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专业技术职称薪酬等人力资源基本制度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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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专业技术职称薪酬等人力资源基本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市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力资源管理,保证我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xx市商业银行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包括:全员劳动合同制、招聘和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薪酬、劳保福利待遇、考勤制度、培训教育、奖惩、内退、退休、利益冲突回避、人事档案等。第二章 全员劳动合同制第三条 为保障本行与员工的2、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依照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第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本行在职员工。第六条 本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合同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八)劳动争3、议处理;(九)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逾期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申请调离(除上级机关行政调离外,下同)或辞职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九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本行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工作人员逐级聘任制,员工原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保存,员工调出或退休时仍按原身份办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或申请辞职:(一)员工认为在本行工作职位、工作环境或待遇不理想,不能充分发挥本人才干和积极性,不愿意继续留在本行工作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4、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本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未履行劳动合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四)员工确有实际困难,本行无法解决的;(五)员工经批准,准备出境自费留学、定居的。第十一条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须提前提出申请,从事科技、信贷、财务、机要等工作的员工须提前3个月,其他员工须提前1个月。第十二条 对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在3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辞职的,由本行安排离职审计或交接手续,经离职审计后,未有遗留问题的开始交接工作并办理其它财、物清交,凭离职审计单、移交清单、员工调离会签表,发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四条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可对员工予以辞退:(一)本行濒临破产,在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包括:1、发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2、求职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或职业技能证明等有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的;3、达不到岗位技能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行规章制度的,具体包括:1、经常迟到、早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3、提供虚假病假、事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6、从事由本行另行安排工作的;4、经常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5、员工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本行声誉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6、在与本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另谋职业的;7、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本行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8、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本行法人授权制度行事或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9、员工有贪污、受贿、盗窃、赌博、嫖娼、贩毒吸毒、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10、有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开除处分的违规行为的;11、有国家规定的应予开除、辞退和除名的违规行为的;12、有本行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7、列情况之一的,本行不得辞退员工:(一)劳动合同期未满,又无第十四条所列情况的;(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本行辞退员工须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将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一)宣告破产;(二)员工触犯刑律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第三章 招聘和录用第十八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招聘新员工充实各个工作岗位,招聘计划经行党组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第十九条 本行实行公开集中招8、聘。招聘的形式包括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广告、人才市场、校园招聘、自荐及他人推荐等。第二十条 根据回避制度规定,本行员工近亲属原则上不在招聘范围之内。第二十一条 招聘的主要程序:(一)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二)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进行考试考核;(三)对应聘人在单位、学校表现的调查及档案审查;(四)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行党组会审批。第二十二条 新入行的员工一般要求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行领导办公会决定,可以缩短或不实行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经考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聘任(用)。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或不予聘用。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疾9、病及其他重要情况的不予聘任(用)。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个别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第二十四条 有特殊技能以及我行急需的人才经行领导办公会审定,并报董事会批准方能办理聘任(用)手续。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是学术、技术、专业职务的总称,具有严格的任职条件。第二十六条 本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聘任制,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方可聘任。第五章 薪 酬第二十七条 本行薪酬管理基本原则:坚持以“按绩分配,以职定薪,移职移薪”的分配总原则,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薪酬体系。第二十八条 实行本行员工固定工10、资与绩效考核工资并行,以绩效考核工资为主导的薪酬体系。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各类津贴、补贴构成。第二十九条 基本工资:根据xx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本行员工月基本工资。第三十条 工龄是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档案为准)每年5元,由人力资源部核准。第三十一条 岗位津贴和补贴包括职称津贴、特岗津贴、学历津贴、各种津贴应于所处的岗位对口,并经总行研究决定,方可享受。第三十二条 津贴和补贴随同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第三十三条 绩效工资(一)绩效工资根据xx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二)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绩效考核委员会提供的考核结果,按月/季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计算、核定、11、发放各部室、各支行绩效工资。第三十四条 新调入行人员适用期为半年,工资标准领取试用期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次日起根据岗位薪等享受工资和福利津贴等。第三十五条 合同费用工领取月工资700元,享受部门绩效工资。合同费用工经总行考核合格后批准转入正式员工后,可按岗位套入基本工资并享受部门绩效工资。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工资由行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待岗、停职审查人员每人每月只发400元工资。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退休费以办理手续月份按社会筹统规定,由社保局核发退休费,并由本行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补贴。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内退员工的退养费,以办理内退手续的下一月份12、,按本行内退协议发放退养费。第四十条 当年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按实际在岗月数发放绩效工资。第六章 劳保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本行员工享受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第四十二条 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金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二)全体员工统一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和使用按照地方政府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根据效益情况,可参加社会统筹的补充养老保险。(四)退休员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失业保险(一)本行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失业救济的机构缴纳失业保险金13、。(二)本行员工下岗失业后,可向地方失业救济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一)本行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员工因工负伤或残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本行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行其他福利制度包括:生活困难补助、员工独生子女奖励、劳动保护等。第七章 考勤制度第四十六条 本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考勤制度,包括出勤、事假、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加班等。第四十七条 考勤制度具体规定(一) 出勤。1、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中途溜岗的员工,经检查发现每次扣罚当月工资50元。迟到、早退、中途溜岗达314、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年迟到、早退、中途溜岗累计达到六次以上者,按待岗处理。2、工作时间干部、员工因公外出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3、工作时间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必须向部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部室负责人因私事请假外出,必须向主管行长报告并说明原因。因私外出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事假半天处理。4、 旷工半天者,扣除一天工资总额(员工月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除以22天(下同),以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达三天者,按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天(含)或累计旷工达到十五天者,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事假。1、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15、领导负责批准,一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三十天以上报行领导办公会研究。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均由总行行长批准。2、凡请事假的,均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全年事假累计10天以内,每天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超过10天,扣发当天的工资总额。3、行内所有员工请事假,年累计六个月以上,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三) 病假。1、员工因患各种疾病需请假休息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县以上(含)医院的医疗证明(病假七天以内由医院门诊出具;七天以上由医院住院部出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正式履行请病假手续按事假处理;如弄虚作假办理病假,一经证实,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2、员工请病假一16、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批准,一天以上三十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分管行领导批准。三十天以上报行领导办公会研究。部门负责人请病假均由总行行长批准。3、凡请病假的,均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病假全年累计10天以内,每天按事假一半规定扣发基本工资;超过10天,每天按事假一半规定扣发当天的工资总额。4、行内所有员工请病假,年累计六个月以上,按我行有关规定处理。(四) 生育假。1、女员工生育应取得准生证。合法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包括产前休息十五天;晚育(24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天;难产的,经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7、假十五天。假期包括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2、员工生育第一胎后都应采取节育措施,育龄妇女第一次人工流产 (必须有医院病历记载化验报告单),给予产假15天,第二次人工流产 (除结扎、带环受孕外)作事假处理。3、产假、护理假包括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4、产假、节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全额工资,其它福利待遇照常享受。(五) 婚丧假。1、员工结婚给予三天假期,对符合晚婚条件(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可增加十五天晚婚假。如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2、员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假期,如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18、,另给路程假。假期包括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3、员工婚丧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其它福利待遇照常享受。(六) 探亲假。合理安排员工探亲的假期,不能影响工作为前提。1、凡在本行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天以上的(交通工具以火车为准),才可以享有探亲假。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含路程)。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最长不超过20天(不含路程)。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最长不超过20天(不含路程)。5、探亲假期间的病假,一律按探亲假处理,超过探亲假期限发生的病、事假,按19、正常病、事假处理。6、探亲假期间享受80%工资,其它福利照常享受。 (七) 哺乳假。1、哺乳期女员工每天哺乳二次,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二次可合并使用,路途较远者(指工作地点离哺乳地点相距二里以上的,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期期限至婴儿一周岁为止)。2、 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假三十分钟。(八)带薪年休假。1、 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适用于在本行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2、 参加工作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每年休假5天;3、 己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每年休假10天;4、 已满20周年的,每年休假15天。5、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20、计入年休假的假期。6、 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休产假超过30天、休探亲假、因违反本行管理制度受到处分等,均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年休假后超过上述规定者,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年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加班。7、员工休假前必须经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8、年休假期间享受100%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但本行不负担其它费用(高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者除外)。(九)加班。1、各部门要严格按加班规定上报加班,凡营业网点临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方能报加班工资(21、元旦、春节、“三八”国际妇女节、 “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规定假日)。2、特殊岗位人员:库管员、机房人员、押运员,采用每月计发固定加班工资(双休日、法定假)。3、 凡符合加班规定,由部门负责人按实际加班,核实,报人力资源部审核。4、因特殊情况加班,经行领导批准,方可报加班。5、各部门的加班必须每月六号之前报人力资源部,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补报。6、双休息日加班:50元/天,加班一日抵补休一日。加班4小时以内按25元/天,4小时以上按50元/天计算。7、法定节假日加班:100元/天,加班一日抵补休二日。加班4小时以内按50元/天,4小时以上按100元/天计算。(十)其他规定。1、22、员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自学考试时不扣工资,必须按考试时间确定,并在休假条上注明考试科目和日期。非考试就学期间请假按规定扣发工资。2、因公受伤,病假不扣工资。第八章 培训教育第四十八条 员工的教育培训,是指根据员工履行职位职责的要求,以提高员工管理能力、业务处理能力和实务操作技能,以缩小与职位任职要求差距为目的职位培训、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第四十九条 所有员工必须通过一定形式接受任职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培训并参加考试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受聘担任相应职位的工作。第五十条 凡通过规定要求的培训和考试,证明其能力和专业知识有了显著提高的员工,应当予以鼓励,并应按照任职条件,优先聘任其担任相应的职位。第五十一条23、 总行人力资源部是管理本行员工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全行员工培训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工作要求和实施意见;(二)会同部(室)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全行的员工培训和考试;(三)指导支行的员工培训工作,提供教学服务。第五十二条 员工培训根据职位的任职要求,采取职位培训、学历教育和职务培训的方式进行。第五十三条 职位培训(全行员工年度内脱产培训5-7天)包括:(一)对已在职的员工进行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增强管理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二)根据职位规范基本要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的培训;(三)对变动职位的员工进行的培训;(四)对新招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第五十四条 学历教育24、包括:(一)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水平本行委托院校进行;(二)经批准参加的本科、研究生的成人学历教育;(三)本行不允许离职进行学历教育。第五十五条 职务培训包括:(一)一定层次的综合管理人员进行的职位培训;(二)对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专题理论研修;(三)对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行内轮岗培训。第五十六条 员工培训以各职位的工作所需知识技能为主要依据,包括:(一)专业知识训练,指与职位相关的知识、技术及技能的学习和训练;(二)管理技术训练,指与职位相关的各项政策、管理原理、管理技巧的训练;(三)系统运行训练,指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本行组织系统、业务网络、工作制度、各项规章的训练。第五十七条 在培训的25、基础上对员工所任职位和拟任职位必备知识、技能及任职资格进行统一考试。员工的考试成绩记入员工的年度考核资料,作为今后评定员工等级的依据之一。第五十八条 员工参加本行组织的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教育、待职培训),学习期间的原薪酬待遇不变。第五十九条 员工经批准,利用业余时间接受学历教育的,费用自理,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定的奖励。高中达大专的奖1200元,大专达本科的奖1800元,本科达研究生(硕士)的奖励5000元。 第九章 奖 惩第六十条 为了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严肃我行规章制度实行奖惩制度。第六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26、。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六十二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应发给一次性奖金。第六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和失职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六十五条 员工的奖励、惩处权限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对员工的奖惩,应由所在部室或者支行建议,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领导办公会审定。第六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27、极工作,经营管理和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廉洁自律等方面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社会公众和本行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六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二)对抗上级决定和指令;(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四)滥用职权、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本行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六十八条 员工28、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行政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六十九条 员工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七十条 员工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此期间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生活费。第七十一条 员工犯有违纪违法行为,在接受审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职位津贴、节假日福利。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撤消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十五天内可向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章 内 退第七十四条 员工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实行内部退出职位休养制度。第七十五条 凡符合29、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一)男员工年满52周岁,女员工年满47周岁。综合管理层可延长3年。(二)男员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且重病、残疾人员可本人提出申请内部退养。但需行领导办公会研究批准;(三)因其他原因需提前内退的。第七十六条 内部退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自愿申请,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由申请内退员工本人向部室(支行)提交书面申请;(二)部室(支行)对申请提出意见,同意后,填写xx市商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交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三)经行领导办公会审批后,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办理有关内退手续。第七十七条 内退员工待遇(一)内退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改30、发退养费,退养费按本人内退时单位内退费标准计发,今后视全行经济效益情况酌情调高比例。其原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二)内部退养人员在内退期间,其档案工资不作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缴费比例遇国家政策和本行统一规定予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三)内退员工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及时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保部门,按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交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四)内部退养人员基本养老费保险、医疗保险等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31、纳,单位为其代缴代扣。(五)在内退期间发生疾病的,按医保规定执行。(六)在内退期间不享受经营效益性质的奖金,福利待遇享受一半,享受本行的春节慰问,女性内退人员享受行内在岗人员全额女工卫生费。第七十八条 内退员工管理(一)内退人员按在职人员单独统计,不占编制,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管理。(二)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年核定内部退养费用,为内部退养人员发放退养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管理个人档案,负责内退人员登记造册,填制内部退养人员管理台帐和相关统计报表,并比照退休人员对内部退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三)内退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档案调出的,应与我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本行内退员工待遇。(32、四)内退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 退休第七十九条 员工退休,是指员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工作职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并予以妥善安置和管理。第八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应当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的。第八十一条 凡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需本人申请,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人力资源部下通知给本人,并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内按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第八十二条 员工退休后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政策规定的待遇。第八十三条 退休(内部退养)人员一般不得留33、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无合适人员接替的,必须先办理退休(内部退养)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行领导办公会批准,人力资源部办理反聘手续后方可留用:(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特长;(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必须有具体工作岗位。第八十四条 返聘人员不得担任任何领导职务,聘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十二章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八十五条 为了促进本行廉政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基本制度,确保全行员工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特制定本回避制度。第八十六条 本行现有在编员工之间直属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室、同一支行工作。第八十七条 本行所指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属34、亲属、三代以内亲属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第八十八条 在办理任免、晋升、考核、奖惩、调配、职称评定等工作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八十九条 员工有义务如实向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第九十条 对因联姻等原因形成新的亲属关系,应及时调整解决,有关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第九十一条 招聘干部职工时,与我行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被聘用的,其近亲属应退休或内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我行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的招聘条件不得优于同一时期招聘的其他人。第九十二条 我行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或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在涉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35、动回避。第九十三条 本行职工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我行可根据情况做出调岗、责令回避、解除劳动合同、宣布任免无效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我行相关制度处罚。第十三章 人事档案第九十四条 人事档案(含专业技术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员工品德、才能、经历等情况的综合材料,是正确使用和选拔员工的重要依据。第九十五条 人事档案必须坚持真实性与完整性,充分利用与安全保密相结合的原则。第九十六条 人事档案内容包括:(一)历史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及考核材料;(四)学历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七)表彰、奖励材料;(八)检查、处分材料;(九)任免、调动及36、工资材料;(十)其他。第九十七条 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工作,要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收集的材料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冒领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查处。第九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制度。第九十九条 档案的查阅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材料。第一百条 档案转出本行,必须由本行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转移手续。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经xx市商业银行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通过。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