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8419
2024-09-08
10页
58.04KB
1、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电厂)、公司受托管理的电厂【以下称各分公司(电厂)】的生产、多经和基建管理。公司本部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2、产目标管理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及奖罚对应的原则。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第一节 安全目标奖 第五条 分公司(电厂)的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人为误操作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公司根据以上目标与各分公司(电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以上安全生产目标。各分公司3、(电厂)应根据公司与分公司(电厂)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各分公司(电厂)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各分公司(电厂)进行年度考核,并兑现安全目标奖。第二节 安全生产先进奖 第七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评选条件及评奖个数: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800MW及以上装机容量的分公司(电厂)连续两年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800MW以下装机容量的分公司(电厂)连续三年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凡符合以上条件4、的分公司(电厂)均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兵单位:在当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基础上评选,每年评选不超过三个。 被评为标兵单位的,不再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三)800MW及以上装机容量的分公司(电厂)每年评选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2名;800MW 以下装机容量的分公司(电厂)每年评选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 第九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发荣誉证书,并奖励20万元(燃机电厂3万元); (二)对安全生产标兵单位给予表彰和发流动奖杯(或奖牌),并奖励40万元(燃机电厂5万元);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由分公司、电厂自行决定。 第十条 各分公司(5、电厂)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表(见表一至表三),经公司审核后批准。第三章 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分公司(电厂),公司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目标考核办法”,扣减“安全目标奖励”;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司或分公司(电厂)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按照该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涉及本规定两种以上处理条款的,相关条款同时适用。第十四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6、极为严重经上级认定的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单位扣罚工资总额10;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一) 对事故单位扣罚工资总额5,但下限不少于每死亡一人扣罚20万元,每重伤一人扣罚10 万元;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7、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或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单位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单位每死亡一人8、扣罚工资总额20万元,每重伤一人扣罚10万元;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处理由公司认定并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扣罚工资总额10万元。第二十条 发生非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单位每死亡一人扣罚工资总额10万元,每重伤一人扣罚5万元;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9、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电厂)的临时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承包方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对发包方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分公司(电厂)所属检修公司或主办挂靠的多经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分公司(电厂)按本规定二十条处理;分公司(电厂)建设项目中发生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对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电厂)一年内发生10、2次人身死亡事故(不论是否本企业职工),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对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的行政同级人员,执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重伤达三人及以上的群伤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性事故,分公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职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应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涉及的事故非主要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11、定并适当降级给予处理,通报批评,至留厂察看。 第二十六条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和重伤事故时其责任者的处理办法由各分公司(电厂)自订,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火灾事故时,如当地政府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冲减当年工资总额。第四章 隐瞒事故情况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电厂所发生的事故及其奖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对该分公司(电厂)的安全第一责任12、人、有关分管行政副职给予开除处分,建议给予党 委书记或专职党委副书记撤职处分; (二)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同时,对该分公司(电厂)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分管行政副职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或专职党委副书记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一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13、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务院、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法规执行。事故的认定,以公司认定为准。若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发生抵触时,其处罚不低于本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XXXX年11月17日起施行。 表一: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名称申报年度机组容量连续实现安全目标年度数申报理由: 填报人:安监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表二: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集体名称申报年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集体人数主要事迹: 填报人:申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安监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表三: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申报年度年 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主要事迹: 填报人:申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安监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