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土建处税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7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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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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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集团土建处税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4第三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5第四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9第五章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19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56第七章 税务稽查、处罚60第八章 监督考核与激励和改进67第九章 附则69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2、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指导土建处本部及下属单位(含各项目部、经费辅助三产等)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第四条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第五条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第六条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第八条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3、法规定。第三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第九条 税务风险管理由税务风险管理小组督导并决策,并依法对税务风险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批准本单位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二、批准本单位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三、确定税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批准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四、决定单位年度纳税预算和重大税务规划方案;五、批准重大决策的税务风险评估报告;六、批准单位税务风险信息披露事项;七、听取单位财务部门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并检查其工作;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权。第十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已经决议的税务风险管理事项,主持全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全处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工作4、,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和完善单位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报总会计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二、参与处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并向领导提交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三、组织实施处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降低纳税成本,合理管控税务风险,保证我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因未遵循税法而遭受法律制裁、出现财务损失及声誉伤害。四、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和沟通机制,指导和监督处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五、及时获取最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信息,定期组织税务知识培训,六、开展全处税款缴纳范围内的税款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5、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七、接受和配合主管理税务机关及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检查、审计、鉴证等工作,及时纠正违规事项。不断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依法妥善处理全处各项税务事宜;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12人,负责全处税务计缴工作,其职责如下:一、执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及时领导提出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和税务内控建设的建议;二、及时做好相关税务分析工作,并提交税务风险管理建议,组织相关税务风险跟踪监控工作;三、负责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1、依据处经营6、活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制度化建设与监督,按照授权审批流程开展工作;2、负责组织税务会计核算,并使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3、办理日常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相关税务管理报表的报送工作,对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4、组织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项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使涉税事项的具体操作符合税法规定,保证税务资料和财会原始资料的归档资源共享和安全完整;四、组织实施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工作,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五、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六、逐步完善税7、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七、完成领导交办的税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土建处下属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置税务管理专职或兼职岗位。第十四条 上级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单位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处审计科对全处日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稽查,提出税务风险计管理审计报告和建议。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对本部门掌握的合同、协议等与涉税有关的经营信息,应及时告知财务部门或税务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税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分工应科学有效,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8、的机制。以下不相容的税务管理职务实行岗位分离: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职务分离;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职务分离;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职务分离;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职务分离;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职务分离;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职务分离;七、税务政策的研究和复核职务分离;八、税务发文的起草和审核职务分离;九、税务制度的拟定和发布职务分离。第十八条 税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税务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第十九条 我处将会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第二十条 目前,我处面临的主要税9、务风险包括:一、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三、涉税行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四、取得税收政策途径不畅,政策理解出现偏差。目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1、宏观环境诱发税务风险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有,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税收法规或地方法规的适用性与完整性,行业惯例,上级或股东的越权及违规行为等。具体来讲,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10、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2、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者税务规划及其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企业经营理念与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与执行,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监督机制有效性等。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处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防范税务风险,我们应全面、持续不断地收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11、预测等,并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全面掌握税务风险因素。一、在税收法规方面,我们至少应重点关注的有关信息如下:1、与本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2、影响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以及其他新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3、税务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4、与税务机关联系的紧密性;5、签订的重大施工合同和有关物资采购及劳务分包合同的涉税事项;6、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的情况。二、在财务风险方面,我们至少应收集的信息如下: 1、负债、或有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2、现金流、预收账款及其变动情况、资金周转率;3、应交税费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其他经济业务相近的企业税负或行业平均税负比12、较分析差异);4、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5、盈利能力;6、与本企业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算的差异与调节等信息;7、特别纳税事项、税金结算和发票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三、在市场风险方面,我们至少应收集的信息如下:1、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行业发展要求的调整变化情况;2、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收费的政策;3、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变化;4、施工环境的变化。四、在经营风险方面,我们至少应收集的信息如下:1、单位管理人员和重要业务流程中专业人员的素质(知识结构、专业经验等); 2、领导层及管理人员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3、我处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4、因内13、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使我处可能遭受损失或税务风险控制系统失灵的相关信息;5、对现有业务流程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能力;6、我处的税务策略。第二十二条 要对所收集到的初始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建立风险数据库,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涵盖全处所有主要活动及其风险。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印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结合行业特点,确定我处风险级别时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风险级别定为A、B、C、D、E五个级别,并将根据我处发展规模及经营状况,每年对风险级别测量尺度进行一次测评,如发现不适用则重新进行修订。具体风险因素关系如下:风险级别类别表 风14、险级别考虑因素A级B级C级D级E级对声誉的影响程度无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重大影响灾难性影响对财务损失的影响程度无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重大影响灾难性影响风险级别测量尺度表 尺度标准考虑因素无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重大影响灾难性影响对声誉的影响程度负面消息在内部流传,但没有流传开负面消息在集团内部流传负面消息在行业系统内部流传负面消息在省内部流传负面消息在全国流传对财务损失的影响程度按常规处理损失额度在50万元以下按常规处理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按常规处理损失额度在500万元以下按常规处理损失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需采取特别处理手段,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将全处的经营活15、动和交易事项分为合同签订、工程备料、在建工程、收入确认、营业循环、利润确认及分配筹资与投资循环以及特殊业务循环,分析和描述各循环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设立风险的评估体系。一、合同签订的税务风险评估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合同订立涉税会计未参与合同的签订C涉税会计未对涉税事项按税法确认应纳税额C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印花税未按规定交纳,导致税务风险C合同金额的确认未按规定明确合同金额,导致税务风险B特殊事项特殊收款事项税务处理不正确C依法计提应纳税额,并于合同鉴定后 日内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C未建立合同签订制度D制度不完善D二、工程备料的税务风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16、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合同签订合同条款不恰当,增加税收负担C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B验收与保管未按照合同条款对购进商品进行验收D 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未定期核对C货款支付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C长期挂账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未作适当处理,导致纳税申报不正确C三、收入确认的税务风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收入性质的确认是否能准确确认收入的性质,适用税目是否得当,计提是否准确形象进度确认收入方式形象进度确认方式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C形象进度的取得形象进度确认不准确,增加税负或减少应纳税额D总、分包额度进度的确认确认不准17、确,增加税收负担、或重复纳税C价外收入确认价外收入未正确增加营业收入,影响税金计提不同地区税率的使用税率不准确、增加税负。B税收优惠的利用政策利用不到,增加税负C分包工程税款代扣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增加税收法律责任C规定时限内审报缴纳税款未按税法规定报价,造成加收滞纳金,罚款等B四、营业循环的税务风险评估1、存货的税务风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建立B发出建立科学、合规的存货发出、保管、盘点、处理制度。C领用与发出计价方式,提前向税务备报。C领用与发出计价不正确。B未正确区分实际使用用途,致成本错项。B保管未18、按要求验货、登记账务、科学保管。A盘点按规定盘点,盘点人员岗位分离、相互制约。未按规定登记账务,核对帐实后未签字B 处置处置损失未经过机关人员、机构、领导核对确认、未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批C2、固定资产的税务风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建立B建立的制度不科学,不能系统的正确的反映固定资产。B价格确认不合规定,未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C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C折旧计提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使用错误,残值率使用错误,导致计提折旧数步准确C报废处置资产非正常报废,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B固定资产处置未正确申报纳税,损19、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B盘点未定期盘点,盘盈、盘亏未及时处理B盘盈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剩余年限的估计不正确B盘亏资产的处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B3、成本费用管理的税务风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成本费用核算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D未制订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D未合理区分员工薪金与劳务支出,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B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B与工资薪金相关的三项经费,列支内容和比例不符合税法的规定B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未足够缴纳B 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C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C五、投资与筹资流程的税务风险评估1、投资的税务风20、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投资决策未进行投资项目税务风险分析E投资执行擅自调整内容导致投资税务风险D非货币资产未评估或评估不实,导致投资计税成本不实D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视同销售的,未足额申报纳税D投资持有未设置备查账,记录投资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的差异C投资收益纳税调整不准确C减值准备未进行纳税调整,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C投资处置投资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不正确,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C非正常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C2、筹资的税务风险评估 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D筹资决策未进行筹资项目税务风险分析E筹资21、执行擅自调整内容导致投资税务风险D合同中未明确利率、租金、期限、额度等相关计税相关要素D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A筹资核算未设置备查账,记录利息、租金资本性支出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的差异C利息、租金计算出现差错,纳税调整不准确C取得的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C资本公积各项目的涉税事项未作相应税务处理C六、特殊业务的税务风险评估基本流程主要风险点风险级别备注税务登记公司设立、合并、分离和清算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D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税务登记证D银行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十五日内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未按规定验征、换证。A税务登记证遗失,未及时向税务22、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E外出经营时,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办代扣代交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软件档案,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D发票管理未按规定领取发票D未按规定使用发票D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被盗、丢失D未按规定缴销发票D关联交易关联方的认定不准确C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并未作纳税处理D未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A弥补亏损未正确弥补亏损C资料报备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报备各项涉税资料C抵押、担保抵押资产抵偿债务税务处理不正确,未申报纳税C对外担保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形成担保损失D捐赠未23、正确划分捐赠、赞助、公益性捐赠的区别,纳税调整不正确D公益性捐赠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未纳税调整D重组、分立资产计税基础不正确,未正确纳税申报D特殊重组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D第二十五条 处每年6月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具体风险评估工作由财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第五章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第二十六条 明确责任主体。授权目的是为完善单位内部控制,明确各项涉税活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纳税成本和税务风险。授权分为一般授权、特别授权和临时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岗位责任描述和审批权限表授予该岗位工作人员处理相24、关业务的权力。特别授权是指由处务会决议由总会计师或某一副职领导处理某一突发事件、做出某项重大管理决策的权力。临时授权是指上级因特殊原因授予下级临时代替其处理日常工作的权力。本单位根据需要将一般授权、特别授权和临时授权结合使用。第二十七条 授权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机构内部岗位设置或职责划分发生改变,应符合内部制度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的原则,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第二十八条 授权体系。各项涉税业务和风险管理程序必须遵循交易授权原则,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的。授权指引表序号业务活动内容25、授权审核部门(授权审核人)权限经办部门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财务部门责任人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领导总经理一预算年度纳税预算编制年度纳税预算调整30万元及以下预备费开支10万元及以下二日常纳税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税务务登记的注销正常的税款缴纳税款的清缴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的缴纳10万元及以下发票的购买发票的使用外出经营许可的申请减免税的申请退抵税款的申请三职工薪酬人员工资人员福利费人员保险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四合同计划内经营性合同计划外合同五筹资筹资方案执行核算六投资投资风险分析执行处置七关联交易经营性交联交易八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第二十九条 主要业务活动税务风险控制一、合同签订的控制:主26、要风险点:企业签定合同时,是否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损失;是否注意合同与税收的关系,结合税务角度进行成本分析,避免因合同的原因垫付、少缴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发生;由于涉税会计人员未能直接参与合同订立,而出现的不能准确确认相关业务部门签定合同的性质和金额,正确适用税率,准确无误的计算并交纳税款,从而出现多交或少交税款现象;未按税法规定的合同签立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印花税款,从而出现漏缴或处罚现象;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合同订立登记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后,不能及时按照合同的订立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在案,在计算相关税款时,由于多计、漏计合同项27、目而出现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现象。规定流程:涉税会计人员直接参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合同的订立,根据有关业务部门签订的各项合同性质和金额正确适用税率计算并及时缴纳相关税金。根据企业建立的合同订立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企业签订的合同,并单独保管。风险控制目标:1、企业所制定的各项制度科学、合理。2、流程各环节控制到位。3、合同签订后的税收计提准确,税金计算交纳及时。4、账务处理正确。确保本单位各有关业务部门签订的各项合同按照税法要求正确使用税率并足额缴纳合同印花税。控制措施:1、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签订管理制度及流程。2、根据合同签订管理制度及流程控制合同签订执行到位。3、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检查 查验记录28、。4、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纠改措施,使其安全合规。税务会计计算税金时查验相关合同,并熟练掌握所使用的税率。5、由合同签订部门建立合同台账,每月由合同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1份经合同签订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台账,由财务人员负责核实是否准确计提印花税。6、部分文书的签订应根据印花税管理条例所列举的税目,确认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在从事以下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印花税的各项税率执行,具体如下:1、购销合同:企业在订立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购销金额0.3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2、加工承揽合同:企业在订立加工、定作、修缮、修理29、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购销金额0.5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企业在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加工或承揽收入0.5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企业在订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收取费用0.3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5、财产租赁合同:企业在订立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租赁金额1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 :企业在订立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运输费用0.5计提并交纳30、印花税或贴花。(注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计提并交纳)7、仓储保管合同:企业在订立仓储、保管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仓储保管费用1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注明: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计提并交纳)8、借款合同 :企业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合同 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借款金额0.05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注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计提并交纳)9、财产保险合同:企业在订立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保险费收入1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注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计提并交纳)10、技术合同:企业在订立技术开31、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时,由订立合同双方按照所载金额0.3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11、产权转移书据 :企业在订立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立据人双方按照所载金额0.5计提并交纳印花税或贴花。12、营业账簿 :企业在建立生产、经营用账册时,应严格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13、权利、许可证照 :企业在办理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时,按件贴花5元。二、施工准备期的材料备料的控制主要风险点:未按照32、材料采购要求,订立采购合同,从而出现的少交或漏交印花税款的现象;未按照工程实际所需或合同要求重复采购或浪费采购,从而的造成成本超支;未按材料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要求取得购货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从而出现的少计成本以及由于发票虚假,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现象;未按照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内容,办理材料的入库验收手续。基本流程: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按照合同金额交纳印花税,根据材料购销合同取得相关票据,按照合同条款验收材料并入库。控制目标:保证备料的材料规格、数量、单价与合同规定一致,减少纳税成本,准确计提并上缴相关税款。确保材料购货发票真实、合法,规避税收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对于采购金额33、较大的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合同会签,订立采购合同。涉税会计及时按照订立的采购合同,登记合同管理台帐,计提并上缴印花税款;对于按照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物资,必须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保管人员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于超出合同条款采购的物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索取材料购货发票,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通过相关网站验明真伪,保证采购业务的真实、有效、完整性,杜绝不合规发票入账,避免因取得假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确认的控制主要风险点: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进行结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形象进度确认收入方式是否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备案;甲供设备是否34、确认收入;总、分包核算中总包收入的确认与专业分包差额的确认是否准确;总包发票与分包发票在开具时工程税金的缴纳是否及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增加税收法律责任;发生的价外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纳入营业收入;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种在适用税率上是否正确,相关优惠政策是否充分利用;是否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按期足额申报并上交税金,避免因少交或延误交纳而发生追加滞纳金及罚款。基本流程:根据取得的每一笔收入确认收入的性质,依据甲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并以此为依据开具施工企业发票,并按照确认收入金额正确使用税率计提并交纳各项税款。控制目标:公司取得的每一笔35、收入,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收入的性质,准确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确认每笔收入适用于那个税目是属于增值税范畴还是营业税范畴;使用的税率是否适当,税额的计提是否准确。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准确确认施工收入(以甲方、工程监理方、和施工方签字的工程进度中间结算报表为依据);准确划分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核算准确;准确核算总包收入及专业分包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确认收入的各项税金;准确使用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种的税率,并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及时按税务机关各项要求交纳税款。控制措施: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一、36、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2、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特殊收入的确认: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37、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对于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38、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前述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企业销售商品或建筑39、工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销售商品或受承建方委托承建工程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及工程使用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承建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或完工工程项目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或受委托建设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算。(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40、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以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4、结合公司实际要求收入会计及时提示税务会计注意相关收入会计凭证,税务会计计算税金时需查验施工收入,准确划分、核算建设方提供的材41、料和设备,避免重复缴纳营业税;准确核算总包收入及专业分包收入并正确计算需缴纳收入的各项税金,准确使用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种的税率,并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减免企业税金,依据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分开核算,并按照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并交纳税款。四、预收账款的控制主要风险点:企业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并形成预收账款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视同税收收入,在相关税种在适用税率使用上是否正确,且提取相关税金。基本流程:施工企业在收到工程款,在未取得甲方确认的形象进度或未开具发票时,形成的企业预收账款。控制目标: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42、,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税法的要求准确确认预收收入,准确使用相关税种的税率,及时足额缴纳预收收入的各项税金。控制措施:要求收入会计及时提示税务会计注意相关预收账款的会计凭证,准确使用相关税种的税率,及时足额缴纳预收收入的各项税金。五、工资薪金及福利费的控制主要风险点:纳税义务人与非纳税义务人的划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收来源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各种应纳税项目所使用的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核实月末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年金及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43、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足额代扣代缴;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列支。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执行到为。基本流程:划分纳税义务人与非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使用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计算在职职工的工资、年金,并据实列支入账;确定应纳税项目所使用的税率符合税法规定;正确核算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并据实入账,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列支的福利费;实施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控制目标:正确划分纳税义务人与非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的使用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项目所使用的税率符合税法规定;按照44、税法的要求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工资薪金、年金及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代扣代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时足额进行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控制措施:采用每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培训学习方式,丰富会计人员的税法知识,增强会计人员的监督纳税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专业技能水平。要求处下属各基层单位工资核算员,按照税法要求确认应纳税所得和其所适用的税率,并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财务科税管员对其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上报税务风险管理小组。学习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划分纳税义务45、人与非纳税义务人,明确我处每一位干部职工的纳税条件。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和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确定所得来源,以便对纳税人与非纳税人区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使我处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正确的纳税,避免多纳或少纳。确定应税所得项目,这样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46、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依据税法规定涉及到我处须纳税的收入有: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包括职工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47、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4、加班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5、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以外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性奖金或支出。 但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48、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包括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49、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要求会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付工资金额,并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将非工资薪金支付项目费用违反规定予以列支;准确计算工资薪金、年金及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代扣代缴,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列支。依据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50、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税法规定的起征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所得,都是明确该按次计算征收的。此外还要求我处财务科税管员,熟知各种捐赠,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涉税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而不同,我处税管员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同的所得项目使用与其相适用的税率,据此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处属各单位办事员所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51、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将结果上报财务科长和总会计师,经批准后交处税务风险控制组审核。我处税管员应熟知,个人所得税法几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可以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处生产经营情况一般或可能涉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例如保险赔款、困难救济、独生子女津贴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我处税管员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正确完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的档案,以便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与该人员配合及时准确的申报纳税。并正确计算代扣代缴应纳52、税额。六、存货管理的控制主要风险点:材料领用和生产成本的归集、及结转的随意性过大,存货管理存在缺失,存货的收入、支出、结存缺乏真实记录,;在材料采购、保管环节由同一人完成采购、保管、付款审批、入库出库等全过程,使采购销售工作无章可依,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材料采购存在盲目性,存货时高时低,无法保证合理库存储备;毁损待报废,超储积压存货储备在清产核资中都作为重点进行上报,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不及时,从而造成的毁损报废和超储积压存货储备未及时处理;材料款的计算不规范。材料款结算不规范,工程施工地材消耗量大,个体经营者多,发票来源不固定,造成涉税风险。存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53、税法的规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发票内容是否真实且符合税法要求;委托加工材料的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材料的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是否准确,是否区分实际使用用途;仓库的保管、盘点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管理;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经税务部门审批;在途材料及暂估入库材料的核实确定是否准确。基本流程:根据材料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取得购货发票、自制原始凭证、委托加工凭证等重要单据,验收入库;材料的领用发出,仓库的保管、盘点,材料盘盈盘亏的处置。控制目标:保证材料规格、数量、单价与合同规定一致,减少纳税成本,确定外部发票的真实有效、填列合规;从委托加工材料54、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确保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正确;建立完善存货的收发制度、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制定详细的存货盘点计划,做到年至少进行盘点2次以上;建立适当的存货盘盈盘亏审批制度。保障存货的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控制措施:确定验收与保管分人管理,制定规范的存货验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材料的数量及质量。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严格区分自用与对外销售;财会部门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55、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存货保管部门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加大重视经营现场的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对于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处置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来处理存货的日常账务处理存货的计价基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56、以为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存货损失的认定(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报批):1、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和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存货盘点表;2)、存货保管人对盘亏的情况说明;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57、:1)、单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有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赔偿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手续。3、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和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58、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七、固定资产的控制主要风险点: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购置设备发票及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格且真实有效,是否正确划分了资产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是否按照相关制度正确提取折旧,是否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正确做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对非正常报废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及固定资产处置正确申报纳税,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是否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的盘点,盘盈盘亏资产是否及时处理,盘盈资产的计税基59、础及剩余年限的估计是否正确,盘亏资产的处理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充分享受专用设备抵减、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技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准确,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是否符合政策,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残值率、计提年限是否符合规定,折旧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基本流程: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购置设备发票或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凭证入账,按照相关制度提取折旧,对已报废资产60、进行报废处置,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好先关资料的整理、归集、上报。控制目标:确保相关部门提供的购置设备发票或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凭证合格且真实有效,保证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完整,正确划分资产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按照相关制度正确提取折旧且符合税法要求,对非正常报废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及固定资产处置正确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批,确保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正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的盘点。依据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控制措61、施:严格审核固定资产成本的构成,设置备查账记录固定资产的计税价值,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设置备查账,记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计税原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等折旧信息,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及时做纳税调整,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收回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拆除,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将“环境保护专用设62、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转发给企业的计划、采购部门,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尽量按照目录中列明的设备的规格、型号,安排下发采购计划,物资采购部门需严格按照计划进行采购,每年年底由税务风险管理小组结合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督导,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是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63、计税基础,租赁合同为约定付款总额的,已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赢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6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停止起停止计算折旧;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65、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报批):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66、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做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做出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只鞥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抱够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3、67、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八、关联交易的控制主要风险点: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准确,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且是否作纳税处理,是否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基本流程: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关联企业交易确认。控制目标:建立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和交易识别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措施:建立关联关系标准,根据标准识别关系68、方,设置关联方明细台账,记录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类型、关联方纳税只识别号、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审计部门定期稽核关联交易内容,特别关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聘请中介机构审核关联方交易,出具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九、增值税的控制主要风险点:按照相关合同或真实的业务开具或取得的相关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相关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当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时,是否可以准确的进行税金核算。基本流程: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相关工作资料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控制目标:确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计算正确有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真实有效,相关税款抵扣正确。控制措施:会计人员确保开69、具的增值税发票计算正确有效,通过电话、网络等各项有效途径查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真实有效,相关税款抵扣正确。对于企业发生的及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可以正确的核算出应交税金。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金。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70、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4、企业兼营应税行为时,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在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时,且从事的劳务与另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时,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5、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实行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71、6、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十、企业所得税的控制主要风险点:是否按照真实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的相关纳税调增、调减项的审核,是否进行了税前弥补的审核,是否进行了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是否进行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是否正确使用与本企业相对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总、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要求正确预缴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享受。基本流程:根据税法规定相关政策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核后,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控制目标: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的相关纳税调增、调减项的审核72、,进行税前弥补的审核,进行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进行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不应该的税务支出。控制措施:1、了解纳税人主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熟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73、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适用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4、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2)、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了解企业所得税关于减税及免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74、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75、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76、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77、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78、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6、了解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扣除及不得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79、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80、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1、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82、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83、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84、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85、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86、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87、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7、正确对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预缴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2008】国税28号文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88、续弥补。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8、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期限及缴款方式对所属纳税年度所得税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89、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90、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十一、成本管理的控制主要风险点:是否正确区分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否制订规范了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是否合理区分了员工薪金与劳务支出,对于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与工资薪金相关的三项经费,列支内容和比例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在计算产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91、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列支是否真实、正确,是否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根据各项成本费用列支的项目审查相关发票,并据实列入相关会计科目,根据自制原始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列支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控制目标:保证票据的合法性,支出的合理性,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在计算产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严格执行凭证后附料、工、费耗用清单,计算依据清晰;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杜绝没有依据计提期间费用;杜绝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92、法(试行)的规定列支本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控制措施:经办人、审核人与审批人分人管理,成本费用的支出与记账分人管理,明确费用核算岗位职责,明确发票管理规定,明确税金申报流程。提高自身的业务理论知识,计算产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附料、工、费耗用清单,计算依据准确;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期间费用;年末预提费用合理合法;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93、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以上费用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以按照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94、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十二、各项辅助税种的控制主要风险点:车船使用税的计算依据是否正确,车辆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照税法及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计提并上交;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土地面积的确认、土地等级的划分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算是按照从租或从价来核算的,是否存在即从租计税又从价计税的情况,税率及计税基础是否正确。基本流程:根据相关资料计算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时根据税额缴纳税款。控制目标:确保车船使用税的计算依据正确,认真核对土地使用税的计税95、依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的划分,确保正确,确定房产税的计算是按照从租或从价来核算的,税率及计税基础正确。控制措施:由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年末向财务部门提供单位车辆明细,相关会计人员根据明细表计算单位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确保车船使用税的计算依据正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对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的划分,每年年底由房产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证明,确保基础数据的正确,以准确计算企业土地使用税;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房屋台账明细,确认每一项资产是按照从租或从价来核算的,正确执行房产税税率及计税基础,准确计算房产税。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第三十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本单位经营96、管理所需的信息被识别、获取并以一定的形式及时地传递,以便职工履行职责的过程。信息不仅包括内部产生的信息,还包括与单位内部经营决策和对外报告相关的外部信息。畅通的沟通渠道机制是本单位职工能及时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单位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并交换这此信息的保证。第三十一条 信息是指来源于单位外部与内部,与本单位经营相关的税务和非税务信息。包括从外部获取的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税收监管以及内部产生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传递给需要的人,以帮助其行使各自的控制和其他职能。第三十二条 按信息来源不同,可将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信97、息、经营信息、规章制度信息、综合信息等。主要获取渠道有:机关职能部门的调研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内部简报、资料;集团办公网络;行业主管网站和文件;各种会议提案、记录、纪要等。外部信息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监管信息以及主要业务单位的信息等。主要获取渠道有:财税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文件; 期刊杂志;中介机构;互联网;广播、电视;公司职能部门搜集的信息等多种渠道。第三十三条 采取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报告制度。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报告分例行报告、实时报告、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四种形式。例行报告是指财务部门或税管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定期报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管理工98、作情况。实时报告是指除例行报告外,发生重大涉税事项的,要及时形成重大信息实时传递的机制。专题报告是指财务部门根据税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就某一专题及时向处主要领导汇报情况。综合报告是指财务部门或税管员定期向处领导提交税务风险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改进意见。第三十四条 沟通是指信息在全处内部各部门及下属各基层单位之间,以及与外部各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总会计师及处主要领导。第三十五条 充分的内部沟通对于公司控制环境、控制措施、风险评估等各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所采取的沟通方式要能够达到畅通沟通的目的,使用员工99、们了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应实现的目标以及这些目标对公司的影响。一、财务部门及税管员对收集的各种财税政策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工与分析,可以形成各种报告之类的通知、便签等,通过OA办公自动化形式进行发布,让各基层单位能够及时了解相关税务信息。二、基层单位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与上级单位沟通。三、各基层单位要在定期召开的经营例会上就当期各单位税务风险管理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利用经济活动分析会等会议总结当期税务风险管理情况;财务部门要在财务工作会上,传达最新税收法律法规,通报当期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外部沟通,与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财务部门保持有效的沟通,通过外部沟通可以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100、,还可以获得更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信息。一、单位主要领导及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要不定期走访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让管理机关了解本单位的发展和当前所做出的重要经营决定,听取管理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税务风险上的意见。二、财务部门或税管员也要尽可能多地与外部税务师进行会晤或讨论,听取外部税务师有关税收政策、税务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第三十七条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提高信息系统对税务风险防范的支持力度,增强单位税务信息系统的运行效力。本单位税务信息系统应达到以下功能: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101、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制度本单位因施工环境或内部重大事项的发生、可能将影响本单位正常涉税事项的,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七章 税务稽查、处罚第三十九条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102、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 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第四十条 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第四十一条 税务稽查具有如下权限:一、检查权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103、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查证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只能检查单据,不能检查运输商品实物。6、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104、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二、税务行政强制权税务行政强制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三项行政强制权,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1、税收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105、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106、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限制出境。征管法第44条107、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四十二条 全处上下应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工作,对税务稽查工作须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在接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后,应当积极响应,准确了解税务检查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检查前的自查和迎接检查的其他准备工作,必要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以得到协助。税务检查人员进场后,财务部门人员作为主要接待人员,由总会计师出面协调,其他领导配合,必要时处长及书记也得出面。不得采取拖延方法或随意表态的方式应对稽查。第四十三条 稽查当中可108、能发生的纳税争议;纳税争议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与税务机关产生的争议。一、纳税争议产生的原因:1、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出现的纳税争议;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2)、不予出口退税;(3)、不予抵扣税款;(4)、不予退还税款;(5)、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6)、不予发售发票;(7)、不予开具完税证明和出具票据;(8)、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和批准延期缴纳税款;(10)、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11)、税务机关做出的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12)、109、其他行为。(13)、税务机关和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理解有偏差造成的争议;(14)、税务机关的一些执法行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二、解决纳税争议的原则:1、依法解决原则。对纳税争议的解决,要寻找税收法律依据,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处理;2、积极主动原则。当产生纳税争议时,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积极查找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积极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3、及时性原则。要及时解决纳税争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好的社会形象,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4、企业发生纳税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解决:1)、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和纳税争议点,协商解决纳税争议;2)、聘请税务专家解决纳税争议;3)、110、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解决纳税争议;4)、向上级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咨询;5)、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解决纳税争议;6)、通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纳税争议;在日常工作中财务部门要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了解主管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动态,并定期邀请主管税务部门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务需求,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努力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减少涉税争议,减少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风险防范能力,避免经济损失,损害社会形象。第四十四条 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章及处罚一、结合本企业实际,可能出现的违章并受到处罚的问题:1、发票开具时,未按税法要求正确填列发票内容,金额等现象;2、合同归档不及111、时、或因税务管理会计合同性质理解不正确以及不能熟练使用印花税率,而出现的少提、漏提印花税现象。3、预收账款未及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或确认形象进度而出现的少计、漏计营业收入现象;4、施工企业以建设方批准的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并以此开具发票,但有时发票金额与形象进度之间的差额,从而形成少计、漏计营业收入现象;5、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填列内容及计算税率不正确,以及未按规定抵扣相关税款的现象;6、固定资产折旧未按税法要求计提,出现的少提、漏提折旧现象;7、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从而出现的虚增成本、降低利润的现象;8、未按规定正确使用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以及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从而影响所得税的缴纳现象;9、其112、他违反涉税的行为。二、处罚权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追补税款和罚款等项处理的权力。处罚主要包括:1、追补应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13、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2011年检查发现纳税人2008年存在偷税行为,则只补税、不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偷、骗取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4、加收滞纳金。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以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理论上通常称是执行罚,却不同于滞息或者罚息,它是迫使税务违法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不仅仅是制裁税务违法者,因而它不是一次性有确定数额的,而是持续不停的,直至相对人全面履行了纳税义务。税款滞纳114、金是按日计算加收,可以反复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履行了义务,滞纳金则应停止加收。依照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税务稽查执法来说,加收税款滞纳金这项强制措施至关重要。5、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企业在接到稽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充分了解被处罚的原因。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涉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不清楚的115、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询问。税务机关有义务进行解释。7、企业对于稽查过程中确定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整改,并按处罚规定,及时补交税金或缴纳罚款。8、对于仍然存在纳税争议的问题,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解决。第八章 监督考核与激励和改进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各单位提高税收遵从度,控制纳税风险,合法开展纳税规划,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涉税业务人员的涉税事项进行考核。第四十六条 涉税考核事项主要包括涉税损失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第四十七条税务风险控制责任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八条 考核形式以内部业务检查为主,外部检查相结合为原则,根据检查、监督结果进行年终考核。一、内部业务检查指集团内部开116、展的财务、审计等各种形式的内部检查活动;外部检查指外部部门,包括税务、审计等机关开展的检查活动;二、根据考核意见进行年终考核。第四十九条 考核指标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考核原则。1、定量指标主要指责任主体在日常税务工作中造成的税费损失金额或节税金额;2、定性指标主要指税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重视税务风险管理;2)、制度是否便于操作;3)、日常税费业务是否严格按流程处理;4)、日常税费管理工作是否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改进;5)、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税务管理风险;6)、税收遵从度水平。7)、办税人员业务知识及技能考试。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117、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重大税务风险,没有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没有按照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相关责任人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涉税损失的;三、抗拒税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例行税务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单位税务环境恶化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 对偷、漏税行为之外违反税务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经济处罚:1、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时按罚款金额的 % %比例扣减全体经营者考核工资,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经营者考核前工资的 %;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时按罚款金额的 % %比例扣减全体经营者工资,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经营者考核前工资的 %;2、单位依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中平能化集团财经纪律处罚暂行规定条款处理。第五十二条 对偷、漏税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主观故意偷、漏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单位补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二、因工作失误、疏忽造成纳税不实的,补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