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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及瓦斯抽放检查管理制度1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及瓦斯抽放检查管理制度1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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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1387 2024-09-08 118页 315.29KB
1、煤矿安全生产及瓦斯抽放检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安全管理基本原则5二、安全管理必备的基本制度6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1四、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5五、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9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三违”处罚规定22第一章一般规定22第二章采煤23第三章掘进24第四章打眼放炮25第五章运输25第六章通风26第七章瓦斯27第八章防尘27第九章防 灭 火27第十章 巷修28第十一章机电28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2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3八、安全检查制度35九、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8十、事故统计、报告2、分析制度42十一、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4十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45十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6十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49十五、入井人员检身制度51十六、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52十七、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53十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5十九、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60二十、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2二十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63二十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67二十三、瓦斯抽放管理制度73二十四、防治煤尘管理制度77二十五、防灭火管理制度79二十六、防治水管理制度81二十七、矿井顶板管理制度84二十八、机电运输管理制度86附:爆破器材管理及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实施细则88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通风质3、量达标竞赛管理办法95第一章总则95第二章队领导干部97第三章技术员97第四章测风、测尘员98第五章通 风 工99第六章密闭工、木工99第七章防尘工101第八章瓦 斯 员101第九章巷道维修工102第十章仪器房发放人员103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便携式瓦斯检查仪使用管理规定105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化学氧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107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关于瓦斯员使用温度计的管理规定109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和甲烷传感器使用管理规定110二十九、84#、85#管理制度112一、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的方针,也是安4、全管理的原则。它要求矿、队、班(组)长在安全生产活动中,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将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三、“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是全员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贯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发挥专职安全人员的骨干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做到安全生产人人重视、个个自觉,互相监督,制5、止“三违”,消除隐患,才有可能实现安全生产。四、“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矿、队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对矿、队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二、安全管理必备的基本制度一、煤矿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十三)安全6、奖罚制度;(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一)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二) 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三) 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四) 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五) 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7、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8、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9、确定任务,落实费用。(七)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10、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 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11、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的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十二)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十四)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十五)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12、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四、其他有关要求:(一)矿井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矿安监科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二)矿井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必须编制本年度安措工程规划,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分管领导保证分管规划项目按时完成,责任落实。(三)矿井必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出安全目标,制定落实措施,定期进行考核。(四)矿井必须编制年度安全13、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五)矿井必须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矿井防洪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一、安全管理责任:(一)煤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二)分管矿长是所分管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安全生产负责。(三)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四)矿安监科长是监督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五)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六)各采掘队技术员是本单位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技术管14、理负责;(七)班组长是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二、责任追究:(一)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追究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单位、部门、专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矿、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矿井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长、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矿、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副矿长、15、总工程师、专业科长责任。(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生产单位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分管矿长、专业科长负连带责任。(五)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技术员的责任。(六)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责任。(七)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技术人员责任。(八)规程措施未传达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矿技术员责任;分管矿长16、总工程师、专业科长、队技术人员负连带责任。(九)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专业科长、事故单位负责人、队跟班管理人员、队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责任。(十)矿井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责任。(十一)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副矿长、专业科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的责任。(十二)对矿井大型工程、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在设计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追究设计、审17、查、监管、分管、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十三)对矿井年初安排的安全技措工程项目不积极落实,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资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所造成的,将追究上一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十四)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运输、通防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领导、主管技术负责人、专业科长、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五)不认真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品流失危及社会安全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十六)违犯国家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致使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投入使用而18、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十七)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工人入矿和特殊工种人员未予以培训或复训及培训、复训不符合要求的安排上岗或上岗操作,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领导、劳资科长、安监科长、直接安排上述人员上岗和上岗操作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安排人员的责任。(十八)专业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履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除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相应追究分管专业管理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九)不按规程施工,因工程质量差、隐蔽工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劳资验收部门、安全19、质量监督部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二十)工人不按正规程序操作,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分别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班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二十一)因地质预报不准、巷道开门、施工、预透测量控制有误差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主管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十二)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追究矿领导、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十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凡是在事故抢救期间不服从调度指挥,延误救助,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追究20、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一)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二)消灭原煤生产机电、运输、顶板重大安全事故(含重伤事故)。(三)原煤轻伤率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率逐年下降,每年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四)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优良品率达85%以上,杜绝工程危险品。(五)井下电气设备确保100%防爆,提高完好率,降低待修率和事故率。(六)抓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化建设,力争短时间内建成一批“样板”专业生产系统,建成“样板矿井”(七)实现安全生产年。二、管理规定:(一)坚持安全生产四项管理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2、坚持“管21、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3、坚持“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4、坚持“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二)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1、组织体系:矿、队都必须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矿、队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副职或班、组长为成员。各班组应设立有不脱产或兼职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检查和监督,从而形成从上而下的安全管理防线,做到级级有人抓安全、员工个个讲安全,时时事事注意安全。2、制度体系: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奖罚等方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层层落实;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制度管理,在完22、善的制度体系管理下,确保安全生产。(三)完善五项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各级领导带班、队干跟班、班组长带班制度;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4、坚持每周安全学习活动制度;5、各级领导干部、亲临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制度。(四)突出重点,把防治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1、认真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各项规定。2、改善安全装备,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技措专项费用切实用于安全生产,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3、加强和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的操作、使用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煤矿三级预警23、三道防线的瓦斯管理综合机制,严格瓦斯管理。4、组织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使治理瓦斯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高。5、加强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保证巷道布置合理、通风系统合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6、加强对“一通三防”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一通三防”方面“三违”人员要加重处罚。(五)强化安全治理整顿,从严对安全隐患的查处和整改:1、做到落实责任,严格要求,从严管理,长抓不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整顿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生产秩序滑坡现象,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3、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格现场工程规格质量,按质量标准化要求24、组织生产。4、切实加强矿井顶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机电严禁甩掉漏电装置;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有失爆现象;严禁绞车道行人开车、开车行人、超拉超挂;严禁放飞车。5、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检查和反“三违”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和制止“三违”。(六)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1、落实“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目的。2、对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3、对所有员工每年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七)强化安全监督,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125、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来管理安全。2、安监部门要执法如山,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持对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3、狠反“三违”和处罚“三违”人员,采取严格监督管理的措施,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八)继续治理整顿矿区范围内非法小煤窑的滥采乱挖和死灰复燃,确保矿区内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系统的完善。三、安全效果评定:在安全目标管理实行过程中,矿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安全效果评定会,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并评定,其评定内容为:(一)检查评定各单位上个阶段或季度的安全目标进行情况。(二)安全目标实施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效果。(三)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四)提出表扬鼓26、励和物资奖励的兑现。(五)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原因、责任。(六)处罚意见。(七)整改意见。(八)布置下个阶段安全工作,进行制度措施的修改和完善。五、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一、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一)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以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三)抢救事故有功的;(四)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五)队全年实现了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事27、故。二、表彰、奖励(一)奖励资金:矿奖励资金从每月的安全考核及安全处罚中积留提取,单位和个人成绩显著予以重奖的报分公司批准,从分公司资金中提取。矿从吨煤安全基金中提取,个人成绩显著,矿提议奖励200元以上的报分公司予以奖励。(二)奖励办法:矿按照制定的安全奖惩办法执行。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审定,视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100500元。成绩特殊显著的报分公司予以追加奖或重奖。(三)区队实现了全年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年终由矿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额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三、安全处罚(一)矿井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矿领导各罚款500元/人(正副职相同,以下同28、);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矿领导各罚款1000元/人;并处罚事故生产单位10000元。每超一人按10000元罚直接生产单位。(二)对于发生重伤及其死亡事故产生的费用,按事故原因分为三种处理方法:1、由于矿有关人员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所花费的经费,分公司承担40%,矿承担60%。2、由于偶然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所花费的经费,分公司承担20%,矿承担80%。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原则上由总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三)矿井生产单位和员工由于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矿按具体的处罚办法执行。(四)工程质量:1、矿管理人员下井进行现场巡视,每发现一处工作面存在安全隐患并继29、续生产的,罚队长50元/人;2、矿各部门领导已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予以制止作业或安排整改的,罚责任人30元/人;3、专项工程项目(含开拓进尺巷道),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和结算费用,不合格验收的按不合格的某项单项定额的1.5倍,扣减费用并追究验收人员的经济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予以重罚。四、“三违”处罚各单位、部门及从业人员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三大规程”,一律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执行,予以经济处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予以经济、行政处分直至除名。五、责任追究(一)矿各队、各部门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矿井五大灾30、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严重危害的;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3、对新入矿的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学习、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4、不组织矿井常规性的安全大检查,致使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5、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31、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三违”处罚规定为制裁安全生产的违章、违纪行为,贯彻安全第一的行动准则,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结合本煤矿的实际特点,特制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三违”处罚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违章指挥,并视情节的严重性,罚款1001000元/次。第2条违章作业,并视情节的严重性,罚款20200元/次。第3条违反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罚款30-50元/次。第4条无采区设计编制规程;无规程措施施工;规程措施本身违反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文件规定;不按规定进行编制32、审批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的,罚款50元/次。第5条新工人下井、调换工种人员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安全知识和规程制度教育,罚款100元/次。第6条下井人员不戴矿帽;不佩带矿灯;不穿劳保用品;携带烟火、喝酒;不带自救器,罚款300元/次。第7条特殊工种、各类司机不持证上岗,罚款20元/次。第8条在工作场所睡觉;上班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罚款30元/次。第9条不进行入井检身或人员出入井不登记的,每次罚款20元/次。第10条84、85库房防雷、防火设施不完好或防火设施不齐全,罚款100元/次。第11条84、85库房火工用品领退记录不全或实物不符合,每次罚款20元/次。第二章采煤第12条采煤工作面没有保持二个以33、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200元/次。第13条不按规定支护、空顶作业,罚款150250元/次。第14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临时支护、特殊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的要求,罚款150200元/次。第15条采煤工作面的金属支柱使用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罚款100元/次。第16条采高在1.8米以上及坡度12的采煤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前面两排支柱没有栓绳,罚款200元/次。第17条采煤工作面各工种各工序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200元/次。第18条回收放顶时,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罚款200元/次。第19条回采工作面不执行最大或最小控顶距离的规定,实行提前或拖后回收放顶,罚款50034、元/次。第20条工作面上下出口不按规程规定超前支护,罚款200元/次。第21条刮板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罚款200元/次。第22条液压支柱达不到初撑力、乳化液泵站达不到规定压力、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次。第23条刮板机转载点无洒水装置或有水不洒的,罚款100元/次。第24条运输机液液力耦合器易熔塞用不合格材料代用,罚款30元/次。第三章掘进第26条进入工作场所工作时不进行敲帮问顶,罚款50元/次。第27条掘进当头不及时支架,空顶作业,罚款500元/次。第28条掘进当头支架连续三个支架不符合(支架迎山角度不合,背顶背帮不够),每个支架罚款30元/次。第29条锚喷巷道连续三米不符合规程35、规定(巷道形状、锚杆深度和锚固力,喷体厚度和强度达不到要求),返工重喷或罚款5001000元/次。第30条巷道交岔点、牛鼻子、抬栅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200元/次。第31条砌碹巷道,不使用合格的拱架,临时支护棚距超过规定,罚款200元/次。第32条砌碹巷道砌层厚度不够,后部充填不实,混凝土沙浆不按规定配制,出现蜂窝麻面、干缝瞎缝每平方米超过三处,罚款200元/m2。第33条下山当头防止跑车装置不全,贯通巷道没有安全措施,罚款100200元/次。第34条放炮打倒的支架,不实行由外向里及时支护,罚款50元/次。第四章打眼放炮第35条风钻干打眼,罚款200元/次。第36条无证放炮,放炮母36、线不够长,放炮器缺螺丝,把手不随身带,多母线放炮,罚款500元/次。第37条炸药雷管乱丢乱放,炸药雷管混装,炸药箱无锁,罚款200元/次。第38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罚款250元/次。第39条炮眼装药后不用炮泥封孔或不使用水炮泥,罚款50元/次。第40条明电放炮、放糊炮,用放炮处理煤仓或溜煤眼,罚款200元/次(有特殊措施,并有总工签字的除外)。第41条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制”或“三人连锁放炮制”,罚款200元/次。第五章运输第42条电机车运行时,车头无照明灯无警铃,列车后部无尾灯,罚款50元/次。第43条没有专门措施用矿车运送人员,列车运行中爬车,罚款200元/人次。第44条人力推车时37、放飞车或搭车,罚款100元/人次。第45条主要轨道上下山安全设施(一坡三档、副绳)不齐全,罚款200元/次。第46条上下山绞车道超挂矿车,罚款100元/次。第47条 上下交车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罚款200元/人次。第48条使用刮板机、皮带机运送材料,罚款100元/次。第49条使用失效的连环,插销或其他物品串车,无信号或信号失灵开车,罚款1000元/次。第50条人员乘坐刮板机或皮带机,罚款200元/人次。第六章通风第51条通风系统混乱,罚款500元/次。第52条超过6米的扩散通风,罚款200元/次。第53条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或无措施的串联通风,罚款500元/次。第54条 回采工作面、掘进当头、38、峒室达不到规定风量,罚款200元/次。第55条风筒口距离掘进当头大于5米,罚款50元/次。第56条局扇和开关安置在回风巷,罚款1000元/次。第57条局扇有循环风,罚款200元/次。第58条当头有人工作,局扇随意开停,局扇无兼职人员挂牌管理,罚款1000元/次。第59条通风设施不齐全,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出入风门不及时关闭风门,罚款200元/次。第60条风筒破口漏风不及时粘补,罚款20元/破口。第七章瓦斯第61条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罚款200元/次。第62条伪造瓦斯检查数字,罚款200元/次。第63条盲巷不打栅栏,挂警戒牌,罚款100元/次。第64条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采取措施处理,罚款100039、元/次。第65条瓦斯日报不签阅,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八章防尘第66条掘进当头、回采工作面放炮后不洒水除尘,罚款100元/次。第67条各机头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款100元/次。第68条主要巷道不按规定清扫煤尘或煤尘存积厚度超过规定,罚款100元/次。第九章防 灭 火第69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进行封闭,罚款500元/次。第70条如有火区不按规程规定办法启封,而进行采掘作业,罚款1000元/次。第71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违者罚款500元/次。第十章 巷修第72条巷道严重失修,强行安排生产的,罚款1000元/次。第73条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不执行先支后回的原40、则,罚款200元/次。第74条修复旧巷时,不按措施要求行进行通风和检查瓦斯而进行作业,罚款200元/次。第75条维修上下山绞车道时,不停止提升而进行作业,罚款300元/次。第十一章机电第76条有关规程中规定必须制定措施的,而无措施操作;停产检修无措施作业;工作面、采区及以上变配电系统、1.2米以上绞车、100KW以上水泵、压风机、抽风机、强力皮带机、钢丝绳皮带机等的安装拆除无措施,罚款200元/次。第77条处理提升事故时,没有研究部署安全措施,没有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罚款200元/次。第78条甩掉检漏继电器、风电闭锁、电煤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不用,罚款200元41、/次。第79条严禁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违者除名并罚款1000元/次。第80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罚款100元/次。第81条防爆设施失爆后继续使用、有失爆现象出现,罚款500元/次。第82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罚款200元/次。第83条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仍使用,罚款100元/次。第84条地面大型固定设备无措施安装,罚款1000元/次。第85条液压联轴节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合金,罚款100元/次。第86条检修设备不切断电源、不挂停电工作牌,罚款500元/次。第87条电气设备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接地、不挂停电工作牌,罚款200/次。第88条地面主要变电所,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不执行监护人唱票42、制度,罚款200/次。第89条电气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而下井安装使用,罚款100/台。第90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罚款500/次。第91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机器外露的转动和转支部份无防护装置,罚款100元/次。第92条非本室维修操作和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四大件设备机房及地面配电室,罚款50元/人次。第93条四大件机房及地面配电室不执行入室内登记制度,罚款20元/人次。第94条绞车司机擅自调节自动闸,罚款50/次。第95条提升钢丝绳不按规定挂付绳,罚款100/次。第96条使用中的提升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记录,罚款100/次。第97条阻车器打不到正确位置,罚款543、0元/次。第98条平台挂勾工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罚款20/次。第99条上下山绞车道无指示齐全可靠的信号装置。罚款100/次。第100条设备停电后控制器把手不打到“”位,罚款20元/人次。第101条使用无可靠的安全装置的乙炔发生器,罚款50元/次。第102条操作高压主设备主回路不戴绝缘手套和穿电工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靴,罚款50元/次。第103条不按规定的工艺进行加工生产,罚款30元/次。第104条机械切削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次。第105条进入机厂生产车间穿凉鞋,罚款20元/次。第106条机械切削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戴手套,罚款344、0元/次。第107条规程规定的女工该戴防护帽的不戴防护帽,罚款30元/次。第108条电焊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防护帽,罚款30元/次。第109条 井下电缆严禁出现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违者罚款200元/次。第110条 井下使用的动力电缆在检查时发现埋在煤碴或者矸石、掉落水沟,罚款10元/米。第111条 井下使用电气设备被煤、矸石埋者,罚款20元/台。第112条 井下使用高压电缆、动力电缆和通讯电缆缠绕在一起,检查发现者,罚款100元/次。第113条钢丝绳磨损超限10%,强行使用者,罚款500元/次。第114条 有失爆矿灯下井,罚款200元/盏。第115条无矿灯发放收回记录,罚款50元/次45、。第116条对制止“三违”有功、避免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矿长给予重奖。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会议周期:矿每旬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召开。二、会议主持:安全办公会议由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在时,可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其他副职主持召开。三、会议参加人员: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单位、部门、专业负责人。四、会议内容:(一)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二)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措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三)专题研究、分析和解决各单位、部门在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处理意见和落实整改单位及责任人46、;(四)重点对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要求做到有落实、有检查;(五)对近期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对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出现;(六)对于安全办公会议上提出的要解决的材料计划,由有关部门及时上报予以解决;五、会议记录、记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要纳入档案管理,形成的纪要要上报下发。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安全监督机构设置:矿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47、执行情况。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一)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安全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以解决。(三)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及新工人进行入矿前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领导。(五)参加本单位各种生产会议,对矿山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等各项活动提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要求。(六)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订、修订、审查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八)做好防尘、防毒48、和防寒工作,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和新工艺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九)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十)参加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按时上报本单位的伤亡事故报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各生产作业地点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状况。(三)监督检查现场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四)监督事故隐患的排查,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49、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监督检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六)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定期检查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七)对矿井采、掘、机、运、通所有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检查井上、井下的所有运输线路,轨道质量,运输设备,挡车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正常使用,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四、监督检查有关要求:(一)矿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做到经常有人到现场进行安全巡回检查。(二)矿安检科必须做到班班落实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三)对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现象,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改正。(四)50、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五)发现“三违”现象及时制止,并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六)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必须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领导,待处理好后再生产。八、安全检查制度一、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切实履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的管理职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二、矿井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项的安全大检查。(一)参加人员:1、矿主要领导、矿职能科室及采、掘、机、运、通队等主要负责人参加。2、为加强检查力度和加深5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了解,检查时应适时由各队互派人员交叉进行检查。(二)检查方式:1、 检查分井下和地面(重点是井下),分别进行专项安全检查;2、一般上午检查,下午集中汇报;3、检查时必须有检查记录,查出的隐患必须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三)检查主要内容:1、检查各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落实;2、检查劳动用工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登记造册,是否安全培训;3、检查现场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检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4、检查“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检查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是否正常使52、用、瓦斯探头是否符合安放的要求;6、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失爆、是否符合安装位置和电缆悬挂整齐;7、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安全,是否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是否按规程(措施)作业;8、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是否进行了检查登记;9、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10、检查是否对违规人员进行了查处,是否对违反“三大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和“四不放过”。(四)检查要求:1、检查组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要把它作为履行各级、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2、要按规定及时参加检查活动,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不参53、加。3、在检查中要对“一通三防”瓦斯管理作为重点检查。对全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临近石门见煤的掘进头、在生产中时常瓦斯超限或瓦斯浓度处于临界值的采掘工作面,进行重点监查。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有人员的责任。4、检查中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制订整改措施,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单位、部门的个人,并在短期内安排人员进行复查。5、安监部门要随时跟踪整改情况,对拖着不办、逾期不整改的追查责任,并及时予以严肃处理。6、在检查过程中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好后再生产。7、在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必须及时制止,并按“三54、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8、按照主要检查内容,矿上各专业单位,每旬必须自我安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九、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及责任划分:(一)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二)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55、,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三)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四)矿长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分管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二、排查及报告程序:(一)矿应依本制度报告本矿的重大安全隐患。(二)矿每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三)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56、措施,由矿长组织落实整改。(四)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级事故隐患报分公司,分公司将A级事故隐患呈报总公司。(五)各矿应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上期报告的整改情况,书面向分公司报告(报告报分公司安监部)。(六)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按程序报告。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一)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二)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57、规定。(三)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通风。(四)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五)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采掘作业地点未使用瓦斯监测监控;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立方米/分钟和3立方米/分钟。(七)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八)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密闭区。(九)采煤、掘进冒顶区或顶板破碎带未及时58、采取有效的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十)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十一)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十二)“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十三)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又无探查措施。(十四)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十五)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掘进工作面过废弃巷道或采空区。(十六)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十七)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十八)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59、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场、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九)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井下使用未经过阻燃电缆检测站测试的电缆。(二十)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二十一)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二十二)提升机、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二十三)矿井单回路供电;违反规定,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二十四)煤矿企业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二十五)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人井工60、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四、跟踪管理和建立台帐:(一)要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二)矿要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排查台账,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结果等。(三)进行档案化管理,与隐患相关的部门(区队)也要建立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十、事故统计、报告、分析制度1、发生事故时,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2、事故发生后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分析一处理、一处理一落实。3、根据发生事故的情况,分别由有关负责人组织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61、由发生事故所在专业,组织事故单位、技术、工会、劳保、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并且在48小时内填写“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和有关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要立即向分公司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在24小时内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劳资等有关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别送矿长、分公司安监部及公司总部等有关部门,报送时间不得超过3天。 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向分公司和总公司报告。矿及矿属各部门积极配合上级62、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发生非伤亡事故,矿要按照有关非伤亡事故管理的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4、事故性质分类、整理和统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按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轻伤、重伤、死亡。 员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五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重大伤亡事故。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八类: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煤矿对于员工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年要将上一年的各类事故次数、人数从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要按伤亡人员的伤害程度、伤害部位、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年龄进行分析;要按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63、进行分析。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统计分析事故的千人负伤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工伤事故严重率、百万工时伤害率、百万吨死亡率。每起事故都必须要有详细的书面事故分析报告。事故统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于隐瞒事故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推迟报告的,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一、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矿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分公司审核后呈报总公司。2、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措施和生产环节改造工程; 安全措施工64、程和所需设备; 矿井(采区)的联合改造工程。3、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项目经总公司审批后,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分管领导保证分管规划项目按时完成,责任落实。4、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项目,均实行专项工程月检查、月验收、月分项预结、季度汇总报告制度。5、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项目所投入的材料、设备,各矿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实行领票单列,分公司财务部门分月预算、季度汇总统计。6、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年度实施计划若发生重大变动、调整时,应及时将变动、调整的计划呈报分公司,以便分公司向总公司及时报告。7、矿必须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项目使用、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的安全管理,每季度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资料于65、每季度前5天内呈报分公司。8、矿必须按照每月实际项目落实情况、专项费用使用情况、所投入的设备、设施,人工费用等,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完成情况表”,每季度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同时附该季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和有关设备及工程验收签字资料的复印件。9、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时催促总公司财务确保专项资金到位,并对总公司拨给的安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十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煤矿企业权限内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采区设计方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然66、后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报上一级总工程师或煤炭主管部门审批。3、矿总工程师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负责组织矿技术部门对设计的施工项目进行技术编制,然后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并报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备案。4、采掘作业规程及其他施工项目的作业规程,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技术、安监部门会审,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5、对一些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如: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年度反风演习方案等,都必须经过矿长、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6、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与原编制的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然后经专业主管部门、执行单位负责人、67、安监部门签署意见,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7、对审批人员签署的意见、要求必须附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上。8、对设计方案、重大的安全技术实施计划、作业规程、各安全技术措施及审批人员签署的意见要求原件存档。9、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十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1、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训考核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68、准上岗操作。3、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规定如下:(1)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2)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3)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取得上岗证。(4)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69、5)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6)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4、员工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管理人员、员工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3)员工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二、区(队)对员工的安全教70、育:区(队)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是指对新员工或在本矿井内调动工作的员工被分配到本区(队)后所进行的安全教育。1、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技术理论知识教育;安全作业技能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2、教育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新员工分配到区(队)时首先要进行如下情况介绍:本区(队)的生产特点和基本情况;本区(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本区(队)的生产系统、机械设备状况、危险区域,以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本区(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问题,以及预防灾害和事故的措施。 新员工分配到班组岗位时先要进行如下安全教育: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71、性质和职责范围;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及安全装置、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即对全体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的全员性安全教育。要使区(队)员工真正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还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其方式方法很多,一般有:班前会安全讲话;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学习会;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和注意事项交底;复工前再教育;组织专题安全技术知识讲座。此外,还可以利用板报、墙报、事故现场会、放映录相等形式进行72、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脱产轮流培训教育:这是按规定和要求,安排员工脱产到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接受知识更新和系统的安全技术教育。区(队)长除自身带头接受培训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区(队)员工去学习。十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合格。3、矿井要有及时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4、采掘73、关系正常,采煤方式符合规定,系统合理。5、矿井资源回收率达50%以上。6、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符合规定,并正常运转。7、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8、实现安全目标:矿井消灭死亡事故。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标准:1、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考核分为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为90(含90)以上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为80(含80)以上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为70(含70)以上为三级;2、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分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具体74、考核评级标准及计分方法参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及评级办法)三、检查考核:1、矿每月进行一次。2、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现场分专业依据检查评定的标准、检查项目、评分办法进行逐一检查得分。3、按参检的六个专业各自的考核检查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算求得本次检查考核的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4、检查时要做到检查有记录、检查考核资料齐全、资料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并将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以作为年终最终考核评级的依据。四、工作目标:1、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和步骤。2、编制达标规划,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各专业部门都必须根据各分管部门的实际情况75、,先从解决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或系统入手,研究制定近期的、远期的和长远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3、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落实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4、建立奖罚激励机制,达到规划目的的,达到一个奖励一个,未达到规划目的的,追究其原因和责任,并予以处罚。5、树典型、促后进,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实现工作目标。十五、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一、每一入井人员都必须服从井口检身员的检查,经检身合格后方准下井。二、检身工负责对每一个下井人员进行检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制止其下井:(1)下井不带自救器者。(2)下井不戴安全帽者。(3)下井不带矿灯者。(4)下井携带易燃、易爆的76、或点火物品者。(5)下井穿化纤衣服者。(6)下井前喝酒者。(7)其他不宜下井者。三、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检查每位入井人员是否有违规行为和带有违禁品入井;发现有带烟、火等违禁品时必须没收(保管)。同时要控制好井口检查站20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存在。四、井口检查员如不认真负责,经他人发现检举有人酒后或带违禁品入井的,检查员将受到处罚,若发生其他后果追究其责任。五、入井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入井规定,接受检身员的入井检身手续,有不服从或不按规定穿戴(带)者,严禁入井,并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六、对外来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外来指导工作人员、参观人员、总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等,入井前都必须事77、先经矿领导同意或指定有人陪同,并严格履行好检身制度后,方能允许入井,同时要记好入井时间及出井时间。七、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有相互监督的权力。十六、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二、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在行进中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思想集中。三、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区、队、班组管理人员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检测仪,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调度室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四、矿灯房要对矿灯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78、充电架,集中管理,严禁无牌发灯或乱发灯;对区(队)、班组管理人员领取的便携式瓦检仪名单及时汇报调度室,以便核查是否按规定管理人员携带了瓦检仪,否则责令未领用瓦检仪的班组停止作业。五、矿管理人员队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到井口检身室点名登记,上井后到调度室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下班应注意事项和下班现场要落实的有关工作。六、各单位(队)员工下井,必须执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凡班前不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两小时不到单位(队)考勤者,单位(队)值班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否则汇报矿调度室。七、队跟班人员负责本队当班职工的上下井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队跟班人员最后一个离开施工现场。八、在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人员必79、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并由调度室查询人员的所在,若有情况必须及时向调度值班领导汇报。十七、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煤矿设备器材使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管好、用好、修好设备是矿各部门的职责。设备管理的内容:设备帐卡、技术档案、图牌板管理、设备计划使用、能力核定及设备的平衡调拨。一、矿用设备台帐的建立和管理:1、矿用设备的分类帐和设备的分户帐。2、采区应建立分类保管和使用技术帐卡,并定期结帐、对帐、盘点。二、建立设备技术特征卡片,每年核对一次。在技术特征卡中应对各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统计,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的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三80、建立矿用设备履历(主要设备)薄,资料由专业技术人员供给,记入卡片内,便于查对和考核。四、建立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牌“四对口”,数量准、属性清、状态明。五、设备的编号管理,同类型设备较多,变动频繁,为了便于管理避免混淆,对矿用设备必须统一、分级、系统的编号,方法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而定。六、加强设备使用的计划性,预见性,便于综合平衡,统一调剂,把最好的设备用在生产最关键的地方,以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生产建设任务,提出年、季、月设备使用计划。矿用设备的能力核定,必须查清机电设备的数量、质量和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挖潜。七、种类设备应根据自身使用条件、特征制定相应的维修更新计划,按计划进行大修保养81、,并加强日常维护等。八、矿用设备的购入、调出、调入、出入库均在领导批准后执行,做好验收入库手续。九、闲置矿用设备的封存:停用6个月以上可申请封存,封存设备由财务、机电部门共同办理封存手续,经批准后注上防铅油,挂上封存牌,注明封存时间和保管负责人,设备启封时必须提出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启封使用。十、矿用设备的报废”一是正常磨损报废;二是灾害引起的设备报废,设备报废须经矿技术鉴定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做好妥善处理。十一、矿用设备的保管要设专人,尽可能把一些怕风吹雨淋的设备存入库房,建立库存帐卡,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库室整齐,按规定存放,按手续出入库。十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82、制度 一、矿井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二、预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 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分公司批准。 四、在每季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 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 2、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83、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等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救护队。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 矿长 (2) 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 (3) 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4) 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 (5) 救护队(6) 其他联系人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84、矿长,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24小时内由矿长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8、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9、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工蔓延。切断火区电源。 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85、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a不致造成沼气积聚、煤尘飞扬; 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c不使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气积聚的巷道内; d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沼气爆炸;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2)在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86、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3)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迅速撤退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切断通向灾区电源;对充满沼气(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沼气(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突出的煤(岩),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排入高浓度沼气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清除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4)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 撤出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在现有87、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措施;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5)在发生冒顶事故时: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遇有大块88、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和其它设备的程序和操作负责人。10、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任务和职责: (1)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2)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3)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89、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和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有关采区的队、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井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任务;90、矿值班调度员: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扩大事故;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出入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矿灯房负责人: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外,对没持有经矿长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立即停止发给矿灯;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要扇风机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运输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91、足救灾需要。十九、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矿区及井下存在的主要灾害危险源进行辩识、确认、评价,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贯彻执行。二、“一通三防”工作由矿总工程师主管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三、建立健全瓦斯、煤尘、井下火灾预防措施,明确各级领导管理安全的职责。四、通风队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根据本矿实际,制定相应的瓦斯检查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重点区域管理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作业制度等,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止瓦斯事故的措施。五、动力部门必须制定井下电气设备及安全供电管理制度,消灭92、电气失爆,消除危险火源。六、对煤尘事故的预防,矿制定专项防尘管理制度,以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队配合,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把防尘工作做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全矿防尘工作按区域划分,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防尘措施。七、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从爆破管理、支护方式及方法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八、生产技术科必须把防治水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预案,加强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做好日常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工作。九、通风队要把井下自燃发火的防治工作做为本矿区“一通三防”重中之重,制定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加强93、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十、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检查工作由公司党群部主要负责,对各重要场所配齐相应的灭火器材,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十一、公司综合部必须制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汽车司机的管理,定期对车况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完好,司机操作熟练,按章驾车,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十二、对矿制定的重大灾害危险源监控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事故的预防措施,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各类事故的预防知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对学习培训情况,安检处负责监督检查。二十、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按工程制定详尽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94、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二、新工人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培训,并熟练操作规程内容和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定时向作业人员贯彻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程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的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的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日常工作中要敦促和检查作业人员按操作规程办事。 四、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增强,增加操作规程的实用性,应通过审批后,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操作规程。对不合理的部分删减,对日常中的新工艺、新技术要认真研究后,补充至操作规程中。二十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部门职责:1、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章、条95、例和规定,负责控制和调节好全矿井的通风系统,及时地、合理地分配风量,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2、负责按规定及时计算、测定矿井风量、风速、风压、风阻等通风参数,并随时检查矿井风量分配及其他通风参数的实际状况,对不合理、不稳定、不符规定的通风系统随时进行改进和落实措施。3、负责对井下沼气、二氧化碳、氧气以及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涌出量、煤岩粉尘、湿度、温度等进行检查和处理,落实各项检查管理制度。4、负责井下瓦斯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排放,处理瓦斯超限和积聚(瓦斯排放按分级排放的原则进行)。5、负责确定主扇的工作制度,并监督主扇正常运转。6、负责修建和检查通风设施,保证质量符合标准。7、负责井下局扇安装、风筒96、调配和维修管理工作,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局部通风装备,提高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和安全性。8、负责井下防尘,喷雾洒水装置以及隔爆水棚的安装、维修管理工作。并对矿井防尘系统、防尘工作、防尘措施进行检查、落实,改进防尘技术、推广防尘新技术、新设备。实现采、掘面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9、负责通风巷道的检查和维修工作。10、负责制定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进行反风演习工作,以及其他通风技术测定工作和瓦斯、煤尘、突出、自然发火等鉴定工作。11、负责井下防灭火的技术、施工和管理工作。12、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技术、施工和管理工作,制定瓦斯抽放工作管理制度和瓦斯抽放量、钻孔施工工程量指标,实行指标管理。负责对97、已建的抽放系统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维护,编制提高抽放率的规划和措施。对需新建的抽放系统,负责抽放设计和施工管理。13、负责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技术管理部门提出防突措施。14、负责井下用火作业和停送电作业的现场检查和措施审定工作。15、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管理工作。16、负责瓦斯监测装置的使用、维修、调试、安装和管理工作,负责常规通风仪表的维修、保管、使用和管理工作以及自救器的管理工作。17、负责通风调度并按时填报各种通风报表和通风系统图以及各种图、牌、扳。18、负责对通风部门的员工进行通风安全技术教育。19、根据矿井的年、季、月生产计划编制矿井年、季、月的通风工98、作计划及通风技术组织措施;编制矿井“一通三防”技措工程计划。20、根据矿井长远规划和开拓延深方案,提出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突、防灭火等规划。21、参加矿井、水平、采区及采掘工程的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审查。22、在总工程师主持下,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关部分。2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事故时,参加抢救和处理工作,对本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违章事件负责追查处理。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做到合理、稳定、可靠。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个采区都要布置独立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在未具备独立的通风系统之前不准生99、产。2、矿井在有瓦斯突出的情况下除保证各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外,还要使通风系统在发生突出后,能使灾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能便于人员撤退。为保证人员安全,要在适当地点设立压风自救避灾硐室,避灾硐室的位置、室内装备等由矿总工程师会同有关人员确定。3、矿井所需风量计算(包括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以及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和矿井总风量),要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风量计算细则执行,要以风定产,严禁欠风生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根据瓦斯涌出变化和瓦斯抽放效果,需要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风量的,由通风科、区写调风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4、改变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或两个相关联的采区通风系统时,必100、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详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技术室制定详细的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5、风量调整由通风队与技术按理部门共同完成,并严格按经批准后的调风方案进行调整,重大通风系统调整时,矿、科、队必须派管理人员现场指挥。6、在编制采区设计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相应的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必须满足采区前后各个时期的通风需要,保证合理通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以后,方可采煤。7、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巷道断面应满足其在服务时间内的通风需101、要,由于断面影响通风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具体巷修方案,并落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8、具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而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9、采掘工作面的进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无煤柱开采的沿空留巷和沿空送巷的邦和顶部,应做好防止采空区和冒落区漏风的工作,否则,不得采用无煤柱开采。10、新井在投产以前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正常生产的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在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的通风系统后,均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11、通风区每班必须派专人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有通风设施,102、巷道状况,瓦斯浓度,通风系统的监测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向调度汇报,矿调度通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处理。12、测风员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一次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矿井测风结果写在测风站记录牌上,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每月按规定时间报分公司安监部。13、通风科长、通风队长及技术主管每旬至少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视,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巡视。14、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通风设施进行分析和审查,对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所需的人、财、物由矿长给予保证。15、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示103、意图,并标明主扇型号,电机功率,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矿井通风系统图由通风区技术主管按季组织绘制,矿总工程师审签,按月补充修改。二十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一、瓦斯管理必须建立的基本制度:1、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现象。2、瓦期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表。3、瓦斯检查当班签字制度;当班瓦斯检查员,每到一个工作点检查完瓦斯时,必须由工作地点的当班的班组长签字,否则视为空班漏检。4、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5、通风瓦斯日报审阅制度;每日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通风管理部门审104、阅、签字,有异常情况必须提出处理意见。6、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二、对瓦检员的要求:1、瓦检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2、瓦检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3、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等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5、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6、熟练掌握检查方法,读数准确。三、瓦检员必须履行的职责:1、瓦斯检查员对本班所分工地点的瓦斯、二氧105、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直接负责,并及时填报检测数据和向有关人员汇报。2、负责对分工区域内的通风、防突、瓦斯抽放及安全监测等有关“一通三防”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同时担负矿井瓦斯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井下烧焊、电气试验等工作的CH4、CO2和温度的测定工作。3、负责对本班所分工地点的“一炮三检”。负责管好、爱护好当班所检查区域内的通防设施,发现损坏立即汇报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严格按规程、按巡回检查路线、按规定次数和间隔时间进行检查,不准空班漏检、造假数。要做到牌板、手册、班报三对口,每班的检查手册必须由当班作业地点的班组长签字。5、每班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106、查瓦斯后,再与瓦斯传感器、断电仪探头显示数据相比较,并班中向工区汇报。每班对瓦斯重点管理区所有采掘工作面炮眼内的瓦斯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汇报通风科。6、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立即责令作业地点停止生产,撤退人员,并汇报矿调度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7、严格遵守劳动纪录,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班漏检,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数据。8、严格执行瓦斯汇报制度,特别是对瓦斯异常区域,既要做汇报制度,又要做好瓦斯异常现象记录。四、瓦斯检查的地点: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107、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的风流);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米处);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域。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没有设立测风站的要设立测风站。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5、108、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6、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运输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米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8、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有: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109、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五、瓦斯检查管理:1、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的,其它地点瓦斯检查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2、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现场把关进行检查,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3、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或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4、各级管理人员、区(队)、班组长、放炮员110、抽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并对所工作地点进行检查瓦斯,当瓦斯超限时严禁作业和放炮。5、临时跳闸停风的巷道,施工单位要自觉地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矿调度,调度接到汇报后,及时通知值班电工检查停风巷内的所有电源,并对局扇的启动开关实施人工“自锁”。查明原因后,由瓦斯检查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来电送风或设置临时栅栏,以防他人误入停风巷道。6、对于临时停工的巷道需要停风时,生产部门必须事先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规定立即打上栅栏或密闭。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棚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8、瓦斯检查员检查废巷、盲巷和111、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洞内检查时,应由救护队员进行。六、瓦斯排放:1、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2、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位置。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位置。112、明确停电范围、停电地点及断、复电的执行人。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名单及各自担负的责任。禁止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用一个措施。3、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4、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的送入风量113、,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限。5、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6、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还应有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7、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8、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二十三、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一、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安装规定:1、按照国家煤114、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2、瓦斯抽放工程必须按照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设计和计划施工。二、瓦斯管路铺设:1、瓦斯抽放管路的铺设必须平直、牢固、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拐弯处不拐死弯,离地高度不小于0.3m。2、管路安设要求严密不漏气,低凹处必须安设放水器并防止挤压和碰撞损坏管路,主、干、支管路及钻孔联接管均要设阀门及观测孔。 3、抽放管路必须在分支管处设测试孔,并定期测一次主、干、支管路及抽放钻场的流量、负压、瓦斯浓度、压差、温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4、抽放管路不得和带电体接触,不得和带电体布置在同侧,抽放管在井下要115、有被砸撞的保护措施。5、瓦斯抽放管路应尽量避免改动,若确需改动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安排专人维护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7、巷道片帮、来压、底鼓而威胁抽放管路,由生产单位组织人员按要求套修巷道,套修时必须有保护抽放管路的安全措施。8、任何人故意损坏管路及附属设施,一经查出一律开除,造成事故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9、设置人工放水器,除碴器的地点,要经常放水,定期除碴。10、需要倒开抽放管路的阀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11、埋管抽放的,旁抽管的安装要及时,并打木垛保护好抽放头。12、处理抽放管路的故障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116、准后方可实施。13、必须健全抽放管路的安装、回收及维护的有关记录。三、瓦斯抽放方式的选择:1、瓦斯抽放方式的选择要根据矿井抽放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矿井的实际情况需要而选择,为解决掘进工作面的防突、瓦斯涌出量较大(大于3m3/min)和炮后瓦斯经常超限等问题,可采取边掘边抽的方式解决防突问题。2、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大(8m3/min以下),回采时上隅角局部瓦斯有超限现象时,宜可采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留管方式进行抽放。3、掘进工作面抽放瓦斯时必须采取“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的方法,确保瓦斯抽放的量化指标(瓦斯抽放率、瓦斯抽放纯量、抽放浓度)符合规范要求。4、采用留管抽放的工作面,在117、回采前将抽放管铺到采面上出口按要求对管口采取保护措施,并将三通加齐,尽量避免在回采过程中拆主管加三通。若在要过程中拆主管加三通,必须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施工。5、抽放钻场执行挂牌管理,钻场牌板应标明钻场孔数、穿孔层位、抽放起止日期、流量、浓度、压力测定日期。四、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1、通风队主管队长和技术员要定期对抽放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并审阅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2、通风队主管队长每班要派巡视人员对抽放泵、抽放管路进行全面巡查,防止管路被砸坏漏气或其它原因造成意外瓦斯事故。3、瓦斯抽放泵房安设有自动监测系统的,必须进行定期调试,确保数据显示准确。4、瓦斯泵司机必须经专门培训118、,取得合格証后方可上岗。5、瓦斯泵房内设备、仪表、装置必须齐全,规章制度必须完善。6、停瓦斯泵必须有专门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特殊情况下请示矿调度同意,并通知抽放地点所在的区队和瓦检员,落实好停电、撤人后,方可停泵。严禁随意停泵,否则将追究泵有关人员的责任。7、因停电或其它故障,瓦斯泵突然停止运转时,泵房司机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矿总工程师、机电及通风负责人员,由矿调度落实影响区域的停电、撤人工作。8、无论是什么原因抽放泵停止运转,泵房司机都必须作好记录,并向矿调度、通风管理人员汇报。9、当瓦斯抽放泵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异常声响、无水或水压量不足、温度过高等现象时,泵站司机119、必须立即停止抽放泵的运行,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0、需倒开抽放系统阀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同意,并严格按各阀组操作说明操作。五、抽放组织管理:矿必须成立专业瓦斯抽放队伍,人员配备如下表:工种或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瓦斯抽放队队长负责抽放瓦斯的全面行政管理工作技术人员负责抽放瓦斯的全面技术工作钻机班班长负责井下打钻工作钻工按要求负责具体的打钻施工维修管理班班长负责管路安装、拆卸、维修和有关数据的测定工作维修工负责管路安装、维修工作移动泵值班人员负责泵站机械运转及有关数据的记录检测工负责井下抽放数据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合计六、建立和完善以下图纸和技术资料:1、图纸:瓦斯抽放系120、统图:包括瓦斯泵型号、管径、长度、阀门、观测孔及放水器安设位置、高位抽放巷及钻场、钻孔方面的内容。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排空管、高低位水池等。抽放钻场、钻孔布置、高位抽放巷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2、记录:包括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3、报表:包括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4、抽放台帐:包括抽放设备、抽放工程、抽放量台帐。二十四、防治煤尘管理制度1、矿、科编制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有防尘管路的铺设要求、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的安全技术措施。2、井下防尘管路系统统一由通风科管理。采掘工作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的121、安装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由所在区域内的施工队负责管理使用,其它地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由通风队安装、管理和使用。3、各防尘设置的安装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和通风部门的要求,并严格加强管理。4、通灭队负责井下积尘的清除及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隔炸设施的安装,管理、维护等工作。6、5、通风队必须定期对井巷堆积的煤尘进行清扫及冲洗,其中:主提升井、主要运输大巷、采区总回风道的煤尘清扫和冲洗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台帐以备查。7、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安装有能使工作面进行防尘洒水的出水口,在工作面各转载点(机头)必须安装有喷头,进行喷雾洒水。8、严禁擅自拆除井下防尘管路,喷雾装置、喷头、122、通风部门必须做好各防尘设施安装后的移交工作。对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而丢失的,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9、有串联风的巷道,在其掘进10m以内,必须安装不少于一组的喷雾装置,施工单位在每次放炮前都必须打开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洒水。10、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水泡泥,掘进当头出碴时要进行洒水降尘。11、搞好隔爆水槽的吊挂及注水工作,严禁任何人拆除及损坏水袋。12、各掘进的轨、风巷,掘进到位后。必须保留防尘管路。13、测尘员必须每旬测定一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并把报表送有关部门。14、各种防尘设施,由通风部门建立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汇报。二十五、防灭火管理制度1、年度必须123、制定好地面和井下防灭火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灭火的各项规定,措施要符合消防部门要求。2、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木板或其它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和休息间。工作井口及通风机房20米内,严禁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3、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负责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124、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承接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4、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等。5、井下所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要集中放好,下班时带出井口,不准乱放乱扔。6、井下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7、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胶带运输机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设计或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8、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这些器材的存放地点。9、井下严禁125、使用明火、明电照明和取暖。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100%防爆,使用相应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炮眼使用水泡泥,炮泥长度符合规定要求,严禁放明炮、糊炮和动力线放炮。10、要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11、要预防摩擦生火,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12、要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等。13、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工程必须采用不可燃支架进行支护或砌碹。地面井架和井口建筑物必须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1126、4、地面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距离不得小于80m。15、地面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16、其他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二十六、防治水管理制度1、矿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矿每年雨季必须对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3、矿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4、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有防止滑坡措施;(4)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地面机房、库房、住房、变电所、车间周围的排水沟要经常清理。5、井下127、排水(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容量符合设计;(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由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一次淤泥。6、井下探放水(1)井下探放水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规程或措施;(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7、生产技术人员在布置井巷时,必须先查明水文地质、老巷、采空区以及周边小煤窑等情况,对可能引起透水的地方,必须制定防止水128、患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8、做好水文地质观测记录、涌水量测量等工作,落实好防排水措施。9、两巷贯通,必须先查明积水,如积水严重,未排除积水前,不得贯通。10、当巷道接近老巷、采空区、小煤窑及含水层的,采掘施工人员必须先学习防水安全措施,并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11、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透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汇报调度,发出警报,撤退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12、井下各采区巷道、通风、运输、行人等大巷都必须设有排水沟,并经常清理。13、129、加强对矿井范围内的小煤窑检查,发现及时汇报分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取缔。同时加强检查和处理有可能从小煤窑涌入矿井的所有水源。14、加强对现用排水泵的全面检查维修,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配件材料,摸清在用泵和备用泵的排水能力,保证雨季排水足够能力。15、对排水系统的管理,包括供电线路、开关设备等也要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完好。16、加强对水泵司机的值班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17、加强对井下防尘水使用的管理,不得常流水。二十七、矿井顶板管理制度1、矿、科、队管理人员、验收员、生产管理技术员必须坚持日常的顶板管理检查工作。2、当班的队、班组长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每130、班现场的顶板管理监督工作,发现隐患必须首先进行处理,然后再进行其它工序作业。3、安监人员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督促现场整改,隐患较严重的必须在现场亲自把关,负责观察顶板,监督整改。4、凡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地必须先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问题先处理,再进行其它工序作业。5、采掘工作面的顶板暴露面积,暴露距离以及控顶距离均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6、同一个采面不得混用不同类型的支架,对于超高部分或特殊情况必须采用不同类型的支架支护时,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7、各种支护架设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柱距、排距、迎山角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支架要打紧、打牢、迎山有劲。使用锚网支护131、的巷道,锚杆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安装。8、所用的金属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定期进行升井试压和检修,不合格支架不得入井使用。9、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每班都要检查支柱的稳固性,实行第二次注液,发现失效支柱,及时更换。必要时要用尼龙绳互相系实以免自卸伤人。10、变形、漏液、损坏的支柱、顶梁不得使用,坑木使用直径不得小于14公分。11、采掘工作面顶板发生变化时,生产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12、巷道净断面超过14以上的必须有特别的施工设计,巷道维修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13、移机、摆机需要拆支架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护,才能拆卸原支架。14、采面上、下132、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进、回风巷必须按规定打好超前支护,其长度不小于20米。16、15、架棚巷道掘进当头支架必须用矿用工字钢加工制作,支护紧跟当头,棚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绞顶、背帮必须符合要求。17、采面回柱放顶方法和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清楚,放顶与采煤平行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至少不得少于20米。18、采面初次放顶,收尾工作以及过老巷、破碎带、断层带、顶地板松软地段等都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矿、队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工作。19、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操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先检查退路是否畅通,同时必须有专人观察顶板。20、采煤工作面需要加密柱放顶时必须留有0.5133、米以上的安全退路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密柱段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清楚。21、无密柱回柱放顶时,必须有预防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安全措施。22、所有施工地点的采面及风、轨巷出现断架时,必须在当天补好。23、以上未提到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二十八、机电运输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与实施机电、运输(行车、提升等)的技术组织计划;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2、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并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3、明确矿领导、专业科室、队必须有专人分管机电运输工作。4、车间专职电工、钳工、焊工、井下电钳工、电机车司机、绞车工、主扇司134、机、把钩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5、各工种要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6、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和日常的安全检查,查出问题,限期整改。7、绞车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并有声光信号警示,信号不清严禁开车。8、规定绞车串车数,不得超拉超挂,并使用副绳。9、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同向推车时,车距不小于10米。10、定期对机电设备、轨道、道岔等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使之符合质量标准。11、加强矿车、运输设备管理,有计划地对机电设备进135、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转,消灭失爆现象,杜绝重大机电事故;12、加强轨道、道岔及上、下山安全设施管理,使安全设施灵敏可靠,坚持正常使用,保证安全运输。13、做好各种安全装置、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调试等工作,确保完整、灵敏与可靠。搞好季节性预防、检测,做好电器保护装置的使用。14、不完好的设备(含矿车、电缆)不得使用。15、配备专职电钳工、轨道工负责日常设备的装、拆、修及维护工作。16、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运输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17、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对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整改规划,杜绝人身或机械事故的发生。18、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136、能试验、测定工作,相关制度的检查、运行有相应的记录存档。19、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20、对出现机电运输事故,及时进行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附:爆破器材管理及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实施细则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杜绝爆破器材丢失和外流,根据原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建立健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装运、领退、保管、销毁和电雷管编号以及全电阻检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丢失处理和奖罚制度。第二条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检查,核实爆破器材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如果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应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妥137、善处理。第三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怪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阴检查,并将脚张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阴不合格的电雷管。第四条井下爆矿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第五条放炮员必须持负责人签章的放炮工作指示单从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当班放炮工作完成后,要将残爆的炸药或电雷管收集起来连同剩余的爆破材料库。做发了“三对口”工作。第六条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箱内,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及电气设备的地点。当班放炮工作完成后,要将残爆的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个的安138、全地点,以免放炮时发生殉爆等事故。第七条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内容及要求包括: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及炮归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和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及起爆顺序;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第八条井下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指装药前、爆破前139、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如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指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检查正常后,将自已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三牌由科制作发放)。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应推广使用瞬发爆破和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煤工作面合用2台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第十条 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第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140、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可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特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第十二条在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而进行的10米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三条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第十四条石门揭露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揭突煤层141、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二、必须编制专门的揭煤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范围等。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黄土、砂充实(或充严)。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后,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142、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六、在震动爆破时未降低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第十五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第十六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143、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封泥长度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执行。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面的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第十七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刹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三、炮眼深度超过1米,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四、炮眼144、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褡,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和规定,或支架有损坏及留有伞檐时;二、装药及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三、在爆破地点20米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四、炮眼内145、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长、跟班队长。在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第十九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第二十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第二十一条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放炮器必须由通风科统一管理和发放。机电科负责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146、数进行校验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使用中的放炮器由通风科不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第二十二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四、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五、只准采用绝147、缘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第二十三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按作业规程规定。第二十四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第二十五条处理瞎炮(包括148、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第二十六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不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第二十七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149、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150、点。第二十八条以上未提到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通风质量达标竞赛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实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开展通风业务竞赛,提高通风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增强管理人员责任心,努力把通风质量搞上去,实行标准化管理,防止瓦斯、煤尘、自燃火灾等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有关生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条本办法规定对各矿通风部门全体人员及通风、密闭、瓦斯、防尘管理人员和仪器房发放人员实行通风质量与本岗位经济挂钩。1.2条为确保通风质量继续保持甲级矿井水平,凡公司或上级检查时,达不到甲级标准的,通风队不151、达标项目分管负责人、分管范围技术员,未过甲级标准的单项工种正副班长,未过甲级标准设施管理人员每人扣20元;未过乙级每人扣40元;未过丙级每人扣60元。1.3条达标奖励金额,以公司检查为准,全年达甲级通风质量标准,矿按在册人数奖励每人50元。1.4条通风质量以通风科组织的月检为准。各分管人员所管理的设施总分达不到甲级的,扣分管人员每人30元,达不到乙级的扣40元,丙级以下的扣50元。1.5条通风质量奖的考核分配,凡公司、矿发给的达标奖。抽50%作为基本奖,按达标工种人员平均分配,50%作为奖励基金。每大项超过80分以上者为奖励分,以公司四个季度检查以及每月矿自检结果为准(上级检查未检查到的设施以152、自检结果为准),各管理人员管理范围的设施平均超过80分的总和为奖励总分,除以奖励基金进行分配。1.6条公司以上未检查前三天,通风科组织人员自检,凡达不到甲级标准的设施(特殊情况除外),由工区或班里安排人员帮助整改,达到甲级标准,其当月所扣奖金以及当季度所扣通风质量奖不少于50%奖给帮助整改人员。此项扣款由班长或分管区队干部掌握分配。1.7条不按时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每拖延一天扣该工种每人10元,照此类推。1.8条凡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连续25天或累计达25天者,不得享受当月或相当于一个月的通风质量奖,其奖金由班长调配。1.9条以上所扣款项,除由班长调配的以外,均作奖励基金。1.10条所扣各项款153、项,由通风科列出名单及数额,交财务科统一扣除,财务科另立帐目作为通风质量奖励基金,由通风科掌握使用。1.11条矿、公司所奖通风质量达标奖由通风科编制报表交劳资科统计表进行分配。1.12条地面工种的奖励,以获得通风质量奖人均基数的80%作为基数,以奖金系数发放。并接受后面的考核办法考核。1.13条通风科管理人员、队领导,及相关的矿领导的通风质量奖分配,以获得奖励人员平均基数乘以奖金系数发放,但矿领导与科队领导正职系数相同。1.14条通风科长负责全面检查,贯彻落实达标管理办法,分管矿领导负责解决达标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否则年底达不到甲级标准(客观因素影响除外),通风科长及分管矿领导与队领导、技术员同154、罚。第二章队领导干部2.1条为便于管理,队干部对以下管理项目实行分工负责,分管后各司其责,检查时分管项目达不到甲级标准的则按1.2条办理,队将分工管理人员名单报通风科备案。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施管理(包括永久设施和临时设施)。防尘管理和回风巷维修。瓦斯管理和仪器房发放管理。2.2条为便于加强井下现场管理,队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当班队管理人员必须深入井下了解通风瓦斯情况。2.3条各分管负责人必须认真对照本办法制定的标准组织人员进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达标的项目或设施,否则检查时不达到甲级标准的,按1.2条办。2.4条值班管理人员必须审阅每班的瓦斯报表,并在报表右下角签字,155、若发现报表有错漏又不及时改正者,则每处罚值班人员10元,从每月工资中扣除。2.5条队管理人员原则上按分工范围管理各自的业务,但当分管队负责人休息时,则值班负责人负责处理一切业务。第三章技术员3.1条技术员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包括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煤尘管理、防灭火管理,永久、临时通风设施管理等。技术员要经常下井检查通风、防尘设施的完好性,指导这些设施的安装与施工,不合质量标准的要令其返工。3.2条技术员在管理区域内各大项目中,不论平时或者上级未检查之前,发现达不到标准的项目或设施,按照有关管理工种范围,及时下达通知给有关单位整改,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科、矿领导156、汇报,否则检查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按前条办。3.3条技术员必须按月把管理范围内的防灭火检查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等记录好。同时把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逐月上好,月底检查,缺一月从其通风质量奖中扣10元;上级来检查未填写或写错的,每发现一处扣20元,因此而达不到标准的按1.2条办。3.4条因技术员未检查到分管范围内的项目或设施被上级检查查出而不达标的,则每处罚款外,仍按1.2条办。第四章测风、测尘员4.1条测风员负责各矿各用风地点,各主要进、回风道的风量测定。并按要求每旬测定一次,非特殊情况不得少测,否则每缺一次扣10元。4.2条测风员必须根据各用风地点的作业规程规定风量进行调节157、风量。调节达不到的须查明原因,向矿领导汇报。否则所扣的分为测风员的分。4.3条测尘员负责测定各矿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按要求每旬测定一次,否则按4.1条办。4.4条测尘员负责测定全矿防尘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防尘设施损坏或缺失的,及时记录,并向分管技术员汇报,由技术员下通知单给有关单位整改,否则按责任扣同等奖励分。4.5条测风员负责井下及地面测风牌板、局扇管理牌板有风量填写,检查中如发现填写错误或漏错、不准确的,扣测风量同等奖励分的奖金。4.6条测风、测尘员所做的报表在检查时若发现有错、漏、不准确的,所扣的分按责任扣同等奖励分的奖金。第五章通 风 工5.1条局部通风实行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安158、装好以后,应设固定人员对风筒的接头及破口等进行日常管理,检查时按检查表对所检查项目进行评分。5.2条局部通风机设备不齐全的,不得下井安装使用,否则所扣的分为全班奖励分,不扣管理人员的分。由全班人员分担。5.3条局部通风机安装(包括风筒安装)不合要求的,扣全队奖励分,具体同5.2条。5.4条风电闭锁不作对通风工的考核,其分数加到接头漏风及破口两项的分数上考核。5.5条因巷道因素使风筒等安设无法达到标准的,不扣分。5.6条停工不停风的垱头一般不作严格考核。但必须考核检查表中的前五项,特别是第三项中因接破口漏风太多的而造成风筒出口风量小于规定风量(非单如风机供风除外)或有瓦斯积聚的,则所扣之分为奖励159、分。5.7条风筒的粘补考核由班长根据需补风筒数量任务的完成程度给予通风质量奖。第六章密闭工、木工6.1条按时完成下达的通风设施工程任务,非特殊情况每拖一天扣全班人员当月奖金总额10%。6.2条施工各种通风设施必须符合通风质量要求,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则扣发全班当月奖金,直至整改完毕。6.3条检查出存在的问题,如属原设施建造时留下的,则不扣该分管人员的分,但班里必须安排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扣全班同等的奖励分,由全班人员分担。6.4条通风设施应由专人分负责管理,检查时按各类设施检查,逐个逐项进行检查评分。6.5条对探、病、事假者,不得享受通风质量奖,其奖金可由班长按1.6条调配。6.6条在160、上级检查之前的自检中,凡没有达到甲级标准的设施,其分管人员的奖励如下分配:若自检达乙级,其当季度50%的质量奖给帮助整改人员;若自检只达丙级以下者,其质量奖100%奖给帮助整改人员,具体由班长及分管区干掌握。6.7条通风设施中,风门、风窗分两部分检查评分。木工负责木工部分;密闭工负责密闭工部分。各部分均分解为100分,评定80分以上为甲级,具体见评定表。6.8条木工负责井下所有风门、风窗有关木工部分的维护检修,并负责加工风门、风窗及瓦斯、密闭等管理牌板。检查时按检查表评分。6.9条所下达的风门、风窗的制作任务如因木工未按时加工出来而影响任务完成的,按责任扣到木工个人。6.10条通风设施管理牌板161、瓦斯管理牌板等由通风队下任务给木工加工,如因木工未加工出来而缺少的,扣木工同等的奖励分。6.11条通风设施的考核,按分管人员管辖范围内检查的永久或临时设施的总和的平均分分别考核。永久和临时设施中有一大项未达到甲级标准的,则按低等级标准算。6.12条通风设施前后5米支护不好的,及时汇报通风队,由通风队安排维修班补架,算维修班任务。如安排维修班而不补的,则扣维修班同等奖励分,不及时汇报的分管人员自负。第七章防尘工7.1条必须按时完成下达的防尘设施工程任务,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拖延,否则按规定扣分。7.2条防尘工的考核评定,以班为单位,按煤尘管理表逐项进行考核评分,达不到甲级的,按规定扣每人奖金;有奖162、励分的,每人均可得到同等的奖励分。7.3条防尘工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矿划定(即非掘进工区所管理的巷道)的范围管理,特殊情况要整改管理范围以外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给奖励分。7.4条对有煤尘堆积的巷道进行定期清理和冲刷,并做好记录。7.5条安装的防尘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灵敏性。发现被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定期整改处理,并做好记录。否则检查时按规定扣分。7.6条平时维护、安装防尘设施所需的材料必须做好计划,上报通风科。第八章瓦 斯 员8.1条对瓦斯检查员以个人抽查形式进行考核。以当月发现的瓦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追查到瓦斯员个人进行扣分。8.2条对瓦检员的考核没有时间的限制,平时检查到或自检抽查163、到及瓦斯日报、记录本检查牌板和调度反映的,每次发现均要记录并扣分。上级来检查时发现不对口,则扣责任者每人30元。8.3条瓦检员的得分以80分以上为甲级,被考核人员未达到甲级者,按1.2条办。8.4条通风质量奖按1.5条的办法考核分配。凡未被考核到的人员每次给予90分。8.5条瓦斯管理中,只要有一个月达不到甲级标准,除按1.4条处理外,当季度不享受通风质量奖。8.6条上级来检查,凡有违犯规程及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8.7条瓦检员的探、病、事假的通风质量奖由通风科统一安排。8.8条瓦检员必须坚持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凡有不坚持岗位,不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现象,每次扣3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164、究责任。第九章巷道维修工9.1条维修工负责全矿井下巷道的维修工作。9.2条班长必须把每天的维修补架工作记录在回风巷维修原始记录本上,通风科每月进行检查。不作记录者,每缺一月则班长及分管负责人每人扣30元。9.3条巷道维修工奖金的考核,主要以矿布置的巷道工作任务和工效进行考核。如果任务和工效均达不到要求,则全月不得享受当月通风质量奖。有任务而达不到工效的,全班不享受当月奖金。9.4条任务以全矿失修需补的巷道长度为准,具体由调度、安全科或通风科布置。工效以平均每人每天一付支架考核,无任务的工效不作考核。9.5条工效与任务完成情况,由通风科根据矿布置的任务与月维修记录在月检中进行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165、或弄虚作假者,参照1.2条和1.5条扣款。第十章仪器房发放人员10.1条仪器房人员的通风质量奖、安全奖、月奖金直接与本职工作挂钩。10.2条做好仪器的发放、回收的交接班记录。丢失、损坏仪器的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清责任者的姓名、单位和原因。凡不记录或记录不全者,仪器房全体人员不得享受全年通风质量奖。10.3条凡仪器房人员因不负责任而搞丢仪器者,必须在交接班时记清楚,按每丢失一台罚款100元处理。若丢失仪器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者,按每台100元罚仪器房全体人员。10.4条领用人员丢失或损坏仪器不记录或记录清楚者,按当班发放人员搞丢失论处。接班人员必须检查这方面工作,否则检查发现罚当班人员每台50元166、。10.5条班长必须保管好各种原始记录。通风科每月检查一次,每缺一页原始记录扣班长10元,再由班长扣罚责任人。10.6条发放人员每漏填一项原始记录者,扣当班人员10元。10.7条维修人员对有故障的仪器应及时维修,使用的仪器必须每月定期校正一次,并做好维修校正记录。每缺一台仪器校正记录扣款10元。10.8条仪器房人员的通风质量奖发放还要以每月一次的自检结果为准,检查仪器房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违犯者按有关规定扣款。10.9条因违犯劳动纪律造成仪器房无人发放和回收仪器的,每次罚款2060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便携式瓦斯检查仪使用管理规定1、凡井下放炮员、班组长、采掘工跟班队长、井下电钳工、生产167、系统正、副科长、工程技术人员、三班倒瓦监员及矿领导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2、仪器领用凭通风科发放的专用牌领取,并做好各单位、各工作面的领用情况记录。3、仪器下井前2分钟打开开关,打开开关后,若有一声长鸣,并且显示数字变化,最后为0这是正常现象,但如果报警长鸣声不止或数字显示超过0.1,则必须交回修理校正后方可使用。4、使用过程中,仪器应保持打开,以便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5、仪器使用过程中,原则上随身携带,如不便工作时,也不得放在超过工作地点5米的地方,并且悬挂好。6、该仪器有较高的灵敏度,当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时,即自动发出警报长鸣,这时应组织工作地点的所有工作人员撤168、离至进风巷等安全地点,由瓦斯员查清瓦斯情况,并向调度汇报。7、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自动发出警报,但经瓦斯员检查证实,瓦斯没有超限,则说明仪器本身有故障或仪器电池已不够,这时必须停止使用,把开关关闭,交回仪器时说明清楚,违者罚款30元。8、由于仪器使用的电池为特殊的电池块,当电池电压不够时,即使没有瓦斯,仪器也会发出警报声。如继续使用,电池将会报废,所以,如果经瓦斯员检查证实,瓦斯不超限或在地面或井下主要进风巷仪器也发出警声,而使用者又没有关闭仪器的则有意损坏仪器,发现照价赔偿。9、该仪器比较精密,单价500元/台,因此必须爱护好仪器,防止仪器受碰撞或水浸,严禁用仪器垫坐或打开仪器敲击、调试等,169、如查出有意损坏,偷拆仪器内零件或丢失仪器,则罚款200500元。10、严禁使用本仪器检测高浓度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使用此仪器,关掉仪器开关,以免烧坏仪器元件。11、出井后,应把仪器开关关闭,并及时交回仪器房充电,领出若超过16小时不交回者,每次罚款20元,超过一天以上不交回者,以每台仪器罚款40元处理。12、严禁把仪器拿回家或借给他人使用,违者罚款30元。13、第个配备有仪器的人员都必须佩带仪器下井,如配有仪器不带的,则每次罚款20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化学氧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1、凡下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检查发现一次未携带自救器下井者罚款20元。2、凡使170、用自救器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否则不得领用自救器下井。3、每个下井人员都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把自救器放在离工作地点5米内,违者罚款20元。4、非发生灾害,不得擅自打开自救器外壳,在正常情况下,若发现自救器封条被拉断或打开自救器外壳而造成报废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5、自救器的领用凭通风科发放的领用牌领取,自救器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无故损坏或丢失,按本规定第4条处理。6、使用自救器下班后,必须及时交回发放房,若超过十六个小时不交者,每次罚款30元。7、各人携带的自救器应注意爱护,尽量减少碰撞,严禁当坐垫用和用任何工具调敲击,违者罚款20元。8、自救器发放之前171、,发放人员必须先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对封条被拉断、外壳变形或指示剂变白失效的,禁止发放,收回时也要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失效或不能用的,要登记好另放,违者罚发放人员每台20元。9、仪器使用者也要注意观察漏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发现指示剂变红或变白要及时交回发放室,停止使用。10、如井下发生灾变,经打开使用后的自救器内罐,必须交回仪器发放处,严禁私拆和乱丢内罐和药器。11、各人使用的自救器领用牌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若不慎丢失则必须立即到仪器发放处挂失,然后到通风科申请补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关于瓦斯员使用温度计的管理规定为了便于检测矿井各采、掘当头的环境温度,矿里为每个瓦斯员配备了一支铜套温度计,172、为了加强瓦斯员对温度计的使用和保管,故重新制定规定如下:1、瓦斯员上班必须佩带温度计下井,否则,发现一律罚款10元。2、瓦斯员对所检查瓦斯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测一次垱头风流的温度,并记录到记录手册、检查牌板、瓦斯日报表中,缺者按未做到三对口处理。3、测定温度计,将温度计悬于工作面风流中,5分钟之后读取数据。4、温度计必须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元。5、温度计是为瓦斯员测定井下环境温度专用,严禁用其测定其他受热物体的温度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损坏或丢失按本规定第4条处理。6、禁止拧开温度计外壳拿出温度计玩弄或作他用,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因此而损坏温度计按本规定第4条处理。7、因173、损坏或丢失温度计,必须及时报通风科处理,否则按本规定第1条处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和甲烷传感器使用管理规定现安全监测仪器已装备到位,为了使井下安装的风电甲烷闭锁装置和甲烷传感器保持完好,灵敏可靠,有效地运行,除了按说明书安装、调试外,对其日常管理、使用、维护做如下规定,请各矿认真执行。1、使用和维护仪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参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保管、维护和维修,其他人员不得随便拆卸仪器。2、搬运仪器时,要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3、此设备为防爆专用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方法进行维护,特别是仪器各防爆面的维护和保养,当拆卸后,重新安装时应恢复174、原样状态。4、要经常清洗仪器上的煤尘,特别是传感器气室上的煤尘,防止煤尘堵死进气孔,影响瓦斯进入气室,造成不能检测或不准确不灵敏。5、要定期(每周一次)检查调整零点和指示精度,并用样气袋拿样气对传感器进行校正。6、当传感器显示值低于实际瓦斯值,而又无法调整精度或乱显示时,应更换载体催化元件。7、在维修中,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本质安全电路中元器件的型号、规格及参数。8、仪器经过半年使用后(粉尘较大和温度较高的地方,按实际情况,缩短使用时间),可将仪器拿到地面进行全面清扫,擦拭烘干,电路复测和调整,印刷电路板更换元件后要涂三防漆两遍。9、为了防止放炮对传感器的冲击破坏。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175、远离放炮地点,传感器的吊挂位置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10、传感器应吊挂在巷道的上部。11、传感器的电缆应吊挂好,并避免和电气电缆混挂,防止对传送信号受影响和电缆漏电造成损坏等。12、维护人员应经常检查电缆的完好状况,防止失爆,并定期(每日一次)测定两闭锁的灵敏度、可靠度。13、必须确保两闭锁的正常运行,严禁抛开两闭锁断电控制线来达到供电的目的。14、井下职工应对两闭锁设备爱护,严禁对其敲打、乱拉、乱拆,造成损坏。15、设置仪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乱设置。16、凡发现不爱护安全监测仪器、无故损坏仪器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严格处罚。二十九、84#、85#管理176、制度一、装卸运输制度1、运输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认真的检查,保证安全行车,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插上标有“危险”字样的红旗。2、84#、85#必须分装分运,严禁混装混运。3、运输汽车在装车时必须装稳,应用帆布盖好、捆紧,装车的高度不能超过车箱。4、运输时必须有武装人员押运,押运人员必须备有高度的警惕性,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理。5、在运输过程中行车要稳,中途停车要把车停放在安全地方,不要与易燃、易爆的物品接触。6、井下用的84#、85#必须由放炮员持放炮证,亲自到库房领取,亲自运送,并在84#、85#箱上锁好,严禁其它人员代领代运。二、储存、保管制度1、库房保持干燥、通风良好、温、湿度要控制在规定的限177、度内。2、库内物资摆放整齐,便于清点,各项设施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房周围及库区内无垃圾污物,院内整洁美化,排水沟及道路畅通。3、84#、85#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挂标志牌,包装要完整,牢固、无受潮、变质现象。4、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5、存放量要符合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库存的最大容量,安放高度不能超过五层。6、进入库房严禁烟火,严禁配带手机。三、锁毁处理制度1、变质或过期的要进行销毁、报废的84#不能超过100kg,85#不能超过500发。2、销毁前要登记造册,销毁时要有供应、安监、保卫、矿领导在场,到安全的地方进行销毁。四、防火、警卫制度1、库房内178、各种消防通讯设施必须齐全完整,严禁烟火。库内无鼠洞,并有防鼠措施。2、外来人员进入炸药房,必须有公安部门批准,或有关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3、警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感,经常进行站岗、巡逻、防哨,并带上武器,保证库内安全。五、发放、清退制度1、发料员必须坚持凭放炮证,由放炮员亲自领取,严禁无证发料。2、领料前必须办好领料手续,无票禁止发放。3、做到发、用、退三对口,严禁掉失或转让他人。4、用剩的84#、85#必须在下班时及时退库。退库前班长或工区干部必须在领料单随贷同行单背后签字,并写明使用多少,退库多少,否则下一班拒绝发料。六、电雷管、电阻检查制度1、电雷管必须进行电阻检查,并有记录,测定后的雷管要打结成短路。2、电雷管电阻检查必须在检测台进行。3、电雷管检查只准检查人员一个进行操作,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近场。七、惩处和奖励制度1、凡违犯本条文规定的要作严肃处理,以致给予罚款。2、对有功者给予适当的表扬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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