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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21页
发电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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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事故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6657 2024-09-07 21页 288.73KB
1、发电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0 目 的:1.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公司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1.2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2.0 范 围:2.1 本规定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2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0 通则说明:3.1 本规定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制定。3.2 事故调查必须事实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以下为安全生产调查规定释义3.3 员工:是指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代训工和实习生、雇用、借用的人员、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3.4 “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3、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等都属于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3.5 “生产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只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范围。3.6 员工在劳动规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及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是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3.7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纪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4、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3.8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3.9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备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在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3.10 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自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的时间。3.11 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3.12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5、。3.13 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应包括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3.14 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化工、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3.15 人身未遂:人员过失引起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按性质轻重区分为恶性未遂和一般未遂。3.16 直接责任:人为过失,如:有章不循、操作错误、检修错误、计算整定错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等; 3.17 间接责任: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确难以发现,或虽应发现但难以及时整改的设备隐患造成的事故。3.18 管理责任:制订的规程、规定错误或无章可循而造成的事故;由于图纸、技术6、挡案错误或管理混乱造成的事故;对违章管理不严,由于习惯性违章造成的事故。本规定自公布自日起执行。4.0 权责区分:4.1 各部/课负责各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处理)、报告(或协助报告)、调查(或协助调查),根据事故的性质进行确定。4.2 环安课负责各类事故的协同调查、报告和处理,并统计,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4.3 人事课负责按规章制度对各类事故进行确认及处罚。4.4 根据事故的性质,总经理室等其他部门协助处理。5.09.0 作业程序:5.1 事故级别: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特大人身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7、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重大人身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一般人身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5.2 人身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 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2 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3 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公司的其他员8、工,以及参加本公司工作的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4 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5 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6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公司或非本公司的人身伤亡。.7 外包单位在承包与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7.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资质要求。.7.2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安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没有完整的记录。.7.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而未事9、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7.4 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为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至9人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为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为一般人身事故。5.3 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生产设10、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及以上。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 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者。5.4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生产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0万元。 生产主设备损坏,6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6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修复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 其他经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情况者。5.5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详见一般11、设备事故范例汇总表)5.6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详见设备一类障碍范例汇总表)5.7 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详见设备一类障碍范例汇总表)6.0 事故报告6.1 发生生产事故,当事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当班专员报告,并逐级报告部门主管、相关部门、总值班人员、环安课、总经理室和公司领导。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6.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10人以上人身重伤、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公司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12、时内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快速向电监办、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给分管有关部门。6.3 事故即时报告内容应包括:6.3.1 公司的概况6.3.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6.3.5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3.7 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6.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6.4.1 事故发生后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上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3、6.4.2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立即上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7.0 事故应变处理7.1 事故发生部门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2 在部门主任/高专、经理或分管副总未赶到现场指挥前,当班专员为现场最高指挥官,负责指挥对事故现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降低影响减少损失。7.3 其他救援部门及质保环安课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救援。7.4 事故突发后有关人员要保持头脑清醒,按如下程序处理,切勿惊慌失措、处理失当。正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及时果断处理。发生人身伤害时14、,立即救出受伤人员,对重伤员进行急救。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及时呼唤援助和报告有关领导,同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使事故尽快终止。事故被终止后保护好现场。7.5 发生事故的前段时间首先要保护事故的现场,若因抢险或抢救伤员需要,以及抢修恢复生产等原因要移动现场时,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并随时将事故现场变动情况报告质保环安部和公司领导。7.6 只有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许可后,才可以变动现场。8.0 事故责任划分8.1 本公司管理的所有部门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统计为本企业的事故。8.2 任何企业承包15、本公司的工作中,造成本公司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公司的事故。8.3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所确认的事故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部门的安全责任。8.4 安全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8.4.1 直接责任者系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承担安全责任100% 。8.4.2 主要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承担安全责任60-100%。8.4.3 同等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同等主要作用的人,承担安全责任50%。8.4.4 重要16、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重要作用的人。承担安全责任40% 及以下。8.4.5 次要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承担安全责任30%及以下。8.4.6 一定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承担安全责任20%及以下。8.4.7 管理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管理作用的人。承担安全责任20%及以下。8.4.8 领导责任者系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8.5 有关领导应承担事故的责任范围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或加速事故的发生、发展,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凡事故原17、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没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现场必要的规程制度不健全、规程制度多年未予审查、修订,或现有规程制度有明显错误。 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不合格,知情而未予组织整改。 对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不重视,组织制订“两措”不力或监督实施不严。 对事故、障碍和恶性人身未遂没有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违章指挥或发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予及时纠正;本辖区内有章不循现象累有发生,纠正不力。 对设备、设施、装置存在的缺陷、隐患组织检查不力;18、对已发现的设备、设施装置等重大缺陷、隐患的处理或消除工作组织、监督不力。 凡是上一级组织或领导对下一级有明确的安全工作指令,则下一级领导应认真及时执行,不得拖延;如无故拖延执行,则下一级领导要负事故或增加损失的领导责任,当上级领导的指令有明显错误,执行将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设备严重损坏时,下级可不执行,但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理由或越级反映,由于上一级领导决策不力,指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则上一级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由于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错、漏,则工作票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重要责任,工作许可人对错、漏项目未纠正,应负同等重要责任。8.6 由于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安全措施,则工作许19、可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未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应负重要责任。工作结束时,由于工作负责人未会同工作许可人进行检查验收,则工作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许可人应负重要责任。8.7 由于工作班成员擅自解除安全措施或违章作业,则当事者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负重要责任。如已发现而未及时制止,则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和当事者负同等责任。8.8 凡无票工作,未办好许可工作手续进行工作,违章者负主要责任,运行岗位人员可以发现并制止而未及时制止,要负重要责任。8.9 由于运行主管或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没有尽其安全职责,没有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而造成事故,则运行主管或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负主20、要责任,当事人应负重要责任。8.10 由于操作票有错、漏而造成误操作,核准人(签审者)负主要责任,监护人负重要责任,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8.11 由于监护人、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按操作票或违反操作规定则监护人员负主要责任,操作人员负重要责任。8.12 由于当班专员同意无票操作或未派监护人,则当班专员负主要责任,操作人员负重要责任。8.13 由于运行人员没有严格贯彻现场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如:没有进行定期加油、切换试验,对设备检查、监视不力,操作调整不当等,能采取应急措施和可以自行处理的异常情况而未采取措施,运行人员对事件的扩大应负直接责任。8.14 在设备发生异常时,如运行人员21、能处理而不及时处理,则运行人员应对事故的扩大负主要责任。由于运行人员未及时向当班专员汇报,而导致贻误处理或判断错误,则运行人员应对事故的扩大负主要责任,如运行人员已及时如实汇报,而当班专员组织处理不力、指挥不当,则当班专员应对事故的扩大负主要责任。8.15 当班专员对事故抢修或处理紧急缺陷,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人员发出指令,对方扯皮延误处理,保全(维护)人员则应对事件的扩大负主要责任;由于保全(维护)人员处理缺陷不及时,工艺不当,应修不修或借故拖延等,则保全(维护)人员应对事件的扩大负主要责任;如运行人员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而维修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保全(维护)人员应负异常或事故扩大主要责任。8.122、6 由于设备故障造成的事故或障碍,保全(维护)人员应对事故或障碍负主要责任;若运行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征象以致造成事故或障碍,或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扩大,运行人员应对事故或障碍负同等责任。8.17 对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救护和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酌情从宽处理。8.18 事故责任确定后,参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依照人事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核准后,公开事故处理的结果。8.19 重复性发生同类不安全事件两次及以上,应追究有关轮班专员、主任/高专责任,三次及以上,应追究部门经理责任。8.20 重复性的23、发生同类不安全事件三次及以上,在事件定性时,将在原定性的基础上,向上提升一个级别。9.0 事故调查9.1 人身事故调查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会同厦门市或海沧区安全监督部门、公安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还应包括环安课、与该事故有关生产部门,必要时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9.1.2 重伤事故由由公司领导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环安课、生产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质保环安课填写。9.1.3 轻伤事故由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与该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环安课人员参加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24、部门填写。9.1.4 一般工伤事故按SMP07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9.2 设备事故调查 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行调查,并接受电监部门、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公司各部配合。9.2.2 一般设备事故原则上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事故发生部门、环安课、工会、总经理室及与该事故相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分析小组,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对只涉及一个部门的,情节比较简单的障碍、未遂及在班组分析基础上尚需进一步分析的其他异常障碍情况,由部门经理主持,组织部25、门高专、主任、专员和与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可请环安课参加。发生事故部门应在三天内写出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表(SMP16-07)报送环安课。9.2.4 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在7天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15天,事故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填好产事故调查报告表(SMP16-07),经环安课和主管的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签结。9.2.5 调查分析报告附件应包括:事故当事人签字的书面事故处理经过说明、事故发生前1小时内及事故期间的有关工艺参数曲线图、事故班组的值班操作记录及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说明。9.2.6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它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公司领导、环安课、总经理26、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调查工作。9.2.7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与检修质量有关的,应在设备检修解体前汇报环安课及分管副总,由保全人员写出设备解体的原始报告和填写分析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审定,在设备解体后三天内报环安课及分管副总。9.3 障碍、异常、未遂调查9.3.1 障碍、恶性未遂调查9.3.1.1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详见设备一类障碍范例汇总表SMP16-02)、设备二类障碍和恶性未遂后(详见主要设备二类障碍汇总表SMP16-03和人身未遂汇总表SMP16-05),当班值班长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障碍,并立即报告部门主任/高专、经理,并报备环安课。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27、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9.3.1.2 部门经理应召集高专/主任、安全员、各轮班专员、有关班组召开部门事故分析会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查明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部内考绩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于5日内完成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表(SMP16-07),由公司总经理签结。9.3.1.3 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或虽只涉及一个部门,但情节复杂、技术术性强或性质恶劣的障碍或未遂,由分管副总经理亲自组织调查分析,环安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经理、高专、主任、安全员参加。9.3.2 生产异常、一般未遂的调查9.3.2.1 发生生产异常和一般未遂后(详见主28、要生产异常汇总表SMP16-04和人身未遂汇总表SMP16-05),值班主管(当班专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及时报告部门主任/高专、经理、环安课。9.3.2.2 值班主管(当班专员)应组织异常、未遂分析会,主任/高专、安全员参加,认真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查明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部内考绩处理,3日内完成异常调查报告表(SMP16-06),经部门经理审定后,报备环安课一份。9.3.2.3 生产异常或一般未遂涉及两个班组,由部门主任/高专、经理组织调查分析处理。9.3.2.4 部门经理、高专/主任负责督导班组级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的结果宣导到各轮班班组知照了解,各轮值班班长负责向29、本班人员宣导培训,消除类似的异常和人身未遂事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9.4 调查程序9.4.1 保护事故现场9.4.1.1 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纪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9.4.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象,绘制草图,收集资料。9.4.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纪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9.4.2 收集原始资料9.4.2.1 事故发生后,环安课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30、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环安课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9.4.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环安课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纪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纪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和数据。9.4.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9.4.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31、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9.4.3 调查事故情况9.4.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部门、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和本工种工龄等。设备事故(障碍)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9.4.3.2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9.4.3.3 查明设备事故(障碍)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32、纪录和动作情况。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请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纪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纪录,违章违纪情况等。9.4.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纪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纪录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9.4.3.5 查明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损失电量、减供负荷等情况。9.4.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33、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9.4.4 分析原因责任9.4.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9.4.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9.4.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34、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的责任者。9.4.5 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9.4.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9.4.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9.4.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2.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3 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事故的.2.4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5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6 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2.7 3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8 在事故调查中作仿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9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10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9.4.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10.0 附件:10.1 人身未遂汇总表10.2 主要设备一类障碍汇总表10.3 主要设备二类障碍汇总表10.4 主要生产异常汇总表10.5 主要一般设备事故汇总表10.6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调查流程人身未遂汇总表触电恶性1) 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高压电击的,经他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36、去知觉的。2) 误入带电间隔,被他人阻止,未造成后果的。3) 工作票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操作,严重威协安全的。4) 被高压感应电电击的。一般1)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2)在没有明显断开点(如未拉开闸刀或取下熔丝)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未造成人身伤害的。3)工具误碰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未造成后果的。4)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电气设备的试验工作。5)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24V及以上的照明灯的。6)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电气工具,无安全措施的。7)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的电气工具的。8)电气工具、用具接线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使用时发生麻电的。9)搬37、运物体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而漏电,未造成触电的。10)电气设备复役送电后,“在此工作”或“在此上下”标示牌遗忘收回,被他人发现的。11)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周,挂牌错误以及其他违反安全规程对人员构成严重威胁者。12)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接地线位置接错,不能可靠地防止突然来电的可能,被他人发现的。高空坠落及高空落物恶性1)500克及以上重物、金属物件或锋利的器具从2米及以上的高度落下,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高空落物。2)工作人员从2米及以上高度坠落未造成伤害的。3)在工作中使用梯子,发生倒梯、断梯而摔跌。4)在使用脚手架时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板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38、。5)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特殊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6)高空作业系了安全带,发生高空摔跌悬吊,情节严重的。7)进入煤仓内工作,没有系用安全带或系用的安全带因调节不当、固定不妥而跌入仓内,未造成后果的。一般1)脚手架严重超载,脚手板、横杆已明显弯曲,紧邻二处及以上绑扎带(或固定螺栓)松散或多处松动或脚手板两头未绑扎牢固,仍在进行冒险作业者。2)未按规定使用梯子,在使用中发生活动、倾斜,未发生高空坠落的。起重伤害恶性1) 超铭牌起吊物件,造成机具损伤或钢丝绳断裂,险些伤人的。2) 起吊重物时发生扒杆翻倒或断裂,未造成后果的。3) 起吊重物时绳索断裂,物件坠地未损坏的39、。一般1) 搬运大物体时,发生物体翻倒或起吊物体斜拉时,发生严重晃动,未造成伤害的。2)人员在起吊物体下面站立。3) 起吊物体时,指挥不当或联系不妥,未造成伤人的。4) 卷扬机机未固定,使用时发生移位或卷扬机使用中刹车失灵。5)无证指挥、操作起重设备,情节严重的。6) 钢丝绳断股或断丝超标仍在使用的。机械伤害恶性1)使用中的砂轮碎裂飞出,未伤人的。2)在转动部件或转动的设备内进行工作未按规定做好制动措施的。3)转动部分未按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装后任意拆除的。4)工作服、长辫、长头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被他人及时发现脱险,未造成伤害的。5)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未断电的输煤皮带上工作的。6)钻床钻40、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5公斤以上)落地或工作台上重物(10公斤以上)落地未造成伤害的。7)车床在加工物件时物件飞出未伤及人员。一般1) 戴手套操作钻床、车床或其他转动机具(转动前搬运例外)。2) 用手伸入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中,未造成伤害的。3)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破布或其他物体被卷轧,未造成伤害的。4) 卸船机、斗轮机、推扒机、推土机等无证人员,擅自操作设备的。5) 操作钻床、车床或其他切削机械时,不按规定戴好防护眼镜,铁屑飞出,未造成伤害的。6) 在未断开电源的磨煤机内清理积煤。7) 在运行中的输煤皮带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清除皮带、滚筒上的积煤、粘煤; 清理被卡住的煤块、石块41、铁件和木块等杂物;清扫维护工作。物体打击恶性1)使用榔头、斧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斧头飞出,未造成伤害的。2)凿脆性物件,碎片飞出,未造成伤害的。3)使用撬棍时,撬棍反打,情节严重的。一般戴手套抡大锤。灼烧烫伤恶性1)由于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的。2)检修工作管道内汽水未放尽,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的。3)酸、碱流出,未造成伤害的。4)热力设备检修时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误操作将汽水送到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的。一般1) 热力系统检修工作未结束,拆开隔绝措施。2) 误开已停役的隔绝门或误开运行设备的隔绝门,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3) 停役的热力设备已隔绝。但未挂牌即开42、工的等,被他人发现。窒息、淹溺、爆炸1)工作中吸进毒物(如油漆、汽油、有毒气体)或缺氧窒息,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病态者。2)人员落水、落仓或码头水手工作时不穿救生衣者。3)擅自在高温受压部分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未造成人身伤害的。4)气焊、气割时,发生乙炔回火,气瓶口起火,未造成伤害的。5)暖通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害的。6)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在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的。7)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吸烟的。8)发生关闭人孔门的烟道、容器内有人,未造成伤害的。9)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规定储存、运输、使用的。1) 违章明火作业。2) 原煤中发现雷管未按规定上交,私藏并另作他用,未造成后43、果的。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规定储存、运输、使用的。车辆伤害恶性1) 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倾翻,未造成人员伤害及设备严重损坏的。2) 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未造成伤人的。3) 私自开机动车辆或私开执照规定以外的车辆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者,未造成后果的。一般1)机动车装运物件时,未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刹车或转弯时,物件滑移或落下未伤及人身及设备损坏的。2)机动车行驶中,人从车辆上摔下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其他经公司领导、质保环安部认定为恶性或一般未遂者。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主要设备一类障碍汇总表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44、备一类障碍:1.设备、施工、运输工器具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5-100万元。2.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火情火险事故。3.汽电锅炉设备故障,导致锅炉非计划停运。4.公用热媒炉设备故障,导致热媒炉停运影响用户生产。5.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6.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7.生产设备、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8.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9.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45、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10.100MW发电机绝缘损坏;11.120MVA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12.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误动造成主设备停运。13.A-3200机封泄漏导致非计划停车的。14.油系统油管、高温道生油管严重破裂,危及安全,必须停止设备或系统运行。15.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裂缝,威胁人身安全,必须停止设备或系统运行。16.PTA输送堵料时间长,必须启动备用投料系统的。17.聚合、固聚、DOW、热电生产DCS装置模块发生故障或失灵导致紧急停车的。18.油系统油管、高温道生油管严重破裂,危及安全,必须停止设备或系统运行。19.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裂缝,威胁人身安全,必须停止设46、备或系统运行。20.固聚1A-E-300,1A-E-301,1B-E-300跳停无法短期内修复的,导致系统非计划停车的。21.聚合反应釜盘管或夹套泄漏导生无法处理,被迫系统停车的;固聚1A-E-100,1B-E-100,1A-E-205,1B-E-205,1A-E-300,1A-E-301,1B-E-300,1A-E-402,1B-E-402,1B-D-400漏导生,无法处理,被迫系统停车的。22.供热管线严重泄露,热网停运超过36小时,造成用户索赔的。23.重复性的同类设备二类障碍三次及以上,将事件定性为一类障碍。24.其他经上级管理部门或公司领导、生产部门或质保环安部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的。47、备注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主要设备二类障碍汇总表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1.设备、设施、施工运输工具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15万元。2.A-3200故障能够短期内修复的,没有造成全线停车的。3.固聚1A-E-300,1A-E-301,1B-E-300跳停能够短期内修复的,没有造成全线停车的。4.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5.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07倍及以上。6.发电机、主变耐压试验时,由于操作不当超过试验标准的20%。7.电气“五防”装置未经批准退出运行。(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48、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防止带电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8.重要表计指示失灵。9.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裂缝发生泄漏造成损失的。(常温)10.油管/甲烷管/氮气管阀门、法兰盘接口泄漏。11.自动煤仓轴承、黄油泵故障;自动煤仓取煤机故障;输煤系统皮带机的减速机、轴承异常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炉排断裂、长销串动过大;保护装置异常有误动但未构成一类障碍后果者。12.送、引风系统、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凝结水系统及压缩空气系统异常将使仪表或机组负荷无法带满等。13.配电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14.110KV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投或误退。1549、.110KV断路器操作机构拒动或误动,没有造成后果。16.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超过极限。或汽轮机/发电机轴瓦温度超过信号极限,振动超标。励磁机轴承温度、振动严重超标; 17.调速系统卡涩;18.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汽缸变形,但不需停机即可处理恢复的;19.发电机转子两点或一点接地;发电机定子线圈接地;20.发电机绝缘不合格;发电机内部有焦臭味;21.励磁机转子一点或两点接地;励磁机绝缘不合格;22.主变由于冷却器系统故障限制出力。23.发电机组油系统和充油电气设备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下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24.由于SF6气体的泄漏造成室内SF6气体含量超标。25.主要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拒绝动作,但未50、造成严重后果,或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h。26.37kW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27.直流系统接地连续时间超过8h。2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不成功。事故照明自投装置损坏24h内未能修复。29.故障录波器由于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能提供录波。30.风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油泵、低压厂变、备用电源(保安段)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31.输煤及出灰设备损坏造成停止输煤或出灰时间超过8h。32.输煤皮带运行中撕裂长度超过30m或横向断裂,停运修复时间未超过6小时。33.机组运行中,水汽质量达到一级处理值时间超过72h,达到二级处理值51、时间超过24h,达到三级处理值时间超过2h。34.锅炉灭火爆燃,但未造成炉膛及密封损坏。锅炉破碎间爆燃未造成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未造成停机。锅炉尾部再燃烧,排烟温度超过规定。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 。36.锅炉汽包、主汽、过热器安全门因严重泄漏或拒动而退出运行。37.冷渣器排渣不畅,延续时间超过3小时的。38.工作票不及时结票造成备用设备不能备用,造成损失的。39.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影响发、供、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40.交换机故障全停3小时。41.调度总机故障全停3小时。42.交换机、调度总机同时故障停机。43.重52、复性的同类设备异常三次及以上,将事件定性为二类障碍。44.其他经公司领导、生产部门、质保环安部认定为设备二类障碍的。备注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主要生产异常汇总表1.通用部分1) 运行及备用中设备或系统及生产设施发生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及清洁生产等的异常现象,具体如: 系统或设备之性能或功能与设计不符(已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视为等同于设计状态);或者是虽无设计不符但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及经济运行; 轻微泄漏(未影响生产未污染环境的),包括漏油、漏导生、漏水、漏气、漏汽、漏风、漏灰、漏煤、漏烟、漏粉及其它介质泄53、漏等在8小时内未处理完的会影响生产的; 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发生异常; 仪表或仪器不能正常使用; 系统或设备标志不全未整改;2) 设备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轴承或马达外壳温度在1小时内升高45及以上(温度异常时应首先检查温度计是否完好,指示是否准确)。3) 转动设备轴承振动值超过如下值(双幅值)或超过厂家规定值,应作为缺陷进行记录。 转速:3000rmin振动大于0.06mm 1500rmin振动大于0.085mm 1000rmin振动大于0.10mm 750rmin振动大于0.12mm4) 转动设备的振动值虽没有超过允许值,但与当天其它时间或前一天相比增大0.03 mm以上。5) 转动机械轴承或54、设备内部有明显的异常声音,不论其振动值或温度是否超过规定值。6) 保护装置异常有误动可能时。7) 全厂出力低于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的5以上,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8) 10kV断路器操作机构拒动或误动。9) 10kV辅机、配电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10) 由于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检修质量不良,虽未影响生产负荷,但造成该设备或系统失去备用超过24小时。11) 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失去备用超过24小时。12) 设备异常运行,并未造成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但主要辅助设备或热力、电气、输送等系统,部分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达3千-1万元。13)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由于人为责任造成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损坏或增55、加检修工时,经济损失超过1千元。14) 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切片)、漏PTA/IPA、漏EG、漏蒸汽、漏TEG、生产车辆、贵重仪器、专用工具等生产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千元。15) 功率15kW以上不超过37kW的电动机绝缘损坏。通用部分16) 行车、电梯、电动葫芦等在工作中发生限位开关失灵,未造成后果的。17) 未经保全部土建部门、生产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生产厂房承力构件或楼板平台上打孔的。18) 工作票中设备名称填写错误,主要安全措施遗漏,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19) 工作票不及时结票造成备用设备不能备用,但未造成后果的。20) 设备检修中主要零部件装错、漏焊等,造成设备异常56、运行需返工检修的。21) 动火工作项目,因检修或焊接质量不良发生返工,需再次开动火工作票的。22) 因工作疏忽,在检修设备内部缺装零件或遗留零件、工具或杂物,验收检查时被他人发现的。23) 高温高压、油管道等重要部件,使用的钢材无质保书,也未经金相检查或现场部门、保全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审核批准,事后发现但尚未造成后果的。24) 继电保护、热工自动保护接线错误或校验整定值错误,未造成后果的。25) 未经运行值班人员同意,擅自将运行中的电气、热工仪表及自动、保护 、联锁装置等停用,未造成后果的。26) 检修质量不良,造成机组在启动中下列安全阀门卡涩:汽包、过热器、除氧器、辅汽母管等,过热器电磁泄放阀57、试跳失败。27) 变压器、油开关漏油;压缩空气管、氮气管阀门、法兰盘接口泄漏;28) 未按计划认真执行月定保计划,无法按计划执行未说明原因,未造成损失的。2.聚酯公用部分1) 聚合添加剂加入量不足或过多,造成配制浓度不合格要求,未造成损失的。2) 自动煤仓轴承、黄油泵故障、自动煤仓取煤机故障、输煤系统皮带机的减速机、轴承异常、输煤系统下料溜子破损以及输煤溜槽泄漏轻微等,未影响生产的。3) DOW炉排断裂、长销串动过大;除尘系统设备故障;除尘系统的送灰管弯头泄漏轻微;除灰系统设备故障、管道破损发生严重漏灰;吹灰器故障导致卡涩;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无法正常显示;压滤机滤布、滤板、水嘴破损;锅炉向空58、排汽门泄漏;锅炉本体漏风;4) 仪表管破裂;仪表指示不正常;常温压力容器、管道阀门法兰轻微泄漏等;5) 出渣机螺旋轴、蜗壳磨损;除盐水泵、排污泵,冲洗泵,生活水泵等保护、控制回路异常等。6) 屏蔽泵TRG显示值过高;离心泵流量、压力运行不稳定、机械密封泄漏;辅机轴承漏油严重;聚合公用部分7) 皮带机刮料器磨损; 8) 电动机、轴承、泵体、风机振动较大或温度较高但可稳定;电动机电流超标;水泵过负荷;轴承缺油;水冷轴承冷却水中断;各类设备油箱的漏油、泄漏填料; 9) 管道破裂长流水等;10) 消防系统设备故障,消防报警系统故障。(故障2天以上,短时间无法修复的)。11) 集控室、生产区域空调设备、59、照明设备及生活用水设备故障。12) 非生产区域(行政办公楼、维修车间、仓库、卫生间)照明、暖通设备故障。3.汽机部分1) 汽轮机、发电机组轴承回油温度超过75,时间超过20分钟的。2) 凝汽器真空降至 80 kPa,时间超过20分钟。3) 主机润滑油压力低至0.1MPa,或主油箱油位低至报警值。4) 给水泵组润滑油压力或油箱油位低至报警值。5) 机油箱严重进水,但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6) 轴向位移达到最高、最低报警值。7) 控制油压低至1.8MPa或油箱油位低至报警值。8) 高压加热器因水位上升至保护动作值。9) 高压加热器 、除氧器、联箱安全阀动作。4.电气部分1) 机、炉主要辅助设备,由60、于电气原因联动失灵,未造成后果的。2)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且时间未超过30分钟的。3) 调度通讯设备或行政总机故障且停用时间超过1小时。4) 3.3kV及以上设备CT开路、PT短路,3.3kV单相接地。5) 3.3kV设备的继电保护误跳、拒动或定值搞错。6) 熔丝定值放错,造成越级跳闸。7)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8) 电气设备检修后,误将工具、导线等物遗忘在设备导电部分上,造成设备对地或相间距离不合规定,未造成后果的。9) 录波器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10) 电缆接头、母线铝排接头、刀闸触头、断路器发热超过允许值等。5.锅炉部分1) 运行中监视不严,造成锅炉汽包水位超过正常水61、位线50mm(外界负荷突变除外)。2) 主汽温度高过545,但不超过563,时间超过5分钟,不到15分钟的。3) 主汽温度低于535,时间超过30分钟 (煤种及设备原因除外)。4) 主汽、汽包安全门在运行中误动作。5) 锅炉汽包水位计(双色水位计),有一只失灵,退出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6) 冷渣器排渣不畅,延续时间超过1.5小时的。7) 未按规定及时投运保护装置者。8) 主汽压力超过 11.0MPa,安全门拒动。6.燃料部分1) 输煤皮带程控失灵,停用超过24小时的。2) 皮带运行中撕裂长度达3米以上或宽度达50cm以上。7.保护、自动装置异常1) 机组运行中,CCS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62、12 小时的。2) 校验、维修设备时,误将运行中其他表计或控制装置停用,未造成后果的。3) 主要热控保护及联动、自动装置等拒动、误动、失灵,未造成其他后果的。4) 校验或停用热控设备时,未切除有关自动、保护及联锁装置而引起异常运行。5) 由于设备的保护装置故障或保护动作值不正确而引起设备不能投运的。6) 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包括工业电视和火焰指示仪)退出运行超过12小时。8.化学部分1) 化学补给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2) 锅炉给水PH值或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3) 炉水品质由于化学原因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4) 锅炉运行时,过热蒸汽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63、5) 凝结水溶氧、硬度、导电率和钠,其中之一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6) 操作不当,连续向机组送不合格的除盐水,时间超过30分钟的。9.环境保护1) 烟囱排放烟尘黑度1级、粉尘浓度50mg/ m3、SO2160mg/ m3 ,造成不良影响。2) 由于设备缺陷或运行操作不当造成联胺、氨水、PTA、EG、TEG、油品等原辅物料泄漏、误排放,污染未外排的。10.其他经公司领导、生产部门经理、质保环安部认定为生产异常者。备注1、生产异常的定义:由于设备原因或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发电量、生产质量,但未构成设备障碍或生产事故的。2、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主要一般设备事64、故汇总表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一般设备事故:1.生产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3.主要生产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发电设备故障,全厂对外停电超过72小时。(因用户用汽异常,非甩去全部电负荷无法满足热用户需求者除外)。5.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化学物料泄漏事故;6.公用变压器故障,导致聚合固聚主生产设备停车超过30分钟;7.公用热媒炉故障,导致聚合降产100吨/小时超过72小时;8.公用输煤系统设备故障,影响汽电锅炉、公用热媒炉停炉65、;9.聚合、固聚设备故障,主生产线被迫停止运行。10.发电机组、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虽未引起对用户少供电(热),但时间超过12小时。11.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设备,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12.聚合D-1200搅拌器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3.聚合R-2100酯化釜搅拌器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4.聚合R-3100/3200缩聚釜搅拌器损坏66、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5.聚合PET输送齿轮泵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6.聚合预聚物输送齿轮泵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7.聚合切粒机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8.聚合切粒机干燥器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19.聚合切粒机振动筛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20.聚合切67、粒风机损坏时间较长,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21.固聚生产主设备损坏,产生降等品数量大,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22.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23.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一般电气误操作: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68、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3)、人员误动、误碰设备。4)、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24.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导生、EG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25.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炉膛爆炸或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2)、锅炉运行中的蒸汽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69、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3)、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4)、100MW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5)、100MW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6)、100MW汽轮机发生水击;7)、100MW汽轮发电机组,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8)、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等主设备运行中达到需紧急停机的参数而未停机者9)、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26.重复性的发生同类设备一类障碍三次及以上,在事件定性为一般设备事故;27.其他经公司公司领导或质保环安部认为一般设备事故者。备注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附件表格:70、1、生产异常、设备障碍、人身未遂调查报告表2、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表3、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调查流程生产异常、设备障碍、人身未遂调查报告表部门责任(课)班组发生时间:开始 年 月 日 时 分 终了 月 日 时 分主要经过(包括表计变化、现象及处理):原因及责任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执行日期执行人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值长(值班专员): 安全员: 主任/高专: 经理:质保环安意见:分管副总经理意见:表格编号SMP16-06格式版次2.01.流程:发生班组安全员部门质保环安部分管副总质保环安部COPY至相关部门2.班组应当天向主管口头报告,第二天填报本单,异常及一般未遂三天内结案,障碍及恶性未遂71、五天内结案,於收单后处理情形於两日内回报。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表 事故简题: 填报日期:事故编号事故发生部门事 故 起 止 时 间事故运行时间设备分类事故类别气象条件温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班组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编写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小时分主 设 备 规 范事 故 损 失设备编号容量(t/h;MW;MVA)型 号压力(Mpa;Kv)介质温度制造厂制造年月投产年月大修年月少发电量/减产量/降等量直接经济损失(千元)年月年月年月1、事故经过、扩大、处理情况:附件:事故前及期间历史记录曲线,事故调查期间直接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操作记录2.事故原因及暴露问题:序号原因暴露的问题1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372、.事故责任人姓名、职务及处理意见: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4.防止再发生对策、执行人、完成期限: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对策执行人完成期限安全员高专经理事故调查组调查(质保环安部)处理意见:分管副总经理意见:总经理签核:流程:发生部门部门经理事故调查组(质保环安课)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质保环安课(存档)COPY至相关部门存档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调查流程发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事件收集事件资料、个人写经过班组分析,部门初步分析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类障碍 二类障碍 异常1小时内报质保环安、分管副总涉及多部门1小时内报质保环安、分管副总、总经理 1小时内报电监会、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公司配合调查。1小时内报电监会、区安监局,公司配合调查。 一个部门 责任部门经理按“四不放过”组织分析,质保环安人员参加。分管副总组织责任分析调查组起草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组出具调查处理意见责任部门专业人员填写报告 否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意见公司领导审批 上报、下发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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