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科院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休假规定附表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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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7702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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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科院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休假规定附表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职工休假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在编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休假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第二章 请、销假第四条 职工请假(指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2、。请假单见附件。第五条 请假二天以内(包括二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证,院分管领导批准。第六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休假或长期外出,要明确指定专人临时负责单位或部门工作。第三章 年休假第七条 年休假的范围、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三)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五)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假假期超过了本条(一)、(二)、(三)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六)新进本院的职工(除上级组织安排的人员外),当年不享受年休假,从进本单位次年起,再按规定享受;(七)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第八条 年休假使用说明:(一)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不占用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二)年休假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4、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时间可延续到次年一季度末。(四)职工请事假先抵扣年休假,多余事假天数按第四章事假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遇有应急任务,可调整年休假计划。特殊情况下,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占用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日工资按劳动保障部职工工资折算办法: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其中月工资不包含绩效工资。(六)单位当年安排集体休假时,年休假须抵扣;当年不足抵扣在下一年度年休假中抵扣。(七)每年12月份原则上不安排休假。(八)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5、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第四章 病 假第九条 病假使用说明:病假三天及以上凭医院病休证明,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准请病假(急诊或重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应通过其他形式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第十条 病假假期及待遇(一)本月内病假,15天以上扣本月奖励工资和其他栏工资,满一个月扣月考核奖。病假在两个月内,除扣奖励工资、其他栏工资和月考核奖外,其他全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省定职岗津贴、市定职务工资、市定岗位津贴、工作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上述工资和津贴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6、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省定职岗津贴、市定职务工资、市定岗位津贴、工作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上述工资和津贴按80%计发。(二)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三)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第五章 事 假第十一条 鉴于已实行了年休假,职工请事假应严格控制。如确需请假,应先用调休(年休假、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第十二条 事假假期及待遇当年累计事假二天以上(不包括二天),扣综合考核奖100元/天,日工资减半。职工长事假(累计30天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产假、哺乳假第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假期(一)正常生育(含7个月以7、上早产),产假90天。(二)难产(含剖宫产)或多胎产,增加产假15天。(三)妊娠3个月内流产,产假30天。(四)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假50天。第十四条 产假期间的待遇产假期间工资(不含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第十五条 妊娠期间的待遇(一)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院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其工资按应发工资的90%计发,综合考核奖、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计发。(二)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作公假处理。第十六条 哺乳期间的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8、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院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一)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每年可领取一百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另一方是农村居民或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单位全数发给。(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三个月(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三)请三个月、六个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应发工资的90%计发,综合考核奖、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计发。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四)女职工请哺乳假六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计发,综合考9、核奖、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计发。(五)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天2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假期(一)对接受节育手术(放环)的人员,凭手术单位证明,给予3天公假。(二)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晚育政策,女方生育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办理请假手续,其假期作病假处理。第十八条 对计划外妊娠、分娩的人员,其假期按有关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第七章 婚丧假第十九条 婚丧假使用说明(一)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给予婚假3天。(二)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男210、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给予婚假15天。(三)职工亲属(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死亡,给予丧假3天。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但路费自理。第八章 探亲假第二十条 职工的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在xx大市区范围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使用说明(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转正后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转正者,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者,次年享受。(二)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三)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45天。(四)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探亲假每4年一次,假期20天。(五)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第二11、十二条 职工探亲交通费报销标准(一)乘火车的,按硬席座位费计。(二)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三)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四)职工探亲乘坐飞机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五)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公交车、轮渡票报销。市内出租车费不予报销。(六)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七)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津贴保留及省定职岗津贴)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据实报销。(八)探亲假期间工资(不含绩效工资)、福利12、待遇照发。第九章 组织纪律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工作时间人员不在岗、部门负责人不知其去向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除特殊情况外);(三)凡发现请假内容有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已休假期作旷工处理。第二十四条 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发,扣综合考核奖100元/天。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涉及休假制度的其他未尽事宜,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院部,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请假制度同时废止。附:xx市环科院职工请假单xx市环科院职工请假单姓名工作部门请假事由请假天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院领导批准销假日期 年 月 日假期性质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