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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专项奖惩制度267页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专项奖惩制度26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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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8058 2024-09-08 259页 1.08MB
1、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专项、奖惩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序 言1第一编 总 则2第二编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2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第二章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第三章 安全生产碰头会议制度5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第五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8第六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9第一节 事故隐患分类及排查责任划分9第二节 事故隐患分级10第三节 事故隐患的查找、整改、上报、建档10第四节 事故隐患管理12第七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3第一节 总 则13第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内容132、第三节 检查问题处理及整改15第八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第九章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7第一节 总 则17第二节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实施18第三节 一通三防”管理19第四节 顶板控制21第五节 水灾管理23第十章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5第一节 总 则25第二节 事故划分25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6第四节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及启动程序26第六节 应急准备与响应27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处理制度28第一节 总 则28第二节 事故报告29第三节 事故救援和现场保护30第四节 事故调查分析31第五节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32第六节 事故的责任追究33、2第十二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2第一节 总 则32第二节 领导机构及执行方法33第三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及要求33第四节 处罚规定36第十三章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37第十四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38第十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43第一节 总 则43第二节 新工人培训管理44第三节 转井培训管理45第四节 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45第五节 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46第六节 日常培训管理制度47第十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7第十七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49第一节 总 则49第二节 工程设计49第三节 作业规程50第四节 安全措施和方案51第五节 传达贯彻与4、复审52第十八章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52第十九章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3第二十章 安全生产考评制度55第一节 总 则55第二节 奖 励55第三节 处 罚56第二十一章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57第二十二章 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59第二十三章 矿级领导跟班制度60第一节 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60第二节 矿领导下井安排制度62第三节 矿领导下井登记公示制度63第四节 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63第五节 安全隐患处理落实制度64第六节 矿领导带班情况日报告制度64第七节 矿级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制度64第二十四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制度65第二十五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7第二十六章 工伤保险管5、理制度67第二十七章 劳保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制度69第二十八章 安全举报制度70第二十九章 单项工程和零散人员管理制度72第一节 总 则72第二节 单项工程的作业管理73第三节 单项工程的现场管理73第四节 零散作业人员作业管理74第三十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75第一节 总 则75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76第三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前期管理77第四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入井与升井78第五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79第六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81第七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奖惩82第三十一章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84第一节 总 则84第二节 组织领导84第三节 班组责任与权力85第四6、节 规章制度86第五节 台 帐87第六节 奖惩办法87第三十二章 安全班前会制度87第三编 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88第一章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88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88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90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91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93第五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94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95第七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5第八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96第二章 调度管理制度98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98第二节 调度室保密制度100第三节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101第四节7、 上级指示、文件及传真处理制度101第五节 调度综合记录管理制度102第六节 调度会议制度102第七节 调度领导值班管理制度103第八节 调度室人员入井管理制度104第九节 事故汇报制度105第十节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08第十一节 通讯管理制度109第十二节 库存煤管理制度111第三章 采掘生产管理制度111第一节 采掘安全技术管理制度111第二节 班评估制度113第三节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113第四节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115第五节 采掘工作面安装就位管理制度117第六节 采掘工作面回撤规定118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119第八节 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120第四8、章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121第一节 设备管理制度121第二节 油脂管理制度125第三节 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126第四节 电气试验制度126第五节 小绞车管理制度128第六节 杂散电流的管理制度129第七节 配件管理制度131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132第九节 设备包机制度134第十节 防爆设备入井验收制度及防爆检查制度134第十一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136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微机管理制度137第十三节 阻燃胶带检验和管理制度138第十四节 阻燃电缆的检验和管理制度139第十五节 上下山运输管理制度140第十六节 机电设备检修制度142第十七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45第十八节 人行车管理制度9、147第五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48第一节 总 则148第二节 通风管理制度149第三节 瓦斯管理157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167第五节 防尘管理169第六节 爆破和火工品管理175第七节 安全监控管理181第六章 地测管理制度188第一节 地测机构工作职责188第二节 工作联系制度188第三节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192第四节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制度193第五节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194第六节 图纸资料保管和使用制度195第七节 测量仪器使用保管制度196第八节 矿井及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197第九节 贯通工程测量制度198第十节 导线控制等级制度198第十一节 地测科业务保安制度19910、第十二节 矿井测量工作管理制度200第十三节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201第十四节 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202第十五节 资源管理制度203第七章 防治水管理制度206第一节 防治水管理制度206第二节 防治水九项制度207第四编 生产奖惩制度223第一章 总 则223第二节 奖惩原则223第一节 奖励原则223第二节 处罚原则224第三节 一般规定224第四节 采 煤227第五节 开拓与掘进229第六节 机 电231第七节 提升与运输234第八节 井下火工品管理及放炮236第九节 一通三防239第十节 火工品使用管理奖罚制度242第十一节 工伤条例243第十二节 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211、44第五编 附 则244 序 言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2004 年2月20日成立,现占地面积12.4万平 方米,井田面积3.3927平方公里,地质储量3910万吨,可采储量3800万吨,批准开采3、15煤层,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现有固定资产1.1亿余元,职工6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0余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80余人。井下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和两个综掘工作面;主斜井采用强力皮带运输,地面采用了筛选和分选系统,实现了煤、炭、矸分离,提高了煤炭质量。我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狠抓质量标准化和现场管理工作,与时俱进,跨越发展,结合矿12、井实际,提出了“准时、准确、敬业”的企业精神。几年来,连续被xx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矿井”、“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质量标准化矿井”等荣誉称号。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并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加强落实和考核,严格按制度要求规范工作,为我公司安全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制度编写难免有疏漏和不足,欢迎广大干部职工提出宝贵意见。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科学管理,依法治矿,发扬 “准时、准确、敬业”的企业精神,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安全13、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正职是学习贯彻和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者。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责令纠正或整改,定期总结。第五条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委员会。第二编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生产。第二条 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各类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种作业人员和岗位操控人员。第三条 建立、健全煤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14、度,严格按规定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第四条 建立、健全结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学习、落实到位。第五条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相关资金及时到位。第六条 组织实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第七条 建立安全办公会制度,按时召开安全办公室会议,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第八条 定期组织矿井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重大问题、重大隐患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第九条 高度重视“一通三防”管理,建立逐日审15、签矿井瓦斯、煤尘日报表制度,并严格落实。第十条 全矿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执行好带班、跟班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防灾计划,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第十二条 抓好安全指挥和监督工作,正确行使安全监督职权。第十三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四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五条 矿井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16、。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工作的管理,及时平衡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副总及以上矿领导、职能科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定期在中心会议室召开,紧急会议由矿长临时组织,安全指挥中心负责通知。第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内容:1.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和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及办法。2. 研究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3. 总17、结前一阶段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决策解决方案,安排下一步安全工作。4. 督察上次安全办公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问题要查出原因并追究责任。5. 听取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业务保安方面的汇报。6. 通报对各单位检查情况。7. 对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发生的事故进行剖析,对事故责任者、严重“三违”做出处理意见,对隐患问题拿出整改方案,对安全有功人员进行奖励。8. 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重点安全生产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办法,并进行落实。9. 其它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安全办公会的会议议程,通知参加安全办公会成员,做好充分的准备18、,做到有议有决,抓住重点,注重实效。第六条 严格会议制度,执行会议签到,严禁迟到、早退、旷会,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第六条 建立安全办公会专用记录本,安全指挥中心负责记录,详细地记录会议全部内容,记录要存档保管备查。第三章 安全生产碰头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每天及时平衡协调好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对矿每日碰头会做如下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碰头会,每日早7点在安全指挥中心会议室由矿长主持召开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副总以上矿领导,安全指挥中心各科室负责人,调度室、财务科、供应科、办公室、煤场、保卫科负责人。第四条 值班领导通报前一天的安全生产情况、调度平衡主要问题、事故分析处理情况和其他事宜。第五条19、 有关领导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第六条 会议内容由调度室值班主任作好记录。第七条 调度室对提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落实和通报。第八条 对参加会议迟到者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不传达、不落实安全碰头会安排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每年初,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要求,经矿研究,制定矿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第三条 安全生产总体安全目标:1. 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20、故,实现安全生产。2. 杜绝瓦斯、粉尘、水、火、顶板、机电、运输等各类灾害事故。3. 减少“三违”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第四条 安全目标管理主要原则: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 分解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将安全目标分解到班组和岗位。全体职工都要结合自己的岗位,围绕安全目标,自觉执行三大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3.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必须严肃分析,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处理不21、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五条 严格落实矿级领导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其它副职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安全管理目标要求1. 技术科:依靠科学技术,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合理布局,依法开采。以采煤方法改革为重点研究项目,优化设计、认真编制规程措施,搞好技术管理,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夯实基础。2. 通风科:以“一通三防”为重点,抓好局部通风管理,合理22、分配风量,严格瓦斯检查和管理,实现通风瓦斯零事故目标。3. 安全科:把防线设在一线,严格排查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防止事故的安生。4. 机电科:设备安装调试符合规程、标准要求,搞好机电设备维护和运转,杜绝电气设备失爆。5. 调度室:及时掌握、收集、分析、整理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加强安全生产的调度、协调、指挥,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保障。6. 地测科:及时收集井下地质构造资料,做好“三量”统计和地质水文预测预报工作,做好各项工程测量,及时填绘相关图纸。7. 探放水科:按探放水设计做好探放水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8. 信息科:及时收集、整理、汇报各种23、安全信息。9. 井下各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第七条 安全目标考核1. 矿对安全目标实施情况采用动态管理方式,进行逐月检查考核,全员工资的30%与安全挂钩。2. 发生轻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月安全奖金30%;发生重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50%,并进行责任追究;发生工亡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全年安全奖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3. 对安全目标的管理,各单位要逐级落实到班组和个人,严格依据安全奖惩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4. 安全科要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单位落实安全目标执行情况。第五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24、范我矿生产安全措施项目与投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及各项指标的完成,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二条 安全资金的提取:安全资金按矿井实际产量15元/吨标准提取。第三条 安全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3.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4.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25、从实际原煤产量中按8.5元/吨标准提取,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矿井开拓延深工程;2. 矿井技术改造;3. 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4.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5.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6. 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第五条 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1. 建立管理制度,统一提取维简费及安全资金,集中使用,所筹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开设专户,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统一管理。2.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坚持先提取、后使用的原则。3. 建立管理资金的申请、使用、检查、验收制度,以确保安全投入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的发挥作用。第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26、度第一节 事故隐患分类及排查责任划分第一条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及其它。第二条 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对归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 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第二节 事故隐患分级第五条 事故隐患是指:矿井生产现场(包括各环节)、现场管理、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达不到安全法规要求或上级安全规定要求,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第六条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性质严重、难度大,27、矿解决不了,需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严重威胁安全,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单位以及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第三节 事故隐患的查找、整改、上报、建档第七条 日事故隐患排查。由当班矿领导、跟班安全员进行每班隐患排查,职能科室人员每天对重点安全地区和安全重点控制事宜进行隐患排查。第八条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单位正职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每班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第九条 周事故隐患排查。由安全科组织调度、技术、通风、机电和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对矿井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第十条 月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领导组织安全科、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技术科和28、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由矿领导提出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方式,对矿井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隐患通知单,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登记、制定措施、督促整改、验收销号并建立台帐。第十二条 各单位现场班组作业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隐患进行查找,查找出的隐患要当班立即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向跟班管理人员汇报,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所有井下上报的隐患由信息科收集、整理、上台帐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安全指挥中心根据上报隐患制定相应解决措施并下发整改指令,处置队现场落实,督查科现场验收销号。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29、台帐进行编号管理,整改后并签字、确认,验收后进行销号,做到闭合管理。第十五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如下等级进行分类处理:1. 属C级的,责任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解决或逐步解决,责任必须落实到人,由安全员监督整改。并将隐患处理情况报信息科,记录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2. 属B级的,由专业矿领导指定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现场跟班处理,治理完成后由督查科检查验收并出验收报告,经主管矿长签字后报信息科存档。3. 属A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治理,不能自行解决的由矿长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生产。在治理整改期间,由30、矿长指定专业领导、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现场跟班。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一次,由总工程师、专业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职能科室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析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治理方案及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报重大隐患排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凡隐患没有完全消除之前,在隐患存在场所施工或作业单位要明确专人制定针对性可靠的防范事故措施,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报主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或作业。无安全措施的严禁在隐患存在场所进行作业活动。第四节 事故隐患管理第十八条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负责对隐患31、进行统计、上报、建档备案。第十九条 每月专业矿长组织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留有记录。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考核。1. 当月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表,对单位正职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2. 排查不能发现隐患或隐瞒隐患不报,对排查责任人罚款50200元;由此而导致非伤亡事故或伤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3. 对排查出的隐患不制定专项防范措施,安排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4. 对排查出的隐患不负责任,未按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32、,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 现场作业人员对现场存在隐患不能发现,被他人查出告知后当班不能消除又不报告、交接不清楚,给予当班班组长2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6. 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存在隐患不能发现,被他人查出时,给予排查责任人100元以上罚款。第七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作业现场落实到位,及时发现生产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推动矿井安全生产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手段。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解决安全生产中查出的重大问题。第三条 矿各专业主管矿领导、主管副总33、对分管专业、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承担领导组织责任,对分管范围解决各类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负直接领导和核查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专业检查、单位自查以及上级部门检查六种方式。第五条 各种方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做到现场发现问题、落实责任和期限解决、现场复查解决状况,形成闭合管理模式,并辅以惩戒手段。 第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内容第六条 日检查,由当班矿领导、跟班安全员进行每班巡回检查;职能科室人员每天对重点安全地区和安全重点控制事宜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第七条 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由各单位正职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和现场隐34、患问题,查各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八条 周检查由安全科组织调度、技术、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对矿井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查各作业场所的环境,设备安全可靠程度;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设置情况;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操作行为情况;查“一通三防”和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第九条 月检查、专业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和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分工、分组,要做到专业对口,按要求进行规范式检查作业。由矿领导提出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方式,对矿井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 每月由安全矿35、长组织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调度、安全管理和企业形象管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等级。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记录,并告知被检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或参检人员。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把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汇总整理上台帐编号管理,并及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内完成。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分专业或分组提交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对被检单位从责任制落实、现场状况、检查结论、改进或预防措施四个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查出的“三违”行为或重大隐患问题,检查人员必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的分析追究。第三节 检查问题处理及整改第十五条 安全36、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能现场解决的一律现场解决,减少隐患存在的时间。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定时间、定责任、定定措施、定人员进行解决。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限期解决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落实时间、落实必需的材料、装备。在问题未解决前,必须采取具有针对性,能够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科负责检查限期解决问题的追踪复查工作,逾期不能彻底解决的,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安全隐患的收集、整理、跟踪、验收、销号等工作,定期向矿安全办公会进行汇报,并通报全矿。第八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37、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 长:矿 长副组长:各专业副矿长、总工程师成 员:副总工程师、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单位正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 领导组职责矿长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2. 各专业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及时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3. 各单位负责向38、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信息科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4. 各分管矿长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信息科;督查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治理结果建档登记。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1. 严格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治理、汇报。2.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39、改结束后必须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按照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标准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并向上级汇报。4. 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认真统计、分析、总结,并登记建档。5. 每季度末矿长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确认,矿长审核签字,然后领导组办公室起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按时上报。第五条 工作要求:1. 各级领导必须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2. 各职能科40、室、生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并建档登记,每月28日前分别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分管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结果等。3.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将本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必须附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4. 对不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报送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安全考核挂钩。因未按时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第九章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4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关于灾害预防管理规定,防止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xx久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实施第二条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技术、地测、安全、调度、通风、机电、供应、财务和生产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会审和上报。第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所负责处理的灾害类型,确定各自分管范围可能发生灾害的地点,并提出相应的救灾措施、救灾路线、避灾路线、预防措施等。1. 通风科负责瓦斯事故、煤尘事故、火灾事故的预防、处理的管理工作。2. 技术科负责顶板事故和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处理。 3. 机电科负责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的预防42、和处理。4. 地测科负责水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5. 调度室负责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协调、平衡、指挥。第四条 救灾期间由指挥部根据计划和各职能科室的职责,统一协调。第五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反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下防灭火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及井下通讯系统图由技术科负责,随计划的更新同步更新。 第六条 每季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七条 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突出对重大灾害事故预防有关内容。第八条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贯彻43、实施。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技术科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的贯彻、学习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组织井下各队组进行矿井避灾路线演习。第十条 涉及灾害预防和处理的安技措工程,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计划完成,必须保证资金、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第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要做好分管范围的业务保安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各类隐患的排查和处理。第十二条 医务室做到 24 小时有人值班,要保证医疗器械、抢救药品齐全,随时能够使用。第十三条 机电科要及时检查维修通讯线路、设备,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第十四条 技术科每年要组织各单位对井下职工进行一次灾害预防、应急措44、施以及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要负责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严格按规程措施生产、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第十六条 所有下井人员发现矿井灾害、隐患、或事故征兆要及时汇报。第三节 一通三防”管理第十七条 通风管理1. 通风科负责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并及时对局部通风进行管理,对井下风量、风速进行调节。2. 通风科对仪器、仪表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并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校准。3. 通风科测风员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并上报上级有45、关部门。第十八条 粉尘管理1. 按规定对井下各主要巷道进行冲尘、灭尘,通风科负责督促检查。2. 运输巷转载点安装洒水降尘设施,各转载点司机负责洒水。3. 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20m处安装洒水降尘设施,放炮后进行洒水降尘。打眼采用湿式打眼。4.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降尘装置,工作时自动进行喷雾降尘,并经常对降尘装置检修、维护,确保灵敏可靠。通风科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地点降尘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瓦斯管理1. 瓦斯检查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地点、次数、检查时间顺序按规定执行,瓦斯检查结果以瓦斯日报表形式在次日早晨调度会之前送给矿长、总工等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审阅,瓦斯检查结果46、保存一年。2. 各采掘面及其它巷道瓦斯管理按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中的瓦斯管理规定执行。3. 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校、维护、使用、管理由通风科、各使用单位分别按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可燃物控制1. 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分类存放,并且存放在密封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2. 严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风筒、非阻燃电缆入井。第二十一条 热源控制1. 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及井口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2. 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服入井。3. 井下放炮要杜绝明火,炮眼深度、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47、. 井下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型,并定期检查其防爆性能。第二十二条 防灭火设施、器材配置1. 井下各供水管路系统,皮带巷每隔50m、轨道巷每隔50m要设置支管和阀门,兼作消防管路。2. 井底变电所按规定安设防火铁门。3. 下所有皮带机头、移变处以及机电硐室必须配备至少2台灭火器1个沙箱,并有消防水管。4. 各皮带清煤器由有关责任部门按规定安装,及时清净底煤,防止皮带磨擦产生有害气体。5. 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第四节 顶板控制第二十三条 地测科根据地质预测,在采掘工程开工前二十天必须编制好地质说明书及地质报告。第二十四条 技术科在采48、掘工程开工前十五天做好规程编制工作,经矿总工程师和各职能部门会审后,采掘队组织相关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工。第二十五条 掘进顶板管理1. 掘进工作面和永久支护之间必须使用可靠的临时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2. 架棚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检查顶、帮,再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修复。掘进支护的支架之间要设置牢固撑杆或拉杆。 3. 采用锚杆支护时,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形状规格以及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打锚杆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煤、49、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施工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做拉拔试验,保证支护质量,且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4. 对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陷落柱、老空等地质构造,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5. 掘进队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每班开工前,对本队所辖范围的巷道顶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 采煤顶板管理1.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对安全情况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进入工作面,现场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2. 采煤工作面两巷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超前支护。超前支护所有支架必须牢固并有防倒50、措施,并严禁支设在浮矸、浮煤上,且严禁使用坏梁、坏柱,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回柱,回柱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3.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同时采煤机割煤后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4. 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以及放顶与放炮,分段放炮间距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5. 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有伞檐。6. 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 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如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51、换,清理。7. 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8. 对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老巷及初放与收尾,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9. 采煤队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安全员每班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五节 水灾管理第二十七条 矿总工程师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组织编制并审批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计划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第二十九条 要筹备足够的防治水资金,确保防治水工作按计划实施。第三十条 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组织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52、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一条 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各种形式的水害预报。第三十二条 地测科水文地质人员对矿井涌水量每周进行观测。第三十三条 每季度对采、掘工作面至少进行一次水文地质预报并做好记录。施工中有水文情况异常时,水文地质人员及时观测,进行分析,由技术部门提出相应措施。第三十四条 水文地质人员对可能影响施工的老塘、采空区积水提前进行调查分析,提供水患预报,必要时编制探放水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第三十五条 地测科水文地质人员应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第三十六条 53、加强地面及附近防水工程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雨季到来前应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组织清挖井下各水仓和巷道水沟,保证水仓的有效容量和水沟的畅通,以便有组织、有计划地预防水灾。第三十七条 机电科、调度室必须保证供电排水系统完好,排水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第三十八条 做好职工安全培训,让职工熟练掌握透水征兆,水灾预防与处理等基本安全知识。第三十九条 凡受水害成胁的地区、施工单位在采掘过程中,都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排水规定。第十章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54、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积极预防,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各单位(科室)要对各自责任区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制定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三条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遵循统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专业、各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和类别,即刻启动矿相对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领导、各单位(科室)必须根据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迅速进入救援和处置工作状态。第四条 迅速反应,果断处置。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各有关单位(55、科室)及事故单位要立即行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同时,矿值班领导要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第二节 事故划分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或健康,或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等意外事件。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第七条 井下生产安全事故按性质划分为八个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害、火灾及其它事故。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矿长成 员: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第九条 应急救56、援领导小组职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划分 、应急人员配备、物资配备、专项预案的审定、确定与上级机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配合方案等。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专业小组。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根据灾害类型确定各小组的行动方案,根据灾害等级宣布启动和解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度人员和物资,配合上级的救援预案的行动。第四节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及启动程序第十二条 启动条件:1. 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2.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3. 井下透水事故。4. 井下火灾。5. 人员集居区压力容器爆炸的事故。6. 其它社会危害较大的事故。57、第十三条 启动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1. 事故报告的内容:(1)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2) 人员的伤亡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2. 安全生产报告的要求:(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报告的最晚时限为10分钟。(2)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立即通知矿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预案的启动:矿长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类型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度室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电话:58、调度室电话:8277252 8277189井下电话及矿内直拨电话:189 247 第十六条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各行动小组组长,所有应急救援人员、科队长以上领导全部处于救援待命状态,严禁外出。第六节 应急准备与响应第十七条 调度室负责与矿领导、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救护大队及上级和外围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各相关职能科室要根据应急计划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救灾的物质与设备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质与设备齐全、完好。第十八条 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矿调度室做好记录,事故救护单位和救护人员严格按应急计划执行。第十九条 灾区的队59、长、班长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秩序地组织现场受灾人员的撤退。第二十条 矿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将伤员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第二十一条 辅助救护单位负责配合救护大队做好现场保护、向导、遇难人员的救治、安全措施和事故处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救护人员的行动服从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的统一指挥调动。第二十三条 矿每年应针对应急计划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应告知有关单位。第二十四条 应急计划的评审。矿每年要结合矿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一次评审,确保应急计划的有效性。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处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60、计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凡是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谎报,不按规定报告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现场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矿事故调查分析组和上级事故调查分析组的工作,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四条 矿成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 员: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61、保卫科、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对领导小组的要求:1.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2. 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专项事故分析记录本,详细记录事故调查分析的内容。第二节 事故报告第五条 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报告,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并在现场电话处放专人接听电话,保持联系畅通。1. 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伤害程度、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现场控制情况等。2. 单位现场跟班领导和班队长要及时汇报事故的进展、救援和控制情况。第六条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相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报告。1. 发生三62、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矿领导报告。2.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矿领导、矿长汇报,并通知安全科、医务室等相关科室(单位),立即实施事故救援。3.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汇报后,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三节 事故救援和现场保护第七条 事故救援1. 当日值班矿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2. 有关领导、相关科室、医务室等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护、救援。调度室负责总体调度、指挥,排除影响抢救事故的各类因素,及时、准确的掌63、握事故动态。矿长及当日值班矿领导负责具体指挥工作。第八条 现场救援单位跟班领导、队长,要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施救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效的开展人员救援和事故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 现场保护1.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不得人为改变事发现场环境、各类设施、设备状态及事故发生的各类痕迹,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之前不得进行与抢救伤员无关的恢复性作业。2.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64、物证。第四节 事故调查分析第十条 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则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析规定1. 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当日值班矿领导组织,调度室等有关科室和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2. 人身伤害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分析。书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并存档。第十二条 物证搜集在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时,如果具备摄影、65、录像条件,尽量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现场信息。第十三条 事故图事故调查分析时由技术科提供:作业地点平面图、剖面图、事故地点放大图等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图纸。第十四条 资料调查1. 调阅事故单位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要求、工作安排记录、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等方面的资料,对其时效性、操作性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安全管理缺陷。2. 询问现场操作过程、事故经过,调查分析事故现场管理、劳动组织与个人操作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第十五条 事故勘察人员提供事故勘察报告。第五节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分项填写,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事故类别、66、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时),依据矿有关规定,作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提交矿委会。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后,由安全科负责事故分类统计,事故资料归档保存。第六节 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人事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的,根据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7、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创建一级标准化矿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六证”齐全有效;合理布局采掘关系;保持监控检测可靠有效;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杜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合法开采煤炭资源。第三条 加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调度、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等专业质量标准化管理。做到机构全面,人员配置齐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费用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应急预案合理,安全培训到位、调度通讯畅通以及地面“两堂一室”达标。第二节 68、领导机构及执行方法第四条 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矿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指定专人收集管理材料。第五条 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职能科室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各专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评定。第六条 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结果,必须留有记录。每月5日前,把上月各专业检查评定材料报送领导小组组长进行汇总。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坚持日巡检和月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对当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评定。第八条 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总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第三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69、划及要求第九条 矿井要达到一级标准化,检查验收总分达到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以上,其中六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第十条 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如下:1.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采煤工作面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无伤亡事故,抓好技术管理、顶板管理、工作面管理、泵站管理、机电设备、安全设施、文明生产等各项工作。2.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掘进工作面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优良品率60%及以上,没有不合格工程。抓好作业规程的编制、作业地70、点综合防尘措施、临时轨道及运输设备、局部通风、巷道卫生、施工图板、掘进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管理、顶板管理、爆破管理等工作。3.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由机电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机电安全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设备综合完好率90%及以上,待修率5%及以下,事故率1%及以下。抓好机电设备考核、机电安全、机电管理、文明生产等工作。4. 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由机电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运输安全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无运输责任事故。抓好运输工程和设备、运输安全装备及行车保护、运输管理、文明生产等工作。5.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由总工程师71、全面负责,每月末对“一通三防”安全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抓好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管理、爆破和火工品管理、防灭火、防尘等工作。6.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每月末对地测防止水安全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抓好基本矿图、掘进给向、地质质料、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防止水、开采沉陷治理、关闭废弃煤矿调查等工作。7.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由安全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安全管理进行验收、评定等级。安全管理得分在90分以上,抓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安全制度、操作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劳动定员、风险抵押金、72、劳工合同和保险等工作。8. 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企业管理形象进行验收、评定等级。企业管理形象得分在90分以上,抓好生产经营管理、井下文明生产、机房硐室管理、矿容矿貌、办公和生活设施、环保与节能等工作。9. 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生产矿长全面负责,每月末对调度安全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抓好组织机构的健全和人员的配备、调度管理、调度汇报、调度信息化、办公条件及环境等工作。第十一条 各采掘队,每班都要设立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并做好评估记录,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要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做到所属区域内73、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挂、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做到文明生产。 第十三条 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进行。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组每月底对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并写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保证每月全矿井质量标准化均为一级。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按验收组书面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整改,经复查仍不符合标准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每月验收组对各专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后,统74、一由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第四节 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各专业矿长是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主要负责人,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人。凡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按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实行分区域包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凡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凡是分管区域内安全质量不合格,检查过程中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每降低一级扣除责任单位总工资的10%,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75、立自检制度,确保每班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人,把安全质量标准化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道工艺、工序中,实现全过程达标。第二十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资料由安全科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存档。第十三章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排查和控制生产经营场所中的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提前防范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治理范围1. 井下所有施工现场存在的较大安全问题。2. 各级安全检查中排查出的较大安全问题或隐患。3. 地面要害场所存在的较大隐患76、。4. 设备设施等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5. 其它可能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或隐患。6. 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划入事故隐患B级管理即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第三条 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责任划分1. 各单位正职对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技术人员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并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安全指挥中心。2. 各单位副职对分管范围内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技术人员汇总整理书面报告,报安全指挥中心。3. 按照业务分工原则,每月由矿长组织各专业副矿长对较大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全面安全检查。4. 安全科主要负责人收集整理基层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情况77、并审定等级,分别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四条 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具体要求1. 各单位队(科)长,每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一次自查,并按要求填表,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当班进行处理,需由矿解决的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用规定表格报安全指挥中心协调解决,督查科对各单位的自查落实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2. 各专业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总工程师、专业矿长、副总以及职能科室人员参与,每周组织一次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填表,落实人员、时间、整改措施等,并认真建档实行闭合管理,督查科负责对检查出的难度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监督落实解决。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隐患处理的单位,由督78、查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单位正职责任。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安全生产隐患,向矿碰头会或安办会汇报,由安全办公会协调解决。3. 各专业矿长每月组织一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月度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存档并上报。4. 凡对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报告认真、细致,起到预防事故发生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由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物质奖励;凡对较大危险、危害因素排查治理,报告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进行分析,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9、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二条 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和通风科长;成员由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第三条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害因素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技术资金计划时,优先考虑并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实施方案。第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 加强对矿井从80、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七条 瓦斯安全检测、监控1.瓦斯检查范围: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密闭墙,主要回风巷,有人作业的地点及临时停工的(不停风)的采掘工作面。2.瓦斯检查次数(1)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员,经常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已停工的回采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已停工的开掘工作面(有局扇通风)每班检查至少3次。(3)无人工作的采区内密闭墙前栅栏外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有人工作的地区密闭墙前栅栏外的风流中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81、查一次。3.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1)循环检查必须按划定的专属范围和检查路线进行检查。(2)每次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二氧化碳。(3)每班检查完毕,必须填写瓦斯监测记录表和检查记录牌,做到“三对口”、“三对照”。严禁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4)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测记录表、瓦斯检查记录牌,都必须按至少6个检查点记录。一般采掘工作面要按6个检查点,按工作面风流和上隅角、回风流三个点记入瓦斯监测记录表、瓦斯检查记录牌。其它检查点按规定检查次数进行检查和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和瓦斯监测记录表。(5)瓦斯检查记录牌应悬挂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20m82、以内,掘进工作面应悬挂在距掘进头20m以内,记录牌、瓦斯监测记录表上应标明:检查地区名称、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员签名。(6)井下硐室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区通风的巷道、密闭墙和其它巷道等检查点也要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监测记录表。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无人工作面的巷道,瓦斯检查记录牌必须悬挂在巷道口5-10米处。(7)每班检查情况至少向通风科汇报2次。发现风流不稳定,瓦斯超限,以及通风设施、瓦斯监测装置、栅栏、密闭等损坏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通风科汇报。(8)不经通风科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长度大于6米的盲巷、栅栏内,不得随意拆动通风设施。4.83、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巷道的冒高、片帮、上隅角等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3,要停止附近20m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84、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9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风送电开动。10.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11.采掘工作面必须从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1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85、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1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16.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17.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86、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1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总工程师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进行处理。19.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员交接班制度。第二十六条 煤尘检测、监控制度1.成立综合防尘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通风助理成 员:各副矿长、各副总、调度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科科长、通风科科长办公室设在通风科87、。2.综合防尘领导小组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综合防尘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行业规范和综合防尘措施,负责综合防尘工作所需资金(含安技措工程)、人员、设备的落实,搞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防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矿井综合防尘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3.各单位正职是各单位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防尘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4.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防尘工作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必须健全综合防尘责任制并贯彻落实。第十五章 安全教育88、与培训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培训、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矿长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每月至少研究讨论一次培训工作。第三条 技术科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第四条 我矿井上下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五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按证书的标注时间执行,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哪一级签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期满后仍由89、原签发单位验证、考核、换发。第六条 凡要求到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部门参加的各类培训,必须按规定实行脱产培训,各单位都要按下达的培训指标按时派人参加。有特殊原因的,必须及时变更申请。第七条 矿规定的每月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技术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八条 凡外出培训的职工需到技术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如实填写,逐级审批,最后经技术科审定,方可外出培训。第九条 经培训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直到培训合格为止。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办的业余培训,必须事先向技术科申报。第十一条 技90、术科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收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并保持相关的培训记录。第十三条 凡是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或岗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工作,否则出现事故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人的责任。第二节 新工人培训管理第十四条 新招收的工人,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第十五条 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新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新招收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91、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新招收的新工人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签订师徒合同,入井实习3个月。第三节 转井培训管理第十八条 转井的工人,继续从事原工种,必须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规程。第十九条 转井工人入矿后,生产单位科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转井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36个学时,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92、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核后,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科组织转井工人下井熟悉巷道和生产情况,方可井下现场作业。第四节 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换岗或技术更新的工人,必须有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技术科组织换岗或技术更新工人进行36学时72学时的培训,培训时必须有培训计划、培训名单(点名册)、培训课程表、培训教案等,技术科组织考试、学习登记、材料归档。第五节 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四条 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1. 培训人员93、有:矿长、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2. 培训地点:国家认证的一、二级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1. 特殊工种和管理人员有:放炮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司机(主皮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人员。2. 培训地点: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含三级)。第二十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科队长的培训,必须由技术科向资质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或按资质培训机构下发的文件及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第二十七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科队长经过培训合格后,所从事的工种必须与所培训特殊工种相符,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向有关培训机构申请并审核同意方可变换或调离岗位。第94、二十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补考或重新培训。第六节 日常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职工培训1. 培训地点:各单位会议室科。2. 培训时间:每周三、四,每月共16学时。3. 负责单位:技术科(相关材料必须归档保存)4. 培训内容: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各专业生产知识、规程措施、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案例分析、上级文件通知等。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培训1. 培训地点:综采队会议室科。2. 培训时间:每月15、30日,4课时。3. 负责单位:技术95、科(相关材料必须归档保存)4. 培训内容: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各专业安全生产知识、灾害防治、事故案例分析和科队长管理等。第三十一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培训管理1. 矿技术科根据安全科或调度的通知对“三违”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强制性培训。2. 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重返工作岗位。第三十二条 对不接受培训教育的工人,不得上岗作业,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第十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第96、二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度室建立档案,由技术科按上级文件通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和换证工作。做到到期证件及时复训,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人数符合规定。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单位特殊工种的短缺和在岗情况,并及时与技术科联系,保证特殊工种人员足额配备。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矿培训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完成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任务,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重复参加培训。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在有资质单位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第七条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上级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条件,胜任岗位操作能力。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岗位的97、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经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方可允许上岗操作。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复审,要按证书标定的时间进行,逾期不复审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为无效证件,持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第十条 各单位前三个月必须向技术科提出复训申请,没有申请或逾期不参加复训导致证书作废。重新办证所需的培训费、误工费、工本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资料。第十七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编制、审批符合规定,内容齐全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特制定本98、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技术文件审批工作。第二节 工程设计第三条 审批内容: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第四条 审批程序:审核人-技术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第五条 审批标准:1. 设计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和及其它有关规定。2. 图纸美观、图例规范、各种尺寸标注齐全,支护形式与支护参数选择合理。绘制必要的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及局部放大图等视图。3. 说明书中对技术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相关的系统,总工程量,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等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必要的计算过程,选用的技术参数与计算公式应说明来源。工程方案设计要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99、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必须遵守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图例,原始的地质资料必须及时归类存档。第六条 审批时限:各类工程设计开工前2个月审批完。第七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要进行认真编写,使之符合标准要求,承担因设计出现错误而造成的后果,编制人员有权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停止生产等处理,有义务向主管领导反馈施工信息。2. 审批人员: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批,承但因审批不严不细造成设计出现漏洞而起的后果,审批人员有权对审批的图纸,说明书等做出修改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计拒绝签字,有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向主管领导反馈。第三节 作业规程第八条 审批内容:单100、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开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九条 审批方式:1. 传审:按照施工单位、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副矿长的顺序进行传审并签字。2. 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技术科、施工单位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3. 会审、审批人员必须是各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第十条 审批标准:依照作业规程的编制及要求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开工前1个月。第十二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101、编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广泛结合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研究讨论,根据矿技术部门提供的设计和地质资料,依据标准认真详细地编写,承担因编写错误或漏洞所引起的后果,编制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施工队进行限期改正、停止作业、处罚,有义务向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反馈施工信息。2. 审批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承担因审批不严不细而造成的后果,审批人员对技术措施和方案提出质疑,和建议,有权对不按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施工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停止作业、处罚。有义务向上级领导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第四节 安全措施和方案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按102、照施工单位、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副矿长的顺序进行传审并签字。第十五条 重要施工措施进行会审。第十六条 审批时限:开工前1天。第十七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手资料,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安全可靠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出现新的问题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有义务向上级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反馈施工信息,提出建议。2. 审批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承但因审批不严继而发生生产事故的责任。审批人员有权对不按措施施工的作业地点责令停上作业,并进行处罚。有义务对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向施工单位103、提出建议和向上级主管领导反馈施工信息。第五节 传达贯彻与复审第十八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全体人员,由技术科持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传达、学习、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施工单位每月至少重新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而且要做好学习记录。第十九条 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出现问题及时安排技术科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补充修改。第十八章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技术操作素质,严格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文件、指令和技术标准。第三104、条 总工程师是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审核和贯彻落实的总负责人。第四条 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安全、调度、技术、地测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必须涵盖所有工种,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过程、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第七条 安全操作规程由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专业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科室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和有经验的职工参与审核修订。第八条 审核通过后由总工程师,专业矿长,副总工程师,安全、调105、度、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科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矿长批准执行。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职工必须全部经过贯彻学习,由单位正职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培训,建立培训考勤、备课、授课和考试台帐。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经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组织各工种员工系统地学习操作规程和操作技术知识,做到理论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相结合,以现场实际操作为主进行考核,对成绩不合格者停止上岗作业,经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职工上岗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违者按“三违”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当班负责人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随时进入操作现场检查、监督工人操作是否规范,若发106、现违规操作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现场指导监督工人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十三条 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第十九章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条 为掌握每一个入井上岗人员的安全行为状况和井下人员升井状况,增加安全生产的可控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入井检身由安全科井口安全员负责。第三条 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接受检身人员的检身程序,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检身或不服从检身人员管理。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检身工严格检查验身并维持好入井秩序。第五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签字后107、下井,凡没有或拒绝签字者一律不得下井。由井口信息站人员负责统计并与灯房核对领灯人数,然后报调度室进行核对。第六条 人员升井后在井口信息站签字,由井口信息站人员负责统计并与灯房核对交灯人数,然后报调度室进行核对。第七条 各单位将入井人员花名表入井前报调度室、灯房、井口信息站。人员全部升井后由单位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如有落点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升井者必须向调度室说明原因。第八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对升入井人员与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发现人数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直至查清为止。第九条 下井人员必须配带人员识别卡,保证电量充足。第十条 没有携带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严禁入井。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108、需下井时,必须在本矿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井口信息站登记并配带识别卡后方可入井。第十二条 检身工每次放行人数不得超过28人。第十三条 人员进入人行车后必须及时挂好防护链。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井口秩序混乱强行入井者要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带火柴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向检身人员说明情况,并提前向安全科、调度室提交持有经审批的有关安全措施,方可下井。第二十章 安全生产考评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109、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员工贯彻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第二节 奖 励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予以奖励:1. 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 抢救事故有功的。4. 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5. 在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6.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10、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7. 对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四条 给予职工奖励时,需经群众讨论或评选,获得奖励者,记入本人档案。第三节 处 罚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主要领导人(安全管理人员)予以处罚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 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111、全教育、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6.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情节严重的。 7.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用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8.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发生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予以处罚1.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破坏秩序的。3. 在生产工作中因“112、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 4. 工作中违反规程措施、违反质量标准化规定的。5.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职工按奖惩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工作进学习班学习,情节严重的经矿委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章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安全工作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图纸、设计、证件、上级文件、各种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决议、技术资料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二条 各科室、单位都有建立、保护本单位业务安全档案的义务。第三条 安全档案工作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第四条 逐步完善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113、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五条 整理办法: 档案收集后,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第六条 过程管理:1. 属于公司保管的安全档案:公司各部门做好平时文件的整理工作,并在施工结束后将文件整理成册移交调度室保管。2. 属于部门保管的安全档案:各部门将档案目录、材料目录交调度室。第七条 监督:调度室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档案目录、材料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监督各部门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销毁:必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督,并在清单上签字。第九条 公司安全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按文件、证件和时间分类进行编号。第十条 在业务114、中对外签署的各种涉及安全的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借阅:因工作需要借阅安全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将安全档案随意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调度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罚款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档案。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档案。3. 涂改、伪造安全档案。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115、罚)。第二十二章 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值班领导的责任心,增强值班领导指挥安全生产的权威性和处理应急事故的及时性,保证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值班安排1. 矿领导值班:每日安排一名矿领导24小时值班。2. 调度室值班:每日安排一名主任24小时值班。3. 安全指挥中心值班:每日安排一名主任和一名科室负责人24小时值班。4. 基层单位:每日安排一名副科(队)级以上人员24小时值班。第三条 值班要求和任务1. 值班领导要坚持24小时值班,负责全天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2. 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及时处理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116、,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3. 影响安全生产的较大问题要立即向矿领导汇报,制定解决方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4. 发生事故严格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并立即按相应程序采取措施组织救援。5. 及时调集人力、物力处理突发性事故,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6. 负责主持(参加)调度会,平衡协调生产中存在的问题。7. 值班人员要认真、详细填写值班记录。8. 每日8时交接班,将遗留问题交接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四条 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按矿要求认真开好班前会和收工会,对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认真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留好原始记录。第五条 各级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熟悉井下117、生产地区的变化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不能下井、不掌握生产地区情况的不得值班。第二十三章 矿级领导跟班制度第一节 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总经理,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其它矿级领导,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第三条 凡需任命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矿级领导时,首先要将人选报县级煤炭部门初审后,报市煤118、炭局备案。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的主要工作任务:1. 参加班前会;2.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工作情况;3.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七长每日必做”规定;4.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5.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6.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7. 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1. 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2. 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3. 安全、119、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0 次。4. 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7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2 次。5. 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3 次。第六条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保证每班必须至少有 1 名煤矿领导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七条 由矿长负责下个月带班下井矿领导的安排计划于25日完成,并制定表格。包括下井日期、班次,并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同时报煤管站、县、市煤炭局备案,并抄送xx煤监分局。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要在井口公示栏上公示,每次下井带班要做到入井检身登记、安120、全指挥中心登记和个人入井记录三对照,同时由安全指挥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和检查情况专门档案,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九条 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要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途经路线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十条 带班领导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除在交接班时告知接班的带班领导外,升井后要立即在安全指挥中心登记,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整改;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隐患处理落实要严格按照“七长每日必做”做好记录。第十一条 调度室每日 16 时前,将本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121、上报县级煤炭部门。第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 出现空班漏岗对计划表中安排带班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2. 出现弄虚作假的一次罚款2000元。3. 带班领导入井时间不足的10元/每分钟。第十三条 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因矿领导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出现空班漏岗的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到的“罚款”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箱,实行群众监督,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群众举报情况的落实。查证属实的要按管理制度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情况,安全指挥122、中心未落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二节 矿领导下井安排制度第十六条 每月25日,由矿长制定出下个月领导带班计划。第十七条 计划中包括领导带班下井的日期、班次。第十八条 在井口公示栏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公示。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监管隶属关系,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报市、县煤炭局、煤管站备案,并抄送xx煤监分局。第二十条 未及时制定计划上报,一次处罚矿长500元。第二十一条 因未制定计划无领导跟班的承担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空班漏岗的同等处罚。第三节 矿领导下井登记公示制度第二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第二十三条 每次带班下井都要做到入井检身登记、安全指挥中心123、登记和个人入井记录三对照。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和检查情况专门档案。第二十五条 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当班跟班矿长少填写一次入井记录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 入井记录不能三对照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第四节 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第二十八条 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交接班时间为当班结束后1小时内。第二十九条 要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三十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必须签字。第三十一条 未在井下按规定时间交接班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未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五节124、 安全隐患处理落实制度第三十三条 带班领导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第三十四条 现场不能解决的,除在交接班时告知接班的带班领导外,升井后要立即在安全指挥中心登记,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整改和落实销号;第三十五条 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三十六条 隐患处理落实要严格按照“七长每日必做”做好记录。第三十七条 发现一般隐患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0-5000元。第六节 矿领导带班情况日报告制度第三十九条 每日16时前,由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将本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上报县级煤炭部门。第四十条 报告内容含125、昨天4点班和今天的0点班及8点班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第四十一条 错报一次罚款50元。第四十二条 漏报一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三条 连续发生两次错误的要追究责任,严重者停职学习,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七节 矿级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制度第四十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 出现空班漏岗对计划表中安排带班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2. 出现弄虚作假的一次罚款2000元。3. 带班领导入井时间不足的10元/每分钟。4. 发现一般隐患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罚款100元。5. 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0-126、5000元。第四十六条 对矿领导在下井带班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等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四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管理,体现“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加强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管理,矿成立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副矿级领导、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成 员: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和机关科室负责人第三条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全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检查、考勤、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分级带班1.矿领导下井带班,对当班井下现场安全生产负责。2.队(科)领导下井带班,对127、当班本单位井下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第五条 下井带班班次安排1.矿领导执行三班带班制度。2.职能科室、基层单位由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做到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领导。第六条 下井带班管理办法及要求1.下井带班的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前必须在信息站登记。2.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要抓好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交接班管理;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确保下井带班的工作时间和质量,保障全班次的安全生产。3.下井带班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停产、切电、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按照规定向有关职能科室和矿领导汇报处置。第七128、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1重点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查安全设施使用情况;查基层单位领导下井带班等情况。2带班的矿领导要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必须在井下详细交接现场安全状况,并填写带班交接记录表。3矿领导在升井后要将下井带班的时间、班次、行走路线、发现隐患及处理结果等填写指令卡。第八条 基层单位下井带班1重点查施工现场规程、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工程质量;查安全设施使用情况;查处“三违”现象;查处安全生产隐患等,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对当班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不得遗留至下一班,重大隐患必须向调度室汇报。2带班领导必须参加本单位当129、班班前会;下井后对重点地区巡回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细节问题、消灭死角,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3下井带班领导升井后,要严格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落实整改和整改效果评价。第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要与其经济收入挂钩,按矿相关文件规定对管理人员带班情况进行考核。第十条 安全指挥中心要按上级规定时间,将本月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汇总、上报。第二十五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协助和配合矿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管理,保障接触有害物质职工的身体健康。第二条 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复查,并做好体检表、检验结果及X光片的登记和保存。第三条 妥善保存档案,各有130、关资料及时登记上帐、入档管理,不得涂改原始结果,不得转借档案,以免拆散、丢失。第四条 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对确诊的尘肺病人,建议调离原粉尘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工作,符合伤残标准,积极推荐享受有关待遇。第五条 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职工预防保护工作。第二十六章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第三条 矿办公室是负责工伤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第四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131、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 第五条 调度室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当日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材料报矿办公室一份(单位、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原因、伤情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应在3日内完成报告手续。第六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当事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按有关程序上报。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按相关程序向矿领导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同时通知安全科、技术科等相关科室现场勘查;当天值班矿领导组织事故分析。第八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勘查人员要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材料必须存档。第132、九条 职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办公室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主管队长各500元。第十条 公司鉴定委员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伤伤情鉴定。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经鉴定后根据工伤情况分配岗位,上岗前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补办。第十三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133、。第十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第十七条 造成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人员休息期间不享受安全效益工资。第十八条 其他按上级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章 劳保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科负责采购、保管、发放、维修保养、更换和定期报废。第二条 采购的劳134、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和“MA”标志;否则不准采购。第三条 供应科负责建立采购、仓库保管、发放、更换、维修保养和报废等相关制度。第四条 安全科应根据标准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凡达不到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不得入库和发放。第五条 供应科按规定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科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第六条 供应科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内容及标准按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第七条 安全科、技术科负责教育职工在劳动中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职工达到会检查物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135、用、会正常维护保养。第八条 职工上岗前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其工作期间安全。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人员所佩带的劳动防护用品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者,责令立即改正。第十一条 工种发生变化,各单位要及时将工种变化情况上报安全科和供应科,以便供应科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调整。安全科每半年对工种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各工种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及使用时间严格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内容及标准执行。第二十八章 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矿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安136、全工作漏洞,保障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举报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副组长:副矿级领导成 员: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和单位正职、安全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信息科,负责接收职工安全举报和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将调查结果向安全举报领导小组汇报处理结果。第三条 举报方式:1. 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信息科(主管领导)或在各举报箱点投入举报信等。2. 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信息科。举报电话: 8277118 8277189第四条 举报内容。1. 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行为。2. 集体违章行为。3. 严重未遂事故。4. 瓦斯137、超限作业事故和无计划停风停电事故。5. 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6. 隐瞒事故不报。7. 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违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8.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具体规定1. 安全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认真收听群众来访和举报,对群众举报问题要在当天立项核实,并上报安全举报领导小组,按照安全举报领导小组指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请示处理意见。2. 举报办公室必须严守秘密,严格遵守调查取证程序,不得将举报人或举报事宜向任何人透漏。违反程序调查取证、发现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迁就。3. 在调查取证时,举138、报办公室要慎重考虑,凡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安排其参与调查取证。4.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敷衍塘塞。5. 发现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是领导干部一律就地免职,是一般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奖励办法对职工举报的问题,经查实后,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九章 单项工程和零散人员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单项工程是指不经常施工的工程、临时性工程、节日检修项目或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等工程,其内容主要包括:1. 不经常施工的工程: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主要通风机切换,检修或更换139、大型设备,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局部供电系统调整和综采工作面撤架、加架、处理死架等。2. 临时性工程:构筑通风设施,接吊水管风管,局部巷道修复加固整修等工作。3. 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工程:如机电检修和更换皮带、电机、减速器、钢丝绳,事故处理等。4. 节日检修项目:如全矿性停产检修项目等。第二条 零散作业人员是指:单岗作业的各类司机、检修维护人员;作业地点、场所不固定,一个或几个人从事某项工作或单独操作、行走等人数少、范围小、工作较为具体又不是正规班组配置的零、散工作人员。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单项工程和零散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单项工程的作业管理140、第四条 单项工程施工前,技术科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作业。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由技术科负责向全体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未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发放、贯彻学习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第七条 开工前由调度室组织安全、技术、通风、机电和生产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开工;第八条 在检查验收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开工。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单项工程台账,写明项目名称、施工地点、施工时间、班次、现场安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瓦斯员、作业人员姓141、名和安全注意事项。第三节 单项工程的现场管理第十条 单项工程允许开工后,调度室应根据单项工程性质及时安排有关科室人员跟班;安全科安排安全员现场监督;通风科安排瓦斯员检查瓦斯。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调度、安全、技术、通风等相关单位。第十二条 跟班队长负责落实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现场安全员、瓦斯员监督执行。第十三条 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以及需要跟班的有关科室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的控制,并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第十四条 矿值班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把单项工程作为重点检查项目,认真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第四节 零散作业人员作业管理第十五条 零散作业人员必须进142、行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 零散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升、入井。入井前,必须到所在单位值班室记名登记、参加班前会、贯彻相关措施、接受任务等。升井后,必须按时到单位值班室汇报本班安全情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十七条 零散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所在工作地区、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十八条 零散作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人员情况、作业环境、劳动组织等情况,对零散作业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零散作业人员汇报台帐明确汇报内容、时间、次数,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调度室要建立零散作业人员登记台帐。各单位零散作业人员下井时要在井口信息143、站登记,填写姓名、单位、入井时间、升井后要登记升井时问,并本人签字。第二十一条 单位值班领导每班要对零散作业人员人井和升井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没有按时升井或升井没有签字的要及时向调度值班领导汇报,直至落实清楚,发生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第二十二条 零散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汇报,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对不汇报的人员,值班领导要做出处理,否则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值班领导要将本单位零散作业人员的跟踪管理作为重点,清楚地掌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下井前,各单位要认真对零散作业人员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禁止其下井。第二十五条 零散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144、如有特殊情况一人不能完成时要及时向单位值班室汇报,协调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实现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充分发挥矿用设备、器材效能,延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寿命,保证矿用设备、器材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矿用设备、器材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降低矿用设备、器材的待修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用各种设备、器材由设备科统一管理,未经矿委会批准,不得外借或外租。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第三条 成立机电矿用设备、器材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副组长:机电副矿长成 员:由调度、安全、技术、机电、设备科主要145、负责人组成。设备、器材管理办公室设在设备科,主任由设备科长担任。领导小组的技术工作由技术科科长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由机电科科长负责。第四条 设备科是矿用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在机电副矿长领导下,参与矿用设备、器材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租赁、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第五条 各使用矿用设备、器材单位由分管机电的科、队长负责所用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同时配备一名专职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与设备科统一对口,形成矿用设备、器材管理网,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在机电科、队长领导下,在设备科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 设备科的职责:1.做好矿用设备、器材前期管理和综合146、管理,同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进行验收,并负责矿用设备、器材编号、建帐、卡、牌板、档案等管理工作,并做到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五对口。2.负责办理矿用设备、器材新增。调拨、租赁手续,编制年度矿用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外委大修计划、矿用设备、器材报废计划的审批和落实。3.负责升入坑矿用设备、器材、外委大修矿用设备、器材和本矿内矿用设备、器材大、中、小修矿用设备、器材的验收工作。4.负责有关矿用设备、器材的月、季、年度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5.负责库存矿用设备、器材的保管及矿用设备、器材发放,收交手续的办理,待修矿用设备、器材的存放保管等工作。6.负责矿内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调剂,按时报停和退租不用147、的租赁矿用设备、器材。7.按时参加调度会,及时反映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第七条 设备科有如下权利:1.对违反矿用设备、器材管理条例、规程及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设备科有权停发该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外借矿用设备、器材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外借。2.有权按本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对造成矿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罚单由调度室统一开出)。第三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前期管理第八条 矿井需要增置主要生产矿用设备、器材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科提出增置矿用设备、器材的计划,并注明矿用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要求和配置。审批后,由供应科负责购置、租凭148、。第九条 矿用设备、器材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供应科入帐,新购置的矿用设备,器材随机资料必须齐全,需存档的,设备科负责存档。若资料不全,由设备科负责索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第十条 矿用设备、器材到货验收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矿有设备、器材严禁拆套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长批准。但对拆套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按期恢复,严禁不请示不汇报任意拆用成套矿设备、器材,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149、第十一条 矿用设备、器材应按使用说明书、图纸和安装质量标准进行安装,不完好的矿用设备、器材不准安装。安装完毕后,井下生产矿用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使用。安全科、设备科等单位的有关人员验收。第四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入井与升井第十二条 凡需新增矿用设备、器材的单位,必须经矿领导审批后到设备科联系矿用设备、器材。但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必须在领到矿用设备、器材的三日内把矿用设备、器材安装到所审批使用的地点报设备科,否则每延迟一天对单位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设备科与使用单位要加强现场检查,不按使用说明书使用矿用设备的按“严重三违”论处。第十四条 设备科每旬对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普查150、,对闲置不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设备科下达升井通知单,使用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三天内必须升井,超出规定时间,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凡在新工作面安装完工后多余的矿用设备、器材,安装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全部升井并完好无损的送交设备科,办理销帐手续,超出规定时间,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防爆设备员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升井的矿用设备、器材均要交到设备科,由设备科及使用单位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双方验收后,按指定地点存放,方可开具停用签收单。当天升井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当天办理移交手151、续,否则,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升井交回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做到外表清洁卫生、零部件齐全完整,代钢丝绳的矿用设备必须拆除钢丝绳,对丢失损坏的零部件使用单位要负责配齐,否则由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第十八条 未经设备科同意或未办理正规手续,各单位之间不准任意互转、互借矿用设备、器材,否则,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保证矿用设备、器材的完好,本单位内部允许转移使用地点,但必须经设备科同意,单位之间的矿用设备、器材转交,要在现场验收交接,双方到设备科办理转帐手续。第二十条 升井矿用设备、器材的隐蔽部分在检修时发现问题,由设备科负责通知使用单位进行二次验收,设备科有权进行现场处理。第152、五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所有矿用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矿用设备、器材,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技术科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并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认真学习,考试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矿用设备、器材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矿用设备、器材必须固定专人使用和维护,做到定人定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维护好。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第二十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需改变技术性能或主要部件尺寸153、,必须有图纸和详细说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在生产过程中,确需更换的备件,由各使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过程中,更换零部件实行交旧领新,发生丢失或损坏严重者,必须追查责任和按价赔偿。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帐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口,矿用设备、器材更换或调整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须及时变动帐卡,并到设备科办理变动手续。第二十七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必须实行包修、包机制,做到原班包机,154、小班分段,责任到人,实行挂牌。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对矿用设备、器材的各部位及装置进行检查和校验并留有记录;对计量器材应由有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出据检验报告。第二十八条 使用中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主、副提升、通风、压风、排水、锅炉、供电、采掘运矿用设备、器材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合格率100%,防爆矿用设备、器材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维修,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第三十条 所有矿用设备、器材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维修制度,确保矿用设备、器155、材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第三十一条 所有矿用设备、器材在检修和维护过程中都要严格按“润滑五定”的规定,注油润滑。第三十二条 矿所有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矿用设备、器材维修保养制、质量验收制,经济考核制等。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的方针。严禁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违章搬运矿用设备、器材,矿用设备、器材严禁超负荷、超规范带病运转,矿用设备、器材的各种保护装置要按规定周期试验或整定,并留有记录。严禁甩掉各种保护装置或不经有关领导审批擅自改动保护方式。否则要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第六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第三十四条 矿用设156、备、器材应执行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矿用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逐步向预知方向发展,切实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工作,第三十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检修按检修内容不同和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修三类,矿井每年要对大型固定矿用设备、器材及主要矿用设备、器材进行停产检修,凡有备用的大型及主要矿用设备、器材要有轮换运行维修规定,按规定进行检修,无备用的大型及主要矿用设备、器材,也要严格执行班、日、周、月检制度执行,采掘运矿用设备、器材的维修每天不小于46小时,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互检时间。第三十六条 矿用设备、器材外委大修统一由设备科按矿大修计157、划办理外修手续,经主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安排。 第三十七条 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检修时,严格按“煤矿机电矿有设备、器材检修质量标准”及防爆电气矿用设备、器材标准执行。承修单位必须按煤矿机电矿用设备、器材检修质量标准检修,承修单位和设备科共同验收,防爆设备还得经设备管理员验收签章。第三十八条 检修好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造成影响生产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外委检修或大修的矿用设备、器材回矿后必须进行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矿用设备、器材时不准付款,并要求外委单位进行返修,所增一切费用有外委单位承担。第七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奖惩第四十条 设备科158、对各使用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进行动态检查考核。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矿用设备、器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或由于失职造成管理混乱、矿用设备、器材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者,加重处罚,并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包括管理部门)凡有违反上述管理制度,又不服从矿用设备、器材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按本制度管好矿用设备、器材的统指令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在使用和运输中,玩忽职守,违章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不当,造成矿用设备,器材损坏或压埋、水淹159、及造成矿用设备、器材报废者,必须,由责任单位按矿用设备、器材原值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按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办理移交或转帐手续,严禁不办理移交手续使用,成套矿用设备、器材不准乱拆、乱卸,如因工作急需,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按分级分类管理执行,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所用造成矿用设备、器材丢失的单位,除按造成的损失对单位罚款外,由责任单位负责填写丢失报告,一式四份,经主管矿长批示后总公司备案,丢失的矿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第四十六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必须按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160、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必须做到矿用设备、器材底数清、状态明,做到使用台帐、牌板、实物相符,必须每周到设备科清查核对一次。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由于使用不当烧毁电机、损坏或丢失配件均应给予经济处罚。第四十九条 承修单位检修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达到“煤矿矿用设备、器材完好标准”要求,检修好的矿设备、器材必须清洁卫生、齐全完好,经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员验收签字后入库保管。第五十条 凡上述罚款,财务科负责办理扣款手续,由调度室开具罚款单据。第三十一章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加强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夯实班组建设基础161、,逐步实现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组织领导第二条 专业副矿长对各分管单位班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单位正职是本单位班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会组织对班组建设进行监督考核。第三条 班组机构:1. 采掘单位设生产班组、检修班组、机电班组、运输班组。班组设有正班长、副班长、验收员、组长等管理机构。2. 机电、通风、设备等辅助单位,根据不同的工种设有相应的班组,班组内部设段长或班长。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本单位和各班组的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第五条162、 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包括:安全、工程质量、职工培训、生产任务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检查。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班组进行月考核,制定出考核标准和评级办法,考核结果分红旗、优秀、合格、不合格四级班组。90分以上为红旗班组;8190为优秀班组;6080分为合格班组;60分以下为不合格班组。 第三节 班组责任与权力第七条 班组责任: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2. 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优质、高产、低耗163、文明生产、安全生产。4.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管理图表。5. 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职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6.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第八条 班组有以下权力:1. 根据上级安排的生产工作指标,具体安排工作进度,分配职工工作,组织完成任务。2. 在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威胁工人生命安全或国家财产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3. 班组有权拒绝任何干部的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164、的违章作业。4. 班组对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记功嘉奖。5. 班组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损坏,人身事故的职工或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有权向上级呈报给予处分。6. 班组对企业的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有参加与建议权。7. 班组有权对企业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有权向职代会和上级领导提出对干部的奖惩意见。第九条 班组长主要职责:1. 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 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办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165、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3. 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组织各种例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4. 带领全班组成员积极参加活动,同时,组织好班组内部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5. 始终不渝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在自觉接受群监员的安全监督的同时,支持群监员搞好岗位监督。6. 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帐的记录情况。第四节 规章制度第十条 班组要建立健全八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八项规章制度是:(1)岗位责任制;(2)质量检查验收制度;(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4)文明生产制度;(5)劳166、动纪律和交接班制度;(6)设备维修保养制度;(7)各种例会制度;(8)上级部门规定建立的其它规章制度。第五节 台 帐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班组台帐,不仅是班组管理的需要,而且能为企业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对待。第十二条 每个班组设台帐,安全合格班组台帐各一本。台帐的主要内容有:(1)产量计划完成记录;(2)工程质量记录;(3)安全生产记录;(4)材料消耗记录;(5)小组活动记录;(6)合理化建议记录。第六节 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矿每月对班组进行一次考核,年终组织检查评比。第十四条 对荣获红旗、优秀的班组,给予荣誉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长和个人进行奖励,167、并在全矿推广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对不合格的班组,进行通报和处罚,并责令制定出整改措施和方案。第三十二章 安全班前会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严肃安全班前会纪律,全面具体的布置好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班前会的时间:零点班23点开始,八点班7点开始,四点班15点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班前会地点为本单位会议室。第三条 单位值班队长或者副队长负责主持班前会,上班人员必须全部准时参加。 第四条 班前会上要详细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生产情况详细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质量要求,明确安全责任人、特殊作业监护人员、互联保对象等。第五条 当班需要分组作业时,必须明确每组安全负责人。第六条 班前168、会由值班队长点名,参加班前会人员必须全员签字或盖章,不参加班前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班前会后,必须把当班所需工具、配件、材料等准备到位,携带齐全。第八条 跟班队长和班长带领本班人员入井前、后,必须核对人数,做到集体上、下井。第九条 班前会由当班班长现场记录会议内容,严禁会后补记录。所有相关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第三编 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报表、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169、等设备组成的系统。第二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第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质量、性能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AQ1029-2007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第四条 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监测地点的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170、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被控设备的停送电状态,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甲烷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第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s,异地断电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60s。第七条 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第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实现省、市、县范围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并使用录音电话。第九171、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热备,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行维修、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第十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须设置在调度室内,机房的防尘、防静电、恒温、恒湿及屏蔽等均应符合GB288789计算机站场地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的规定,并具备合格的接地及防雷保护装置。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172、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十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十四条 通风科、机电科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装,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控制线。第十五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报警断电,切断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十六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七条 井下分站,173、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垂直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八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十九条 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远程控制开关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总工程师审定。第二十条 在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关联的电气设备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在与17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关联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停止运行时,需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连续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分站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总工程师任组长,调度、技术、通风负责人任副组长,并配备足够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测175、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到有资质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 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176、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第二十八条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第二十九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177、)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第三十条 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控制开关、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三十二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第三十178、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计算机安全监测监控操作培训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 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班提前半小时到岗进行交接,交接不清和当班问题没解决,不准离岗。第三十五条 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按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规程操作;不准在监控主机上玩游戏或进行网上聊天;监控中心站必须使两台电话,不得占用电话与其他人聊天,要保持畅通。要按期调试和检查主机以及关联的各种设备、电缆及插座、插头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第三十六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带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件, 不得酒后上岗、在机房内抽179、烟和随意碰撞设备,要认真爱护,经常检查和清擦清扫,保持设备内外清洁。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分站,传感器性能及用途和所设地点、安装日期、拆除日期,报警断电及时填报记录。第三十八条 每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监测监控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值班领导,对每班安全监测监控情况、需解决的问题和注意的安全事项及电话做好记录。第五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修机构进行检修。第四十条 校准气体甲烷校准气体宜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氮气和氧气做原料气。第四十一条 调校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必180、须定期调校。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连续运行2448h方能下井。3.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必须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安全监测监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181、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5. 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6. 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7. 安全监测监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测监控室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182、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第四十三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第四十四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第七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四183、十七条 拆除和改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之前,必须由通风部门报批,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审签后,报调度室后方可执行。第四十八条 拆除和改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之前,施工现场瓦斯员、安全员、监测维护工必须电话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第四十九条 “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出现故障不该闭锁时,已断电闭锁,在此种情况下,由瓦斯员通知监测维护工及电工及时配合处理,保证能正常控制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追究责任。第五十条 处理闭锁功能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员详细记录原因及处理故障所占用的时间。第五十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分站不能往中心站上传实时数据,监测监控维护工维修后,仍无法恢复正常184、运行时,中心站无法监测到的作业地点,现场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上报监控室,监控室上报上级监控中心。第五十二条 发现系统故障和网络上传故障时,超过一个班次仍达不到正常运行、上传的,可由通风、机电部门联合填报暂停“瓦斯电”、“风电”闭锁卡,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但必须制定通风瓦斯机电设备、电缆防爆性能的临时安全措施,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第八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第五十三条 报警级别及报警响应一级报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 ;无信号;局扇停机。二级报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并且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三级报警: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185、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主扇停机,并且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针对不同级别的报警,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进行响应:一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二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和市监控中心响应。三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市监控中心和省监控中心响应。第五十四条 监控室每班至少配备一名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值班,认真监视微机所显示各测点瓦斯、一氧化碳、局扇开停等数据、状态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监控中心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第五十五条 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立即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第五十六条 瓦斯员按规186、定每班使用光干涉瓦斯测定器、便携式瓦斯测定仪、系统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进行对照、记录,并将结果报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报监测监控技术人员,由通风部门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超限等情况,立即通知调度室,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并做详细记录备案。第五十八条 调度室必须对当日获得的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写出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异常情况汇报表,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然后将异常情况汇报表传真上级监控中心。第五十九条 井下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存187、在故障或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二章 调度管理制度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一条 调度室管理职责1. 调度主任(1) 要配合生产矿长,以总工程师、技术部门的采掘计划为依据,组织、指挥、协调、平衡生产。(2) 组织好每月一次的安全、专业调度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监督、检查、落实。(3) 搞好每旬一次的核产、验收工作,以及各生产单位的工资审批工作,要求做到产量准、工资明,并监督生产单位合理分配。(4) 协调各专业之间的生产关系,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 完成好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 调度副主任(1) 要配合主任搞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生产动态,188、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督促、协调隐患单位按相关措施及时处理。(2) 协助主任贯彻上级部门和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指示,并检查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3) 协助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 搞好分管专业的相关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 调度管理制度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通知、通报,并及时、准确、认真传达。2. 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坚决认真地按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指挥生产。3. 负责抓好各单位“一班三汇报”工作,认真听取现场人员的汇报,仔细查问安全情况,并详189、细记录。4. 对现场人员反映的安全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组织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视安监人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5. 负责掌握矿井供电系统、设备运转、洒水灭尘、高温火点、瓦斯超限、排放水等情况,组织好安全生产。6. 对生产中发生的灾害事故,要迅速掌握情况,及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领导汇报,通知有关部门,调动物资、人力和车辆,迅速组织抢救工作。7. 调度室正、副主任及有关人员,要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发现安全问题,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8.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9. 参加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190、作。10. 负责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管理,保证特殊工种持证人员符合上级要求。11. 负责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协调。12. 负责对产量核实,计量上报要准确,上级文件及时转达给矿长及相关领导。13. 负责填写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各种台账。第三条 考勤制度1. 全矿职工均实行考勤记工制度,分地面和井下两种形式记工。2. 后勤单位统一到办公室签到记工,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由单位分班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考勤员核对记工,作为月末总结出勤的依据。3. 翻牌入井人员,完成任务升井后,立即到井口翻牌,凡井下职工超过十四小时未翻牌时,井口信息员要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考勤员有权消工。4. 个别职工迟到、早191、退,按工作时间百分比记工;时间过半者不予记工。第二节 调度室保密制度第四条 认真贯彻学习保密政策,加强日常管理,提高警惕,时刻具备保密意识。第五条 调度工作人员要坚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所有机密资料不能携带到公共场所,不能谈论本单位的一些机密内容,严防失密。第六条 严格执行资料的借阅签字手续,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将所管资料、图表等向外透露或外借。第七条 对造成损失和泄密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清原因,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八条 资料室必须做到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计算机网络必须具有保密功能。第九条 对待外来人员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192、各种资料、图表等外泄。第十条 加强资料、图表的集中归档管理,有效利用。第十一条 维护资料、图表完整安全是每个调度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并纳入调度人员工作标准进行考核。第三节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 调度员每班提前15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事宜。第十三条 在交接班前对当班生产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并签字。第十四条 当班发生的主要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做好记录,以便接班人员查询,待办事宜和未解决的问题要在交班时交接清楚。做到“五交清”。1. 交清当班任务完成情况;2. 交清安全情况和各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变化情况;3. 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的落实情况;4. 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193、详细内容;5. 交清下一班生产任务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十五条 接班人员要认真听取交班人员所交待的情况,仔细查看调度日志和其它方面的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第四节 上级指示、文件及传真处理制度第十六条 调度室接到上级下发的通知、通报、文件和传真后,接通知和传真的值班调度人员做好接收、登记、保存等工作。第十七条 详细记录接收时间、发文单位及名称、主题内容、接收人等。第十八条 传真电文要按接收顺序编号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向上级部门传送的有关材料,做好发送登记、资料保存工作。第二十条 及时将接收的通知、通报、文件和传真送总经理或矿长签阅。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根据总经理或矿长签阅意见,负责通知有194、关人员落实执行。第二十二条 调度室根据领导指示,负责落实上级通知、文件及传真电文精神的执行情况。第五节 调度综合记录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值班调度员负责填写能反映安全生产过程的综合记录。第二十四条 要求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及协调处理结果的情况;认真填写,字体工整,内容具体真实。第二十五条 值班调度主任负责对综合记录填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综合记录进行收集,严禁丢失、损坏,月底进行整理,存档备查。第六节 调度会议制度第二十七条 会议日程会议时间:每日16:00会议地点:调度会议室主 持 人:调度主任(或副主任)记 录 人:当日值班主任(或值班主195、任委托他人)参会人员:矿领导、生产单位科(队)级领导及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内 容:1. 值班主任通报当日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工作做具体安排,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通知、通报等。2. 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汇报本单位情况,提出需要调度协调、影响其它单位或需其它单位帮助的工作。3. 值班主任平衡协调单位提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明确检查和验收单位。4. 矿领导最后指示。第二十八条 会议要求1. 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指定位置就座。2. 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对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50元,对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会处罚。3.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不得看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刊,不准睡觉、196、开小会和来回走动。对不遵守会议纪律者,会上做点名批评。4. 开会前,必须将手机设置在静音或振动状态 ,不准在会场接电话,否则,一次罚款50元。5. 有事必须向调度主任或当日值班调度主任请假,对无故旷会人员,一次处罚200元。6. 严格按本制度执行,调度室考勤员负责考核,会议违纪罚款必须开收据交财务科,由财务科从工资中扣除并建帐管理。第七节 调度领导值班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值班领导严格按照 调度领导值班计划表安排进行值班,交接班时间为每日8点。第三十条 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否则,每少填写一次罚款50元。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值班时,必须提前向调度主任请假,并与其他主任换班,否则,对197、空岗的值班领导以200元/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所有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到调度值班室值班,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协调、指挥值班当日的安全与生产。第三十三条 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因工作需要离开时,必须提前向调度主任请假,并找其他主任替班。否则,对私自离矿者罚款100元,值班期间手机联系不通者,一次罚款20元。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参加交接班当日的调度会,否则,一次不参加调度会,罚款100元。第三十五条 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三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否198、则,按规定加倍处罚。第三十七条 值班主任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当日值班情况,并将待办事项详细交接给次日值班主任。第八节 调度室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调度室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室入井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深入现场检查和排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第三十九条 调度室主任每月入井不少于15次,调度副主任(主任工程师)每月入井不少于18次,调度员每月入井不少于5次。第四十条 调度室人员要保证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现场隐患及时排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定期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大检查。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调度室人员必须协助跟班队长199、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甚至组织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第四十三条 调度室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到调度室详细填写深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姓名、时间(日期、班次)、地点(队组、巷道名称)、现场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有具体处理办法和落实结果。每延迟一天填写,按20元/每人次累计处罚。第四十四条 调度室人员对所查隐患及时跟踪、落实,未跟踪落实,每条问题按50元处罚。第四十五条 建立调度人员下井逐月考核统计表,每缺少入井或检查记录,罚款50元/每人次。第九节 事故汇报制度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事故发生后的汇报与救灾工作。第四十七条 现场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员工负责向调度室汇报。200、第四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第四十九条 安全科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责任。第五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超前预控工作,对条件变化时,调度室必须建立调度台帐,采、掘、机、运、通等从分管领导至生产科(队)落实责任,分级负责。第五十一条 当条件发生变化时,现场安全员和跟班队长必须向调度室和安全指挥中心汇报,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由技术科牵头,组织安全科、调度室、生产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生产工艺做合理变更。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向调度室及事故责任单位汇报。第五十三条 事发现场人员均负有向调度室及事故责任单位汇报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201、类别、级别按事故汇报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及其他副总经理、安全指挥中心汇报,并对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及时安排撤出,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第五十五条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瓦斯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事故、水患、火灾事故等,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汇报,因汇报有困难时,最多不得超出15分钟。第五十六条 非伤亡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汇报,确有困难,最迟不得超出 30分钟。第五十七条 事故汇报内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分析判断以及现场组织救灾和采取措施等概要情况。第五十八条 发生伤亡、较大非伤亡事故后,按事故202、类别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当日值班领导、医护人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明显标志,详细记录,并责令有关人员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第五十九条 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上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矿指定有关人员清理,对人为破坏或故意制造、伪造事故现场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报告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第六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203、,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不报、漏报、大事小报、重伤轻报。第六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分析小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全面分析、进行责任认定、拿出处理意见,编制事故调查分析报告。附:1、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故汇报程序 2、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汇报程序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故汇报程序当矿井发生一般事故时,调度室要按照以下汇报程序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故汇报程序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矿井应急救援预案”,调度室要按照以下汇报程序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第十节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六十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矿204、长是产量监控系统的总负责人,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对分管工作具体负责,调度室负责产量监控系统及数据传输、日常调校,具体管理纳入监控中心管理体系,机电科负责设备维护工作。第六十四条 系统运行管理、维护1. 为了保证产量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必须保证皮带称计量装置与数据采集中心的连接线路畅通和监控数据正常传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中断对产量监控系统各用电设备的供电,以保证产量数据的实时传输。2. 产量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对系统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确保不能将用户名及密码泄露他人,不得随意给非相关人员查看资料。3. 机电科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对系统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确保皮带称计量装置机205、械固定良好、秤架无振动、摩擦、称重桥架无积垢,线路连接可靠、吊挂整齐、设备运行正常。4. 产量监控系统使用的皮带称计量装置应根据使用说明要求定期调校,并做好调校记录。5.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皮带称计量产量数据与实际有误或更换、维修运输皮带、皮带架后,必须重新对皮带称计量装置进行调校,并做好调校记录。6. 不得私自更改皮带称计量装置、称重组件的安装结构;不得随意打开产量监控系统主机等监控设备,系统及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以便专业人员进行维修。7.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产量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必须准确且运行可靠,监测系统必须24小时正常监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各206、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8. 值班人员应不间断浏览产量数据,如发现传输异常,值班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报告相关领导,做好详细记录,并联系维护人员或网络运营维护商来处理。9. 每周进行一次校零点工作,每月对皮带秤进行一次标准砝码校验,并做好校验参数记录。第十一节 通讯管理制度第六十五条 矿井通讯系统管理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调度室等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第六十六条 由技术科编制通讯系统设计,并绘制通讯系统图,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填绘。第六十七条 设备安装、维护和电话故障处理由机电科负责。第六十八条 调度总机设备及功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由机电科负责,对被检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检测时间及结果进行207、详细记录。第六十九条 机电科对重要电话定期完好测试,对测试结果认真记录。第七十条 调度电话一般故障处理时间为1h,主干线路故障处理时间为4h。第七十一条 对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通知维修人员时间、通知人及接收人、故障排除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要记录完整。第七十二条 调度键盘上对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办公室、井口信息站、采掘工作面、绞车房、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井底车场等井下主要硐室、地面变电站、火工品库、主扇机房、主井提升(运输)机房、设置直通电话。第七十三条 矿调度总机、矿区专网、市话公网通过环路中继或数字中继等方式联网,应具有汇接、转接、嵌入式录音、放音、扩音、群呼、组呼、强插208、强拆、显示时间及电话号码等功能。第七十四条 井下电话及线路必须是矿用防爆型,有防雷、接地保护,经安全藕合器连接。第七十五条 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对通讯设备、线路爱护,不得随意拆除、损坏、移动、串接,违者按“三违”处理。第十二节 库存煤管理制度第七十六条 库存煤由主管矿长负责全面管理,调度室、地测科、煤场负责具体工作。第七十七条 每天销售部门将销售量上报调度室,由产量监控员及时核实生产、外运和库存量,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七十八条 每旬调度室产量监控员同销售部门核实一次产销存数据。第七十九条 每月25日调度室负责组织地测、运销等部门盘清原煤库存量。第八十条 当发现库存量与生产、销售数量偏差较大时,必须209、及时查明原因,上报矿领导。第八十一条 填写好库存煤盘点月报表,有盘库人员签名单、测量图纸及计算资料,数据正确。第八十二条 在次月2日18时前,将库存煤盘点月报表交档案管理员存档备查。第三章 采掘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采掘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格按程序审批。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 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必须全员贯彻、签字、考试,未参加贯彻未签字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否则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三条 工作面概括必须在规程内详细说明空间位置。第四条 工作面顶煤的留设厚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10、顶煤厚度根据地质条件、煤质硬度等确定,使其即不浪费资源,又支护有效。第五条 长壁式回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推进一定距离后,必须及时观察采空区、液压支架的压力情况。2. 煤柱的留设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煤柱宽度不得大于设计值1米,不得小于设计值0.4米。3. 回采巷宽允许偏差:-100mm至+400mm;回采巷高允许偏差:-100mm至+350mm。4. 工作面超宽或冒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5. 采煤机、掘进机下班后必须停放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第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队长、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211、七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煤柱尺寸,严禁破坏各种保安煤柱。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顶底板松软破碎地带或其他地质变化带、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等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第九条 各煤矿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常检查工作面以及相关巷道,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协助当班人员及时处理。第十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划等级,出现问题时必须严格追查,严肃处理,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第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二节 班评估制度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在采掘工作面执行班评估验收管理。第十三条 班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安全隐212、患、三违情况和存在问题及隐患整改情况等。第十四条 班评估由生产单位验收员负责,按班评估表中内容逐项检查打分,必须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给予1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干必须在现场对班评估监督检查,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队长、班组长、验收员要在开工前,工作中和收工结束时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规范职工操作,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达标。第十七条 质量“班评估”达不到规定分数,依据奖惩制度处罚。第三节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一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作业规程经批准后,技术科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必须建立签名制度。严禁未经过学习贯彻或学习不213、合格者下井上岗。第十九条 作业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及时补充作业规程或专门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贯彻、学习制度。第二十条 为保证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尽职尽责,严格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每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进行“四定”隐患闭合管理。第二十二条 跟班领导必须坚持同工人同上同下,及时检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并实行工程质量班评估制度。二 两巷超前支护及端头(尾)顶板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形式、参数及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若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当日及时通知技术科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的两巷,支护必须齐全完好,严214、禁出现空帮空顶现象。第二十五条 两巷超前支护的质量和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二十六条 端头(尾)安全出口保持通畅,端头(尾)的支护和回撤要求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二十七条 推移机头(尾)时,无关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周围的作业环境。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铰接顶梁的超前支护段,铰接梁必须全部铰接,其连接件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三 工作面支护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采煤机斜切进刀,顶板压力大时,要在直刀范围内及时移架维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第三十条 支架工要经过有关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一条 泵站压力符合支架设计要求,不得小于30MPa。第三十二条 支架工必须按规程追机护顶移架,215、不得空顶。第三十三条 支架工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周围人员及本人的安全,操作完毕后手把一律回零位。第三十四条 在顶板压力大,较破碎地段时要少降快移进行带压移架。第三十五条 工作面支架必须完好,不允许有漏、串液现象,若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支架接顶严实,前梁上部无浮矸,支架间间隙不超过规定值。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出现冒顶时,技术科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队、安全员的现场监护下,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控顶距和各岗位作业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四节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认真编写和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216、业规程中的支护形式、爆破说明书、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切合实际。第四十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作业,减少爆破对顶板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进入工作地点前,打眼放炮前均应由班组长、安全员进行敲帮问顶,彻底排除危矸危岩,方可作业。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支护材料的检查验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下井使用。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遵守控顶距要求。掘进头停工后,最后一架棚距迎头煤壁不大于200mm。第四十四条 对所有巷道的贯通(跨越、穿越)必须按措施要求在两侧打临时支柱(木垛)加强支护,否则不准贯通(跨越、穿越)施工。第四十五条 巷道施工,必须坚持管理人员跟班,并217、由安全检查员监护,跟班队长负责统一指挥。第四十六条 巷道进行修复、加固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支后回、先上后下、先顶后帮,逐架进行施工的原则。第四十七条 架棚巷道支护帮、顶必须按规程要求背紧绞实。第四十八条 巷道过断层等地质条件变化区域,必须缩小棚距,减少空顶距。第四十九条 所有炮掘、架棚工作面距迎头10m必须进行加固,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第五十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超前支护,超前支护的形式及控顶距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五十一条 工字钢棚巷道所有拉杆、撑木必须完好、紧固、有效。第五十二条 锚网支护巷道,掘进过程中若出现空顶、片帮等现象,必须及时补打锚杆或锚索加强支护,托盘218、必须紧贴岩面。第五十三条 锚网支护巷道,若顶板破碎,矿压显现比较明显,必须及时缩小锚杆或锚索间排距加强支护。第五十四条 锚网支护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打设顶板离层仪,并派专人加强观测留有记录,并及时交技术科进行分析。第五十五条 锚网支护巷道,必须加强矿压观测,按规程规定,配备力矩扳手和锚杆拉力计,定期对施工巷道的锚杆锚固力及预紧力检验。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施工中做好基础资料和隐蔽工程的记录工作。施工中和竣工时按标准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凡因支护质量不好而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 采掘工作面安装就位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成立专门综采安装小组,由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219、和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各业务范围的具体工作。第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安装前,提前一个月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面巷道布置情况,提出安装方案,落实所用设备。第五十九条 技术科根据安装方案,写出工作面设备安装,综采工作面支架就位作业规程和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贯彻等。第六十条 综采工作面巷道全部竣工后,由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按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安装单位,由安装单位负责巷道维护。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安装前,由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调度、技术、供应等单位参加的安装计划会,具体布置工作面安装事宜。第六十二条 运输设备前,由调度室组织,安全科、技术科参加对运220、输路线的巷道、轨道、绞车及其它安全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查出问题由调度室安排责任单位限期处理。第六十三条 安装设备、支架在下井前,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机电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进行设备、支架的验收与试运转,凡有问题的设备不准人井。第六十四条 设备运输必须由技术科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运输安全。第六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过程中,严格执行设备安装作业规程,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第六十六条 设备安装完毕,要认真检查各部件、连接件、安全防护装置情况,有问题的立即更换,缺少的必须补上,确认无问题后,进行试运行。第六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所有设备、支架安装完毕,试运行情况221、良好提请分管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或移交。第六节 采掘工作面回撤规定第六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回撤,成立专门综采回撤小组,由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具体工作。第六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回撤前,由调度室组织设备科、机电科、生产单位对工作面设备进行摸底,查明设备完好情况,制定出回撤设备的明细表,提出回收要求。第七十条 技术科根据回撤方案,制定出工作面设备、支架回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全员进行贯彻并签字,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第七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在回撤前,必须由调度室组织验收、需处理的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合格后,方可解体设备。第七十二条 综采工作222、面收尾停采、扩帮后,综采队不得拆除工作面任何设备部件,保持设备完好。由分管领导组织验收移交。对存在问题、工作量等做好记录进行处理。第七十三条 运输设备前,由调度室组织,安全科、技术科参加对运输路线的巷道、轨道、绞车及其它安全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查出问题由调度室安排责任单位限期处理。第七十四条 设备运输必须由技术科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运输安全。第七十五条 回撤出的设备、配件要做好详细记录上交设备科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六条 回撤过程中,要保证作业地点风量。回收完毕,通知各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没有遗留问题,由通风科组织打密闭封闭工作面。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综223、采工作面文明生产标准,概括为:五线、四无、三有、二全、一整齐。第七十八条 五线:(一)单体柱必须打成一条直线,三用阀注液口方向与巷道平行,且方向一致,要求打紧、拴好,梁头垫实,拉线检查时误差不得超过士 50mm(20m范围内拉线)。(二)管路吊挂成直线,三通、软管安设符合标准。(三)电缆吊挂成直线:电缆钩应固定拉线,电缆自然悬垂小于50mm。(四)图牌板、材料牌应高度统一,拉线吊挂呈直线。(五)工作面支架排列呈直线,30m范围拉线,其偏差不超过士 50mm 。煤壁与顶底板垂直,机道及刮板输送机平直。第七十九条 四无:(一)巷内无积水、淤泥。(长5m,深100mm为积水)(二)无煤尘堆积:无长5224、m 以上,厚度2mm煤尘堆积。(三)无炭块杂物:风、运两巷内无炭块、矸石、刹杆、皮带、废网等杂物,杂物废料应集中堆放或放人垃圾箱,及时运走,材料存放于规定材料存放点,并按要求悬挂材料牌管理。(四)无失效支护,巷内锚杆、锚索托盘及托梁打设必须接顶严密,预紧力和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无空帮,锚杆锚索失效、顶板坠包等现象。第八十条 三有:(一)有消防水管:皮带机头接有软管,长度不少于25米。(二)有灭火砂箱:装砂体积不小于0.2立方米。(三)有灭火器材:灭火器铅封齐全,摘挂灵活,每年更换一次。第八十一条 二全:(一)牌板齐全,统一规格,内容完整并与现场实际相符。(二)材料标志牌齐全,材料存放点各种材料、225、设备备件应挂牌管理,材料牌规格统一。设备管理牌,内容完整,与现场设备相符。传动部位警示牌,必须挂到醒目位置。第八十二条 一整齐:材料设备按规定区域码放整齐。材料上架管理,做到小件入箱,大件上架。第八十三条 其它规定:(一)采煤工作面静压水管,必须安装过滤器,防止杂物堵塞喷头;过滤器定期清洗。(二)浮化液泵站水箱必须加盖,防止煤尘,杂物进人水箱,损坏液压系统。(三)工作面用料地点材料贮备量:无特殊情况时,材料不超过5天正常生产用量。(四)巷道积水地点,必须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工作面长期积水处应设临时水仓,并安装水泵排水。(五)设备完好牌、防爆牌、五小牌、电缆指向牌必须齐全准确。(六)接地线装设须符226、合“三大保护”要求。第八节 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标准,概括为:五线、四无、三有、二全、一整齐。第八十五条 五线:(一)管路吊挂成直线,吊挂高度距底板1.3米,三通、软管安设符合标准。(二)电缆吊挂成直线:电缆钩应固定拉线,电缆自然悬垂小于50mm。(三)掘进巷道成直线,中心偏差不大于规定误差值。(四)牌板吊挂呈直线,表面清洁无粉尘,统一使用黑色碳素笔规范填写。(五)风筒吊挂成直线,工作面风筒逐节编号吊挂呈直线,接口严密,无漏风现象。第八十六条 四无:巷内无积水淤泥、无煤尘堆积、无炭块杂物、无失效锚杆等,废料杂物应及时回收升井。第八十七条 三有:有灭火水管,有227、灭火沙箱、有灭火器。第八十八条 二全:图牌板齐全、材料标志牌齐全。第八十九条 一整齐:材料设备码放于规定区域内,按要求码放整齐。第九十条 其它规定:(一)掘进工作面静压水管,必须安装过滤器,防止杂物堵塞喷头;过滤器定期清洗一次。(二)工作面用料地点材料贮备量:无特殊情况时,材料不超过5天正常生产用量。(三)巷道沿线有积水地点,必须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工作面长期积水处应布置水仓,做到及时排水。(四)巷道掘进长度达60m后,现场管理必须达到掘进巷道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材料码放整齐,排水系统规范。第四章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第一节 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机电副矿长全面领导机电、运输工作。第二条 设备科负责228、机电设备从选型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设备管理方面的业务工作。第三条 设备科配置专职的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到货验收、记账、登卡、建档、编号、发放审批、监督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提出报废申请。实行图牌管理和计算机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卡、账、物相符。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机电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小修等工作,各单位必须配备设备管理员。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包机制,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台台设备责任到人,并按规定配足机电维修工。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根据矿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机电科、设备科及有关单位进行设备选型和购置。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229、提前1个月根据要求,认真填写下年度的设备购置或更新申请计划报设备科。根据生产变化需要调整当年计划的,一般应在调整计划下达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设备科。无申请的一律不予安排计划,未经设备科审批采购的设备一律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第八条 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召集设备、机电、生产、财务、申请单位等部门参加专题会议,合理安排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并对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进行技术论证,确定购置意见。重大问题由矿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部门分工办理,及时上报。第九条 凡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供应科要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填报各种报表。第十条 设备到后设备科要组织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认真按规定进行验收,主要内容有:1. 检查外观230、和包装情况。2. 按装箱单清点零部件、随机件、工具等要建帐登记。3. 设备矿用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由验收员交调度室存档管理。4. 可做的性能实验按国标进行验收,非标设备按说明书、技术要求制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5. 由设备科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由机电矿长和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三人。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设备,保管员要建帐登记,做到分级管理,A级为主要生产设备,B级为一般生产设备,C级为非生产设备。第十二条 设备库保管员要对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保养,确保设备台台完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设备。第十三条 库存设备要每半年盘存一次,231、并与管理员核对帐目。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实行专职负责制: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公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配备专职司机和维护工。各工种岗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领用时,有关单位必须到设备科办理上账手续,凭设备科签发的设备出库单到设备库领取,未经许可严禁白条发放设备,夜间或假日处理紧急情况发放的设备要在三日内补办手续。第十六条 设备下井前,由设备科检查员和管理员、领用单位、检修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完好情况等,并进行必要的性能试验,对合格品要填写“防爆合格入井许可证”“设备完好入井许可证”,并有设备科开据设备232、入井单方可入井。第十七条 大型关键设备的安装,技术科要编制安装规程措施,并有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正式基础设计和施工图。安装过程中应按制定的施工图和有关规定实施,并对安装工序质量做全过程的详细记录。第十八条 主要设备(如主提升设备、主扇风机及主排水设备等)应制定经济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探伤、精度检查和技术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维修,严禁设备甩掉安全保护装置、超负荷和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第十九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大型设备台台完好),使用率达80%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事故不超过1%,防爆设233、备无失爆,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第二十条 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结构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一般故障),不超负荷运行,保持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性能。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设备的,设备科有权制止,司机有权拒绝,并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设备科每月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并严格进行考核。对严重损坏或丢失设备的单位,要严格按奖罚制度处罚。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割、焊设备或改变设备结构,必要时必须经设备科审批、机电副矿长批准。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整机下井的设备,必须制234、定拆卸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设备科批准后方可拆卸,拆卸过程中要做好防护措施,以防在运输中损坏设备。设备在拆、卸、运输、安装过程中,要明确责任,防止设备损坏和零部件丢失,设备科要对责任单位严格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无权转借设备,如单位需要相互借用、调拨或移交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在与外单位发生借用或调拨设备时,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借调,并办理借调手续。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第二节 油脂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设备科指定一名专职管理员,根据设备要求建立油脂档案,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专员对235、设备的润滑油脂进行专职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油脂卡片和档案,根据设备性能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选择润滑油脂的品种。第二十七条 采购油脂必须检查产品合格证并检验油质,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品。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设备的要求添加相应标号的油脂,不得随意替代。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井下油脂存放在无积水、无淋水、通风畅通、支护完好的地点,润滑油加油桶和注油枪,必须专用,清洁卫生,分类存放,并标识清楚。第三十条 油桶或油箱要根据油脂类别排列整齐,桶箱的盖要严实拧紧,不得短缺(有无油均必须有盖),油桶油箱要有醒目的标志或标志牌,存放要236、有防尘设施。第三十一条 从油桶油箱中取油前,要先将油桶油箱盖周围清理干净,检查加油桶内外和抽油器表面是否有杂物和灰尘,确定无杂物和灰尘后方可抽油,抽油完毕后要将洒漏的油脂及时清理干净,将油箱油桶盖好拧紧。第三十二条 加注油脂时,首先加油口上方要有防护设施,以防设备上部的煤块、灰尘掉进设备内部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坏,并将设备加油口附近的杂物清理干净后方可加油。第三十三条 加油桶和抽油器用毕后,要妥善放置,油桶要保持内外清洁,抽油器要保持有清洁的护套。第三十四条 油脂存放点要配备2只以上的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砂子要保持干燥。第三节 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第三十五条 机电事故是指由于操作或检修维护不当,造成237、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生产、人员伤害、机电设备损坏等事故。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值班室如实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影响的范围、现场情况、以及现场采取措施等。不得隐瞒或谎报。第三十七条 调度室和单位值班室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抢救,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机电事故,调度值班主任要组织事故分析,参加人员有安全科、事故单位的队长或机电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等,分析事故要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写出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第三十九条 发生较大机电事故,由238、机电副矿长主持追查分析,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结果上报总经理。第四十条 每起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结果由调度室存档保管。第四节 电气试验制度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面35KV、6KV电气设备及电工仪表继电保护的试验,同时也适用于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试验;第四十二条 试验分类1.新装 (1) 新品验收及新设备鉴定; (2) 新品安装工程竣工后移交生产的交接试验;(3) 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仪表及二次回路。2.大修 (1) 设备大修工程竣工后试验;(2) 二次回路全部或部分更换。3.运行中 (1) 定期试验;(2) 事故后检查试验;(3) 长期停运和移交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试验。第四十三条 239、电气设备试验周期试验标准,严格执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井下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井下停止运行和移交后的设备(超过三个月)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第四十六条 井上(超过6个月)停止运行和移动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要求进行试验。第四十七条 进行绝缘试验时,应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电气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第四十八条 新装和大修后充油设备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时,油质必须经试验合格,否则不能进行。第四十九条 继电保护装置,每年要依据电网系统方案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进行一次整定计算。第五十条 各用电单位需改变运行方式或负荷变更,应提前240、一周通知调度室。第五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过流保护使用超过6个月时要升井进行调整试验。第五节 小绞车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 小绞车指用于轨道运输的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无极绳绞车等。第五十三条 凡在各采区大巷和工作面两巷使用的固定绞车、临时绞车的安装使用都应按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四条 小绞车安装在顶板完整、支护齐全完好、通风良好的地点,车房高度、距轨道和巷帮的安全距离、司机的操作空间以及绞车的固定方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安全措施和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牵引钢丝绳必须根据绞车型号、巷道坡度大小进行拉力计算选型。第五十六条 钢丝绳必须使用无断丝、无腐朽、无变形的合格钢丝绳,绞车容绳量符合规定要求,要用专门的241、卡绳装置压牢,不得系在滚筒上。第五十七条 牵引钢丝绳的钩头必须上绳皮、绳卡,且绳环应有足够的强度,卡绳长度和绳卡数量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第五十八条 在用各种小绞车,防护网、护绳板必须齐全有效。第五十九条 小绞车必须采用控制按钮远方控制方式操作,严禁在开关上操作。绞车牌板齐全、清晰、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绞车一致。第六十条 运输时必须提前对运输线路进行详细检查,清理杂物,同时安全员对巷道进行封闭站岗,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所有绞车,必须安装声光兼备的信号,并且灵敏可靠。信号按钮及声光信号要安装在便于司机操作及观看的位置上,绞车司机和把钩工严格按规定信号操242、作。 第六十二条 运输路线必须安装声光信号,巷道交岔点应安装“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语言声光信号。第六十三条 巷道坡度大于4度时,绞车绳头增加保护绳,保护绳的绳直径与主绳的直径相同,保护绳和主绳连接,绳卡不得小于三道,间距以150mm为宜。第六十四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负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要立即处理,若发现松股、挤伤锈蚀严重等不得使用。第六十五条 钢丝绳由绞车司机每次开机前必须检查,包机人每天全面检查维护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或更换。第六十六条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第六十七条 绞车更换下的钢丝绳要及时升井交设备科。第六十八条 运输线243、路的防跑车装置、地辊、变向轮等要安全可靠,动作灵活。第六十九条 车辆掉道后,应立即停止运输,并严格按照处理掉道事故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用绞车强行牵引上道。第七十条 实行挂牌包机制,包机人员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第六节 杂散电流的管理制度第七十一条 机电副矿长负责管理杂散电流的全面工作,机电科负责井下杂散电流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第七十二条 杂散电流测试由机电科安排专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并留有记录存档。做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各运行电器设备要台台完好,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第七十三条 提高交流电网的绝缘水平,电气设备、电缆选择按规程要求,选用矿用电缆,并按标准敷设。定期对绝缘降低或绝缘老化的电缆、244、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更换。 第七十四条 采用屏蔽电缆,对井下使用的电缆,回收上井进行干燥处理,有效防止系统杂散电流。第七十五条 加强井下各供电电缆的运行维护工作,电缆运行前的绝缘泄露的测试工作,杜绝电缆有挤、碰的外部隐患,要求电缆条条上钩,电缆的弯曲半径要符合电缆的弯曲规定。第七十六条 按规定做好各配电点的局部接地,井下电器设备电缆连接器要台台接地,接地线、接地电阻要符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七十七条 确保检漏继电器动作灵敏、可靠。要求检漏继电器每天试验一次。煤电钻综保应每班试验一次,在瓦检员的配合下应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每台检漏电器每年应升井进行一次检修。第七十八条 做好245、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测试和整改工作,确保高压单相节点电容电流不超过规定值。第七十九条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甩掉。定期做人工远方漏电实验,接地电阻测试,并将结果登记存档备案。第八十条 加强入井职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坚决杜绝职工的违章操作。要持证上岗,要求检修设备要停电的管理制度,严禁带电检修设备。第八十一条 爆破工要了解杂散电流的有关知识,掌握杂散电流的分布规律,在工作中时刻警惕杂散电流的危害。第八十二条 炮眼内的雷管,在连线之前,脚线必须自身短路。发现有较大的杂散电流时,必须立即寻找原因处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第七节 配件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条 配件由设备科246、统一管理,建立配件的采购、入库、发放、使用等台账,各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八十四条 配件实行计划管理。使用单位的配件管理人员按月编制配件计划(按机型分类编制),于每月21日前将下月计划报送设备科。第八十五条 每月28日前,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召开配件计划会,机电科、设备科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结上月配件计划存在的问题,确定下月全矿的配件的总体计划。第八十六条 零散配件加工,要提前半个月编制计划,并附图纸,注明相关技术要求及说明,报制修车间负责人。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的特殊配件、关键件必须提前报批,并注明规格、技术要求及原生产厂家。第八十八条 配件计划要编制合理,讲求科学性,以免造成配件247、积压或耽误生产。配件计划必须经机电副矿长审核后,方可生效。大型配件的计划必须经过机电副矿长、总经理签字后生效,否则不予办理。第八十九条 领取配件时应交旧领新,各单位应尽量避免夜间领取配件。第九十条 发放配件时必须三签字齐全,即:由财务科开单签字、领料主管签字、供应科科长签字,领料单必须填写清楚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用途。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配件管理员必须建立配件领用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九十二条 停送电人员必须是取得合格证的机电工,懂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电气设备,否则不能参加停送电工作。第九十三条 凡因停电影响外单位的地点,停电单位必须填写停电申请表,经影响单位值班248、领导签字,调度室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停电。第九十四条 凡因停电影响通风的地点,停电单位必须填写停电申请表,经影响单位值班领导,通风区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送电。第九十五条 在发现人身触电或电气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经联系停电,但事后必须向单位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汇报。第九十六条 停电作业时,必须悬挂各自的白底红字的“有人工作,严禁合闸”停电牌,并将开关闭锁。第九十七条 停电后工作前,必须以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放电,在可能积存瓦斯的地点,必须由瓦斯员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才能验电、放电。第九十八条 如果两人或两组以上人员在同一停电线路上分别工作时249、,应悬挂写有自己名字的停电牌,一组工作完毕后只能摘掉自己的停电牌,见有其他停电牌未摘掉时,绝对禁止合闸送电。第九十九条 交接班时如工作未完成需要将停电情况和未完成工作在现场向下班交接清楚,交班人取下自己的停电牌,换上接班人的停电牌。第一百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必须亲自指定专人停送电,电话联系停送电必须要问清对方的姓名,并复述一遍停送电内容,如发现内容不符合,拒绝停送电。第一百一条 严禁趁全矿停电或事故停电的机会未办理停电手续,就触动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第一百二条 凡日常检修不拉断上一级电源,只在本室内工作的高压停送电,可不填写工作票。凡需拉断上一级电源的停电工作,必须填工作票。第一百三250、条 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并经调度室值班主任签字生效。第一百四条 停电拉闸工作必须按照负荷开关,负荷侧刀闸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时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人员发现施工负责人或值班领导的命令有错误时要拒绝执行,并申明理由。第一百五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前必项完成下列措施。1. 停电2. 验电3. 放电4. 悬挂标示牌并闭锁开关第一百六条 凡执行工作票的停电工作必须设监护人,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第一百七条 各单位的机电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停送电安全工作。第九节 设备包机制度第一百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251、据设备使用情况采用分片包干或按台包机的办法,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实行联合包机,对设备包运转、包检修、包维护、包完好。第一百九条 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精心爱护设备,遵照操作规程,正确进行操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由维护工进行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维护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听取操作人员意见,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使之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当班安全员监督落实,发现问题将追究包机人员的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所包设备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明确包机人姓名。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机人员对设备的完好情况及运行情况负全部责任,有问题要及时向所属单位汇报,造成损坏而不及时汇报的,要追究包机人员的责任。第十节 252、防爆设备入井验收制度及防爆检查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 凡入井的防爆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组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发放“防爆合格入井许可证”、“设备完好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防爆员鉴定存在问题的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达到完好后,经防爆员再次鉴定合格,签发“防爆合格入井许可证”、“设备完好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第一百一十五条 “防爆合格入井许可证”、“设备完好入井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入井日期、许可人。并有检查相关记录。第一百一十六条 防爆设备的入井、使用、检查和更换,由设备科建立台账并存档。第一百一十七条 防爆设备的安装、253、运行、维护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属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气维修工专人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高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并包机负责,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及施工措施,待矿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持申请施工措施进行施工。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使用。第一百二十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各类电气设备,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不准检修搬迁。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下各种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标志牌上写明该电气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维修人等,254、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高压危险”的警示牌。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对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更换后,必须由原使用单位升井后交设备科,由设备科安排检修,并重新登记建帐,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方可使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新安装的设备除遵循以上制度外,安装完毕后须经矿调度组织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下各单位使用防爆设备必须由专职电气维修工255、每日对所负责的电器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并留有记录。第一百二十七条 防爆检查组对井下使用的防爆设备实施监督检查,每旬检查一次,对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由专职电气设备维修工及时整改,杜绝设备失爆。第一百二十八条 每月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一次防爆设备安全会议,总结防爆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等情况,并对下月总体工作作出安排。第十一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第一百二十九条 上岗干部及周期机电矿长(每月15次);机电科长(每月15次);机电副科长(每月20次);机电技术员(每月15次);生产单位机电队长(每月20次)。第一百三十条 上岗范围及主要地点1、提升系统:地面主绞车房、主皮带操作室、主斜井大巷 2、通256、风系统:风机房、风门、局扇风机、密闭、风桥3、排水系统:地面净化池、主水仓、采区水仓、水管管路沿线4、压风系统:空压机机房、井下空压机点、风管管路沿线5、变配电系统: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点、电缆线路沿线第一百三十一条 干部上岗的主要任务1、检查机房,设备系统状态,环境卫生情况。2、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程度。3、检查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执行情况。4、检查安全隐患,运行记录及安全保护装置。5、检查运行方式(操作方式),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6、检查系统及设备使用,运转性能,维护检修等情况,检查运行维修记录。7、检查安全装置投入运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上岗干部的要求1、要做好现场检查257、记录。2、干部上岗要充分听取操作司机、维修工、现场安全员的有关意见。3、上岗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暂时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安排限期规定进行处理。4、对井下机电硐室设备查出的不完好,按规定通知调度室进行处罚外,还要限时进行处理,发现有危及设备及人员安全问题的,必须在进行处理后,方准投入运行。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微机管理制度第一百三十三条 设备科对机电设备实行统一编号和计算机管理。各种设备必须分类编号、登账、建档,要保证每台设备都有编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设备科微机管理要设专职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设备管理专用电脑。电脑数据要及时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一百三十五条 设备科保证电脑258、系统账目和手工双套账管理,电脑系统账目便于快速信息查询和阶段账目汇总,手工台账保证账目的安全性。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设备进出台账,主要内容有:设备出入库时间、设备使用地点以及现有库存情况。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收集汇总所有设备科的机打出入库单,用于账目的核对。同时要建立设备使用动态管理台账,由机电队长和设备管理员负责,每月至少来设备科核对一次,保持一致。第一百三十八条 设备科对主要生产设备要按不同类型分别建立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内容有:技术特征卡片、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操作规程、检修说明书等。便于使用单位今后使用。第十三节 阻燃胶带检验和管理制度第一百三十九条 胶带的选型,必须严格259、执行煤矿用阻燃输送带标准。第一百四十条 胶带到货后由设备科检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输送带试验报告”是否齐全。第一百四十一条 检验胶带外观、型号、数量、尺寸以及其它技术参数。第一百四十二条 由设备科对到货胶带进行取样,送交有资质的胶带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与试样编号应对应,由设备科建立台账存档。第一百四十三条 胶带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在地面存放时间超过两年,使用时必须重新送检,否则不允许发放使用。第一百四十四条 设备科要将检验合格后的胶带统一编号,集中存放。应挂牌标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到矿时间、发放时260、间、出厂合格证、阻燃检测合格证等内容。使用单位领用胶带时,必须向设备科索取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第一百四十五条 胶带的接头应平整、可靠,中心线要对齐,其接头寿命平均值应不得低于10万周转。胶带横向裂口或磨损不得超过胶带宽度的5,胶带接头连接处缺扣的宽度不得超过胶带宽度的5,输送带表面不得产生脱皮,带体不得产生分层。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服务年限较长、老化、严重磨损、撕裂的胶带,要及时升井,并交给设备科鉴定、验收。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升井回收的胶带,应按规格型号长度等级分别存放。第十四节 阻燃电缆的检验和管理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 阻燃电缆的选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设计、规程和相关煤矿阻燃电缆标准等,电缆261、的购置计划由电缆管理员编制,机电副矿长审批后,由供应科组织订货。第一百四十九条 电缆到货后由设备科检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电缆出厂性能试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并妥善保管,以备审察。第一百五十条 电缆入库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订货合同以及到货单,由保管员和管理员共同验收。规格、型号、数量合同发票不符的、到货质量低劣的产品,严禁验收入库,事后发现的质量数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拒付款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 由设备科对到货电缆进行取样,送交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由设备科建立台账存档。第一百五十二条 电缆管理262、员和设备库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好到货登记、上帐,及时填挂货签,并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新电缆入库后,要按电缆规格型号分类入帐。库存电缆应按规格型号分类摆放。盘装电缆的端面要与地面垂直放置,短截电缆应单根盘卷捆扎,标明型号、规格、长度分类存放。库存电缆严防日晒、雨淋,严格防火、防盗。第一百五十三条 所有16mm2及以上的橡套电缆在使用前都要在两端5米处压好标记,标明型号、规格、长度。没有经过电缆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截断电缆。第一百五十四条 矿用电缆的敷设: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料井巷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263、得带电;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用电缆的连接: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用电缆的检查: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周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使用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电缆损坏或报废的,要264、追究其责任人。第十五节 上下山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下山运输道的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拆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第一百五十九条 机电副矿长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各上下山运输道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必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第一百六十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要有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一百六十一条 操作小绞车的司机和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开车和把钩。第一百六十二条 平板车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三连环和连接插销为检查重点,不完好车辆不准使用。第一百六十三条 开车前要试车,试信号,不完好禁止操作绞车。进行运输作业使用三连环连接平板车,超长物料或大型设备只准单车运输。265、第一百六十四条 井下上、下山必须严格执行“一坡三挡”,阻车器高度必须符合要求。阻车器应灵敏、可靠。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上下山井巷内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阻车器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行车前方准打开。第一百六十六条 运输线路的地辊、变向轮等要安全可靠,动作灵活。第一百六十七条 上下山运输绞车绳头必须要有保护绳,保护绳的绳直径与主绳的直径相同,保护绳和主绳连接牢固。第一百六十八条 车辆摘挂钩前,要先阻车,否则不允许摘钩。第一百六十九条 运输路线必须安装声光信号,巷道交岔点应安装“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语言声光信号并设置警示牌。第一百七十条 上、下山变坡点及水平入口处各挂红266、灯一盏,红灯亮禁止行人,红灯灭可行人。红灯失效时,严禁开动绞车作业。第一百七十一条 运输前对运输线路进行详细检查,清理杂物,同时安全员对巷道进行封闭站岗,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车辆掉道后,应立即停止运输,并严格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严禁用绞车强行牵引上道。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下山运输道的各车场应设置把钩工躲避硐,信号发出后,应立即进入躲避硐内。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班运输前要有班组长现场指挥,安全员现场监督,否则禁止运输。第十六节 机电设备检修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电设备日常检修维护。1. 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和检修,单位机电负责人负责计划、安排、检查267、和落实。2. 严格执行日、周、月检制度,当班机电班组长负责人员组织、检修内容安排、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检修质量。3. 每天4点班为全矿的日检修时间,其内容包括更换或修理磨损零件或部件、组合件及清洗油垢、更换润滑油等,不同设备严格按日检要求进行检修。4. 机电设备的周、月检修,单位要根据设备使用时间和生产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其内容包括对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对个别设备解体清洗鉴别,更换已磨损坏的零部件,并做载荷试车,单位机电负责人负责安排,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5.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进行月度检修,要提前7天制定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268、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6. 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工艺,保证检修质量,若发现无能力检修的设备,要立即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7. 各单位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参照设备的检测周期,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逐台检测维修。对设备检修前后的技术参数,要做认真分析,填写好检修记录,不断总结各种设备的检修维护经验,对检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调度室及有关领导。8. 如因设备长期失修,发生设备事故,要按事故严格追查使用、维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 设备大、中、小修的划分及实施1.按检修工作任务划分(1)日常检修(小修)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负责。(2)一般检修(中修)由制修工房负责。269、(3)大修原则上均由制修工房承担,制修工房无能力检修设备时可外委修理。2.机电设备检修项目实施(1)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自检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对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正,更换或修复少数易磨损件,调试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2)一般检修(中修),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洪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焊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3)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动力,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270、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 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或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标准进行验收。3.业务管理规定(1)日常检修,由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单位机电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2)大、中修设备,机电科负责编写月度大、中修理计划。根据设备性能,由制修工房或外委修理,供应科负责与外委单位签定合同。(3)对大、中修理所需材料配件,由供应科负责按计划采购,按时到货。(4)机电检修的单位严格按照计划及标准检修好设备,做好检修记录、台帐。(5)外修的机电设备,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设备科、供应科、机电科等单位共同验收签字271、,并记录建帐。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检修、维护1.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由机电矿长负责全面领导,机电科、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做到帐、卡、物、牌板四统一,检修、维护包机到人,每月末进行检查、评定完好率,纳入质量标准化评分进行考核。3.电气保护装置管理要定期检查、校验、整定和调试。4.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机电副矿长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安全科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分管单位机电负责人每周至少要巡回检查一次,岗位作业人员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检查登记记录。5.各单位必须坚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功能272、发挥正常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第十七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电设备日常检修1.日常检修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安排,每天四点班为全矿检修时间,17:00前开净皮带及溜子上的积煤,进入待修状态。2.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根据生产情况平衡安排处理。3.采掘、运输设备维护,每天不少于4一6小时,且交接班要进行15分钟的互检。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维护,每天不少于2一4小时。3.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一百七十九条 273、固定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单位机电负责人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机电矿长组织进行。2.每年应按计划进行停产检修,由单位负责人编制检修计划报矿,机电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3.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4.主排水泵、供电设备,除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外,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解体检修、检查和测定试验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解决。5.固定设备的检修必须按计划时间,保质保量完成。检修后,进行严格验收并试运转,对检修情况及更换零部件作详细记录,各种技术参数、绘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要完整存档274、。6.主提升系统及主要运输设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公司停产期间,使用单位集中维修,恢复设备性能。第一百八十条 机电设备巡回检查保养1.机电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设备操作司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等,由跟班机电维护工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2.设备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巡回检查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缺项,不得漏检。3.设备操作司机及专职设备维护工应分别设置设备巡回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除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外,还应详细记录,以便备查。4.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单位机电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一百八十一条275、 设备的强制维修保养1.提升系统的设备、主排水泵、主扇风机、每天不少于2小时检查维修。2.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90分钟的集中检查维修,交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护。3.开关变压器、小型电器、电缆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检查维护。4.在设备的检查、维修时间内,由该设备包机责任人进行检查维修。5.设备的清洁卫生及润滑检查等工作,由设备操作人员在强制保养时间内完成,每天要认真检查润滑状况,及时补加润滑油。由于缺油造成设备的事故发生,要追究操作人员、维护人员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流动设备轮换检修1.采、掘、运输等单位的设备必须实行有计划轮换检修制,轮换检修计划由单位提出报机电科批准,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实276、施。2.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3.检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第十八节 人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百八十三条 行车路线及时间1. 行车路线:主井井口至主井井底。2. 行车时间:7:309:00 15:3017:00 23:000:30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行车的使用检修1. 人行车检修单位为机电科,必须保证人行车各部件、连接装置和防跑车装置完好,并按规定定期检修和试验,认真填写检修记录。2. 当班检查人必须提前15分钟将检查结果汇报调277、度室。检查结果由机电科当日值班领导审签。3. 跟车工及信号工由安全科安排专人负责,持证上岗。4. 跟车工及信号工必须提前10分钟上岗,认真做好人行车的交接和人行车轮轴、车闸、连接装置的检查工作,保证人行车的运行安全。5. 跟车工认真执行人行车乘车规定,对违反乘车规定的人员坚决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调度室及安全科予以分析处理。6. 井口检身员,井下安全员在上、下交接班的同时,要负责好乘车秩序。如发现有违犯乘车纪律者,按乘车规定予以罚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乘车规定1. 听从跟车工指挥,违者罚款50元。2. 所携带工具和物件不准露出车外,违者罚款50元。3. 凡交接班上、下井者,乘车时排队上车,先下278、后上,不得拥挤,每列人车,每排座内只准坐3人,装有紧急制动装置的座内只准坐二人(包括跟车工)违者罚款50元。4. 人行车行驶中尚未停稳,严禁上、下车,违者罚款50元。5. 严禁在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违者罚款500元。6. 严禁超员,每超员1人罚跟车工50元。7.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车内设施及警示标志,违者罚款100元。8. 自觉遵守乘车规定,按指定地点候车,违者罚款50元。9. 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违者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一通三279、防”管理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二节 通风管理制度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二条 必须保证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要通特性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第三条 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第四条 主要280、通风机必须在合理的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第五条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时候,必须按照煤矿规程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备案。第七条 井下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超能力生产。第八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第九条 井下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281、并将演习方案和报告汇报相关部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反风演习时,保证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的40%。第十条 井下各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二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严禁任何人擅自停风,在停产或节假日时严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第十二条 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主要通风机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风机房必须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反风操作系统图、通风示意图、供电系282、统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巡回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每小时详细记录负压、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运行参数,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第十三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及必备的电流表、电压表、负压水柱计等和灭火器、沙箱等防灭火工具。第十四条 因设备故障需要停风时,主要通风机司机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或值班矿长立即通知井下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主进风大巷。第十五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盖,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停风期间不得安排任何井下工作。第十六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检修,必须制定283、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必须安排专人检查瓦斯。第十七条 不论停风时间长短,恢复正常通风时,必须按程序检测瓦斯,启动主要通风机后,必须有瓦斯员配合检查,控制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调整风叶角度或改变主轴转速,机电、通风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三 测风制度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巷,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284、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一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第二十三条 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第二十四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通风报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科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第二十五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285、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大气压力、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晰。第二十六条 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日以报表形式报上级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前报出,月报要在每月25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测风员应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四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二十七条 对各种通风设施的构筑要严格把关,密闭墙、挡风墙、286、风桥、风门、调节风窗等,都必需按规定构筑,严格把关,如存在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第二十八条 密闭墙为双层闭墙,在构筑时要四周掏槽,红砖构筑一律压泥,用土填实,抹面平整不漏风,决不允许干砖修筑。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不规范,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每月由通风科组织月底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五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局部通风管理由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护由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管理,当班瓦斯员、安全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二条 瓦斯员负责风筒吊挂、连接、更换和修补等工作,确保风筒不漏风,减少通风阻287、力。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机离地不小于0.3m,局扇吸风口前不得有杂物遮挡,保证局扇吸入风量。第三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选型要满足通风需要,局扇风机均为对旋式,要求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开关,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由班组长、瓦斯员和电工同时在现场参加并在记录本上签字。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第三十五条 风筒要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转弯必须使用专用拐弯风筒,风筒与局扇连接要有过渡节、自动切换节。风筒吊挂要保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要严,无反接、无破口。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米,确保风流288、的有效射程。局扇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吸入风量的85%,且要满足通风需要。第三十六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三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要与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关停。第三十八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十九条 因停电或检修电气设备局扇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要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风机。六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289、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m时,地测科要对贯通巷道进行实地测绘,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时通知通风科,为通风科提供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资料,技术科长要编写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班前会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贯彻签字。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技术科、通风科要及时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情况,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第四十二条 通风科在掌握现有通风状况的基础上,提前预测贯通后风流方向290、,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通风系统的设施布置和材料准备工作。贯通后,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恢复工作。第四十三条 在巷道贯通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栅栏、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并保持正常通风。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第四十四条 贯通工作面每班必须由跟班队长汇报准确进尺,技术科每天进行一次核对并及时填绘图纸,在相距小于3m时,必须由通风科长、班组长在现场指挥。第四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工作面瓦斯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两291、个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只要有一处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工作,及时处理瓦斯,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警戒区域外。第四十六条 放炮结束15分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组织有关人员到掘进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等情况,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时,方可继续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贯通巷道时,必须制定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七 盲巷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凡是井下6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292、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技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由通风科验收合格后,进行永久封闭。第四十九条 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打设临时密闭墙,永久报废巷道要打设永久密闭墙进行管理,密闭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密闭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第五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技术科和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后,方可允许工作。第五十一条 通风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293、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八 启封密闭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 密闭巷道处于长期封闭状态,密闭内积存大量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而且密闭内巷道支护长久失修,会出现冒顶、片帮等现象。由技术科和通风科编写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第五十三条 启封密闭前在较近的进风巷道内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密闭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要求。回风流涉及到的范围内,机电设备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撤离人员。第五十四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前要估算瓦斯的积存量,以便有效控制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回风流与全294、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限制风量,以减少向密闭巷道送入风量,保持密闭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混合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严禁“一风吹”排放。第五十五条 启封密闭后,排放瓦斯工作应由外向里逐段进行,如遇到巷道冒顶、片帮时,应停止继续向前排放工作,由瓦斯员检查冒顶、片帮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进行巷道维修,待修好后继续向里进行瓦斯排放。第五十六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实现正常通风,经瓦斯员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由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送电恢复正常生产工作。九 通295、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通风科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第五十八条 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拆除和维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第五十九条 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记录在案。第六十条 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通风科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第六十一条 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第六296、十二条 通风科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检查工作,检查出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正常使用。第三节 瓦斯管理一 瓦斯检查制度第六十三条 瓦斯员的配备1. 瓦斯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2. 新上岗的瓦斯员必须由操作熟练的瓦斯检查员带领实习一个月,方可单独工作。3. 按照生产班次,工作面数量以及巡回检查工作量大小,合理配齐配足瓦斯员。每个回采工作面每班要配备一名瓦斯员;每个掘进工作面或相邻的平行作业的工作面,根据工作量每班配备一名瓦斯员。4. 每个班应至少配备一名巡回瓦斯检查员,保证全方位覆盖,执行巡回瓦斯检查制度。5. 煤矿安全、通风297、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熟练操作瓦斯检测仪器,会检测瓦斯,能胜任瓦斯员的工作。第六十四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管理、配备使用1. 光学瓦斯测定仪是煤矿瓦斯检查的主要仪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为瓦斯检查的辅助工具。2. 光学瓦斯测定仪根据专人专台的原则配备,并按规定配足备用光学瓦斯测定仪。3. 矿领导、科室负责人、队干、班组长、及特殊工种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4. 瓦斯仪器要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管理,定期检测瓦斯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完好性。发现仪器有问题,必须及时修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和鉴定。5. 瓦斯员每班出井后,必须将仪器交通风科检验,发现有误或298、测量不准确,应立即更换,带病瓦检仪和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使用。第六十五条 瓦斯检查1. 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 巡回检查瓦斯员按照规定的检查路线、地点、时间和次数进行检查,并在指定地点交接班。3. 每班巡回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巡回瓦斯员要认真填写瓦斯巡回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4. 巡回瓦斯员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不同瓦斯浓度所应采取的措施。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在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并通知调度室、通风科值班领导,组织处理。5. 巡回瓦斯员要在每班升井后,将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科审阅。6. 每班组织生产前,瓦斯员要提前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7. 瓦299、斯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手册上和工作面瓦斯公布牌板上。8. 瓦斯员要负责本班本工作面局扇风机管理和风筒的吊挂。9. 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排放。10. 瓦斯员要做好一班三汇报、三对口和三对照工作,数字准确无误。11. 每班升井后,瓦斯员要填写瓦斯日报表。12.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地点为:回采工作面应设置在距安全出口处2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应设在距工作面20米处。二 瓦斯排放制度第六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调300、度室和总工程师,制订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第六十七条 排放瓦斯技术措施由技术科和通风科制订,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科组织排放。第六十八条 排放瓦斯应有通风员、瓦斯员、安全员、电工等人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风科长在现场指挥。第六十九条 排除独头巷道中积聚的瓦斯,必须采取限制向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首先检查瓦斯,在局扇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人工开动局扇风机,限制送入风量,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限制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可在局扇排风侧风筒上系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扇的排风量,或由外向里接风筒301、的方法,利用末节风筒长短不同的射程控制风流进行排放。第七十条 在排放瓦斯时,受影响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第七十一条 排放瓦斯后,经过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氧气浓度不低于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经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第七十二条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三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第七十三条 瓦斯员要认真填写好瓦斯手册,随测随记,不准追记。下班升井后,一小时内,瓦斯员要将井下的原始记录重新抄写一份,由瓦斯员签字302、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由通风科存档保存备查,其原始记录由瓦斯员妥善保存。第七十四条 矿长、总工程师外出或休息不在岗位时,不能及时审签瓦斯日报表时,可由本人委托有资质人员代审。第七十五条 通过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要严格按照矿领导审签的意见执行。第七十六条 瓦斯日报表必须坚持“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审签人要对审签结果负责。四 上隅角瓦斯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工作面配风量,以足够的风量减少上隅角的瓦斯积聚。第七十八条 加强采煤面上隅角的瓦斯监控,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安设303、在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当班班长负责在上隅角切顶排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员必须重点监测上隅角瓦斯浓度。在上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第七十九条 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员负责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员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第八十条 保证上端头支架高度不低于1.8m,尾梁不得低于1.5米,能够有足够的断面,使风流通过上隅角。上隅角必须及时放顶或超前放顶,放成圆弧状,减少瓦斯积聚的空间。第八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控顶区域内严禁出现空顶现象,老空区顶板不304、能垮落出现大面积悬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八十二条 上隅角处应每班安排专人进行喷雾洒水或安设风水喷雾,将工作面后机尾、顶板、老空区全空间全部喷湿,防止高温火花。第八十三条 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上隅角处的瓦斯涌出。第八十四条 采用风障法解决上隅角瓦斯时,在端尾打设一道风障,风障长不超过20米,高度以底板到支架顶梁为宜,悬挂地点从端尾倒数第十架煤帮至倒数第二架后尾梁,风障必须斜切工作面,便于风流能有效地吹入后溜机尾,扩散上隅角的瓦斯。第八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机组割煤到风障处,支架工应尽快将风障撩起,避免机组将风障割坏,待机组过后,立即将风障恢复原位,确保新鲜305、风流顺利通过上隅角来吹散瓦斯。第八十六条 每班的跟班队长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将风障撩起或拆除,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第八十七条 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五 瓦斯员交接班制度第八十八条 瓦斯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八十九条 交接班时,瓦斯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306、题。第九十条 接班后,当班瓦斯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第九十一条 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第九十二条 严格执行四不接。1. 不在井下规定地点交接班不接;2. 前班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好的不接;3. 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或风筒接口不严密,造成漏风严重的不接;4. 对检查区域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含糊不清的不接;5. 交接班完毕后,双方就近用电话向通风科汇报,由通风科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六 瓦斯员巡回检查制度第九十三条 瓦斯检查的内容规定1. 瓦斯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一班的检查时间及瓦307、 、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2. 瓦斯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科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0.1%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3. 瓦斯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308、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瓦斯班报表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4. 通风科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5. 生产队组当班队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6. 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第九十四条 巡回检查地点的规定:1. 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309、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风流(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采煤机附近、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回风流中)、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2.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工作面回风流。3. 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4. 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5. 其他地点瓦斯检查点:总回风巷、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附近、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等。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所到工作地点,如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有权责令现场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不留隐患。对瓦斯积聚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瓦斯员要严格监督,制止井下违章作业。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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