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职业病卫生管理及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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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95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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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业公司职业病卫生管理及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第一章 总 则4第一条 目的4第二条 适用范围4第三条 术语定义4第二章 组织机构4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5第三章 职 责7第五条 管理职责7总经理职责71、安全环保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82、人力资源处职责83、技术处的职责94、设备处的职责95、各生产厂职责96、生产厂长职责9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11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2、设施;12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21、承担我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12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12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12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13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3第五章 防治方针14第六章 措 施14第八条 防护措施14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42、个人防护措施:15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15第七章 附 则16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6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6二、岗前告知16三、现场告知17四、检查结果告知17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3五3、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2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3第一条(立法宗旨)33第三条(适用范围)34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34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34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35第八条(日常维护)35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35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3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6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37二、 管理分工37三、事故处置、报告3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7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4、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公司各单位第三条 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5、: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6、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组织职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部门行政职务受过何种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专兼职7、备注主管行政管理总经理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是分管安全环保经理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是行政部经理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是安全环保菏泽市安监局职业卫生培训是生产部经理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是第三章 职 责第五条 管理职责总经理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8、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总经理职责: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9、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处市职责1、安全环保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10、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2、人力资源处职责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人力资源处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公司职11、业健康监护档案。3、技术处的职责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4、设备处的职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5、各生产厂职责各生产厂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各厂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12、救设施。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各厂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6、生产厂长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1。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13、和正当要求。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7、作业长职业健康职责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14、人。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15、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16、。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17、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1、承担我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2、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18、(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四19、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20、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第五章 防治方针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21、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六章 措 施第八条 防护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人员22、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23、。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第七24、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25、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26、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27、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28、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29、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30、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31、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32、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 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33、 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办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四、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34、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 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办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办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35、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安环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安环科内设专职人员1名,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36、 三、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7、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六、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要在施工项目试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七、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完成后,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补充申报。 工程项目结束时,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及时将结束情况报集团公司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教育卫生处,由教育卫生处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九、建设项目正式生产半年后仍未完成职业病38、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39、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40、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41、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 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 建立本公司42、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43、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三)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44、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第四条、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co、二氧化硫、co2、氮气、等毒物和煤尘、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五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45、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七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46、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第八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第九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47、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按公司 HSE 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 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 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48、位及员工本人; 3. 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 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 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 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 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安全环保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 按照安49、全环保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7.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9.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 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50、括: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 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13. 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51、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52、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53、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54、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 管理分工1、56、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57、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58、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59、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60、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临沂振峰化工有限公司。 3 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61、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含甲醇钠的粉尘; c)空气中所含甲醇浓度超标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 职责 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62、“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63、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64、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65、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66、.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6 记录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67、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68、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浸出车间-甲乙醇钠 8.工作要求 8.1培训 公司安全环保办,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69、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4应急物资管理 公司在浸出车间东临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干粉灭火器、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并设有专人管理. 公司配备气体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浸出车间装有溶剂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70、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9.监督与处罚 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2安全办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安全环保办,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10.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71、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