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仓单生成及流通注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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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95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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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贸公司仓单生成及流通注销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管理,保证货物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货交易规则、现货交收规则等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仓 单第四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货物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货物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2、。第五条 仓单应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事项:1、 存货单位的名称;2、 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3、 交收仓库名称;4、 货物的用途(交收、转让等);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 仓单有效期限。第六条 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第七条 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制度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注明原仓单号。第八条 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等业务。第三章 仓单的生成第九条 仓单生成包3、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第十条 货物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先向交易市场申报货物入库申请书,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申请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书。货主须按入库通知书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入货,无入库通知书的货物不能入库。第十一条 入库通知书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仓单,仓单原件交由货权人保管,仓库复印留存。第十三条 入库货物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4、。卖方应到库监收。卖方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的验收结果。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1、一张仓单所承载的货物数量必须大于等于合约规定的最小交收量;2、仓单所示货物的质量、包装等标准必须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3、完整填写应由指定交收仓库填写的有关项目,且字迹清楚,涂改无效;4、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必须加盖指定交收仓库公章并由经办和审核人员签字。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市场。第十六条 货权人须携带仓单原件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注册手续,仓单注册后原件由交易市场代为保管,交易市场向货权人开具仓单持有凭证。第十七条 交易5、市场自交易合约的交收日起,不再受理用于该合约交收的仓单注册申请。第四章 仓单的流通第十八条 仓单流通是指仓单用于在交易市场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仓单交易及在交易市场内外进行转让的过程。第十九条 仓单在交易市场进行实物交收的,其流转程序如下:1、卖方将仓单提交至交易市场,并授权交易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交收;2、交易市场根据匹配结果,在仓单备注栏指定买方并盖章,给买方开具提货单;3、买方交易商得到提货单,填写提货单并加盖买方公章后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第二十条 仓单在交易市场内转让的,其流转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交易商达成转让意向的须填写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公章;2、交易市场对仓单转让申请表6、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或货款结算划转手续; 3、仓单转让交易市场收取交收手续费;仓单在交易市场外转让的一切事项,由仓单持有人自行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章 仓单的注销第二十一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第二十二条 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实物交收,其合法持有人须在仓单有效期满后20天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仓单签发手续,对逾期的仓单,提货者须与指定交收仓库另行签订货物仓储保管合同。第二十三条 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收仓库在对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买方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7、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买方应到库监发。买方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第二十四条 货物出库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在仓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相关资料配对留底保存,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易市场。已提货的仓单应交由指定交收仓库专人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给交易市场注销。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根据本制度指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制度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与本制度相关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