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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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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2077 2024-09-07 25页 68.50KB
1、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的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相关国家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2、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其他负有经济3、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 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第六条 人员实施4、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条 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一)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5、产。(二)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的会议;(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六)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八)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第八条 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6、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1、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1)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3)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4)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其7、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1)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3)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8、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第九条 审计分工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一)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二)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部人员参与;(三)涉密内容(分技术、商务、公共关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专人。 对每一位离任人员进行审计,要填相应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确写出每类内容参与审计的具体人。为保证审计效果,该表中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 在审计中,被审9、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不宜审计的部分内容可向相关最高负责人提出指定专人审计。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条 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干部部,根据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机构。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本文档是WORD格式,于2017年5月2日上传于下面文件夹,可以按日期查找到:第十一条 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一)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二)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对子公司、事业部、各片区、办事处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10、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二条 就地审计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重要岗位离任时的审计还应有接任者)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11、限。第十三条 述职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合资合作厂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第十四条 取证方式 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分详式离任审计报告和简式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12、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申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第十七条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13、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对市场人员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对其他人员不应超过三个月。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第五章 奖励及处理第十九条 奖励建议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第二十条 审计处理(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14、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大系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细则,以规范所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15、,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审计部。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起草制度的可以到这里来借鉴,可以收藏网址,内容不断地更新集团高层领导离任审计制度1. 目的1.1 为了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正确界定高层领导的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高层领导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规定,特颁布北城致远集团离任审计制度。2. 适用范围216、.1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北城致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3. 名词术语3.1 本制度所称高层领导,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总裁、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负责专项经营业务项目并下达独立经营考核指标的负责人员;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财务总监。4. 审计内容4.1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满,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该离任人员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全面评价,包含但不限于:廉政情况审查和评价;对其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产、收支、负债及损益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对其管理职责、17、权限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4.1.1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其任职期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公司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具体有以下行为:4.1.1.1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1.1.2 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1.1.3 失职、渎职的行为;4.1.2 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18、理责任。4.1.3 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各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全面审计;其他管理人员离任,重点根据本人负责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审计的内容。5. 审计部门5.1 由集团审计部组织实施离任审计。5.2 集团审计部可独立进行离任审计工作,也可抽调所属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审计。5.3 在审计工作中,凡涉及到财务、经营管理问题时,集团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及所属公司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协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进行审计。6. 审计原则6.1 高层领导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离任审计或遗留问题处理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办理离任(离职)手续。6.2 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集团19、公司规章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6.3 审计人员应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6.4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6.5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应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干涉。7. 实施细则7.1 公司高层领导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集团审计部。7.2 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组,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7.3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本人及委托部门。7.4 审计实施结束后,20、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7.5 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7.6 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7.6.1 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集团审计总监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离任事宜。7.6.2 审计部在离任报告中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7.6.3 对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被审计单位及离任领导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21、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8. 离任审计的配合:8.1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的提供以下资料:8.1.1 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8.1.2 财务预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8.1.3 业务订单及购销合同;8.1.4 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8.1.5 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财务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等;8.1.6 单位自查报告;其他有关资料。8.2 被审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于接到审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22、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8.3 被审计者应全面配合审计组的审查工作,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的书面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送交审计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8.3.1 任期内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8.3.2 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8.3.3 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任期内的重大经营、投资、融资决策等情况;8.3.4 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8.3.5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集团公司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情况;8.3.6 需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9. 资料档案9.1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审计资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存档,以保证审23、计资料的完整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10. 附则10.1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集团审计总监进行仲裁。10.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中心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本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24、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中心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业务上受深圳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审计中心主任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25、守:(一) 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七条 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九条 审计中心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第三章 审计职责第十条 审计中心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26、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 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二) 集团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 主持编制、执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报集团执行总裁核准;(二) 主持编制本中心年度预算方案,报集团执行总裁审议、核准;(三) 监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四)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五) 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27、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七)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八) 总结与研究集团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九)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十)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十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28、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一)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二) 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以集团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三) 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四) 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五) 负责办理总裁29、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四章 审计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有权要求集团内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中心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中心工作,如实向审计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有权对正在进30、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总裁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第十六条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七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31、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中心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第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总裁如实报告。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中心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中心主任批准后32、实施。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除突击审计外,审计中心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三条 搜集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四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审计中心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3、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中心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审计中心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总裁审定批示,由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审计中心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34、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中心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裁裁决。第二十六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总裁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总裁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复审小组人员由总裁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总裁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35、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中心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总裁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中心可报请执行总裁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36、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总裁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泄露集团秘密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中心报总裁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中心。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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