字体用仿宋体。字号由发文机关按照醒目、美观的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1mml4mm,(高宽)。 第六十七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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