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货计价清查盘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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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892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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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存货、计价、清查盘点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标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存货范围 1、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2、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2、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原煤、块精煤、末精3、煤等。4)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5)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3、煤炭企业存货的特殊规定:煤炭生产单位和煤炭施工单位的专用小型设备不在固定资产核算,分别视同原材料4、和周转材料核算。其中:1)煤炭生产单位专用小型设备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含7.5KW)以下电动机和水泵、200A(含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以下变压器、局扇、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坑木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机等;其中,露天开采生产企业还应增加:充悬挂工具、压力表、小型空压机、轮胎补胎热压机、硫化机、打磨机、小型扩胎机、冷媒加注装置、发动机维修专用工具、卡件维修系统、100吨以下千斤顶、小型压床、小型拉拔工具、风(电)动扳手、力矩扳手、手拉葫芦、手动液压千斤顶、电锯、台钻、虎钳、电缆热修补仪、升压仪器、大板牙架、电锤、手电钻、角磨砂轮机、液压5、钳、小型电焊机、平衡仪、示波仪、万用电表、测温仪、小型切割机、压线钳、风镐、等离子切割机、链码储箱、卷扬机、3KVA变压器、按钮箱、负荷开关、照明配电箱、电压电流互感器、跌落保险、电流表、高压熔断器、放电计数器、小型动力配电箱、压力机、油罐、热水箱、小阀门。2)煤炭施工单位专用小型设备包括:7.5KW(含7.5KW)以下的电动机、10KW(含10KW)以下的变压器、200A(含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5.5KW(含5.5KW)以下的局扇和扇风机、5.5KW(含5.5KW)以下的各种泵、手动链式起重机、3吨(含3吨)以下的电动葫芦、4KW(含4KW)以下的小绞车、4KW(含4KW)以下的小6、砂轮机、4KW(含4KW)以下的圆锯机、电钻、风钻、风镐、台钻、200吨(含200吨)以下的千斤顶、1吨(含1吨)以下的矿车和平板车、风动潜水泵。其次还可包括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机、打夯机、振动棒等。3)煤炭及煤炭施工单位按“周转材料”核算的小型设备,由各单位按照价值高低将其区分两类情况:价值较高(按2000元及以上)的采用五五摊销法,价值较低(按2000元以下)的采用一次摊销法。第三条 存货分类1、支护用品:指煤矿井下各种支护材料和用品,包括木材、单体液压支柱、型顶梁、金属支架、金属支柱、绞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和荆片等。2、火工材料: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7、火药、雷管和导火线等。3、大型材料: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胶带等五项。4、专用工具:指原选煤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容量在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等。5、维修配件:指煤炭生产各项设备修理中使用的各种配件。6、建工材料: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7、劳保用品: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按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8、油脂及乳化液:原选煤生产使用的润滑油脂和乳8、化液等,洗煤生产耗用的各种润滑油脂和浮选用油等。9、自用煤:用于原选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自用煤,如井口锅炉、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办公室等用煤。10、原料煤(选煤厂专用科目):煤产品生产所耗用的并计入洗煤成本的入洗原料煤,包括出厂价格和运杂费。11、洗煤用水:(洗煤专用科目)指洗煤生产所耗用的洗煤用水。12、其他材料:指未包括在前述类别的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第二章 存货管理与控制第四条 各部门存货管理职责1、财务部:负责公司存货核算,检查指导存货盘点及各部门存货统计,财务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存货物流管理实施监督、考核,以反映其价值的公允和真实。2、采供部:负责公9、司仓储、记挂帐等存货管理定期盘点、统计。3、各生产车间:负责领用存货的保管、使用、退料、用料统计等。第五条 职务分离原则存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或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5、各部门负责人10、在相关职责上实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第六条 验收入库1、所有采购、生产、委托加工等收回的存货均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纳入仓储管理;2、所有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存货应存放在待入库区,并建立待入库存货账、卡登记制度,记录存货收发情况。未经验收的存货库管人员不得入库、出库;3、所有入库存货均须填制多联式入库单,依规定需要检验的必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检验签字,采购入库存货由采购人员填制,生产完工存货(产成品与半成品)由生产部门填制,库管人员核对单据与实物无误后入库;4、采购实物不进仓库直接用于生产、工程等项目的存货必须办理相应虚拟出入库手续。对于生产下线不直接用于下一生产工序的半成品,生产部门应办理入库手续,11、财务部应结转半成品成本。第七条 仓储保管1、为适应生产需要、不同存货的存储要求及财务核算需要,仓储部门应对仓库做适当分类。采购、生产、销售等部门应配合仓储部门,建立每类存货最高库存量和安全库存量制度,加快存货周转速度;2、库管人员应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内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且互不相容,外部人员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接触库存存货;3、仓储部门发货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库管人员对出、入库存货及时进行帐、卡登记,并定期对帐、卡、物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做相应处理;4、仓储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库存实物的损坏、变质、超过安全使用期、长期不流动情况,并书面记录。出现以上情况应12、出具专题报告,按照有关资产处置流程和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领用发货1、生产出库必须填制“领料申请单”,经领用人、部门主管,仓库主管签字后,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由库管按照领料单领料并打印出库单,由领用人、库管签字;2、销售出库由销售部根据销售合同签发提煤单,磅房根据提煤单过磅发货(流程见销售管理制度);第九条 退料1、因生产计划调整或差错等原因造成的领料溢余时领用部门必须填制红字领料单冲回;规格型号不符时,领用部门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填制红字领料单冲回;2、生产退料不能直接以料易料,而应分别办理退料和重新领料手续。生产报废的原辅材料、工器具等,视同边角余料处理,办理退库手续,单独存放,集中处理;13、3、为准确核算成本,所领原辅材料出现用途改变,须办理假退料手续。4、销售退货:发生销售退货时,销售部门应及时了解退货原因,并通知财务、仓储、生产、质检等部门,做相应处理。第十条 其他规定1、公司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存量(限量)在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公司采购、生产、仓库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2、公司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完整保存好有关原始记录,作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3、入库的存货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取货。第三章 计14、价第十一条 存货取得时的计价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外购材料等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盘盈的存货,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或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平均存货成本)。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计价: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发票凭据(15、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第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及结存的存货生产领用的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见第二条有关规定。第四章 存货清查盘点第十三条 盘点计划及时间由盘点组织部门制定16、盘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盘点范围、时间、参加人、盘点要求等;每月末各仓库都要进行自查盘点,每季度末要由财务组织全面盘点,每年末都要由财务组织全面清产核资,根据需要还要进行不定期盘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积压;季度、年度和不定期的全面盘点都要组成盘点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成员等,以仓库为主,财务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盘点方法:1、盘点前各仓库要将所有未入账单据进行入账处理,无法处理的要列出明细;2、相关单据补充入账后,打印盘点表,分发给各盘点小组,盘点表一式两份,各小组财务人员和库管各执一份;3、实物盘点结束后,各小组整理盘点结果,分析差异原因。如因单据未开、未入账、多入账或重复入账17、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补充相关手续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因盘亏、盘盈或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等造成的差异,在盘点报告中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时财务暂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做相关账务处理;4、盘点过程中各小组成员必须全程参加,确实无法参加的,必须有其他人员能够代替,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盘点工作的进行;5、为保证盘点结果的准确,材料出库尽量安排在实物盘点前集中出库,盘点过程中尽量减少非急需的材料出库,确实生产必须出库的,必须将出库单报相应盘点小组财务人员备案,另外在盘点期间如果有入库的,也要进行备案,以保证盘点结果的准确;6、以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单位计量的物资,如果因计量单18、位等原因造成数量偏差的,容差范围为0.5%,凡不超过容差范围的,视同帐实相符,不做盈亏处理;7、盘点表要求参与人员均签字确认;8、盘点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细致,保证盘点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 盘盈盘亏处理对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情况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清查盘点中发现有霉烂、变质或毁损报废的物资,要经过采购、保管、生产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必要时经技术检验和化验并将其结果作为附件,填制库存物资毁损报废单,经有关人员、领导签字后按审批意见处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于有关残值按规定处理后的收入必须入账。2、清查盘点中查出的属于超过保管期限的物资或者长期呆滞积压的物资,19、应列出明细表并妥善分类保管,以便及时调剂使用或销售处理,减少库存物资的积压。3、材料物资规格收错、发错、记错造成的盘亏,通过材料规格调整处理。4、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处理,其中:(1)属于规定的定额内储存损失,填制“材料盘亏报告单”,作减少库存数处理。(2)由于管理不善或保管责任造成的亏损,查明属于个人责任的部分,应由个人赔偿。(3)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已保险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4)材料盘盈查明属于当年的应冲减当年成本,属于以前年度的按权限报批准后处理。(5)存货盘盈盘亏一般先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原因分别处理。5、对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的盘20、盈、盘亏及毁损等情况的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第五章 仓库保管的交接第十六条 仓库保管的交接1、仓库保管因离职、调岗、长期休假等原因,需要进行岗位交接,仓库主管要保证岗位交接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交接导致账实不符等问题;2、仓库保管交接必须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派出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交接,凡未通知财务部私自交接而导致账实不符的,仓库主管承担主要责任;3、凡交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原保管必须核对清楚并查明原因后,经仓库主管和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交接,否则不得交接;4、凡仓库保管未办理交接而私自离职的,扣发其当月工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