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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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722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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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公司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 目的规范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引导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企业文化,更加全面、客观的进行新员工的指导与考核,促使员工尽快适应岗位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员工。三、 管理原则公司对新员工实行导师指导并综合考核的办法。由部门为新员工确定导师,导师对新员工进行工作的指导,并参与新员工的考核。导师同时需接受公司的考核,详见导师管理制度。四、 试用期期限约定原则上,所有新员工都有试用期的约定,具体根据新员工的工作经验、劳动合同期限等因素确定其2、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五、 职责分工1、人力资源部:(1)负责新员工入职手续、入职培训;(2)负责对新员工和导师进行必要指导;(3)定期与导师及新员工进行沟通交流;(4)新员工述职会议组织。(5)负责新员工转正手续的办理及审批、试用期离职等各项手续的办理及审批。2、用人部门:(1)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新员工导师,并指导导师实施指导工作;(2)导师负责新员工试用期的工作安排、岗位技能培训、新员工谈话等;负责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负责新员工转正资料的准备,并进行述职报告点评。3、新员工:(1)保质保量达成试用期计划目标;(2)每月提交工作总结及计划;(3)负责准备转正材料并进行转正述职;3、(4)负责对导师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六、 新员工入职前管理1、人力资源部:做好新员工入职前所需资料的准备,并发布新员工入职通知,督促用人部门确定新员工导师并制定试用期培养计划。2、用人部门:确定新员工导师,并确定制定新员工试用期大概培养方向。七、 新员工入职管理1、新员工入职当天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根据入职流程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2、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主要涉及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薪资福利方面。3、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带领参观公司、介绍各部门及同事,然后引荐到用人部门。4、用人部门负责帮助新员工尽快熟悉部门、公司环境,熟悉岗位要求。5、导师制定新员工试用4、期培养计划,按要求完成试用期培养与考核计划表。6、详细事宜请参考入职流程作业指导书。八、 试用期管理1、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试用期员工的日常管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新员工入职1周及后续每个月分别由导师和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谈话(新员工工作出现异常时及时提醒,或工作表现优异时及时鼓励),及时了解新员工适应情况,形成面谈记录表,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3、员工试用期期间由导师根据试用期培养与考核计划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考核,人力资源部做好协助工作。员工试用期考核按月度考核,原则上每月一次。4、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5日,由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通知新员工做转正述职准备,5、具体按照转正述职报告模板进行整理,述职时间根据情况一事一议,参会人员包括新员工、导师、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5、在试用期内有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者,直接终止试用。九、 转正考评规定试用期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每月末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评,包括试用期综合评价表、试用期月度考核以及转正考试。1. 试用期综合评价表见附表;2. 试用期月度考核同新员工绩效考核;3. 转正考试由各导师出题、阅卷;4. 综合成绩换算规则如下:岗位类别转正综合成绩换算职能岗位试用期月度综合评价表40%试用期月度考核60%转正考试0%导师部门经理工作接口人50%40%10%业务人员试用期月度综合评价表30%试用期月度6、考核40%转正考试30%(每个月考试平均成绩)导师部门经理工作接口人50%40%10%十、 试用期转正(一)转正分类1、自然转正:新员工在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满后,综合成绩成绩平均在80分(含)-89分的,原则上可自然转正。2、提前转正: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工作业绩出色且试用期综合成绩成绩平均在90分(含)以上的,原则上可提前转正。新员工提前转正的,其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3、延期转正:新员工试用期满后,无法完全胜任现岗位工作,或员工试用期综合成绩平均在60分(含)79分的,应延长试用期,延迟转正。新员工延期转正的,经延长后的试用期总计不得超过6个月,仍无法达到转正考核要求的,终止试用。4、不予转正:员工试用期期间无法胜任工作或员工试用期综合成绩平均在60分以下,应终止试用,予以淘汰。(二)转正流程经个人或所在部门提出,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予以转正。十一、 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将与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1、试用期综合成绩平均60分以下者;2、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重大损失的;3、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十二、 其他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