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公司安全用电例会事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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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61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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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公司安全用电、例会事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总则6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6第三章 安全规程管理7第一节 安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7第二节 安全规程的贯彻与执行7第三节 安全规程的监督与检查8第四节 安全规程的总结和报表8第四章 安全规划、计划管理8第五章 安全目标管理9第一节 安全目标制定和管理9第二节 安全目标成果评价与考核10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10第一节 新入厂人员、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10第二节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11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2、训12第四节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2第五节 日常安全教育13第六节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13第七章 安全检查管理13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惩15第九章 安全事故管理16第一节 事故的划分16第二节 事故报告及调查16第三节 事故原因分析17第四节 事故责任分析17第五节 职责分工与事故管理18第六节 事故损失计算方法19第十章 工伤事故考核管理19第一节 原则19第二节 伤亡事故的划分19第三节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20第四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21第五节 事故处理23第六节 事故整改措施24第十一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26第一节 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26第二节 爆炸物品的储存27第三节 爆炸物品领取3、发放和退库28第四节 爆炸物品的使用28第十二章 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管理30第一节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解释30第二节 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辨识31第三节 危险源管理32第四节 应急管理32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33第一节 职业病范围33第二节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33第三节 职业危害告知33第四节 职业危害申报34第五节 职业危害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34第六节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35第七节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35第八节 职业危害排查治理35第九节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36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36第一节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36第二节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37第三节 劳4、保用品使用管理37第四节 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标准37第十五章 安全施工管理37第一节 建设单位管理内容与要求37第二节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38第三节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39第十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39第十七章 防暑降温管理40第一节 设备、气瓶在高温下使用管理40第二节 防暑降温工作40第三节 防暑降温设备管理41第四节 防暑降温物品的审批和发放41第十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管理41第十九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42第二十章 氧气、乙炔瓶安全管理43第一节 氧气、乙炔气瓶的贮存43第二节 氧气、乙炔气瓶厂内运输43第三节 氧气、乙炔的现场使用43第二十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4第二十二章 5、设备检修安全管理45第一节 基本要求45第二节 检修安全规定45第二十三章 安全用电管理45第一节 一般规定45第二节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47第三节 照明装置47第四节 漏电保护器48第五节 暂设电气设备、线路49第二十四章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50第二十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51第二十六章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51第二十七章 外包工程、设备租赁、外用工安全管理53第一节 外包工程管理53第二节 设备租赁、外用工管理1第二十八章 锅炉安全管理1第一节 使用与管理1第二节 锅炉的检验2第二十九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2第一节 压力容器范围2第二节 安装、验收与试车2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2第四节 定期6、检查3第五节 安全附件4第三十章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4第一节 安全管理及使用4第三十一章 地下采矿安全管理7第一节 领导带班下井管理7第二节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8第三节 带班下井领导交接班管理8第四节 出入井登记挂牌管理8第五节 敲帮问顶管理9第六节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9第七节 顶板安全管理10第八节 采空区安全管理11第九节 井下安全用电管理11第十节 矿井通风管理12第十一节 矿井火灾事故预防管理12第十二节 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13第十三节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14第三十二章 班组安全管理19第三十三章 安全例会管理23第三十四章 工余安全管理23第三十五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24附录安全记7、录清单25第三十六章 附则27附件28xx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试行)2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河北省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当安全与生产(施工)发生矛盾时,8、必须坚持生产(施工)服从安全的原则。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认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积极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安全设施和劳动环境,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管理、抢救和避免事故扩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每名操作岗位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所负责任的具体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后,以文件下发,使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都要了解9、掌握各自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培训考试,确保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充分理解。第八条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上岗作业,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规程不健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失灵、不全,设备、设施缺陷、失修、超负荷使用,劳动组织不合理,设计、工艺不合理,生产组织不合理,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首先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各级行政领导和安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第三章 安全规程管理第一节 安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第十条 安全规程制定与修订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和上10、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以及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每个操作岗位、工种和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工具、车辆都必须有安全规程,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不因无章可守造成工伤事故。第十一条 安全规程是对生产建设客观规律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职工进行安全操作的依据,是每名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安全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在生产和施工检修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业与设备、工具的操作使用时,容易引起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因素的控制要求。作业中的禁止事项、注意事项和检查事项。各类已、未遂事故的教训与正确处理办法。操作证、操作牌、联系、确认,安全互保联保等规定的执行和安全防护装置与劳动11、保护用具的正确使用要求等。第十二条 安全规程的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三个月,公司安全部门依据技术、机动、人事部门提供的设计说明、工艺流程、设备型号与性能和岗位设置等资料,组织制定安全规程(讨论稿)。经技术、机动、人事等部门及厂矿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安全部门修改后,送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在投产前一个月印发到各岗位,做到人手一册。第十三条 安全规程的修订随着公司改革和生产、建设、经营的发展以及事故教训、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对原有安全规程不适合及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订。及时从生产建设活动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及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纳入岗位安全规程,使之更加完善。安全规12、程的修订要在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基层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厂矿提出修改稿,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把关,经主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到岗位执行。第十四条 临时性工作安全措施凡有施工、检修、临时性工作,都要制定安全措施。由厂矿领导按规定的内容提出要求,按规定提前由作业的班组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厂矿安全科、厂矿领导批准后,下发到班组,组织对措施内容及要求进行学习,并严格执行。第二节 安全规程的贯彻与执行第十五条 对新制定或修订的安全规程,公司安全部门要及时发至有关单位和职工(同时宣布旧的安全规程废止),做到人手一册,并逐级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新规程的学习和考试,对不合格者要组织重新学习和补考。第十六条13、 职工调换岗位或因公休和其它休假在七个工作日以上复工的,以及违反安全规程的违规违制者,班组都要组织重新学习岗位安全规程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班组要利用班前会和周安全活动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的学习和抽考。每名职工每月至少被抽考两次,班组月抽考率达到200%以上。安全规程抽考100分为及格,达不到100分不得上岗。学习内容和抽考人姓名、成绩均要登入班组工作日志中,按月统计后上报厂矿安全科。第十八条 安全规程必须百分之百的贯彻执行,互保人员要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监护、互相保证。班组长要熟知所属各岗位的安全规程,按规定组织生产施工。各级领导和专业人员在组织生产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14、行安全规程和临时工作安全措施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第三节 安全规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 厂矿安全科每周至少对班组贯彻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2次,每周至少对岗位操作人员熟知安全规程情况抽考2次,每次不少于3人,并做好检查和抽考记录。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处每周至少对一个厂矿3个岗位贯彻执行安全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规程熟知抽考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人,并做好检查和抽考记录。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要按时对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制止违章操作,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反馈。第二十二条 各厂矿主管安全的矿长在每周例会上认真听取安全科对安全规程管理和执行15、情况的汇报,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检查所属科及专业人员对安全规程的管理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主管领导和安全处反馈。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处专业人员每月对各厂矿安全规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并督促认真处理,及时研究解决。第二十四条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安全大检查,要将安全规程健全管理和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安全规程的职工,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按公司有关违规违制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并登记、统计上报。第四节 安全规程的总结和报表第二十六条 各厂矿安全科每月27日前16、,将本单位安全规程管理情况在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上重点进行总结,经主管矿长领导审阅后,报送公司安全处。第四章 安全规划、计划管理第二十七条 及时收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动态,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经营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季、月工作计划,审批后贯彻落实。第二十八条 结合经营生产实际情况和公司的整体安全生产形势,把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具体分解成周安全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第二十九条 有计划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周保月、月保年计划的完成。第五章 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节 安全目标制定和管理第三十条 安全目标管理是企业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管17、理是指人们在安全管理活动中运用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达到预期安全结果的一种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目标和保证措施两部分。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指企业中全体职工在计划期内预期完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指标:重大事故次数,包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重大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甲方交通责任事故等;百万工时伤害率;尘、毒作业点达标合格率;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完成率、隐患整改率、设施完好率;全员教育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等。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包括教育的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规模、宣传教育场地;安全检查18、措施,包括检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检查结果的处理等;危险因素的控制和整改,对危险因素和危险点要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整改,并确定整改期限和标准;安全控制点的管理,制度无漏洞、检查无差错、设备无故障、工具无缺陷、环境无危险、人员无违章。安全目标的制定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有科学的依据,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企业内部的有关信息,根据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结合企业安全管理的内部条件提供的可能性和外部环境所提供的可行性,做出科学的判断,初步形成安全目标。使之具有可测量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然后交职工讨论,广泛收集意见,以便安全目标不断得到完善和修正,确保目标突出、主攻方向明确、先进可行19、,措施可靠,且目标、措施一一对应,具体遵循:安全目标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行业标准及同行业的安全情况和计划指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提出的要求;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工作计划;本企业的经济技术条件及安全工作状况;本企业的历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数据;本企业历年目标完成情况。第三十二条 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就是安全目标管理的细分化、具体化,是安全目标管理的核心,目标一经确定全体职工从上到下要立足本职,落实职责,确保目标实现。安全目标由公司确定以后,各单位分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目标分解成班组和每个人的分目标,分工明确20、,责任到人。安全目标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厂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及安全隐患处理、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分管设备的副矿长对本厂矿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防护情况、使用维护、检修的安全负责;相关领导和专业部门本职范围对目标的影响负责。班组对分管区域的安全生产负责,各工种对岗位自身安全、互保安全负责。厂矿每季度要根据季节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反事故、反“三违”、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十三条 安全目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是要把各21、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严密的组织在一个安全管理大体系内。通过这个体系,加强个人与班组、班组与厂矿、厂矿与公司的意见交流,上级对下级、部门领导对部门内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调整上下左右的关系,使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互相保障、互相促进、推动目标管理顺利而扎实的开展,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第二节 安全目标成果评价与考核第三十四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成果评价对目标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是目标管理的最后阶段,也是发挥目标管理激励作用的最终体现。对安全目标成果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目标完成程度是指实际完成的目标值和计划值之比。目标完成的评定要以安全各类基础工作为依据,22、所以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及时准确做好各种记录。第三十五条 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目标成果评定后,要根据评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按照责任制兑现安全奖惩政策。将安全评定情况整理归档,作为职工、班组和厂矿评先进、定等级、调整工资等的考核依据,使安全目标管理具有严肃性和持久性。已完成的目标为下一个目标制定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制定完成目标保障措施的依据。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一节 新入厂人员、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六条 各厂矿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三十七条 各厂矿职工,23、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厂矿、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 培训内容公司级岗前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公司概况;生产性质及特点;特殊危险场所;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公司内外事故教训;安全基础知识、员工安全手则。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本厂矿的概况、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规定;厂矿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及注意事项,危险操作和以往典型事故案例。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中毒症状、预防措施和急救方法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本班组生产特点;树立遵章守纪观念、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往事故案例;预防事故措施;安全装置、安全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24、第三十九条 新入厂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公司级8学时、厂矿级48学时、班组级16学时),考试合格后(公司、厂矿安全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班组安全考试成绩100分为合格)方可上岗,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第四十条 入厂的新职工(不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公司、厂矿、班组应填写安全教育台帐(记录),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和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审批卡,并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逐级签字,三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将培训档案、审批卡、试卷、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在一周内归入新入职工档案袋内。无上一级安全教育人员签认的,25、下一级单位不得进行本级安全教育。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教育台帐,不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及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审批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厂矿安全科进行保存。第四十一条 职工岗位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厂矿之间调动必须进行厂矿、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学时要求16学时,厂矿内部调动必须进行班组级教育,学时要求8学时。内容同三级安全教育各级别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职工休假后复工的,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厂矿、班组级复工教育(不少于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26、岗作业。第四十三条 公司安全处负责对各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四条 所有生产作业职工,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节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第四十五条 厂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四十六条 培训内容公司、厂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27、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公司、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四十七条 培训时间非煤矿山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三年换证,换证培训不少于32学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28、每年复审一次,学时不少24学时,每三年换证,学时不少于40学时。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过培训取得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接受公司内部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在返岗,必须经公司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不允许其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岗位。第四节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五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指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第五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29、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五十二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十三条 安全处必须将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第五十四条 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管理、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安全、爆破安全、排土场和尾矿库安全、机电安全、矿山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现场急救、现场参观教学等;培训学时露天矿山不得少于40学时,地下矿山不得少于72学时。第五十五条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30、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有关地质、采矿工艺、设备基本安全技术;矿山典型事故案例等。第五十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公司安全处负责对参训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考试。试题由公司安全处统一命题和印制,考试合格的,发给由省安监局统一格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且每年复审一次。第五节 日常安全教育第五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都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及遵章守纪教育,要求职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各厂矿在举办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学习时,应充分利用安全培训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简报、报纸杂志、多媒体电视教学等多31、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第五十九条 各班组按照上级安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第六十条 在大修、开(停)工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各检修、施工、开(停)工单位的负责人应进行检修、施工、开(停)工前的安全教育。第六十一条 各班组要根据当天的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状况等因素,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提出具体的要求。第六节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 公司安全处组织安排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第六十三条 3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专人来担任。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编制好的培训教材,教材内容要充分、实际并及时修订。第六十四条 各项培训要有培训记录,所有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要统一存档管理。第六十五条 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应将其每次培训教育情况及考试成绩详细准确的记录在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七章 安全检查管理第六十六条 安全检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第六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组成及职责安全检查实行全员检查,主要由逐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组织、检查33、和监督检查。安全检查职责安全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与管理,根据各自特点和季节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经主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厂矿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识别存在潜在的危险,确定危害的根本原因,对危险源实施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责任范围的检查。发动职工自检和互检,交接班检查,形成自检自改,边检边改的局面。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安全检查的内容所有与安全有关的工作都是安全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学习和执行情况;各类职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34、;事故管理等。安全检查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查现场(查隐患、查行为);查意识(思想动态、认识);查管理(职责落实、基础管理);查制度(健全、熟知、落实);查事故管理(事故分析、处理考核、防范措施落实)。矿山企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矿山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治理;露天矿山边坡;料台;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压缩空气、监测监控、通讯和起重设备等;各种防爆、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检查方式安全检查的方式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35、分类。按照检查的性质,可分为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班组岗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班组和操作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由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本着三定四不推(定整改时限、定整改标准、定整改负责人;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科室、科室能整改的不推厂矿、厂矿能整改的不推公司)的原则组织整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专业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源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各种安全检查均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科学、规范的开展36、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专业性检查专业性的安全检查,是针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主要是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性检查一般以定期检查为主。通常由专业处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安全技术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须详细登记专业性安全检查的每一个项目,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次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的鉴定。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每年在春季、雨季、秋季、冬季要有组织的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春季重点对厂房、设备的防火、防风和防爆的安全检查;雨季重点对矿山、尾矿库的防洪、37、防汛进行安全检查,及其它防洪、防雨安全用电、防汛、防暑、防雷电等进行安全工作检查;秋季检查主要结合雨季过后进行雨季导致的隐患和冬季安全生产需做准备的检查;冬季重点进行“四防”检查,对井下巷道、矿山道路的防冻、防滑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有火炉的作业场地和工作室进行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公司、厂矿、班组要做好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后的全面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反松懈、反麻痹、反侥幸、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教育活动。要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和检查工作,严禁酒后上岗。(一般五一大检查结合春季安全检查,十一前大检查结合秋季安全检查进行)第六十九条 检查准备要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38、应成立检查组织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思想上的准备和业务上的准备。思想准备发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自检活动,做到群众自检和检查组的检查相互结合,形成自检自改、边检边改局面。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业务准备确定检查的目的、步骤和方法。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集中在那些事故多发的区域和岗位上。运用系统工程原理,设计安全检查表,以便按要求逐项检查,做好记录,避免应检的项目漏检,使安全检查逐步做到系统化、科学化。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惩第七十条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消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39、。第七十一条 建立公司安全奖惩专项基金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的来源从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罚款,以及基层违章、违纪现象的罚款;从公司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安全奖励。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公司安全处管理,财务处专款专用,由总经理批准后拨付使用。第七十二条 奖励范围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品。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避免较大人身伤害事故的。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做出较大贡献的。安全管理有创新、有成效受到上级表扬或树为典型的。第七十三条 处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40、的,按照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和影响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安全职责、未发现本岗位和责任区域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损坏整改汇报的;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或影响的追究其责任,按有关规定考核;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下岗、解除劳动合41、同。第九章 安全事故管理第一节 事故的划分第七十四条 人身伤害事故: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第七十五条 爆炸事故:在采矿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七十六条 设备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采选矿机械、动力、电器、仪表、运输设备及管路、建筑物等损失的事故。第七十七条 生产事故:由于违反工艺流程、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或指挥失误引起的停产或局部停产事故。第七十八条 技术质量事故:由于设计、生产(施工)错误导致的生产(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有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情况。第二节 事故42、报告及调查第七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虚报、迟报。第八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和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矿调度,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厂矿领导、公司调度室、安全科,公司调度室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报安全处。第八十一条 发生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凡发生伤及人身事故,在报告同时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第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根据情节,组织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进行分析、处理、直至恢复生产。第八十三条 一般事故由43、厂矿组织人员参加调查为主,公司有关处室参加,填写事故报告单。第八十四条 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调查,填写事故报告单。第八十五条 事故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室批示。第三节 事故原因分析第八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主要有由于人为、技术、环境及管理方面所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固、顶板有浮石44、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防护、保险、信号灯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或警示标志不全;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缺陷、破损、处于不安全运转状态;个人防护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处的问题整改不利;(十一)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第四节 事故责任分析第八十七条 在查清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45、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组织者负责并追究错误操作者的责任;因工艺条件,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技术部门负责;因设备设施检修、施工组织不合理、设备缺陷、防护保护装置缺失和缺陷、设备使用维护规程不健全导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机动部门负责;因生产组织不合理,交接班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和造成重大影响46、的,由生产组织部门负责;因劳动组织不合理和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劳动组织部门负责;因设备、原材料、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质量问题导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供销部门负责;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新职工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缺失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安全部门负责;因安全防护装置、设备设施保护装置随意拆除、损坏导致发生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组织者和私自拆除者负责;因施工、检修、协议、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施工、检修的组织者负责;对已发生的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复事故发生的,由有关单位领导47、负责;对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处理导致发生事故,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因制度不健全导致发生事故,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因各类违章指挥导致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未制定三规一制或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在施工、抢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48、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未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迟报的;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49、,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五节 职责分工与事故管理第八十八条 职责分工安全专业:人身伤害事故。机动专业:设备事故。生产专业:火灾事故、生产事故。技术专业:技术、质量事故。第八十九条 事故管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以安全专业为主,有关单位专业配合;设备损坏与生产事故,应以各厂矿为主,有关处室配合。公司及厂矿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和重大事故档案,做好数据管理,做到有据可查。事故月报50、表由各厂矿按规定上报。第六节 事故损失计算方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做如下规定:设备损失: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值计算为准。设备能修复使用的 ,应按实际损失的修复费用计算为准。材料损失:应以企业材料计划价格为准,无计划的,按账面价格为准。材料包括原、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成品、半成品(矿粉、矿石)损失事故,应以市场价格或企业计划成本为准。造成停产减产为间接损失计算停产期限,是从事故发生到正式恢复生产为止,但事故生产后因能力降低部分可不计算停产期限,停产损失应为本矿生产计划成本计算,其中未使用的原材料等一律扣除,事故引起损失后又连锁发生的不计算为间接损失。百万51、工时伤害率的计算:月百万工时伤害率月伤害人数单位月总工时数(8月工作天数月在册人数)1000000年百万工时伤害率年伤害人数单位年总工时数(8年工作天数月均人数)1000000第十章 工伤事故考核管理第一节 原则第九十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本公司在册职工(包括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和工作时间发生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包括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隐性中毒事故);第九十二条 凡是出现工伤事故,无论大小,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第九十三条 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均按“严重违反”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处理。故意拖延不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的,以“违反”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处理。第52、二节 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九十四条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一般是指职工负伤后,经医疗部门出具休假证明休工在三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5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九十五条 职工受到人身伤害较轻,经医院检查,需上药包扎不需要住院,能返回单位正常工作,不与保险发生关系,但必须上报事故材料;若单位不报工伤,可对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进行考核。第九十六条 事故性质,对每起工伤事故必须首先确定其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破坏事故:54、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照国家法律,依公安、检查部门侦察结论定性。第三节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第九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不论伤情如何,在场的其它职工必须立即启动现场处置预案,进行科学施救,使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助,并及时报告班长、单位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扩大,为调查分析提供依据。第九十八条 事故报告可分为口头汇报和书面报告。口头汇报必须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务、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及时续报。口头报告的时限规定: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后,班组必须立即报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立即将受伤情55、况上报公司调度室,调度室做好记录并通知安全处,安全处了解情况后报主管经理。重伤事故: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调度室做好记录(包括:单位、时间、地点)并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及安全处、办公室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将伤情、救治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及调度室汇报。死亡事故:发生事故后,单位值班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同时上报公司调度室(上报内容:单位、地点、人数、岗位、时间、原因、姓名、性别),调度室立即通知安全处负责人并汇报公司领导。在此期间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出现程序性错误,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考核。书面报告的时限规定:轻伤事故56、: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经调查分析后书面报告公司安全处,安全处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经理。重伤事故:单位必须在2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在调查了解核实后1日内报公司主管经理。死亡事故:单位必须在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在2日内报告公司主管经理。事故报告的内容:单位、事故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伤害程度、受伤害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工种、本工种工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57、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等。第九十九条 在事故的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严禁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第四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第一百条 事故调查:轻伤事故由厂矿(车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事故班组人员和事故现场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公司安全处和相关专业处室人员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分析组,由主管领导组织安全处、劳资处及相关专业处室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厂矿按调查组要求组织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调查。事故调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受伤害的人员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导致事故的起因物,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58、类别;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经济损失;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情况;受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安全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活动情况、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施工、检修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施工交底情况等。事故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安全处;安全处调查核实后上报主管经理。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原因分析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较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技术、物质及管理方面所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身59、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敲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制度不健全;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运转状态;个人防护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问题检查处理整改不力;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第一百零二条 事故责任分析在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60、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间接责任(即领导、管理责任)。间接责任(领导、管理责任)根据落实责任程度不同分为:“领导不力”、“责任心不强”、“失职”和“严重失职”等层次。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因检修、施工、制造、安装上的错误或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检修、施工、制造、安装者和组织者负责;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因施工、检修的组织、设计及安全措61、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岗位三规一制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私自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62、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厂矿(车间)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厂矿(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由于违反劳动组织规定,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不当而导致事故的由劳动组织者、部门负责;因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事故由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者负责,违反规定、操作错误、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蛮干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63、造成工伤事故的;在施工、抢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及事故的;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未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64、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五节 事故处理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发生事故延报迟报的,考核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轻伤事故20%;重伤事故30%;死亡事故50%,造成影响加重考核。因违反企业的各项制度65、规定、劳动纪律造成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考核:造成轻伤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100%。复工后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伤害较轻,经医院检查无大碍,简单包扎,休息三天以内,上班的可不按工伤事故处理,但对造成影响和严重违规的要追究责任考核)造成重伤的罚款两个月效益工资100%。复工后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造成死亡的,扣除3个月效益工资100%,下岗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发生活费,经公司安全处和单位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故意伤害他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死亡者免于处罚),造成较大和重大事故的扣发3-6个月效益工资100%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事故间接责任人的66、考核凡发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对有关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考核:责任事故分:“领导不力”、“责任心不强”、“失职”、“严重失职”四个档次从轻到重的考核。(效益工资) 事故类别责任人及考核 轻伤重伤死亡较大以上事故职工、相关人员50%-100%1-2月100%2-3月100%3月以上100%班长30%-50%50%-100%1-2月100%2月以上100%厂矿安全员、相关专业员30%-50%50%-100%1-2月100%2月以上100%生产厂矿相关责任科长20%-40%40%-80%两个月100%2月以上100%主管矿长、当班带班矿长20%-40%40%-80%两个月100%2月以上167、00%厂矿长10%-30%20%-60%一个月100%2月以上100%公司安全员、相关专业员20%-40%40%-80%一个月100%2月以上100%安全及相关处室责任科长10%-30%20%-60%一个月100%2月以上100%安全处及相关处室处长10%-40%40%-80%2月以上100%责任副总经理5%-20%20%-60%一个月100%违章指挥发生的事故比照上述标准加重考核。日常管理不严,责任不到位,单位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落实,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的单位安全员、主管矿长、矿长按事故程度加重考核。非管理责任的事故免于对逐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生轻伤事故扣单位月评比50分;重伤以上事故月评比否68、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六节 事故整改措施第一百零五条 制定整改措施的原则:首先要在客观、准确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人为原因、管理原因)。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地评价其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事故整改措施安全技术对策措、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安全管理对策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69、根据企业的特点和规模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使每一个岗位、设备及所使用的工具都应有三规一制。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措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三个层面进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70、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一百零八条 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及其严重。为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品的管理和控制,利用71、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露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消除、控制易燃能源为预防火灾和爆炸的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第一百零九条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发生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接零、接地保护系统。电源系统中性点接地,主要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漏电保护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标准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电气隔离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安全电压(或称72、安全特低电压)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合理的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第一百一十条 机械伤害防护措施机械伤害防护是指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限制运动件的质量和速度,以减小运动件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限制机械应力。机械选用材料的性能数据、设计规程、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符合机械设计和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允许使用值,保证安全系数,防止73、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用以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或健康。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情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飞出;安全装置和功能受阻等。第一百一十一条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对人员的接触伤害。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位、操作面、高处作业面、机械的其他运动部位、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涉及与其他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74、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全可靠,不易拆卸。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满足安全隔离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和脚)无法接触危险。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便于检查和维修。第十一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节 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制定计划,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派专人警戒、押运。第一百一十三条 地表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75、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爆炸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非爆炸物品运输人员不得搭乘车辆。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车,中途停车时必须有专人看管。运输车辆应设明显标志,车上要配备灭火器材;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使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76、不得小于50 m,上坡或下坡不小于300 m。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井下集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巷道内停留。运至井下炸药库的爆炸物品,必须从规定的入口进入。井下炸药库内的运输交通工具,必须使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一次运输炸药量不能超过300kg。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用罐笼运输爆炸物品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物品时,速度不得超过1m/s。炸药和雷管不得同罐提升。罐笼提升爆炸物品时,除爆炸物品运送人员,77、其他人不得同罐提升。第一百一十六条 爆破员运送领取到的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爆破人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库区周围和半路停留或相互嬉闹,不得乱丢乱放或转交给他人;多人同时运送时,不得在巷道内平行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距离。不得单人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领取爆炸物品时,领取的整箱炸药,应整箱运送,不得拆箱,散包炸药装入专用背包内;雷管不得放在衣袋里。单人一次背运的炸药数量,拆箱不得超过20kg,整箱不得超过一箱。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及时清除78、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第二节 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一百一十八条 爆炸物品入库(配置的移动炸药库,下同)的有关规定爆炸物品79、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必须由专人领取,并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必须立即报告爆炸物品管理站。经检查验收,包装完整、无异常情况的,应查清数量,记录出入库登记薄,入库存放。新换产品、新换厂家、其它外进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过期和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第一百一十九条 爆炸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炸药库内。储存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井下炸药库储存炸药量不应超过正常生产一昼夜的用量。不同属性的炸药应单独存放;雷管应单独存放,并按段别,分别整齐、牢靠地摆放在相应的货架上,不得混放和任意存放。炸药库必须建80、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炸药库保管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保证药库内24小时值班;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不得穿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库区,不得把易燃物和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不得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并要采取措施,杜绝鼠害。库内应有足量的消防器材,并图示存放位置;消防器材、通讯工具、报警装置均应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一百二十条 炸药库的电气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在井下炸药库内,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作为移动式照明。第三节 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退库第一百二十一条 81、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爆破人员领取。爆破人员应在发放硐室外排队依次领取,不得打闹喧哗;领到雷管后,应认真正确地对编码进行登记。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物品;领取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每次爆破所需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库。领取到的炸药雷管进行登记,不得拆开包装和加工起爆药包。办完手续,装好爆炸物品后,爆破员要尽快携带爆炸物品离开,不应久留。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必须经保管员检查爆炸物品是否完好,核对数量后,填写退库记录。下一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一同领走退存的爆炸物品。第四节 爆炸物品的使用第一百二82、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先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进行爆破:有冒顶片帮或浮石等危险因素。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工作面光线不足或无照明。工作面或炮孔出现异常涌水。工作面或炮孔温度异常。爆破有破坏周围设备、支架的可能。第一百二十四条 距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不准爆破;距炸药库30米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第一百二十五条 装药前爆破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准备装药的炮孔进行检查。装药现场应禁止烟火,不应用明火照明;用电灯照明时,离爆炸物品20 m以内,不应使用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第一百二十六条 给炮孔装药,应使用木制或竹制的炮棍慢慢装药,禁止83、乱捅乱捣和用力冲击、挤压,禁止用金属材料的棍、杆装药。第一百二十七条 装药发生卡塞时,在未装入起爆药包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装药过程中不准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第一百二十八条 装药后应对炮孔进行填塞,不应无填塞爆破,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应冲击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第一百三十条 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导爆管网路爆破,必须按设计施工84、,分段进行连接;网路中不能打死结,不能有接头,也不能有破损的和没有连接上的导爆管。第一百三十二条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时,起爆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0.15米。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第一百三十三条 从装药到起爆,要连续进行,不准半途再做其他工作;装药过程中,也不准同时从事其他工作;确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爆破时,爆破员必须在现场看守,没有爆破不得离开。第一百三十四条 井巷掘进爆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85、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得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确需座炮贯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独头巷道掘进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里不能有人,井筒内的施工设备,应运到安全地点。第一百三十五条 处理溜井堵塞,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用爆破法处理溜井,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棍把炸药包86、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处理。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得进行其他爆破作业。第一百三十六条 处理漏斗卡口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以下规定:处理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处理前,应保证作业人员的进出通道畅通,且照明充足。处理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用震动爆破法处理时一次炸药用量不得超过2kg,破碎爆破法处理时一次用药量不得超过20kg。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下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起爆前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孔内爆破87、大块;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场爆破,除参照井巷掘进爆破执行外,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检查采场通风是否良好,支护是否可靠,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方可装药爆破。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论从事何种爆破作业,都必须设置警戒,发出爆破信号;天井掘进爆破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平巷掘进爆破应在通往各工作面的各个路口进行警戒,确认无人时方准起爆。爆破结束后,经爆破员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第一百四十条 各种爆破作业都88、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准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第一百四十二条 爆破后进入现场应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盲炮、浮石和冒顶危险,检查支护是否受到破坏、炮烟是否排除等;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第一百四十三条 处理盲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处理前应由爆破员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时89、无关人员不许进入警戒区。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如有破损或断裂应修复后起爆;如起爆网路完好,可重新起爆。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但不应直接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结果和预防措施。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残孔附近凿岩时应避免90、凿穿残留炮孔,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继续在上次爆破后余下的残炮孔上打眼。第十二章 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一节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危险源:是指公司范围内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它位置。即具有潜在危险源(点),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它广泛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第一百四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各类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第二节 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91、辨识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级都要对本级工作区域、范围、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危害辨识,对辨识的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监控、防范措施,建立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台帐、图表和警示标志,并按季度对危险源(点)和防范措施进行确认,完善。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山企业的危险源(点)有:有坍塌、倾覆、压埋的场所。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场所;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有提升、吊运系统危险的场所;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有触电危险的场所;有烫伤、淹溺危险的场所;有被机器绞,碾、碰、挤、压、剪、割、切和撞击的场所。粉尘、噪声超标、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危险源(92、点)进行分析评价、按季度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原因及机制;以此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风险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根据风险变化情况评估,决定危险源(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级别,是否升、降和对应的控制措施的变更完善。第一百五十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范围及标准: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场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包括有瓦斯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93、开采层围岩属于破碎型的矿井;矿井开采范围附近500m内地面存有1000m3000 m水体和800m1000 m范围内存在3000 m以上水体的矿井;矿井主要安全生产系统(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存在设备设施上的重大缺陷或设备设施存在缺失的;开采范围有全库容100万m尾矿库的矿井;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内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辨识单元:地采矿山以一个矿井为单元;尾矿库以一座尾矿库为一个单元;特种设备以一台(套)或500m范围、区域场所内存在的特种作业设备作为一个辨识单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分级: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94、大事故导致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导致死亡10一29人的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导致死亡39人的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导致死亡1-2人的危险源。 第三节 危险源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 通过对危险源(点)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点)分三级管理与控制:A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厂矿、班组三级控制管理;B级:较大危险源,由厂矿、班组二级控制管理;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级危险源都要编号、登记建档,在上一级备案,重大危险源评估后进行登记建档,在市县级以上安全95、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变更档案并上报备案。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向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级危险源(点)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重大危险源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的管理,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由厂矿长指定一名矿级副职负责96、,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逐级危险源都要纳入逐级主要负责人的重要管理范围,履行管理职责,强化控制管理,组织监控措施的落实、隐患的整改,逐渐治理隐患,消除危险因素。第四节 应急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预案和程序的可行程度,进行演练,每年最少组织两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每个季度组织两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并进行分析,针对演练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必要时加以97、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 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确定负责人。第一百六十条 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这是防止预案相互交叉和矛盾、获取相关资料的有效办法,有利于促进所指定的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协调。第一百六十一条 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分析。第一百六十二条 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的评估。确认现有的预防措施和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进行评估。第一百六十三条 完成应急预案编制。提出所需人员、设备和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 预案的落实、更新、培训和演练计划。第一百六十五条 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机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处、技术处、安全处、机动处、工程处、办公司、供销处、车队和厂98、矿的科室、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节 职业病范围第一百六十六条 作业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第一百六十七条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生产性粉尘矽尘、有机粉尘,噪声、振动。第一百六十八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第二节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厂矿安全科安全管理人员具体99、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一百七十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职工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职工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单位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职工正确佩戴使用。第一百七十四条 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第一百七十五条 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取湿式作业措施100、,降低粉尘浓度,地采作业必须保障通风系统完好、维护和使用,保障空气质量逐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效果。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第三节 职业危害告知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安全处负责对新进公司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101、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劳动人事处、安全处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102、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安全处、厂矿安全科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思想认识,增长职工职业卫生知识。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劳动人事处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职工检查结果,促使职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期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第四节 职业危害申报第一百八十六条 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103、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一百八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第一百八十八条 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一百八十九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安全处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的整理及上报工作。第五节 职业危害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第一百九104、十一条 职业危害安全健康宣传公司利用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橱窗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厂矿通过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学习职业卫生的宣传资料知识、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一百九十二条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厂矿长、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科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凡新入厂职工、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105、厂矿、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内容要有职业卫生专篇。公司安全教育由安全处培训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厂矿级安全教育由厂矿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106、危害防范注意事项;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对厂矿长、各专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考试卷及考分记录表。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每年必须对在职职工进行不少于八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及考分花名表。第六节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一百九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107、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标志。如在维修设备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维修安装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第七节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安全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并归档保存。第一百九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一百九十七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一百九十八条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108、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八节 职业危害排查治理第一百九十九条 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百条 每半年厂矿、班组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排查治理台帐。第二百零一条 安全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厂矿安全科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记录存档。 第二百零二条 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本岗位职业危害排查,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109、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百零三条 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第九节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二百零四条 新入厂职工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第二百零五条 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第二百零六条 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第二百零七条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二百零八条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110、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二百零九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安全处报告。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厂矿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第一节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第二百一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安全部门职责:公司安全处组织制定或修订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各厂矿安全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穿戴、正确使用;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或增加新品种;督促、检查各单位、各111、有关专业执行有关防护用品工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供销部门职责:制定公司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工作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采购、发放的各种防护用品必须是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产品出厂有产品合格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需要;根据发放标准的各项规定做好发放工作,按标准发放,做好登记;各种防护用品应有适量的库存,做到按时发放不断档;与安全部门一起及时做好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新型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第二节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第二百一十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主要有:防护服类、防护帽类、防护鞋类、面部防护类、防护手套类、防尘防毒类、防噪声类等。第112、二百一十三条 各类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长袖工作服管理岗位每2年一身,操作岗位每1年一身;半袖工作服管理岗位每2年一身。防护鞋根据岗位工作的安全防护需要分别发给防砸、绝缘、防水等不同类的防护鞋;凡从事生产、建设工作需戴安全帽的工种、岗位均发安全帽;防雨用品只发给在雨天不能停止工作的工种和从事井下作业的岗位;防护手套发给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防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岗位。绝缘手套只发给从事电气操作的工种使用;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根据岗位工作的实际和安全防护需要来确定。第三节 劳保用品使用管理第二百一十四条 职工领到防护用品后要做到:职工领取到防护用品后,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113、用品的管理使用实行厂矿和班组的逐级管理,安全科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其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的要进行严格考核。防护用品只准在生产、工作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绝对不允许出售或用于交换物品,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第四节 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标准第二百一十五条 工作服必须保持整洁无破损,系好扣,严禁散披,严禁在腰间、袖口扎绳子、铁丝等物品。第二百一十六条 必须佩戴合格安全帽;进入立体交叉作业生产,施工现场或危险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安全帽不准当坐垫、容器或做其他使用。第二百一十七条 特种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高处作业必须拴好安全带,长度适当,栓挂在牢固处。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生产噪音、粉尘、有毒气114、体和有弹崩飞溅危险作业的岗位要配置防护罩,眼镜、口罩和防毒面具。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存放在符合要求的地点,防止丢失、损坏,正确使用。第十五章 安全施工管理第一节 建设单位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二百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第二百二十一条 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二百二十三条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 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115、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百二十五条 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协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质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第二节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二百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人 )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程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116、进行安全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第二百二十九条 施工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保护、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第二百三十条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程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进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做好班中检查,纠正和制止违规操作。组织班组安全活动117、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二百三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爆破,吊装,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有危险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坍塌,压埋,淹溺,中毒,窒息,烧伤及有可能引起停电、停产、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第二百三十三条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118、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职工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第二百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第二百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二百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第二百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119、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第三节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第二百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第二百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边检查,边整改。第二百四十条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台帐。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120、第二百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第二百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施工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第十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第二121、百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由单位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事故应急培训由各单位组织培训,每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培训。第二百四十六条 应急准备各单位要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场救护,其它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各职能科室人员要根122、据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各单位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所有应急人员要全天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岗。第二百四十七条 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和个人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护。单位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123、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事故区内的领导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单位每年要组织两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第二百四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各单位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在事故发生或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第十七章 防暑降温管理第一节 设备、气瓶在高温下使用管理第二百四十九条 防暑期对设备及“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重点是做124、好遮阳、通风换气、隔热等工作。第二百五十条 施工用设备(电焊机、空压机等)及“氧气、乙炔气瓶”在暑期使用应做到“不暴晒、不雨淋、使用运输方便”等要求。第二百五十一条 现场可燃物库房及“氧气、乙炔气瓶”库房应通风良好。可燃物不要堆放过高、过密。第二节 防暑降温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为了防止职工在高温作业下发生中暑现象,必须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在暑期生产施工,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对于阳光直射作业采取遮阳措施,高温作业厂房、密闭容器施工等,做好通风换气。各部门应进行合理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防止因疲劳、体力消耗过大作业而引起的中暑。做好防暑降温宣传教育,提高防暑降温意识和能125、力,预防中暑事件发生,感到不适要及时提出、休息或就医。定期联系医务部门应对职工做好体检工作,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提出意见,做好安排,同时应配备好防暑药品,进行现场检查治疗。各部门应合理使用防暑降温物资,做好清凉饮料供应工作和设施的管理,特别要保证重点作业区、高温作业区的清凉饮料的供应。第三节 防暑降温设备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 每台防暑降温设备都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检查、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二百五十四条 三班倒公用的防暑降温设备,三班都要有负责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与其他设备一样进行交接和检查。第二百五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检查、使用和维护,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126、规定考核。第二百五十六条 防暑降温设备要分类、编号按管理范围分工登入台帐,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漏项。每台空调器和冷风机应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第四节 防暑降温物品的审批和发放第二百五十七条 个人的防暑降温物品由各单位统计上报公司办公室,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采购,办公室负责发放管理。第二百五十八条 防暑降温物品的标准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确定,供销处、安全处和使用部门做好发放工作。第二百五十九条 外包施工单位,原则上由外包公司自行解决防暑物品;当所提供的防暑降温物资在我公司专业部门检查不符合标准时,通知其需按照我公司标准执行。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安全处根据气候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127、对重点作业区及高温作业区进行检查,如有需要,要求相关单位申请特殊的防暑降温物资。第二百六十一条 特殊防暑降温物品要做到专用物品专门使用,不得挪用与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凉饮料不属福利待遇,因此,不能平均发放,重点岗位重点使用,班组要保持足够的急救药品保障应急使用。第二百六十三条 防暑期为三个月,即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第十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管理第二百六十四条 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经理审批。第二百六十五条 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128、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主管经理审批。第二百六十六条 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管理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级隐患(重大隐患):公司技术处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公司专业部门备案。级隐患(较大隐患):厂矿生产技术科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核,报矿长审批,公司专业部门备案。级隐患(一般隐患):生产现场班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相关专业员现场监护整改,专业科室备案。第十九章 安全生129、产投入保障管理第二百六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编制根据公司生产指标及在建工程的情况及时编制资金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等。制定计划时应切实考虑重大危险因素及重大环境因素预防控制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公司财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厂矿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130、,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公司财务处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监督,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厂矿按计划实施,物资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各厂矿应参照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编制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年底做出统计、汇总。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使安全经费使用达到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二百六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单位产值2%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内部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131、安全生产。保障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的使用。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制度规定进行,购置的劳保品必须是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并符合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公司统一提取,统一132、使用,各厂矿安全措施项目要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同时制定,提出安全措施项目经费计划,逐级审批,在本年度内落实,除较大项目年内完不成的除外,其他项目必须在年内落实,否则经费收回,划入新的一年安措经费使用。厂矿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使用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第二十章 氧气、乙炔瓶安全管理第一节 氧气、乙炔气瓶的贮存第二百六十九条 氧气、乙炔瓶进厂后应分开放置在专用库房内,严禁在同一库房存放,存放库房必须保证空气畅通,气瓶不得接触油污。并由厂矿和维修班组共同上锁保管,严禁和易燃、易爆物混放在一起。第二百133、七十条 仓库的位置应远离明火与热源,且不可设在高压线下,库区周围15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存放油脂、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第二百七十一条 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的仓库要防高温,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存放处(库房)应设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牌,消防器材要齐全有效。第二百七十二条 未经使用的实瓶和用后返回仓库的空瓶应分开存放,排列整齐以防混乱。第二百七十三条 储存气瓶应旋紧瓶帽,戴好防震圈,气瓶的漆色应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第二节 氧气、乙炔气瓶厂内运输第二百七十四条 运送氧气、乙炔气瓶时,要使用氧气、乙炔气瓶专用手推车运送。禁止使用起重设备吊运气瓶。第二百七十五条 气瓶在运输时,要将气瓶稳妥134、固定,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避免剧烈的震动和碰撞。第二百七十六条 气瓶应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坏瓶阀。搬运气瓶时,不准肩扛、背负、拖拉或脚踏。第二百七十七条 夏季运输,长时间暴露在强烈阳光下,气瓶要加覆盖防止曝晒。第三节 氧气、乙炔的现场使用第二百七十八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靠近热源,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准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第二百七十九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两气瓶间距为5m,与明火间距为10m,使用中必须配备瓶帽、防振圈、压力表、回火阀,现场配备灭火器。第二百八十条 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氧气、乙炔,如发现非持证人员操作,对操作者和班长进行严135、厉处罚。第二百八十一条 气瓶严禁抛掷或剧烈滚动,不得安放在可能产生火星的电气设备或热力管道附近,严禁将乙炔气瓶放在绝缘物体上。第二百八十二条 室外使用必须做好防晒防淋,严禁在太阳下暴晒。冬天使用气瓶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击瓶阀。第二百八十三条 氧气、乙炔瓶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使火自行熄灭,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不得使用水、泡沫或四氯化碳灭火器。严禁用铺盖法进行灭火。第二百八十四条 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取折弯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第二百八十五条 使用中应随时观察气瓶、胶管状态,有无漏气现象,136、并保持喷口畅通。生产用的气瓶不能用尽,必须保留0.005MPa以上余压。第二十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二百八十六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电工作业;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主扇风机操作;卷扬工;爆破工;信号工;尾矿库工等。第二百八十七条 公司安全处负责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负责组织特种作业办证、复审工作的组织,负责对特种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百八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并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视为违章作业,按137、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吊销操作证,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二百九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为了便于管理,操作证由公司安全处交到办公室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携带复印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人的监督检查。第二百九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准随意调离,确需调离者,及时报安全处备案。第二百九十二条 无操作证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违反规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138、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二百九十四条 公司安全处和各厂矿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档案,掌握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培训取证和复审保障经营生产的需要。第二十二章 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二百九十五条 无论是计划性检修还是非计划性检修、抢修,在编制计划或者组织检修工作的同时,必须针对环境、项目、方案等特点,依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139、容分别提出保证安全的要求,提供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由检修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第二百九十六条 设备检修、抢修施工前,必须向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如有外包外委工程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第二百九十七条 检修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专业人员要针对检修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安全措施,重点项目、部位的施工方案要有充足的安全技术数据。第二百九十八条 必须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针对设备情况、环境等危险因素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发生对检修人员的误伤害。第二百九十九条 为检修而设置的各种临时设备、设施、管线及在施工中拆除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检修完工后负责140、拆除和恢复,并达到标准。第三百条 建立健全检修施工中的安全组织机构,成立检修安全组。检修安全组在上级主管安全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百零一条 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各级安全措施和各工种、岗位对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节 检修安全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才可进行施工。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定和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和检修安全措施。第三百零三条 凡对机电传动部位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第三百零四条 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141、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和安装漏电保护器。第三百零五条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第三百零六条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第二十三章 安全用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百零七条 各级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电气安全规程规定和相关的法令、法规、标准。第三百零八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电工证许可项目的工作。第三百零九条 电气作业人142、员必须按标准领用、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第三百一十条 电气设计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GBJ64-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J50057-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TJ16-7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还应执行劳动部颁发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应符合CD90A6-85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第三百一十二条 电气工程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产生大量蒸汽、粉尘的工作场所143、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进行检修清扫。第三百一十三条 在变(配)电所进行检修、清扫、试验或安装工作时,必须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放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封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临时遮拦等)和组织措施,值班人员应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停电范围、工作范围及带电设备所在的位置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落实电气工作票、操作票“两票”制度。人体遮拦和绝缘板与带电体间的最小距离电压等级(千伏)安全距离(米)无遮拦有遮拦有绝缘板1及以下0.10可接触导体100.700.35可接触导体351.000.601101.501.502203.003.00第三百一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接144、地保护或接零保护,并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 电气设备、线路等由电工分区划分负责,负责人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三百一十六条 施工临时用电、临时线须经机动部门批准,要严格遵守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规定,并有安全措施,明确拆除时限和责任人。第三百一十七条 高压电气设备和安全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耐压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安全绝缘用具前进行外观检查,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不合格的安全绝缘用具禁止使用,并不得存放于工作现场。常用安全绝缘用具试验标准序号名称电压等级(千伏)周期交流耐压(千伏)时间(分)1验电笔6-10每六个月一次405351052绝缘手145、套高压每六个月一次81低压2.53绝缘靴高压每六个月一次151第三百一十八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监护等制度并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第二节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第三百一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及日常检查制度。工具应集中存放于干燥的工具间分类妥善保管:对需要长期保存在班组内使用的工具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具、安全防护装置及用品不经修复完好严禁借出使用,每季度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工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测量绝缘电阻,做好检测记录。手持电动工具的最低绝缘电阻值测量部位绝缘电阻(兆欧)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2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7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146、壳之间1第三百二十条 工具间和存有工具的班组要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绝缘手套等防护装置及用品。借出工具时,要按使用规定将安全防护装置及用品一同借给使用人。第三百二十一条 、类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类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还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方准使用。类工具接地(零)线应经插头插座连接不得缠绕挂钩使用。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类工具,如使用、类工具时漏电保护器必须放置在容器之外,并设专人监护。第三百二十三条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经专业人员负责修理,不得改变工具的原设参数,不得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相符合的零部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147、,调换或漏装。第三百二十四条 修理完毕后的工具必须按规定测量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对不能修复完好的工具要予以报废。第三百二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胶皮绝缘护套软线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线,其长度不应大于三米。第三百二十六条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的开关应用双极开关控制,如用插销联接应用三眼或四眼插销。第三百二十七条 电焊机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牢固。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二次线不应有裸露处。交流电焊机除安装漏电保护器外还应安装交流弧焊机触电保护器。第三百二十八条 使用潜水泵时,除安装漏电保护器外,还应按制148、造厂家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操作。当潜水泵运行时,其半径30米水域内不得有人作业。第三百二十九条 对长期停用及新的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摇测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三节 照明装置第三百三十条 凡作业场所、操作岗位及办公、设计安装的照明装置(包括灯具、开关、配电箱板、线路等),必须符合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照明装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对所属作业现场操作岗位的照明亮度、装置完好进行检查,并制定照明灯具平面分布图。所有照明装置的使用、维护要有明确的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第三百三十二条 凡自然光线不能满足工作所149、需照明亮度时,操作者作业前应开启照明灯,严禁抹黑作业。第三百三十三条 雾气较大场所必须安装、使用穿雾性能较强的密闭防雾照明灯具;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密闭式灯具且各部件做防腐处理;多尘的场所应根据粉尘的浓度及性质采用密闭式或密闭式灯具。第三百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停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应安装事故照明装置。第三百三十五条 检修施工现场暂设的照明装置、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暂设临时线路、临时照明有关规定的要求,手持及携带式局部照明装置,须经安装行灯变压器或采用安全低压供电。第三百三十六条 行灯变压器应为双线圈变压器。一次电源线不超过三米,二次电压不应超过36伏,特150、别潮湿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应超过12伏,且二次侧线圈及金属外皮应可靠接地。不得将行灯变压器携带至金属容器内使用。第三百三十七条 更换照明灯具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好“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警示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切断电源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电工只许可更换区域内切断电源的白炽灯泡和荧光灯管、照明装置的开关、线路及配电箱的检修必须由电工作业。第三百三十九条 电工带电更换照明灯具时,要确认灯泡额定电压与电源电压相符,并严格执行电工岗位的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条 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作业时,应使用专用工具。需借助专用机械设备更换灯具或检修处理照明装置故障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151、。第三百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高压开关柜的机内柜内照明装置的更换检修工作,必须在停机、停电的情况下进行。第四节 漏电保护器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是按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标准要求进行全面试验,并具有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的产品,同时还是安全部门确认推荐的产品,不得随意采购使用其他产品。第三百四十三条 防火要求较高和易发生触电的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用电设备、插座等,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第三百四十四条 手持电动工具(除三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三类外)、暂设用电线路和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其他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第152、三百四十五条 建筑施工场所的临时线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第三百四十六条 潮湿、井下及金属占用系数大的场所和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两台以上的设备。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第三百四十七条 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两倍。第三百四十八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第153、三百四十九条 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和临时作业场所的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气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第三百五十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第三百五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后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154、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三百五十三条 漏电保护器发生异常跳闸未找出原因前,禁止盲目再次合闸。经检察属电器线路问题时应排除故障后按规程操作投入使用,属漏电保护器本身问题应由专业生产厂家检修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方可再次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除、回收、利用报废的漏电保护器。第五节 暂设电气设备、线路第三百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三百五十五条 配电变压器应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正式安装。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设围栏,并应在明显位置部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155、第三百五十六条 变、配电室内应备有安全用具,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室外变台应设总配电箱,配电箱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性能。第三百五十七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器具的临时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敷设。架空线路(400V以下)室内拉接高度在2.5米以上,室外拉接高度在3.5米以上并采用橡胶护套绝缘软线。第三百五十八条 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干燥处理,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使用。第三百五十九条 配电箱应牢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应喷涂红色“电”字或“”红色标志。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在繁华地段施工时,不宜采用落地式配156、电箱。第三百六十条 临时电源安装使用应提前办理申请手续,明确安装使用设备、地点、时间及安装、检查、拆除负责人。第三百六十一条 暂时停用的线路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完毕后的配电线路应随即拆除。第三百六十二条 临时电源在超过申请期限不能拆除时应补办手续,在原申请上顺延,但最长不得累计超过三个月,使用超过三个月的电源应视同正式用电安装。第二十四章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第三百六十三条 手持电动工具范围及分类 我公司手持电动工具主要包括:冲击钻、手电钻、手持砂轮机、角磨机、电烙铁等。电动工具按电气保护的方式分为三类:类工具即为普通型电动工具,其额定电压超过50伏,类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157、,而且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在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联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类工具的插头为三脚插头。 类工具即绝缘结构全部为双重绝缘结构的电动工具。其规定电压超过50V 。类工具不允许设置接地装置。一般为绝缘外壳。类工具必须采用加强绝缘电源插头,且电源插头与软电缆或软线压塑成一体的不可重接电源插头。 类工具只允许采用不可重接的二脚电源插头。 II类工具均带有标志“回”。 类工具即安全电压工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50V,在防止触电的保护依靠由安全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电压高的电压。 第三百六十四条158、 安全使用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类工具,使用类工具时必须采用其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加装漏电保护器、1:1安全隔离变压器。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作业。在潮湿作业场所、井底巷道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类或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类工具,或装设漏电保护器的类工具。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在湿热、雨雪,以及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措施。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159、作保护接地线或保护接零线。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接。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保护接地极在只能单独联接至接地线(保护接地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线与中性线联接起来。、类工具的电源,必须使用隔离变压器,实现电气上的隔离。类工具用自耦式调压器获得的特低电压不能算作安全电压。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拔插销或拉电源开关,应在停机后进行。(十一)在使用时发现有电气缺陷时,应立即找电工检修,否则不准使用,禁止非电气人员随意拆修。(160、十二)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从事可能产生火花、高温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第二十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百六十五条 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严格管理。第三百六十六条 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向相关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签订动火安全协议,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障防火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161、,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三百六十八条 防火检查各单位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防火制度的落实,做到层层有人抓;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生产科必须做到每天检查所辖消防单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各单位严格加强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用火用电,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安全使用,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私存易燃易爆物品;对火险隐患一定要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及时登记和立案。第三百六十九条 消防器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消防器材;矿属各单位一定要落实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使用方法,以便应急之用;对破坏消防器材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162、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第三百七十条 隐患整改各单位务必提高防火意识,做到勤检查,勤汇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登记并汇报。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单位领导即为隐患整改责任人。必须做到即查即改,边查边改,不得隐瞒发现的隐患或问题,避免养患成灾的现象发生。发生火警时,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电话为:119)。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六章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三百七十一条 安全警示标识分类禁止标志。其含义163、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圆环形和45斜杠,圆环与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背景为白色。字的背景为红色、字体为白色。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环边和图形符号为黑色,背景为黄色。字的背景为白色、字体为黑色。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背景为蓝色。字的背景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背景为绿色。字的背景为绿色、字体为白色。第三百164、七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角。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之上,以免这些物体移动后,看不见标志牌,标志牌不得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上面。现场的安全标志的设置,要先设计,后布置。技术负责人员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计要有针对性,标志牌要和现场相适应。标志牌要经常检查,对发现有破损、变形等不符合165、要求时,应立即进行更换。安全警示标志应设在它所示的目标物附近,使人一眼就能识别它所提示的信息属于哪一种对象,并使人看到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含意。安全警示标志部位应有充分的照明。第三百七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汇同相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标准制定,各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警示标志的实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使用。 安全警示标志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标志所处班组、厂矿进行维护管理。安全警示标志未经允许,严禁拆除、移动、损坏等,因检修施工作业需拆除、移动等,必须经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单位同意,作业结束后由166、拆除、移动单位恢复原先状态。 应经常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标志缺失、损坏、不清晰等情况应立即进行恢复和更新,并确保其完好性。凡新、改、扩建项目有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必须依据国家标准在危险、有害部位设置符合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百七十四条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部位 生产区域和施工现场的所有坑、沟、孔、池、升降口及升降设备、梯子、台阶、孔洞等地方,均要设置防护盖和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警示。采、选矿变压器周围要设置围栏和设置“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凡在靠近生产施工现场的走道、上下爬梯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区域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易爆、易燃、有毒有害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167、下采矿的巷道的转弯处、穿脉口、电器设备旁边、水泵房、各处的溜井、变电室、各处废弃的巷道、油库等地方要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露天采矿的边坡、下坡转弯处、放炮警戒等地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七章 外包工程、设备租赁、外用工安全管理第一节 外包工程管理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相关处室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第三百七十六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168、定检查。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百七十七条 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169、。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安全教育。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170、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承包方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要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的相关责任。第三百七十八条 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设备、设施台帐。第二节 设备租赁、外用工管理第三百七十九条 设备租赁、外用工安全管理租赁的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具备相应的作业资质,牌照、证件齐全、有效。租赁的作业设备,安全保护、防护装置171、必须齐全完好,设备技术状况完好。作业前由租赁单位、专业组织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安全作业和相关的制度规定要求的交底(相关的制度规定要求可体现在协议当中)。租赁单位、专业要对作业过程落实协议、制度规定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外来服务等人员由被服务的单位、专业进行安全工作教育、交底,负责服务过程的安全检查和指导,提供必要的保护用品、用具,确保其人身安全。第二十八章 锅炉安全管理第一节 使用与管理第三百八十条 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第三百八十一条 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172、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第三百八十二条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第三百八十三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第三百八十四条 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第三百八十五条 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的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第三百八十六条 从事锅炉操作的司炉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锅炉的操作。第173、三百八十七条 锅炉设备使用的安全附件应在有效期限内,达到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验工作必须按期认真执行。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节 锅炉的检验第三百八十九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须由国家劳动部门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第三百九十条 在用锅炉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第三百九十一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组织好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并按要求将锅炉年度检验计划报上一级机动部门。第三百九十二条 锅炉经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填写检验报告,并签署检验意见。使用单位及时存入该锅炉档案,并作为制定锅炉和化学清洗施工方案的依据。第三百九十三条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必要情况下,公司安全处、机动处、技174、术处有权停止该锅炉的使用。待锅炉存在问题隐患彻底处理解决完毕,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第三百九十四条 锅炉在长期封存停用后再启用前,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部门重新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启用。第二十九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一节 压力容器范围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而且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监察范围内的容器:最高的工作力(PW)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立方米;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上述压力容器所有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制度管辖范围。第二节 安175、装、验收与试车第三百九十六条 新购进压力容器安装前,有关单位应组织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进行安装。第三百九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并符合图纸要求。现场组焊大型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百九十八条 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压力容器的全部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为使用单位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提供必要条件。移交资料时,应有签收手续。第三百九十九条 压力容器投入运行前三个月,使用单位应按标准制定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及交接班制度,组织对操作人176、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压力容器进行试车时,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制定试车方案和安全规定以保证试车中的安全。第四百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第四百零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每项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第四百零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宣传、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范、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细则和三规一制,并检查“三规一制”的执行情况。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的管理台帐,投入运行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使用登记证”,并有检查运行、维177、护(或维修)情况。参加压力容器安装(或试车)的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全附件校验计划执行情况。使用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反馈的具体情况。组织对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压力容器焊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组织和参加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和报告。第四百零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新装(或移转)的压力容器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用压力容器未进行注册登记。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即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又不按程序申报备案。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不修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178、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不得再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第四百零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对当班(以接班签字为准)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严格执行“三规一制”,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严禁压力容器在超温超压情况下运行。第四百零五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设备巡检人员均必须加强对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做好记录。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向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179、力容器安全运行时。安全附件失效时。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过量充装时。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压力容器或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运行时。第四百零六条 压力容器因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待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许可再次开车。第四百零七条 压力容器承压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对于特殊情况就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9条规定进行。第四节 定期检查第四百零八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是指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检察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设备安全大检查进行。内外部检查:180、是指专业检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状况等级容器为4级的每隔3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实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为每隔10年至少进行一次。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及进行耐压实验时,执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定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第四百零九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经过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第四百一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上报公司机动处、安全处。第五节 安181、全附件第四百一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第四百一十二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购置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及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高于工作压力,但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第四百一十三条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182、,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压力表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第三十章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管理及使用第四183、百一十四条 安全管理起重机械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台账。认真检查起重机械的完好情况,做到三好、四会。三好即管好、用好和养好,四会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障碍。第四百一十五条 安全使用提升系统提升钢丝绳应每日检查一次,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用钢丝绳检测仪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采用慢速运行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要特别注意检查绳头端和容易磨损段,不得有漏检。钢丝绳在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猛烈拉伸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小10%,均须更换。钢丝绳的检查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要做好检查记录。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润滑,应定期对钢丝184、绳涂油。润滑钢丝绳用油要求黏稠性能好,振动、淋水甩冲不掉。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零部件是否完好无损,机构动作是否灵活。每月应进行一次月检查维修,对损坏零部件进行更换,活动部位进行清洗和注油,测定有关部位间隙和磨损情况、并调节到许可范围内。使用中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在工作时,其制动力矩不得小于实际提升最大静力矩的3倍;下放重物时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不得小于15米/秒2,提升重物时的减速度不得大于5米/秒2。 过卷保护装置就是为了避免过卷事故,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卸载位置(或出车平台)185、05米时,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动作的装置。除安装可靠的过卷保护装置外,井架还必须有一定的过卷高度,其要求如下:提升速度小于3米/秒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4米;提升速度为36米/秒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6米;提升速度为610米/秒(不包括6米/秒)时,过卷高度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秒的提升高度;凿井时期用吊桶提升不得小于4米。限速保护装置是当提升速度超过正常最大速度的15时,能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并实现安全制动的装置。限速保护装置有两个作用:一是防止提升机超速;二是限制提升容器到达井口时的速度,以防止过卷保护装置动作后,因速度高而使制动距离过大造成事故。为此,安全规程要求:当罐笼提升系186、统最大提升速度超过4米秒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米/秒时,限速保护装置能控制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时的速度不超过2米/秒。为了能在提升机的工作闸或主控制器失灵等紧急情况下,司机能够迅速地切断电源,实现紧急制动,防止事故的发生,在司机台前装设紧急脚踏开关。在地面及各中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或者其他运输设备冲人井筒,造成设备或人员的坠井事故。安全门必须开启方便、防护可靠。安全门按其操作方式可分为手动、罐笼带动、气动和电动等多种形式。安全门只有在人员上下罐或进行其他提升作业时才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阻车器安装在罐笼提升的井口车场进车侧,目的是为了防止矿车落入井筒。阻车器的操作方187、式有手动式、半自动式和自动式。手动式就是用手柄直接操纵传动系统,半自动式是用气缸或电动液压推杆等传动,自动式是利用罐笼升降、矿车运行等方式为动力的杠杆传动系统。摇台是由能绕轴转动的两个钢臂组成的机构。摇台臂抬起,当罐笼到达停车位置时,用其两根活动摇臂的轨尖搭在罐笼的底板上,将罐笼内轨道与车场轨道连接起来,以便矿车进出罐笼。摇台可通过手动、气动和液压等方式进行操作。使用摇台能缩短停罐作业时间,简化提升过程,并由于有活动的轨夹,一旦因意外原因摇台落下时,轨夹被打翻而不会影响罐笼安全运行,也不会礅罐。为了统一指挥提升作业,保障人员、设施的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井底、井口以及中段车场之间,井口和绞车房之188、间必须安装提升信号,如声光信号、辅助信号、电话等。提升司机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在提升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车,看紧急闸与工作闸是否灵敏可靠,各部件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发现异常应停车分析,查找原因作出判断,并及时汇报和处理。做好运转记录。经常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严格的信号管理和乘罐制度,加强对井口(中段、井底)的安全管理。信号工不仅是提升信号的操作者,也是井口安全的管理者。信号工发出信号之前,必须看清楚罐笼内和井筒附近人员的情况,关好罐笼门和井口,安全门,防止有人进入危险位置。乘罐人员要严格遵守乘罐制度。189、电动葫芦和单梁吊实行专机专人操作,不得随意让其他人员进行操作。电葫芦和单梁吊工作时,要听从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之前,不准启动。做到不超负荷吊运、不歪拉斜拽、不吊重物从人员上方通过、物品栓挂不牢、快口棱角未垫好不吊、吊索具与被吊物品匹配不合理不吊、被吊物品重量不明不吊。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遇到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夜间起吊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认真听从指挥工的信号。进行检查或者检修时,必须断电,在电源开关处,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修理人员穿好工作服和绝缘鞋。必须安装上升、190、大车、小车行程极限、制动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做好使用前的检查,手柄、电缆等各部无漏电,吊钩磨损不超限无开裂变形,不能焊接使用,钢丝绳无乱扣、死结、锈蚀、永久变形、断丝断股、磨损不超限。千斤顶和手拉葫芦千斤顶使用时底部要垫平整、坚韧,无油污的木板。起升时要求平稳,重物稍起后要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才能继续升顶,不得随意加长手柄或过猛操作。数台千斤顶同时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使起升或下降同步进行。使用手拉葫芦不准超负荷、无过链、吊钩无变型、开口磨损不超标、不准焊接使用。第三十一章 地下采矿安全管理第一节 领导带班下井管理第四百一十六条 为了加强公司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管191、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厂矿级以上领导简称“领导”,下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的良好形势,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和发现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实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第四百一十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安排每月值班时,必须安排领导下井带班,要保证每个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下井带班指导作业,并与职工同上同下。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过断层、系统通风、处理隐患等关键阶段,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指导,到达现场后必须向调度室和主要负责人汇报,确保安全生产。第四百一十八条 下井192、领导的职责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准确的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熟知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加强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班组长、各岗位和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相关人员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负责检查督促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特别是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193、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遇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矿领导每次下井必须查隐患、抓“三违”,并在升井后填写在带班记录上。第四百一十九条 管理与考核厂矿安全部门要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口安监室准备领导上下井带班登记本。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职工同上同下,交班人要在井下向接班人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加强监督考核,把矿领导下井带班工作194、等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领导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考核。领导下井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 、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请假,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领导带班升井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上详细登记,厂矿安全部门将有关信息原件存档备案。厂矿长要把带班下井领导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节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第四百二十条 各厂矿在调度室建立带班下195、井领导记录。带班下井领导记录的内容包括:下井、升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遗留问题、防范措施及整改计划、建议、交班情况等。第三百二十一条 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严禁他人代为填写。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升井后要及时填写。特别是对隐患处理情况要做详细说明,以便备查。第四百二十二条 每天由厂矿长对带班下井领导记录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未能及时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按规定进行整改。第四百二十三条 建立带班档案。领导带班计划、带班记录、出入井登记、交接班记录要由安全部门按月归档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四百二十四条 历年领导下井带班纸196、质记录及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销毁,必须符合档案销毁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进行,上年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私自销毁。第三节 带班下井领导交接班管理第四百二十五条 交接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不清而导致失误或诱发事故。第四百二十六条 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的介绍当班带班区域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接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方可下班。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问题,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到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如有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197、必须向矿调度室说明情况,并在交接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第四百二十八条 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带班人员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交接班职责,并按带班下井领导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准漏项。第四节 出入井登记挂牌管理第四百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出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入井登记挂牌制度。第四百三十条 各单位对出入井人员实施登记挂牌制度。第四百三十一条 下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出入井登记表,详细填写好下井时间和升井时间。第四百三十二条 对挂牌制度实施各198、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的情况制定出易操作,切实可行的挂牌方法、地点。第四百三十三条 机关处室、外来人员出入井挂临时牌。第四百三十四条 实施挂牌制度后,矿领导及公司领导要对单位挂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第五节 敲帮问顶管理第四百三十五条 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照明良好且无危险后,方可准允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作业。敲帮问顶时,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第四百三十六条 井巷掘进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班组长负责,二人进行,一人负责照明并站在斜后方两米处,注意顶板的变化,及时提醒。第四百三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大锤。长、短钢钎等敲帮问顶作业工具,敲帮问顶要由外向内进199、行。第四百三十八条 敲帮问顶时,先检查和维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伞檐、危石。第四百三十九条 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顶板出现离层、断裂,又不能立即排除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必须牢固可靠。第四百四十条 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存放点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第四百四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石上架设支架。第四百四十二条 安全员按日、带班下井领导按班对各个工作面的顶帮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组织处理。第四百四十三条 矿长、副矿长每周对各个工作面的200、敲帮问顶不得少于3-4次,检查敲帮问顶措施的落实。第六节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百四十四条 每个矿井(中段和采区)必须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巷的分道口设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人行通道均应有良好的照明,井巷中的人行通道宽度0.8米以上。第四百四十七条 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将顶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提出不同的顶板管理要求。为了避免浮石冒落引起的伤亡事故,矿部实行的顶板三次检查制(由带班领导、班组长进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采用锚杆进行加固处理。第四百四十八条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201、面及采准、切割巷道,采取喷浆支护或钢筋砼支护。第四百四十九条 采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按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第四百五十条 按设计要求进行采空区处理。第四百五十一条 制定井巷报废管理制度,井巷报废后及时封闭并悬挂警示牌。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工业场地四周砌墙或设围栏,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地表塌陷区。地表移动范围内,禁止建新的建(构)筑物。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地表移动区外,修筑防洪沟,防止大量地表水通过塌陷区进入井下。第四百五十四条 建立岩体移动监测站,监测塌陷区上部围岩的变形与移动。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底车场、站台的设置和管道的铺设等,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范。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定期进202、行检查维护。井巷和硐室的布置及其支护方法、材料和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四百五十七条 井巷、硐室和采场的设备、工具、材料及废弃物的布置或存放符合安全要求。第四百五十八条 井下破碎操作硐室、卸矿站等粉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第四百五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四百六十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同时禁止照明线路上使用电焊机等非照明负荷。第四百六十一条 在危险地点悬挂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安全标志管理档案。已经安放的安全标志,未经203、管理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第四百六十二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危险的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七节 顶板安全管理第四百六十三条 为避免或减少井下矿山在顶板方面的事故,消除在管理方面及技术方面的隐患,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明确井下各作业地点的顶板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第四百六十四条 井下各采、掘、凿岩地点均应配备顶板撬棍,浅孔落矿点应另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长撬棍。第四百六十五条 作业地点必须先处理好顶板及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否则视为违章。第四百六十六条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必要事先撤离作业人员,并及时汇报领导。第四百204、六十七条 对顶板不稳固的作业地点及巷道要立即进行支护,要有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第四百六十八条 各采掘作业地点,从挖装到卸货区间的顶板均由现场作业人员负责管理,作业前与爆破后要详细检查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第四百六十九条 各矿石仓、矿石漏斗、振动放矿漏斗左右20米内的顶板,由翻车工和运输工分别负责检查处理。第四百七十条 运输巷道、人行巷道及斜井的顶板由运输工检查处理,并责任到人。第四百七十一条 在斜井中处理顶板要站在上首,并设好警戒线,必要时可设保护平台避免损坏井筒设施。第四百七十二条 浅孔凿岩台后20米内的顶板均由作业人员负责检查处理,确认安全后作业。浅孔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后退式作业,严防205、冒顶伤人。第四百七十三条 每次爆破后,重点巷道由爆破工认真检查顶板变化状况,如发现有塌落征兆应先处理,安全后方可作业。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采空区充填作业地点,要定期观察顶板边邦变化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观察标记,如有来压征兆,先撤离人员,再汇报有关领导。第四百七十五条 浅孔落矿地点,在处理顶板前应保证照明充分,在检撬顶板时要有专人监护。第八节 采空区安全管理第四百七十六条 为了加强采空区的管理,防止采空区塌落及附近人员、设备及设施的安全,制定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百七十七条 进行采矿设计时,要同时进行采空区充填设计,对采空区上盘暴露面积、空区顶板面积等统筹考虑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第四百七十八条206、 在回采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持矿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未经许可不得回采矿柱。第四百七十九条 采区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采空区在充填过程中要设专人管理,加强对采空区顶板管理并填写专用记录,采空区内设置充足照明。第四百八十条 采空区充填时,应优先考虑充填与现回采作业区隔离的矿房,避免对回采作业形成威胁。第四百八十一条 采空区充填完毕后要及时进行密闭,对可能到达采空区的入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与栏杆。第四百八十二条 暂时不能充填或允许塌落的采空区要及时设置固定栏杆和禁止进入标志牌,防止因矿岩塌落而引发冲击伤人。第四百八十三条 采空区充填期间,采矿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207、采空区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九节 井下安全用电管理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挪作他用。线路敷设要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第四百八十五条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弱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第四百八十六条 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作业面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208、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第四百八十七条 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第四百八十八条 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第四百八十九条 所有刀闸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第四百九十条 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第四百九十一条 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第四百九十二条 严禁用电线挂在刀闸开关上或挂在刀闸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第四百九十三条 严禁配电箱、开关操作箱209、内存放任何物品。第十节 矿井通风管理第四百九十四条 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第四百九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处负责审批。第四百九十六条 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210、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风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第四百九十七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有技术处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处负责人审批。第四百九十八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第四百九十九条 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211、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必须按事故追查。第五百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技术处和公司安全处备案。第五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报表报厂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第五百零二条 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第五百零三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第五百零四条 采、212、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处批准后实施。第十一节 矿井火灾事故预防管理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火灾根据发生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凡是发生在矿井工业场地的厂房、仓库、井架、露天矿场、矿仓、贮存堆等处的火灾,叫地面火灾;凡是发生在井下硐室、巷道、井筒、采场、井底车场以及采空区等地点的火灾,叫井下火灾。第五百零六条 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也称外源火灾)指外部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也称自燃火灾)是指矿岩本身的物理和化学反应热所引起的火灾。第五百零213、七条 外因火灾的预防矿井每年应编制防火计划,该计划的内容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险遇难人员的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矿井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出灾险区。 地面火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于各类建筑物、油库、材料场和炸药库、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完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则结合作业供水管道设计消防水管系统。井下火灾的预防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制定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要求,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进风井筒、井架和井214、口建筑物、进风平巷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必须设置消防水管,主扇风机房和辅助扇风机房、井下电机车库、井下机修及电机峒室、变压器峒室、变电所和油库等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在专用的峒室中,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理,每台柴油设备上配备灭火装置。各水平进风巷道距井筒50m处应设置双重防火门,两道门间距离510m。几种常见的火灾的预防措施预防明火引起火灾的措施。禁止使用明火或火炉直接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也不准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使用过的废油、棉纱等易燃物应放入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往地面集中处理。在大爆破作业过程215、中防止明火与炸药及包装材料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不准在井下用木材生火取暖。预防焊接作业引起火灾的措施。在井口建筑物内或井下从事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执行并制定出相应的防火措施。预防爆破作业引起的火灾措施。加强放炮管理,使用安全炸药,严格按规程规定装药、连线和放炮。避免放炮火焰产生。预防电气引起的火灾措施。井下必须采用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加强维修,保证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性能良好,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防止电火花、电弧及摩擦发热造成事故。第五百零八条 内因火灾的预防在采矿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在编制采掘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灭火计划。要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正确设置控制风流216、的设施,采取均压防火措施,加强通风防火管理等,以减少漏风,加强通风系统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和管理。主要防火措施封闭采空区或局部充填隔离防火、黄泥注浆防灭火和阻化剂防灭火。第十二节 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第五百零九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第五百一十二条 地面防治水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217、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五百一十三条 井下防排水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泵必须备有218、工作、备用和检修,能力要符合设计;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中段马头门),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五百一十四条 井下探放水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十三节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第五百一十五条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219、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第五百一十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是指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第五百一十七条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管理功能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并可以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视频监控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第五百一十八条 主机应安装在地面,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220、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 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和大修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第五百二十条 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壁应不小于0.2m。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221、0.3m。一氧化碳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4ppm。第五百二十一条 通风系统监测风速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AQ2013.3中主要通风机风压的测点布置要求。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传感器报警值应根据AQ2013.1确定。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第五百二十二条 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紧急避险设施、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安装在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的视频设备应具备防爆222、功能。井口提升机房应设有视频监控显示终端,用于显示井口信号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视频监控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50198-1994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三条 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变形监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满足GB50026-2007有关要求。第五百二十四条 维护与管理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监测223、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应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应建224、立以下台账及报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报警记录月报表。第五百二十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是指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读卡器)、识别卡、传输线缆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对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信息进行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第五百二十六条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第五百二十225、七条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第五百二十八条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区队班组;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携卡人员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月下井次数、时间等;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读卡器)、人员等分类信息查询功能;各种信息存储、显示、统计、声光报警、打印等功能。第五百二十九条 人员定位系226、统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第五百三十条 维护与管理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表台账227、;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第五百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第五百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系统设置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 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228、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第五百三十三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229、室的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的位置和规格。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第五百三十四条 维护与管理 应指定人员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应定期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灾硐室配备的食品和急救药品,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应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230、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第五百三十五条 供水施救系统是指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的系统,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第五百三十六条 供水施救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231、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五百三十七条 维护与管理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应定期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第五百三十八232、条 压风自救系统是指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的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及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 第五百三十九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第五百四十条 压风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压风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第五百四十一条 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第五百四十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233、,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五百四十三条 维护与管理应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应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应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第五百四十四条 通信联络系统是指生产、调度、管理、救援等各环节中,通过发送和接收通信信号实234、现通信及联络的系统,包括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第五百四十五条 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第五百四十六条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第五百四十七条 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235、,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五百四十八条 应按GB14161-2008的要求,对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设施作好标识、标志。第五百四十九条 维护与管理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系统控制中心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巡检记录;报警、求救信息报表236、。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第三十二章 班组安全管理第五百五十条 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专业工作需要班组去落实和完成,班组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基础,确保班组安全管理“三为零”(零伤害、零隐患、零违规)目标的实现,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百五十一条 所有岗位职工必须纳入班组管理,各单位对个别偏远、分散岗位,在实行本班组行政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就近靠挂班组管理,参加指定班组班前会,所挂靠班组的班组长要对其按本班组人员同样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学习、抽考。保障每名岗位职237、工都能每天在上班前接受班前安全教育。第五百五十二条 班组安全组织标准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落实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主要是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班长必须明确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班组分散作业时,每摊工作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轮流值日制度,除新职工外,每周轮换一人进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员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班组长、安全员开展好班日安全工作。 第五百五十三条 班组安全教育标准 教育内容为: 本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本岗位、工种或其它对应岗位238、发生过的一些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本岗位、工种的安全规程;xx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相关通用设备、工具的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所操作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各种事故的处理、紧急救护知识; 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季节变化特点,职工思想动态,具体工作任务等有的放矢的教育、要求。班组要根据班组的实际情况,安全教育的标准要求制定定型的安全教材,并不断完善,适应变化的要求。 教育要求: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测试。 新职工、换岗职工必需接到上一级教育培训合格的通知239、后,在上岗前经过班组级安全教育,新职工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班组级不少于16学时,调换岗位人员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合格后,安排有经验、责任心强的老职工带领进行岗位实习教育。 实习结束,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不及格者继续实习培训,直至合格为止。教育内容,考试分数要记入“班组安全教育台帐”,并及时将教育资料存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对新职工、换岗受安全教育后的人员,班组长必须检查教育效果,一周以后、一月以内复查并签署意见。对休假一个月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职工人员、已(未)遂事故责任者必须经过厂矿、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班组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小时以上。其他休假在七天以上不满一240、月的复工人员,复工前的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小时以上。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100分为及格,不及格不许上岗作业,需经培训学习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五百五十四条 班组班前会标准 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值日人员。 根据职工的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特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事故案例,事故案例传达要讲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学习、抽考职工安全规程,各种相关技能的安全规程,每周组织两次学习,每天进行有针对性的抽考,月抽考率必须达到200%及以上。 班前会内容必须记入【班组工作日志】。 第五百五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标准241、 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小时,活动时间应安排在周一,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周其它时间补上; 安全活动内容 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本周工作;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辨析不安全隐患,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每次活动必须有发言记录,每月每人发言两次以上,严禁弄虚作假。 对因故没有参加活动的人员,班组要将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并在补课情况一栏中注明。 第五百五十六条 班组安全检查标准 班组要建立安全检查表,检查242、表上墙,人人清楚,班长、安全员、值日员按照检查表进行检查。 班组长要组织进行班前和班中检查。班前检查可结合交接班进行,对设备安全设施、使用的工具进行检查和交接,有问题要交接清楚。各岗位在接班时对所管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各类司机要对所驾驶、操作的车辆进行重点检查。班中要对设备运行动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现象等。 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值日人员按照班组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在开班前会前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各岗位查出问题整改及上报情况。 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无论是243、否整改都应记入【班组工作日志】的前一天工作小结栏内,未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注明接受报告人姓名及职务。 第五百五十七条 班组安全规程与制度标准 班组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有健全的“安全规程”并达到统一版本,字迹清楚,人手一册,人人熟知,严格执行。 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变化及事故教训等情况及时检查现有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凡检修、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班组都必须提前制定出书面安全措施,并由区长、安全科审批,大、中修安全措施区长、安全科和主管厂矿长逐级把关、审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须在检修、抢修施工前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244、中严格执行。临时安全措施中要结合现场、环境、季节、施工方案、危险区域、重点部位、互相联系信号、标志等实际情况来制定。 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组内必须健全,并妥善保管,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班组要保证每周学习两次安全规程,每天抽考安全规程,抽考规程要全面,全班组每人每月至少被抽考次。抽考范围是xx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岗位安全规程、相关通用工具、设备安全规程、相关规章制度,危险源控制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等。 结合当天工作实际,应学习、抽考相关安全规程条款和相关的其它规程。 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演习和现场处置预案演练,掌握处理各种故障245、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班组各岗位人员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遵守。 第五百五十八条 班组人员互保、联保标准 班组实行安全互保制,2人以上作业时,互保对象要明确。 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在2人以上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实质性的互联保,必须应履行互保、联保职责。 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要做到四个互相,即: 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进行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246、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施工)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班组内互保组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工作发生联系时要做好联系,确认,做到“四个互相”。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第五百五十九条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班组内的机电设备、工具、车247、辆及工作现场等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并符合“六必有”规定,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疲劳作业。 班组内每项操作,每个职工都能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规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班组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联系确认”、以及交接班制度。 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一个月,地采作业监护期不少于四个月。 凡有危险源的班组必须有完整的“危险源”控制图(或表)。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危险源”248、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达到熟知。 要根据生产工艺、环境等的变化,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核实,按季度对危险源项目、措施进行确认,根据已根除的“危险源”情况和新发现认识的“危险源”情况等,及时修改、补充“危险源”控制图(或表)。并使职工及时熟知。 第五百六十条 班组安全台帐标准 每个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班组安全教育记录、班组工作日志、检修抢修临时性工作安全措施)。要求记录及时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第三十三章 安全例会管理第五百六十一条 安全例会过程及内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有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确定249、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厂矿每月由厂矿长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有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公司指示,研究、布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防范、整改措施;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育。每次会议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公司安全处每周(周四)召开由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例会。会议汇报和总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布置下周安全工作。各生产单位每天上午生产调度会时,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对安全工作进行讲评和详细布置。各基层班组每250、天召开班前会时,要根据当日生产任务、环境变化、季节特点、人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布置安全工作和提出注意事项。临时性工作要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熟知和落实措施内容。每周一为安全生产活动日。安全活动以班组为单位,由班组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活动内容。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安全活动日内容:由班组长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布置本周安全重点工作。由公司安全处(或厂矿)统一布置活动内容,活动可根据本单位或班组实际增加内容,组织班组成员开展讨论,并做好记录。组织各类事故和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教育。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学习。组织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的学习。传达上251、级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等。第三十四章 工余安全管理第五百六十二条 为加强职工工余安全意识,保证职工工余安全。第五百六十三条 矿部及公司安全处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工余安全培训。第五百六十四条 不定期召开职工家属座谈会,听取家属对工余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情况,制定措施,加强教育。第五百六十五条 健全工余安全管理网络,把工余管理延伸到社会。在职工所居委会、邻居、宿舍及厂矿区域周边村民聘请监督员,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把职工工余活动置于社会严格监督之中。第五百六十六条 实行不定期巡回纠查制度,对职工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不定期走访街道、居委会及娱乐场所和餐饮部门,发现违纪或违反规定的按奖惩条252、例严肃处理。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班组每月组织班组工余安全学习日,并向上级汇报职工工余安全学习情况。第五百六十八条 各班组每月定期向矿部报告工余安全事故状况,工余事故必须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者姓名、年龄和岗位等。第五百六十九条 矿部及公司安全处对工余事故进行分析,并编写工余事故分析存档。工余事故分析报告要求时间地点明确,查明事故的原因,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第五百七十条 矿部及公司安全处每年定期对工余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及分析,对频发事故分析汇总,统计结束后针对常发事故对职工进行工余安全再教育。第五百七十一条 矿部及公司安全处每年组织对职工的工余安全意识进行定期问卷调查,了解职工工余安全意识,253、针对职工工余安全意识薄弱环节进行再培训。第三十五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第五百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作业环境检测资料(地压监测、边坡监测、岩石监测、涌水监测、粉尘浓度监测、风速、风量监测、噪声监测等);职工关于安全生产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详情见附件安全记录清单)第五百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分254、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完善和科学管理。第五百七十四条 各种台帐填写要求要用碳素笔填写,记录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填写及时,内容齐全,保存完好。附录安全记录清单序号记 录 名 称编 号保存期限使用部门01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统计表BZH-JL-3-O13年安全科02合规性评价报告BZH-JL-4-O13年安全科03职工255、法律法规意识调查表BZH-JL-4-O23年安全科0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BZH-JL-5-O1长期安全处05受控文件清单BZH-JL-5-O2适时更新安全科06文件发放回收记录表BZH-JL-5-O33年安全科07文件更改申请单BZH-JL-5-O43年安全科08文件借阅复制记录表BZH-JL-5-O53年安全科09作废文件销毁申请单BZH-JL-5-O63年安全科10安全标准化记录清单BZH-JL-5-O7适时更新安全科11投诉记录表BZH-JL-5-O83年安全科12内部沟通记录BZH-JL-5-O93年安全科13管理评审计划BZH-JL-5-103年安全科14管理评审报告BZH-JL256、-5-113年安全科15管理评审输入信息封面(文本格式)BZH-JL-5-123年安全科16供应商/承包商供货或服务能力评价表BZH-JL-5-13适时更新供应处17合格供应商、承包商名录BZH-JL-5-14适时更新供应处18采购计划BZH-JL-5-153年供应处19信息联络单BZH-JL-5-163年安全科20危险源清单BZH-JL-6-O1适时更新安全科21重大危险源清单BZH-JL-6-O2适时更新安全科22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BZH-JL-6-O3适时更新安全科23强制性授权签发记录BZH-JL-6-O5长期相关科室 24关键任务观察记录BZH-JL-6-O63年安全科25年度安全教257、育培训计划BZH-JL-7-O13年安全科26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记录BZH-JL-7-O23年安全科27特殊岗位(培训)证书登记表BZH-JL-7-O3适时更新安全科28设备、设施台帐BZH-JL-9-O1适时更新机动科29设备日常保养记录BZH-JL-9-O23年机动科30设备、设施维修记录BZH-JL-9-O33年机动科31设备检修单BZH-JL-9-O43年机动科32监测检验设备检定计划及检定记录表BZH-JL-9-O53年机动科33监测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登记表BZH-JL-9-O6适时更新机动科34消防器材配置、检查、更换登记表BZH-JL-9-O73年综合科35防火检查记录BZH-JL-258、9-O83年生产科36交接班记录九工生(原)0033年生产科37人员出入井登记表BZH-JL-10-O23年生产科38爆破记录原编号3年生产科39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采用5-01表长期安全处40劳保防护用品发放领用登记表BZH-JL-10-O33年综合科41劳保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登记BZH-JL-10-O43年综合科42劳保防护用品清单BZH-JL-10-O5适时更新综合科43有害作业情况调查表BZH-JL-11-O1长期安全科44职工职业健康档案BZH-JL-11-O2长期安全科45职工体检计划BZH-JL-11-O3长期安全科46职业危害清单BZH-JL-11-O4适时更新安全科47职业危害监测259、计划及监测结果BZH-JL-11-O53年安全科48职业卫生检查与健康监测记录体检表编号长期安全科49职工工伤保险缴纳单长期财务处50风险抵压金缴纳单0042915长期财务处51安全检查记录表BZH-JL-13-O13年安全科52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表BZH-JL-13-O23年安全科53应急预案演练记录BZH-JL-13-O33年安全科54改进计划BZH-JL-13-O43年安全科55急救处理登记册BZH-JL-14-O13年安全科56安全事故调查报告BZH-JL-14-O2长期安全科57事故、事件登记表BZH-JL-15-O1长期安全科58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记录表BZH-JL-15-O2长期260、安全科59安全事故报告单BZH-JL-15-O3长期安全科60安全标准化绩效监测计划BZH-JL-15-O4长期安全科61内部评价实施计划BZH-JL-16-O1长期安全科62内部评价检查表BZH-JL-16-O23年 安全科63不符合整改通知单BZH-JL-16-O33年安全科64内部评价报告BZH-JL-16-O43年安全科65签到表BZH-JL-16-O5长期通用66相关技术资料、图纸原编号长期技术处67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原编号适时更新安全科68安全活动记录文件形式长期班组69安全教育记录九工生(原)041三年班组70检修抢修临时性工作安全措施九工安(原)1251三年相关科室第三十六章 附261、则第五百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工贸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规程相抵触时,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五百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九工安字(2009)11号迁安市xx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作废。附件xx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试行)(一)凡进入xx工贸公司厂(场)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指挥。(二)凡是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严禁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当生产(施工)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施工)必须服从安全。(三)工作前检查确认设备无隐患、工具无缺陷、环境无危险、照明齐全、警示信号、262、防护装置齐全完好,井巷作业通风良好。(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从事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作业,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特种作业设备。(五)工作时要保证精力充沛,严禁酒后上岗,操作时要精神集中,不准闲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离岗位,随意将工作转交他人。(六)不准擅自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七)进入施工现场及生产区域,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走安全通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采场塌陷区或其它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停留或随意通过。禁止钻越围墙和门窗。(八)非本岗位操作人员严禁私自开关设备,乱动仪器、工具和各种阀门;设备运转中严禁清扫、263、维护转动部位,隔机传递物品;严禁在各种传动设备上休息、行走、跨越及从下部通过。(九)严格遵守危险场所、要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自拆卸和移动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工作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十)不准擅自攀登高处建筑、石棉瓦、彩钢瓦等轻质房顶和危险处所,高处作业不准往地面任意抛扔物件;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十一)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戴好绝缘手套或采取脚下绝缘措施,并使用合格可靠的漏电保护器。(十二)接近带电设备或线路施工时,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非电工人员拆卸、维修电气设备设施。(十三)严禁用压缩空气、氧气等吹扫油脂和给自行264、车、摩托车充气。(十四)禁止倚靠、钻跨栏杆;上下梯子、台阶、踏板要扶牢踩稳,不准跳跨和顺扶手滑下。(十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避让车辆不盲目行走和抢行。(十六)汽车、装载机等各种车辆在运行中严禁攀抓和上下,不准搭乘非载客车辆;严禁客货混载。(十七)严禁在易燃、易爆、火工材料和有害气体场所逗留、吸烟和动火;严禁在厂房顶、窗台、掌子面、采空区、采场边坡、铁路、设备等危险场所休息或乘凉。(十八)禁止用汽油、柴油、洗油等烘烤水管;禁止用明火烘烤凝固的油脂;禁止用电炉子烘烤衣物;禁止用废皮子等化纤物品生火取暖,使用火炉子取暖要通风换气防煤气中毒和防止发生火灾。(十九)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井巷,升降井人员做好登记,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挂好安全帘,禁止身体任何部位和工具用具伸出罐外。(二十)严禁私拿和动用火工材料,禁止导爆材料和炸药混放和搬运。(二十一)不准到尾矿坝、蓄水池、采场水坑等不安全处所游泳和洗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