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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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922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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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池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奖惩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切实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激励全员的安全意识,推动广大职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公司所有部门3 部门/车间职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保安队长及设备部部长兼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员,各部门主管(含副部长、助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3.1监管员职责:3.1.1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保护计划。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3.1.2监督日常安全2、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3.1.3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处理;3.1.4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负责做好一级安全生产培训(厂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基础知识的培训,对所培训员工做好记录,并存档),并监督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厂部、车间、班组)方可上岗及协助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3.1.5 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各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3.2 第一责任人职责:3.2.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二级),并使本部门员工经过该级培训上岗;(车间规章制度,3、员工手册)3.2.2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3.2.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3.2.4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3.3 直接责任人职责:3.3.1对本班组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并使本班组员工经过该级培训上岗;(岗位操作规程及车间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的培训)。3.3.2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3.3.3督促员工做好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防护用品的使用;3.3.4.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3.3.5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4 事故处理4.1事故分为以下三种:轻伤:指负伤后需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但未达到4、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4.2无人员伤亡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事故;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元的事故;4.3发生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向单位主管人员报告;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在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监管员处;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以事故通报或分析等形式教育员工。5奖惩5.1奖励5.1.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监管员组织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方案另定。5、5.2惩罚行政警告给予扣罚100元;记过一次给予扣罚300元;记大过一次给予扣罚500元记待大过给予扣罚当月工资5.2.1有下列情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2.1.1各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如:未及时安排安全生产检查的;员工未经安全培训上岗的;未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未督促员工做好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防护用品的使用等;5.2.1.2三个月内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二桩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2.1.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申报或经安全部门批准,私自动用安全设施的;5.2.1.4公司各级安全责任人,车间安全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违返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人员,不加制止6、,视而不见的;5.2.1.5不服从安全管理,屡教不改者;5.2.2有下列情形给予记过一次:5.2.2.1三个月内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二桩的;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5.2.2.2当事人未经过培训上岗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监管员与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一次; 5.2.2.3 在灾害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5.2.2.4 机械设备或设施达不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且接到安全管理部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整改的; 5.2.2.5 未经安全、设备部门允许私自改装或拆除设备线路、机件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 5.2.2.6 机械操作未在交接班时,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对机7、械设备作例行检查,排除故障,让机械继续带病运行,致使安全事故发生的;5.2.3有下列情形给予记大过一次:5.2.3.1发生重伤或大事故一桩的;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5.2.3.2当事人未经过培训上岗发生重伤或大事故的,监管员与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一次;5.2.3.3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给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5.2.3.4 操作机械时,不按机器操作规程操作,至使机械设备受损,或造成人员伤害的;5.2.3.5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而给公司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5.2.4有下列情形给予记特大过一次:5.2.4.1三个月内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一桩的,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记特大过处分;5.2.4.2当事人未经过培训上岗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的,监管员与第一责任人给予记特大过一次;二零xx年六月二十日制订: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