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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报告管理制度121页
工程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报告管理制度1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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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事故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8865 2024-09-07 119页 340.29KB
1、工程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7 -危险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20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3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31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3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9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4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9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制度- 6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7 -外协队伍及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 86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92、2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96 -安全奖惩制度- 99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4 -危险源辨识、分析与监控制度- 10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局的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施工局局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施工局副局长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作业队(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从施工局局长到生产,各级行政正职是本3、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下组织和领导施工。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局要不断强化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各类安全责任的落实,自觉履行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施工局局长安全职责第一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 组织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条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四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4、评比其他工作时,要纳入安全工作;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并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等;第十条 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第十一条 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等;第十二条 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三条 主持对重大事故、未遂事故及重大隐患的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责任事故。第5、十四条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等;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程质量、安全与施工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及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 有全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下达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等;第三章 分管安全副局长安全职责第十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是施工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协助局长履行安全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监督安全环保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第十九条 组织制订、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6、“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第二十一条 批阅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结合分管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贯彻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参与制定施工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结合管理规定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各部门实施,并定期听取实施情况的汇报;参加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局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会议,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7、会议,听取安全管理的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十四条 组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第二十五条 负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第二十六条 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处理,限期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 主持或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性质严重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组织制定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 抓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8、工作,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下达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等第四章 副局长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这五项工作的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第三十一条 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三十四条 负责9、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第三十五条 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 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三十七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五章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负责施工局安全、环保技术领导工作。对重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做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负责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系统,审查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第四十条 督促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技术干部向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交底10、,检查、督促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一条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组织、编写、修订、审批与施工局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领导并主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科研和安全措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第四十四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积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第四十五条 参与因技11、术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设备损坏、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的课题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下达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改善劳动条件。 第四十七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六章 作业队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第四十八条 作业队长(车间主任)是本队(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第四十九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五十条 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冒险蛮干,更不能违章指挥,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深入施工现场(车间)检查指导生产的同时,要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现场(车间)工作环境、设备、工器具、材料的安全状态和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十二条 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并组织好每月安全例会、每周安全例会并适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落实工程队教育并13、督促班组对新工人进行岗前教育,严格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检查督促班组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第五十三条 定期(每月二次)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并认真执行安全奖罚制度。第五十四条 对新开工工程、停工复工工程、雨后施工时,要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在工序验收或交接时,对安全设施要同时验收或交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拒绝接收。第五十五条 发生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上报,并听从上级的具体安排。在队(车间)内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预防事故措施。第五十六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七章 工程(14、技术)管理部门安全职责第五十七条 负责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第五十八条 负责编制专业施工设计中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水保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第五十九条 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生产班组(或作业人员)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纠正违章行为。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项目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第六十条 组织编制项目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六十一条 组织对项目安全设施的研制、推行、使用和维护检修工作。第六十二条 负责对外协(劳务)队伍施工项目进行环境、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水保在技术方面的监督、指导。第六十三条15、 参加环境、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水保检查,解决或向总工反映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方面找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第六十四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八章 财务、劳资部门安全职责第六十五条 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分局、施工局安全教育培训及经培训考核不合格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第六十六条 负责对三类人员(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等人员(包括外协、劳务)的安全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管理。第六十七条 负责安排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岗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负责对单16、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审核。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开支,负责监督其使用情况。第六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基金,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用款。第六十九条 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优先安排安全生产资金。第七十条 负责安全事故的罚款收缴和管理。第七十一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九章 办公室安全职责第七十二条 参与对施工局重大安全问题、安全活动的研究和监督工作。第七十三条 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第七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群众监督。第七十五条 配合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宣传活动,发挥舆论监督导向的作用。对职工食堂的食品、人17、身、财产安全负责,并组织制订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健康、卫生安全。第七十六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章 机电物资管理部门安全职责第七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机电设备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外租设备和租用设备)。第七十八条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施工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办证。第七十九条 负责大、中型机电设备新装、拆装、转移及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审查、技术交底的实施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18、性能试验。组织或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检测检验。第八十条 参与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的辨识和监控、督促,制定大型吊装作业的控制方案、现场监护,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八十一条 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第八十二条 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作好定期安全专项检查,整改验证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第八十三条 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及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和审验。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出因设备缺陷或故障而造成事故的鉴定意见。第八十四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19、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部第八十五条 做好外协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负责督促检查合同中有关安全职责的履行。第八十七条 负责施工局与外协队伍的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并明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具体要求。第八十八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二章 安全环保部门安全职责第八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第九十条 制订施工局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第九十一条 监督、检查施工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年度管理目标中关于20、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九十二条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防洪、火灾、爆炸、重大吊装事故等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第九十三条 制订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严格检查考核;第九十四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事故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九十五条 协助领导组织或牵头组织,参与环境、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制止和处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施工生产,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第九十六条 督促和指导对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21、素)的辨识、分析、监控;督促检、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及有特殊安全要求人员的持证情况;督促或协助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认真落实对机电(特种)设备、防火、防爆、车辆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管;第九十七条 监督对外协(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安全协议签订,及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劳动保护、检查整改等安全管理。第九十八条 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第九十九条 负责危险化学、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一百条 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的辨识、监控,编制应急22、救援预案。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并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定期组织对职业病患者的体检、上报和监督防治措施的落实;对职业危害、劳保用品、未成年人和女工特殊保护的监管。第一百零二条 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一百零三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三章 班组长安全职责第一百零四条 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的安全负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和违章违纪行为,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第一百零五条 班组安全管理23、的目标是控制和消除隐患,减少未遂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异常现象为零。第一百零六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第一百零七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的安全例会,坚持每日“班前5分钟安全教育”制度,做到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三落实,并有记录;落实好工人和临时工的班组安全教育;坚持班前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和“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进行安全小结。第一百零八条 班组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保修,并由专人负责挂牌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第一百零九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设备、材料24、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清除施工拉圾。 第一百一十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第一百一十一条 支持安全员履行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安全隐患、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四章 安全员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督检查作业队(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25、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与制定作业队(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第一百一十五条 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一百一十六条 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安全技术规程的熟悉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 参与审查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要求解决,并制止其施工和生产;第一百一十九条26、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一百二十一条 制定年、季、月事故预防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第一百条二十二 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展危险源辨识、监控工作;参与制订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一百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27、研成果和先进经验;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天对各施工现场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水保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章、不安全因素、隐患应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并如实记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第十五章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第一百二十九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生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自我防28、范意识和保护能力。第一百三十条 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第一百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入场三级教育、班前五分钟教育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接受和执行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和危险告知,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第一百三十二条 正确佩戴、使用、维护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认真检查。第一百三十三条 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现场。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觉纠正自我违章行为,勇于制止他人违章行为。施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一百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各类安29、全生产活动,积极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的合理化建议,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作业施工并可越级上告。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30、第一百四十条 除应履行本规定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我局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更好地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施工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局和施工局属各作业队(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一条 职工、民技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劳资、财务部门纳入施工局的统一教育计划。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拟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协助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工作。 第三条31、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局局长,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必需的人员、资金。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1)安排教育培训计划;(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3)学员花名册、学员情况卡片、成绩登记表;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六条 施工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安监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后方可任职;外协队伍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州(市)32、级安全培训考核,兼职安全员至少经施工局培训56学时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方可任职。第七条 施工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年进行一次的由工程局组织培训或送地方安全主管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第八条 非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外协队伍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局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12小时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教育。, 第四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九条 施工局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第十条 施工局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气、起重33、司炉、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培、复审。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将追究作业队(部门)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离岗90天以上(伤愈复工、休假复工、待岗复工)的职工,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型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工人调换工种,由施工局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机电物资等部门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变换工种人34、员还应视情况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补课。第十三条 对外协队伍的员工和民工,劳资部门应按照工程局规定的要求,将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没有经安全培训,并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培训考试的资料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五章 其它安全教育第十四条 各作业队(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全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1、利用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讲座、演讲、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考试等。2、每年“安全百日活动”、“安全月”、“安全周”活动。 3、每周安全日。 4、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第六章 考核奖罚各作业队(部门)安全生产35、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内容。施工局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各作业队(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内容。危险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油库、炸药库是重要设施,是施工局施工生产重点防范的危险源,为加强油库、炸药库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临时油库安全管理第一条 油库的设计、选址、建造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应事先报锦屏建设管理局、锦屏公安分局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条 油库或加油站不得敞露,外围必需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墙或防护栅栏。第三条 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制度,明确责任人。第四条 库工作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非工作人员不得36、入内。第五条 库内应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第六条 各种桶装油及油罐严禁露天放置,应有隔阳、隔雨设施。油罐安全通气阀保持通畅。第七条 不同种类油类应分开存放,并标有品名、型号的标示牌。第八条 进入雷雨季节提前对避雷装置及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检查,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第九条 库内照明、动力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专门灯具设备,由专业人员安装维护。第十条 保持场内环境卫生,各种油类、设施、材料等存放有序。第二章 炸药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仓库的修建必须经当地凉山州公安局锦屏公安分局的批准,库区内与外部相邻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贮存爆炸物品必须到当地37、公安部门审领合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在锦屏公安分局核准的储存数量范围内进行贮存,严禁超量贮存。第十三条 炸药库与雷管库要分开设置,相对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外围应设立2米以上的围墙或防护栅栏。库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鼠害。第十四条 应配备足够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及避雷针装置必须配备齐全。第十五条 库区必须设专职警卫人员昼夜看守和巡逻,有条件的可配备红外线报警装置。第十六条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用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第十七条 库区线路、照明、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具体的规定。第十八条 在库区应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施,进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第38、十九条 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办理作业证,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应分类分库存放。严禁混存和存放在其他仓库及地点。第二十一条 爆破器材装卸要轻搬轻放,码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爆破器材的入库与发放应有严格的手续,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相一致的管理制度,账目清楚明了。第二十三条 爆破器材入库品种、数量必须与入库单相符,检查验收后,保管员在入库单、购证回单上签字。第二十四条 领用爆破器材,应依据爆破作业负责人提出的爆破器材计划和监理部核准签发的爆破器材数量,领取单(或发料单)进行领用。第二十五条 领取爆破器材应指定专人39、,并在锦屏公安分局办理领料证,由专人领取。不同火工材料严禁同车运输。第二十六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第二十七条 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并报告锦屏公安分局,按照锦屏公安分局的要求严格进行销毁。第二十八条 警卫、库管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安全人员应不定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总 则为规范施工局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不安40、全因素和存在的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督促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本制度适用于对施工局施工生产、生活的各个场所、设备、作业面等的安全检查,外协队伍施工生产、生活的各个场所、设备、作业面等的安全检查同样纳入本制度检查的范围。第一章 安全检查的分类及范围第一条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等。第二条 日常检查主要是纠正违章,排查事故隐患,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及规程的执行。第三条 季节性检查主要包括冬季“三防”、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泥石流、防雨季检查等。第四条 专项检查主要包括爆破、高边坡开挖、水上施工等危险作业而进行的特殊检查41、。第五条 专业检查主要包括设备、用电、危险化学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而进行的单项集中检查。第六条 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安全检查组织及实施(1)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作业班组例行检查:日常检查由施工局专(兼)职安全人员、作业队安全员负责,每天对所管辖施工区域进行巡回检查。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对当班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施工队检查由作业队长组织,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2)季节性、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由施工局领导及安全环保部等,组织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3)综合检查由施工局领导、安全环保部及各作业队42、(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区域的现场进行的全面综合大检查。第八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1)现场检查;(2)仪器检测;(3)查阅文件、记录、报表等;(4)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第十条 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记录第十一条 施工局领导、安全环保部及各作业队(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对该次检查做出评价。第十二条 施工局领导、安全环保43、部及各作业队(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检查验收人员。年终综合检查应做出自查评价。第十三条 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第四章 安全检查内容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组织保障(1)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局、各作业队(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施工局、各作业队(部门)所有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并认真履行。(2)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施工局是否成立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环保部,各作业队(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安全员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4、及实施情况。第十六条 是否按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措施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交底。(1)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开挖,高边坡开挖,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2)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第十七条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1)转岗教育,民工教育等。(2)机动车驾驶、爆破、起重、电气、焊接、锅炉、登高架设、放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操作证和定期审验。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45、定、办法、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须知等)。(3)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总结、考核。(4)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5)安全技术交底。(6)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部位、危险源辩识与控制。(7)安全检查。(8)安全教育。(9)班前5分钟安全活动。(10)特种作业管理。(11)事故管理。(12)安全标志。(13)验收、检测。(14)分局、锦屏建设管理局、监理部、施工局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1)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2)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3)用电线路布置整齐、46、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4)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栏杆。(5)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7)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8)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危险施工场所。(1)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拴安全带、安全绳。(2)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3)是否办理与相关单位爆破联系单,是否在锦屏建设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时段内实施爆破,爆破的警戒范围等。47、(4)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1)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可靠。(2)运转记录第二十二条 固定设备:(1)外观整洁,基础稳固。(2)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3)外壳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第二十三条 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1)制动可靠。(2)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3)外观整洁、颜色鲜明。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第二十五条 起重设备:(1)制48、动系统灵敏可靠。(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第二十六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变压器:(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3)有警告标志。第二十八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1)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2)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3)单独建筑、周围49、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4)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5)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6)避雷装置良好。(7)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第二十九条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1)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3)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碴板。第三十条 场内施工道路(1)基础稳固,路面平整。(2)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3)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4)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最大高度的1.550、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第三十一条 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监控,危险部位(源):(1)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2)5吨以上油库。(3)1吨以上炸药库。(4)乙炔、氧气车间。(5)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6)爆破施工。(7)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8)大型高处临空施工。(9)泥石流地段施工。(10)汛期水上施工。(11)其它重要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记录和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整改通知定期报施工局建档备案,并抄报分局、锦屏建设管理局。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1)51、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2)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3)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验收人员在整改单位的隐患整改反馈书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反馈书由作业队(部门)、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各留一份存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局属各作业队(部门)。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52、注健康,关爱生命;(2)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3)依靠各级政府、地方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领导和支持。第二章 组织结构、应急预案第四条 施工局安委会是施工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施工局应急救 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及紧急情况下的信息联络和沟通;各作业队(部门)应成立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小组。第五条 施工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各作业队(部门)应密切配合。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订施工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53、安全环保部是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机电物资部负责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1)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级);(2)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级);(3)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5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和灾害(级);(4)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级)。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第九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各作业队(部门)的场所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立即通知施工局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各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小组应同时立即电话报告分局、工程局、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55、安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局,工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立即电话报告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并在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十条 较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各作业队(部门)的场所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立即通知施工局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各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电话报告分局、工程局、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并在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局,工56、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立即电话报告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并在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各作业队(部门)的场所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立即通知施工局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各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电话报告工程局、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并在6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局,工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57、事故处理,同时立即电话报告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十三条 施工局应急救援小组应明确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明确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域应急疏散线路、明确人员抢救方案、明确事故和灾害发生后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人员和联系电话等。第十四条 施工局应对作业过程、工作环境进行检查,评估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工程特点开展安全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58、急救援工作的重点,体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十五条 施工局机电物资部、财务部要储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物资,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持完好。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第十七条 各作业队(部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正确认识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规避风险、避免事故伤害的能力。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第六章 后期处置第十八条 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应妥善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应按规定给与抚恤、补助和补偿。发生事故及灾害后,应做好防治和消除环境59、污染等工作。第十九条 施工局安委会、各作业队(部门)应在事故或灾害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总结会,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施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的过程、原因,及时制定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通报全施工局,从中吸取教训。各作业队(部门)要举一反三,排查整改各作业队(部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第七章 责任与奖罚第二十二条 施工局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60、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施工局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锦屏水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生安全,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1、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压力容器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2、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第三条61、 施工局机电部为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第四条 施工局机电部设备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二章 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2、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3、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62、具的检测报告;4、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5、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6、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第六条 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严禁租用无牌无照或无保险的车辆,严禁使用拖拉机。第七条 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63、。第八条 施工设备的运行: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定,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2、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3、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4、大中型机械设备应定人、定机、定职责,实行机长负责的人机一体化管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设备随意交给他人操作。5、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64、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6、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7、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监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责任人员消除事故隐患。8、应当建立健全机电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施工设备使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并将设备安全管理纳入重要检查考评内容。9、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10、应分类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火、防盗、防潮和防泄漏的安全措施。11、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65、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济物资;12、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的防护装置。13、凡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特种设备标准目录的特种设备,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设备的拆装: 1、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拆装能力的单位施工,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局同意后实施。负责拆装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落实岗位责任制。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66、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证明;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并经过检验部门检测和验收,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4、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各项技术要求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使用。非特种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第十条 设备的大修或67、改造:1、对设备进行转移和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并严格实行工作票制度。2、特种设备的大修或改造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前要制定相关特种设备的大修和改造方案,并进行安全可靠性评价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3、设备大修或改造必须有施工设备重要部件的拆装记录,必须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或改造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组装调试。4、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测、实验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严格执行走合期等初期使用的规定。5、特种施工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68、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第四章 设备事故处理第十四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事故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损失情况等)和取证(包括照69、相、录像等),为查明原因和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按照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划分事故等级;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500003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01000000元以下的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以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事调查处理1、施工局或租贷的设70、备发生记录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安全环保部门参加调查;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相关单位参加调查。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进行调查处理。3、若在机械设备事故中有人员伤亡,按照有关法规和锦屏水电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及工程局安全事故调查有关文件执行。4、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设备损失),按交通部门的规定作为交通事故处理。5、因火灾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消防机关按火灾事故处理。6、机械设备事故定性和主要责任划分参照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按锦屏水电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71、规定及工程局安全事故调查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事故处罚:1、30万元以下一般设备事故由机电物资管理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2、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由施工局报分局为主调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3、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由三分局机电物资管理部为主调查,由三分局机电物资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三分局、总局研究决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4、施工局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作业队进行统计,并对事故队伍按照三分局、总局的处理决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重大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由施工队上缴施工局财务部门,施工局财务部门按照三分局、72、总局相关规定进行上缴;5、对延报、谎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从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设备管理,鼓励爱护设备、珍重财产的行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局所属各作业队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73、: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操作、维修等。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11、其它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74、作业。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证件才能上岗作业。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第七条 施工局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际操作考核。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75、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处理,并报告有关负责人。第十条 各单位对特种作业证件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4、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一条 施工局工程技术部门应对特种作业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由安全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第十二条 施工局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主要内容为:1、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3、健康检查情况;4、安全作业记录;5、违章作76、业和事故记录。第十三条 施工局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加重处罚。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证书归口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部,具体培训工作由施工局领导安排。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施工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各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预防和职责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施工局应建立、健全职业77、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制定施工局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安全环保部负责本项目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施工局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各外协(分包)队伍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或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第六条凡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应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优先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八条 施工局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分包给不78、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施工局应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施工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施工局承担。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聘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为职业病或凝似患者的外聘人员。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79、害的作业。第十二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职业病预防措施,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临时工)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五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六条 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80、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部门(作业队)组织履行对职业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责。第四章 报告和存档第二十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各作业队应及时上报施工局安全环保部;疑似职业病病人要及时进行确诊。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为劳动者建立8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作业队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施工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锦屏水电站施工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施工局属各作业队部门和个人,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82、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锦屏水电站施工区封闭管理方案、锦屏水电站施工区封闭管理暂行规定、锦屏水电站施工区机动车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锦屏水电站工程车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以及服从凉山州公安局锦屏公安分局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施工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办公室为小车班的安全责任单位,各运输队、长期合作运输单位及个体运输者为各自的安全责任者并与施工局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六条 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83、全有效。第七条 员工不得强行搭车或追、爬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他移动设备。第三章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第八条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条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驾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第十二条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第十三条车辆装载84、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第十四条严禁人、货混装。第十五条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十六条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严禁在行驶中顶升车厢。第十七条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第十八条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第十九条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应每季至少组织一次交通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第四章厂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第二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操作人员必85、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试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第二十一条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2、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车厢(斗)内不得载人;3、不得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其他妨碍安全的活动;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妨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5、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如不从事本职工作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86、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场内机动车停止作业后,应停放于可靠的安全位置,严禁停于高边坡底或基础不稳固处。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明确严格的安全措施,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车辆,必须具有防爆装置。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更新时,施工局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手续。第二十八条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第五章 场内道路第三十条场内的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87、,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第三十一条不得在行车道上堆放物料,保持道路畅通。第三十二条场内道路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第三十三条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作业队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作业队的施工领导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应88、在立即报施工局安全监察部,并同时报锦屏建设管理局,施工局立即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运输车辆事故参照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处理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其他的场内机动车辆事故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施工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89、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九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和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1、“机动车辆”是指施工局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2、“厂内机动车辆”是指施工局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吊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3、“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施工局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90、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4、“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施工局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用电管理,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办公、生活用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生产、办公、生活用电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局各部门、作业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是用电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施工局水电队是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用电管理办法。用电管理部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根据项目实际配备相应的专91、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3、组织编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措施;4、组织编制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五条 电气专职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3、负责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4、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5、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第三章 办公、生活用电安全管理第六条 办公、食堂、宿舍、生活区用电要统一布置,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第七条 电线或其他用户线路铺设要规范。第八条 进行电工作业、使用、操作电气设备要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92、规程规范。第九条 下班前切断用电设备电源(传真机除外),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十条 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开关;爱护机、器、具等安全装置,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点挂放,明确防火责任人。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严禁私接电炉等违纪现象。第十三条 控制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要求办公室、宿舍照明100瓦以下,禁止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第十四条 冬季办公室、宿舍须配置取暖器的,应经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办理准用证,控制使用。第十五条 所有电器开关做到不用时及时切断电源。第四章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第十六条 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93、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九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1、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5、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6、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二十条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第二十一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94、施。第五章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第二十三条 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必须使用安全36V电压。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95、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洞内施工用电(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严禁使用塑料线。第二十六条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第二十七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第二十八条 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第二十九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96、火器具。第六章 用电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各作业队除落实日常例行用电安全检查外,应将用电安全检查纳入施工局目标安全综合检查范围,每季至少组织一次用电安全的专项检查。第三十一条 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应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 用电安全检查情况应纳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中。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施工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重大财产损的事故按中国水电五局安全事故及安全检查处罚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97、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立即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连续不断,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采取思想教育、行政措施、经济手段使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得到有效控制。第二条 同一工程的工地,各施工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98、进行检查和协调,施工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统一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除负责自己所辖施工范围的安全管理外,还必须服从施工局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应有效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作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劳动者和机械设备在安全的环境中作业,防止职业危害,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工作环境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要求第四条 施工场所风、水、电布置合理、地面平整、道路平整、无积水、畅通。第五条 施工机械应定点停放,车容机貌整洁、消防器材齐备。各类工具材料堆放整齐、分类有序,标识清楚,工完场清。第六条 施工用各类脚99、手架、通道、爬梯、马道、防护栏、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标志规范、醒目。第七条 重要通道、危险部位要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如变压器、配电盘、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场所。第八条 车间、仓库、油库等应配置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消防泵、消防水池、防火沙、灭火器等。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作业。第十条 有热源的室内作业要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野外露天作业,热天防高温中暑,冬天防冻防寒。第十一条 在井坑、洞穴、下水道、遂洞等处施工,应对有毒、有害气体(物质)进行监测,防止窒息(缺氧)中毒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尘、毒、噪治理。有100、粉尘的作业环境,对粉尘源要有控制治理措施,坚持湿式作业,禁止打干钻,使用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噪声严重的环境要控制声源,采用消声器、隔声罩、吸声处理等方法改善传递路径。第十三条 车间作业照明良好、通风;宿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有绿化、环境优美。第三章 施工作业人员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从事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了解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现场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本职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和冒险蛮干。第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陡坡、悬崖、临边作业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经常检查安全帽、安全带、101、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地方安监或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卡)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现场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局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尤其要自觉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第十八条 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不得擅自拆除。认真维护、保护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第四章 现场防护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坑、沟、及陡坡、悬崖、临边等危险处都必须有防护设施(盖板或护栏),并有明显的标志;夜间有人经过的洞、孔(井)、坑、沟、井等处102、还应设红灯示警。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的仪器、仪表和防护、保险、信号报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合格,传动外露部位要设防护罩、电气接地接零绝缘良好。第二十一条 在高边坡、洞挖、坑槽等处施工时要经常检查地质结构和边坡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缝、疏松、位移或支撑变形等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地表水、渗透水要及时分流。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废物、废水、废气、生活垃圾的处理,要遵守安全环保部的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区域(环境)有毒有害物质要定期监测、控制、治理、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对粉尘源的控制、治理,要坚持湿式作业,条件许可的要设置捕103、尘装置,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施工道路和排水系统要经常进行维护,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施工道路的转弯半径、坡度要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并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风、水、电管(线)路通过公路时,其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要满足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及作业点、车间应有足够的照明,重要通道应有路灯。施工区域、作业区及建筑物应执行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定,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发热设备和焊接作业时应设隔离板。第五章 施工用电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二十五条 应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和水利水电建筑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77)及其它相应规定104、。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V及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第二十七条 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现场配电箱(板)应有防雨设施。禁止使用无盖赤膊闸刀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作业。第二十八条 照明: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得用花线、塑料胶芯线。在高温、潮湿易于导电触电的作业场所(如洞室、闸门井、蜗壳、压力钢管)等处高度不低于2、2米,如果低于2.2米时,其电源电压不得高于36V。变压器等必须带有防护罩,不得使用电炉或大功率照明灯取暖。第二十九条 各种动105、力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的可靠接地装置;用电设施外壳应涂有明显的色标,外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一机一闸(不得有缺损和裸露)必须有漏电保护器;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水型的或采取防水措施,在同一工地接地、接零不得同时混用;高建筑物、脚手架、塔吊、井架要设防雷接地装置,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时,必须加设木横档绝缘。第三十条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安装、检修、维护、试验、接线和电气设备的操作运行。电工对所有绝缘检验工具、仪表要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校验。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程序。第六章 脚手架、井架、行人斜道(爬梯)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搭设、拆除脚手架106、井架(龙门架)、防护栏、人行斜道(爬梯)和在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二条 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规定。特殊用途的脚手架或支撑架要经专门设计,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使用规定。设计方案和搭设材料应符合DL51622002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承受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不允许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超过最大允载的物件,以防架体变形倒塌。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作业层、斜道均应满铺脚手板并固定可靠,斜道还应设防滑条。架体外侧临边处应设档脚板,以防物品坠落。必要时应加设安全网或实行全封闭防护。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人行斜道、爬梯使用前,应107、经工程技术、安全环保部门人员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拆除时不得随意往下抛投杆件、扣件,拆除范围必须划定警戒区域。第七章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及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其他相应规定。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中属特种作业范围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第三十八条 高处作业时,临空必须挂防护栏、设安全网,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米时108、,须挂水平网和立网,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工作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米,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衣着灵便,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线路,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墙、屋架、擅条、支撑、挑梁、脚手架、起重臂、悬崖、陡坡及未固定的吊装构件上等处行走或攀登。第三十九条 高处作业用的梯子、升降架、吊盘、吊笼、平台、脚手架、索具等必须按规定搭设安装,并经技术鉴定验收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堆放平稳,防止滑落伤人。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内,禁止乱堆、乱放和抛掷工具、材料。所需材料、设备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109、止超负荷堆放和携带。高处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域,禁止闲人进入。在石棉瓦、纤维板等轻型屋面或屋内顶板上作业,要搭设梯子、垫木板等物,防止坠落。使用梯子应上带挂钩、下带防滑脚板。靠近高压线、电气装置、压力管道、煤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等处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无措施的情况下作业。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和其它安全设施,作业结束前,未经工程技术、安全环保部门同意,严禁擅自移动、拆除。第四十一条 大雨、大雪、浓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第八章 起重作业安全要求第四十二条 起重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检修须由专业队伍进行,110、安装好后应进行安全检查与检测,同时须报施工局申办使用许可证和检测标志,登记备案接受施工局、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主要包括:动力设备绝缘;接地与接地电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变形等情况;滑轮、吊夹具是否有裂纹、磨损变形等。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报废更换。第四十五条 每次使用前都要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主要包括:制动器、防倾倒及自行移动夹轨器、防碰撞装置、防偏斜指示器、起升及行程限位器、过卷扬限制器、超负荷限制器及称量装置、力矩限制器、信号及其它安全联锁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操作者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立111、即报告领导或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不允许带病运行。第四十六条 要及时检查辅助安全设施,主要包括:照明灯具、喇叭、警铃、电气设备防雨设施、梯子、平台、栏杆、消防器材等。第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线路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都必须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条 大型构件、设备吊装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均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控,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九条 起重作业要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制度为强化安全责112、任和文明施工意识,进一步加强锦屏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各建设项目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现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承建锦屏二级电站闸坝工程的所有合同单位及外协队伍。第一章 文明施工一、现场管理第一条 各部门、作业队须在施工局安全环保部监督指导下,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施工作业面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限期整改、处罚并责令其停工。第二条 发现事故苗头,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令、推诿、回避,由此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事故责任。第三条 各作业队的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113、的安全警示牌及宣传标语,经检查必须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第四条 各作业队的作业面必须配有专职(兼职)安全员,并佩戴统一标志。专职安全员必须穿锦屏建设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制服和安全帽;各作业队现场安全员必须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第五条 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高边坡、陡岩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禁止一切人员穿拖鞋、高跟鞋进入作业面。第六条 施工作业面所使用的防护栏、罩、网、架等,必须规范、牢固、安全,脚手架必须醒目地注明最大允载重量,真正起到防护作用,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第七条 施工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应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有效证件持证114、上岗,按技术要求施爆,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第八条 第一条露天施工区的爆破作业时间为:早上7:00-7:30,中午12:00-12:30,下午18:00-18:30分。任何作业队和个人,未经施工局同意,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进行爆破(确保安全的解炮除外)。第九条 施工作业面内实施爆破作业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哨。一般爆破警戒范围为300米,特殊爆破为400米,并按统一的信号进行爆破。对爆破作业可能影响到的作业面,必须在爆破前通知到位。第十条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和经批准的施工爆破方案填装药量,实施爆破。严禁边坡开挖采用硐室爆破,高边坡必须自上而下梯段爆破、分层施工,边线光面爆破;严禁115、隧洞开挖采用火雷管野蛮爆破,周边必须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光面爆破,并根据不同的围岩类别和监理要求及时调整光爆参数,努力提高爆破残孔率。施工局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爆破作业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露天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必须掌握爆破方向;对距人群居住区较进的爆破作业,必须将人群疏散至安全地带才能施爆。第十二条 危险地段作业在施工前5天将“安全施工防护措施”送施工局审批,经采取有效防护措后,方可作业。第十三条 各作业队因施工需要修建的临时道路,必须设置明显的路标、警示标志,高边坡陡崖上修建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安全防护。第十四条 各作业区内所有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必须经施工局上报监理和业主审查批准116、后方可实施,严禁乱搭乱建。第十五条 各作业队一旦在施工中发生事故,须及时上报施工局,不得故意隐瞒或延误。 第十六条 上、下线的同步或交叉作业必须相互协作,特别在上部进行开挖、出渣、钻孔爆破等作业时,必须派专人佩戴明显标志到下部进行安全警戒。二、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开挖各作业队的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事前将设计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在施工局同意后修建。第十八条 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满足防雷电、防盗窃、消防功能以及通风、湿度等要求,在施工局安全环保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及油料。第十九117、条 开挖各作业队使用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火工产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明。第二十条 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储存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凉山州公安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做到责任明确、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储存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他活动;进入库区必须关闭手机。第二十三条 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施工局予118、以销毁。第二十四条 开挖各作业队必须明确专人申请、领用火工产品;专人负责施工区转运至施工作业面。领出的火工产品,必须专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完毕。第二十五条 对未使用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人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第二十六条 严禁作业队、部门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兽和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 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他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第二十八条 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的清洁工作。三、金属结119、构制作、安装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未经专业知识训练,未经过安全知识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起重、电焊、电气、机械制作和安装工作,以确保工作人员懂安全,会操作,避免人为责任事故发生。第三十条 高压电缆、起吊设备、行车轨道、塔吊基础、高压电器机具、电火焊工具、电动工具等,必须经严格检查和试验,方可使用。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工具绝缘性能良好。第三十一条 设备、机具、材料堆放、成品保管必须实行定置管理,阶段性的制作安装,必须绘制清晰的设备定置图。第三十二条 重要的机械、电气、吊装设备,必须专人进行管理。设定专人对所属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状态。第三十三条 加工车间、材料仓库、焊接工作间、工作面周围120、,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懂得灭火知识,能进行消防灭火工作。第三十四条 厂房、车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物品应专室存放,专人保管。氧气、乙炔,分室立放储存,并固定牢固,周围禁止烟火和焊接工作。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在吊臂和吊物下行走、停留。禁止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停留。第三十六条 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纽扣齐全。油污地面,必须立即擦洗干净,防止工作人员搬重物时摔倒。第三十七条 工作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警语、标语,工作的安全规定必须上墙。第三十八条 在照明不足、大雾天气等能见度低的情况,禁止进行起吊工作。第三十九条 上下交叉作业、高空作业121、的工具,必须用绳拴牢并固定,设备必须放置在合理的位置、固定,以免高空坠物伤人。第四十条 凡高空用电设备、井、坑周围,必须作好安全防护,并悬挂明显的警示牌,以免工作人员失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作业队进入现场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施工局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具体的现场安全规定。四、综合治理第四十二条 各作业队、部门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造册登记报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并严格管理,加强社会治安法制教育和文明教育,有效控制从业人员,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保证施工队伍的纯洁性。第四十三条 各作业队、部门必须建立“治安联防”队伍,防火防盗,有效地保护所属施工区、生活区的正常施工、生活秩序和材122、料、设备、电线、电缆等财产,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协调处理各作业队、部门从业人员之间的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第四十四条 各作业队、部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报告施工局。第四十五条 严禁各作业队、部门在任何情况下聚众斗殴。各作业队、部门之间发生问题,立即报告施工局安全环保部,以便协调处理。第四十六条 各作业队送人上下班的货车,必须有1米以上的栏杆,严禁人货混装,以确保乘车人的生命安全。第四十七条 对重点部位如炸药库、油库、物资仓库等,必须重点防范,定期巡查,减少物资被盗等事件的发生。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区内发生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交通肇事事件等,应立即报告施工局,施工局安全环保部派人积123、极协调处理。第四十九条 各重要工程部位的门卫、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按照门卫现场值班规定,严格控制车辆(客运、载货)和外来人员进入,认真做好登记记录,不得擅自违规处理。第五十条 对施工区内的所有固定建筑、临时设施、标牌、标志,必须爱护,正确使用,不得破坏。第五十一条 任何作业队和个人,不得聚众闹事、阻扰施工、阻挡车辆、赌塞道路。五、协调管理第五十二条 爆破作业协调。爆破作业的各开挖队,凡有可能对居住营地、洞内施工作业面和机械设备停置点带来影响的,都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除采取必要的安全警戒措施外,必须事先通知到位。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协调。施工区内出现交通、运输车辆赌塞,各相关作业队睹塞车辆的驾驶124、人员应主动协商解决,避免互不相让,影响道路通行;道路修建过程中,保通是承建单位的职责,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道路赌塞,施工单位因及时疏通,不得无故拖延。第五十四条 道路封闭协调。凡属业主出资修建的道路,其道路封闭的权限在业主,任何作业队不得擅自封道。确因施工需要封闭道路者,必须严格计划,首先书面报告施工局,施工局报监理和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紧急事故处理和抢险需要封道者,必须在半小时内通知监理和业主,施工局在2日内补充书面封路申请报批。第五十五条 交叉施工作业协调。作业队之间上下交叉作业,或左右干扰,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首先由作业队协调,合理安排各自的作业时间;作业队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应提交施工125、局调整施工时间和施工内容的安排,并自觉遵照执行。严禁互不相干、盲目蛮干。第五十六条 统一工作面协调。在统一工作面开展土建、机械安装及运输等多项作业形成施工干扰,各作业队应相互配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提交施工局按照以直线工期工作为主的原则进行协调,各作业队应自觉按协调意见办理。第五十七条 施工供电协调。各作业队因施工原因,需要对共用电源的线路进行停电作业,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认真做好停电计划,书面报施工局同意后,由施工局通知水电队停电。未经报批,任何作业队或个人不得擅自通知水电队停电。第五十八条 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业队内部之间的协调工作自身协调;两个作业队以上的协调工作,126、由施工局共同协调;各作业队应顾全大局,自觉按协调意见办理。第二章 环境保护一、环境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施工局安全环保部为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境控制目标;负责全局的环境保护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和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运行管理;第六十条 施工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分解制定各级控制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十一条 施工局的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施工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二、环境控制措施第六十二条 施工场(厂)区、生活区布置应充分考虑环保的各项因素,并取得监理部、锦屏建设管理局的同意。第六十三条 炸药库、油库的布置,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127、临时道路、管道、卫生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和减少造成的环境污染。第六十四条 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防止造成淤积引起洪灾、污染和水土流失,事先应有统一规划,符合环保要求。渣场的选定,应锦屏建设管理局确定。第六十五条 较为固定的食堂,卫生设施要长远安排。油污应设有隔油池,生活污水按规定设沉淀池,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第六十六条 工地临时营地修建食堂、卫生设施也要有简易的隔油池和沉淀池,不得直接排放。第六十七条 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修理废油不得随意排弃,应集中利用或处理,以免污染土地和河流。第六十八条 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机械设备良好运行状态,以降低设备噪音、尾气和耗油对环128、境的影响。第六十九条 机械修配等生产过程中含有油污的生产废水,应先排放到油污处理池进行隔油、沉淀处理,达标排放。第七十条 筛分、拌和系统生产污水,应设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放。沉砂池容量应满足沉淀要求,并及时清理沉淀物。第七十一条 大坝施工等其他废水,应集中到集水坑(井)沉淀,澄清后排放。第七十二条 拌和筛分系统、空压机站、发电机、凿岩机等产生噪音主要场所要采取技术手段和加强劳动保护的措施,降低噪音的危害。如钢质筛网改为橡胶尼龙筛网,采用隔音板、隔音墙,配备耳罩、耳塞等防护用品。对靠近居住区的严重超标噪声源,应采取设屏障隔离的措施。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生产粉尘源的设备和场所进行技术改造,安装除尘、129、降尘设备和采取密封、隔离措施,降低粉尘的危害。第七十四条 钻孔作业必须保持设备除(捕)尘器完好和正常使用;没有除尘设备的,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严禁打干钻。第七十五条 竖井、斜井、隧洞施工应加强洞内抽、排通风,避免烟气、粉尘、瓦斯、放射气体等超标污染环境,造成人员伤害。第七十六条 施工、生活区道路应经常洒水,以避免、减轻扬尘污染。第七十七条 施工运输水泥、粉煤灰、砼、砂石骨料、开挖料的装卸运输过程,避免和减少抛洒。第七十八条 施工用水、电、气、材料制订控制计划和目标,厉行节约,降低消耗,保护能源。第七十九条 生活基地、办公楼区的生活、办公垃圾要统一回收,运至锦屏建设管理局指定地点,锦屏建设管理局将130、负责集中处理和填埋。第八十条 施工临时场所、住地的生活垃圾也要运至锦屏建设管理局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烧毁和填埋),不得任意弃置。第八十一条 施工区的稀有植物,不得破坏,要移出的需经锦屏建设管理局的同意。第八十二条 施工中若发现古生物、古文化遗迹等,要立即停止施工,马上报告施工局进行处理。第八十三条 各作业队、部门人员遵守当地环保要求和民风民俗,禁止人员在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狩猎、捕鸟和垂钓,保护生态环境。第八十四条 工程竣工前,按照合同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按合同要求进行复耕,填埋和绿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了确保锦屏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和规范施工局的131、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锦屏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施工局各作业队(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局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局各作业队(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施工局应确定各作业队(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一条 施工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施工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132、工作与本单位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出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临时灭火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二条 作业队(部门)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133、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作业队(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各作业队(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施工局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作业队(部门)及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由作业队(部门)消防安全134、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三条 各作业队(部门)生活居住区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作业队(部门)负责。服从锦屏武警消防中队、施工局安全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 作业队(部门)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电站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消防安全由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安全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作业队(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消防135、管理安全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安全部和作业队(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施工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施工局安全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各作业队(部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第四章 消防检查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天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136、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八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第九条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视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十条 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137、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值班情况、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示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作业队(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十二条 作业队(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138、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作业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施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作业队(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十四条 对下列问题作业队(部门)应当当场整改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物品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消防设施管理的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139、人员脱岗的;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十五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检查。第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作业队(部门)负责人应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作业队(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工整改。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作140、业队(部门)却无能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作业队(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对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作业队(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的改正函,报送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条 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张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141、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新上岗和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施工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第二十二条 作业队(部门)应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142、施;第二十三条 作业队(部门)应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第二十四条 作业队(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八章 消防档案第二十五条 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二十六条 施工局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并上报电站警消中队存档。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143、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重点部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应急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作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器材的防火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3.防火巡查、巡查记录;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6.火灾情况记录;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八章 奖 惩第二十九条 电站144、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作业队(部门)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施工局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消防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消防法为准。外协队伍及劳145、务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局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条 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同样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纳入施工局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允许“以146、包代管、以租代管”。第三条 各外协队伍负责人受本单位法人(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代表本单位管理工程项目,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协队伍,是指依法以合同(协议)方式承接(承担)工程任务或劳务分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二章 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五条 参与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人,严禁使用童工。第六条 务工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施工局主管部门登记审查,由施工局负责人批准。施工局应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即“三级教育” ),熟悉相关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知识后方能上岗。第七条 施工局147、在工程施工期内应督促外协队伍为从业人员购买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局聘用人员(包括长期和临时聘用人员)由施工局为从业人员购买办理工伤保险。第八条 对从业人员应根据其个人文化素质、生理条件、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安排适应的工作岗位或工种,进行特种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第九条 作业人员跟班作业的,各作业队要落实作业班组长的安全责任,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无法胜任工作的,应予辞退。第三章 作业队伍安全管理第十条 施工局引进外协作业队伍时应进行资质审查,审查时应收集证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查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单位盖章。资质审查项目如148、下:1、 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所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4、安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5、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6、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7、施工简历及近三年安全生产的业绩或记录。第十一条 引进的外协队伍应具有法人资质,具备承担工程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应尽量选择与施工局有长期良好协作关系,有履约能力、讲诚信的队伍。未经资质审查,严禁分包。第十二条 引进外协队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纳入施工局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第十三条149、 外协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服从施工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施工局应根据外协队伍承担工程任务的性质和工程量收取外协队伍102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施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用后不足部分继续补交。工程结束时未发生事故如数退还。第十五条 施工局应督促外协队伍遵守国家有关使用许可证和登记、检测、备案的规定,确保所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第十六条 施工局应督促检查外协队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150、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监督他们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卡),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现场必须要有专管人员指挥和监督。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留有记录。第二十条 各外协队伍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施工局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环境因素)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局组织外协队伍共同参加施工局组织的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 外协队伍应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守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危险因素、防范151、措施和应急避险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 外协队伍负责人必须参加施工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认真落实会议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设置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等,及时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外协队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凡有损总施工局的行为和事故,将给予严重批评、处罚直至清场。第二十四条 外协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施工局安全管理,并执行施工局安全奖惩考核办法。施工局应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主合同进行分包,将所有作业程序必须纳入施工局统一152、管理;第二十六条 杜绝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第二十七条 必须经过施工局安全环保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 持本人身份证、照片交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办理暂住证;第二十九条 统一着装,印有中国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微标”和“中国水电五局”字样,有反光条的工作服;安全帽为红色,印有中国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微标”、“中国水电五局”字样,并有XX编号、锦屏拼音字母缩写的“JP”。统一住在施工局指定的生活区域;第三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有特种工种资格证;第三十一条 劳保统一按施工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发放;第三十二条 每个工作场地,由施工局职工带班、挂牌上岗;第三十三条 上班前必须进行班前安153、全5分钟活动,并签字;第三十四条 严禁酒后上班,严禁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特种作业;第三十五条 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第三十六条 严禁打架斗殴,尊重当地民俗、习俗,避免与当地的民众起冲突;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区赌博;第三十八条 离开工地后,必须到施工局安全环保部登记,否则将处罚个人所在的作业队;第三十九条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按手印;第四十条 服从施工局管理、遵守施工局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施工局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关的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施工局将于辞退;第四十二条 出现工资纠纷和工资拖欠现象,必须向施工局报告,施工局将协调、解决;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的个人,施工局将给予奖154、励;第四十四条 保护业主的植物资源,保护施工局文物安全;第四十五条 严禁野外用火;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室内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第四十七条 严禁下江洗澡、江边洗衣服;第四十八条 共同维护生活区、施工区的卫生和设施;第四十九条 积极主动参加施工局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总 则为切实做好锦屏二级水电站闸坝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及时有效解决生产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年度会议第一条 每年一季度由施工局局长主持召开锦屏二级水电站施工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施工局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作业队负责人参加,传达和贯彻工程局、锦屏建设管理局安全工作会155、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全面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全年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公布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比结果并进行表彰,分析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决策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安全事故, 明确本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重点、难点,下达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第三条 每年以一季度各作业队(部门)应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各作业队(部门)负责人主持,邀请施工局分管领导及各班组负责人、员工参加,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施工局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进行本施工区域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结合施工区域实际需要施工局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明确建议,布置、分解施工局总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签订本年度安全生产责156、任书,对本施工项目中重大安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管理方案。第二章 季度会议第一条 施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施工局安委会主任或其他授权人主持,施工局局各作业队(部门)负责人参加,贯彻国家、政府部门及上级单位安全政策和规定;作业队、部门汇报上季度及近期安全例会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上季度及近期主要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施工局协调解决的事项,然后由施工队专职兼职安全员做补充。施工局机电物资部主要针对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等事项提出事项和建议。由施工局工程技术部门主要针对工程安全问题、重大施工安全问题、水保环保和安全检测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157、。由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检查、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近期事故情况,计划、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并针对交通、消防、治安、卫生、施工现场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条 各作业队、部门每一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作业队、部门负责人主持,邀请施工局分管领导及各班组负责人、全体员工参加,落实施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季度会议议定事项,总结本作业队部门上季度及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落实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布置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由安全环保部召开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经验交流会,由安全主管领导、分管项目领导和各作业队、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158、参加,必要时邀请监理部安全负责人参加,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研讨共性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第三章 月例会第一条 施工局每月25日前由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月例会,作业队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检查、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工作,通报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通报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范重点,提出解决方法和处理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及经费,通报评比暨奖罚情况,计划、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下月安全生产重点。第二条 各作业队、部门每月底由负责人主持召开作业队、部门安全生产月例会,作业队各班组长、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参加,需要时邀请施工局分159、管领导或安全环保部派员参加、检查、总结本月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核查本月安全隐患及问题的整改情况,研究布置需要施工局协调的事项,布置、执行下本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 周例会第一条 各作业队部门负责人在每周末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周例会,作业队、部门副职、班组长及安全员参加,组织学习安全文件,核查月安全例会和上周安全例会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本单位上周安全生产工作,通报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通报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通报安全奖罚情况,详细布置隐患整改,明确隐患整改措施及负责人、整改期限,计划、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 由施工局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每周六主持召开施工局安全周例会,作业队、部门所有160、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参加,检查通报本周安全工作计划进展情况,总结本单位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当前存在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隐患整改期限、监督人和负责人,研究布置需协调事项和下周安全工作。第五章 其他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在会议室拨打或接听电话。要求言简意赅,以隐患整改、存在问题和工作重点为主。迟到5分钟以上的对个人处罚50元/人次,缺席的对个人处罚200元/人次,其他违反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季度例会可以和月季度例会适当的结合;安全工作周例会可以和生产周例会适当结合;同时,例会的频次和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161、六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会议纪要应反映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所配备的用具和用品。第三条 劳保用品分为一般劳保用品和特种劳保用品。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水作服、雨衣、安全帽、防护鞋、护目镜、手套、防暑防寒用品等,按各工种发放标准发放,并要求职工工作时必须正确使用;特种劳保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高压绝缘手套162、防护面具等要保证正常购买和使用。第二章 劳保用品管理第四条 发放原则1.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以配发;否则,不发。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4.标准规定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第五条 施工局机电物资部按照安全环保部提供的劳保用品计划、进行采购。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门是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部制订;对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163、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劳动安全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安全检验报告等。必要时,应对劳保用品抽样试验,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第七条 应建立员工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制度。在施工局范围内调动,其卡随同转交新单位,延续控制使用。因故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的。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时间。制服须报施工局领导批准,按相应标准购置发放,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八条 在局内不同工种变动,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原工种劳保用品与新工种应发劳保用品相同或可以替换时,应继续使用。第九条 施工局根据本单位从事的工作性质,要保证从事施工作业的各工种和有关专业人员劳保用品(用具)按规定供应和发放。第十条 劳保用品的管理,由安全环保164、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和保管。第十一条 采购劳保用品必须到“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经营地方、市以上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劳保用品经营单位购买。必要时,要做实验,验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劳动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应收集、存档备查验。购买的无“三证”的劳保用品(用具)和有质量问题的劳保用品(用具)应予退换,不得下发给作业人员。第十三条 消耗性劳保用品可根据工作实际,按实际需要发放。第十四条 禁止劳保用品以现金和其他物品替代发放。第十五条 165、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使用劳保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保用品的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第十六条 个人及安全人员要做好劳保用品、用具的检查,对磨损或损坏无安全保障的劳保用品,需及时更换和报废。第十七条 员工调离施工局,除易耗品外的劳保用品应根据使用年限折价处理。安全奖惩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锦屏水电站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施工局的安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奖惩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奖励第一条 奖励项目1、包括:月、季度、半年安全考核奖励、安全活动表彰奖励、安全竞赛奖励、安全评比奖励,安全责任书兑现奖励、特殊危险作业奖励、其他特别奖励等。2166、施工局设立专项安全奖励基金,每年制定奖励计划,安全奖励由安全环保部门考核,将考核结果报施工局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按照领导审批的结果进行发放。第二条 奖励标准1、月安全考核奖励因素有:奖励基数(J)、部门人数(R)、完成生产任务计划(S-百分数)、月考核评分(K-百分数)。 施工局作业队(班组)安全奖计算公式:M= JRSK 部门安全奖计算公式:M= JSKM-考核实得奖励金额 S-工程、经营部门核定J-见分配表 K-考核得分 施工局、作业队、部门、班组、个人月考核奖励基数分配表施工局作业队单位(部门)奖励基数(元)单位(部门)奖励基数(元)负责人人员队负责人班组长人员安全责任领导500-1167、000开挖、水电队开挖、水电班500 400300安全部门600400汽车、机械队汽车、机械班500400300工程、质量、调度部门500300浇筑、修理队浇筑、修理班400350200测量、试验、综合办400300综合队综合班组300200150 2、安全责任书兑现奖励按责任书考核要求,年终经施工局安委会研究进行奖罚兑现,评比表彰奖励按批准的计划进行。3、其他单项奖励(个人或单位)按批准的标准计划执行。第三条 考核评分1、实行考核百分制,实得分的百分数为对应当月安全奖。2、被考核单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重大交通设备和其他事故的,扣罚该单位2-4个季度安全奖,视其责任大小扣罚责任168、人全年安全奖。3、发生重伤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重大交通设备和其他事故的,扣罚该单位2-4安全奖,视其责任大小扣罚责任人46个月安全奖。4、发生轻伤事故、一般及以下交通设备和其他事故的,视其伤情损失,一次扣除单位当月安全奖,扣罚责任人1-3个月安全奖。5、发生未遂事故的,视其严重程度和性质,一次扣除单位当月安全奖,扣罚责任人当月安全奖。6、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视其性质和后果,一次扣除15分。7、危险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视其整改和重视程度,一次扣除520分。8、尘、毒、噪有条件治理改善,而不积极整改的,视其落实情况,一次扣除510分,不整改的停发安全奖。9、机械、设备、169、车辆带病运行,乱停乱放、违章装卸的发现一次扣15分,不纠正的加倍扣分,直至停发安全奖。10、不重视文明施工,一次警告扣15分,不纠正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1、不按要求开展安全活动和记录不全的,一次警告扣25分,两次警告后仍不纠正的停止安全奖励,并按规定处罚。12、不积极落实本单位和上级安全管理制度,不积极按安全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视其情况扣除考核5100分。13、发生事故迟报、隐瞒不报,视其事故大小和性质,除追回安全奖外,将按照发放安全奖数额2-4倍罚款。14、发生以上2或3项的施工局所有部门、作业队和个人将全部取消该季度或当月安全奖励。15、月考核得分不足80分或完成当月生产任务不足计划170、60%的,停止该单位当月安全奖励。第四条 受奖单位可根据个人或岗位的工作强度、安全责任大小、可实施差额奖励,但不得提留,发放底单抄报财务、安全环保部门各一份。第二章 处罚第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单位按国家、上级管理规定标准进行处罚。第六条 违章处罚实施连带处罚制度,即作业人员违章,班长、领工员连带处罚,领工员违章,分管领导、作业队、部门负责人同罚。第七条 对工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拒不改正的可加倍处罚。单位管理不到位违章的可并处单位50010000元罚款。第八条 酒后、无证、无令驾驶机动车辆的,或严重违章的,每人次罚款200元,由此造成171、事故的,加倍处罚,并追赔损失的10100%赔偿费。第九条 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纠正或不按规定整改的,对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并可同时对单位罚款50020000元,由此造成后果由施工局安委会研究从重处罚。第十条 爆破、起重作业违章的,对个人罚款2002000元,单位原因的,可并处单位50020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视其责任、损失和影响,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并处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或其他严重影响单位声誉的,由施工局从重处理。第十二条 对不重视文明施工的单位、部门,视其行为影响,一次罚款500020000元。第十三条 一次对个人罚款172、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严重违章违纪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除实行上述罚款外,可同时并处:试岗、待岗、停工、下岗及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以上罚款均由安全环保部门签发罚款通知单或行文通报处罚,对个人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民工外协队伍的罚至单位;对单位罚款的,从该单位工程结算中扣除。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处理按国家、行业、地方法规规定执行。 年 月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奖励表被考核单位: 完成生产计划: 作业人数: 安全奖基数:考核内容应得分考核情况考核得分备注一.事故控制25死亡事故10否决项重伤事故5否决项交通事故3重大交通事故否决火灾事故3重大火灾事故否决轻伤事故2事故173、报告处置2二.安全管理20安全机构体系4制度规程上墙4安全检查整改4安全活动开展4安全资料记录4三.现场管理35安全用电5爆破作业5高出作业5安全防护5违章违纪5施工道路2材料存放2安全标志2防护用品2生活环境2四.机械设备、车辆管理10持证上岗2制度健全2保险装置2车况状态2检修保养2五.执行施工局指示、指令,安全环保部下发的整改完成情况10否决项合 计100说明:每一考核单项应得分根据日常安全检查情况,考核时可以重复累计扣分。本月考核安全奖计:奖励基数完成月计划(百分数)考核得分%安全奖金额=批准: 审核: 考核人: 考核时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了及时报告、统计 、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积174、极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事故报告第一条 发生各类事故(工伤、视同工伤、除刑事案件以外的非正常伤亡、交通、设备、火灾、爆破、用电、危险品、急性中毒、其他事故及未遂事故)都要按规定上报施工局安全环保部。第二条 发生人员(职工、民工)轻伤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作业队(部门)必须立即报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在2日内报告施工局,施工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伤势较重、治疗费用较高的和可能存在后遗症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第三条 发生人员重伤和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经济损失逾万元的事故,三日内快报上级安监部门。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和其他各类重大事故,立即快报施工局,施工175、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锦屏建设管理局、地方安监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按工伤保险机构有关具体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如工伤快报、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保险索赔等。第六条 每月25日前如实向监理部、三分局上报当月安全月报表。第二章 事故调查第七条 轻伤、重伤、一般交通设备事故由施工局、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负责安全的领导、工程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第八条 死亡事故和重大交通、设备事故由地方安监局、公安部门或上级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第九条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培训持证、安全教育、规176、章制度、现场防护等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调查组成员并签字。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条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四不放过“内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第十一条 轻伤、重伤、一般交通设备事故由施工局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按照地方安监局批复处理结果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处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上级相应规定等。危险源辨识、分析与监控制度为了有177、效地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每月由施工局主管安全副局长、主管生产分局长、项目总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作业人员对整个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危险源分析评估,划分危险源等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分级管理责任制。第三条 由安全环保部门根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并上报监理部、锦屏建设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第四条 危险源应按不同等级实行分级动态监控管理,要根据不同阶段对危险源的等级进行辨识、分级和监控,以至消除,要进行闭环管理,做好记录。第五条 危险源等级和分级管理责任确定后,安全环保部门按已定的防范措施和责任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危险源的监控、消除和闭环管理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做好记录。第六条 对重大危险源,由各作业队、部门负责监控管理,可能发生潜在危害的,在未采取措施使危险等级降低前应由安全环保部专职安监员协同作业安全员进行24小时不停的检查、巡示,并做好记录。第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制定目标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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