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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行为处理办法47页
信用社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行为处理办法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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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6969 2024-09-07 45页 96.50KB
1、信用社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行为处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 违反现金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 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第十节 违反有关信贷及风险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资金、利率、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法律审查及经济纠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卡业务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印章、保密、文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一节 一般3、规定第二节 经济处罚程序第三节 纪律处分程序第四节 其他处理程序第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本社)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4、责人,是指省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办事处(含其职能部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联社、合行、商行及其职能部门)、乡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为准绳,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造5、成的损害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 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及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离岗清收、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社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6、以外的处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本社工作。受到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受到其它形式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条 违规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7、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规给本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过纪律处分再次故意违规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信、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8、(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9、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或上级工资管理有关规定扣减其工资及绩效收入。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给本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有私设小金库、以贷收息、账外经营(含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给予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负责10、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 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11、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楼的,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12、,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在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13、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表外欠息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对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5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上报案件弄虚作假,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部14、门或机构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监察以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下级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负责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15、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社利益有冲突的业务的; (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对金融法律法规和本社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用人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16、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 (二)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17、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出而未查出的; (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知错不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隐18、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对被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 (四)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 (五)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 第四十条 各级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 (二)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 (三)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本社信誉的; (四)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对19、单位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件及其它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本社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对辖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办事处、县联社(含合行、商行)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职工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以上的案件或事故,给予机构负责人降级至20、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各办事处、县联社(含合行、商行)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机构负责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对本级和上级机构的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乡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联社、合行、商行)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1、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理事长、董事长)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主任、行长)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三)市辖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办事处主任)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办事处副主任)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四)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市辖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办事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经营造成损失的22、,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省联社关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一)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以及在离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人员,仍予以聘任的;(二)用人失察,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形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省联社关于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规定,滥设职位,超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四)在本人工作调整时,违反规定,突击聘用管理人员或调整工作人员的;(五)在管理人员考核考察中,隐23、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造成考察失实的;(六)在选拔聘用管理人员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七)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八)任用管理人员未执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的。第四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管理人员任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未遵循“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集体研究决定”程序的;(二)个人擅自决定,或者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聘任决定的;(三)临时动议,不经公开选拔程序和集体研究,擅自决定管理人员聘任的;(四)在后备干部选拔中,未经民主推荐和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 第四十九条 对不24、服从组织任用决定或交流决定的各级管理人员,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省联社关于员工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各级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制定“三定”方案,未合理配备员工,导致员工分布失衡,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二)私招滥雇,擅自录用员工(含短期合同工)的;(三)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导致劳动关系不清,形成劳动纠纷的;(四)违反规定程序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强行调配员工,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未建立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员工缺乏评价制约措施,或考核不公正,借考核之机报复他人的;(六)对25、考核不合格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七)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八)对重要岗位人员未实施岗位轮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的;(九)对员工未实行竞争上岗或员工不服从岗位轮换安排的;(十)在员工的使用上未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省联社薪酬和劳动保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各级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薪酬管理规定,乱定政策、乱列工资福利、滥发钱物的;(二)在薪酬分配中,未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总额控制、按岗定酬、以绩取酬”的原则,显失公平的;(三)未按规定为员工(含短期合同工)足额缴纳养老统筹和办26、理各项劳动保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乱定退休人员待遇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各级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收集整理应归档资料,造成*人事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涂改档案资料或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他人涂改档案资料的;(三)违背档案管理规定,不经批准,擅自调阅、复制档案的;(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要人事档案资料缺失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省联社关于员工培训、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各级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缺乏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对新招27、员工未进行岗前培训和入社教育,对在职员工长期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对新规定、新知识、新业务未及时掌握,执行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二)采取制作虚假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证书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 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授权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被授权机构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授权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28、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填写授权权限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权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上29、款所称的法律性文件,是指本社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合同及从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节 违反现金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盗*窃库款,挪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的;(二)未执行现金专(换)人复点核查制度,导致监守自盗的;(三)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白30、条抵库的;(四)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拨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五)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虽加锁但未妥善保管钥匙的,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六)换人核对现金箱后未当面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有人利用核对完毕、款箱未解送的时间差盗*取库款的;(七)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八)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隐瞒不报的;(九)不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的;(十)代保管质押品等重要物品违规外借或白条抵库,未按规定登记,致使账实不符的;(十一)柜员之间私自互借现金,空库、白条抵库或虚增存款的;(十二)未经主管人员审批,办理现金出入库或向上级社调交款的;(十三)违反31、规定超库存限额,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或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十四)未经审核,柜员间现金调出、调入未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的;(十五)未按规定登记现金交接券种的;(十六)柜员休假,现金箱未及时清零的;(十七)未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十八)未按规定对残缺人民币进行挑剔、管理和上缴,造成非生息资金长期占用的;(十九)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或者违反上门收款、送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第六十二条 库款、库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32、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解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二)未按规定登记库房、保险柜、自助银行设备钥匙的;(三)未执行库房钥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的;(四)未及时更换库房和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的;(五)管库员单人出入库房或出入库房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六) 未将假1币、代保管抵押品等纳入查库范围的;(七) 查库人员未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代查代登的;(八)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九)强制管库员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十)不及时解决库房管理及安全问题的;(十一)管库员对无手续出库、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不抵制、不报告的;(十二)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33、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十三)泄漏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现金出纳制度相关秘密或丢失金库钥匙的。第六十三条 假1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二)违反假1币收缴程序、收缴的假1币流于柜面;(三)违反规定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四)未按规定将没收的假1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第六十四条 办理存取款(现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执行分级审批、预约登记制度,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导34、致大额现金支取失控并形成风险的;(二)发生空存资金行为的;(三)未经授权,办理大额取款业务的;(四)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大额现金取款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无支付凭证或使用银行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支付业务的;(六)违规为非营业类柜员设立现金箱的;(七)违规办理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笔超限额从单位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业务的;(八)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六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侵占、挪用资金的;(二)私藏、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或客户权利凭证的;(三)私藏、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35、或有价单证的;(四)未按规定将客户资金及时存入本账户、私自存入他人账户或单位应付科目的,或其他柜台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五)利用作废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六)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六十六条 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安排接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混岗操作的;(二)安排记账人员与复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三)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四)安排出纳人员与稽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五)安排印、压(押)、证三岗工作人员混36、岗操作的;(六)安排会计人员与稽核人员混岗操作的;(七)安排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员与操作柜员混岗操作的。第六十七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私自泄漏客户存款账户信息的;(二)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业务,造成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被转移的;(四)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及时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六)擅自签发单位存款资信证明的;(七)虚开资信证明的;(八)未按“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开立账户业务,或帮助他人规避有关制度办理业务的;(九)违反37、规定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卡)户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账(卡)户的;(十)违反规定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的;(十一)违反规定为同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机构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十二)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十三)未执行新开立账户有关支付业务规定的;(十四)违反规定为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的;(十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的;(十六)违反规定为非基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十七)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额提取现金的;(十八)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十九)违反规定为已列入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账户38、办理支付、账户变更、销户等业务的;(二十)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六十八条 柜员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盗用他人柜员卡、密码,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二)泄露柜员卡、密码被他人盗用后作案的;(三)柜员离柜(岗)时,柜员卡借给他人使用或不妥善保管被盗用的;(四)营业终了,柜员卡未入箱加锁保管被盗用的,或将操作密码泄漏的;(五)柜员离岗未退出业务操作系统,被他人利用操作的;(六)授权密码泄漏或借给他人使用的;(七)借用或盗*取他人柜员卡或密码进行操作的;(八)未按柜员配置柜员卡,导致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的;(九)未按柜员业务分工设置相39、应交易权限的;(十)柜员工作岗位变动时,未对柜员卡进行相关调出调入或变更、终止等操作的;(十一)对遗失的柜员卡及密码未做及时挂失处置,而被他人盗用后作案的;(十二)未将柜员卡列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十三)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导致管理监督失控的;(二)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四)未按规定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五)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有价单证没有核对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六)有价单证发行40、期结束后,未按规定上缴剩余单证的;(七)通过换折(单、卡)交易盗用客户资金的;(八)盗*窃、借用他人空白支票,利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的;(九)伪造、变造支付凭证盗用客户资金的;(十)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十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十二)未按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十三)违反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销号规定的;(十四)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十五)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办理的重要空白凭证,代理内外部人员办理存取款业务,形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十六)未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十七)未及时上缴、销41、毁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造成被盗或流失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十八)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十九)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二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二十一)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条 业务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一)柜员临时离岗,印章未入箱加锁,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被盗用的;(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的;(三)超、越权限对外使用业务印章的;(四)印、押、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的;(五)未封存上缴或未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业务印章,致使被盗用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六)未按规定核对密42、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七)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一条 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柜员或外部人员伪造客户预留印鉴、签名盗*取资金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三)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四)未按规定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致使被调换的;(五)为无印鉴或印鉴不符的客户办理业务的;(六)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二条 临时离职、离岗、轮休或工作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七十三条 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坚持按规定进行平账核对,未在相关账、簿上签章的43、;(二)未按规定期限及时收回内外账务对账单的;(三)未逐笔勾对内部账务,导致账务不平的;(四)未按规定实行对账、记账岗位分离的,收回的对账单未换人复核的;(五)账务核对不全面,贷款账户以及在内部核算子系统开立的贷款账户未纳入对账范围,造成该类账务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核对的;(六)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七)银企不对账或对账不符,未及时处理的;(八)未按规定及时核对系统内、外账务,或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及系统内账务的核对流于形式的;(九)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四条 抹账、错账冲正、挂账、挂失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办44、理冲正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二)利用虚假挂失,盗*取客户资金的;(三)冒用客户名义办理存单(折、卡)挂失或利用挂失换单(折、卡)交易,盗用客户资金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当日存、取款抹账交易的;(五)未经授权批准办理挂账业务的;(六)未经授权补打重要交易凭证的;(七)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五条 办理票据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四)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的;(五)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对背书折角验印的;(六45、)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票据不符的汇票的;(七)未按规定规范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八)未按规定逐笔开立保证金分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业务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九)未及时办理质押定期存单冻结手续的;(十)对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贴现日期的汇票,没有审查或审查不严的;(十一)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款的;(十二)违规受理、使用现金支票,或用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的;(十三)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十四)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十五)未按规定审查客户支票,造46、成经营风险和重大影响的;(十六)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六条 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理:(一)未按规定处理超过挂失止付时效的票据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三)代理人未提供存款人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代理挂失手续的;(四)密码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的;(六)提出提入交换票据清单登记不完整,收发人员未在登记簿上签名的;(七)提出交换的差额清算凭证未坚持双人签章的;(八)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九)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第七十七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二)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三)编造手工凭证,盗用客户资金的;(四)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五)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统计报告的;(六)虚报(增)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的;(七)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八)未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致使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九)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十)以未经审核或48、审核不合格的会计凭证作为依据记账,或进行财务处理的;(十一)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十二)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十三)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十四)未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的;(十五)未坚持当日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十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十七)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十八)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十九)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49、十八条 办理联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直接截留单位汇出款项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导致资金被骗的;(三)未及时核对网内往来账务,导致内部人员利用本地空存、异地空取手段,盗用系统内资金的;(四)直接将系统内资金通过过渡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盗用资金的;(五)未坚持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办理联行业务“一手清”的;(六)未按规定及时打印来账凭证,对差错、异常来账报单,未经查询直接入账的;(七)联行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录入不一致,未根据原始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八)查询业务未当日发送查询书,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继续查询的;查复书未于次日50、11时之前处理完毕,查询、查复未配对保管的;未按查复书要求退汇,直接划入客户账户的;(九)未按规定处理联行往账、来账的;(十)未按要求逐笔录入逐笔复核的;(十一)未按业务权限调度资金的,未经领导批准调度资金的(日终前统一一次复核的情况,导致遗漏业务或未发送成功造成客户资金不能及时入账);(十二)未能保证结算账户足额资金清算,造成帐户透支的(必须次日将余额补足,清算中心并按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利率罚息);(十三)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处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蓄意在业务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逃避上级51、管理机构监控或者谋取个人私利的;(二)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等相关业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业务系统数据信息严重失实的;(三)未按规定维护客户和相关业务信息资料,导致数据严重缺漏、失真,误导决策的;(四)擅自修改业务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办理业务,加大经营风险,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五) 柜员离柜(岗)未退出业务系统,被他人利用操作的;(六)违反各类业务系统操作规程,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及系统运行出现故障的;(七)违反各类业务系统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八)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七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2、,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侵占、截留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二)虚列各种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三)对各种账内账外资产进行经营、投资、租赁、处置所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账内核算私存私放的;(四)截留、转移收回的已核销贷款资金的;(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六)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七)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八)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九)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盈亏的;(十)乱挤乱摊成本、擅自53、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各项计提和固定资产折旧的;(十二)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八节 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一条 直接参与或协助洗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泄漏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二)利用各种账户从事资金诈骗、洗钱活动的;(三)采取化整为零手段,通过银行间、账户间,频繁存取现金,为洗钱提供便利条件的;(四)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五)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九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54、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后,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三)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或投资额超过批准10以上的;(四)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单位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办理产权证明的; (七)在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本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八)截留、坐支处置55、收入,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九)向利害关系人泄漏处置底价,给本社利益造成损失的;(十)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给本社利益造成损失的;(十一)超越权限处置固定资产的;(十二)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十三)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十四)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决算报告,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十五)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十六)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十七)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的;(十八)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56、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十九)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一年内未能投入使用的;(二十)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八十四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超权限的;(二)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三)不按规定程序或规定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四)故意提高采购产品价格标准的;(五)违反集中采购保密纪律,泄露标底等保密信息的;(六)召开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小组会议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七)未经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八)拒绝监督或被监督中弄虚作假的;(九)同一产57、品对不同供应商价格区别对待的;(十)违反其他规定的。发帖际遇: 高兴就好向身边朋友介绍华夏信合论坛,系统奖励现金10硬币.第十节 违反有关信贷及风险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五条 在授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实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的;(三)未按规定实行授信业务审查、报备、备案制度的;(四)对法人客户未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风险度测算,或未坚持“先评级、后授信”,逆程序操作的;(五)未按规定建立信贷档案,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第八十六条 在应用信贷及58、风险管理系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蓄意在系统中录入客户虚假信息,造成系统客户信息数据遗漏、失真、虚假,误导决策的;(二)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等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更新,造成客户资料及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严重失实的;(三)擅自修改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露、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等违规操作的;(四)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或违反系统运行操作规程,造成数据丢失、系统运行出现故障的。第八十七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风险度测算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9、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客户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未能严格审查核实的;(二)帮助客户编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三)对发现的重大虚假信息故意隐瞒,误导评级的;(四)未经全省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串通、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五)未使用正确的评级模板,导致信用评级和风险度测算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六)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重大不利因素的客户,未及时下调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额度的。第八十八条 在授信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60、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的;(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授信的;(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授信审查的;(四)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调查严重失实的;(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六)根据调查结果,未能提出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利率和控险措施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第八十九条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61、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二)未经调查程序直接进行审查的;(三)对授信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未进行严格审查的;(四)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的;(五)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授信政策、投向和条件授信业务的;(六)根据审查结果,未能提出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利率和控险措施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第九十条 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以及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授信业务的62、;(二)贷审会会议不符合规定的,如: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投票表决程序不符合规定、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签署明确意见、贷审会会议记录不详实、不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等;(三)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四)超(绕)权或化整为零变相超(绕)权以及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五)违规审批发放异地授信的;(六)审批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授信政策、投向和条件授信业务的;(七)违规审批发放虚假授信,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解决基建费用等;(八)违规审批发放虚假保证授信或信用社员工自批自贷或互贷互保的;(九)违规审批发放假名、顶名、63、借名等冒名贷款的;(十)违规审批发放用于收回欠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的授信的; (十一)违规审批发放用于股票、期货交易、补充企业股本金、注册资本等违规用途授信的;(十二)向有存量不良授信或不良信用记录或受到金融同业制裁的客户审批发放新增授信的(注资盘活存量不良资产等特殊情况除外);(十三)向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濒临停产、倒闭、被依法查封、扣押、已停业停产的客户审批发放新增授信的(注资盘活存量不良资产等特殊情况除外);(十四)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超过客户信用风险额度授信的;(十五)审批发放时,未按规定落实责任人的;(十六)审批办理违规授信展期、借新还旧业务的;(十七)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64、违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业务的;(十八)审批通过以个人类授信名义发放法人类授信业务的;(十九)审批办理虚假住房按揭、虚假汽车消费、虚假抵(质)押授信业务的;(二十)审批意见中没有明确提出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利率和控险措施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 第九十一条 在授信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同意,或审批意见中的限制条款和控险措施未完全落实发放授信业务的;(二)未按规定测算抵(质)押物最高可抵(质)押贷款额度,超过规定抵(质)押比例发放授信的;(三)未按规定完善抵(质)65、押物的评估、登记、止付和保险等法律手续的,或未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导致抵(质)押失效或价值受损的;(四)未按规定完善授信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公证等手续,导致合同签订不合规、不严密、法律效力丧失的。第九十二条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制定授信后管理方案,或未组织落实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授信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授信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四)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66、目授信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六)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进行封闭运行管理,或随客户账户监管不力,造成授信用途或还款来源被转移挪用的;(七)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企业转制、改制、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八)私自销毁、隐匿、篡改授信资料、数据或凭证的;(九)擅自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动用质押存款的;(十)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十一)未按规定对存单、仓单、保单、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等抵(质)押权利凭证入库保管,或因保管不妥,导致抵(质)67、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贬值,致使抵(质)押担保失效或价值受损的;(十二)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十三)未按规定落实债权,或对客户通过转移、隐匿资产等手段恶意逃废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十四)未严格执行授信质量监测、分类、考核制度的,信贷统计报表不实的。第九十三条 在对不良授信及已出现风险授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资产风险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在不良资产的接收、处置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超权限或化整为零绕权限违规审批,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或因失职、弄虚68、作假或徇私舞弊,导致资产损失的;(二)在不良资产的接收、处置管理过程中,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在规定期间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主张银行债权,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制止不力,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在不良资产的接收、处置管理过程中,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未使用全省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导致资产损失的;(四)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五)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六)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授信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七)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69、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八)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资产,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九)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和减免利息的,或对应当核销的贷款和利息坏账隐瞒不报、长期挂账,不予核销的;(十)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十一)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卡片、登记簿、台账的登记、注销管理,造成账实不符的。第九十四条 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风险分类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资产质量的;(二)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造成资产质量反映不实的;(三)擅自调整分类结果的;(四)超权限、违反程序进行分类的;(五)未按规定坚持风险分类动态管理,对须按季进行人工认定未及时认定或对系统自动分类结果须进行人工调整未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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