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人事任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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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人事任免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任用2第三章任期4第四章离任5第五章附则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符合岗位的要求,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一) 董事会1. 董事会秘书(二) 集团公司总部1. 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2.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三) 子公司1.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2. 子公司财务人员、采购人员、人事人员第二章 任用第三条 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2、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条 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第五条 任用程序:(一) 董事会1.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二) 集团公司总部1 集团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 集团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三) 子公司1. 子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2. 子公司副总经理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总裁聘任,报董事会备案;3. 子公司财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总裁聘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4. 子公司采购人员由集团公司业务监控中心负责人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总裁聘3、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5. 子公司人事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总裁聘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6. 以上人员的任用最终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决议方式通过。第六条 选拔(一) 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二) 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1. 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直属单位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2. 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4、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3. 招聘流程参见xx集团招聘管理制度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 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3. 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4.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5. 吸食毒品者;6.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7.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8.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第三章 任期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 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与集团公5、司总裁的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第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第十一条 子公司副总经理和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采购、人事人员和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但是在一个单位至多可以连任 届。第四章 离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他职、辞职、解聘。第十四条 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第十五条 在任人员若因业务发展等原因需予调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直接上级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第十六条 被调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工作,方6、可到新任部门就职。第十七条 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并通报集团公司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第十八条 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之日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总裁提交离任和辞职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征求集团公司总裁的意见之后,报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第二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董事会审批。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采购人员辞职,应提前两个月(7、人事人员提前一个月)向本公司总经理或直接上级职能中心负责人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征求本单位总经理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总裁作出审批,并报董事会和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将对其作出免职和解聘:(一) 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者;(二) 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三) 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第二十三条 免职和解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离任审批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