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运营作业招标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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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217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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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运营作业招标监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发电厂招标监督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加强对XX发电厂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适用范围适用于XX发电厂内部自行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XX发电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招标活动。3原则、依据3.1 原则3.1.1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2、标单位及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3.1.2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 、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由 一人同时担任。3.1.3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审计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3.2 依据3.2.1厂内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本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提供招标活动有关信息。招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XX发电厂招标工作人员3、廉政守则(详见附件1。)3.3.2 招标活动实行廉政合同制度。XX发电厂招投标保廉合同(详见附件2)随招标文件一并发送,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4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4.1监察部门应履行对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4.2 监察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要职责:4.2.1 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4.2.2 监督本厂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4.2.3 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4.2.4 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2.5 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纪律执行情况。4.2.6 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4.3 监察部门在招标活动中4、的权限:4.3.1 查阅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监督标底编制,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开标会议、评标会议等与招标有关的活动。4.3.3 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供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4.3.4 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4.3.5 对已发现的严重违反招标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实施执法监察,并下达监察决定书。4.3.6 对发现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程序性问题,监督人员提出建议后不予修正的,可向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4.4 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应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监督。监督小组可由本单位监察、审计、法律等5、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集团公司系统内监察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标工作程序的规范、招标主要环节的责任落实和招投标工作纪律的执行。5监督方式和范围5.1 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出监察人员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监督。5.1.1 事前、事中介入,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5.1.2 对招标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督。5.1.3 事后开展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5.2 厂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生产工程、科技工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咨询以及主要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和大件运输)和办公6、用品采购,监察部门须按 5.1.1 项或 5.1.2 规定的方式实行监督。5.2.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2 设备、材料及办公用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5.2.1 项、5.2.2 项、5.2.3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3 达不到 5.2 条规定标准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可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但社会影响较大、媒体较关注的项目,监察7、部门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6监督内容6.1 招标监督6.1.1 对招标方式的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招标人是否依据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6.1.2 对招标文件的检查和监督 。重点检查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6.1.3 对招标公告的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了三家以上的入围单位,并发出招标邀请通知;招标公告的发布;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8、法律法规的要求。6.1.4 对标底编制(有标底的项目)的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执行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标底编制工作的保密情况。6.1.5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具备招标能力和资格;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6.2 开标监督开标前,承办招标部门应按规定向监察部门提供招标材料;开标时,监察部门应派监督人员参加。在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6.2.1 监督检查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监督检查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9、时间, 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6.2.3 监督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6.2.4 监督开标时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2.5 监督承办招标部门是否按程序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全部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6.3 评标监督6.3.1 对评标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人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评委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6.3.2 对评标原则和评分细则的检查与监督。监督评标原则10、及评分细则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原则是否公开,评分细则是否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评委会在开标前讨论通过,并注意保密,有无含有明显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一投标单位的内容;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6.3.3 对评标过程保密性的检查与监督。监督是否严格执行了评标纪 律,并注意评标过程的保密性;是否实行了封闭式评标,对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了严格的内外控制。6.3.4 对评标公正性的检查与监督。监督评标过程中商务、技术小组是 否严格按评标细则进行评价;评委会是否按评分高低推荐了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出据的评标报告是否经过了全体评委签字。6.3.5 对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监督。对11、评委异常打分、异常评价情况和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并实施监督。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6.4 定标监督6.4.1 对有无招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按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6.4.2 对招标领导小组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 ,是否采取既定表决方式 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的代表列席定标会议,监督定标,不参加定标表决。6.5 其他监督6.5.1 对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6.5.2 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厂12、家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6.5.3 对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 度进行监督。6.5.4 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6.5.5 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6.5.6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6.5.7 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对商务合同和保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财务结算情况进行监督。6.5.8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7 奖励和惩13、处 7.1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厂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7.2 对违反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作出相应处 理,并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7.2.1 对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标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7.2.2 对承办招标部门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7.2.3 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4、 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并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7.2.4 对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7.2.5 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3 对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由所在单位给予物15、质奖励。8支持性文件和相关附件8.1 支持性文件8.1.1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8.1.2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8.2 相关附件8.2.1习 水 发 电 厂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廉 政 守 则(见 附 件 1)8.2.XX发电厂招投标保廉合同(见附件 2)附件一:XX发电厂招标工作人员廉政守则为加强招标工作的廉政建设,防止招标工作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守则。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招标工作纪律,不泄露标底,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努力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方的利益,16、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三、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 四、在招标、评标工作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书、资料等文件仅在评标场所使用,不准带离评标现场。五、评标工作人员不在评标现场以外议论评标的内容,不打听其它专业评标工作及进展情况。六、评标工作人员使用统一分发的保密记事本,离开评标场所或评标结束后,将记事本上交会务组集中保存。 七、评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领导小组决定、评标方式、投标文件、报价、评标地点等)透露给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包括领导、亲属、同事和朋友),不得将与招标无关的人员带入评标现场。 八、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17、携带通讯工具(手机、呼机)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现场。如有携带,按照招标(评标)工作纪律上交会务组,由监督人员集中保管。 九、需要与投标商澄清问题时,由会务组统一安排,指定主谈人。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时,主谈人不得向投标商透露。严禁个人私自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十、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标(评标)工作。十一、招标工作人员发现遗失资料时,应及时向会务组报告,查清原因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二、坚决抵制招标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即: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投标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18、投标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潢等活动;不在 投标方报销任何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等;不参加由投标方提供的高档 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附件二:XX发电厂招投标保廉合同甲方(招标单位): 乙方(投标单位):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1.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2.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19、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等活动。 4.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20、报(举报电话:XX电厂审计监察部)。四、违约责任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XX发电厂审计监察部。同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取消三年在XX发电厂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五、甲方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请乙方单位向甲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由甲、乙双方审计监察部门保存。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