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制度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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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综合服务管理第三章 组织人事管理第四章 计划财务管理第五章 征地拆迁管理第六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七章 土地储备管理第八章 信访稳定管理第九章 纪检监察管理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管,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上级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区土储中心(区征地办)在编职工、借用职工、聘用职工的职业行为。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单2、位内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有章可循原则。第四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土地征收、整理、复垦、储备、安置房建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建立主要领导监管、分管领导主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职匹配、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设置内设科室,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并举的工作责任制度。常规性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临时性重要工作实行项目责任制管理。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报业务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定,经党组会研究审议后执行。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安全保密、文明卫生、节能环保、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上3、级要求或者单位实际情况,实行“一岗双责”管理。第七条 工作安排布置和请示报告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制、分级负责制和归口负责制。各科室人员原则不越级请示报告工作。第八条 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科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考核、公示工作。 第二章 综合服务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综合服务管理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文电、印信、机要、档案、会务、接待、车辆、食堂、办公物品管理等基础服务工作;(二)组织起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年度计划和报告、重大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三)组织、协调和沟通上下级和单位内外关系,牵头工作调研、考察交流、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安全4、保密、文明卫生、节能环保、值班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以及相关创建、迎检工作;(四)参与限额以内邀标、比选工作;(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节 会议决策管理第十一条 单位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专题会议、职工会分级决策或安排布置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人和研究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研究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会议精神,落实党建党务工作。(二)研究决定组织人事及干部5、任免、调配、奖励和处分。(三)审议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和其它重大事项决策。(四)需要党组会审议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办公室负责人和研究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研究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二)审定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以及重要工作报告和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审定土地征收、整理、复垦、储备、安置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四)需要主任办公会审定的其他事项。主任办公会可以与党组会合并召开。党组会和行政办公会可合并召开。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6、。参会人员为领导、科室负责人,群团负责人和研究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行政办公会研究下列事项:(一)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布置工作。(二)研究解决土地征收、整理、复垦、储备和安置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审议各科室提请审议的相关事项。(四)其它需要行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第十五条 职工会由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或者委托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职工会议内容如下:(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二)开展廉政教育,业务学习、交流、培训或者组织专题讲座。(三)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四)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提请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研究的7、议题,需提前填写议题申报表,经分管领导、会议主持人批准后,送办公室汇总,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纳入议题上会研究。需上会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准备书面材料,写明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1个以上建议方案供会议研究决策。第十七条 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职工会、综合性会议和对外会议服务由办公室负责,业务科室配合。专题会议服务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办公室协助。业务科室使用会议室应当提前到办公室登记,并告知办公室会议内容和参会人员。第十八条 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和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的决定应当制发会议纪要,作为指导中心日常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领导和科室必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8、义改变会议的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时,执行者应当及时报告,提请相应会议研究决定或者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修改,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因故不能参会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内容除要求传达的外,不得泄露会上未统一的意见或者涉及秘密与影响和谐稳定的相关内容。第三节 文书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来文由机要秘书接收并加盖收文章,按来文日期、来文字号、来文机关、内容摘要逐项填写收文登记簿并加盖收文章后,立即送办公室负责人拟办。会议材料及文件,由参会人员会后及时交机要秘书收文处理。第二十一条 拟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办时,根据文件9、内容将来文分为阅件和办件。阅件直接分送有关领导、科室和相关人员传阅。办件要填写收文处理笺并加注拟办意见后按职责分工报送有关领导批办。一般来文送分管领导批办;涉及全局性工作、两个以上分管领导职责或者重要文件,报主要领导批办。办件分为特急、急件和平件,紧急文件拟办时要注明办理时限。特急件由机要秘书直接向有关领导汇报后按领导批示办理或及时交办,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领导接到拟办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处理和批办。承办科室或相关责任人从接到领导批办件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办理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情况复杂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110、0个工作日内拟定办理建议(方案)。紧急情况立即报批办理。完成时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机要秘书负责对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进行催办、督办,并在收文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拟办、批办、分送、承办等情况。催办、督办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反馈情况。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根据科室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公文由相关科室草拟,综合性公文由各科室提供材料,办公室草拟。重要公文应当组织人员专题研究,拟出公文提纲,商定文章主要内容,经领导同意后草拟。第二十五条 公文由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单位之间的工作性便函由分管领导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可由11、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第二十六条 公文印制前应当送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为: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公文用印前,应当送校对人员校对。校对以领导签发稿为依据。确需改动文字的,须经签发人同意,且不得改变其原意,并在签发稿上加批注和签名。第二十七条 公文传递由机要秘书负责。发文送达时,应当要求接收人在送文回执单上签名,逐项填写送达时间、收文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内容。若收文者拒绝收文或签名,应当作备注。第二十八条 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应当收集整理归档。第二十九条 单位档案按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和项目档案进12、行分类立卷归档。征地、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档案按项目立卷归档,并分别制定归档目录。项目档案资料由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收集齐全并按规定进行初步整理后向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应当及时进行立卷归档。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在项目完结或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单位档案室移交。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财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确定为永久。第三十条 档案借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各科室查阅档案,由业务科长审批或其分管领导审批;(二)外来人员查阅本单位档案,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三)档案原件除需作庭审证据等特殊原因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外,不予借出。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复制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复制本职工作13、范围以外的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复制征地个案等机密档案须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予复制档案资料,确有正当需要,由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第三十二条 档案保管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档案库房温度保持在摄氏,相对湿度,并保持清洁干净,做到无尘、无虫、无鼠、无有害气体污染。档案库房内不准吸烟。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库房。第四节 印信权证管理第三十三条 印信权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党组章、中心章、征地办章、合同章、校对章和介绍信由办公室机要秘书管理。(二1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由计划财务科管理。财务用章实行分离管理,法人财务章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专人管理,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本人名章。(三)单位法人代表章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专人管理;(四)储备地权属证由储备科落实专人管理。第三十四条 启用党组章、中心章、征地办章必须经领导批准:(一)一般程序性或事务性工作用章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二)有法规政策、纪要明确规定或者经授权的业务用章由分管领导审批;(三)重要文件、经济合同等其它重要事项用章由主要领导审批。第三十五条 党组章、中心章、征地办章的保管人应当对印章使用的日期、事由、经手人、审批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留存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的底稿15、和加盖印章的正式文稿备查。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 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资产、劳务、商品、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的,且标的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签订合同。第三十七条 除与被征地对象签订的补偿安置合同外,承办科室应当在合同签定前邀请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参与招标(邀标)、比选和价格谈判。第三十八条 合同订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相应经营资格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二)合同标的和内容有法规政策或单位制度明确规定的,可先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待对方签字后,再按程序审签。(三)除本条(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经济合同,其拟签合同的主16、要内容需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或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形成合同文本,然后按程序审签。(四)合同审签应当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审签表要写明合同对方名称、合同标的、期限、价格、收付款、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审签过程中有修改意见的,必须与签审表一起送签和保存。(五)合同原则须明确: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或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2、合同标的;3、数量、质量;4、价格或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六)重要合同审签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书面意见。区政府对合同内容有明确规定或者要求的,还应当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审定。(七)合同盖章生效后,机要秘书应当按统17、一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合同文本我方应持2份以上,办公室和计划财务科必须持原件,同时纪检组(监察室)备案。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订(定)金、保证金、进度款、借款冲抵等款项收付情况的,由业务科室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计划财务科只作财务形式审查。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计划财务科应当拒绝付款:(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约困难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及时与对方协商签定补充合同,变更或解除相应合同事项。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18、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节 信息调研管理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统筹政务信息编报工作,下达科(组)信息报送任务。其它工作信息任务按归口管理原则由相关科组或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完成。第四十三条 各承办科组或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撰写报送以下工作信息:(一)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或约稿;(二)内部管理,土地征收、整理、复垦、储备和安置房建设方面的最新动态,工程项目的启动、立项、招投标、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会议、活动等事项;(三)各科室重要业务、活动、阶段性工作开展等情况;(四)其它具有价值的廉政、稳定、宣传等工作信息。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报送遵守以下规定:(一)信息报送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一19、般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报,重要信息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报;(二)各科室向办公室报送信息应当在工作完成的当天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最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审或上报;(三)信息报送时需注明撰稿人姓名,提交电子文档;(四)重要活动、会议、业务等有可能报送信息的应当邀请办公室派人参加或列席;(五)必须报送原创信息。第四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和群团组织,拟定下年度学习、培训、考察、交流、调研等集体活动计划报党组会审定后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课题调研。每年3月底前,由各科室向办公室申报调研课题,办公室初步审核汇总报党组会审定后执行。第四20、十六条 按要求编报信息者给予一定的稿费补助。鼓励干部职工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调研,撰写调研文章,并给予适当的稿费补助。在单位工作动态等其它平台上发表信息或文章的,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稿费补助。第七节 学习培训管理第四十七条 学习内容。(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二)与实际工作紧密相关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现代科技、行政管理、法律、财税金融、文学、哲学、机关文秘及其他方面的知识。第四十八条 学习形式。集中培训、外出考察、课题调研、专题活动、个人学习等。第八节 安全节能管理第四十九条 落实安全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有21、关规定配备安全防火、防雷设施与器材。每月定期进行办公场所水电气设施安全和防火防盗检查,特殊情况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持24小时门卫和值班制度。车管干部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驾驶员交通法规及安全、应急教育培训,做好考勤、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五十条 涉及下列工作事项或者信息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一)秘密文件;(二)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业务服务对象及相关当事人的隐私、财产、通讯电话以及其它有可能对当事人名誉、利益造成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三)未经研究审议的涉及组织、人事、考核、奖惩的党组会议题;(四)未经公开的征地测算报告、征地个案资料;(五)未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开标前的评标办法和标底,以及其它可能影响22、招标比选公平公正的信息;(六)未经公开的财务数据、报表;(七)未经公开的维稳方案等资料;(八)重要经济合同、工程预决算;(九)其它经确定为秘密的事项或信息。第五十一条 办公设施设备及物品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安全节能环保产品。下班前应当自觉关闭办公室电灯、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门窗。办公室气温在15-25的,不得开空调。夏天空调设置不得低于26,冬天不得高于20。第九节 办公物品管理第五十二条 物品采购。办公物品由办公室和财务科按计划采买,其他物品由所在部门会同办公室、财务科共同采买。第五十三条 物品购修审批。采购或维修按以下权限审批:一次性购买办公物品价值或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23、办公室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报主要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党组会研究决定。第五十四条 物品管理。办公物品管理应当实行购管分离。采购完成后应当及时交物品管理员入库。物品管理员应当建立办公物品验收入库、发放及库存台账,确保账物相符。第五十五条 物品领用。领用办公物品时,领用者必须填写领用日期、办公物品名称、数量并亲笔签名。领导使用以及各种会议、活动、公共设施等共用办公物品,由发送人或使用人进行签名登记。对正常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或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办公物品,办公室物品管理员应当按科室或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建立办24、公物品领(使)用台帐。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且不属于各科室或个人使用的办公物品,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五十六条 物品维修。办公物品采购和维修由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考察选定1-3家具备相关资质的信誉好、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单位实行定点签单采购、维护并定期统一结算。在保修期内的,原则上按保修规定执行。一般办公物品需要维护或更换耗材时,由使用人报办公室检查核实或批准后实施,维护或更换完毕后,使用人必须在维护(更换)单上签字确认后送办公室设备管理人员审核签字作为结算费用依据。车辆维修和附属设备加装、改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维修或者加装、改装车辆附属设备的,不予报销。维修或25、附属设备改装、加装时,由驾驶员填写维修(附属设备改装、加装)申请表(一式二份),写明故障现象、拟修范围、预计费用等内容并经车管干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执行。车辆修理完毕后,驾驶员将维修清单交车管干部存查,同时将所更换配件交回车管干部查验并统一处理。车辆确需在定点之外紧急处理的,必须事先报车管干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在3日内履行书面手续。第十节 公务用车管理第五十七条 派车登记。用车应当经车管干部同意。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向车管干部报告。车管干部应当建立用车登册,及时登记车牌号、用车人、出差目的地、用车时间等信息。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重点服务分管科室用车,在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由车管干部统筹26、安排。确因紧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相对固定车辆的,应当事先征得该车领导同意。调用值班车辆的,由当班领导批准。驾驶员应无条件服从车管干部的安排。第五十八条 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停放。工作日下班后,相对固定和值班车辆由驾驶员选定安全防范条件好的地点并报领导和车管干部同意后停放,其他车辆统一入库。周末和节假日,除值班车辆按前款规定停车外,其余车辆必须入库停放。未经车管干部同意,所有车辆严禁在指定地点之外停放。第五十九条 车辆用油。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将油卡借给他人使用。驾驶员每月初将本车上月加油记录和里程数报车管干部登记备查。第六十条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27、:(一)按时到岗,服从安排,听从调遣,适时进行车辆养护,随时保证良好的出车待命状态。(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操作规定,文明行驶。(三)必须牢记本人所驾驶车辆的年审、保险到期和路桥费到期时间,并提前一周向车管干部报告。若未及时报告,因时间过期所造成任何损失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四)不得泄漏干部职工用车过程中获得的相关工作信息。(五)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第三章 组织人事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 组织人事管理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第六十二条 组织人事科工作职责:(一)负责机构设置、人员任免与岗位管理、劳资、社保、培训、考核等组织人事和党务党建工作;(二)承办28、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节 工作时间管理第六十三条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照xx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作息时间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调整工作时间。单位职工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第六十四条 旷工规定。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一)不按规定请假又未上班、值班的;(二)未按规定请假又不参加单位会议、学习、培训或者单位组织的有益集体活动的;(三)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四)其它经党组会议定按旷工论处的情况。第六十五条 值班安排。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安排表公示后需换班的,由换班者自行协调好替班人并提前1天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值班当日换班的,应当自行协调好替班人并报告当班领导。29、第六十六条 加班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职工加班,被安排者除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服从。职工因工作任务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加班的,应当报经科室负责人或者领导批准同意。第六十七条 值班加班补助。值班、加班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或者法定节假日值班、加班的,按劳动法有关加班规定给予值班、加班补助。第六十八条 工作考勤。上下班考勤由各科室负责,值班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或集体活动由办公室或组织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报组织人事科统一登记备查并由组织人事科予以公示。工作考勤情况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由组织人事科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第六十九条 请假手续。工作人员因事、因病30、或其他事由需休假的,应当请假。请假1天以上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按程序批准并交组织人事科登记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电话请假,并在完假后上班当日履行请假手续。第七十条 请假审批。科长或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长或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第七十一条 休假种类。职工可享受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及护理假。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第七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31、10年的,为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为15个工作日。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聘用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龄按进入本中心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职工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判处管制、拘役的,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待解除处分或处罚期满后中心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恢复年休假待遇。第七十三条 事假。职工当年未休完年休假的,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确因有事请假的,假期应先以本人年休假冲抵,累计事假天32、数达到或超出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总天数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职工请事假每次一般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七十四条 病假。职工因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可以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病假。假期工资计发;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工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婚假。职工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个工作日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法定33、婚假)。职工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职工再婚的可享受5个工作日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第七十六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第七十七条 产假及护理假。职工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34、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结扎手术的,男休息7天,女休息21天。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及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第七十八条 探亲35、假。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同一个城市(xx市外其他省市),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往返路程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第七十九条 其它休假规定。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其探亲36、假与年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其产假与年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第四章 计划财务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条 计划财务管理由计划划财务科负责。第八十一条 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市区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二)牵头编制单位预算、资37、金使用计划、财务内控办法,保证单位正常运转;(三)负责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与管理、审计事务管理,编制财务报表,开展财务分析;(四)协助开展融资审查、经济合同审查、投资审查等事务;(五)参与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邀标或比选工作;(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节 日常财务管理第八十二条 支票管理。(一)会计保管转帐支票,出纳保管现金支票;(二)支票保管人负责各自保管支票的签发,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需借出空白转帐支票,签字程序按借现金的规定办理。借票人须出具借条,载明借票原因、归还期限、支票号码、类别内容,支出金额等内容;(三)借用的空白支票必须由财务人员进行限额处理38、和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第八十三条 票据管理。(一)统一使用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会计向区财政局申领。(二)会计负责对支票户的票据进行管理。(三)现金票据由出纳向会计领取,并做好票据领用、交回等交接记载签字工作。(四)特殊情况业务科室需使用收据时,应向出纳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及时将收取的现金连同票据交出纳进行帐务核算。(五)开出的收费票据要求内容齐全,载明开据时间、款项内容、金额、开票人等详细内容。(六)作废的收费票据必须联次齐全,并加盖“作废”戳记。遗失的收费票据,应及时向票据申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第八十四条 现金管理。(一)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出纳库存现金要39、控制在3天日常开支量的范围内,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银行。(二)一次性支出超过20000元的必须实行转账支付。(三)当天未支付完的现金必须放入保险柜保存。(四)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款应注意安全防范,对大额资金的存取应当2人前往,并派专车接送。第八十五条 借款管理。禁止因私借款,严格控制公务借款。(一)2000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签批;2000元以上的,由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批。(二)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上载明借款时间、借款理由、借款金额、归还期限,并由借款人签名。(三)出纳应必须建立借款登记台账,及时进行借款催收。借款均必须在30天内归还。第八十六40、条 费用开支管理。(一)日常费用:指办公、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接待、设备购置、维修、装修等日常活动所开支的消费性费用。实行先报告后开支制度。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开支;3000-20000元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开支;20000元以上的,经行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开支。(二)土地征收直接费用,凡是按照土地征收政策规定支付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开支;土地征收个案费用,必须经有权机构研究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后开支。(三)土地储备、整理、工程建设直接费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并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开支。以上开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按层级41、管理原则报告并获同意后开支,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第八十七条 费用报销领导审签。(一)日常费用报销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二)土地征收、整理、储备、工程建设和其它项目费用一次性支出3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一次性支出300万元以上的(征地费用除外),由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三)职工食堂费用实行每周结算,其内控管理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费用报销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四)财务分管领导其分管事项发生的征地费用,由其B42、角会签;日常费用报主要领导审签。第八十八条 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由计划财务科每月按科室分类汇总后送主要领导审查(并在党组会上通报)。第八十九条 费用报销票据规范。(一)除差旅费报销填写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外,其他费用报销均必须填制统一的费用报销单,其规定的要素必须填写清楚、完整,与附件核对一致。附件是发票的,必须符合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应当载明日期、费用事项、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发票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附件是文件、合同(协议)、纪要等的,应当附原件,并在费用报销单上填写文件号、合同(协议)号、纪要号及所涉条款等情况。附件是费用表的,全部涉及人员的签字必须齐全,制作单位加盖公章。培训费、会议费、43、差旅费的附件,按照区文件规定执行。附件不得使用三联收据或白条。(二)报销签字程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车管干部)业务科室负责人(会计)计划财务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计划财务科出纳。(三)所有费用报销原则上在当月内完成,绝不允许跨年报账。(四)所有财务费用报销单据应当由经办人自己填写、签名,业务科室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计划财务科对附件的真伪、填写的规范、报销要件的齐全进行审核。凡凭证内容不全、金额不符、字迹模糊不清或重复报销的,计划财务科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重新补证。第九十条 银行资金调度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调度,30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报主44、要领导审签后调度。第三节 项目资金管理第九十一条 范围。土地征收、储备、整理、复垦、安置房以及其它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项目(或宗地)为单位立账并进行成本核算。安置房分配后,安置房项目资金及分房费用按安置分配比例摊入相应征地项目成本。第九十二条 资金拨付责任。项目资金拨付(或支付),由业务科室对拨付对象的身份等基础信息,以及拨付依据、时间、事实和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按规定完善费用发放审签程序后配合计划财务科对有关费用进行发放;计划财务科负责按审签手续齐全的拨付单(表)所载金额进行准确拨付(支付)。第九十三条 征地款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以银行卡(存折或存单)的方式发放给被征地拆迁相关权利人45、。若有代领的,代领人必须是发放对象的直系亲属,并提供代领委托书;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代领人转交委托书;查验身份证原件,并收取代领人和被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资产补偿费发票必须由镇街监章并附集体资产补偿协议及清单。征地费用已制作银行卡(存折或者存单)后发现有错漏并进行重新造表发放费用的,征地一科在审核时必须进行书面标注提醒。第九十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按照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或实际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面积提取,分三个阶段支付,区政府书面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支付有关单位征地工作经费总额的50%,房屋拆迁完毕并交地支付30%,安置结束后全部付清。每次支付时必须附征地工作经费支付清46、算表,载明批准文号、面积、应支付费用、已支付费用等因素,同时由镇街和本单位经办人、业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第九十五条 协助法院执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案件由计划财务科负责受理,业务科室负责核查,确未发放的,业务科室在拟定费用发放表时进行书面标注,提醒计划财务科该笔费用属于协助法院执行项目,计划财务科在发放费用前电话通知法院案件承办人。若经核查费用已经发放完毕或者该协助执行费用不存在的,计划财务科不予受理。 第九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土地整理、复垦、安置房建设及其它工程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拨付相关款项。房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拨付必须坚持按进度支付原则,每一阶段所拨付的进度款不得高于实47、际发生费用的70%,基础部分按审核确定的合格计量的60%支付,主体部分按审核确定的合格计量的70%支付,主体完工前所拨付的进度款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后审计决算前所拨付的工程款累计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80%,工程尾款的支付必须附有工程完工验收单。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范围。凡单位(套)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办公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套)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椅子),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九十八条 固定资产台账。计划财务科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48、产管理台账,载明固定资产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入账时间、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使用人、责任人、存放地点、转移、处置等情况。第九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计划财务科应当会同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账物相符。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或使用人员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有过错的,应当予以赔偿。职工退休、退职或调离,应当退还或核销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办公室汇总后送计划财务科审核。对初步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由计划财务科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载明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或损失价值,签署拟报废或修复49、意见后报领导审签。经领导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逐一核对实物并处置,同时计划财务科在固定资产台账中予以核销。第五章 征地拆迁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一条 征地管理由征地一科、征地二科负责。第一二条 征地一科工作职责:(一)组织镇街开展政策宣讲、清理登记、补偿安置、建(构)附着物及特殊问题处理;(二)负责征地有关费用审核、拨付、结算;(三)负责征地文书张贴、送达,参与听证及补偿安置争议等相关工作;(四)负责转非、参保及安置房分配;(五)征地成本测算;(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一三条 征地一科内设3个项目组,分片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征地相关工作。第一四条 征地二科工作职责:(一)负责征地政策50、统筹及调研工作;(二)负责拟草征地程序有关文书和安置房分配方案;(三)统筹转非、参保和征地统计工作;(四)负责优惠购房安置审查办理工作;(五)配合征地成本测算,拟订征地包干协议;(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一五条 征地二科内设2个项目组。征地二科一组负责统筹参保工作、征地政策调研、配合征地成本测算、拟订征地包干协议、拟草征地程序有关文书和安置房分配方案;征地二科二组负责统筹征地农转城、征地优惠购房安置审查和征地统计工作。第二节 征地程序管理第一六条 征地启动条件。征地应当具备征地批准文件,与项目业主签订征地协议,并指导监督镇街以项目或者征地社(组)为单位制定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第一七条 提前51、用地。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提前实施的,必须有上级同意提前用地的书面凭证。第一八条 征地成本测算。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前,应当进行征地成本测算。征地成本测算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被征地村社面积、在籍农业人口等实际情况;(二)适用的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三)时限要求及工作难易程度;(四)过渡期和特殊问题处置;(五)工作经费、融资及财务成本;(六)征地调查、勘界、测算等相关费用;(七)征地税费;(八)不可预见的有关费用。第一九条 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征地村社、面积、人口、征地批准文号等基本情况;(二)适用的政策;(三)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52、求;(五)特殊问题处置原则。第一一条 征地法定程序。必须严格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清理登记和公示等征地程序,推进征地公开、公平、公正。第一一一条 征地公告时间。取得征地批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一一二条 征地公告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征地二科代为拟制,送征地一科交各镇街在被征地村民小组相对集中处张布,并由村组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张布结束后,由征地一科收集张布影像图片、送达回执等有关资料送交征地二科备查。第一一三条 征地三会。征地清理登记前,征地一科要指导监督镇53、街组织召开征地工作人员会、村组干部及代表会、村民户代表会,开展征地政策培训、宣传和解释,同时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对会议内容进行音像保全。第一一四条 征地宣传原则。对群众宣传解释征地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简明准确,不得突破政策;(二)正面引导,不得负面宣传;(三)客观中立,不得乱出点子。第一一五条 征地咨询一次告知原则。群众咨询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时,征地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热情,涉及补偿安置事项需要群众提供相关资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有隐瞒或遗漏。第一一六条 征地现场工作原则。征地清理现场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乱开口子,突破政策;(二)不准放宽尺度,弄虚作假;(三)54、不准敷衍塞责,隐瞒真相。第一一七条 征地房屋清理规定。征地一科在指导监督镇街开展房屋清理登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有征地一科工作人员、镇街干部、村组干部和被拆迁人四方到场,并由镇街征地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理、丈量、读尺和记录。(二)先查验权证再清理,确保权证与补偿登记人一致。未提供权证的应当在记录表中标注,并以户主为登记人。家庭成员中若需明确产权的,由权证人书面申请,可以在登记总量中进行分解,并注明户主姓名。(三)必须使用征地办统一印制的专用记录表(纸)。记录要求文字规范清晰、不得涂改,注明标的(房屋)结构、等级、面积、层数、测量尺度等基础数据,并绘制楼层平面分布图(关系图)。(四)每55、清理完毕一个对象(户)时,其记录结果由被拆迁人、测量人、记录人、村负责人、镇街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现场拆分保存,若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需备注说明。(五)必须对拆迁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摄相或照相保存证据,刻录成电子光盘并冲印一份纸质资料,连同清理登记表一并存档备查。(六)被拆迁人拒绝清理丈量等特殊情况的,可进行公证清理。第一一八条 征地公示内容。下列清理登记或补偿安置事项必须公示:(一)征地面积及分户面积;(二)被拆迁房屋结构、等级和面积;(三)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四)农转城名单、参保名单及缴费金额;(五)优惠购房安置人员;(六)统建房户型及选择;(七)其它按规定需要公示的事项。第一一九条56、 征地公示规定。公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在被征地村组人员相对集中处进行公示;(二)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三)公示件同时留存一份在村委会方便被征地相关人查询;(四)公示张贴情况应以摄像或拍照保存证据;(五)公示文件中须注明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六)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事项要进行登记、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七)公示材料必须归档;(八)应公示未公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补偿费用发放或上报审批的依据。第三节 征地补偿安置第一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征地一科负责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制发征地住房安置通知,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签订征地住房安置协议或征地住房安置补充协议,对符合异57、地迁建的农房被拆迁户按规定签订农房异地迁建协议;指导镇街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通知和征地拆迁通知;复核镇街报送的征地费用发放表,并按程序报批后发放。第一二一条 征地农转城。征地二科在征地公告发布后4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公安分局完成全征地村民小组农转城审批。属于部分征地的,征地公告发布后,征地一科及时按规定发放申报征地农转城人员的通知,指导镇街推荐农转城人员,填写农转城申请,制作拟农转城人员名单,提交征地农转城人数情况说明等文件资料,由征地一科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后交征地二科,征地二科协调区公安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分征地村民小组农转城审批。第一二二条 征地参保。征地二科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的58、农转城人员名单5个工作日内填写xx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和养老保险报批名册,并指导监督镇街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送区国土分局审核,区国土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送区社保部门计算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区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xx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和新征地农转城人员安置及参保情况汇总公示表。征地二科在7个工作日内代为制定公示文书交征地一科,由征地一科将公示文书和公示表送镇街在被征地村民集中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街、区征地办签字盖章后,由镇街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人员银行电子表59、和存折复印件,同时区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社保费用征收计划后,征地二科会同计划财务科完成划拨款手续。第一二三条 优惠购房安置程序。征地二科指导监督镇街开展受理、调查和审核工作。镇街应当在优惠购房安置调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征地二科。征地二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公示表送镇街在被征地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街签字盖章确认后,征地二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惠购房安置审批。第一二四条 优惠购房安置受理。镇街征地工作人员在收取优惠购房安置申请时,应当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能收取证明材料原件的,必须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签“经查60、验与原件一致”章和签名。第一二五条 优惠购房安置调查。开展优惠购房安置调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查人员需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并签注调查意见。第一二六条 优惠购房安置审查。优惠购房安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及相互关系是否适格;(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无明显暇疵;(三)是否符合优惠购房安置相关规定。第一二七条 个案处置权限。对无政策相关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必须由2名以上征地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后,按涉及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处置:(一)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金额在3万元以下和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业及生产加工项目金额在8万元以下的特61、殊问题,由实施征地的镇街研究处置。(二)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金额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和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业及生产加工项目金额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特殊问题,由实施征地的镇街牵头,组织区国土、征地、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置。(三)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金额在8万元以上和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业及生产加工项目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特殊问题,由实施征地的镇街形成书面材料送区征地办审核后,报征地项目分管区领导组织区国土、征地、纪检监察、审计涉及镇(街)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四)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业及生产加工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62、的特殊问题,由实施征地的镇街形成书面材料送区征地办审核后,报征地项目分管区领导组织区国土、征地、纪检监察、审计、涉及镇街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第一二八条 个案申报。征地工作人员报请会议研究处置特殊问题,必须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按特殊问题报请会议研究处置:(一)基本情况不清楚的;(二)没有特殊理由的;(三)没有合理建议方案的。第一二九条 个案处置原则。研究处置特殊问题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先例约束后例原则;(二)合理和适度补偿原则;(三)稳定和公平原则。第一三条 个案纪要。经特殊问题处置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补偿的,63、必须制发会议纪要作为执行的依据。会议纪要必须明确补偿的事由、补偿标准、计算依据和补偿金额,绝不允许以改变补偿安置基数的方式变通处理。第一三一条 费用造表。征地一科指导监督镇街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表时,应当以清理登记和公示(公证)情况为依据,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数据不清不造表;(二)应当公示未公示(公证)的数据不造表;(三)没有会议纪要的特殊问题不造表。第一三二条 费用复核依据。征地一科复核补偿安置费用时,应当以清理登记或公示(公证)情况为依据,并坚持以下原则:(一)送审资料不齐不审签;(二)送审资料没有政策依据或会议纪要的不审签;(三)送审数据有疑点的不审签。第一三三条 费用复核重点。64、征地一科进行征地费用复核的重点是:(一)被补偿安置人身份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二)费用发放是否符合规定;(三)费用计算是否准确。第一三四条 费用发放。经复核无误的,征地一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会签后送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在4个工作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银行卡(存折或存单)交征地一科送镇街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结束后,由征地一科负责收回费用发放登记表交计划财务科,剩余的个别未领取费用的银行卡(存折或存单)由计划财务科在费用发放窗口统一发放。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应当以转帐形式支付到村组专用帐户,分配前应当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经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议定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镇街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分配65、。第四节 其它相关规定第一三五条 征地协助。征地各科应当积极协助相关部门、镇街和单位开展拟征地通告、听证、地勘和报批工作。第一三六条 征地司法拆迁。进行清理登记、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地人拒绝清理和拆迁的,应当适时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司法拆迁的,必须对拆迁标的进行全程摄像或照相保全证据。第一三七条 征地项目完结。征地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项目实施完结,其未完成任务逐项建立台账纳入征地遗留问题处置:(一)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履行完毕;(二)集体资产已补偿给相应的集体组织;(三)原房拆迁户数、住房安置户数、人员安置人数均达到95%以上。第一三八条 征地送达。征地工作中,所有涉及的针对被征地群众的公告66、公示、通告、通知等书面文件,必须在被征地村民相对集中处张布,并由社长或村民代表在张贴的地方与相关文件一同照相或摄像,注明张贴时间、地点、张贴人、送达人等信息。第一三九条 安置房分工。征地安置房建设由建管科负责,征地二科拟草方案并由征地一科负责安置分配,分房后由计划财务科牵头结算、储备科负责交房入住、建设管理科负责接房验收和整改。第一四条 征地一科台账。征地一科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下列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一)征地费用发放台账;(二)人员安置台账;(三)住房安置及户型选择台账;(四)征地实施完毕项目遗留问题台账。第一四一条 征地二科台帐。征地二科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下列台账,并及时更新相67、关数据:(一)征地税费解缴台账;(二)征地程序履行台账;(三)农转城人员审批台账;(四)农转城人员参保台账;(五)优惠购房安置台账。第一四二条 征地统计报表。征地二科按月或按领导要求及时编报征地报表送有关领导和科室,征地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上报及批准情况;(二)征地实施及完成面积;(三)房屋拆迁户数及面积;(四)转非人数;(五)参保人数;(六)人员安置人数;(七)住房安置(含货币安置、统建房安置)户数、人数及统建房户型选择情况;(八)优惠购房安置审批情况;(九)其它情况。第一四三条 征地培训与政策汇编。征地二科应当及时收集编印征地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组织征地政策和业务培训。第六章 68、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四四条 工程管理工作由建设管理科负责。第一四五条 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一)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工作;(三)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手续的办理;(四)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督管理;(五)负责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归档;(六)负责区级土地整理项目勘测设计、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七)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勘测设计、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镇(街)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八)负责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后的测量、补偿和整治工作;(九)负责工程69、项目资料按时、完整归档;(十)负责单位承担的其它工程建设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一四六条 建设管理科内设土地整理组、工程造价组和现场管理组。土地整理组负责农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工程造价组负责项目预(决)算、招标、合同签订及工程前期手续办理;现场管理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二节 招标、合同及谈价管理第一四七条 招标项目管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好招标文件后,业务科室应当组织内审,并经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后再报主管部门审定。经主管部门会审定稿后的招标文件必须报监察室备案。第一四八条 招标限额70、以下项目管理。 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单项合同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监察室备案后实施;单项合同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监察室备案后实施;单项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定,由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监察室备案后实施。(二)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比选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邀请参与比选企业或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且不得低于5家,以各参71、与企业或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底,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中选。若出现正负接近相同的情形,则以负接近的投标人中选。因抢险等特殊情况时间紧急的可直接委托。第一四九条 比选工作。比选文件编制后,业务科室应当组织内审,审定后的比选文件必须报监察室备案。比选工作由业务科室负责组织,监察室负责过程监督。第一五条 合同管理。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合同编制草拟后,业务科室应组织内审,定稿后按程序审签。第一五一条 谈价管理。直接委托项目和不能形成多方竞争的垄断性项目必须实行谈价,谈价工作由业务科室组织。第一五二条 内审程序。招标文件(比选文件)及合同编制草拟后,业务科室应组织内审,工程造价组、现场管理组(土地整理组)72、办公室和跟审单位(若有委托)相关人员参加,修改意见形成后,参加人员必须签字确认。第一五三条 谈价、比选程序。谈价、比选工作由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工程造价组、现场管理组(土地整理组)、办公室和跟审单位(若有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谈价、比选工作完成后,参加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监察室负责过程监督。谈价前,工程造价组应提供正常取费标准、文件等支撑依据。第三节 建设施工管理第一五四条 项目负责制。建设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中心委派,负责工程现场建设的日常管理及工程现场的工作协调,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的管理责任。第一五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73、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二)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有关问题,并作好现场管理记录;(三)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四)组织检查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发现问题,责令停工或整改;(五)督促代建单位(若有委托)、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协助监理、代建单位(若有委托)对进场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六)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和责任;(七)督促代建单位(若有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提供工程74、建设相关资料;(八)及时组织或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做好竣工图审核归档工作,及时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一五六条 工程计量收方管理。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收方小组,小组成员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或工程现场管理组(土地整理组)组长、工程造价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若有委托)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参与,制定统一格式的收方签证单,工程收方单上应明确工程名称、收方部位及应提供的相应佐证资料,收方计量完成后当场签字确认分发各方,跟审单位(若有委托)对收方计量过程及结果提供书面取证意见。开展收方工作前应提前告知监察室,并将收方结果报监察室备案。第一五七条 质量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检查活75、动,由中心项目负责人主持,代建单位(若有委托)、监理单位参加;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安全大检查,由建管科主持,代建单位(若有委托)、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参加;中心领导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项目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书面处理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整改情况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第四节 工程款支付管理第一五八条 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款支付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工程进度;(二)监理单位核定后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三)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若有委托)及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委托)对工程进度款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四)施工现场质量、安全76、隐患已整改落实;(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六)无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违规的行为。第一五九条 工程款支付资料。工程款支付须提供以下资料:(一) 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三)现场形象进度照片;(四)经签字确认后的进度款审核资料。第一六条 工程款支付内审管理。工程款支付前,业务科室应当进行内审,项目负责人审查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在工程款拨付申请表上加注审查意见后送现场管理(土地整理组)组长审查签字,工程造价组审查工程进度结算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第一六一条 提前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需提前支付时,须报请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77、请“五+X”部门研究同意后再行实施。除此之外,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五节 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变更及洽商管理第一六二条 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须报请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设计单位。第一六三条 小型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成本,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加费用的变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工地例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一六四条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涉及造价在5万元内,由中心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若有委托)项目负责人提出,跟审单位提供变更合理性分析报告和造价估算,中心项目负责78、人组织工地例会研究同意并报请“五+X”部门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完善变更后的施工图。每月进行梳理统计后报科室和监察室备案。第一六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代用和节能设计变更等项目,涉及造价在5万元以上,由中心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若有委托)项目负责人提出,跟审单位提供变更合理性分析报告和造价估算,报党组会、行政办公会或工程例会研究同意并报请“五+X”部门研究同意后,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工地例会形成纪要,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完善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完善施工图审查备案。第一六六条 工程洽商。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79、若有委托)、跟审单位(若有委托)和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现场管理组组长、工程造价组组长、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工程洽商原则上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加。第六节 档案资料管理第一六七条 档案资料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会议纪要、记录、领导批示等文件及施工资料收集齐全,并按要求整理规范,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部门,确保工程项目资料完整、齐全。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资料:项目前期资料、工程合同、监理单位资料、施工单位资料、参建各方书面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质量事故核查处理报告(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场签证(收方、技术变更、洽商、核价)资料、工程款支付资料、检查80、验收资料、设计图纸、图片图像资料等。第七章 土地储备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六八条 土地储备管理由储备科负责。第一六九条 储备科工作职责:(一)负责调查分析全区可储备土地及利用情况,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拟定宗地储备方案;(二)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及出让划拨;(三)牵头负责土地联合开发的协议商定、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及资产清理核算等工作;(四)负责储备地、安置房门市等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土地储备第一七条 土地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一)区有关项目建设后暂不利用的剩余土地;(二)根据需要收购的土地;(三)与镇街联合开发的土地;(四)园区(新城)、国81、有公司具备储备条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一七一条 土地收购程序:(一)核查拟收购土地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土地权属、面积、地面附着物、规划、他项权利等内容。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城规和土规、有关专项规划、是否存在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情况;(二)确定评估公司,按土地取得时的规划用途,对收购土地及建构(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三)收购工作小组商议编制土地收购方案并报中心党组审定;(四)收购工作小组根据评估价值与企业磋商土地收购价款及其它具体细节,初步达成收购意见;(五)初步收购意见经中心党组同意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六)签订收购协议和完善收购手续。第三节 储备地管理与利用第一七二条82、 储备地利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利用。第一七三条 储备地租赁。储备土地出租,经项目考察后,储备科提出方案报中心党组研究同意,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租金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出租应与租赁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双方权责及解除合同关系等事宜。第一七四条 储备地安全管理。加强储备地管理,实行月巡查制度,防止在储备地乱搭乱建、弃渣弃土等非法侵占行为发生,排查地质灾害、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并制定方案及时整改。第一七五条 储备地管理台账。以宗地或项目为单位,建立完善储备地管理台账,记录土地储备、整治、管理、供应等基83、本情况,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四节 储备地供应第一七六条 出让程序。储备地出让必须核查土地成本,按程序申请挂牌。第一七七条 划拨程序。储备地划拨必须核查土地成本,与用地方商谈土地划拨价格,经中心党组审定后,报区国土部门按程序审批。第一七八条 储备地成本核算。下列费用应当纳入土地成本:(一)征地成本或收购成本;(二)资金占用利息;(三)土地整治费用;(四)管理费用;(五)应当纳入本宗地成本的其它费用。第五节 安置房门市租赁第一七九条 安置房门市租赁需进行公开招租。第一八条 安置房门市出租,由储备科提出方案报中心党组研究同意,租金起始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报区国资办审批。门市出租应与租赁者签订租赁合同,84、明确门市用途、期限、双方权责及解除合同关系等事宜。第八章 信访稳定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八一条 信访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处置由群众工作科负责。第一八二条 群众工作科工作职责:(一)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与受理工作;(二)负责信访稳定风险管理工作;(三)负责群访集访及突发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四)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节 日常业务第一八三条 信访领导责任分工。业务范围内的信访维稳,由业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处理。若信访维稳事件发生时相应业务分管领导在市外出差的,由信访维稳分管领导安排处理。第一八四条 群众来信处理。(一)群众工作科负责群众来信受理、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阅批,85、并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回复或转有关科室、项目组办理。属检举信的,如有密封不得开封,直接送监察室阅处,同时做好信件的签收登记和转接记录工作。(二)各科室收到信访转办件后,按领导批示和反映内容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实际调查情况草拟回复意见,送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群众工作科处理。要求各业务科组的回复意见原则上在转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按要求时限完成,若情况复杂的商群众工作科并报分管信访领导同意后予以适当延期。(三)回复意见由群众工作科审核后报信访分管领导会签,特殊情况需报主要领导审签后制发。第一八五条 一般来访处理。一般来访由群众工作科负责接待和登记,对于来访事项86、,能当场答复处理的,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解释答复;若需相关科室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处理;对来访事项复杂,需调查后答复的,接访人员认真填写来访事项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一八六条 稳定排查。每月开展信访稳定情况排查、统计和形势分析,送有关领导和科室参考掌握。第一八七条 风险排查。在法定假日、“两会”、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应当提前做好稳定风险排查和维稳工作方案,落实维稳责任。第一八八条 稳定风险评估。对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等,由业务科室负责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案,对风险等级为中级以上的项目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一八九条 单位应急处置。对在中心办公场所发生群访集87、访事项的,群众工作科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做好接待和协调处理,了解来访原因、人员规模、来访诉求等基本情况,并通知相关科室、项目组派员到现场共同接待处理。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正确研判现场形势,对势态有可能扩大升级的,要将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分管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第一九条 对外应急处置。对到区到市群访集访以及进京上访的,群众工作科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业务和信访分管领导,所涉业务科室和群众工作科均要派人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到区群访集访30分钟内到达;赴市群访集访1个小时内到达;进京上访24小时之内到达。业务分管领导或现场处置负责同志要将群访集访现场情况适时报88、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九一条 应急现场处置。群工科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做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资金保障和人员保障等,与责任科室做好现场的摄像、照相、录音等相关取证工作,事后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第九章 纪检监察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 纪检监察管理由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负责。第一九三条 纪检组(监察室)职责:(一)负责引导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培训。(二) 负责纪律作风建设督促检查,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 )负责开展制度的廉洁性评估,加强机关内部制度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督办。(四) 负责受理对本单位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开展对89、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五) 负责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了问题的职工进行问责 。(六) 负责干部职工提任用(交流)和拟推荐评选区级和市级表彰的科(室)或个人的廉政审查。(七) 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重要人事安排、重大资金开支、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 (八) 协助党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九)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作风建设第一九四条 单位职工不准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一)不准上下班(包括会议、学习、培训等)迟到早退;不准上班时间关门办公;不准上班时间炒股、90、玩游戏、播放多媒体、购物、打牌、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不准旷工或者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三)不准值班期间离岗、缺岗、随意换岗、找人代岗。(四)不准擅自驾驶公车、公车私用、酒后驾车。(五)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六)不准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七)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八)不准到高档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用公款高消费。(九)不准用公款送“红包”,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十)不准以各种名义突击乱花钱和滥发津91、补贴、奖金和实物。(十一)不准有违反作风建设或影响本单位形象的其他行为。第三节 监督检查第一九五条 督查内容。(一)政策法规执行及廉政情况;(二)单位工作制度、纪律执行情况;(三)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四)单位年度目标计划、会议重要决定、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五)其它应当督查的情况。第一九六条 督查方式。(一)单位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督查和纪律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的,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二)纪检组(监察室)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三)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纪律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作好检查记92、录,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确认,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备注说明。第一九七条 督查重点。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时常纪律作风建设。(二)大宗物品采购和维修;(三)群众来访接待、应急预案与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审查与风险评估;(四)征地程序履行、公告(公示)张布、政策宣讲、清理登记、费用复核与会签、拆迁前现状与强拆过程证据保全、特殊事项处置、档案移交;(五)工程招标和比选、合同签定、质量安监、款项支付、工期管理、投资控制、收方验收;(六)土地储备方案审查、报批及价格,安置小区物业招租,储备地、门市等资产出让、招租,储备资产巡查与安全管理。第一九八条 督查公示。每次督查结束93、后,应及时整理公示督查情况,并向纪检组织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涉及违规违纪的,同时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一九九条 结果审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上级或本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其处理意见由纪检组织领导审定,无明确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审定或报党组会研究确定。第二条 结果执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由纪检组(监察室)将处理情况送组织人事科存档备查。涉及经济处罚的,由组织人事科在当月或次月绩效收入中予以扣除。第四节 处罚第二一条 单位职工违反作风建设和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一)违反市区有关作风建设或本制度有关规定的: 1、违反规定情节较轻,被本单位初次发现的,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94、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2、违反规定情节较重或者被本单位再次发现的,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扣发一个月工作性津贴,聘用职工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返聘、借用职工扣发一个月工作性补贴;同时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3、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被本单位第三次发现,或者被上级通报、媒体曝光等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当事人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资格和扣除其第13个月工资;同时取消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事人所在科(室)当年度评先资格。4、违反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被上级通报、媒体曝光等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正式在编干部取消当事人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资格和扣除其第13个月工资,95、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其他职工解除聘用;同时取消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事人所在科(室)当年度评先资格。5、违反上述规定,单位内部的处理与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不一致的从重处罚。 (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二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二三条 本管理制度下发后,单位下发的文件、公示上墙的规定、制度和有关会议的要求,以及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发布的通知,作为本管理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二四条 各业务科室可根据本管理制度,就业务范围内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商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和相关部门并报党组会审定后实施。第二五条 本管理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六条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