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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制度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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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4016 2024-09-07 21页 149.44KB
1、建设工程公司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3第一章 总 则3第三章 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3第四章 假期工资待遇4第五章 其 它4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5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5第一章 总 则6第二章 工时制度6第三章 加班申报审批6第四章 加班工资计发7第五章 附 则7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7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8第一章 总 则8第二章 招收录用9第八条 招工条件和试用期9第九条 有关费用9第十条 进场教育9第三2、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0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10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0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1第四章 政治、经济待遇11第二十五条 政治待遇11第二十六条 工资待遇11第二十七条 保险待遇12第五章 组织管理12第六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2第六章 附 则13关于劳动鉴定的暂行规定17第一条 劳动合同书的使用18第二条 劳动合同书的签订18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18第四条 劳动合同编号18第五条 劳动合同附件18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18第七条 违反合同的违约赔偿19第八条 劳动争议19第九条 职责分工19第十条 3、职工调入19第十一条 职工调出19第十二条 职工在集团内部流动19第十三条 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手续的程序20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20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第二章 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第四条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4、(公司经理、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5、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第六条 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 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第八条 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6、代。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项目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四章 假期工资待遇第十一条 依据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7、遇为: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资。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4病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8、)。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天的部分,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其它假期(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文体、军训等活动。(2)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可列入公假范围的其它假期。以上二种假期,均不影响其工资收入。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9、,原有城镇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0-15工资性补贴一律取消。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见公司企业内部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其 它第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工资的计发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第十七条 企业10、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第十八条 因职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工资比例表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11、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工时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第三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12、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管理、服务人员。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如钢模板加工修理、试验、测量放线工、材料供应、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1公司、分公司、项13、目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第六条 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第三章 加班申报审批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14、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第八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第九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严格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加班的程序。加班单位申报加班时,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与同级工会协商同意,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职工加班审15、批权:由公司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负责审批。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未经审批出现加班工资的单位,公司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劳资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加班工资计发第十一条 公司机关、分公司机关的管理人员以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交劳资员安排其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度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工人中,不能安排集中休息的,应按加班处理,加班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工人加班平常按标准工资的150,休息日16、按200计发加班工资。标准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60。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薪制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因在工程项目中提取的项目总工薪是项目管理的工资总额,项目管理人员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第十五条 机关小车司机和单位服务性班车司机,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系工作需要加班时,月度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实行台班制度的司机,月度累计工作不能超过30个台班。第十六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均应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公司审批同意加班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七条 计发加班工资均以日或小时计,日、小时标准工资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本人日标准17、工资(与本人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工资60)21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填报单位: 附表 加班部门或班组加班的岗位及人数加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日 时加班单位及工作内容申报单位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主管单位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工 会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主管领导或劳资部门 审批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备 注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六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18、人员务工管理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它纳入企业自有职工范围,在计算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管理和使用上与自有职工一视同仁。第二章 招收录用第三条 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生产和用人计划,正式行文申报,经总公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第四条 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要编制年度招工计划,并与企业年、季施工生产计划相适应。第五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工控制指标,和批准的招工区域,由公司持市劳动和社会保19、障局开具的招工介绍信,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招收。第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保卫、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种、人数、按照集团总公司(92)城建劳字第198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城建总公司招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招收。第七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司与输出县共同组织实施,企业负责面试、复试、复检、复审,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输出县负责通知被录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集结地点或企业工作地报到。第八条 招工条件和试用期(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劳动,思想品质好,作风朴实,无违法乱纪20、史,服从分配,能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地方病和传染性疾病,身高在1.60米以上的;(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具有企业所需特殊专长的可放宽至35周岁;(四)能坚守施工生产岗位,在夏、秋农忙季节期间不随意返乡,有特殊情况需要返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1至3个月。(六)被公司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律不转户口和关系;(七)除上述招工条件外,需附加特殊要求的,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制定,并在招工简章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有关费用(一)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由集结地点到企业工作地的交通费、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招工21、用人单位负责;(二)报名费、考试费一律由参加报名考试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自理。(三)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原籍劳动部门申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到企业后核办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等费用一律由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第十条 进场教育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经过进场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教育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4个课时,教育内容包括: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安全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治安处罚条例、交通规则、现场消防、生活卫生、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等。第三章 劳动22、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集团(94)城建劳调字第173号关于转发市建委外管处关于对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式行文,并携带:(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2)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3)企业与输出县的劳务合同;(4)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册等有效文件,到北京市建委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或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23、订后,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施工生产、工作需要,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第十五条 国家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其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内24、容。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的内容:(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管理体制调整、法人单位变更的;(二)企业经营方向转变或调整生产任务的;(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按照XX建设工程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25、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胜任合同所规定的施工生产、工作岗位任务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调整施工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五)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公司申报,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开展工作。农26、民合同制工人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违犯纪律,触犯刑律,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一)用人单位不执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和北京27、市有关政策、法规,损害农民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申请,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其户口所在地被应征入伍的。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因病死亡的。第二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政治、经济待遇第二十五条 政治待遇(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与用人单位自有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符合条件28、的,可以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与企业自有职工一起参加各种荣誉评比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评为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享受会员有关待遇。第二十六条 工资待遇(一)工资标准: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岗位,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二)工资形式1计件工资;2计时工资;3包干工资。(三)有关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进场,工种岗位的有关津贴,津贴标准按公司现行标准执行。(四)加班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办法执行。(五)农民合同制29、工人工资发放办法按北京市、城建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保险待遇(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见附表一)医疗期待遇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公司现行医疗规定给予治疗,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岗位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因工致残抚恤费发放标准,按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因工致残抚恤费,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应拟定因工致残抚恤一次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签30、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并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单位本工种(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开时,应如数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的,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生产力量,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文化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更好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三十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要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文31、化知识,加强思想修养和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部门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招收、更换、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思想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第三十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不转户口和关系;企业不负责提供和解决家属住房;不报销家属医药费和独生子女费。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季或半年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县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第六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金:32、(一)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单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一)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属于本33、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七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与签订合同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每满一年的(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向企业交纳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三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34、,为单位服务不满合同规定的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服务期限,赔偿款按用人单位实际出资额的20退减。第三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和乱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集团(94)城建办字第232号35、文件中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附件(一)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务合同(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二)(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处分审批表(见附表三)(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开除(除名)审批表(见附表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医疗期 附表一 工作年限满(周 年)医 疗 期解除合同后按其技能工资标准计发医疗补助费一 年三 个 月三 个 月二 年三个半月三个半月三 年四 个 月四 个 月四至六年四个半月四个36、半月七至八年五 个 月五 个 月八年以上六 个 月六 个 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奖励审批表附表二 姓 名年 龄文化程度输出县政治面貌招工时间家庭住址奖励种类奖励原因基层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司级单位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农民合同制工人处分审批表附表三 姓 名年 龄文化程度输出县政治面貌招工时间家庭住址奖励种类处分原因基层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司级单位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农民合同制工人开除(除名)审批表表四 姓 名年 龄文化程度输出县政治面貌招工时间家庭住址奖励种类开除(除名)原因基层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司级单位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七关于劳动鉴定的暂行规定为保证企业劳动鉴定工作的37、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司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人事、工会、安全、卫生、保卫和经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助所属各基层单位,做好职工因工(公)负伤或非因工(公)负伤;职业病或非职业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劳动鉴定材料的组织呈报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的劳动鉴定对象作出初步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二、职工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病、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确需进行劳动鉴定的,先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部门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同时,连同申请人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化38、验单、X光照片呈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属于工伤或职业病的,还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或职业病诊断书。(二)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卫生部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基层呈报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鉴定,并将结果报集团总公司,由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终结鉴定。(三)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接到总公司、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告知鉴定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做好鉴定后的善后工作。(四)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后,因办理退休、退职,需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例按20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劳动鉴定结论符39、合规定标准的,鉴定费由企业负担,劳动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鉴定费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终结鉴定后,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监督基层单位进行人事安排或调换工种、岗位,进行妥善合理的安排。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终结鉴定后,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帮助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好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五、本规定随劳动合同制同时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修改完善。六、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七、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八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为完善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使企业和职工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得到40、有效保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劳动合同书的使用一、在公司范围内,一律使用城建集团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二、公司在外埠注册的企业,在当地招用(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使用集团制定的劳动合同书。三、劳动合同书的填写方法、内容按北京城建集团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办理。四、企业按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二条 劳动合同书的签订一、企业与职工、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只确定劳动关系,不涉及职工的职务、身份。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职务,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任命、聘任,或分别由党员代表大会和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劳动合同书中的甲乙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任何人不得代替。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施工生产和工作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不受企业法人任期目标的限制。第四条 劳动合同编号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统一编号,按自然顺序排列,每份合同一个固定编号。若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离开企业后,其合同编号即作废(此号码不再使用)。另外,应将职工管理工作的其它有关卡片证件等编号与其合同编号相一致,为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提供方便。第五条 劳动合同附件一、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各类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42、书后,应签订岗位协议书,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履行岗位协议。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签订的岗位协议书即行终止。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条件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续订手续。三、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达到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第七条 违反合同的43、违约赔偿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书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第八条 劳动争议一、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工会。二、凡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均可向企业劳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第九条 职责分工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的业务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二、44、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一份。双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与私自涂改。单位不得为职工代为保管劳动合同书。第十条 职工调入一、企业对拟新招、接收的职工,在办理手续前,应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学习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让其慎重考虑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二、对拟调入的职工,要认真了解其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凡未与原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手同手续的,一律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企业新招、接收的职工,应从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四、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在职工工资关系(调动介绍信)上,注明职工劳动合同编号、签订劳动合同45、的期限,以便调入单位掌握并根据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岗位协议书。五、今后,为使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管理周期即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定在每年的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后(特殊情况除外)。六、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进行签证。七、调入企业的职工在试工期满后5日内与企业签订岗位协议书。岗位协议书的期限不许超过职工本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一条 职工调出一、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前?必须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手续。二、凡按规定应交纳培训费的职工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合同期限交纳应交款后,方可办理46、有关调动手续。三、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收入台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台帐的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职工在集团内部流动一、职工调往集团内其它单位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二、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或岗位变动的,应同时办理岗位协议书变更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收入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转移到新单位。三、职工因病休假或享受医疗期的,单位要每月登记职工医疗期统计台帐。四、职工由企业出资培训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将所花费的培训费分类分单位登记在职工培训台帐上。第十三条 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手续的程序一、变更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续订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解除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解除书;终止47、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终止登记。企业应将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属于合同附件的文本与原合同一起,及时归档保管。二、企业应及时根据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填写一式三份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存根;一份送职工所在基层单位;一份由所在基层单位交职工鉴收。三、职工应在规定日期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的手续。若职工未按通知规定的日期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手续,公司则根据情况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为职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四、凡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每次劳动合同的续订情况,填写一式两份职工劳动合同续订通知单,一份存根,一份交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并在劳动合同续订统计台帐上进行登记。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为掌握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各单位互检互查。以便总结经验,找出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劳动人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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