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地震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5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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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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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防汛抗旱、地震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总则251.1编制目的251.2编制依据251.3分类分级251.4适用范围251.5工作原则25组织体系262.1领导机构262.2办事机构262.3工作机构262.4地方机构262.5专家组26运行机制263.1预测与预警263.1.1预警级别和发布263.2应急处置273.2.1信息报告273.2.2先期处置273.2.3应急响应273.2.4应急结束273.3恢复与重建273.3.1善后处置273.3.2调查与评估273.3.32、恢复重建273.4信息发布27应急保障274.1人力资源284.2财力保障284.3物资保障284.4基本生活保障284.5医疗卫生保障284.6交通运输保障284.7治安维护284.8人员防护284.9通信保障284.10公共设施294.11科技支撑29监督管理295.1预案演练295.2宣传和培训295.3责任与奖惩29附则296.1预案管理291 总则292 组织指挥体系303 应急准备304 信息管理325 预警响应326 应急响应33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368 附则37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71总则381.1编制目的381.2编制依据381.3适用范围381.4工作原则382组织指3、挥体系及职责383预防和预警机制393.1预防预警信息39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393.1.3洪涝灾情信息393.1.4旱情信息393.2预防预警行动39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393.2.2江河洪水预警403.2.3渍涝灾害预警403.2.4山洪灾害预警403.2.5台风暴潮灾害预警403.2.6蓄滞洪区预警413.2.7干旱灾害预警413.2.8供水危机预警413.3预警支持系统413.3.1洪水、干旱风险图413.3.2防御洪水方案413.3.3抗旱预案414应急响应41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1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42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434、4.3.2 II级响应行动43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43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444.5.2级响应行动444.6信息报送和处理444.7指挥和调度444.8抢险救灾44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5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54.11信息发布45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54.12应急结束455应急保障465.1通信与信息保障46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46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465.2.2应急队伍保障465.2.3供电保障465.2.4交通运输保障465.2.5医疗保障465.2.6治安保障465.2.7物资保障45、65.2.8资金保障465.2.9社会动员保障475.3技术保障475.4宣传、培训和演习475.4.1公众信息交流475.4.2培训475.4.3演习476善后工作476.1救灾47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486.3水毁工程修复486.4蓄滞洪区补偿486.5灾后重建48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487附则487.1名词术语定义48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49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49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497.1.19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497.2预案管理与更新497.3国际沟通与协作4976、.4奖励与责任追究497.5预案实施时间491总则491.4工作原则50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02.1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502.2中国地震局503预警和预防机制503.1信息监测与报告503.2预警预防行动504应急响应504.1分级响应50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50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514.2信息报送和处理514.3通信514.4指挥与协调51(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52(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534.5紧急处置53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53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534.8群众的安全防护534.9次生灾害防御544.10地震现场7、监测与分析预报54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4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544.13信息发布544.14应急结束545后期处置545.1善后处置545.2社会救助545.3保险545.4调查和总结556保障措施556.1通信与信息保障55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5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556.2.2应急队伍保障556.2.3交通运输保障556.2.4电力保障55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566.2.6医疗卫生保障566.2.7治安保障566.2.8物资保障566.2.9经费保障566.2.10社会动员保障56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566.2.12呼吁与8、接受外援566.3技术储备与保障566.4 宣传、培训和演习576.5监督检查577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577.1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577.2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57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579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5710附则57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5710.2预案管理与更新5810.3国际沟通与协作5810.4奖励与责任5810.5预案实施时间58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8总则58编制目的58编制依据58适用范围58工作原则58组织体系和职责58预防和预警机制59预防预报预警信息59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59信息收集与分9、析59预防预警行动59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59地质灾害险情巡查59“防灾明白卡”发放59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59地质灾害速报制度59速报时限要求59速报的内容60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60()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60()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60()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60()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60应急响应60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60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61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6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61应急响应结束61应急保障62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62通信与信息传递10、62应急技术保障6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6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62宣传与培训62信息发布62监督检查62预案管理与更新62预案管理622预案更新62责任与奖惩62奖励62责任追究63附则6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63预案的实施63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31总则631.1编制目的631.2编制依据631.3适用范围631.4基本原则63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642.1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642.2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64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643.1森林火灾预防643.2火险预测预报643.3林火监测643.4人工影响天气643.5信息报告和处理644火灾扑救6511、4.1分级响应654.1.1级响应654.2扑火指挥654.3扑火原则654.4应急通信654.5扑火安全66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664.7医疗救护66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664.9火案查处664.10信息发布664.11应急结束665后期处置665.1火灾评估66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665.3工作总结666综合保障676.1通信与信息保障676.2后备力量保障67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676.4资金保障676.5技术保障676.6培训演练677附则677.1术语说明677.2预案管理677.3奖励与责任追究677.4预案生效时间6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681 总则68112、.1 编制目的681.2 编制依据681.3 适用范围681.4 工作原则68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682.1 组织体系69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693预警预防机制69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693.2预警行动694应急响应694.1分级响应69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70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704.2指挥和协调704.3紧急处置704.4医疗卫生救助70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704.6 群众的安全防护71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714.8 现场检测与评估714.9 信息发布714.10 应急结束715 后期处置715.1 善后处置715.2 保险713、1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716 保障措施716.1 通信与信息保障716.2 应急支援与保障726.2.1 救援装备保障726.2.2 应急队伍保障726.2.3 交通运输保障726.2.4 医疗卫生保障726.2.5 物资保障726.2.6 资金保障726.2.7 社会动员保障72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726.3 技术储备与保障726.4 宣传、培训和演习726.4.1 公众信息交流726.4.2 培训736.4.3 演习736.5 监督检查737 附则73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3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7.2.1 奖励737.2.2 责任追究737.3 14、国际沟通与协作737.4 预案实施时间74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741 总则741.1 编制目的741.2 编制依据741.3 适用范围741.4 工作原则74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43预防预警75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75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754应急响应754.1分级响应754.1.1 级应急响应7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应急响应:75(2)级响应行动。7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应急响应:76(2)级响应行动764.2 信息共享和处理764.3 通信764.4 指挥和协调76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76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774.5紧急处15、置774.6救护和医疗774.7应急人员的防护774.8群众的安全防护77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77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784.11信息发布784.12 应急结束785 后期处置785.1 善后处理785.2 保价保险78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786 保障措施786.1 通信与信息保障78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786.3 交通运输保障786.4 医疗卫生保障796.5 治安保障796.6 物资保障796.7 资金保障796.8 技术储备与保障797 宣传、培训和演习797.1 宣传教育797.2 培训797.3 演练798 附则798.1 名16、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798.2 预案管理与更新798.3 奖励与责任追究798.4 预案实施时间80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801总则801.1编制目的801.2编制依据801.3适用范围801.4工作原则80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02.1应急体系框架802.1.1应急组织体系802.1.2应急预案体系802.2 组织机构及职责813应急响应813.1 应急响应分级813.2应急分级响应813.3 应急响应内容813.3.1 应急响应程序81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823.3.3 通信82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823.3.5 航空器搜救833.3.6 现场紧急处置833.3.7 17、医疗卫生833.3.8 应急人员的防护83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84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843.3.11 信息发布843.3.12 应急终止844 后期处置844.1 善后处置844.2 事故调查844.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855 应急保障855.1 装备保障855.2 通信保障855.3 人力资源保障855.4 技术保障856 宣传、培训和演练856.1 宣传856.2 培训856.3 演练857 附则857.1 名词解释867.2 预案管理与更新867.3 奖励与责任追究867.3.1 奖励867.3.2 责任追究867.4 预案实施时间8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86118、总则861.1编制目的861.2编制依据86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86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861.3适用范围871.4工作原则87(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87(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87(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87(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87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872.1应急领导机构872.2运行管理机构882.3咨询机构882.3.1搜救专家组88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882.4应急指挥机构882.4.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882.4.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882.5现场指挥(员)882.6海19、上应急救助力量883预警和预防机制883.1信息监测与报告883.2预警预防行动883.3预警支持系统88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89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894.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89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895.1海上遇险报警89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89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895.2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895.3遇险信息的处置895.4指挥与控制895.5紧急处置905.5.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905.5.2搜救指令的内容905.5.3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905.5.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905.6分级响应920、05.7海上应急反应通信905.8海上医疗援助915.8.1医疗援助的方式915.8.2医疗援助的实施91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915.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91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915.11.1社会动员915.11.2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915.12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915.12.1目的915.12.2方式915.12.3内容925.13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92(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925.14信息发布926后期处置926.1善后处置926.1.1伤员的处置926.1.3死亡人员的处置926.2社会救助926.3保险926.4搜救效果21、和应急经验总结926.4.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926.4.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937应急保障937.1通信与信息保障93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93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937.2.2交通运输保障937.2.3 医疗保障937.2.4治安保障937.2.5资金保障937.2.6社会动员保障937.3宣传、培训与演习937.3.1公众信息交流937.3.2培训947.3.3演习948附则94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94(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948.2预案管理与更新948.3国际协作948.4奖励与责任追究948.5预案实施时间95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22、案951总则951.1编制目的951.2编制依据951.3适用范围951.4工作原则95(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95(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95(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96(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962组织机构与职责962.1国家应急机构96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96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963预警预防机制963.1监测机构963.2监测网络963.3监测内容964应急响应964.1分级响应964.1.1领导小组的响应96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97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97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974.2.2地震应急响23、应措施97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97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984.3应急情况报告984.3.1快捷984.3.2准确984.3.3直报984.3.4续报984.3.5报告内容984.4报告程序984.5情况接报994.6紧急处置994.7医疗卫生救助99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994.9群众的安全防护99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994.11现场检测与评估994.12信息发布994.13应急结束1005后期处置1005.1善后处置1005.2保险理赔1005.3调查报告1006保障措施1006.1通信与信息保障100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1006.2.1救援装备保障124、006.2.2应急队伍保障1006.2.3交通运输保障1016.2.4医疗卫生保障1016.2.5治安秩序保障1016.2.6物资保障1016.2.7资金保障1016.2.8社会动员保障101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101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1016.3技术储备与保障1016.4宣传、培训和演习1016.4.1公众信息交流1016.4.2培训1016.4.3演习1016.5监督检查1017附则1017.1名词解释1017.1.1地铁102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1027.2预案管理与更新1027.3奖励与责任追究1027.3.1奖励1027.3.2责任追究1027.4国际交流与25、合作1027.5预案实施时间10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1月23日1021总则1031.1编制目的1031.2编制依据1031.3适用范围1031.4工作原则1032组织机构1032.1国家应急机构1032.1.1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1032.1.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1032.1.3相关部门(应急机构)1042.2地方应急指挥机构1042.3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用户1042.3.1电力调度机构1042.3.2电力企业1042.3.3重要用户1043事件分级1043.1级停电事件1044应急响应1054.1级停电事件响应1054.1.1事件报告1054.1.2事件通告26、1054.1.4应急结束1064.2级停电事件响应1065应急保障1065.1技术保障1065.2装备保障1065.3人员保障1066宣传、培训和演习1066.1宣传1066.2培训1066.3演习1067信息发布1068后期处置1068.1事故调查1068.2改进措施1079附则1079.1预案管理与更新1079.2预案实施时间107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1月23日1071总则107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1072技术基础1072.1应急状态分级1072.1.1核电厂1072.1.2其他核设施1082.2应急计划区划分1082.2.1核电厂1082.2.2其他核设施1027、82.3干预原则1083应急组织1083.1国家核应急组织1093.l.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1093.1.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1093.1.4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1093.2省核应急组织1093.3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1094应急准备1094.1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准备1094.1.1建设与维护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1094.1.2通信保障1094.1.3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1094.1.4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准备1104.1.5应急培训与演习1104.1.6公众信息交流1104.2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1104.3应急准备资28、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1105应急响应1105.1核电厂应急响应基本程序和响应活动1105.2.1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1115.2.2我国台湾省核事故时的应急响应1115.2.3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的应急响应1116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1116.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1116.1.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1116.1.2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条件1116.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1126.2.1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126.2.2应急响应总结报告1126.3恢复正常秩序1126.3.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1126.3.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1127附29、则1127.1术语解释1127.1.2核活动1127.1.3核燃料循环1127.1.4核电厂1127.1.5场区1127.1.6场外1137.1.7核事故1137.1.10应急准备1137.1.11应急计划区1137.1.12危险1137.1.13应急响应1137.1.15隐蔽1137.1.16撤离1137.1.17服碘防护1137.1.18临时避迁1137.1.19永久再定居1137.1.20去污1147.1.21干预水平1147.1.22行动水平1147.1.24应急(辐射)监测1147.1.25应急培训1147.1.26应急演习1147.1.27辐射损伤1147.2预案实施时间114本预30、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1月24日1141总则1141.1编制目的1141.2编制依据1141.3事件分级1141.3.2重大环境事件(级)。1151.3.3较大环境事件(级)。1151.4适用范围1151.4.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1152组织指挥与职责1162.1组织体系1162.2综合协调机构116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1162.4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1162.5专家组1163预防和预警1163.1信息监测1163.2预防工作1173.3预警及措施117(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117(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31、。1173.4预警支持系统1174应急响应1184.1分级响应机制1184.2应急响应程序1184.3信息报送与处理118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118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1184.4指挥和协调1194.4.1指挥和协调机制119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194.5应急监测1194.6信息发布1204.7安全防护120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20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1204.8应急终止1204.8.1应急终止的条件1204.8.2应急终止的程序120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205应急保障1205.1资金保障1205.2装备保障1205.3通信保障32、1215.4人力资源保障1215.5技术保障1215.6宣传、培训与演练1215.7应急能力评价1216后期处置1216.1善后处置1216.2保险1217附则1217.1名词术语定义1217.2预案管理与更新1227.3国际沟通与协作1227.4奖励与责任追究1227.4.1奖励1227.4.2责任追究1227.5预案实施时间12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1月24日1231 总则1234 应急响应1234.3 级响应1235 后期处置1236 保障措施1237 附则1241 总则1241.1 制定目的1241.2 制定依据1241.3 适用范围1241.4 工作原则1241.5 预33、案体系124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1243 预防与预警1243.1 预防机制1243.2 预警分级1243.3 预警监测1253.4 预警通报1253.5 预警行动1254 应急响应1254.1 工作机制125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1254.3.1 启动程序1254.3.2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1264.3.3 决策部署1264.3.4 现场指挥1264.3.5 应急结束1265 后期处置1265.1 总结评估1265.2 征用补偿1265.3 恢复与重建1265.4 奖励和责任追究1276 保障措施127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127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1276.3 交通运输保障1234、7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127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1276.6 资金保障1277 附则1277.1 启动条件1277.1.1 级响应启动条件1277.2 预案管理与更新1287.3 宣传、培训和演练1287.4 预案生效128xx北京2月26日电1281总则1281.1编制目的1281.2编制依据128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128(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128(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1281.4适用范围1291.5工作原则129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292.1应急指挥机构129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35、129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1292.2日常管理机构1292.3专家咨询委员会130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130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1303.1监测1303.2预警1303.3报告13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1304.1应急反应原则1304.2应急反应措施1314.2.1各级人民政府1314.2.2卫生行政部门1314.2.3医疗机构132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24.2.5卫生监督机构133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33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133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1334.4突发公共卫生事36、件应急反应的终止1335善后处理1335.1后期评估1345.2奖励1345.3责任1345.4抚恤和补助134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134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1346.1技术保障1346.1.1信息系统134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134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134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134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1356.1.6演练1356.1.7科研和国际交流1356.2物资、经费保障1356.2.1物资储备1356.2.2经费保障1356.3通信与交通保障1356.4法律保障135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1357预案管理与更新1358附则1358.1名词术37、语1358.2预案实施时间13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2月26日1361总则1361.3适用范围1361.4工作原则136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1362.1特别重大事件(级)136(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1362.2重大事件(级)136(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1372.3较大事件(级)1372.4一般事件(级)137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137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1373.2专家组137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137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137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137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13738、4.l.1级响应137(1)级响应的启动137(2)级响应行动138(1)级响应的启动138(2)级响应行动138(1) 级响应的启动138(2) 级响应行动138(1) 级响应的启动139(2) 级响应行动139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1394.2.1现场抢救1394.2.2转送伤员139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1394.4信息报告和发布139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140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1405.1信息系统1405.2急救机构140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140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1405.5物资储备140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1405.7医疗卫生救39、援的交通运输保障1415.8其他保障141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1417附则1417.1责任与奖惩1417.2预案制定与修订1417.3预案实施时间14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2月26日1411总则1421.5工作原则142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422.1应急指挥机构142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142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1432.2日常管理机构1432.3专家委员会1432.4应急处理机构143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1433.1监测1433.2预警1433.3报告143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433.340、.2报告形式1443.3.3报告时限和程序1443.3.4报告内容14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1444.1应急响应的原则1444.2应急响应144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144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145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146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146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146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146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1465善后处理1475.1后期评估1475.2奖励1475.3责任1475.4灾害补偿1475.5抚恤和补助1475.6恢41、复生产1475.7社会救助147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1476.1通信与信息保障147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1476.2.1应急队伍保障1476.2.2交通运输保障1486.2.3医疗卫生保障1486.2.4治安保障1486.2.5物资保障1486.2.6经费保障1486.3技术储备与保障1486.4培训和演习148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148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1488附则148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1488.2预案管理与更新1498.3预案实施时间149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2月27日1491 总则1491.1 编制目的1491.2 编制依据1442、91.3 事故分级1491.4 事故处置原则1492 组织机构及职责1502.1 应急机制启动1502.2 指挥部设置1502.3 指挥部职责150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502.5 成员单位职责150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150(1) 事故调查组150(2) 危害控制组150(3) 医疗救治组150(4) 检测评估组151(5) 维护稳定组151(6) 新闻宣传组151(7) 专家组151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1513 应急保障1513.1 信息保障1513.2 医疗保障1513.3 人员及技术保障1513.4 物资与经费保障1513.5 社会动员保障1513.6 宣教培训15144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1524.1 监测预警1524.2 事故报告1524.2.1 事故信息来源152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1524.2.3 报告内容1524.3 事故评估1525 应急响应1535.1 分级响应1535.2 应急处置措施1535.3 检测分析评估153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53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54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1545.5 信息发布1546 后期处置1546.1 善后处置1546.2 奖惩1546.2.1 奖励1546.2.2 责任追究1546.3 总结1547 附则1557.1 预案管理与更新1557.2 演习演练1557.44、3 预案实施155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45、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46、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快速反应,协47、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l.6应急预案体系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48、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49、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2.2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50、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2.4地方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组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51、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52、关情况。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53、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4应急结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调查与评估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3.3.3恢复重54、建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55、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56、力保障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要做57、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58、开展。4.7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4.10公共设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59、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科技支撑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和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60、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6.1预案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61、,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62、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63、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64、.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65、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66、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67、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68、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69、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70、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71、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72、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74、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75、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76、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77、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78、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79、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80、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81、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82、,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3 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83、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84、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85、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4 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86、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87、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88、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89、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90、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91、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92、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93、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94、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xx北京2006年月日电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95、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1.4工作原则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96、,防抗结合的原则。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组织指挥体97、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98、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99、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l.2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100、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101、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3.1.3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102、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3.1.4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3.2预防预警行动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103、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104、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105、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2江河洪水预警(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3.2.3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106、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3.2.4山洪灾害预警(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107、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3.2.5台风暴潮灾害预警(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108、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3.2.6蓄滞洪区预警(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109、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3.2.7干旱灾害预警(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3.2.8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110、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3.3预警支持系统3.3.1洪水、干旱风险图(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3.3.2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3.3.3抗旱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111、.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4.1.3国务院和国家防总或流域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112、.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13、报告。4.2级应急响应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4)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4.2.2级响应行动(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114、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1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4.3级应急响应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2)116、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4.3.2 II级响应行动(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117、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118、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4.4级应急响应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4.4.2级响应行动(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119、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120、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4.5级应急响应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4.5.2级响应行动(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121、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4.6信息报送和处理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122、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4.6.5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4.7指挥和调度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123、展变化情况。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4.8抢险救灾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4.8.3事发124、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12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4.9.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4.9.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4.9.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126、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4.10.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4.11信息发布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11.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127、等,由国家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国家防办会同民政部审核和发布。4.1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投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11.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4.12应急结束4.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128、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5应急保障5.1通信与信息保障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5.l.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5.l.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129、保障。5.l.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5.2.2应急队伍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130、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5.2.3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5.2.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5.2.5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131、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5.2.6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5.2.7物资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城市132、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5.2.8资金保障(1)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抢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2)国家设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5.2.9社会动员保障(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133、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5.3技术保障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134、,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5.4宣传、培训和演习5.4.1公众信息交流(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5.4.2培训(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3)135、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5.4.3演习(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6善后工作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6.1救灾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136、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6.l.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6.1.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6.3水毁工程修复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6.3.2遭到毁坏的交137、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6.4蓄滞洪区补偿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6.5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138、汛抗旱工作。7附则7.1名词术语定义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7.l.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139、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140、50年一遇的洪水。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0。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0。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141、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7.1.1142、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 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7.1.19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7.1.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143、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7.3国际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7.4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国家防总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144、北京月日电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145、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146、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147、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48、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149、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150、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国务院抗151、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52、.1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153、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 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154、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155、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156、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157、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 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158、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159、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160、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公161、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建设、信息产业、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检、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162、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163、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164、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165、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6.2.3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166、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167、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168、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 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169、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170、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171、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172、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 利。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173、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174、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5预175、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01月12日xx北京月日电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176、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177、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市(地、州)、县(市)178、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预防预警行动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179、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180、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181、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18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或潜在经183、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184、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185、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186、,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187、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188、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189、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190、 应急保障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191、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192、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193、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责任与奖惩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则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194、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1月13日xx北京月日电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195、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1.4基本原则1.4.1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1.4.2本预案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196、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1.4.3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4.4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l.5预案启动条件重要火情报告国务院后,国家林业局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197、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2.1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2.2国家相关应急支198、持保障部门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函告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3.1森林火灾预防全国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3.2火险预测预报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国家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国发199、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国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国家林业局通过森林防火网站向全国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国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3.3林火监测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3.4人工影响天气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200、件。3.5信息报告和处理3.5.1一般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3.5.2出现特别重大火情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4火灾扑救4.1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4.1.1级响应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201、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根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4.1.2 级响应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202、态,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4.l.3级响应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4.2扑火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203、,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4.3扑火原则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204、森林资源损失。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4.4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4.5扑火安全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20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4.7医疗救护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206、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省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4.8.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4.9火案查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207、件查处工作。4.10信息发布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4.10.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11应急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后期处置5.1火灾评估国家林业局根据飞机拍摄的火场照片和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208、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5.3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林业局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6综合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209、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6.2后备力量保障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国家林业局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6.4资210、金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6.5技术保障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6.6培训演练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211、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7附则7.1术语说明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212、,“以下”不含本数。7.2预案管理本预案是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7.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7.4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2006年01月14日xx北京1月22日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213、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214、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15、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216、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217、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218、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219、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级应220、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221、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22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223、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24、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225、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226、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227、,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228、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229、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230、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231、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232、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233、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234、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235、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01月22日xx北京1月22日电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36、1 总则1.1 编制目的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237、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238、伤亡和财产损失。(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在发生铁路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239、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3预防预警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240、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241、铁路发生、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4应242、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4.1.1 级应急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应急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2)级响应行动。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243、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4.1.2 级应急响应(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应急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244、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2)级响应行动 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245、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4.1.3 发生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2.1 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4.2.2 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246、情况。4.2.3 发生、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4.3 通信4.3.1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4.4 指挥和协调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247、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248、势,防止事故扩大。(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249、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4.5紧急处置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250、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4.6救护和医疗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4.7应251、急人员的防护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4.8群众的安全防护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252、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4.11信息发布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253、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4.12 应急结束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事发地铁路254、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5.2 保价保险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255、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256、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6.3 交通运输保障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6.4 医疗卫生保障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257、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6.5 治安保障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6.6 物资保障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6.7 资金保障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258、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6.8 技术储备与保障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7 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7.2 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259、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7.3 演练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8 附则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8.3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260、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1月22日xx北京月日电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1.3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262、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1.4工作原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体系框架2.1.1应急组织体系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263、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2.1.2应急预案体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 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264、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3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分级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3.1.1级应急响应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级应急响应。3.1.2 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265、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3.1.3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3.1.4 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3.2应急分级响应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266、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发生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3.3 应急响应内容3.3.1 应急响应程序(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267、程序和内容响应: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268、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1)信息报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269、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2)信息通报。国务院民270、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3.3.3 通信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271、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3.3.5 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1)陆上搜救。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272、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2)海上搜救。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3.3.6 现场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273、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3.3.7 医疗卫274、生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3.3.8 应急人员的防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275、现场的管理程序。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3.3.11 信息发布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3.3.12 应急终止(1)276、应急终止条件。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2)应急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应急277、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4 后期处置4.1 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4.2 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278、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4.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279、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5 应急保障5.1 装备保障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5.2 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280、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5.3 人力资源保障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5.4 技术保障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6 宣传、培训和演练6.1 宣传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281、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2 培训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6.3 演练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7 附则7.1 名词解释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282、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7.2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3.1 奖励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283、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7.3.2 责任追究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01月22日xx北京1月23日电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284、 1.1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285、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适用范围 1.3.1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286、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87、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88、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89、.2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290、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291、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292、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293、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294、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295、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指挥与控制 5.4.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5.5紧急处置 5.5.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