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附处罚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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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855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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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附处罚对照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1第三章 处 罚3第四章 附 则10附 录11附 表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xx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2、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三条 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系统各单位。xx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xx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第五条 xx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xx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xx公司运行分公司、xx公司直流建设3、分公司、xx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xx通用航空有限公司、xx新源控股有限公司、xx能源开发有限公司、xx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安全目标见附录)第六条 xx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每个省公司表扬人员共20名,其中省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一线人员10名。xx公司可提出特定表扬人员。第七条 xx公司每年对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励。4、奖励办法执行xx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公司评选审查后,报xx公司审批。第九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其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1)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公司;省公司评选审查后,于1月30日前将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请表(见表2、表3)报xx公司。第十条 省公司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天等进行奖励。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5、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所占比例不少于50%。第三章 处 罚第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负次要责任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2对6、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8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7、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负次要责任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6对主要8、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7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8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9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对次要责任9、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负次要责任1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8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人身事故1对事故责10、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二)其他事故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六条 11、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 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八条 发生七、八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发生有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多经企12、业人身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相关条款下限或降低一个事故等级处罚。(二)发生四级及以下农电事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降低一个事件等级处罚。(三)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处罚。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半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含省公司及基层单位)第2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13、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二)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业绩考核规定,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三)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处14、罚比照本单位主要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四)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省公司有关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周内到xx公司“说清楚”。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15、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执行xx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等级与处罚对应关系见附表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条款。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考核事故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不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xx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附录安16、 全 目 标一、省公司安全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2. 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3. 不发生煤矿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4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二、基层单位安全目标1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3. 不发生火灾事故;4. 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5. 不发生煤矿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8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三、基层单位应满足的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一)输17、变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其他输变电企业2个。(二)供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10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500010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三)发电单位: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3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3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风电及新能源发电企业3个。(四)煤矿:3个。(五)集中检修单位:2个。(六)施工单位:2个。(七)网(省)调度(部门):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八)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不发生18、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附表表1: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名称申报年度输电线路长度(km)、变电容量(MVA)、机组出力(MW)、煤矿生产能力(万t/年) 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主要工程项目竣工或计划竣工时间序号安 全 目 标完成情况1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3不发生火灾事故4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8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序号姓 名所在车间(部门、工区)、班组职19、务或专业12先进个人事迹(可加附页):注:此表由基层单位填写,报省公司。表2: 公司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省公司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基层单位名称输电线路长度(km)、变电容量(MVA)、机组出力(MW)、煤矿生产能力(万t/年)或主要工程项目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注:此表由省公司填写,报xx公司。表3: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单位名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名称申报年度序号安 全 目 标完成情况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3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4不发生煤矿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5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6不发生20、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序号姓 名单 位所在车间(部门、工区)、班组职务或专业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注:此表由省公司填写,报xx公司。表4:安全事故等级与责任人员处罚对照表 事故等级责任人员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主要及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主要及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主要及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人身事故其他事故省公司主要领导记过至撤职记过至降级记过至降级;性质特别严重的,应引咎辞职警告至记过警告至记大过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记过至撤职警告至记大过通报批评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记过至撤职记过至撤职警告至记大过21、记过至降级通报批评事故单位主要领导降级至撤职记大过至撤职记大过至撤职记过至记大过记过至撤职通报批评至警告通报批评至记过通报批评事故单位有关分管领导记过至撤职警告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车间级负责人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记大过至撤职记过至记大过警告至降级通报批评至警告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两年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记过至记大过警告至记过同等责任者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警告至记大过通报批评至记过次要责任者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两年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警告至记过通报批评至警告经济处罚(元)20000-5000010000-3000010000-300005000-100005000-100003000-80003000-80002000-50001000-30005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