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管理办法.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447
2024-09-07
7页
40.16KB
1、医药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保护员工与本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2、平等2、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凡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隶属于工会。(二) 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组成 一、劳动合3、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三、专项协议书的种类(一)培训协议;(二)保密协议;(三)服务期协议;(四)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劳动合同期限(二) 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分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岗位特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不受4、公司领导任期目标期限和委托代理人的变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1、应届毕业的新员工从事生产岗位工作为 年;2、生产技术管理岗位的员工为 年;3、一般管理岗位的员工为 年;4、待岗人员为3-12个月;5、短期聘用人员和临时雇员不超过1年。(二) 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除短期聘用人员和临时雇员外的所有员工一般为1-5年,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者,如本人提出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除特殊情况可免予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5、核合格后,正式上岗。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一) 从医药卫生系统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个月。 (二) 公司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 月。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凡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一份。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一) 劳动合同期满或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二) 公司同意续订的应提前30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若同意续订,员工应于接到通知后10日做出答复,合同期满前6、20日办理续订手续;10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7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二)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三) 劳动者退休、退职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四) 劳动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公司被撤销、被吊销、被宣告7、破产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予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 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予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无故旷工连续三天(包括三天)或一年内累计七天以上(包括七天)或一年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累计达九次以上(包括九次)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3、公司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岗位而本人不服从安排的;4、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的;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6、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8、危害的;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9、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1、由于本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9、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向同级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四)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六)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七) 有10、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3、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5、依法服兵役或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本科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八) 公司因员工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企业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九) 公司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1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违反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员工因下列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招收费用以及违约金;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12、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4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非因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情况,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员工支付的违约金额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其它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劳动争13、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首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经协商,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14、议的各项应急准备,对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于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报上级公司有关领导。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一)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二) 员工培训记录台帐;(三) 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四) 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五)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15、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转制、单位名称变动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更换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公司应在30日内通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和员工本人,员工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第三十七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书除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中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与公司以前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 年 月 日第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