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人:职z****i
编号:11189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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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奖惩规定细则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一) 嘉奖 (二) 记功 (三) 晋级 (四)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五)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一) 罚款 (二) 警告 (三) 记过 (四) 降级 (五) 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 工作积极 、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 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 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 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 对社会作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 具有其他功绩,总经理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3、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 进修、 休假 、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六条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 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 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或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 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4、)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 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八) 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微章者。 (九) 无故旷工半日者。 (十) 个月之内累计迟到早退次者。 (十一) 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二) 违反操作规程 、损坏设备、工具 、浪费原材料 、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三) 贪污 、盗窃 5、赌博 、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四) 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五)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 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领导威信,影响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七) 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和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八) 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份利益者。 (九) 年之内累计旷工达日者。 (十) 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进行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索赔公司损失 (一)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以下者(含万元),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至。(6、二) 造成公司损失万元以上者,由人事监察室和法律事务室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监察室监督执行,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司。 第十二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元 、 罚元等二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 次,增发个月基本工资,记功次,增发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7、监察室统一公布次。 第十四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 次嘉奖可与次警告相抵; (二) 次记功可考次记过相抵; (三) 次警告相当于次记过; (四) 次嘉奖相当于次记功; (五) 同年中次记功,工资自动升级; (六) 同年中次记过,工资自动降级; (七) 同年中功过抵销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五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销,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者也不能参与评选。第一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 嘉奖:每次加发天奖金,并8、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 记功:每次加发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 大功:每次加发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 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 拾物不昧(价值元以上)者。 (三)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 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 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 遇有灾难9、,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 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 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 年内记大功次者。 (四) 服务每满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10、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 警告:每次减发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 记过:每次减发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 大过:每次减发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 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五) 开除:予以解雇。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 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 妨碍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 不能适时完成重11、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二) 在工作场所喧哗 、嬉戏、吵闹 、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 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害 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 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 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 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三) 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12、物者。 (四) 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 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 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 、下棋 、阅读 、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 个月内旷工达日者。 (九) 机器 、车辆 、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坏并负赔偿责任)。 (十)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第十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 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 、妨害团体秩序者。(二) 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 在公司厂区、13、宿舍内赌博者。 (四) 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 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六)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 年中记大过满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 无故连续旷工日或全月累计旷工日或年旷工达日者。 (十)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 吸食毒品者。 (十二) 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 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 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 其他违反法令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如下 (一) 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 记功次或嘉奖次,抵销记过次或警告次。 (三) 记大功次或记功次,抵销大过次或记过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