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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公司职业卫生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40页
石材公司职业卫生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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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测评
上传人:职z****i 编号:978794 2024-09-03 38页 104.50KB
1、石材公司职业卫生、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 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公司员工2、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员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3、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 9、依法承担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二、分管职业卫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负责人职责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4、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5、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三、技术部门(开发部、实验室)的职责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职责1、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4、6、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六、各部门负责人(经理、主管)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8、组织抢救。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在招聘新员工,和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10、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三、现场告知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11、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八、存在粉尘、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12、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四)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13、”警示标识。十一、 接触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十二、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十三、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4、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十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十五、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十六、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5、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16、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17、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18、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三、职业卫生宣传1、公司利用公示栏、墙报、会议、培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19、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公司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0、防治知识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6)制订实施老员工带新员工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21、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1)由公司每年对现场副主管、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22、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1、三级安全教育卡;2、员工的安全试卷;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七、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五、职业病防护23、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司全体员工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24、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25、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26、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27、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28、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29、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部门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30、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31、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32、)。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33、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34、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公司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35、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九、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公司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3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37、同时进行。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38、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十七、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3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八)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40、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公司对4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八、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42、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43、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44、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45、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负担。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46、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尚未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47、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 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48、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49、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各部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机器的机械性能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1、 桥切、打磨作业应在异型区或异型房(间)内进行。桥切、打磨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除尘装置,桥切、打磨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2、 完成每批的桥切、打磨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3、 生产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岗位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4、 岗位作业人50、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5、 或有粉尘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6、 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为搞好本公司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3、 企业应采取51、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4、 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5、 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 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7、 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0、 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52、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1、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化学品物料作业防护管理制度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化学品物料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3、 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4、 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有害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53、防护工作。4、 对各种可能产生低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6、有低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7、企业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8、 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 企业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10、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为搞好本公司54、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2、 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4、 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5、 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6、 当班工人每55、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7、 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8、 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5、 企业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56、案。4、 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为搞好本公司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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