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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及不良资产推介管理制度汇编179页
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及不良资产推介管理制度汇编17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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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1805 2024-09-07 171页 608.19KB
1、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及不良资产推介管理办法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xx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4xx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8xx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11xx农村信用社信访管理规定15xx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23xx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31xx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35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43关于变更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有关内容的通知46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协理员管理工作指引47xx农村信2、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50xx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54xx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60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65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70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74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78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职责管理规定82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84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节选)87xx农村信用社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108xx农村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112xx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114xx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116xx农村信用社员工3、亲属回避暂行办法118xx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2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审计体系建设的意见125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130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切实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151xx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153xx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57xx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融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61xx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重大事项报告4、的范围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一)重大突发事件。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案件;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丢失、被窃枪支、弹药和涉枪案件;贷款1000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辖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5、成1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1个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5有可能到省、进京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上访事件;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5辖内高级管6、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账簿或印章,可能或已经造成资金风险;2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因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3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4资产、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100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5新发生或新发现的100万元以上违规担保、违规贴现、违规拆借、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6辖内一个或多个营业网点中断营业1个营业日7、以上的;7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财政、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一)报告对象及形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重大突发事件专报件(附件1)电传的形式,及时向省联社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监察保卫部;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的形式进行报告。辖内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报告省联社的同时,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8、和银监局派出机构。若发生的重大事项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二)报告内容。1挤提事件要报告说明挤提的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情况、风险蔓延情况;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派出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本身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2其他重大事项要报告说明发生的机构名称、起因、发生时间、地点、事态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一步事态发展预测及对策等。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要求(一)确保及时、全面、准确。重大事项发生后,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省联社报告,具体报告方式根据事项9、紧急程度掌握。原则上,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事件要立即进行报告;其他重大突发事项,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事发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在接到报告4小时、事发2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首次向省联社报告后,办事处、市联社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的情况,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随时续报,直至处置完毕。报告要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二)一事一报,要素齐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报告,一事一文,主题突出。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并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充实、数据真实可靠。(三)严格遵循保密规定。要坚持保密原则,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和重大紧急情况的保密规定10、报告各重大事项,严防因泄密而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四、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落实各办事处、市联社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主任(理事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证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人员及时如实地向省联社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虚报、假报。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影响问题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时启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省联社报告。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确保系11、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是指运行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网络之上,根据全省各级各单位应用需求设计、定制的办公自动化平台,其主要功能:实现全省各级各单位电子公文的审批流转与远程传输,知识管理,行政事务处理,电子邮件收发及其它信息资源的建立、管理与共享。第三条 全省各级各单位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12、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省联社办公室及科技中心是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一级管理与维护部门,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应用需求,组织软件开发;部署指导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做好省联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办事处、市联社综合部门及科技管理部门是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二级管理与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搜集、整理本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需求;根据省联社部署安排,负责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做好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县级联社综合部门和科技部门是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三级管理和维护部13、门,主要职责:负责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应用推广及技术支持工作。第五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综合部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实行AB岗制,负责本单位和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应用推广与应用维护工作。第六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科技部门至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支持人员,负责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网络的维护与技术支持工作。第七条 全省各级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拓展应用领域,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八条 申请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14、用户应由本人填写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开通申请表(附件1)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员。第九条 已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用户务必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至少8位,应由数字、字母或特殊字符混合组成,且不具有规律性,以防被冒名登陆。第十条 用户应按规定的权限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的服务,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内流转或存储的信息保存到系统外,不得干扰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或破坏系统服务。第十一条 用户每个工作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至少四次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处理工作流程、了解办公信息、收阅电子邮件。用户遇有长时间无法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务必使用外出委托功能,避免延15、误工作流程处理。第十二条 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如密码遗忘、岗位变动、部门调整、权限变更、上下级关系变化和用户撤销等,应填写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变更处理。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知识管理功能时,可将文档上传到具有权限的目录中。上载文档宜用txt、doc格式文件,上载图片的大小不得超过500K,严禁上传psd等格式的大型图片文件。知识管理的目录权限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与管理,并定期进行相关信息的过滤与检查。第十四条 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发布新闻或公告,发布人员务必遵循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部门主管审批制,严格发布程序,防范16、泄密事件发生。第十五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新增业务需求,申请部门应填写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新增应用需求审批单(附件3)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参照实际办公规则和流程设定,使用部门应认真审查电子流程中的内容,若发现错误或处理过程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或电子文档归档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切实保证电子公文或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运行维护部门应每日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程序及数据库、电子邮件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异地备份和双机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与完整。第17、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进行系统备份、维护或调整务必在夜间二十二点之后,并确认无人在线,结束后立即启动应用。未经省联社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备份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或调整,办事处、市联社应事先向省联社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加强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确保除系统备份或维护时间外,其他任何时间(含节假日)系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二十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用户密码、应用管理控制台密码及超级用户密码设置均应严格按照密码设置规范,长度至少8位,且不应具有规律性,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更新要有详细18、记录。第二十一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务必须安装省联社规定的内网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接入移动存储设备时,务必对移动设备进行严格病毒检测。第二十二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填写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问题提交单(附件4),详细描述问题,并附现场图片,报省联社集中处理。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的原则,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工作,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流转或传输。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要定期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办公自动化系统19、的内容或让无关人员登录系统。第二十五条 接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确保办公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第二十六条 接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计算机应安装省联社规定的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各级科技部门要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专用配套设备,如接收终端、公文打印机等,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无关的软件,公文专用打印机原则上不得打印公文外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策略规则审核管理、软件安装控制管理、系统变更管理、文档资料的更新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的符合性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第二20、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安全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xx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网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农村信用社电子21、邮件系统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共用的电子邮件平台,为各级各单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农村信用社使用本系统的各级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第四条 省联社办公室及各办事处、市联社综合部门是电子邮件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省联社及各办事处、市联社科技管理部门是电子邮件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第五条 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省联社邮箱域名后缀为:;各办事处或市联社邮箱域名后缀为:”代表各市名称汉语拼音缩写。由于“济南”与“济宁”拼音缩写相同,济南确定为, 济宁确定为。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六条 全省各级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填写xx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22、系统用户开通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员。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用户,同时分配一个电子邮件系统账户,不需单独申请。第七条 电子邮箱命名全省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一)机构邮箱命名规则:为便于机构间的联系与交流,可设立机构信箱,但要务必指定专人负责邮件收发和邮箱维护。省联社组成部门邮箱名称为部门规范全称汉语拼音缩写,例如省联社办公室邮箱为办事处、市联社组成部门邮箱名称为部门规范全称汉语拼音缩写,例如济南办事处综合科邮箱为县级联社组成部门邮箱名称为县级联社名称汉语拼音加上部门规范全称汉语拼音缩写,例如泰安市新泰联社业务发展部邮箱为;基层信用社邮箱名称为县级联社名称汉语拼音缩写23、加上基层信用社规范全称的汉字拼音,如日照市莒县招贤农村信用社邮箱为若邮箱命名相同时,按照邮箱建立的先后顺序,增加数字给予区分。(二)个人邮箱命名规则:姓名汉语拼音的全拼,若邮箱命名相同时,按照邮箱建立的先后顺序,增加数字给予区分。第八条 电子邮件系统提供两个登录入口,办公自动化系用户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的单点登录或信息门户网站链接两种方式进入电子邮件系统,非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只可通过信息门户网站链接进入电子邮件系统。第九条 开通电子邮件系统的用户务必及时更改初始密码,长度至少8位,且应不具规律性,使用过程中应不定期进行更换,确保电子邮件系统账户安全。第十条 根据电子邮件系统的负载能力,全省统24、一规定每个邮箱容量为100M,单封邮件限制为10M,对附件较大的邮件应采用压缩方式发送。单位或个人对电子邮箱的容量大小、用户名等方面有特殊的要求,须在申请中注明原因及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用户每个工作日应至少收取一次电子邮件,将重要邮件保存到本地。对于长时间不收取邮件的用户,系统管理员有权暂停其电子邮件服务。第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电子邮箱空间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过期邮件清理,以免空间不足影响接收新邮件。第十三条 为保证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系统管理员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不定期对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清理。第十四条 对于已调离或不再使用电子邮箱的用户,用户本人或用户所在机构应及时提出注销用户25、(附件2)。第三章 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密码及邮箱内资料泄露。忘记密码且不能通过系统找回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系统管理员。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电子邮件系统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第十六条 邮箱用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系统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第十七条 严禁用户利用电子邮件系统从事下列活动:(一)传播26、任何反动、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淫秽、侵害他人隐私、种族歧视的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二)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他人所传送;(三) 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涉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四) 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传播;(五) 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传播;(六) 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加以传播。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27、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xx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的传输管理,确保传输过程安全、高效、顺畅、可靠,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xx农村信用社公文要素,经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格式文本或输出打印文本。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发送、传递与接收的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输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替代形式,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28、有同等法定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和归档等均按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综合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接收和传送电子公文,操作人员实行AB岗制。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持部门。省联社科技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软件开发和配套设备的统一选型,办事处、市联社科技中心按照省联社的统一要求进行设备配置、安装和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统一组织开发的电子公文传输软件。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设立电子公文传29、输工作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传输工作站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要专机专用,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综合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定期对辖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依托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一)xx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二)书生公文加密卡;(三)电子公文专用打印机。第十条 发文单位按照公文审批流转流程完成审批,形成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后,可以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至接收单位。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发送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待接收方全部返回签30、收信息后,方可进行办结。若没有正常发送或对方没有正常签收,应立即联系接收单位或本级科技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进行补发或其他处理。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对电子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配套设备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对出现人为故障,导致电子公文无法正常收发,造成一定影响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接收人员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证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四次登录系统,查看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周五或遇节假日下班前,应检查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不得拖延至下周或节假日后。 第十五条 带有密级的文件、报表等资31、料原则上不得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第十六条 发文单位若遇特殊情况,需收文单位紧急办理时,应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接收方进行签收,确保文件及时送达。第四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采用密码和硬件加密相结合的方式,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密码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密码外泄,确保电子公文安全。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电子公文传输的操作程序、密码或提供电子印章优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第十九条 收发文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收、发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范围,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非公开重32、要文字资料的接收、发送、办理、保管等必须严格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第二十条各级各单位要妥善处理无效电子公文或输出的纸质公文,电子格式务必彻底删除,纸质文件务必及时销毁。第二十一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操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无关软件,不得进行无关操作。第二十二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省联社指定的杀毒软件,及时升级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严禁随意使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确需使用时务必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测。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误,致使电子印章丢失、被盗或电子公文泄密,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33、规定执行,防止泄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和确保电子印章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山东农村信用社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印章使用范围:电子印章的使用仅限于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生成的电子公文,不得作为介绍信、单据、合同书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盖章使用。第二章 电子印章制作与领用第三条 电子印章制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制作”的原则,省联社内设各34、机构及办事处、市联社电子印章由省联社统一制作,办事处或市联社内设部门、所辖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办事处或市联社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第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申请: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需制作电子印章,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经相关审批后报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第五条电子印章制作准备与材料护送:(一)制作纸质印模:实物印章管理员将公章清晰、匀称、端正地加盖在白纸上,每公章两份;(二)纸质印模密封:实物印章管理员将纸质印模装入信封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和签名骑缝;(三)电子印章介质:申领电子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需准备高质量优盘存储电子35、印章,原则上每公章制作主备电子印章各一枚;(四)纸质印模或拟更换电子印章的护送:纸质印模或拟更换的电子印章,由电子印章管理员护送至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第六条 电子印章制作:省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办事处或市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与申领电子印章单位的人员共同制作电子印章,并详细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记录表(附件2)。第七条 电子印章领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申领单位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领用登记表(附件3)与制发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完成交接,并牢记电子印章密码。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当面销毁纸质印模,保留电子印模。第三章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第36、九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应按实物印章的使用原则进行管理,严格使用权限和范围,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或印章,严禁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加盖电子印章。第十条 电子印章存放视同实物印章,不使用时要置放于安全的地方,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实行密码管理,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将被锁定,需申请重新制发。第十二条 存储电子印章信息的优盘严格执行专盘专用,不得在存储电子印章的优盘上存放其他任何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保管与使用实行AB岗制,A岗使用主章,B岗使用备章,AB岗临时交接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等同,交接要有详细记录。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应在配置相关硬件设备的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专用37、计算机严禁安装无关软件、存储无关文件或资料,以免影响电子印章的正常使用。第四章电子印章补办与作废第十五条 由于更换电子印章管理员导致电子印章不宜再继续使用,应立即向原制发单位报告,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作废审批表(附件4)申请作废;履行完作废手续后,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申请重新制发。第十六条 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应立即向原制发单位报告,并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申请重新制发,并交回已损坏的电子印章。第十七条 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应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作废审批表申请作废,在上交实物印章的38、同时,应将电子印章交回原制发单位,并现场删除电子印章全部信息。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 对于擅自制作或复制电子印章,将依据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电子印章丢失、泄密或被盗,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对于因不当使用电子印章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农村信用社信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39、社)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内部稳定,根据信访条例、xx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各级管理机构,是指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第40、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党委(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接访、排查化解、转办交办、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党委(组)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来信来访应当亲自阅批和接待,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41、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信访工作绩效应当纳入各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或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由省联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部门),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省联社信访办公室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42、办和考核。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信访办公室是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第十条 信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三)督促检查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四)协调处理农村信用社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指导和检查所辖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制度规定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农村信用社相关的信访事43、项;(九)协助宣传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政策、规定;(十)协助承办其他有关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为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省联社信访部门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第十三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协调处理信访事项。44、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五条 信访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各级管理机构的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45、和请求、事实及理由。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各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46、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农村信用社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条 省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省联社机关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省联社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上工作人员和县级联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违规违纪行为;(四)47、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省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办事处、市联社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县级联社副主任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辖区农村信用社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办事处、市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县级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县级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48、信访事项。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有关机关或部门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农村信用社无关的;(四)涉及业务咨询和优质文明服务方面;(五)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依法受理的。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受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49、称)、住址不详的除外;(二)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关书面信访材料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或者退还信访人;(三)信访事项属下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下级信访部门,下级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不能按规定和要求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四)信访事项属上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上级信访部门,上级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50、,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第二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上级管理机构指定一个单位受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办理。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教育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升级。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秉公51、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反映县级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县级联社办理;对反映办事处、市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由省联社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办事处、市联社办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规则,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分类办理。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对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进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对解决问题类和举报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结果52、要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反馈。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各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调查处理;(二)被举报人不明确,所举报内容陈述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线索和相应证明材料的,信访部门或者承办部门可以酌情处理。第三十四条 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具体听证程序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信访事项调查终结53、后,承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由信访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落实执行;(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单位领导批示,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处理报告应当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简洁、结论性意见明确。第三十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54、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对县级联社或者办事处、市联社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办事处、市联社或者省联社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办事处、市联社或者省联社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对办事处、市联社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联社请求复核。省联社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第四十条 以下意见为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各级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一)省联社作出的答复、复查和复核意见;(二55、)县级联社或者办事处、市联社作出的答复、复查意见,信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第四十一条 对不持书面答复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越级到办事处、市联社或者省联社来访的,除特殊重大问题外,信访部门只做登记、解释,不予受理。第四十二条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不予复查、复核。第四十三条 信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报告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和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对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56、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信访部门书面说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要求其重新处理并书面说明处理情况。第四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塞责、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信访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四十七条 信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组)报告下列情况:(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统计数据、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57、诉较多的单位;(二)转办交办、督查督办情况,当期信访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部门或所属机构采纳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改进情况;(三)需要报告的其他信访工作情况。第四十八条 下级信访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信访报表,并附相关信访情况报告。年度末,应当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年度信访工作总结。各级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信访工作报表。第四十九条 信访部门应当对信访材料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58、政处分。第五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回避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错误或者违反信访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五十三条 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59、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和处理的;(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按规定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处理,弄虚作假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五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农村信用社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60、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没有规定的,省联社另行规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可61、以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为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能为顾客提供亲切快捷的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本着“诚实信用、客户至上。规范统一、精细严谨。优质高效、创造价值。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考核监督、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服务环境规范第一条 服务环境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展示宽敞、整洁、明亮的网点形象,营造舒适、温馨、方便的服务环境。第二条 外部环境规范。(一)形象标识。各单位在新建对外营业网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农村信用社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手册、农村合作银行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手册规定的标62、准,设置社(行)标、社(行)名、社(行)徽、门楣招牌等形象标识,并定期清洗,无损坏、无污渍。除已改造网点外,新改造网点门头形象广告、标牌、广告牌等统一规范为“xx农村信用社”,按照先城区、后农村的顺序,争取xx年底基本完成对旧网点的改造任务,达到全省农村信用社形象标识整体统一。(二)标牌。各对外营业网点的名称标牌、营业时间牌等应有序排列,使用的字体、颜色、比例必须规范、协调,并经常擦拭、清洗,保持整洁。(三)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营业网点的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应经常打扫,无垃圾,无杂物,不随意张贴印刷品。第三条 内部环境规范。(一)营业厅整体环境。1、醒目位置标明农信精神、职业道德、行业风尚。263、门窗玻璃光洁,标识不褪色、无破损。3、墙面清洁、地面干爽、无障碍物,雨天避免客户滑倒。4、光线充足,灯具无损。温度适宜,感觉舒适。5、空气清新,绿色植物及其他装饰品美观、清洁。(二)客户区环境。1、各类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整洁干净、无杂物摆放。2、公告、标语张贴有序、字迹清晰、更换及时。3、在醒目位置有提醒客户“钱钞当面点验,出门概不负责”和“妥善保管财物”等字样的警示性文字。(三)工作区环境。1、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等悬挂在客户视线内的醒目位置。2、柜台保持整洁,物品放置有序,无私人物品。柜台内各类办公用具、资料、票据摆放整齐。除终端、键盘、算盘外,不摆放杂物,其他物品如剪刀、胶水等放入抽屉64、保管或置于隐蔽位置。(四)位于城区和繁华中心镇的网点营业区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第四条 服务设施规范。(一)机具类。1、有条件的营业网点设置排队机和业务引导台,且正常使用,并有员工值班。2、防盗型密码输入器。3、点钞机显示器。4、设有ATM机、存款机、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设备的营业网点,要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城区主要网点必须设置ATM。5、电子显示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内容及时更新。若已损坏,应有“很抱歉,设备有故障暂停服务”等类似的说明。6、利率牌、汇率牌、时间指示牌、业务收费标准告示牌、业务公告牌内容确切、及时更新。若已损坏,应有“很抱歉,设备有故障暂停服务”等类似说明。7、配备具有65、防伪功能的点(验)钞机,且正常使用,点(验)钞无误。(二)宣传类。1、各类业务宣传折页整齐摆放在客户填单台或放置在折页架内,以方便客户随时取阅。2、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放置便于客户等候时阅读的报纸、杂志、金融类资讯信息等,且及时更换。3、摆放的宣传广告及资料内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损毁贬低其他金融机构或欺骗客户的内容。(三)业务类。1、设置一米线、对讲扬声器。2、各类单据、凭条应整齐摆放,装贴正确,无空缺。3、设立综合柜员的窗口使用数字标识,未设立的使用文字标识,必要时还应设有中、英文对照标识。4、设置客户监督、与当班员工相符的服务监督牌(员工牌),置于办理业务客户的视线范围内。5、设置意见箱(66、意见簿),并公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有条件的营业网点配置“客户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6、为客户配备现金袋(信封),并根据客户需求予以提供。第五条 便民设施规范。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可以设立开放式办公区、理财工作室、贵宾服务室等,并为客户提供休息椅(沙发)、复印机、电视机、饮水机具、雨伞、擦鞋机等便民服务设施。第二章 服务礼仪规范第六条 服务礼仪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仪表整洁、仪容雅致、仪态亲切、用语规范。第七条 服务仪表规范。(一)着装整洁。营业网点员工着装应以端庄大方、洁净得体为标准。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款式、色调应整齐划一,体现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特点和风格。(二)男员工穿西服时应配穿衬衣和黑色皮鞋、穿67、深色袜子、佩扎领带;衬衣下摆不得露在西装外,袖口不得外翻。(三)女员工穿职业装时应配套、协调;穿裙装时应穿肤色长筒袜,长袜不应带图案,袜口、衬裙不得外露,不得穿拖鞋或鞋拖上班。(四)亮牌上岗,接受监督。统一将识别牌佩带在胸前。第八条 服务仪容规范。(一)员工仪容应以干净、整洁、素雅、大方为标准。(二)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净,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蓄胡须,头发不烫染奇型怪色,不得戴有色眼镜,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三)女员工不着浓妆,装饰得体,发型大方,不使用浓烈香水,头发不烫染奇型怪色,过肩长发必须束起,不留长指甲,不涂染有色指甲油,不佩戴过多饰物或过分夸张的饰物。第九条 服务仪态规范。(一)68、坐姿端正。员工坐着办理业务时,应坐姿端正,不要趴在桌子或躺靠在椅子上,不可摇、跷双脚,坐时臀部应坐在椅子的三分之二处,胸口与桌面平齐。伏案书写,应以肘撑起上身重量。(二)站姿自然。员工站立接待客户时,收腹挺胸直立。男员工站立时双脚分开,与肩同宽;女员工站立时双脚并拢,双手自然下垂,交叉于腹前、背后。示意客户时,要用手心向上五指并拢的手势,不得用单指或手心向下的手势。(三)行姿稳重。行走时,身体重心可微向前倾,收腹挺胸,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多人同行时不要勾肩搭背,不要并成一排。遇有紧迫事情,可加快步伐,但不可慌张奔跑。(四)行为得体,符合礼节。员工工作时精神饱满热情,精力集中,训练有素;与客69、户交谈时亲和友善,面带微笑,情绪平和适度,应面向客户,不得侧背向客户。第十条 服务用语规范。 (一)语言文雅、言辞得当。员工接待客户用语要规范,音调适中,语气平和,语言谦和,称谓得体,语意明确,用语贴切,表达清楚。应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城区营业网点员工必须使用普通话(农村营业网点可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提倡使用普通话)。(二)营业时间,员工必须使用规范文明服务用语。与客户交流沟通,应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保持语气平和。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三)服务用语要杜绝用蔑视语、烦躁语、否定语和斗气语。第三章 服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服务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是:70、接待客户要用心服务,做到亲切、自然、得体、热诚;办理业务要精力集中,做到准确、安全、快捷;迎、送客户要态度和蔼,面带微笑,礼貌热情。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文明规范服务必须做到“十不”:主动接待客户,不怠慢;对客户交办的业务,不拖延;耐心解答询问,不厌烦;存、取款同样热情,不刁难;为客户排忧解难,不敷衍;受到客户表扬,不自满;接受客户批评,不争辩;被客户错怪误会,不生气;对客户出现的错误,不埋怨;客户离柜时热情话别,不冷淡。坚持“三主动”、“三严禁”:即主动与客户打招呼,主动介绍业务种类和办理程序,主动帮助客户解决疑难问题;严禁冷、硬、顶。第十三条 员工接待客户一般应遵循如下程序:笑迎客户,介绍业务71、,解答问题,办理业务,欢送客户,做到先外后内,确需客户等候的,应主动解释。(一)营业网点在正式开门营业前,员工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营业,不得延时开门、提前关门,做到满点服务。(二)在办理业务时,认真诚挚,一视同仁。员工要做到存款取款一样热情,新老客户一样亲切,忙时闲时一样耐心,金额多少一样欢迎。(三)营业时间内员工不得拒办业务,不得停下业务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柜台,必须离开时,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并放置“本柜台暂停办理业务”告示牌。 (四)在办理业务中,若员工自己发生差错,要及时改正并向客户道歉;若客户发生差错,要耐心解释、说明,帮助纠正。(五)确保现金及时支付,尽量满足客户对面额大小72、和新旧币的要求;客户兑换残缺币时,要热情耐心,按规定面值兑付,不得拒绝兑换。(六)耐心办好最后一笔业务,不能因为临近下班时间,流露出急躁情绪而敷衍待客或驱赶客户。第十四条 推行服务首问制。客户来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由第一位接柜柜员对客户负责。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由接柜员耐心向客户解释,并介绍给负责此项业务的部门和人员,严禁柜员因客户所反映的问题、所提出的要求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推诿。第十五条 提倡推行限时服务。各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主要业务办结时限规定原则要求。第十六条 提倡员工站立微笑服务,双手接递单。第十七条 员工要善于与客户交流,注意揣摩客户心理,想客户所想,解客户所难73、,帮客户所急。第十八条 对客户提出的要求,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尽力解决,不得随意推诿敷衍。接受客户批评时,严禁强词夺理、强调客观或漫不经心。对提出的批评,必须查明原由,酌情当面作自我批评或登门赔礼道歉;对客户意见簿的留言,必须逐条填写答复意见。遇客户挑剔或因误会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忍让宽容。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客户提交的款项、凭证不符合要求,不可简单行事,一推了之,更不能责怪客户,要耐心解释、说明,指导其纠正。(二)客户要求核对利息、查询账务时,员工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应主动配合,认真复算。(三)客户不会填写传票,应建议客户请他人代写之后读给客户以核对,并签章或按手印,74、做到既热情服务,又不违犯规章制度。(四)对老、弱、病、残及儿童客户,要优先照顾,并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提供特殊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设助残专柜。(五)营业时间服务设备出现故障,员工应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主动表示歉意。第四章 服务技能规范第二十条 服务技能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注重培养员工的学习意识,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引导员工熟练掌握综合柜员的各项业务技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员工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在取得业务主管部门核发,有权审批部门认证或系统内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员工未取得上岗证前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员工操作技能要求。(一)开销户,严75、格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禁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二)存取款,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熟练、准确。(三)点钞验钞。1、百张人民币纸币应在1.5分钟之内点完。2、准确识别假钞,发现假钞坚决予以没收,按规定处理善后事宜。3、对票币的捆扎应达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章戳清楚的质量标准。(四)熟练操作计算机及与岗位有关的各种电子设备。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员工业务知识要求。(一)掌握、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二)应知应会。了解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利率、票据、汇兑、支付、结算等业务知识和有关规定,并能76、运用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三)熟悉业务操作规程。(四)涉外服务窗口应具有基本的外语会话、交流能力。(五)掌握基本的特殊服务用语(如哑语等)。第二十四条 办理业务应精力集中,操作有序,一丝不苟,准确无误,严禁逆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实现。第二十五条 重视对员工服务规范的培训,通过采取在职培训、脱产培训、服务知识竞赛、服务模拟演练及组织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的综合服务技能。第五章 服务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 服务纪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有高度的法制观念、纪律严明 、工作有序。员工要诚实守信、合规合法地开展业务活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77、一)不擅自代班岗,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二)不与同事闲聊,不嬉戏打闹,不大声喧哗。(三)不准在营业室内吸烟,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四)工作时间不得看书看报、办私事、吃零食、打瞌睡。(五)接打电话长话短说、言简意赅,私人电话不超过2分钟。(六)非工作或接待需要,不准午休或工作时间饮酒。第二十八条 遵守业务纪律。(一)不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和金融法规,不准违反上级和本社(行)的制度、规定。(二)不准泄露本社(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账户信息。(三)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四)严禁压票汇、无理拒会等各类违规行为。(五)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六)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78、客户卡、拿、要、报。(七)不准接受客户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八)不准怠慢、顶撞、刁难客户,严禁与客户争吵。第六章处理客户投诉规范第二十九条各级信用社都要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监督与投诉。第三十条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理权限内负责该问题的解决;超出其处理权限,应及时将投诉问题转交营业网点负责人协调、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客户。第三十一条实行限时处理制。对客户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一)属营业网点处理权限的客户投诉,无特殊情况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及有关部门。(二)属办事处、市联社职责范围内或需其协调解决的问题79、,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营业网点及客户。(三)属省联社职责范围内或需其协调解决的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营业网点及客户。(四)营业网点受理上级管理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信访等转办的客户投诉,要如实记录,迅速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客户的批评、建议和反馈意见,应认真对待,虚心接受,认真分析,及时改进。xx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文明规范服务水平, 规范客户投诉处理流程、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确保客户获得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80、客户投诉,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及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因临柜人员不恪守职业道德,服务态度不端正或有欺骗、误导等行为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对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存在不满意的地方,向营业网点管理人员或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的投诉。第三条 省联社政策法规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的综合受理、考核和管理机构,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各县级联社综合部门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省联社政策法规部和市、县农村信用社综合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工作。第四条 为严格投诉管理,明确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处理客户投诉中的责任问题,各级农村信用81、社均应成立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投诉的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投诉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xx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和银行业协会“七公约一承诺”、“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 (二)对农村信用社收取的服务费用持有异议;(三)与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客户方当事人或委托人;(四)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网点;(五)有投诉的具体事实依据。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和所有临柜人员。 第二章 客户投诉渠道 第七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都要设立并对82、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监督与投诉。服务监督电话,要通过在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使客户周知。第八条 客户以下列方式反映农村信用社服务质量问题的,视为客户投诉,由各级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管理部门纳入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一)96668客户服务热线受理的投诉; (二)客户电话投诉; (三)客户来信、来访投诉; (四)意见箱、意见本记录的投诉; (五)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转来的关于文明规范服务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 涉及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非文明规范服务方面的投诉,不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第三章 投诉处理流程第十条 对客户投诉实行“按职责逐级落实责任,由被投83、诉责任单位处理、反馈,上一级管理部门回访、考核”的流程处理。第十一条 客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营业网点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理权限内负责该问题的解决;超出其处理权限的,应及时将问题转交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上一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客户投诉管理人员接到的投诉,在立即转交被投诉单位处理时,应全程跟踪督办处理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客户反馈办理结果。第十二条 对投诉客户的回复,一般采用以下形式:(一)电话回复;(二)书面答复;(三)上门走访。第十三条 对客户投诉的处理,实行限时处理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一)属营业网点处理权限的客户投诉,无特殊情况84、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及有关部门;(二)属办事处、市联社职责范围内或需其协调解决的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营业网点及客户;(三)属省联社职责范围内或需其协调解决的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营业网点及客户;(四)营业网点受理上级客户投诉管理、信访等部门转办的客户投诉,要如实记录,迅速处理,在反馈客户的同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客户的批评、建议和反馈意见,应正确对待,虚心接受,认真分析,及时改进。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要求处理的,必须在处理时限内向客户解释说明,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未经许可超时的85、,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时,应告知客户申请复议的方式、途径等。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做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单位或同级银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上级单位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反馈复议申请人。第十六条 建立客户投诉回访制度。对办结的投诉事项,被投诉部门要全部回访。被投诉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回访。投诉客户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要根据客户投诉的内容进行分析,营业网点没有责任的,将该客户投诉按客户投诉处理不满意归档。 第十七条 加强客户投诉信息的保密工作。各级农村信用社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投诉客户身86、份和有关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工作完善第十八条 客户投诉责任认定:被投诉员工的责任认定由员工所在单位的责任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员工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由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做出最终认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客户投诉,界定为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责任投诉: (一)因临柜人员解释不清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二)因临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的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三)临柜人员不按照xx农村信用社规范化服务手册执行或不履行银行业协会“七公约一承诺”、“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而引发的87、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四)因临柜人员操作错误引发资费争议导致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同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纠纷资费。(五)因临柜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服务超时限,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客户投诉,界定为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非责任投诉,不对临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因业务流程不完善引发的客户投诉;(二)因技术限制或故障引发的客户投诉;(三)因临柜人员不足导致处理业务不及时引发的客户投诉;(四)因客户挑剔、误会或不了解有关规定引发的客户投诉。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投诉事件,各级投诉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88、,同时赔偿客户损失。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因流程、技术、人员配备等非临柜人员人为因素引发的客户投诉,各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第二十三条 对在处理客户投诉问题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同级监察保卫部门。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在服务中非自身原因受到客户无理指责、且能够顾全大局、忍让宽容的员工,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管理部门要做好责任投诉的汇总、分析、考核等工作,并将责任投诉情况作为扣减指标,纳入对下绩效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 对客户投诉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问题,89、自转交之日起至投诉办结,被投诉单位相关人员要与上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因联系不到相关人员造成重复投诉的,视为营业网点责任投诉1次。第二十七条 各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发现问题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定期汇总投诉情况及责任单位的整改措施,对无整改措施或整改无明显成效的单位,要在辖内农村信用社进行通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应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产品服务、组织架构、可能接到的投诉性质及复杂程度等因素,依照本办法制订客户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保证投诉处理程序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同时,各级农村信用社客户投90、诉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末向上一级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机制运行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修改、解释亦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建设良好合规文化,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山东银监局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规”,是指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91、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自律规则、市场惯例,以及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第三条 “合规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因未能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处罚处理、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第四条 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全省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主动规避违规事件发生,积极化解和控制合规风险,确保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第二章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第五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92、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争创一流金融机构”的奋斗目标,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以及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济效益和持续协调发展的经营原则,认真落实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树立良好合规文化,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第六条 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规机构,选配得力人员,强化合规职能,构建分工科学、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建立科学的管理93、流程和清晰的报告路线,强化合规问责、考核及评价,建立有效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三是推行合规从高级管理层做起、主动合规、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通过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各单位、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使每一位员工对自己工作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合规负责,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合规负责,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合规负总责,确保合规经营原则落实到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第三章 理(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第七条 理(董)事会对本单位的合规风险管理负总责,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批准合94、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审议并批准本单位的合规制度;监督合规制度的实施,确保发展战略、业务拓展以及潜在冲突和新的风险暴露获得独立评审,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纠正。(二)定期审查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每年评估一次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对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高级管理层抓好落实,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三)批准设立合规部门。 第八条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合规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理(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合规;(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理(董)事、高级管理层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四)调查经95、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协助。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本单位合规风险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适时修订合规制度、办法,报经理(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二)贯彻执行合规制度、办法。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组建合规部门,配备合规人员,确保其有效运作;(四)制定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对主要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向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五)及时向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及应对措施。第四章 合规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合规部,与政策法96、规部合署办公。办事处在综合科内设相对独立的合规岗位;青岛、潍坊、莱芜市联社设立合规部。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逐步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应配备负责人1人,工作人员不少于2至3人。第十一条 合规部门接受本单位高级管理层的领导,并向主任(行长)负责。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合规部门在业务上受省联社合规部和市联社合规部的指导。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或离职,应经上级合规部门同意,并向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省联社合规部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规管理意见办法,指导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合规体系97、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二)具体制定省联社合规政策制度,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活动,就法规、规则和准则的贯彻落实问题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三)根据合规工作要求,组织省联社各部门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时修订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操作程序,使其符合法规、规则和准则要求;(四)会同省联社各有关部门识别、量化和评估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由于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五)采用计量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监测和测试,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已发现违规问题和缺陷,以及纠正措施等;(六)指导防98、范和处置辖内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七)对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八)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九)对县级联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十)保持与监管部门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十一)与外部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十二)省联社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第十三条 办事处合规岗(市联社合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联社合规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办法,细化完善具体工作意见,抓好贯彻落实,指导辖内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二)主动识别、评估、监测、测试99、报告和协助处置辖内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三)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梳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适时修订内部行为准则或操作规程;(四)指导防范和处置辖内县级联社的合规风险;(五)对辖内县级联社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六)对县级联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草案进行合规性初审;(七)配合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有效的合规教育培训,并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八)参与农村信用社新产品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持;(九)保持与同级监管部门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十)与外部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协、沟通;(十一)省联社合规部及本单位要求100、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合规部门负责协助本单位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控制经营中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具体职责为:(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其规定,准确把握对自身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制定并执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组织各部门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评价内部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合规性,适时修订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使其符合法律、规则、准则的要求;(三)建设合规文化,开展合规教育培训,并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四)参与新产品开发,主动识别和评估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由101、于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五)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客户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合规缺陷;(六)通过相应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检查,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按照规定路线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和拟实施的补救措施;(七)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系,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管理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八)上级合规部门和本单位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逐步实行合规人员资格任职制度及资格评定制度。合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能够全面理解合规法律、法规和准则的精神,正确102、评估合规风险对经营的实际影响;(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合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工作技能;(三)具有较强的个人素养,包括: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思考判断能力;(四)一般应具有正规院校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财务或信贷、稽核、风险管理等岗位经验。第十六条 为确保合规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合规部门人员不承担经营性考核指标任务,其薪酬与本单位整体盈亏状况相挂钩,不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的业务线条的盈亏状况相挂钩。第十七条 合规部门(岗位)人员行使合规调查与监督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可通103、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利用本单位各种信息管理系统等获取必要的信息,获得所需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合规部门负责人可出席或列席与重大经营有关的会议;(二)对可能违反合规制度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可与其他部门或外聘专业人士联合进行;(三)对重大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高级管理层报告,必要时向理(董)事会和省联社合规部报告。第五章 合规风险的管理第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根据县级联社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县级联社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的管理104、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开展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及基层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合规联络员,履行合规职责。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合规联络员对其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负责,在合规风险管理上有向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合规部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合规联络员负责与合规部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一)监测本部门(机构)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二)负责对本部门(机构)报送合规部门审查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进行预审;(三)定期向合规部门报105、送本部门(机构)合规风险管理事项,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四)配合合规部门进行合规调查;(五)承担其他合规职责。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机构合规经营负有主要责任;合规联络员对本部门(机构)合规经营负有尽职责任。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应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合规风险:(一)重要业务行为的合规风险;(二)市场竞争方面的合规风险;(三)内部管理决策、规章制度执行方面的风险;(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方面的风险;(五)其他合规风险。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一)确立本单位合规风险管理的总106、体目标,制定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识别、监测本身或业务条线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合规部门牵头进行整体监测,督促并协助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规范操作流程;(三)研究解读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最新颁布及变动情况;(四)定期检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堵塞漏洞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改善措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建立合规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主体、对象、内容、路线以及责任。合规部门(岗位)可以就合规事务直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向省联社合规部直接报告。合规联络员就合规107、事项直接向本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必要时可向本单位和上级合规部门报告工作。办事处(市联社)就辖内合规风险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向省联社报告一次,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联社应建立贯穿于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连接上下级、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本岗位合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全体员工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二)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或应急措施;(三)自觉主动接受合规监督、教育和培训;(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108、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全面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中,应接受合规部门(岗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及有关合规风险管理流程;(二)研究提出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三)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并定期组织合规风险自查。向合规部门(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和风险点,支持配合合规部门(岗位)的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四)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五)每季提交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六)做好合规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七)做好合规风险管109、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提交本单位合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九条 合规部门(岗位)应按照上级合规部门、本单位高级管理层、理(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理(董)事会的要求,进行各种合规调查或检查。第三十条 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执业操守或可疑的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及违反道德诚信准则的行为,应严肃查处。第三十一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逐级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每年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合规部门(岗位)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110、受到稽核部门的审计,合规审计内容包括合规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广度,履职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审计发现合规风险管理失职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第六章 合规文化建设第三十三条 培养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正确处理合规管理与未来规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以违法违规为代价来追求盈利。第三十四条 坚持合规从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起,高级管理层要发挥表率作用,并积极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将合规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系统、规111、范、高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第三十五条 树立主动合规意识,确保制定的每一项制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自觉接受合规检查与监督,积极寻求合规帮助,主动规避合规风险。第三十六条 合规人人有责。强化基层部门和经办人员的合规责任,在单位内部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营造合规文化氛围,使每一名员工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合规性负责,每个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合规负责。第三十七条 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积极实现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全面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员工合规风险管理素质。第七章 附 则第112、三十八条 本意见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由省联社制定,修改亦同。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通卡是由xx农村信用社组织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磁条借记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信通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第二条 信通卡属记名式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第三条 信通卡所有权属xx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通卡。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申 113、领 第五条 凡在xx农村信用社发卡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信通卡,不需提供担保。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信通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第八条 申领信通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1000元,个人卡无起存金额。第三章 使 用第九条 持卡人凭密码可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带有银联标114、识的POS机上使用。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系统”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第十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结算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及个人合法收入转账的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第十一条 信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115、险和损失,由持卡人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单笔取款最多3000元。第十三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第十四条 持卡人如遇信通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回手续。第四章 挂 失第十五条 信通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立即到原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在异地,可通过电话银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须在5天内,116、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如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具持卡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挂失7天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补卡或销户手续。书面挂失、补(换)卡交纳手续费。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六条 如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持卡人本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恢复使用原卡。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一、持卡人凭信通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117、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三、信通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四、信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五、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六、持卡人需注销信通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结清余额,交回信通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信通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118、的权利、义务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信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打印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信通卡;信通卡无法收回时,可注销该卡。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信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信通卡;冒用他人信通卡等。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六章 计 息第十九条 信通卡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储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119、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协理员管理工作指引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定位的需要,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彻底清理清退信用代办员,同时对部分业务状况良120、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代办员,陆续转为业务协储员、信息员、联络员或支农信息员等(统一名称为“协理员”)。为规范和加强协理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业务行为,充分发挥其筹集资金、服务“三农”、方便群众的综合作用,促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预防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制定本指引。一、协理员的管理对协理员的管理坚持“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联社出台指导性意见,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政策把握、加强指导,县级联社具体组织实施。县级联社应对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协理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二、协理员基本条件(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群众威信高,组织动员能力强,身体健康;(二)农村信用社社员,121、热爱农村信合事业;(三)具备协理农村信用社相关业务的知识,有胜任协理业务的能力;(四)生活稳定,在当地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和正式户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的业务。三、协理员聘用程序(一)村委会或基层信用社推荐;(二)申请人填写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审查审批表(代申请,附件一),并由本地两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威信高、信誉强的村民作为担保人;(三)农村信用社按照协理员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四)县级联社审批;(五)集中组织培训;(六)县级联社与协理员、担保人签定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附件二),聘期三年;(七)在协理员服务地域范围内公告122、(附件三)。四、协理员工作职责按照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的约定,协理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存款人信息,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二)为服务范围内的村民搞好服务,做好存款协助支取工作;(三)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调查、等级评定、贷款授信等工作,向农村信用社介绍、推荐信誉优良、有信贷需求意向的农户;(四)协助农村信用社监督服务范围内借款农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贷户按期归还到期贷款,对借款人出现的可能影响贷款按期归还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农村信用社反映;(五)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和收回服务范围内的不良贷款;(六)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树立农村信用社的良好形象;(七)帮助农123、村信用社搞好农业相关课题的调查、走访工作;(八)其他需协助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事项。五、协理员工作报酬(一)协理存款手续费。县级联社要按协理员协理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协理员支付手续费。协理存款手续费标准根据本地资金供求、存款支取等实际情况,结合其他金融机构手续费比例合理确定。县级联社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沟通,搞好协调,通过协商确定相互能承受、能认可的手续费标准,努力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根据对各市、县目前执行情况,协理存款业务手续费标准一般掌握在250比较合适。原则要求各地不得突破该比例,只能就低,不能提高。(二)其他协理手续费或奖励。为调动协理员工作积极性,除存款手续124、费外,对协理员办理的农户信用调查、等级评定、不良贷款本息收回等工作,可本着降低成本、压缩开支的原则,根据金额、笔数、业务难度、工作量等指标给予一定的报酬或奖励。具体手续费比例或奖励标准由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级联社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支付给协理员的收贷手续费,可按照协理员服务范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确定差别手续费比例。(三)代缴养老保险金。县级联社应为协理存款余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协理员代缴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协理员,在计付手续费时可扣除一定比例,以协理员个人名义缴入其养老保险金账户,具体办理过程中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协理员之间是聘用关系,非劳动关系,农村信用社不为所聘用的协理员办125、理养老保险,只是将其手续费的一部分,代协理员缴入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二是农村信用社代缴的养老保险金,只能以协理员个人名义办理,不得混入农村信用社员工中统一管理;三是办事处、市联社应指导辖内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在征求协理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缴纳比例。(四)规范手续费列支。手续费列支应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xx农村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确保程序严密、核算内容真实,根据协理业务情况据实列支,严禁弄虚作假。农村信用社对列支的协理业务手续费扣除为协理员代缴的养老保险金后,剩余部分必须全额直接支付给协理员,严禁出现贪污、截留、扣压、挪用等行为。六、协理员的解聘农村信用社如认为126、协理员不适合协理工作,可主动对协理员实施解聘;协理员本人主动提出终止协理工作,需提前15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农村信用社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无其他问题后实施解聘。解聘后农村信用社需及时在协理员服务地域范围内进行公告(附件四)。协理员出现下列情况,农村信用社应予以解聘:(一)协理员自行提出解聘申请的;(二)服务区域内的客户对协理员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三)因年龄或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协理业务的;(四)不能按期完成农村信用社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五)个人品行不端,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六)个人自身贷款未能按期归还超过一定期限的;(七)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变故,生活困难,在较长时间内家庭经济状况不会改观127、的;(八)在协助信用社贷款营销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九)本人所介绍推荐、协助管理的小额农贷业务,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十)本人或家庭成员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业务的;(十一)有其他有损于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利益行为的。协理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农村信用社除对其解聘外,还应在理清事实、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处理处罚,努力挽回影响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对违规代为收取的储户存款资金,未在规定期限转给储户存单,或直接为储户打白条的,农村信用社认定有挤占、挪用、侵吞嫌疑的;二是对违规收取的贷款或利息,在规定期限内未交付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认定有挤占、挪用、侵吞嫌128、疑的;三是以协助农村信用社揽存为名吸收存款资金,而交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四是与外部人员勾结,骗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五是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xx年六月四日x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129、资金需求。第三条 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方式,上柜台办理。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130、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第九条 贷款担保方式。农户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保证贷款包括农户联户联保贷款和其他保证贷款。一、保证人的范围:(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二)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四)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人。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保证人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四)具有代偿贷131、款本息的能力;(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和信用社社员实行利率优惠。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发放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贷款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受理与发放的程序办理。对已取得贷款证的,直接持“两证一章”(贷款证、身份证、个人名章)上柜台办理。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农户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按信用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农户借款申请后,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信用等级评定。村(居132、委会)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县(市、区)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及管理工作。二、信用等级的划分。对农户的信用实行等级管理,农户信用等级根据农户信用程度、综合还款能力、社会信誉状况等方面确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三、提出贷款意见。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意见。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借款申请审批表、信用等级评定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133、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进行审批。信用社主任有“一票否决权”,即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由主任决定贷与不贷,并在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数额内决定贷多贷少。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主任签注意见,附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审批。对未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或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未通过的贷款,主任没有“一票通过权”,无权决定贷款的发放。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贷款余额不超过10万元。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资金需求量大的种养大户,贷款余额可以酌情增加,具体额度由各市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各县(市、区)联社确定,报省联社134、备案。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属担保贷款的,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属小额信用贷款的,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第十六条 签发贷款证。属担保贷款的,依据借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发贷款证;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借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合同签发贷款证。第十七条 贷款的发放一、农户贷款上柜台办理。信用社综合营业网点都要设立贷款专柜,负责办理农户贷款。二、借款人持贷款证借款时,贷款专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相关内容。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第十八条 县(市、区)联135、社每年组织对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贷款证管理。县(市、区)联社要制定贷款证管理办法,加强对贷款证的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编号。信用社签发的贷款证要报县(市、区)联社备案。贷款证要按规定年审,年审时重新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一、跟踪检查。信贷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发现影响贷款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通知贷款专柜停止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二、全面检查。县(市、区)联社每年组织对农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收回。136、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要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贷款逾期后,贷款专柜人员要逐笔抄列逾期贷款清单,并填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通知有关信贷人员进行催收。第二十四条 信贷人员在同一服务辖区内工作满三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第二十五条 信贷人员岗位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保持贷款管理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贷档案。信贷人员、贷款专柜137、要按规定留存农户贷款档案资料,做好搜集、整理、装订、编号、立卷和维护工作,并及时更新,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农户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农村合作银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xx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xx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138、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第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139、的工作职责分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第七条 为确保县级联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质量,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实现贷款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级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贷后的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和风险的监控以及整体贷款的管理。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人员要在县级联社全辖范围内公开竞聘产生,选拔有较强的公司业务营销能力和较丰富的信贷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第八条 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140、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九条 实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管理负责。第十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县级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79人,由分管信贷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个人委员组成。县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县级联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进入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至少有三141、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县级联社有权审批人不得兼任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审批人可列席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了解情况,但不予表决。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附审议意见,逐级上报咨询。第十一条 实行大额贷款咨询制度。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成立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制定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分别确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并以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反142、馈至咨询单位,供有权审批人参考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具143、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六)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七)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八)资产负债率在70(含70)以下;(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贷款种类及利率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144、款。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一)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原则上不得发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贷款。 保证人的条件:1、必须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45、;3、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5、其他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二)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146、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办理专用设备抵押。抵押物的价值以账面净值或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机器设备的种147、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机器设备等保值性较低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三)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下列财产不能质押:(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4)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5)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148、产或权利。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低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第十六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按权限、按程序操作。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二)提供有关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在必要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三)抵押物、质149、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测评或复测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三)调查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五)调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六)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的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150、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带来的综合效益等;(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决策。对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咨询,县联社根据咨询意见,自主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与借款人、保证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抵、质押贷款要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质押物要按规定进行移交,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六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进行首次贷后跟踪检查。以后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151、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审批、咨询的程序逐级报告,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第二十六条 客户关系管理。对企业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第二十七条 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前,公司业务部应当按规定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第二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152、款需展期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展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二十九条 贷款档案管理。贷款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以企业为单位或贷款归还时间顺序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时要进行移交。贷款档案借阅、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第七章 贷款的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监控管理。(一)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级联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十户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级联社资本总额的1.5倍;(二)企业(除农业企业外)流动资153、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级联社各项贷款余额的40%、农村合作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60。对超比例的,要逐步压缩到规定的比例之内。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或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按风险分类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第三十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坚持逐笔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制154、定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办法,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考核。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贷款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违反信贷业务规章行为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xx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xx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155、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信用社申请,经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开户信用社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不得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比例控制。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遵照信贷业务程序办理,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156、批(咨询)。对提供100%保证金或对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应简化手续。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承兑申请第八条 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提供100%保证金或对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二)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三)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与开户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资157、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以自有资金提供承兑保证金,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能对汇票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对于未评级、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但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也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五)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出票人应向承兑社提供下列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二)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158、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必要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近期财务报表;(四)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项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五)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六)需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有关资料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 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第十条 调查。县级联社159、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对出票人及其担保情况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一)出票人是否是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是否年检合格。(二)出票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农村信用社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三)出票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信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出票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及承兑的质量状况,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状况;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内。(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落实;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160、格、能力;抵、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五)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合同所载明的交易内容是否符合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期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衔接;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审查。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调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三)相关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合规;(四)161、出票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兑额度是否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之内;(五)保证金、担保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审议与审批。县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不经贷审会审议,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三条 咨询。需上报咨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咨询程序逐级咨询。第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不得办理承兑:(一)逃废银行债务的;(二)已列入农村信用社信贷退出名单的;(三)有不良贷款或欠息的;(四)有银行承兑162、汇票垫款余额的;(五)无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第十五条 不得对异地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签发没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不得对单一申请人循环签发承兑汇票,不得签发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承兑汇票。第四章 承兑和付款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县级联社业务部门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意见,在确认保证金到位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和担保合同等信贷合同;对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转移占有或背书转让的,应当及时办妥。并将有关合同、保证金进账单等资料交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无误签章后交公司业务部。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将有关资料交县级联社营业部办理有关手续。出票人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163、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县级联社营业部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加盖印章,并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第十八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按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及工本费。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后,县级联社业务部门和营业部都要建立相关台账,全面真实地记录承兑的有关情况,并按月进行核对。第二十条 票款备付。业务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第二十一条 支付票款。县级联社营业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不足部分作为农村信用社垫款于当日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164、款”科目核算,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第五章 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除外)。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对优质客户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0%。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必须是开票人自有资金,不得以贷款缴存保证金;不得逆程序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按客户设立保证金专户,单笔保证金与单笔承兑业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保证金按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对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将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165、其他账户串用;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县级联社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业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检查:(一)出票人商品、劳务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出票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要纳入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第二十八条 加大垫款清收力度,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向出票人及保证人进行追索。第二十九条 开户信用社、县级联社业务(信贷)部166、门、会计部门要统一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并由业务(信贷)部门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第三十条 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档案管理,按客户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工作。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垫款以及清收等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承兑情况按季监测,严格控制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比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以内。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各办事167、处、市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省联社不定期抽查检查工作,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此前xx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有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168、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169、息。第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二)客观性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三)合理性原则。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四)市场化原则。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第170、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第六条 自身评估定价有困难的,县级联社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不良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且在当地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信誉良好,注册资产评估师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第七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实行审议制度。经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认定的价格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价格,由县级联社不良资171、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进行表决。未能通过的,返回定价小组重新进行定价修正。第八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实行授权决策制度,县级联社理事会(董事会)应根据章程,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权限,并进行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定价决策。决策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决策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定价,但不得自行加价或减价。决策人不同意定价的,签署意见后,返回重新进行定价修正。第九条 不良资产定价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资产定价人员应予回避:(一)与拟定价的不良资产债务人、责任关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买受意向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是拟定价不良资产的责任人或该责任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三)其172、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定价结果的情形。第十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严禁参与定价人员在不良资产处置前向第三人透露与处置定价相关的信息。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有权决策人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基准日期,半年内资产未处置的,再次处置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其处置价格。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前述关于定价有效期限的规定:(一)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流拍后再次进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二)出现影响不良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事由(如发现重大资产线索、抵押权被判定无效等)的,要随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定价。(三)因价格因素导致无法173、成功处置,要随时对不良资产进行价格重估,必要时要进行重新定价。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处置定价具有以下效力:(一)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中拍卖、招标、竞买转让债权的底价、协议转让债权的谈判价格;(二)xx农村信用社内部招标清收不良贷款暂行办法中的招标底价;(三)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风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风险代理的比例价格;(四)抵债资产处置变现的拍卖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五)采取其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价格。第三章 定价方法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定价方法进行交叉综合定价,并形成参考价格。根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状况,主要适用假设清算法、174、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判断法、经验估算法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定价方法。(一)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定对债务企业或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和对负债进行确认,再根据被评估债权的性质,对被评估债权可能收回的程度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二)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选择本地区已处置的债权在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行业特点、处置规模等方面类似的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综合考虑相应的调整因素,从而对拟处置债权可变现价值进行分析评估的方法。(三)专家判断法是指以有关专家为信息的索取对象,由专家直观地对债权进行分析评估,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处理,进而获得债权价值和可实现程度预测结果的方法。(四)经验估算法是175、指由业务领导或业务骨干,根据其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已掌握的拟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债权价值和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估算的方法。以上所列定价方法的具体操作事宜参照附件一。第十四条 对实物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以处置为目的的评估,同时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专家判断法,参照评估结果确定处置价格。对农村信用社自行组织确定处置价格有困难的债权类资产,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十五条 定价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回收现金为最终目的,应充分考虑影响债权实现和实物资产变现的各种因素,如债权是否丧失诉讼时效、担保的效力、设定有效抵质押等优先受偿财产和已依法保全财产的价值、诉讼、清176、偿、确权税费等实现债权的成本等,反复分析论证和修正,最终确定能够较为真实反映不良资产市场价值的处置价格。第四章 定价程序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评估单位)指派至少两名人员,对拟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债权合同资料、延续诉讼时效资料、诉讼资料,反映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资料,并对确信真实、可用的信息资料进行排序整理,尽职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组织实地调查、查询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定性分析。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搜集的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影响定价的各种因素,提出定价的依据、理由和参考价格177、,并撰写内容详尽、述理严谨充分的不良资产定价分析报告(可与资产处置方案合并撰写),提交不良资产定价小组讨论研究。第十八条 初步定价。县级联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组织人员对定价分析报告进行研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定价表决,定价小组全体成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的价格,确定为初步处置价格,同时填制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初步定价情况表(见附件二)。第十九条 市场询价。对额度较大的不良资产初步确定处置价格后,资产管理部门要向专业投资人、拍卖机构、买受意向人、同行业经营者说明资产状况和处置意向,要求其报价,并形成书面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报价最高的询价结果与初步定价差距较大的,可适当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178、定价小组研究。第二十条 定价决策。县级联社不良资产定价小组确定处置价格后,应填报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审批表(见附件三),连同定价分析报告(处置方案)、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初步定价情况表等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有权决策人签字确认。委托中介机构确定处置价格的,不良资产定价小组代受托中介机构填制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审批表,连同有关价格确定的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有权决策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咨询备案。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基179、于不同处置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定价的咨询备案权限,执行各专项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决策同意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按照各处置办法规定的权限,连同处置方案一并逐级上报咨询备案。提交审查备案的材料除相应制度办法已经规定的外,还应包括: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咨询备案表(见附件四)、定价分析报告、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资产定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市联社要定期对辖内联社不良资产定价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定价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并对违规责任人员问责。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工180、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依据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人为因素导致定价偏低,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二)定价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值,影响资产处置变现,丧失资产处置时机,造成信用社资产二次流失的。(三)因超权限、逆程序定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造成定价不实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处置难以收回的长短期投资、存放同业、银行承兑垫款、181、贴现及其应收利息等其他非信贷资产时,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处置价格。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不良资产处置常用定价方法介绍2.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初步定价情况表3.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审批表4.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咨询备案表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182、,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农村信用社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第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第四条 受农村信用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第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第183、二章 代理方案第六条 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第七条 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第八条 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定184、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第九条 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通过的代理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第十条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小额农贷或标的较小的风险代理项目,经有权决策人授权后,可以适用185、简易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风险代理的计酬比例,无须经过处置定价小组定价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后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向意向代理人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代理清收本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同一个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根据计酬比例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等,确定风险代理人。第十三条 省联社和办186、事处、市联社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疑难资产保全案件的风险代理招标活动。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清收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范围进行备案。第三章 计酬标准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大小,逐笔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可以按贷款逾期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实际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不能高于以下标准:(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逾期日为准,1994年12月31日前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40%;20187、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2003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2006年1月1日后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0。以上各档次不良贷款逾期时间每延长两年,计酬标准可以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能超过50%。(二)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可疑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损失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表外科目中核算的核销类和专项票据置换类的不良贷款不高于现金实际收回额50%。整体处置的不良贷款按逾期时间或还原占用形态后参照上述比例计酬。188、(三)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收回实物资产的,计酬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0%,或变现后根据变现金额,依照上述比例执行。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风险代理人实际收回现金额,分阶段确定计酬比例。原则上,风险代理人未能全额收回不良贷款的,不得适用最高计酬比例。第四章 代理管理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载明县级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的监督电话。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债权资料复189、印件,不得将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风险代理人。第十八条 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贷款管理单位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第十九条 风险代理清收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条 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农村信用社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担保人免责、丧失190、保全时机等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有关责任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贷款管理单位和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第二十二条 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县级联社可以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指定一名信用社人员参加庭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第二十三条 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当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属191、难以承担时,经县级联社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由农村信用社垫支,并应适当下调计酬比例。第二十四条 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的,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同时风险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贷款管理单位,由贷款管理单位收取还贷资金。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第二十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诉讼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第二十六条 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要全额入账,并按照约定向风险代理人及时支付酬金。第二十七条 风险代理收回贷款时,贷款管理单位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凭证,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192、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第二十八条 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县级联社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事后审计。第二十九条 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扣收保证金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农村信用社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的,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贷款管理193、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xx联办xx93号)同时废止。附件:1.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2.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备案表3.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推介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194、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推介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公开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展示、介绍和营销,以增强市场认知度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可疑类不良贷款、损失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以及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资产。第四条 不良资产推介坚持统一组织、分级推介,充分适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 推介准备第五条 尽职调查。对拟推介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采取查阅资产档案、询问资产经办人、实地调查资产等方式进行。自身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195、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六条 推介方案。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项目主推介人,主推介人负责拟定推介方案,内容包括:推介形式、推介媒体、推介信息、文案格式等。第七条 推介信息。推介信息包括:资产编号、项目名称、资产构成、资产状况、资产瑕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第八条 推介决策。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推介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推介方案的可行性,并评估推介风险。推介方案报经决策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分类推介。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查的情况,拟定资产处置方式。按照风险代理、债权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推介。第十条 信息管理。及时维护信196、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推介信息,对拟推介资产要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标准化信息,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在不同推介平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发布。第三章 推介方式第十一条 可以采取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刊登公告或发布广告,以及举办推介会、合作委托推介、定向招商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展示和营销。第十二条 平面媒体推介。要综合考虑资产特点和潜在价值等因素,确定处置信息披露范围,并合理选择适用各级报纸、杂志,以及海报、型录(宣传册、小广告等)等平面媒体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推介招商。潜在购买人分布相对集中、地处比较偏僻的资产,可以采取在资产所处地区粉刷墙体广告、散发纸制小广告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地推介197、招商。第十三条 电子媒体推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电子媒体受众范围广、传播迅速的独特优势,推介拟处置不良资产。建立网站的县级联社要开辟资产处置专栏,以网络超市的形式推介不良资产,并及时更新处置信息。第十四条 举办推介会。要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需求广泛邀请潜在客户,自行举办或参与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资产推介会,与意向购买人进行面对面的洽谈。第十五条 合作委托推介。与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产(债)权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利用其专业能力强、客户资源广等优势,委托其进行专业推介营销。第十六条 定向推介招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处置资产的成熟经验和客户资198、源优势,向其定向推介招商。地域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要向具有地缘优势和专业优势的客户重点推介,具有政府背景的资产可首先向企业所属政府或主管部门推介。第十七条 利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等进行推介招商的,应当避免大面积、集中披露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信息,做到有序推介,减少负面效应。第十八条 除有关处置办法规定的发布处置公告外,经由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推介的资产,须向媒体同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咨询后方可推介,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推介的资产须向省联社咨询备案。第四章 推介平台第十九条 搭建省、市、县三级推介平台,县级联社根据资产特点自主决定推介范围,并选择适用推介平台。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综合运用多种推介199、形式,对确定由本级平台推介的资产,在当地进行推介招商。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对县级联社上报的拟推介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后定期在市级媒体推介,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集中推介活动。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对办事处、市联社上报的拟推介资产信息审核后,在省级和省级以上媒体、省级产(债)权交易市场、省联社网站等发布。省联社可以直接向境内外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推介、营销大宗资产。第二十三条 各级推介平台实行推介项目负责制,对资产推介项目逐笔确定管理人,负责资产信息更新维护、信息反馈记录、资产询问解释等工作。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做好资产推介工作。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200、市联社定期对辖内联社资产推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发布推介信息,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据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农村信用社201、表外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联社对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进一步明确各级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咨询备案范围,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单户债权转让(一)表内不良资产债权。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咨询备案;单户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后,报省联社咨询备案。(二)表外不良资产债权。单户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咨询备案;单户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后,报省联社咨询备案。二、打包债权转让(一)表内不良资产债权。单包2000万元(含)202、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咨询备案;单包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后,报省联社咨询备案。(二)表外不良资产债权。单包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咨询备案;单包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后,报省联社咨询备案。(三)表内表外组包。单包4000万元(含)以上、表内资产占50%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咨询备案;单包6000万元(含)以上、表内资产占50%以上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查后,报省联社咨询备案。xx年七月十一日 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行为,203、提高处置效率,降低资产损失,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农村信用社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第三条 可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括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债权。第四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的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204、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信用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受让方。第五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置程序,公平、公正对待每位投资者,杜绝暗箱操作。(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既要尽可能使处置资产达到效益最大化,又要切实提高处置效率。(三)规范操作、定处分离原则。强化程序控制,严格内部制衡,切实防范风险。第二章 处置方案第六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程序实行定处分离。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资产的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及处置的具体实施。非调查和处置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205、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确定处置价格或竞价底价。处置方案和资产价格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有权决策人最后决策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第七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拟转让资产规模组建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经理为处置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项目小组应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债权构成、债务人(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还款意愿等。调查采取自主调查和委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拟协议转让的,调查人员应当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买受人民事行为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拟转让表内单户50万元(含)以上,表外单户100万元(含)以上的债206、权资产,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项目小组应积极对拟处置资产推介和营销,并进行充分地市场调查和广泛询价。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采取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公允价值。第十条 项目小组在选择与运用债权处置方式时,应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第十一条 项目小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市场推介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并填制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内容包括:尽职调查的结果、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及参考价格等。要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和定价合法性、合207、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充分说明。第十二条 处置方案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定价小组依据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定价。第十三条 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处置方案一并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予以审议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通过的处置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208、不得同意处置。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范围进行咨询备案。第十六条 处置经办人、定价小组成员、审批审查人、决策人与债务人(保证人)、意向买受人是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相关程序中应当回避。第三章 处置实施第十七条 处置方案审查通过后,县级联社应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处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处置资产概况、拟处置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但不得披露拟处置底价或价格。第十八条 县级联社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实施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一)拍卖方式:拍卖是指农村信用社委托拍卖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方式,将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最高应价209、者的处置方式。在选择拍卖中介机构时,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综合考察各拍卖机构资质和专业特长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确定承拍人。农村信用社要严格监督资产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的发生。拍卖过程中,第一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定价小组的评估价格。如果拍卖流拍,可以下浮20%再次进行拍卖,或直接以上次拍卖底价协议成交。三次拍卖流拍的,价格不再下浮。(二)招标方式:招标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投标,并按照既定评标标准从中选择买受人的处置方式。招标处置不良资产债权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三)竞价方式:竞价是指农村信210、用社根据推介和营销情况,自行组织意向买受人竞价,以最高出价者作为最终买受人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方式。采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债权的,农村信用社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竞价过程应邀请公证部门和县级联社审计、监保部门到场监督。(四)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与单一受让人谈判,经过内部审查、审批,媒体公示程序后,与其签订协议进行转让的处置方式。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外部市场条件时,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协议转让应先签订意向或敞口协议,并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高于意向或协议报价的,再签订正式转让协议或使原协议211、生效。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过处置谈判,内部审查和审批程序后,可以直接协议转让,无须经过公告程序。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买受人要按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信用社要及时采取解除合同、扣收定金等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买受人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后,农村信用社根据约定向受让人移交转让债权的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农村信用社应保留移交资料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在买受方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将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含保证人),并取得有效回执。债务人(含保证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与买受人212、协商,采取其他法定方式予以通知。第二十二条 债权转让完成后,项目小组应建立项目档案,将债权转移资料入档,并移送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尽职调查材料、处置方案、审查审批记录、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债权凭证的复印件等。第二十三条 表内科目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价款据实入账,损失部分按照有关税务政策申请税前扣除。表外科目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后,价款按财务制度入账,损失部分退出表外资产核算体系。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认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负责对本单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处置行为,审计部门可以指派专人对债权转让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要定期对辖内21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资产处置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等情况。重点检查转让底价是否经过定价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测算,是否履行了上报咨询备案的程序,公开处置行为是否合规,价款交割是否及时等。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对于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监督结果或其他方式,发现债权转让过程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问题的,严格按照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214、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九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xx联办xx94号)同时废止。附件:1.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2.xx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备案表3.债权转让协议 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职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215、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部、财务会计部、监察保卫部、科技中心、资金中心等部门。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成立相应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全面指导系统内反洗钱工作;(三)研究216、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的方案与对策;(四)与国际国内反洗钱组织开展合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五)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第四条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提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教育和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发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核实、认定、报送和协查;(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五)研究分析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与对策;(六)负责与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协调及对下级反217、洗钱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机构进行联系、沟通,并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八)履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五条办事处、市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统一领导和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二)研究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三)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四)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核实、认定和协查,并及时上报省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218、分支行;(五)组织对辖内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六)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七)履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职责:(一)组织制定反洗钱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核、认定和协查,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四)组织对辖内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五)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履行上级单位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219、责。第七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作,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第八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要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做到职责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第九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十条本管理规定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xx144号),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同220、意,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制定了全省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存款(一)活期存款。1.单位活期存款的计结息现行的计结息规定。单位活期存款实行积数计息法,按季结息。即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修改后的计结息规定。根据银发xx129号文件规定,修改后的单位活期存款实行积数计息法,按季结息。即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个人活期存款的计结息现行的计结息规定。个人活期存款实行逐笔计221、息法,按年计算利息,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计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按对年对月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 计息期有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按对年对月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有一天算一天;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修改后的计结息规定。个人活期存款实行积数计息法,即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计算利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所计利息应于结息222、日次日入账。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二)定期存款。1.单位定期存款的计结息现行的计结息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实行逐笔计息法,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按对年对月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 计息期有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按对年对月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有一天算一天;逾期或提前支取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223、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信用社机构按原存单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修改后的计结息规定。基本维持现行的单位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定,仅对逾期或提前支取计息天数进行修改,修改为:逾期或提前支取的,够整年整月的,先按整年整月计算,不够整年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2.个人定期存款的计结息现行的计结息规定。整存整取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存本取息存款、零存整取存款、整存零取存款采取对年对月的方法,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整年整月中又有零头天数的,零头天数按实224、际天数计算。对逾期或提前支取的存款,够整年整月的,先按整年整月计算,不够整年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修改后的计结息规定。与现行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定相同,不作修改。二、贷225、款(一)利随本清贷款。1.现行的计结息规定。利随本清贷款的计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按实际天数计算;二是按整年整月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整年整月中又有零头天数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2.修改后的计结息规定。利随本清贷款的利息根据合同利率全部按实际天数计算。(二)定期结息贷款。1.现行的计结息规定。定期结息贷款的利息根据合同载明的结息方式、利率,按实际天数计算。2.修改后的计结息规定。与现行定期结息贷款的计结息规定相同,不作修改。三、其他(一)以上计结息规则的规定变更自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改造升级后,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时间统一实施。(二)以前有关文件中关于计226、结息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xx年九月七日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节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会计工作主要任务(一)正确组织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其他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和反映。(二)搞好结算服务。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财务管理。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安全;努力增收节支,增加资本积累。(四)进行分析预测。通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对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为投资者、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五)加强会计监督。227、强化会计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各项业务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第二条 会计工作组织原则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省联社会计部门统一领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负责所辖会计管理工作。省联社会计部门统一领导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培训工作,规定会计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负责所辖的会计培训工作。第三条 会计核算单位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县级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为228、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取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第四条 会计记账方法信用社表内科目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取借贷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以会计科目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原理,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用于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栏次的排列是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支出的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入的发生,记入贷方。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各自平衡。信用社的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付”为记账符229、号。领入、增加时记收方,领出、减少时记付方,余额在收方。余额应与有关实物、单证、资金账簿相一致。第五条 信用社外汇业务采用外汇分账制。除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都应按原币立账。决算时,信用社除分别编制各种分账货币决算报表外,还应汇总编制折合人民币决算报表和汇总编制外币折合美元决算报表。第六条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一)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相关性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三)可比性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230、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四)一贯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六)明晰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七)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231、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核算依据。(九)配比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历史成本原则。也称实际成本原则,即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信用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十二)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232、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三)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二章 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终日为决算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决算日为决算运行日,国家另有规定的233、,从其规定。第八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金额书写需要计数逗点的,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十六项基本规定”(一)权限明确,责任清楚;(二)凭证合法,传递及时;(三)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四)当时记账,认真核对;(五)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六)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七)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八)他行票据,收妥抵用;(九)有账有据,账据相符;(十)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十一)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十二)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十三)印、押(机)、证,分管分用;(十四)重要单证,严格管理;(十五)会计档案,完整无损;234、(十六)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第十条会计核算应达到“六无”、“六相符”“六无”是指:账务无积压、账表无虚假、记账无串户、计息无差错、结算无事故、存款无透支。“六相符”是指: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十一条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准确、及时、安全,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二条 向技术部门提出的各项业务开发需求,凡涉及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部分应由会计部门审查通过或由其提出后,方可进行开发。涉及会计核算的软件完成后,应经过会计部门鉴定验收,并经过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如涉及会计核算的软件运行时未明确规定235、试运行期的,应将自运行起前三天作为试运行期。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符合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格式和要素要求的,可予替代手工凭证、账簿、报表。第十三条 利息计算(一)计息规定1.计息方式。计息方式分为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定期结息的,应按年、季、月结计利息。按年计息的,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计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计算出的利息,必须于结息日的次日入账。定期结息的,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或上次结息日的次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利随本清的,支取、归还时一次结计利息。计236、息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即存、贷款的当日起息,支取存款、归还贷款日止息。2.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3.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4.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5.定期存款存期内按存款约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挂牌利率计息。提前日期或逾期日期的计算,够整年整月的,按整年整月计算,不够整年整月的,按实237、际天数计算。但定期存款遇例假日到期的,可在例假日前一个工作日支取,其利息仍按到期支取计算,但应扣除实际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算头不算尾)的利息。6.存款到期计算存期时,遇到期日为该月所没有的日期,以月底日为到期日。如5月31日存入定期半年,到期日应为11月30日;8月29日、30日、31日存入的定期半年,到期日都是次年2月28日(闰年为29日);2月29日(系月底日存入)定期半年,则应以同年8月29日为到期日。7.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执行合同利率,合同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238、期利率计算。8.贷款逾期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从到期日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即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为一段计息期,这段日期既算头也算尾,按合同利率计息;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到收回贷款日止,这段日期算头不算尾,按逾期利率计息。9.贷款复利。因借款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应收利息不能及时收回,应通过表内科目“应收利息”和表外科目“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已核销呆账”科目核算,对于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计收复利,待借款人账户存款余额充足时及时收回。复利按季或按月计收,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收回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率计收复利。10.贷款展期应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其累计239、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11.利息的收付必须于各该结息日的次日入账。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其他各类利息收付,一律转账处理。各种利息的收付,对外一律签发利息收付通知单。12.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计至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各分段利息相加后,厘位四舍五入。13.分段计息时各分段天数相加与不分段天数必须相同。14.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二)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1.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月利率()30外币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从240、国际惯例。2.信用社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3)利随本清贷款按实际天数计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定期结息贷款于结息日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积数日利率。3.贷款等额还本付息(1)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241、 本金利率(1利率)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额(1利率)还款期数1(2)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本金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4.复利计算公式:(1)实行按月结息的公式:应收利息、复利之和应收利息(1月利率)n(2)实行按季结息的公式:应收利息、复利之和应收利息(1月利率3)n(3)不足月或季的零头天数公式:应收利息、复利之和应收利息(1月利率30零头天数)n表示应收利息拖欠的计息总次数。5.票据贴现计算公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利率期限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三)利息计算方法举例1.存款(1)242、积数计息法例:某客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入、支取情况如下表,假定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计息期间利率没有调整,信用社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计算累计计息积数。日期存入支取余额计息积数2006.1.210,00010,0003210,000320,0002006.2.33,0007,000187,000126,0002006.2.215,00012,0001212,000144,0002006.3.52,00010,0001310,000130,0002006.3.1810,0000应付利息(320,000126,000144,000130,000)(0.72360)14243、.40元(2)逐笔计息法计息期为整年(月)的例: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款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2006年8月28日。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应付利息10,0006(1.8912)94.50元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例1:某客户2006年7月31日存入10,000元定活两便存款,若客户xx年3月10日全额支取。支取日,银行确定的半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1.89。假设银行制定的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如下:定活两便存款存期半年(含)以上,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的60%计息。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244、(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应付利息10,0007(1.896012)10,00010(1.8960360)69.30元例2: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入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10,000元,假定利率1.89,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11月1日。假定2006年11月1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原定存期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超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计算如下:应付利息10,0006(1.8912)10,00065(0.72360)107.50元2.贷款(1)积数计息法计算方法同存款。(2)逐笔计息法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245、实际天数日利率”例1:某农户2006年2月20日贷款10,000元,期限半年,到期日为2006年8月20日,该贷户于2006年8月21日归还,假定半年期贷款利率为10.005。利息10,00018210.00530606.97元例2:某农户2006年2月20日贷款10,000元,期限8个月,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0日,该贷户于2006年11月20日归还,假定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695,逾期利率按合同利率的150执行。利息10,00024310.6953010,0003010.69530150866.30160.431026.73元(3)本利和计息法借款人在贷款未到期前,持部分现金归还部分246、本金及利息时,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公式为:本金本利和(1+总天数日利率)利息本利和-本金例3:某农户xx年6月25日贷款6000元,期限12个月,到期日为2006年6月25日,假定一年期贷款利率为9.30,xx年9月22日持现金3000元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请计算应收本金和利息各为多少?根据公式:本金本利和(1+总天数日利率) 3000(1+909.3030) 3000 (1+900.00031)3000 1.02792918.57(元)利息本利和-本金 3000-2918.57 81.43 (元)因为按照“计息本金及计息积数合计,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角、分不计息”的计息起点的规定,本金只可收29247、18元,实际应收利息为:2918.00909.303081.41(元),本息合计为:291881.412999.41元,另要退给农户现金30002999.410.59元。第三章 会计要素第一节 资产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信用社资产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等。一、流动资产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含)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及周转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款项及应收利息、短期投资、短期贷款及待处理款项等。(一)库存现金及周转金是指信用社用于日248、常支付的和联社营业部为基层网点准备周转的现金。业务周转金是信用社并账、交账制网点领取的,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现金。(二)存放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三)拆放同业是指信用社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四)贴现是指信用社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五)应收款项是指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临时垫付的款项。应收利息是指信用社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规定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六)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债券等。二、贷款第十七条 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信用社249、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各种贷款。(二)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5年(含)以下的各种贷款。(三)长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各种贷款。三、长期投资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第十九条 信用社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一)长期债权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250、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三)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四、固定资产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年(不含)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251、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设备等。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单位价值较高;(四)有形资产。当固定资产的某项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档案橱、文件橱)、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终252、端机、UPS电源、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五、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递延资产、抵债资产等。(一)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253、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递延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开办费),先在递延资产科目中归集,待开始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如果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收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二)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六、254、呆账准备第二十三条 呆账准备是指信用社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是指信用社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指对长期投资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信用社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呆255、账准备。第二节 负债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的负债按其偿还期限的不同,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一、流动负债第二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内偿还的债务。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各类活期存款、1年(含)以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银行业拆入、应付利息、存入保证金、卖出回购债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一)活期存款是指信用社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支取的存款。(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256、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三)票据融资是指信用社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而获得的资金。(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单位的清算款项。(五)银行业拆入是指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六)应付利息是指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七)卖出回购债券款是指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二、长期负债第二十八条 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一)长期存款是指信用社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存入的1年(不含)以上的定期存款。(二)长期借257、款是指信用社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各项借款。(三)长期应付款是指信用社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第二十九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负债应当按照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支出。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信用社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第三十一条 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吸收的股本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的股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法人股本金和自然258、人股本金。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第三十四条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三十五条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三十六条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第三十七条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259、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第三十八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第四节 收入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投资等让渡资金使用权过程中以及提供服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信用社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一)利息收入是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三)手续费收入是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债券、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获得的手续费260、收入。(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四十条 信用社提供金融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应收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不含)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不含)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不含)后仍未收回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第五节 成本第四十二条 261、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第四十四条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是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在262、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是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三)手续费支出。是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7之内据实列支。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263、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2.代办收贷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四)营业费用。是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264、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车船使用费、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其他费用等。(五)其他营业支出。是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无形资产转让费用、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1.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信用社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2.坏账损失。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信用社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第四十五条信用社265、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支出等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四十六条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信用社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第四十七条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266、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四十八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第四十九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第六节 利润第五十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第五十一条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第五十二条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第267、五十三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实收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四)提取一般准备。(五)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利润分配的顺序、范围和比例如有变动,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节 会计凭证第五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支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根据。第五十八条268、 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凭证又称传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另行编制,也可以用具备记账凭证要素的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一)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1.现金收入传票2.现金付出传票3.转账借方传票4.转账贷方传票5.特种转账借方传票6.特种转账贷方传票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二)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信用社用以代替基本凭证并凭以记账269、,如存、取款凭条、存单、银行汇票、支票、进账单、电汇凭证、信汇凭证、托收凭证等。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时,必须注明记账日期);(二)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三)收、付款人开户行的名称和开户行号;(四)货币名称(符号)及大小写金额;(五)业务事实、用途、摘要及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按规定的客户签章和支付密码;(八)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第六十条 会计凭证的编制要求。填写会计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书写规范,符合规定。(一)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270、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二)标准大小写数字分别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分、角、元、佰、仟、万、亿、整(正),0、1、2、3、4、5、6、7、8、9。大写数字为繁体的可以接受。如:貳、陸、圓、萬、億。(三)金额的书写: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凡阿拉伯数字前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不得用“”号代替。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元以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271、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不写“整”或“正”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人民币”字样与金额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格,小写数字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数字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应写零字;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元位是“0”或元位之前连续有几个“0”,但角分不是“0”时,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金额在拾元至贰拾元之间的应在前面加壹。(四)凭证未写满全张,其金额栏的空格,应从右上角至左下角用斜线划销,两笔以上应填写合计数。凭证填写错误,除特定凭证按其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准予更改的项272、目可以更改外,其他凭证的内容写错一律不得更改,均应作废重填。(五)凡有特定格式凭证的业务,应使用特定凭证,联数不可缺漏,也不能以其他凭证代替。(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七)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含压感纸)套写,不能分张单写。(八)凭证的编号。为明确对应关系及凭证张数,每日要按业务发生顺序,使用“传票销号单”编列顺序号。一套转账传票只能按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方法对转,原则上273、不能采用多借多贷的对转方法。1.现金凭证的编号为当日现金账(现金收付登记簿)的流水号,流水号为现金收入付出的统一编号,编号填写在现金收、付凭证的“字第号”处。2.转账记账凭证使用销号单,采用分数方式编号,其编号分子分母按先借后贷的顺序填制,冲账先红字后蓝字的顺序填制,填写在凭证的“字第号”处。3.传票总号以当日所有传票的总数编制总号,填写在凭证“总字第号”处;无“总字号”、“字第号”的凭证,编号填写在传票的右上角与上页传票编号的相同位置。(九)会计凭证的签章。信用社有关人员签章时,如凭证无“记账、复核”签章处,则业务复核人员和记账复核人员只需在“复核”处签章;如此笔业务需会计主管审核,则会计主274、管应签章。对外来凭证、系统打印凭证或其他特定凭证,如会计主管认为有关会计人员需签章而其签章处设置不全的,有关人员可在现有签章处旁的适当位置签章(例如:支票只有“记账”、“复核”的签章处,审核印鉴的经办员可在现有签章处旁的适当位置签章,以明确责任)。实行柜员制的,可以由柜员只在会计凭证上的记账或经办处签章。除另有规定外,会计人员无须在凭证的附件签章。会计凭证的签章,应做到清晰平整、不倒、不斜。第六十一条 会计凭证的受理。受理会计凭证,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合规合法,内容完整,真实清楚,手续齐全,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否应为本社受理的凭证;(二)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275、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起点,日期是否超过有效期限;(三)账号和户名是否相符;(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货币名称(符号)有无漏写、错写;(五)签字、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六)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八)利息、收费、赔偿金、牌价、罚金等的计算是否正确;(九)内部科目和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十)各项财务费用开支、其他应收款项、大额支现、错账冲正是否有会计主管签字。第六十二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要便利于客户,有利于加强服务,又要遵守记账规则和内控制度要求,同时276、要严格遵守下列记账顺序。(一)现金收入业务,先收款,后记账。即:先由现金出纳柜收款,再由出纳柜将现金收入传票传到业务专柜记账,以免发生已记账而漏收款的差错。(二)现金付出业务,先记账,后付款。即:现金付出传票先由业务专柜记账,再由业务专柜传到现金出纳柜付款,以免发生错支或超支等差错。(三)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即:先记借方账,后记贷方账。(四)代收他行票据业务,必须将资金收妥进账后方可让客户使用。第六十三条 结平当日账务后,会计网点应将会计凭证最迟于第三(工作)日之前移交监督部门。第六十四条 会计凭证传递,除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信用社专人或通过邮局、专业快递公司传递,并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第277、六十五条 凭证的其他要求:(一)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二)系统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第十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一百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必须将未完成的账务处理登记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登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278、。第一百五十五条 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级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其他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第一百五十六条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接收。(一)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1.279、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2.会计档案移交表;3.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4.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会计人员的交接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280、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第一百五十七条 接替人员对移交的材料和物品,应逐项点收。有缺失的,应在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第一百五十八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交接说明书和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为明确责任,交接双方可复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留存。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档。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有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会计主管必须指定281、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要在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是否需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联行编押机的交接必须以一个完整的工作日进行交接,不得在工作日间交接。第一百六十条 机构变动会计工作交接(一)机构撤销的工作交接1.撤销机构(1)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事项,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全部解送管辖社,单位和个人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收回作废订入当日传票中。(2)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282、一份,凭以填制红、蓝字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凭蓝字传票编制社内往来凭证将账务划转接收社,凭红字传票销记结平本身账务,清单分别作传票附件。存放银行或联社款项,应填制往来凭证办理账务划转。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3)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上级监交人员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4)将移交账务的卡片、借据、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档案等抄制移交清单,由接收社逐项点收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移交档案工作应待全部归档后办理)。(5)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6)业务印章、密押机等,登283、记注销各登记簿后抄列清单交管辖社签收。(7)监交人根据各移交清单,编制移交清册封面,将移交清册装订。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章,交接双方各一份,报管辖社一份。2.接收机构(1)接收机构收到划拨资金的社内往来凭证,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按来账处理后,通过会计分录,按清单设立分户账或并入本身账务中。重新编制账号并通知外部开户单位;卡片、借据核对后由有关记账员保管,开户卡交会计主管留存,各账户印鉴卡更换账号继续延用,另一份印鉴卡更改账号连同其他开户资料送会计主管留存。(2)将移交清册交档案管理员入档。接收的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档案等由有关人员按清单点验收后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284、并入本身账内核算,会计档案可实行专柜管理。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3.原管辖部门。将移交清单交由档案管理员入档,审查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无误后,分别并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二)机构改变隶属关系的交接。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交接,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原主管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主管部门。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1.编制移交表。会计人员分别用红、蓝字编制各科目(包括表外科目)年初至移交月份试算表各一式三份,加盖个人285、名单交复核员,经主管审查后分别加盖名章、行政公章。一份红、蓝数试算表交会计档案管理员归档,两份红数试算表报原管理辖,两份蓝数试算表报新管辖社。2.对设有上年末余额栏目的其他报表,凭上年末余额编制红、蓝字余额移交表(以一般余额表代替)各三份。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重要空白凭证月末余额移交表(红、蓝字各三份)。以上移交表,一份留存,两份红字移交表报原管辖社,两份蓝字移交表报新管辖社,据以核对、衔接年(月)度发生额和余额。3.原管辖社和新管辖社将改变隶属关系社的试算表、移交余额表一份及机构变动情况文字说明一并报上一级管辖社审核备案。xx农村信用社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286、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三条 大额财务开支管理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备案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列账,营业支出、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第四条 大额财务开支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批(备)”的管理办法287、。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大额财务开支审查委员会,负责县联社、信用社大额财务开支报批事项的审批;市办事处(含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办事处)、县联社,分别设立由主任(理事长)、副主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财务审批小组,负责县联社、信用社财务报批事项的审核、审批。财务会计部门为财务审批主办部门,负责财务审批的日常处理。第五条 财务开支应坚持“总量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优先用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第二章 财务审批备案项目及权限第六条 大额财务开支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大额财务开支的立项,应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根288、据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网点数量、业务发展需要和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亏损的县联社、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新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及增加配备工作用车。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营业办公用房一、购建标准(一)县联社营业办公用房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附属设施,下同)建筑面积控制在3500-4500平方米。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4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500-6000平方米。全辖存贷款规模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00-8000平方米。(二)信用289、社营业办公用房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三)信用社分支机构营业办公用房存贷款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存贷款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二、审批权限(一)县联社和信用社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投资总额(含装修费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报省联社审批。(二)上述规定权限以内的项目,一律由办事处审批。第八条 交通工具一、配置标准(一)专用运钞车专用运钞290、车原则上按照每5个网点配置一辆的标准配置。专用运钞车的车型、种类、标准,按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二)工作用车1、县联社配置工作用车单位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工作用车控制在4辆以内。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40亿元的,工作用车控制在5辆以内。全辖存贷款规模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作用车控制在6辆以内。2、信用社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辆工作用车,单位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二、审批权限(一)县联社和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专用运钞车单位价格或数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报省联社审批。(二)上述规定权限以内的291、交通工具一律由办事处审批。第九条 设备设施一、县联社和信用社所有的电子化建设项目需求,应由办事处统一规划后,报省联社审批立项,经批准后由办事处组织实施。县联社和信用社需购置的电子网络设备,由办事处审批,报省联社备案,按照省联社统一招标确定的厂家和型号购置。二、电视监控、防弹玻璃、防弹运钞车等所有安全防范设施器械,必须按照省联社统一招标确定的厂家、产品及型号,由办事处统一组织招标、购置和管理。县联社不得擅自购置。第十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县联社和信用社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按受益期纳入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单项5万元(含5万元292、)以上的由办事处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支出一、营业费用开支、手续费支出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用途据实列支,营业费用总额要控制在上级核定费用指标之内。二、实行县、乡两级法人体制的县联社每年提取的管理费总额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多提的,要先经省联社批准后,再向有权部门报批。上交省联社的管理费根据国税部门批复和划款通知据实列支。三、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各项支出,单笔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支出293、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办事处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二条 损失一、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其投资、报废、毁损、变卖、转让、盘亏时,净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办事处审批;净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二、流动资产(不含呆账贷款、抵债资产和应收利息)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第三章 申报审批备案程序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规定条件和实际需要,提出大额财务开支申请,并附报有关表格(见附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按审批、备案权限逐级上报管理部门。基建项目要附报拟购建294、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投资预算。第十四条 凡按本办法需报批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请示,逐级报有权部门。各级管理部门在接到下一级请示后,要尽快组织项目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办妥相关手续,方可进行筹建、组织施工、购置或列账。基建工程竣工,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对项目的会计核算、资金支出、竣工决算、购置等事项进行指导、管理和审查,督促申报单位按批复实施。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有下295、列情况之一者,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一、不按规定履行大额财务开支报批(备)手续,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上项目、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或先斩后奏、化整为零购建固定资产的。二、无正当资金来源,以挪用信贷资金、其他应收款垫支、截留收入等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四、违规配备、使用交通工具的。五、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xx农村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296、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各项代办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手续费支出是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和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信用社不得支付代办放贷手续费。第三条手续费支出应坚持“分级管理、核定比例、控制增幅、据实列支”的原则。第四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青岛、潍坊市联社,莱芜市联社筹备办(以下简称办事处)根据省联社指导意见,制订手续费支出管297、理办法,核定辖内县(市、区)联社或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对县联社大额手续费支出进行审查审批,监督各联社真实合规地列支手续费支出。第五条代办储蓄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包括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代办储蓄存款月均余额(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前)的7,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代办收贷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实收利息10%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六条 各市当年手续费支出总额比上年的增幅,不得超过当年营业费用增幅。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额298、的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各项储蓄存款增幅;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额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实际贷款利息收入增幅。第七条 办事处要在省联社规定的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内,结合辖内信用社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各联社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防止手续费支出非正常增长。第八条 代办储蓄余额比例过高、人均存款偏低的信用社、县联社,要从严控制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支出,加大经济核算力度,节约吸储成本。第九条 办事处要明确辖内信用社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的项目、额度和审批方法等内容,加强对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的管理。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列支的大额手续费支出,经办事处审批,报省联社备案同意后,省联社及各办事处计算增幅时可299、剔除。第十一条 县联社要在办事处核定的比例以内,统一全辖信用社代办手续费列支标准。第十二条 信用社因代办站发生的正常费用支出均应在手续费支出中列支。信用社代办储蓄手续费要以代办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照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第十三条 信用社列支代办手续费,应坚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按月或按季支付。第十四条 信用社手续费支出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信用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支出,不得支付现金,并按税务部门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手续费支付列支凭证要附有代办业务种类、代办业务金额、代办手续费计提比例、计提金额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信用300、社列支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资金及召开代办人员会议费,要附有同意表彰、奖励或召开会议的决定、受表彰、奖励或与会代办人员的签字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信用社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必须凭收费单位出具的相关收费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 信用社手续费支出(300元内的代办结算手续费除外)均需县联社审批后方可列账,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要报办事处备案,单笔超过50万元(含)的要逐级报省联社备案。第十六条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代办储蓄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和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进行分户核算,据实反映费用支出与业务配比情况。第十七条 对于不良贷款清收人员的奖励,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按关于印发中国人民301、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02197号)文件执行。列入手续费支出的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经批准后凭批复列账,在“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账户中列支。第十八条 县联社要加强对手续费支出的管理,正确反映计算基数、支付情况,确保列支代办费真实准确,严禁随意编造基数、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九条 县联社稽核、会计部门要定期对手续费支出的列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核实手续费支出管理使用情况,并报办事处备案。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符合全辖实际的手续费支出管理办法,报省联社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302、省联社制订并负责解释,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 xx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休假是指农村信用社以随机和突然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重要岗位员工休假,达到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内控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的目的。第三条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强制休假工作。第四条 强制休假范围包括会303、计、出纳、储蓄、信贷、经费、资金调剂、资金清算、资产管理、计算机科技管理、计算机操作管理、银行卡管理、货币市场、票据等业务岗位经办员工及相关管理岗位员工。(一)业务岗位经办员工。1、会计岗位。主要有会计主管、会计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票据交换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联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经费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2、出纳岗位。主要有收款员、复核员、管库员等岗位员工;3、储蓄岗位。主要有储蓄员、复核员、综合柜员等岗位员工;4、信贷岗位。主要有信贷员(业务员)、客户经理、资产管理等岗位员工;5、资金调剂及资金清算岗位。主要有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资金调剂和资金清算部门的会计核算及复304、核、通存通兑业务及复核、联行业务及复核、前置机系统业务主管及管理员、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县级联社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的员工;6、单位认为有必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员工。(二)管理岗位员工。包括机关(机构)中层人员,农村信用社主任、内勤和外勤主任,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社(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等。(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网络等部门的相关岗位员工。(四)对涉及强制休假的职务、岗位名称如有不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强制休假。第五条 对一般员工每年按照总人数2030的比例安排强制休假;对管理岗位员工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强制休假。第六条 强制休假员工名单及休假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305、其中休假期限一般期限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第七条 各单位人事、监保和稽核部门负责制定强制休假实施方案,经同级党委(组)审议批准后实施。强化保密纪律,强制休假起始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营业终了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员工名单及期限通知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再由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通知员工本人。第八条 接到强制休假通知的员工,应于通知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强制休假结束后,按相同程序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印、押、证、钱、物、账、据等,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派员监交。第九条 一般员工强制休假时,由用工单位(部门)安排合适人员临时接替工作,自身有困难的,由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调剂解决,用306、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替岗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第十条 管理岗位员工在强制休假时,应安排合适人员临时接替工作,接替人员在接替工作期间不得对贷款、资金、资产、人事变更等事项进行决策。第十一条 对强制休假员工,采取现场方式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稽核。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员工应与单位保持正常联系,不能远离居所,保证随叫随到,全面配合检查、稽核工作。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结束后,员工应按时到用工单位上班,如遇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需无条件服从,对拒不执行的,按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个人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和业务考核等均按正307、常上班执行。第十六条做好对强制休假稽核检查结果的运用,对履行职责较好的员工,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鼓励、表彰;对发现有违规违章问题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十七条 县级联社每年按要求将员工强制休假实施情况报办事处、市联社,由办事处、市联社汇总报省联社备案。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强制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308、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轮换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跨岗位、跨机构(网点)、跨部门、跨服务对象范围等方式,定期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有序调整、轮换,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目的。岗位轮换也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第三条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轮换工作。第四条 岗位轮换范围包括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经费、资金调剂、资金清算、资产管理、计算机科技管理、计算309、机操作管理、银行卡管理、货币市场、票据业务等岗位员工。(一)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同一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的员工,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会计岗位:主要有会计主管、会计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票据交换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联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经费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出纳岗位:主要有收款员、复核员、管库员等岗位员工。储蓄岗位:主要有储蓄员、复核员、综合柜员等岗位员工。(二)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同一信贷、资金调剂、资金清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的员工,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信贷岗位:主要有信贷员(业务员)、客户经理、资产管理等岗位员工。资金调剂及资金清算岗位:主要310、有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资金调剂和资金清算部门的会计核算及复核、通存通兑业务及复核、联行业务及复核、前置机系统业务主管及管理员、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县级联社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的岗位员工。(三)对涉及轮换的岗位名称如有不同的,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轮换。(四)单位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轮换的其他岗位员工。第五条 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对一线业务及业务管理岗位员工应实行定期轮换,对人事、经费会计、档案管理等特殊岗位员工可不定期进行轮换。第六条岗位轮换按照制定方案、审议方案、公布方案、组织实施等程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分期分批实施岗位轮换。第七条岗位轮换要与岗位从业资格考试结合进行,岗位轮311、换员工上岗前须通过轮换岗位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八条 员工可报名参加2至3个岗位的从业资格考试,在参照员工个人申报意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申报岗位进行灵活调整。多人申请同一工作岗位时,按照公开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人选。第九条 同一机构(部门)员工较少的,可跨机构(部门)进行岗位轮换,客户经理(信贷营销人员)可跨服务对象范围进行轮换。跨机构(部门)及跨服务对象、范围轮换岗位的员工,可申请轮换个人原从事的岗位。第十条 对岗位轮换员工,要做好岗前业务培训,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内容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操作流程图,帮助轮换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岗位轮换员312、工必须进行书面工作交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对所管的印、押、证、钱、物、账、据等办理移交时,要按规定派员监交,移交情况及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引进的专业人才、安置的复退军人等新上岗员工,可结合培养需要,适当安排工作岗位和轮换期限。第十三条 对属岗位轮换范围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决定或不服从组织调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对岗位轮换员工做好离岗审计检查工作,形成书面审计检查结论,发现违规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对现任岗位员工岗位轮换过程中发现前任岗位员工问题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按有关313、规定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县级联社每年按要求将员工岗位轮换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岗位轮换计划于年底前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第十七条 岗位轮换工作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员工思想工作,确保稳妥进行。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农村信用社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农村信用社根314、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五条 回避区域的界定(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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