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打卡及请销假规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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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707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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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考勤打卡及请销假规范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 日常考勤(一)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签到制度,员工上下班忘带卡,以及未按规定打卡签到、签退的,每次扣款10元。(二)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提前到岗做好准备工作。(三) 到岗延迟60分钟内记为迟到。迟到10分钟(含)以内,扣款10元/次;迟到30分钟(含)以内,扣款30元/次;迟到60分钟(含)以内,扣款60元/2、次;迟到60分钟以上记为旷工。(四) 离岗提前30分钟内记为早退。早退扣款100元/次。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五)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另给予部门B类警示。(六)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必须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并提前填写好外出登记表。员工出差,需依照因公外出手续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二、法定休假日(一) 法定休假日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公民享有的11天公共假期,即元旦 1 天;春节3 天;清明节1 天;劳动节1 天;端午节1 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 天。(二) 公司在法定休假日,依法安排员工休假,无需办理请假手续。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休假日前后的休息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生产需要,安排调3、休。(三) 如遇生产紧张,为确保客户交期,法定节假日前后公司一律不批准员工任何因私原因的请假申请。(四) 法定休假日期间,全计件员工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法定休假日天数】补发工资。其他员工工资照发。三、年休假(一)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按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二) 个人年休假应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司未批准前强行休假,如有发生,视同严重违纪,休假期间一律按旷工处理。(三) 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四) 原则上,年休假不得与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护理假、一起使用。(五) 员工可享受的年休假标准如下:1、连续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年休假额4、度为5天;2、连续工龄已满三年不满六年的,年休假额度为7天;3、连续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额度为10天;4、连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年休假额度为12天;5、连续工龄已满十五年的,年休假额度为15天。(六) 年休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年休假额度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有效。(七)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国家规定的;2、员工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3、如在休年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则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八) 年休假期间,全计件员工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年休假天数】补发工资;其他员工工资照发。四、 事假(一)5、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遇到非本人不能处理的事务,可以请假,假期优先使用年休假,其次可使用加班调休,以上额度均用完后,方可请事假。(二) 员工年度内事假超过1天,取消其优秀员工评选资格。(三) 员工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依据情况调整其岗位或另作安排。(四) 事假期间,全计件员工按【补贴/21.75*事假天数】扣除补贴;其他员工按【(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扣除薪资。五、 病假(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可凭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申请病假。无法提供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二) 病假天数按日历日计算,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三) 病假期间,员工享受病6、假工资。年度内,病假累计不超过7天(含),津贴、补贴均全额发放;病假累计超过7天不超过15天(含),津贴全额发放,补贴按工作日(病假天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扣除;病假累计超过15天,津贴、补贴均按工作日(病假天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扣除。(四)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7天,当月病假连续超过3天,均扣除病假期间绩效工资。 (五) 医疗期内,病假累计不超过180天,病假工资标准如下:1、 工龄不满三年的,病假工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2、 工龄已满三年不满六年的,病假工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3、 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十年的,病假工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4、 工7、龄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病假工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1发放;5、 工龄已满十五年的,病假工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2发放。(六) 医疗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病假工资一律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七) 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90天到730天之间,具体依据国家规定计算。(八) 连续休病假15天以上的员工复工前需凭医疗机构开具的身体恢复状况证明向人事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复工后前三个月为试工期,试工期内复发需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九)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8、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福利假(一) 福利假为公司统一安排假期,无须办理请假手续。(二) 福利假期间,全计件员工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福利假天数-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补发工资。其他员工工资照常发放。七、婚假(一)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男方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满二十周岁)结婚的,凭本人结婚证复印件,享受3天婚假。(二) 初婚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方满二十五周岁,女方满二十三周岁)的,在婚假基础上增加7天晚婚假。(三) 婚假、晚婚假按日历日计算,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四)9、 婚假、晚婚假需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逾期作废。(五) 婚假期间,全计件员工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婚假天数-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补发工资。其他员工工资照常发放。八、丧假(一)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过世,可申请丧假,额度为3天。(二) 如逝者与员工不在同一城市,员工还可根据需要凭逝者死亡证明申请额外的路程假,具体天数由人事部根据路程情况核定,往返最多不超过3天。(三) 丧假按日历日计算,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四) 丧假应在亲属病故一个月内一次休完,逾期作废。(五) 丧假期间,全计件员工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丧假天数-休息日10、法定休假日)】补发薪资。其他员工工资照常发放。九、 产假规定(一) 女员工怀孕期间,需要进行例行产前检查的,在年休假额度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申请半天假期,此种情况下该项假期(产前检查假)不计入考勤,视同工作时间。(二) 产假、晚育假按日历日计算,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三) 女员工正常生育(包括早产和超期生育)的,产假为98天,可根据医院出示的预产期证明,于产前15天开始休假(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调整产前、产后休假时间安排)。(四) 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 女员工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流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11、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流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六)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享受晚育假30天。(七) 女员工产假、晚育假届满返公司上班者,在婴儿满一周岁前,在合理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每天可享有 1 小时哺乳时间,记为正常出勤。具体时间段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八) 产假期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应由请假人在假前提前留存公司用于代扣代缴。(九) 产假、晚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社保机构支付。十、 护理假(一) 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陪产假,陪产假需在配偶生产起一个月内一次休完,12、逾期作废。(二) 护理假按日历日计算,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三) 护理假期间,全计件员工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护理假天数-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补发工资。其他员工工资照常发放。十一、工伤假(一)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凭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国家指定机构开具的证明,可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工伤假(停工留薪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凭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 工伤假按日历日计算,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三) 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待遇不变。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员工评定伤13、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十二、旷工(一) 员工发生以下行为,记为旷工: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的;2、 不按规定进行外出登记的;3、 请假时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的;4、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5、 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6、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7、 到岗时间超过规定时间60分钟以上的;8、 离岗时间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的;9、 为其他员工代打考勤卡的;10、 让其他员工代打考勤卡的。(二) 员工旷工,最低按1天计算,旷工扣除当日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外,另扣款300元/天。(三) 年度内,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14、旷工满5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十三、请假流程(一) 员工应严格执行“先请假后休假”的考勤规定,通过请假条向休假批准人可提交请假申请,经休假批准人批准,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二) 请连续3天(含)以上假期的,必须在距休假日的5个工作日以前办理完请假审批手续,如未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可休假。如员工强行休假,休假期间一律按旷工处理。(三) 请假遵循人事审批权限,各级逐级审批。员工请假,连续3天(含)或当月累计3天(含)以内,由直接主管初审后报部门经理审批;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初审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需总经理审批。员工不得越级请假,各级不得越15、权批假。(四) 对于病假、丧假、工伤假,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需提前2个小时通过电话向休假批准人本人口头请假后,方可休假。如未在规定时间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人要在休假结束当日,补办好请假手续。(五) 员工假期结束后不能按时返岗的,必须于假期到期前3日,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报部门经理初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未获部门经理批准的逾期假期,一律按旷工处理。(六) 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协调好工作代理人,且经过直接主管确认后,方可安排休假。如未安排工作代理人或工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休假人强行休假的,如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将追究休假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经理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三方共同承担。(七) 员工休假期间需保证本人固定或移动通讯的畅通。对于因通讯问题而致使紧急事务无法得到合适处理、情节恶劣的,扣除该员工3个月以上通讯津贴,并给予经济处罚。十四、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原考勤管理规定废止。十五、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