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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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251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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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基金监管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第三条 公司2、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第四条 公司出具关于副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需符合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的要求且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3、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公司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公司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第七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基金经理4、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行业协会。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副总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公司合法合规、风险控制及监察稽核工作情况等。第九条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5、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二)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四)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五)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六)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查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八)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查结论。第十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公司及会6、计师事务所的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对象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备查。第十二条 监察稽核部应根据公司的相关会议决议执行对相关对象的离任审计、审查工作。公司所有部门及人员均应配合该项工作。监察稽核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相关对象的离任审计工作。监察稽核部负责执行对相关对象的离任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第十三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公司进行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经营所在地派出机构。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