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动火作业规程汇编19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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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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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动火作业规程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8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8第一节 基本原则8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8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4第三章 安全教育20第一节 入厂教育20第二节 日常教育21第三节 特殊教育21第四节 安全考核22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23第一节 发放范围23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方法23第三节 使用管理24第五章 工艺操作24第一节 运行24第二节 开车25第三节 停车26第四节 紧急处理26第六章 要害生产岗位2、管理27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27第一节 生产装置27第二节 动火、用火29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32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33第八章 危险物品管理35第一节 通则35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35第三节 装卸运输37第四节 废弃物处理38第九章 物资储存39第一节 基本要求39第二节 仓库管理40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41第十章 电气安全42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42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43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45第一节 范围45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45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45第四节 管理分工46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46第一节 施工组织46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47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3、备48第四节 拆除工程48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49第六节 检修组织的管理50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51第八节 检修准备52第九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52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52第一节 防护和治理52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53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54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55第一节 管理组织38第二节 信号、标志55第三节交通路线55第四节 车辆56第五节 车辆行驶56第六节车辆装载57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57第十五章 科研与设计58第一节 科研58第二节 设计59第十六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60第十七章 安全检查61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61第二节 形式和内容61第三节 整改62第十八章 事故管理63第4、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63第二节 抢险与救护64第三节 事故报告程序64第四节 责任划分65第五节 调查和处理66第十九章 安全生产禁令67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67操作工的六严格68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68(动火)作业六大禁令68机动车辆七大禁令69第二部分:安全管理规程、规定第一章 厂区作业安全规程71第一节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71第二节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79第三节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4第四节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88第五节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93第六节 厂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程96第七节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100第八节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02第二章 用电安全规程15、07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107第二节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107第三节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108第四节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110第五节 倒闸操作的安全规程111第六节 移动电具的安全规程112第七节 停电检查工作的安全规程113第八节 不停电工作的安全规程114第九节 临时用电装置的安全规程115第十节 工作票制度116第十一节 常用安全措施的种类118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121第四章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32第五章 化学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136第六章 实验(分析)室安全管理规定136第七章 外来工程队安全管理规定138第八章 办公室消防、安全、保卫制度139第九章 节假日安全6、管理规定139第十章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140第十一章 关于对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处罚规定141第三部分 安全组织机构及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151一分厂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15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网络图153二分厂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154(事故应急预案)155第 一 部 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之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7、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四条 各单位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五条 各单位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六条 公司是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厂和职能部门(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第七条 各分厂是安全生产的实体。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8、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相互检查,相互督促。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受企业法人委托,总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批准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9、组织和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消除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批准发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承租,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承租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条 分管副总安全生产职责1、协助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直接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检查、督促、指导分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分厂解决安全10、生产工作中的问题。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5、组织全公司(厂)性的职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6、督促分厂(单位)的隐患整改工作。7、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上报。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9、审查、会签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三级、特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和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及其特殊情况下的“安全作业证”。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3、协助总经理(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11、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4、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审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并呈报总经理(厂长)批准施行。5、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6、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分厂厂长(公司级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厂厂长(公司级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执12、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3、重视和落实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给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有关人员;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本单位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7、审查、会签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二级“登高安全作业证”,以及会签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13、业证”。 8、及时、如实汇报本单位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公司和分厂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事故应急训练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职工的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5、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6、组织车间级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厂长书面汇报。 7、建14、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8、负责“二级动火作业证”,一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和一般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9、及时、如实汇报各类事故;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现场抢救;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副主任(值班主任)对主任的指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行使车间主任所委托的其它权力。第十四条 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3、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对安全装置、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15、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程序。第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在异常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其他各项特殊作业的进行,维护正常生产次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16、决的要立即上班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停产,直至撤离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分厂)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1、安全员在公司分管领导(分厂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定、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对下一级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直管领导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4、公司安全员负责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及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17、内安全作业证”。 5、分厂安全员负责一、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二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及一般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的开证工作和现场监护工作。 6、参与新、改、扩工程项目的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新产品、新工艺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实施安全措施,对不听劝告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消防器材、防护器具、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工作。 9、公司(分厂)的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止违18、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操作人员正确配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认真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有问题及时报告。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现场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告、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19、;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注:1、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作业”,是指该容器与系统或其他它设备相连接。2、一般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作业”,是指该容器不与任何其它设备相连接,并且已清洗干净。)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做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在中试转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应现场20、跟班作业,处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第十九条 技改、设计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消减)。2、建设项目均要有职工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21、审核。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项目。2、对所需要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3、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4、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5、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参与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6、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订事故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22、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负责新工人入厂的一级安全教育,职工年度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分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应负责转岗、复工教育,班组长教育,外来人员教育等)。3、负责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4、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6、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动火作业、进罐作业、高处作业的审查,会签,监督。检查日常用火管理和其他安全作23、业制度的执行情况。8、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9、指导下级安全员工作。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工作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4、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负责编制消防器材的配备(置)计划,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对所属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工作。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落实断路措施24、,办好路段安全作业证。7、负责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防雷系统的检测工作。8、负责火灾事故,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其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组织对热力管网、电力系统、供水系统及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3、负责对各单位电工进行业务培训。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6、负责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发现设备隐患立即拿出相应整改措施并上报。7、负责签发电气作业工作票。8、负责设备,电气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25、责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1、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总务部)2、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的要求。3、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4、组织对外来施工工作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5、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6、负责动土安全26、作业证的审批签发工作。7、负责各种建(构)筑物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特化学物品,在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毒害性,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应向使用部门(人员)书面交代清楚。3、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采购危化品,必须委托有资责的单位进行运输,并要签定符合规范的运输合同。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2、凡安全措施27、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1、主动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组织新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2、执行有关化工有毒有害工种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3、编制、组织和落实职工教育计划,安全提高职工素质。4、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5、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28、查和工伤鉴定工作。7、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特别注意防暑降温和食堂的饮食卫生及食品安全。第二十九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部门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生产先29、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2、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3、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三十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分厂、车间(工段)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安全教育(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单位的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及单位。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30、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火防毒设施(器材)的使用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应急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新工人经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岗位。教育时间: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31、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二十五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32、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教育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时间全年不应少于40学时。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由有资质单位负责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三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33、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该项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进行。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判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独立法人的公司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34、制度。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所管豁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维修、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和其它应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8、本部门的事故应预案。第四十三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分厂(单位)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3、本车35、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管理制度。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和其它应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7、本岗位及本车间的事故应急预案。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四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生产岗位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实际工作期满三个月,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上级有关部门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36、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四十七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急救护能力。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以及所在单位的危险特性,工艺流程等。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五十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37、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及工作变动情况。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安全作业证进行抽查,车间应随时检查。第五十二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章 工艺操作第一节 运行第五十三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第五十四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或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以书面下达,经分管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38、第五十五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41条禁令中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第五十六条 安全附件和连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第五十七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进行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五十八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第五十九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六十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在得到领导同意后再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二节 39、开车第六十一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六十二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第六十三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第六十四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防护应急器具齐全,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第六十六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40、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六十七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车第六十八条 应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使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第六十九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七十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第七十一条 设备(容器41、)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第七十二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用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的设备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第七十三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七十四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助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七十五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对硝化、缩合、氢化、氯化、氧化、氨化等高危岗位,必须严密注视,并时刻准备启动应急42、预案。第七十六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露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现场最高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事故预案进行报警、扑救、自救、逃生等一系列应急措施。第六章 要害生产岗位管理第七十七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贵重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第七十八条 要害岗位应由所在单位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办公室)、安保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第七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43、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可进入要害岗位。第八十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八十一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八十二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44、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第八十三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露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第八十四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八十五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第八十六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备。第八十七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45、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安装灭火管接头。第八十八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管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第九十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九十一条 用于易燃、46、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节 动火、用火第九十二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九十三条 设定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47、,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九十四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等)第九十五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九十六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证。第九十七条48、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体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批准后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九十八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半天(12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49、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第九十九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表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一百条 各项目责任人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50、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员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51、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一百零一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级动火,经动火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到现场审核、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字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归属的单位主管主任(负责人)终审批准。特级动火,报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会同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审查会签后动火。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52、合格。第一百零三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门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易爆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消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53、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应同时办理“登高作业证”)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一百零五条 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必须设立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一百零七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54、行演练。第一百零八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或堆堵。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同时向市消防队和公司消防队报警55、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格执行“生产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溶剂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墙面和衣物等。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一百一十七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56、)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物品。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第一百二十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出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一百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57、火花的工具。第一百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一百二十四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须佩戴防护用具。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氨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氧气使用安全技术规58、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八章 危险物品管理第一节 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59、定加强管理。第一百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应执行(铁运198780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的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第一百三十三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60、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第一百三十四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危品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按规定分隔贮存。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妥善保管,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第一百三十六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剧毒危化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应按相关规定保管和使用)。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61、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喝水。(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七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氢气、二氧化碳、液氨、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第一百三十八条 盛装腐蚀62、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一百三十九条 易燃物品禁止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第一百四十二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一百四十三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63、设有紧急切断装置,防止跑气、跑料。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第一百四十四条 凡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三节 装卸运输第一百四十六条 托运危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第一百四十七条 64、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第一百四十八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第一百四十九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通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也不得用铁地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上述危险物品。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65、气体等危险物品。3、温度较高地区时段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4、放射性物品应有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第一百五十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一百五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第一百五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第一百五十66、三条 车间内搬运危险物品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应双人操作,并配戴劳动保护用品。第一百五十四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四节 废弃物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剧毒物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登记注册、处理。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2、包装容器必须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有关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第一百五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严禁将此类物品随意处理给无资的单位或个人。第一百五十67、七条 如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九章 物资储存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一百五十九条 库存房、储罐区的建筑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第一百六十一条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洪(68、讯)、防窃等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 仓库管理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作证的物品不得入库。第一百六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第一百六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炸药69、(爆炸品)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同存一库。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2米)。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7、遇热遇火可产生剧毒物质的危险品不可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第一百六十七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按公安部的管理规定发放并做详细记录,帐、物相符。第一百六十八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70、导批准,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证,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第一百七十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第一百七十一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71、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完好。第一百七十四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第一百七十五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夏季存放于室外灯桶装甲、乙类易燃液体,气瓶等应设置冷却喷淋装置)。第一百七十六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第一百七十七条 罐区防火(护)72、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第一百七十八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第一百七十九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第一百八十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第一百八十一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一百八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1-)和爆炸性环境用防73、爆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第一百八十四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作业工具。第一百八十六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的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拦进行工作,若必须移74、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操作的安全距离。第一百八十九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一百九十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一百九十一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第一百九十二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有生产负责人指定专人现场查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方可作业。各企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电气检修作业。第一百75、九十三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或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志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第一百九十四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作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一百九十六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76、行作业。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线、杆、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如挂警示牌,拆除接线端等措施)。3、对地下直埋或地沟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邻近电线。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77、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6、在同杆同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大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0KV及以上的为3米.第一百九十九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第二百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78、)管理第一节 范围第二百零一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的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连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第二百零二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第二百零三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二百零四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第二百灵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二百零79、六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第二百灵七条 应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二百零八条 各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分厂安全员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安全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第二百零九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第四节 管理分工第二百一十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机械上的负荷、选种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80、管理。第二百十一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第二百十二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百十三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防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百十四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个人保管,所在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第一节 施工组织第二百十五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81、设计)报请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1、凡在厂区及建设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或深坑作业、拆除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二百十六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第二百十七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82、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对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二百十八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前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二百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第二百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设施83、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第二百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二百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上堆放气瓶、焊机等设施。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或交通标志。第二百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84、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二百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机械设备完好。第二百二十八条 各种施工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二百二十九条 起重机、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二百三十条 施工现85、场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四节 拆除工程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等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报请安全管理等部门审查确认,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百三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86、二百三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二百三十四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第二百三十五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第二百三十六条 动土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87、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是,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88、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保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孝也200米。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炮机,在电线完好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89、。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障警戒视线的情况下 ,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第六节 检修组织的管理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三十九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要求书,亲自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百四十一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90、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区域到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所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产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用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当班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91、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二百四十九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间需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二百五十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器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二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三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第九节92、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1、 一切安全措施恢复正常状态。2、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并做好记录备查。3、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4、 清理现场第二百五十五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第一节 防护和治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五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93、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五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防尘毒危害。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凡治理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求科研计划,进行攻关。 第二百六十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的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有毒、有害场所要配备相应的防毒抢险用具(器具)。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散发了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94、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操作人员要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操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停用、咯用或拆除。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第二百六十五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小组,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第二百五十六条 企业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对职工进行自救和互救训练。 第二95、百五十七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单位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其他车间应有1-2名兼职救护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和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二百七十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及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96、患者的工作。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等方法。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二百七十四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行的安全,维护交通次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由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二百七十六条 厂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97、结合厂区具体设置信号标志。 第二百七十七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二百七十八条 坡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二百七十九条 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第三节 交通路线 第二百八十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在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集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二百八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98、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他车辆停留。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保卫和总务部门共同批准,开具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二百八十四条 履带车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第四节 车辆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查审,发给查审证方可行驶。 第二百八十六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99、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应经车管或质监部门检审发证后方可行驶。特种车辆不准作为运输车辆使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车辆行驶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二百八十九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二百九十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二百九十一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100、小时。直线路线为10-15千米/小时。附:驾驶叉车的“十三个不准” 1、不准未经培训无证驾驶车辆。 2、不准高速(5km/h)夹包作业。 3、不准车辆带“病”作业,无证驾驶(行车证)。 4、不准未设隔离带任意行走。 5、不准视线被挡时开前进档,或利用倒车镜将倒车档作为正常行驶档使用。 6、不准在有人行走和转弯时不减速。 7、不准喇叭不响或该按喇叭时不按喇叭作业。 8、不准天黑不开灯或无前后车灯、刹车灯作业。 9、不准超载或超高装卸搬运。 10、不准叉车上、货叉上载人或货差下站人。 11、不准开叉车作“追逐游戏”。 12、不准突然使用制动器。 13、不准悬吊或用货叉装载危险物品长距离行驶(超出装101、卸点范围)。第六节 车辆装载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动车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化学危险品,按本制度和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二百九十三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二百九十五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及其他车辆,应在生产去外、集中存放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二百九十六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项102、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第十五章 科研与设计第一节 科研 第二百九十八条 确定科研专研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制定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及“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不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实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零一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103、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零二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零三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工艺操作规程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技术总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操作。 第三百零四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范、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设备、工艺、安全、电气设备检查合格后由项目主管提出申请,报请技术总负责人和总经理会签批准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三百零五天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104、“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零六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签订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三百零七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八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第二节 设计 第三百一十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105、第三百十一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第三百十二条 对厂址项目地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第三百十三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消减或撤销。第三百十四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第十六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第三百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106、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计,这些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百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第三百十七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107、第三百十八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配套国内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第三百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第三百二十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七章 安全检查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第三百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任务、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三百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108、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第三百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第三百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有企业(单位)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二节 形式和内容 第三百二十五条 综合检查分为:公司、分厂、车间三级。分别有分管副总、分厂厂长、车间主任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不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分厂级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109、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调协、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第三百二十七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放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第三百二十八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第三百二十九条 均应做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隐患立即分类下发到相应部门(单位)限期整改。第三节 整改第三百三十条 110、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第三百三十一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做到“三定”、“四不推”(既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专管部门)限期整改。第三百三十二条 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想分厂及公司报告。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三百三十四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111、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并存档。第十八章 事故管理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第三百三十五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管理。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失,造成停机、停产的事故。有设备部门管理。 3、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保卫部门管理。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由安全防火部门管理。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112、。由安全防火部门管理。6、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由安全保卫部门管理。7、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引发的人员致伤致残,至死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第三百三十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企业(单位)、职能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 第二节 抢险与救护 第三百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单位领导要尽快到达现场直接指挥,并立即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吧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113、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第三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最先发现事故的现场最高领导,在组织现场抢救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通知所在分厂和公司的有关领导到场。(如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人员伤害等事故应同时向“119”,“120”报警。)向领导报告对各类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三百四十条 发生事故的基础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一天内,重特大事故二天内。 第三百四十一条 对重特大事故,企业应写出114、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百四十二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学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该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三百四十三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四节 责任划分 第三百四十四条 企业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有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或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三百四十五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职和分管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115、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计(包括新工艺、新产品、工艺改革)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的,由设计者(项目负责人)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工艺)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但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三百四十七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鉴定,处理的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三百四十八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116、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百四十九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三百五十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五节 调查和处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一般事故或轻微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117、,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百五十三条 对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第三百五十四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按公司关于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118、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罚,从严处理。第三百五十八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第三百五十九条 公司及各企业(单位),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第十九章 安全生产禁令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使。 4、在班前、班中不准喝酒。 5、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119、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帽,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等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得特种工作作业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120、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内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准备措施。(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121、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规定第一章 厂区作业安全规程第一节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供货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适用于化工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2引用标准 GBS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去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1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 遇节日、假日或123、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亚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处于 GBJ 16-87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 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124、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五极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2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在厂区近距离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 生产不稳定。.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126、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车间主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检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127、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128、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129、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小时。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130、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动火安全作业证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复查,最终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发。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生效。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固定动火点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如现场或环境发生变化,应及时汇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复查。8. 职责要求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131、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132、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133、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带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8.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134、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的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单位: 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执行人姓名证号监火人:动火负责人:组织实施人:动火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 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科检查审核人:一级动火会签:特级动火会签: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工段长、值班长)验票:第二节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规程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作业作业证的管理。 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2. 引用标准TJ 36-79 工业企业135、设计卫生标准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805-83 安全电压GB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过程GB 388.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 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HG 23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3. 定义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3.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樔、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4.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136、界连通的管道、空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2 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2.1 氧含量1821%。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以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137、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阳空气。4.4 定时监测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138、毒面具。.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3 在酸性等腐蚀行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139、)、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4.7 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140、及公司安全科共同到现场确认,共同签字后方可有效。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5.10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附录: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申 请 单 位 负 责 项申请单位申请人作业人进入设备名称作业内容设备内主要介质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介质相应的安全措施设备清洗置换隔离安全措施电源情况确认人签141、字: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监护人职责1、 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2、 坚守岗位,监护作业人员;3、 观察四周情况及时相关岗位联系,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4、 紧急情况下尽力救援作业人员。 监护人签字: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审 查 单 位 负 责 项安全科现场复查情况检测情况签字:审核意见签字:会 签 意 见签字:备 注第三节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 定义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2.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142、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用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 离 (M)1.722.22.143、534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144、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145、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等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不符合高处作146、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戴,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是,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中。 登石棉瓦、瓦橉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辅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147、,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时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一级高处作业及.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批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148、,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附录:高处安全作业证年 月 日申请单位申请人作业地点作业时间 时 分至时 分作业内容作业高度作业类别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监护人职责1.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2.坚守岗位,监护作业人员3观察四周情况及时相关岗位联系,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 监护人姓名:项目负责人 意 见签字:审核部门意 见签字:审批部门意 见签字:备 注第四节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149、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适用于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 引用标准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 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 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6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 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150、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4. 检修前的准备4.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监附录。4.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4.3 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4.4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4.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6 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151、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5.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5.1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2 安全教育内容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6.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6.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152、工器具不得使用。6.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6.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6.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6.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6.6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6.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6.8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153、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6.9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6.10 检查 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6.11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7. 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7.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7.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7.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7.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无聊,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154、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7.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7.6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8.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8.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8.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8.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8.4 155、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8.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8.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8.7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9.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9.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分厂(公司)设备负责人负责管理。9.2 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9.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9.4 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156、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9.5 车间(公司)设备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9.6 车间(公司)设备负责人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交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附录: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检修设备名称检修地点检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检修内容设备交出安全措施:设备交出负责人:年 月 日检修安全措施:检修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设备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检修单位审查意见车间(公司)设备负责人终审意见第五节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适用于化工企157、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2. 引用标准 GH23014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4.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158、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设备。5.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5.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159、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5.8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场。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5.14 每个盲板抽堵处设标牌表明盲板160、位置。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车间安全负责人管理。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由车间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批准。6.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附录: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申请单位设备管线名称介质温度压力盲板时间负责人材质规格编号装拆装拆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生产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意见: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意161、见:安全科:审批意见:车间主任:公司安全科:第六节 厂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2. 引用标准 HG 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4.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肩附录。4.2 动土作业前,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应对施工162、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4.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动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4.8163、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及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164、,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在摘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线装新的,后拆旧的。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10 在化工危险场所作业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4.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12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办165、理断路安全作业证。5.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5.2 动土申请单位在总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务部,有总务部汇同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最后由总务部门审批。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5.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全科、总务部、施工单位各一份。注:动166、土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附录:动土安全作业证申请部门:施工单位:作业地点:作业起止时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项目负责人: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施工负责人:施工地段负责人意见: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部门意见:安全科负责人意见:部门审批意见:总务部负责人:第七节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厂区断路的定义、安全要求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2.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厂区管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167、作业。3.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3.1 凡在厂区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3.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路线。3.3 公司保卫科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3.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3.5 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3.6 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3.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168、负责报告公司保卫科,然后由公司保卫科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3.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3.9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10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4. 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4.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4.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公司保卫科审批。4.3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公司保卫科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步填写后交施工单位。4.4 施工单169、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公司保卫科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公司保卫科、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录:断路安全作业证申请单位: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单位意见: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第八节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不规程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2. 引用标准 GB 2811-89 安全帽 GB 170、5082-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0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用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自傲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171、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172、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等高作业的规定。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2811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173、要灵敏和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过计算选择 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174、起。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重物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 三级吊装安全作175、业证由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管理。一、二级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管理。6.2 项目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吊装安全作业证相应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附录: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地点吊装工具名称吊装人员吊装指挥(负责人)作业时间吊装内容吊装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起吊零件重量(吨)安全措施:项目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施工单位安全负176、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车间主任审批: 年 月 日第二章 用电安全规程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一、 机构与职责机动车间为公司电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协调公司范围内的用电管理,并对公司所属单位通电进行业务指导;直接负责对高配间及低配间等电气设施(备)进行管理,并对其用电安全负责。同时对公共电路、公用区域及临时用电的电气设施(备)进行管理。各单位直接管理本单位范围内的电气设施(备)并对用电安全负责,同时接受机动车间的用电安全监督及业务指导和协调。二、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1、直接接触防护(1)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2)限制可能177、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2、间接接触防护(1)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2)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3)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源。 3、热效应防护a、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过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b、故障情况下,能在规定的时候内自动断开电源。三、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2、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好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3、电气装置在使用178、前,应确认具有国家指定机构的安全认证标志或其安全性能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符合相应尼古丁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6、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变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元件的规格。7、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该超负运行或带故障运行。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179、附件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9、使用的电气线路须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10、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11、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时应装设电保护器。12、插头和插线应按规定接线,插座的接地极地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与工作中性连接在一起。13、危险场所禁止使用临时插座、普通拖线板等不防爆电器。14、在插拔抽头时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压力。15180、潮湿场所内应使用专用插座,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16、在使用移动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定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保护接地极的插头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插头插座。17、正常使用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18、在使用固定安装的螺口灯罩时,灯座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19、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应使用装用的接线器,并应放置在隔热板座上。20、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21、用电设备在暂时停止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否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2181、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导线代替。23、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接触及带点部分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24、作业完成后应切断该车间(单位)的电源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25、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26、禁止使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27、禁止将物料管、煤气管、自来水管等作为保护线使用。28、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产自并入电网。29、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182、接触。30、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合适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四、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1、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2、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3、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4、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业人员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措施。5、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作业时,应有电工作业人员先介绍现183、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人员不能兼做其他工作。6、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进投入使用。7、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有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使用等级的要求。8、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9、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10、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点的外露导电部分。11、修缮建筑物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须时应将其拆除并应符合上184、项“10”的规定。12、电气装置的检查、维修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五、 倒闸操作的安全规程倒闸操作是指合上或断开开关、闸刀和熔断器,以及与此有关的操作,如交直流操作回路的合上或断开,断电保护及自动重合闸的投入或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变更,旁路熔丝元件的更动,携带型临时接地线的装拆,校核相序及测定绝缘电阻等。倒闸操作的基本追求倒闸操作应该根据机动部门的指示,按倒闸操作作业票顺序,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复杂的倒闸操作应该一人监护、一个操作。还要实行“两点一等再执行”的操作方法,即操作人员先指点铭牌,再指点操作设备,等监护人185、核对后发出“对”或“执行”命令时,操纵人员再执行操作。更换熔体,一般应断电后进行。如须带电更换熔体,应戴护目眼睛和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必须用绝缘夹钳取放熔断器。2、倒闸操作的基本程序断电源(即断电)时,为了防止带负荷拉闸,应先拉脱开关,然后再拉脱出线侧闸刀。如拉脱三项单投闸刀时,还须用绝缘棒(令克棒)操作,先拉中间一相,后拉左后一相。 合上电源(即送)时,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闸刀。3.倒闸操作票 倒闸操作票是防止倒闸操作而引起的错位、错合、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及未拆地线合闸等等。倒闸操作票应书写清楚、整洁、不得涂改、操作顺序不得颠倒填错,面向在操作完毕后应打“”号。操作结束,操作186、人应注明“已执”。倒闸操作票的主要内容为:操作目的和操作任务;操作项目和顺序;下令人、受令人、操作人和监护人签字。4、拆装携带型临时接地线携带型临时接地线,是保护电工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防止突然来电的唯一有效措施。同时在电气设备的断开部分如有剩余电荷,也可因接地而防尽。所以有可能送电到施工设备的来电部分,及产生感应电的地方,均须装设临时接地线。接地线应采用不小于25mm2截面的2铜线制成,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线,及用短路缠绕方法作为接地。接地线应该装在明显易见的地方。装拆接地线应该由两个人操作,并须戴绝缘手套,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在证明工作设备上确实无电后,将接地线立即接到设备的各导187、体上。各连接点的接触均须紧密牢靠,拆除时应先拆工作身边导体上的接地线,再拆接地端。为了严防未拆接地线合闸的事故,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每组接地线还应编号,在放置接地线的固定地点,应有统一的编号。六、 移动电具的安全规程 移动电具的基本要求是指无固定装置地点、无固定操作工人的生产设备及电动工具,如电焊机、移动水泵、电钻、电锤、手提磨光机、电风扇、电吹风、电熨斗、电烙铁等。1、移动电具的基本要求 金属外壳的移动移动电具,必须有明显的接地螺丝和可靠的接地线。电源线必须采用“不可重接电源插头线”,长度一般为2CM左右。单相220V的电具应用三芯线,三相380V的电具应用四芯线,其中188、绿黄双色为专用接地线。移动电具的引线、插头、开关应完整无损。使用前应用验电笔检查外壳是否漏电。 电焊机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电源线的长度不应超过2m.。焊钳和焊钳线应完整无损。2、使用电钻及类似工具的安全要求 使用电钻、电锤时,手握得紧、用力得大,所以手心容易出汗。如有漏电现象就极容易引起触电事故,为了保障安全,我们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要求:(1)电钻、电锤等必须有控制开关。严禁使用无插头的电源引起线,严禁将电源引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 (2)电钻、电锤等类似移动电具在使用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传绝缘靴或站在橡皮垫上。 (3)使用时候如发现麻点电,应立即停电检查。调换钻头时要拔脱插头或断开关。 (189、4)如有下列三条安全措施之一者,可不戴绝缘手套。 a、电钻电锤等类似移动电具的额定电压是50v以下的电压 b、有绝缘外壳和绝缘手柄的双重绝缘移动电具 c、装有1/1栓现圈隔离器,变压线的次级不得接地3、使用电风扇的安全要求 面年取出使用时,应作全面的检查和维护,检查合格后贴上合格证。搬运电扇,须拔脱插头或拉脱开关。七、 停电检查工作的安全规程 停电检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工作,是在全部停电或局部停电后进行。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得到机动部门的同意或使用工作票。1、停电检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验明确实无电以后才能进行。对有可能送电到所检修的设备及线路开关和闸刀应该全部断开,190、必须做好防止误合闸措施,如在已断开的开关和闸刀的操作手柄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必要时加锁。对多回路的线路,更要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准备。2、停电检修工作的基本顺序 首先应根据工作票内容,做好全部停电的倒闸操作。停电后为了消除被检修设备及线路的残存静电,对电力电容器、电缆线等应用携带型接地线及绝缘棒放电。注意:放电时,操作人员的手不得与放电导体接触。然后用良好的验电笔,对所修的设备及线路进行验电。在证实无电后才能开始工作。注意:对可能来电的地方,应加装携带型临时接地线;对可能碰触的导电体或检修的安全间距不足时,应装设临时遮拦及护罩,将导电体与检修设备、检修线路隔离。并挂上“止步!191、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使检修人员与带电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3、检修完毕后的送电顺序 必须将遗留在工作现场的工具、器材工具等彻底收拾清理。拆除携带型临时接地线、临时遮拦及护罩,检查无遗留后,按工作票内容,拆除开关、闸刀等操作手柄上的标示牌,然后进行送电的道闸操作。八、 不停电工作的安全规程 不停电工作,是指工业企业内,在带电设备、带电体附近或在带电设备的外壳上进行检修工作,如电业部门在不停电的带电体上进行用绝缘杆工作,等电位工作,带电水冲洗等。1、不停电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低压系统的检验工作,一般应停电进行。不停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应派有经验的电工专人监护,由经过训练、考试严格、能熟练掌握不192、停电检修技术的电工担任。所使用的工具应经过检查和试验。不停电工作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带电部分只能在工作人员的一侧。不停电检修工作的时间不宜太长。以免检修人员的注意力分散而发生事故。不停电工作严禁使用无绝缘柄的钳子、螺丝刀、活络板头、金属尺和有金属物的毛刷等工作。在带电的低压导线上,导线与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导线。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相地短路的隔离防护措施。2、不停电工作的顺序带电作业的电工,应穿好长袖上衣和长裤,扣紧袖口。严禁穿汗衫、背心、短裤进行带电作业。带电工作应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绝缘鞋或站在干燥的绝缘垫上。在带电的低压线路上工作,上193、杆前应分清相线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应先将线头试搭,然后先接零线,后接相线。九、 临时用电装置的安全规程 临时用电装置是指因生产或生活急需而装设的临时用电设备和临时用电线路。由于临时用电装置的使用是临时性和短暂的,所以很多通知存放临时观点,如装置不按过程、线路乱拉乱拖、甚至私拉私拖,导致临时用电装置极易发生触电事故或其它用电事故。临时用电装置应严格控制,如确定需装设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机动车间批准可装置(本单位范围内临时用电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装置)。1、在临时用电装置的电源端及操作处应装熔断器和开关,电动机和操作开194、关的安装部位应能看见电动机的运行情况,以防事故。2、临时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线绝缘良好,最小截面积为6平方毫米; (2)导线对地距离不低于3米; (3)档距不超过25米; (4)最小线间距离200毫米; (5)木杆销径不小于70毫米。3、在电源和用电端,应分别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4、临时用线禁止跨越道路通道和通讯线路。5、临时用电应该装设专用的量电和配电装置。6、临时用电应在电源总开关出线端装设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性接地。十、 工作票制度电工工作票,是准许在高压或较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上进行工作、检修的书写命令,均须建立工作票制度。可195、根据不同的检修任务、不同的设备条件和不同的管理机构,制定适当的工作票格式。1、停电检修工作票的主要内容停电检修工作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2)工作开始时间和预定结束时间(3)停电范围和必须断开的开关编号及名称(4)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5)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和工作票签发人的签名(6)变配电室值班人员按工作票要求停电后的签名(7)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签注“可以送电”。然后交变配电室值班人员(8)变配电室值班人员送电后,签注“已送电”2、不停电工作票的主要内容不停电工作票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2)工作开始时间和预定结束时间(3)采取的安全196、措施(4)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和工作人员名单,工作票签发人的签名3、签发工作票的要求签发工作票应具备以下要求:(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情况的领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2)工作票中须注明应拉开的开关和闸刀的编号、名称,应装设临时接地线的部位,以及应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3)工作负责人应该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并且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负责。(4)工作许可人应按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停电,并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然后工作许可人应向工作负责人交待并检查停电范围,并做好安全措施,指明带电部分。移交工作现场,双方签名后,才许可工作。(5)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场,清点工具。工作负197、责人应清查人数,带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双方签名后,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6)送电前,值班人员需仔细检查现场后,才能送电。4、工作票由机动部门签发。十一、 常用安全措施的种类触电分为直接接触触电和间接接触触电,直接接触触电是指人与带电部分接触而发生的触电现象 ;间接触电则是指人或畜生,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接触所引起触电现象。对这两种不同的触电事故,应采用不同的防护措施。(一)、直接接触防护措施1、为了防止直接触及带电体,通常采取绝缘、屏护、间距等最基本的技术措施。(1)绝缘绝缘是用绝缘材料把带电体封闭起来,借以隔离带电体或不同电位的导体,使电流能按一定的路径流通。常用的绝缘材料198、有:瓷、玻璃、云母、橡胶、木材、胶布、布、纸、矿物油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与所采用的电压等级、使用环境和运行条件向适应。(2)屏护 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不便于包以绝缘不足以保证安全时,就应采用屏护装置。常用的屏护装置有遮拦,护罩、护盖、箱盖等,可将带电体与外界隔绝,以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而引起的触电、电弧断路或电弧伤人。(3)障碍设置栅栏、围栏等障碍,可以防止无意触及或接近带电体而发生触电。但它不能防止有意绕过障碍去触及带电体的行为。(4)间距为了防止人体接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撞或过分接近带电体,以及防止火灾、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发生,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199、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或设施之间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隔和距离。间距的大小决定于电压高低、设备类型以及安装方式等因素。(5)用电漏电保护装置作补充防护为了防止人体触及带电体而造成伤亡事故,有必要在分支线路中采用高灵敏度快速型漏电保护装置。它在正常运行中可作为其他触电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直接接触的补充防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直接接触防护。采用这种防护措施是为了加强正常工作时其他一些触电防护措施,但并不能排除需要采用14规定的某一项防护措施。(6)安全电压为了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原供电的电压系列,称为安全电压。当电气设备需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场所特点、使用方式和200、人员等因素选用相应等级的安全额定电压。安全电压也可作为间接触电的防护措施。(二)间接触电防护措施对间接触电通常采用接地、接零等各种防护措施。(1)接地、接零保护采用接地、接零保护措施后,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线路上的保护装置会迅速动作而切除故障,从而防止间接触电事故的发生。 (2)双重绝缘为了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基本绝缘损坏或失效,使人体易接近部分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而引起触电事故,可以采用除基本绝缘层之外另加一层独立的附加绝缘,(如在橡胶软线外面再加绝缘套管)共同组合的电气设备。对工作电压在交流500V以下的设备和线路具(不包括安全隔离变压器)来说,采用双重绝缘时,其绝缘电阻值一般应不低于7M201、欧姆。(3)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是指将人体能触及到的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操作场所所有与设备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包括能导电的地板)互相连接在一起,以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对于等电位连接系统,严禁通过外露的可导电部分(或无关的可导电部分),与大地发生直接的电气接触。等电位范围,应不小于可能触及带电体的范围。当人员进入等电位连接场所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人体的两脚(或手和脚)跨接于存在有危险电位差的导体之间。一般应在等电位连接场所的出入口铺设绝缘垫。(4)非导电场所非导电场所是防止间接触电的一项防护措施。要求当工作绝缘损失时,人体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点所属环境的地板和墙202、壁,应为绝缘体。(设备的额定电压不超过500V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K欧姆,超过500V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K欧姆。对可能出现不同电位的两点之间,要有足够的距离,一般要求在2m以上)。(5)电气隔离采用低压不接地系统供电(IT),或用隔离变压器或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多绕组电动发电机供电,可以实现电气隔离,防止裸露导体故障带电时的触电危险。但隔离回路的对地电压不得超过250V。被隔离电路的带电部分,不能与别的电路、无关的导电体及大地有任何电气连接;还应避免发生故障性接地,其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连接,可按照不接地局部的等电位连接这一防护式的要求进行,以满足隔离要求。(6)自动断开电源当电气设备发生故203、障或者载流体的绝缘老化、受潮与损坏时,如果电气设备的外露金属部件上呈现出危险的接触电压,则须根据低压网的小运行方式,采用适当的自动元件和连接方法,一般通过熔断器、低压断路器的过流脱相器、热继电器以及新发展的漏电保护装置,当发生故障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地断开电源,防止接触电压的危险。对于不同配电网络,可根据其特点,分别采用过电流保护(包括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故障电压保护(包括接地保护)、绝缘监视等防护措施。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在化工生产中不但要承受各种压力(内压、外压),有时还处于高温、深冷、剧毒和强腐蚀的条件下工作,易发生泄露、着火和爆炸等事故。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根204、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压力容器管理权限1、使用单位(车间)为一级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气瓶进行安全技术管理。2、公司为二级管理单位(职能部门:机动部(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3、使用单位(车间)新建工程拟用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提出具体工艺技术参数,报公司机动部审定,由机动部联系具有相应设计、制造资格的外协单位制造。注:压力容器分类详见附录1。其中:按压力等级分类详见附录2;按毒害程度及易燃介质分类详见附录3;按压力容器在生205、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分类详见附录4。气瓶的管理要求详见附录5。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1、使用压力容器单位(车间)的技术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技术人员),必须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内容见附录6。2、使用单位(车间)必须认真贯彻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编制本单位(车间)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详见附录7。工艺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详见附录8。3、使用单位(车间)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由公司机206、动部门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证”后可投入运行。4、使用单位(车间)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随时将压力容器变动情况上报公司机动部备案。建立年报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压力容器统计表报公司机动部。5、使用单位(车间)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检验的具体要求,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储罐、气瓶等的检验计划,并上报公司机动部统一安排。注:检验周期具体要求见附录1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详见附录12。6、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车间)应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的技术审查工作(二类压力容器的修理、207、改造、需报请公司机动部同意)。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应报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7、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的使用单位(车间)应将详细情况迅速上报公司机动部(机动部会同集团公司安保部按事故等级迅速上报有关部门)。8、使用单位(车间)必须对压力容器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后(高类别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合格证),方准上岗,独立承担压力容器的操作。9、压力容器出现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在采取紧急措施同时,迅速按程序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待查明原因后,方可重新开车。注:异常情况见附录13。三、违规处罚:对违规使用208、压力容器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强令停用。由于违犯规则,致使压力容器爆炸,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负责人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四、本规定编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本为依据。本规定中未述及的问题或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问题,均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准。附录1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分类如下: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第一类压力容器:a)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0.1MpaP1.6Mpa)。b)易燃或有毒性介质的低压分离反容器和换热容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第二类压力容器:a)中压容器(1.6MpaP10Mpa).b)易燃介质或毒性209、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和储存容器。c)毒性程度为极高的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d)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e)玻璃压力容器。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a)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的中压容器且PV0.2MpaM3低压容器; b)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c)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d)高压容器(10MPa100MPa)。 附录2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低压0.1MpaP1.6Mpa 中压1.6MpaP10Mpa 高压10MpaP100Mpa 超高压P210、100MPa附录3压力容器分类中所谓极度危害(级)指最高允许浓度0.1/m3;高度危害(级)为0.11.0mg/m3;中度危害(级)为1.010 mg/m3;轻度危害为(级)为10mg/m3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线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当压力容器中介质为混合物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附录4 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来划分,分为反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 反应压力容器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211、力容器。 换热压力容器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 分离压力容器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 储存压力容器 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体气体等的压力容器。附录5 气瓶的管理要求 1、运输气瓶安全规定 a)旋紧瓶冒,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b)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气瓶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c)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d)车上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具备灭火器材及防毒面具; e)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f)不得同车运输所装212、介质相互接触后可引燃烧、爆炸的气瓶。 2、储存气瓶安全规程 a)旋紧瓶冒,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头,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b)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与附近设有防毒面具或消防器材; c)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d)储存其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GBT16-87的规定要求。 3、气瓶使用安全规定a)禁止敲击、碰撞;b)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c)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e)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f)瓶内气体,使用过程213、中应留有剩余压力;g)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反射线的场所。附录6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车间)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内容1、 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规章。2、 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参加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4、 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5、 参加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6、 定期向公司机动部门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7、 向公司机动部门报送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8、 负责对压力容器事214、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9、 负责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10、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附录7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a)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b)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c)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检验、报废的技术审查和审批制度;d)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移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和停用保养制度;e)安全附件的校验、修理制度;f)压力容器的统计上报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度;g)压力容器的操作、检验、焊接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h)压力容器使用中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规定;i)压力容器使用中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规定;j_压力容器三个报告制度;k)接受压力容器安215、全监察部门检验的规定。2、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a)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份,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份控制等;b)压力容器岗位操作法、开庭车的操作程度和注意事项;c)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d)压力容器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e)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附录8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1、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 压力216、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附录91、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是容器从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他向人们提供各种过程的具体情况,通过它可以使压力容器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其运行规律。完整的技术档案是正确合理使用压力容器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压力容器也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容器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和容器安全附件技术资料等。2、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设计资料: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提供,包括技术总图(蓝图)和主217、要受压部件图。制造资料:由制造单位提供,包括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3、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申报很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才能将容器投入运行。4、压力容器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压力容器运行情况记录:主要记入容器开始使用日期、每次开车和停车日期;实际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及其波动范围和次数。操作条件变更时,应记下变更日期及变更后的实际操作条件。还应当存入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218、理报告。5、压力容器检验和修理记录:主要记入检验和修理日期、内容、检验中发现是缺陷及缺陷消除情况和检验结论;容器耐压试验情况评定结论;容器受压部件的修理或更换情况等。6、安全装置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安全装置技术证书和安全装置的检验或更换记录资料。附录10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公司)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页)。 2、压力容器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压力分析报告;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量;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等。 3、具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的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见附页);产品铭牌拓印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219、。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注:压力容器原始技术档案应生产厂家随设备一同交付。其他档案材料由使用单位(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复印件,报公司机动部存档。附录11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检验 实行定期的检验,是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定期检验,能了解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消除检验中发现的缺陷,220、或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特殊监护,从而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保证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连续安全运行。 通过定期检验,检查验证压力容器设计的结构,形式是否合理,制造、安装质量是否可靠,以及缺陷扩展情况等。 通过定期检验,还可及时发现运行管理中的问题,以便改进管理和操作。 1、集团公司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 外部检查:一年一次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1-2级,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3-4级,每3年至少一次。 耐压试验每6年一次。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1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或1年检验一次。 2、各类气瓶检验周期为: 盛装腐蚀性气体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盛221、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附录12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技术、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222、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和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确定不需要修复;这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 4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和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磨损、腐蚀、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223、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和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判废。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况。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况,确定该压力容器的等级。压力容器只要具备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之一,就可确定该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附录13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24、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第四章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二条 依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225、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三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六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八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226、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九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227、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十二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查,严格控制深度和温度。第十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十六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十七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热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第十八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228、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十九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二十一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脚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二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三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229、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二十八条 库区的买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230、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二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三十条 仓库电气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二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质。 第三十五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231、,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三十七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五章 化学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包括:用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袋、包装桶、化学试剂瓶、罐,蒸馏残渣,及其它混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垃圾等。二、产生化学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设专人(或兼职)管理化学危险废弃物,及其处理工作。 三、化学危险废弃物应有专门存放点。存放点应有防晒,防雨、防渗措施。 四、化学232、危险废弃物应分类堆放,性质相抵触物品(包括包装过性质相抵触物品的各种包装物),不能混堆放在一起。 五、自燃品、遇湿自燃品及其包装物不能受湿不能受潮,不能聚集堆放,应保持通风散热。氧化性化学危险废弃物品(包括包装过氧化性物品的包装物)四周不能有有机溶剂存放在(包括渗入到地下的有机溶剂),不能在阳光下晒。 六、毒品、剧毒品包装瓶、罐、应洗净后敲碎处理。 七、化学危险废弃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签定合同明确责任。第六章 实验(分析)室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分析)室所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试剂,应随意随领。零星少量备用或实验剩余的化学危险品试剂,应存放在金属柜内,总量不得超过五公斤。233、须有专人负责(剧毒品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二、实验(分析)室在集中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如:烘箱、马烘炉、蒸馏水器等),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不得超过负荷用电。 三、使用电热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时,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四、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实验(分析)室,电气必须按防爆要求安装,并不准随意乱拉临时电线。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做到人走断电。 五、通风柜、药品柜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六、往容器内灌装较大数量的易燃易爆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七、实验(分析)操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如:不得在加热蒸馏过程中投入止爆剂、沸石、玻璃球、毛细管等以防爆沸)。 八、实验(分234、析)使用的各种压缩气体钢瓶应远离热源,放置在室外阴凉、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氢、氧和乙炔气体不能混放一起。使用有毒气体时应该防护器具和措施。 九、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应具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射的地方禁止存放遇热易蒸发、怕光、受日光照射可能分解。反应的物质。 十、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的电器器具。 十一、经常检查电器设备,防止因故障而发生事故(110伏电压以上的电器要有接地线)。 十二、任何一种化学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内后必须立即标签。 十三、操作台周围不得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不应放置盛浓硫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四、实验、分析室使用电炉、烘箱等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 十235、五、按每25平方米一只灭火器的要求配置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间房间至少还应配一只应急砂箱。 十六、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 十七、全体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灭火器材使用的训练,熟练掌握灭火技能,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自救。 十八、实验(分析)室不准住人。非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第七章 外来工程队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来工程队应首先考虑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正规单位签约,并审核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等相关证件(如聘用非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工程队,聘用单位应充分考虑其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其它问题时如何承担后果的这一重要问题)。 二、聘用单位应同所聘单位签定正式经济合同236、,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三、聘用单位应同所聘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并向其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交给保卫科、安全科各一份。 四、各单位所聘外来工程队进行特殊作业时(动火、用火、吊装、检修、进罐、登高、动土、断路)应由聘用单位按照公司规定的相应等级向公司安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并由聘用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以上负责人)及所聘单位负责人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会签。安全管理部门不直接受理外来工程队的申请。 五、聘用单位必须对所聘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其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施工。 六、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卫科在外来工程队施工期间视其为聘用单237、位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同样对聘用单位进行处罚。 七、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工程队,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建议和要求聘用单位进行辞退。第八章 办公室消防、安全、保卫制度一、办公室人员应强化防火、防盗安全意识,提高警惕性;二、办公室内不得存放酒精、油漆、香蕉水等易燃及有毒危险化学物品;三、办公室内(包括走道)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四、办公室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大于1000W);六、人员离开时要做到人走断电(包括电灯、电脑、充电器等一切电器设施);七、办公室人员要熟知灭火器的存放位置,要会使用灭火器;八、办公室人员不得存放现238、金、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等贵重物品;九、重要账册应存放于保险柜中,并按规定安装防盗门窗;十、一、二、三楼办公室应加装防盗窗;十一、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门窗关闭上锁。 第九章 节假日安全管理规定一、为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万无一失。二、在节日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三、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措施的检查及落实,对本单位的重点岗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四239、加强设备维护与检修,节日前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缺陷,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运行。节日期间,要安排力量做好机、电设备的抢修工作,使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设备抢修中,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五、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禁令,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加强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必须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进入生产区域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上班时间不离岗、睡岗、不带小孩、亲友进入生产区域(工作岗位)。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班前、班中严禁喝酒,严禁在厂区吸烟。六、班前好好休息,班上精心操作,各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240、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做到精心操作、按时记录、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保持生产安全稳定。七、认真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防盗等方面工作,尤其要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保持操作室内良好的通风。八、加强干部值班制度,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好各类意外情况和突发事故。九、要妥善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对节日期间请假、离岗的人员要合理安排,岗位生产人员和检修人员要留足,确保操作、检修岗位有足够的人员。十、加强票证管理,严格执行开停操作票、动火许可证、进罐作业证、登高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十一、加强治安管理,办公室严禁存放有价证券、现金等财物,重要票据,存于保险柜内,241、重要仪器,要妥善保管或安排人员值班。第十章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一、消防器材资产属公司所有,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各车间(单位)的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对本车间(单位)消防器材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特殊消防器材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二、消防器材包括室内、外固定消火栓,水带,水枪,手提灭火器,推车灭火器,太平斧等。三、放置于固定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随意移位,不准被其他物品阻挡,遮盖。消防通道不准堵塞,应时刻保持畅通。四、消防器材不准随意动用,外借。除事故救援外,任何人不得不经允许使用消防器材。五、各种灭火器要悬挂(或张贴)档案标签写明:出厂日期,换药日期,保管人姓名等。灭火器要242、按时更换药剂,检查气瓶,更换配件。六、消火栓要经常性检查外观是否损坏,配件是否齐全,阀门是否灵活。室外消火栓每月试水一次,室内消火栓每年至少试水两次。室外消火栓冬季要进行保暖防冻措施。消防水带正常情况每两月晾晒一次;特殊情况应立即晾晒。七、建立健全消防器材档案。八、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增补,淘汰,更新,确保器材处于完好状态。九、因管理原因造成消防器材在事故中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将根据后果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注:特殊消防器材指:消防泵、消防车、水源、稳压装置、应急电源、抢险破拆工具、隔离式呼吸器。第十一章 关于对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为了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肃厂243、纪厂规,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 1、当月迟到、早退二次折算旷工一天,并处罚10-50元/次(包括旷工一天)。由此引起的责任事故,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2、每年旷工天数累计达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可退回公司并可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出厂。 3、每年事假天数累计达一个月,病假天数累计达三个月,可退回公司待安排(妇女产假和国家规定的几种疾病除外)。安排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工作分配,可退回公司待安排,重新分配一次仍不服从,可解除劳动合同。 5、工作中下级不服从上级调度、分工、处罚10-50元/次,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额的10-50%处罚。并可退回公司待安排244、。 6、工作时间打牌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处罚10-50元/次,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在公司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有下列影响公司形象之一者处罚10-50元/次。 (1)边走边吃食物; (2)穿拖鞋、背心、赤膊; (3)嬉笑、打闹; (4)辱骂他人; (5)随意丢弃杂物; (6)超速行车; (7)乱停乱放车辆; (8)带小孩进厂; (9)在生产区内骑自行车。 注:以上凡“可退回公司待安排”者,只限与公司正式签约后由公司分配的员工,其余人员不享受待安排或再安排。 二、治安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相应规定处罚。 1、偷窃工厂财物:按市场现行价(不折旧)的1-3倍处罚,并可视情节245、轻重开除厂,或进行其它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门卫允许私自带领人进入厂区,处罚门卫10-50元/次。造成技术泄密的,按情节给予带入者1000元以上处罚,直至开除出厂并可追究带入者相关法律责任。造成事故(包括人身事故)由带入者负责。 3、外来人员未经公司办公室或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进入生产区,门卫未发现或进行制止的,处罚当班安保(门卫)人员10-50元/次,造成技术泄密的除处罚1000元外,并可视情除名出厂和追究其它相关责任。 4、在公司内滋事、斗殴、处罚10-50元/次,并承担一切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情节严重或造成等级伤残,开除出厂,直至3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损坏公物,按市场246、现行价的1-2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6、部门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违规存放贵重物品、现金,或重要文件账册等而发生失窃,除自认损失外,并承担公安部门的相应处罚。 7、部门违规存放剧毒化学危险品或其它危险品而发生失窃,处以部门负责人100-1000元/次罚款,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 8、擅自聘用证件不齐的外来人员,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处罚聘用单位100元/人,并立即辞退所聘人员。如引发其它事件,另行追究聘用者的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聘用者承担。 三、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相应规定处罚。 1、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域吸烟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1)公司员工在上述区域吸烟者247、处罚20-100元/次。 (2)外来人员在上述区域吸烟者处罚所在单位10-50元/次。 (3)在车间(部门)范围内发现烟头,处罚10元/只(罚至车间部门)。 2、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处罚10元/次(包括在生产区域穿裙子、高跟鞋、背心、拖鞋、赤膊等)。 3、在车间(部门)范围内乱堆乱放,超量贮存危险品,处罚100-500元/次,限期不改,加倍处罚。 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禁火区不戴防火罩,处罚10元/次。 5、电瓶车、摩托车进入生产区、禁火区不关机熄火处罚100元/次。 6、夹带火种(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生产区、禁火区,处罚20元。 7、不经安全管理部门允许,随意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248、,妨碍消防通道(即厂区内水泥路面的道路)畅通,处罚50-100元/次,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罚(罚至单位)。 8、班前(4小时之内),班中饮酒者处罚50-100元/次,并不准上岗操作,滋生事端者按第二条第四款处理(确因业务需要,经领导允许者除外,但不准上岗操作)。 9、无证动火,用火,进入设备内作业,或擅自变更作业内容,处罚100-500元/次。如因安全员责任造成,处罚安全员。 10、其它应办证而未办证的作业,处罚50-100元/次,如因安全员责任造成,处罚安全员。 11、擅自使用未签订“安全合同”的工程队进行安装、制作、土建施工等项作业,处罚使用单位100-500元/次,并停工补办手续。如发生事故249、,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12、擅自使用汽油、苯、甲苯等易燃危险品洗手、洗涤织物、擦洗设备、地面或其它物品等,处罚20-100元/次。产生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3、擅自在生产区域、禁火区域检修机动车辆,处罚20-100元/次,产生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4、不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转岗不经培训教育,无“安全作业证”而独立操作者,处罚单位100元/人。造成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按损失的100%处罚单位。 15、无事故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处罚20-100元/次;损毁消防器材处罚50-1000元。 16、消防器材因保管、维修等原因,造成紧急情况下不能正常使用,贻误战250、机,处罚保管人100元以上罚款,如保管人员已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而领导不解决(要有文字依据)导致贻误战机,处罚该领导200元以上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17、安全员不到现场办理各种安全作业证,或审查不严或违规开证,处罚20元/次,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18、干部违章指挥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10-20%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9、发生火警、爆鸣、跌落等一般无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事故,视情节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处罚事故单位200-1000元/次。 20、发生伤害工伤事故,视情节处罚单位100-1000元/人.次(单人损失3个251、工作日)。21、对各类事故不按规定如实、按时上报,对该单位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次,并承担相应后果。(火警、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主要和重要事故,应立即汇报;其它一般事故应于24小时内汇报) 22、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处罚50-100元/次,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23、员工违纪、违章、违规操作,可进行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10-20%罚款。 24、领导(各级干部)对直属员工的违纪、违章、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相互推诿,不及时制止,不按规定给予处罚,给予该领导50-100元/次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25、对各级消防252、安全部门所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不能按时完成(特殊情况应提前书面报告陈述原因)对该单位进行100元/次以上的罚款。由此引发的事故,从严处理。 26、发生各种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直接损失的10-100%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27、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按每死亡一人处罚20000元,处理该单位。28、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视情节处罚500-5000元的处罚。(直接经济损失500元,视为火、爆事故)关于强化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能否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是防范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 但从目前情况看来,有些同志、有效单253、位,或者由于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对应报告的事故范围认识不清,造成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不报、漏报、瞒报的情况。致使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不能落实到位。为强化事故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事故分类 1、人身事故: 企业职工在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工艺、动力设备、管道、电线、建筑物、运输设备(包括附件)以及仪器仪表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 3、生产事故: 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指挥错误,造成生产不正常、停电、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窜料、机器运转异常等事故,均为生产事故。 254、4、火灾事故: 由于火灾造成的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5、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凡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事故,均应报告。 (二)报告对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接受、处理各类事故。并负责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三)报告时间: 各单位凡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事故后,应立即先行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再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规定的时间内,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四)报告责任人: 1、事故现场职务最高人员; 2、事故单位安全员; 3、事故单位负责人。 (五)255、处罚: 凡出现对已发事故不报、缓报、瞒报、漏报的单位,除给予批评教育以外,并按公司关于对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款,根据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该罚款根据具体情况有负有事故报告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关于加大对在禁火区域内违章用火处罚的规定在易燃易爆的禁火区域内违章用火,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虽经长时间的宣传,教育,但部分员工和外来人员仍不时发生违章行为,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加大对在禁火区域内,违章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如下:本单位职工在禁火区域违章吸烟,给予开除出厂的处理.本单位职工在禁火区域内违章携带火种,给予罚款100元/次的处256、理.本单位职工因公违章动火,给予500-1000元/次的处理;因私违章动火,给予开除出厂的处理.外来人员在禁火区域违章吸烟,给予负责接待的人员50元/次的处理.(外来客人的吸烟范围限于公司办公楼区,以办公楼的墙边为限.)外来施工队违章动火、吸烟,给予1000-2000元/次的处理.以现款结算,处理结束后,再恢复作业。 由于违章动火、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处理。凡本公司以前所发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市药业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日四、奖励 对主动发现隐患,排除故障,举报“三违”行为或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抢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视具体情况给257、予奖励。公司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公司)(安委会主任) (分管副总)(安全员) (车间) (部门) (仓库) (后勤)一分厂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戚双详(组长) 程森(副组长)李彪(安全员) 梁旺 谢文坚 闵建平 施亚清 王凤 凌红 (2#工段) (1#工段)(后处理工段)(机电)(分析)(仓贮)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网络图(总指挥)(现场指挥) (现场抢险)(后勤救助) (技术保障)(报警外联)(警戒疏散) 兼 职 消 防 队二分厂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安全员) (仓贮后勤)(生产)(制氢联苯)(电气)(加氢)(分析)(设备)市药业有限公司258、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急要点(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总则: 根据本单位的原料、工艺、设备、设施等情况判断,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触电、灼伤、泄漏、跌落、打击、等事故。 由于化工事故的意外性和突发性,以及岗位人员的不定性和化工事故蔓延迅速,后果严重的特点;再加上本单位远离市区,远离消防队,远离医院,导致事故救援不可能完全按照固定的预案模式进行。尤其是各有关负责人,发生事故时有很大的可能不在事故现场,而一旦发生事故,又容不得半点拖延;这些因素给及时救援带来很大困难。所以,事故时在场的最高领导人的作用,是决定事故救援成败的关键。 因此,要求各级领导(包括班组长)和广大员工,熟记本259、预案处理事故的原因和要点,这样在发生事故时。才能做到:头脑冷静,遇事不乱,胸中有就,措施灵活,指挥有方,处置果断。不论发生何种事故,都要记住下面四条原则:1. 不论发生何种事故,在现场的最高领导,即为事故现场的最高指挥,不得推委和退却。应主动担负起组织,救援,撤离工作,直至上一级领导到场。2. 特别注意:发生火灾时,最先发现火情者。在大声呼救的同时,应毫不迟疑地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千万不要延误扑火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机。3. 不论发生任何种事故,及时报警,请求支援,对事故救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牢记重要报警电话: 火警:119 救护:120 公司总经理电话: 公司安全副总电话:注意:报警时260、要讲清楚厂名,地点(附近比较醒目的标志性建筑物),事故种类等情况。4.事故抢救原则: 1.及时扑救,不延误时机,力争势态不扩大。 2.先灭火,后救物。 3.先救人,后救物。 4.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警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应急要点:火灾、爆炸事故:初期火灾按下列要求处理:1. 第一发现者不要惊慌,要大声呼救,同时用身边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水,干砂土等)积极扑救。(注意:所有用的灭火器应与起火物质的性质相适应)2. 在现场的最高领导,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并立即做下列事宜:a. 立即向“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楚厂名,地点,和起火物质。(如有人员伤害,应毫不犹豫地报“120”)b. 261、向公司有关领导报警c. 同时,组织现场职工进行自救,特别注意:(1) 通知电工切断事故现场的电源,同时要求电工,立即到消防泵房启动消防泵(大泵)。如发生断电情况,应立即启动设备用发电机,确保消防泵正常运转。(2) 指定专人,关闭与事故现场相通的易燃易爆物料系统的管道阀门。(3) 尽力将可燃、可爆物撤离现场。(4) 用冷水保护相邻的其它的危险品储存容器。(5) 清点人数,判断有无人员被困。(6) 使用与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剂进行灭火。(7) 指派人员设立警戒线,不准无关人员进入。(8) 密切注意现场的事态变化,必要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设法用最快的方法送往医院。(9) 消防队到262、场后主动配合,如实向消防人员介绍现场情况和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注意:如起火的容器发生啸叫声,或容器壁发生变色,应立即将人员撤离。)灭火器材使用要点:1. 灭火器: 站在上风向,拔掉保险销,将喷头对准着火点,紧握开关,使灭火剂覆盖火焰。2. 火灾类型及相适应的灭火器火灾类型适用的灭火器A类火灾(固体可燃物)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ABC)、1211B类火灾(液体)干粉、泡沫二氧化碳、1211C类火灾(可燃气体)干粉、二氧化碳、1211带点火灾二氧化碳、干粉、1211ABC类及带点火灾二氧化碳、干粉、1211D类火灾(可燃金属)由设计部门和消防部门协商解决3.消火栓: a室内消火栓: 将水带263、的一端连接在室内消火栓接口上,另一端接好水枪,打开消防栓阀门,同时打开消火栓下端的截止阀,出水灭火。 b室外消火栓: 用消防箱内的扳手打开消防栓的左或右侧的闷盖(或两侧同时打开)。再根据现场情况连接所需长度的消防水带。再用扳手打开位于消火栓顶部的开关,出水灭火。 (注意:1.使用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时应戴绝缘手套。 2.严禁用水扑救电气火灾)触电事故:发现人员触电,应立即按下列要点处理:1.用绝缘棒(物体)断开或挑开电源。或用绝缘物强行将触电人员与电源剥离开。2.在拨打“120”的同时,将伤员安置在阴凉平坦通风处。如伤员仅是灼伤,又有交通工具在现场,可直接送往医院。3.若伤员心跳停止,要立即进行264、人工呼吸。直到“120”救护车到场。灼伤事故:发现人员灼伤,请按下列方法处理:A化学灼伤: 发生化学灼伤,立即按下列要点处理 1.脱去沾有化学液体的衣物,用大量清水冲洗,特别注意对眼睛和口腔的冲洗,然后用清洁纱布覆盖创面,再去医院处理。 2.如灼伤严重,应在冲洗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3.送医院时,应主动向医生讲清化学物质的名称、性质。B:物理灼伤: 1.灼伤较严重,应用清洁纱布覆盖创面后,立即送医院处理,或拨打“120”请求支援。 2.轻微灼伤,可先用备用药箱中的药品自行处理后,再视情况去医院。中毒:如发生人员中毒,应立即按下列要点处理:1.经口腔吸入毒物: a)立即用清水漱口,视情265、况用手指刺激咽喉进行催吐。 b)同时拨打“120”电话请求支援,或用汽车直接送往医院,并向医生讲清中毒物品的性质。2.经呼吸道吸入毒气: a)立即脱离污染区,抬至阴凉通风、空气新鲜处,并解开衣领等妨碍呼吸的物件。 b)立即拨打“120”,或用汽车将伤员直接送往医院,并向医生讲清中毒物的名称、性质。3.经皮肤吸入毒物: a)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并用肥皂彻底清洗或用大量水冲洗皮肤。 b)拨打“120”或用汽车送往医院,讲清毒物名称、性质。特住:1.如发生氰化物中毒,在拨打“120”的同时,应立即将急救箱打开,注射箱内存放的硫代硫酸钠。2. 对与水反应的物质,应慎用水或禁用水对中毒人员进行冲洗。266、其它伤害事故:A跌落及物体打击处理要点:1.如仅发生表皮破损的轻微伤害,可用备用药箱中的消毒药水清洗、消毒,再施用消炎药物并用清洁纱布包扎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一步治疗。2.如发生出血较大的创伤,应用纱布强按出血部位止血,同时联系“120”或用其它交通工具急送医院。3.发生骨折或其它较严重摔伤的情况,不要轻易移动(搬动、翻动)伤者的身体,尽可能的用木板固定住骨折处。4.立即联系“120”,尽快送往医院。B中暑处理要点: 发生轻度中暑情况,应立即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并饮服清凉解暑饮品,静卧休息,视情况较严重(如呕吐、神志不清、昏迷等情况),应立即联系“120”,送往医院。泄漏事故: 液体或气267、体原料(包括中间体和成品),在贮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因容器或管道破损而发生泄漏,也有可能因操作失误发生泄漏。因此应准备一些木塞、木针、橡皮、铁丝、锤子、钳子、快速胶等堵漏器具,以备急用。 A液体物料泄漏的处理: 1.管道、容器等泄漏时,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相关领导。 2.抢险者应戴好防护用品,用容器接收泄漏物,并用木针、木塞、橡皮、铁丝等堵住泄漏点,同时清理泄漏物。 3.如发生散落状的无组织泄漏,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尽量将地上的泄露物收集到容器中,对无法收集的泄漏物应用砂土、土等物吸干后待处理。尽量不要用水冲洗。发生泄漏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应立即指派人员将附近的进水口堵住。泄漏268、物应引入废水处理系统。 4.特别注意:如发生甲苯等易燃易爆物泄漏时,应立即停止附近的动火,用火等危险作业。如发生严重泄漏时,应指派专人在50100米左右处设立警戒线(视泄漏情况而定),阻止除专业抢险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和无关人员入内。现场不要发生铁器碰撞的情况。 B气体泄漏的处理:抢险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特别注意用与所泄漏气体相适应的防毒面具。1.发生氨气或其它可被水吸收的物料泄漏时,用堵漏工具进行堵漏的同时,应用雾状水稀释和吸收泄漏的氨气(物质)。2.产生刺激性的气体或有毒气体的物料泄漏时,应立即用雾状水稀释。在报警的同时应指派专人通知下风向的人员迅速转移。(并向处于下风向的有关单位通报情况)。269、3.特别注意:发生诸如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应停止附近的动火、用火作业。如发生严重泄漏时,应指派专人在100米左右处(视泄漏情况而定),设立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和除专业抢险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泄漏区域,同时注意现场不要发生铁器碰撞的现象。剧毒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为预防剧毒物品在储存中发生失窃、渗漏、中毒等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储存剧毒品必须做到: 1、仓库各项硬件设施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2、剧毒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双门双锁,双人保管,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3、领料必须双人领料,双人发料,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能领、发料。 4、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每月)对库内物品进行清点、检查。 5、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防护用品、用具,并定期对防护用具、急救用品进行检查。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剧毒品仓库,严禁在剧毒品仓库内进食、喝茶、娱乐、聊天等与剧毒工作无关的行为。 7、剧毒品仓库无人时,必须保持报警装置正常运转。 8、剧毒品仓库台账登记齐全。 9、对违章操作,发生大小事故,将追究各级责任人责任。 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