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表.docx(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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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60813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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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瓶装液化气使用环节安全检查要点1、液化气钢瓶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和高层建筑中使用,不使用双火源、双气源。2、应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且连接软管长度不超过2m。3、连接软管如有老化、皲裂等现象,要及时更换。4、连接软管不要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严禁私接三通。5、燃气灶具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灶具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6、燃气灶具距离液化气钢瓶的水平间距不小于50cm。7、应使用正规合格液化气钢瓶,钢瓶上贴有追溯二维码。8、应使用资质齐全燃气充装企业的合格气源;9、钢瓶要并定期检测合格方可使用,50公斤钢瓶每3年必须检测一次。10、不准自行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不可使用可调压2、式减压阀。11、不准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置于阳光下长时间暴晒,不准用火烤、热水烫钢瓶。12、不准自行倒罐、倒残液。不准摔打、碰撞钢瓶。13、普通用户不得使用超过50公斤的气瓶。14、使用钢瓶的总气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m,应使用耐火材料建设,与相邻的建筑用防火墙隔离开。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15、使用燃气场所要安装燃气报警器,报警器安装位置距离地面不超过30cm,并确保报警器处于工作状态。16、燃气报警器应与自闭阀处于联锁状态。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表No.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依据检3、查结果/隐患描述一. 基础管理1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七条2燃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明确内部安全用气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在其安全责任制文件中加入安全用气职责,并定期对各岗位的责任制落实状况进行考核。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3燃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燃气设备的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并对燃气设施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4燃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对燃气设4、施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5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的教育培训,并留存相应的培训记录。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6燃气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二燃气管道1应确保天然气管道每个阀门上的阀柄齐全、完好可用。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5.32天然气管道上禁止放置物品5、且管道不能作为负重支架。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3燃气管道外观完好,无腐蚀、无锈蚀和损伤现象。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三十五条4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5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6燃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6、性物质。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7燃气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88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5.39燃气使用单位燃气使用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CJJ/T 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7、制系统技术规程 6.0.510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211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 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2三用气设备1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5.32燃气使用单位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8、烟道处应设爆破门。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5.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5.3四燃气报警探测器1燃气使用单位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浓度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距顶棚0.3m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报警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校验,保持其有效。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9、0.8.2/10.5.32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区域集中管理监测。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8.2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联锁。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8.24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有EX标识)。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CJJ/T 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1.55露天设置的燃气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CJJ/T 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3.10五调10、压装置1调压装置在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调压装置外表完好,无油污、无腐蚀锈蚀等现象。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2(1)2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调压箱与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10(7)3地下天然气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的通风口。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2(5)/11、6.6.5(2)4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2(5)/6.6.5(5)5地下调压站应采取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2(5)/6.6.146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且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验。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