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员工请假及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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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7364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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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业公司员工请假及休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请假及休假行为,使此部分的管理有详细条款依据,本着公平公正、执行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二、请假制度:(一)个人原因请假:员工请假需提前申请,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尤其是员工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需附录证明文件,填写员工请假单,如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者,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市场人事部,并于上班当日补填员工请假单,否则视为旷工。(二2、)因公外出请假:各岗位人员因公外出须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员工外出时间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须事前告知总经理/市场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因公外出无法签到者需提前填写因公外出登记表,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填表者,应及时通知综合部/市场人事部并于事后填补,否则按旷工处理。三、 其他假期”具体安排:假别给假日数给假条件须提供证明工资具体操作说明事假/事由/无须提前一天按流程申请报批病假依实际情况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需休息证明病历本及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基本工资70%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病历及休假证明,按审批流程签批。婚假3天本人结婚或再婚结婚证复印件基3、本工资100%1.必须提前7天申请报批;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且需一次性休毕。六个月内未休完视为自愿放弃该假别;3.婚假适用范围为:转正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等。工伤假依实际情况定因公受伤或因职业灾害,而致使伤害或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工伤证明书基本工资100%1.工伤证明书需在签核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综合部,否则以事假计算;2.工伤证明书需经主管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批。丧假3天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基本工资100%1.原则上提前1天申请报批;2.外地办理丧事将视情况给与路程假。3.丧假适用范围为:试用期和转正员工,不包括4、实习生、兼职员工等。产假产假:158天陪产假:20天入职满一年,本人分娩前后结婚证、准生证基本工资70%1.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2.需一次性休毕,一次性未休毕,认同为自动弃权。如与国家法定节假日有重合者,不重复计算。3.申请产假者在休假前将结婚证和准生证复印件交至综合部/市场人事部(验原件)存档。4产假适用范围为:转正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等。法定假1-3天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基本工资100%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市场/部门安排休假。年假5-10天工龄满1年不满10年:5天;满10年不满20年:10天;满20年以上:15天/基本工资100%1.5、公司有重要工作任务期间不得申请年假;2.需提前7天按流程审批完毕;3.可抵消事假;4.具体规定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备注:1、当月事假累积3天,月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A档;2、事假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将不再发放年终奖金,其他福利正常发放;3、全年事假超过6天者不参与年终先进评选。四、休假申请流程:1、调休:因公事需奉令于休假日(排班表中排休)照常工作时,给予调休。提前一天填写调休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批获批后,交综合部/市场人事部备案。2、排休:申请连续排休2天以上,需本人填写调休单,参照下列审批权限审批,获批后交综合部/市场人事部备案。3、“其他假期”审批流程:满足享受“其他假期6、”的条件,按要求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相应天数进行审批获批后,交综合部/市场人事部备案;4、月休假必须当月休完,不允许余假和欠假,特殊情况需报人事部和部门领导审批。五、假期审批权限:(一)市场员工请假(适用于基层员工、主管):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部门负责人审批;2、请假2天以内需主管副经理审批;3、请假3天以内(含)需市场经理审批;4、请假4天以上(含)需综合部审批。(二)中心员工请假(适用于基层员工、主管):1、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需综合部审批;2、请假2天以上(含)需总经理审批。(三)管理人员请假(适用于副部长、部长、市场副经理、市场经理):1、xx实业各市场经理、中心各部长和副部长请假1天以内(含)需由综合部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由总经理审批;2、市场副经理、市场部长、副部长请假1天以内(含)须市场经理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需综合部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需总经理审批;3、同一部门的部长和副部长不得同时请假。(四)总经理请假:xx实业总经理请假需董事长审批。备注:1、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而实际批准了休假的等同事假。附则1.本制度自 开始实施。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心综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