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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表(37页)
燃气安全检查表(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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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上传人:Le****97 编号:962811 2024-08-19 38页 559.78KB
1、精心整理燃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备 注1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2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行情况3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4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5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6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7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8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2、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符合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符合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3、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1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符合1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条符合16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符合1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4、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基本符合19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基本符 合2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不符合21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5、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5.1条五消防及安全设施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92第7.1.1条基本符合3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6.4.2条4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6、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GB50160-92第7.3.1条5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GB50160-92第7.3.1条符合6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GB50160-92第7.3.2条不符合7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GB50160-92第七章;GBJ16-87第八章8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GB50160-92第条基本符合9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7、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GB50160-92第条符合10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GB50160-92第条不符合1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GB50160-92第条无此项12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160-92第条无此项13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8、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GB50160-92第条无此项1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GBJ16-87第8.8.5条无此项15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GB50160-92第条无此项16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GB50160-92第7.7.3条符合17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GB50160-92第7.8.1条18散发可燃气9、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GBJ16-87第10.3.2条19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GB50160-92第7.8.2条基本符合20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GB50160-92第7.8.4条不符合21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53条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10、7195第522条23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GB50160-92第7.11.2条基本符便24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GB50160-92第7.11.2条基本符合25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GB50160-92第7.11.2条六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不符合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11、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符合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不符合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12、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评价内容依据法规标准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一规划布局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1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4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年,中型企14、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HG/T20649-1998第2.2.4条该区域50年一遇洪水位为 m,该区域防护堤高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92第3.1.2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符合6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50160-92第3.1.3条7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GB50160-92第3.1.4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符合15、8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GB50160-92第3.1.6条无此现象符合9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GB50160-92第3.1.7条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100m不符合1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GB50160-92第3.1.7条100 m内附近无工厂符合11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 mGB50160-92第3.1.7条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20 m符合二工厂总平面布置1生产、1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HG/T20649-1998第4.1.5条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50160-92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向,未吹向人员集中区域基本符合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17、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GB50160-92第3.2.3条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符合5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HG/T20649-1998第4.2.3条6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HG/T20649-1998第4.2.4条7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18、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独立成区GB50160-92第3.2.8条汽车装卸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危化品库独立成区,成品库未独立成区基本符合8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GB50160-92第3.2.9条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南部符合9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GB50160-92第条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未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符合10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HG205719、1-95第2.2.7条机、电、仪修布置在厂前附近符合11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50160-92第3.2.6条12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3条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有两个疏散口符合13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GBJ16-87第3.2.7条三防20、火间距1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30m;甲、乙25m;甲、丙20mGB50160-92第条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间、乐果合成与蒸发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间、杀虫双铵化与氯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离小于30m不符合2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丙20mGB50160-92第条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于25m不符合3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10 mGB50160-92第条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10 m符合4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GB50160-92第条地21、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大于25m符合5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0mGB50160-92第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均大于30m6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25m;乙20 m;丙15mGB50160-92第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符合7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0 mGB50160-92第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2m不符合8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丙22、20mGB50160-92第条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符合9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中规定GBJ16-87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 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GBJ16-87第条1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 mGBJ16-87第3.3.9条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于10 m不符合四厂内道路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92第3.3.1条工厂有2个门,其中一扇23、门常关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不符合2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HG2057195第2.2.6条3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GB50160-92第3.3.4条4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 mGB50160-92第3.3.5条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通道,成品库有环形通道,但西、南两方路面不平整消防车无法通24、过,危库区无环形通道,消防道路宽度大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小于12m不符合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GB50160-92第3.3.8条五厂内管线综合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HG/T20649-19982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GB50160-92第3.5.1条3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 mGB50160-92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25、度为5 m符合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GB50160-92第3.5.4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符合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GB50160-92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以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不符合6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GB50160-92第326、.5.6条无专门的污水管道无此项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序号评价内容依 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一从业人员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并积极落实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27、?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7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劳动法二设备和设施工艺设备与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28、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4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26条5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GB5083-1999第641条6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GB5083-1999第672条7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29、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GB50160-92第4.1.1条工厂保温采用岩棉材料,保冷采用阻燃型聚氨酯泡沫符合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HG20571-95第条除杀虫双车间外,其它车间相应的放空管均装设了阻火器1、2、3符合4.不符合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1条10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30、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4条11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GB50160-92(1999版第条12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GB5083-1999第644条1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GB50160-92第4.3.1条各车间均符合符合1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GB50160-92第4.3.2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未穿过其31、它建功无关建筑物15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GB50160-92第4.3.3条未引入化验室1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GB50160-92第4.3.4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大部分采用架空或沿地敷设,仅乐果车间存在管沟敷设,且无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不符合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32、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1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0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4条21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66条22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不宜使用视镜,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第5.2.3条23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当用水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止槽33、内设冷却盘管GB19041-2003第5.2.7条24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GB19041-2003第6.1条25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GB19041-2003第6.2条26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GB19041-2003第6.4条27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区域必须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GB19041-2003第10.2条电气设备与设施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34、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应具有法定部门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有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监测中心于2004年7月9日出具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3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10条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了电机保护器,办公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开关,其余插座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GBJ16-87第10.1.3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单独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均穿管保护。5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35、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缆GB50214-94第5.2.5条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6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GBJ54-83第5.4.1条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均穿钢保护。7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HG/T20586-96第6.0.1条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环境,主要采用软线吊灯和工矿灯照明。8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HG20571-95第324条9化工装置、设备、设施、36、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HG20571-1995第3.3.1条烟囱、办公楼、厂房等均设有防雷装置,金属设备、储罐(壁厚4mm)已作接地保护。10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3.3.6条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避雷器,低压线进户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并作重复接地。11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HG20571-1995第3.4.1条各配电装置及毾电气设备均有接地保护。12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GB50057-94第3.5.6条装37、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未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13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GB50057-94第4.1.1条经检查,避雷针的材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范要求。14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GB50053-94第4.2.6条厂总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装置长度均大于6m,其屏后设有两个出口。15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GB50053-94第6.2.6条三分厂变电所高压室只设一个出口,厂总配电室高、低压室符合规范要求。16在电气设备38、上工作应有完全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公司制定了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以及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接班制度、巡逻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七条标示牌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18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GB19041-2003第10.1条防护设施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39、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61条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62条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4.1.3条无此项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5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23条6在高噪40、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367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7条8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液压量计、压力计等HG20571-1995第4.6.2条嘧啶磷车间硫酸计量罐采用玻璃管液位计且无保护套,硫酸配制系统存在玻璃管道1、3、4符合2、不符合三工艺方法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41、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2条3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3条4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化工企42、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4条5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6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7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8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9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43、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5条10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系统,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HG20571-1995第4.1.2条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采用了排风和净化回收系统符合11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6.4.4条12液氯钢瓶与反应器44、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条13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4.9.3条14合成光气时,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 mg/m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第5.2.1条15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份混入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第5.2.2条16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45、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GB19041-2003第9.1条四物料和材料1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必须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3.1条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46、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5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6条6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62条设备与设施?7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47、要量GBJ16-87第条厂房内未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中间罐区危险品储量未超过一昼夜的量符合8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条五作业场所1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存在易燃易爆物料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准”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仅对厂区周围的大气污染物、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未对各车间进行检测,其中杀虫双车间有粉尘产生但无仍何防护设施不符合4产生职业48、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基本集中在一起基本符合5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13条6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63条7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71条8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应49、符合有关规范要求GBJ16-87第3.2.1乐果、嘧啶磷、制剂车间均为甲类厂房,杀虫双车间为 类厂房,各厂房层数、占地均符合规范要求符合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GBJ16-87第条厂房内未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中间罐区危险品储量未超过一昼夜的量符合物料与材料?10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要求GBJ16-87第3.3.3杀虫双铵化与氯化厂房的室外设备间距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30 m不符合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50、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厂房GBJ16-87第3.4.1条乐果、嘧啶磷车间为半敞开式的厂房,制剂、杀虫双车间虽不是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厂房,但厂房窗较多,制剂厂房上部还有木制百叶窗基本符合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GBJ16-87第3.4.8条嘧啶磷、制剂、杀虫双厂房未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乐果厂房虽设置了办公室,但采用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出门就是疏散楼梯基本符合13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51、GBJ16-87第3.4.8条各厂房的安全出口均不小于两个14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甲类(多层厂房)不应超过25m,乙类(多层厂房)不应超过50 mGBJ16-87第3.5.3条各厂房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均不超过25m符合15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GBJ16-87第3.5.5条仅乐果合成与精制厂房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不符合16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5 mGB50160-92第4.2.1条各车间化验室、生活间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15 m;52、乐果车间变配电室的防火距离大于15 m,办公室、控制室的防火距离小于15 m;嘧啶磷车间控制室、变配电室的防火距离虽小于15 m,但有正压通风;制剂车间、杀虫双车间配电室防火距离大于15 m,两车间均无控制室不符合嘧啶磷车间通风设施在生产时未启用17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GB50160-92第条各车间化验室、生活间均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但乐果车间的办公室、控制室、嘧啶磷车间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均在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内不符合18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53、坪高0.6mGB50160-92第条乐果、嘧啶磷、制剂车间控制室、变配电室的室内地坪均比室外地坪高0.6m,杀虫双车间 基本符合19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实体墙GB50160-92第条乐果车间的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有门有窗不符合20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GB50160-92第条各车间均符合符合21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GB50160-92第条均未设置围堰不符合2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施设施,应能将可54、燃液体抽送至储罐GB50160-92第4.4.6条无紧急排施设施不符合23间歇排放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GB50160-92第4.4.6条嘧啶磷、制剂车间尾气放空管升出屋顶约3.5m,乐果车间部分可燃气体放空管未伸出屋外,杀虫双车间可燃气体放空管未伸出屋外1不符合23基本符合4不符合24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GB50160-92第条各车间均无此现象符合25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55、度超过40的水;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GB50160-92第6.6.1条 生产过程中未进行清污分流不符合26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GB50160-92第6.1.4条除乐果车间外其它车间均未设置水封井1.符合2、3、4、不符合2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GB50160-92第条乐果车间水封井盖无孔洞1符合2、3、4无此项28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GB50160-92第条乐果车间可燃液体分离池设置了非燃烧材料的盖板56、1符合2、3、4无此项29埋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应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载量HG20571-95第3.6.4条吊钩、吊梁等(包括电动葫芦)均未标出许吊的极限载量均不符合30易燃和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HG20571-95第3.5.3.3条易燃易爆原材料的罐装在敞开的钢棚内进行,乳剂的罐装在通风较好的房间内灌装,并有抽风装置符合31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HG20571-95第3.5.357、.4条有害、有毒车间的装卸在沿开的钢棚内进行不符合32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HG20571-95第3.5.2.3条化学危险品的装卸泵均采用防爆电机符合33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物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HG20571-95第4.1.4条车间未设置洗眼器、急救箱不符合34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HG20571-95第4.5.3条58、无事故应急照明不符合35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HG20571-95第5.7.5条除杀虫双车间外,其作各车间的作业区的布置均能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1、2、3符合4不符合36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系统HG20571-95第6.3.2条各车间通风均良好符号37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HG20571-95第6.7.3条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未设置醒目的标志不符合38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规定涂安全色HG20571-95第6.7.1条只有极少地方有安全标志不59、符合39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HG20571-95第6.7.2条无此项40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HG20571-1995第4.1.1条在杀虫双车间存在尘毒危害,但未通风系统不符合41毒尘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HG20571-1995第4.1.5条杀虫双车间腐蚀非常压重不符合42具有化学灼伤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60、场所通畅,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设施HG20571-1995第4.6.3条除杀虫双车间,其作各车间在具有化学灼伤险的设备附近,均有足够的作业空间1、2、3符合4不符合43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设防腐处理HG20571-1995第4.6.4条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未进行相应的防腐处理不符合44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泄漏有毒气体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应设检测器?SH3063-1999乐果车间在不正常情况下会产生H2S气体泄漏,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不符合45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61、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4.7条46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4.8条47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必须设置隔离室,隔离操作室内应保持良好的正压通风状态GB19041-2003第7.2条,第11.5条48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房必须与生活间及办公室隔离GB19041-2003第11.1条49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房每层面积大于100m2时,不应少于三个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厂房,每层必须有一个楼梯直通室外GB19041-2003第11.2条5062、封闭式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房应设机械排风系统GB19041-2003第11.3条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等仓储系统安全检查表序号评价内容依 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可燃液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GB50160-92第5.1.1条2在可燃液体的罐组?,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GB50160-92第5.1.3条3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GB50160-92第5.1.4条4储罐应采用钢罐GB50160-92第5.2.1条5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GB50160-92第5.2.2条6甲63、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备GB50160-92第5.2.3条7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GB50160-92第5.2.4条8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GB50160-92第5.2.4条9固定顶罐组的容积,不应大于120000 m3GB50160-92第5.2.5条10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92和GB16-87的要求11罐组内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甲B与乙类不得小于0.6D(固定式消防冷却),0.75D(移动式消防冷却)GB50160-92第5.2.7条12罐组内应设防火堤,但64、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GB50160-92第条13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GB50160-92第条14立式储罐至防火堤的外堤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GB50160-92第条15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 m3GB50160-92第条16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之间;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罐之间应设置隔堤GB50160-92第65、条17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GB50160-92第条18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其高度应为1.0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GB50160-92第条19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 m至 0.5mGB50160-92第条20管道穿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GB50160-92第条21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置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GB50160-92第条22应在防火堤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GB50160-92第条23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GB50160-92第条24可燃液66、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GB50160-92第条25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GB50160-92第条26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GB50160-92第条27甲类物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其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GB50160-92第5.9.1条28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GB50160-92第567、.9.1条29库房应通风良好GB50160-92第5.9.1条30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库房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需要时应设防水层GB50160-92第5.9.1条31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台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或水喷淋(雾)设施GB50160-92第5.9.6条32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GBJ16-87第4.2.1条33在同一库房或同一防火墙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断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GBJ16-87第4.268、.3条34甲、乙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GBJ16-87(2001年版)第4.2.3条35库房或每个防火堤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GBJ16-87(2001年版)第4.2.6条36甲、乙类库房内不宜设置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h的楼板他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GBJ16-87(2001年版)第条3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8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69、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9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40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4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4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库中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2条4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70、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GB15603-1995第4.3条4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GB15603-1995第4.4条45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GB15603-1995第5.3.2条46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GB15603-1995第5.3.3条47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GB15603-1995第5.4.1条48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71、静电的接地装置GB15603-1995第5.4.2条49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GB15603-1995第5.4.3条50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GB15603-1995第5.4.4条51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垛距限制、通道宽度、墙距宽度、与禁忌物品距离应符合有关要求GB15603-1995第6.2条5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GB15603-1995第6.3条5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72、应采取避光措施GB15603-1995第6.4条5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GB15603-1995第6.7条55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GB15603-1995第6.8条56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GB15603-1995第6.9条57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GB15603-1995第7.1条58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GB73、15603-1995第7.2条59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GB15603-1995第7.3条60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GB15603-1995第9.2条61毒害性商品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第3.2.1条62毒害性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GB17916-1999第3.2.2条63剧毒物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GB17916-1999第3.2.4条674、4毒害性商品库区和库记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险。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GB17916-1999第3.3条65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GB17916-1999第3.4条66腐蚀性商品储存的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表1?GB17915-1999第3.5条67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劳安字19918号第15条?购买起重机械的均有合格证书符合68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75、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劳安字19918号第16条该厂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申请了准用证。符合69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劳安字19918号第17条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符合70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劳安字19918号第18条无相关记录不符合71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劳安字19918号第19条起重机械未带病运行符合72酸库及堆场应做成耐酸地坪,且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在四周采用耐酸材料修筑的排水设施HG/T20649-1998第4.4.4条未做耐酸76、地坪四周无耐酸材料修筑的排水设施不符合73硝酸宜单独存放在低温干燥通风的一级防火建筑库房。防止日光直晒,与各种酸、碱、氧化剂、可燃物、有毒物品隔离存放GB15603-1995B8.1硝酸储罐无任何遮阳装置不符合74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6.2.1条75液氯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6.2.2条辅助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表序号评价内容依 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一锅炉房单元1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手续,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77、锅炉,不得投入使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条2无与锅炉类别相应类别的合格的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条2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和参数设置是否符合监察规程的要求,安全阀的排汽管是否保持畅通并直通安全地点,安全阀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监察规程第131148条3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是否符合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表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监察规程第149153条4水位表的数量、安装是否满足监察规程的要求,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水位表是否完好,是否设有防护装置监察规程第154159条5排污和放水装置的设78、置是否符合监察规程的要求,排污管是否畅通监察规程第160163条6温度表的数量、安装、量程是否符合监察规程的要求,温度表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监察规程第164条7是否按监察规程的要求设置了高低水位报警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这些装置是否灵敏有效监察规程第165条8锅炉给水系统是否能保证安全可靠地向锅炉供水,是否有备用给水设备监察规程第181条9锅炉给水的水质是否能满足锅炉运行的要求10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相连,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监察规程第186条;GBJ1687(2001年版)第3.3.1条。11锅炉房应为一、二类耐火等级79、的建筑,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应设置不小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监察规程第187条;GBJ1687(2001年版)第3.2.5条。12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设两侧,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监察规程第189条13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内事故照明电源应完好监察规程第189条14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报请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监察规程第193条15是否对锅炉进行了定期检验,是否保存了具有锅炉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锅炉检验报告监察规程第20180、210条二冷冻房单元1可燃气体压缩机与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甲A类)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GB50160-92第4.2.1条2可燃气体压缩机(乙类)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离不应小于9mGB50160-92第4.2.1条2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GB50160-92第条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GB50160-924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应设置安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的建筑物的屋脊5m制冷设计规范第6.2.6条581、氨压缩式制冷装置,应布置在隔断开的房间或单独的建筑物内,但不得布置在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内制冷设计规范第3.3.1条6氨制冷机房的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制冷设计规范第3.3.1条7制冷机突出部分与配电盘之间的距离和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制冷机与墙壁之间距离和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制冷设计规范第3.3.2条8对于氨压缩式制冷,制冷机房不应低于4.8M?制冷设计规范第3.3.3条9制冷机房内宜与辅助设备间和水泵间隔开,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值班室、维修间、贮藏室以及厕所等生活设施制冷设计规范第3.3.4条10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两处互相尽量远离的出82、口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制冷设计规范第3.3.5条11氨制冷机房的电源开关,应布置在外门附近。发生事故时,应有立即切断电源的可能性,但事故电源不得切断制冷设计规范第3.3.6条12氨制冷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制冷设计规范第3.3.7条13氨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制冷设计规范第3.3.8条三配电房单元1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10条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了电机保护器,办公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开关,其余插座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GBJ16-87(283、001年版)第10.1.3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单独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均穿管保护。2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缆GB50214-94第5.2.5条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3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GBJ54-83第5.4.1条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均穿钢保护。4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HG/T20586-96第6.0.1条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环境,主要采用软线吊灯和工矿灯照明。5化工装置、设备、设施、84、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HG20571-1995第3.3.1条烟囱、办公楼、厂房等均设有防雷装置,金属设备、储罐(壁厚4mm)已作接地保护。6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3.3.6条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避雷器,低压线进户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并作重复接地。7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HG20571-1995第3.4.1条各配电装置及毾电气设备均有接地保护。8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GB50057-94第3.5.6条装有避雷85、针的建筑物上未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9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GB50057-94第4.1.1条经检查,避雷针的材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范要求。10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GB50053-94第4.1.2条厂总变电所内设有单独的高压配电室11变配电所一般采用砖结构建筑、水泥地面。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50300mm,以防积水GB50053-94第2.0.1条公司变配电所为砖结构建筑,一楼为水泥地面。地面均高出周围地面。12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处86、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渗入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并用非可燃性材料作为电缆沟的盖板;GB50053-94第6.1.1电缆沟为自然排水,其盖板为混凝土盖板。13户外变电所的变压器周围,其固定栅栏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7m。变压器底部与地面之间应有大于或等于0.3m的距离。若装有两台变压器时,两者净距需大于或等于1.5mGB50053-94第4.2.2条三分厂变电所为半露天变电所,变压器周围设有2m高固定栅栏。变压器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1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的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GB50053-94第4.2.4条的规定GB50053-94第4.2.4条变压器与变压器室的墙壁和门的净距大于87、1m。15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GB50053-94第4.2.6条厂总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装置长度均大于6m,其屏后设有两个出口。16高、低压配电室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7GB50053-94第4.2.7三分厂变电所低压室内配电屏靠窗侧距墙仅0.5m,其余均能满足要求。17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GB50053-94第5.3.1条高压电容器安装在单独的电容器室,低压电容器与低压柜并列设置。18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88、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GB50053-94第6.1.1条三分厂变电所和六分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为木板楼,不能满足耐火等级的要求。其余基本能满足耐火等级的要求。19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GB50053-94第6.1.3条各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均为木窗,不满足安全要求。20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GB50053-94第6.2.2条空压机房、锅炉房和三分厂配电室为内开门,其余符合规范要求。21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GB50053-94第6.2.6条三分厂变电所高89、压室只设一个出口,厂总配电室高、低压室符合规范要求。22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GB50053-94第6.3.2条电容器室设有机械排风,但未设温度指示装置。23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GB50053-94第6.4.1条经检查,没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24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无灯具和明敷线90、路。25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宜设在配电装置室内GBJ49-83第5.3.1条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设在低压配电装置室内。26发电机组与电力网同步并列运行时,应设置一套带有闭锁装置的手动准同步装置GBJ49-83第5.9.5条公司发电机组与电力网没有并列运行。2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完全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公司制定了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以及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接班制度、巡逻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8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七条标示牌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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