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综合楼三楼办公室装修项目施工合同(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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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52034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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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201-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xx集团综合楼三楼办公室装修项目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路1-2号综合楼发 包 人: xxxx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二二四年 月1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xxxx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集团综合楼五楼和七楼办公室维修项目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路1-2号综合楼三楼 2、工程内容:装修范围为墙体、天棚吊顶、门窗拆除、墙面抹灰、墙面贴瓷砖、新砌墙体、新装门窗、天棚吊顶:给水管安装,空调采购和安装、空调移位、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规模:装修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装修范围为墙体、天棚吊顶、门窗拆除,墙面抹灰,墙面贴瓷砖,新砌墙体,新装门窗、天棚吊顶:给水管安装,消防安装,空调采购和安装、空调移位,电气设备安装等。注意事项:因本大楼已在正常办公和接待业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较大的噪音施工应该统一安排在周末休息日进行。垃圾按甲方指定区域存放,存放时间不超过一天,当天的垃圾打包好当天清理完成,避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投诉。施工现场须接受大楼物业管理,须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进行提3、交资料和其它施工相关的保证金。乙方施工前先交纳1万元施工保证金给大楼物业公司或监理代收, 施工保证金1万元在工程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效果图、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涉及到的室内外装修,装修材料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包括装饰、水电、空调。其他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监控设备工程等,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必须做好消防、弱电等专业公司的组织协调工作(投标价包含各专业的的配合协调费用,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并出各工序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即依照设计施工图,包工、4、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包造价、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图纸深化、包垃圾清运、包工程效果。大楼意外保险(与合同价等额)、包竣工图纸、包因未达到原定要去标准而需要变更的有关费用。 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业主签发开工令开始: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中标价)(大写): ;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5、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6、委托代理人: 电 话:xx 电 话: 传 真:xx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按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43 单位工程 名称:xx集团综合楼五楼和七楼办公室维修项目 内容:综合楼五楼和七楼办公室内。装修范围为墙体、天棚吊顶、门窗拆除,墙面抹灰,墙面贴瓷砖,新砌墙体,新装门窗、天棚吊顶:给水管安装,防水补漏、消防,空调、电气设备安装等。 范围:综合楼五楼和七楼办公室内、施工图、效果图、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涉及到的室内外装修;包括装饰、水电、空7、调、消防。其他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监控设备工程等,作为总承包人,必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收取其它单位的费用)。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合同语言:汉语。 (2)适用标准、规范: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8、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 (3)适用法律、法规: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提供的数量:2份 6. 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发包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9、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7. 工程分包 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8.现场勘查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9.招标错失的修正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0.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事故处理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10、 13.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项目经理: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5.专利技术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6.联合的责任11、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7.保障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8.财产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已具备,以交接场地为准。 (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以交接场地为准。 (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承包人负责办理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申报手续和费用,发包人提供协助。 (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监控设备等施工单位与承包人协调工作,承包人应予配合12、。 (5)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 )为预付款;6.2本工程总进度款在完成80%的工作量,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核定工作量并审批完成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 元)为第二期付款。6.3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并且经甲方、监理的初步竣工验收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13、20%(即 元)为第三期付款;6.4 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后,项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指标通过检测合格(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乙方提交全部验收报告,并经监理审核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 元)为第四期付款。6.5 结算资料通过有关部门结算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结算审核价扣除3作为保质金的同时,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余款,为第五期付款。6.6本项目质保期满两年后(防水五年照常质保),如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等额发票支付质保金(即结算价的3),为第六期付款。 (2) 工程款支14、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户名: 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 20. 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完成时间及要求: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与工程配套的设施。 (2)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和安全警告标志。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纠纷,由承包15、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5)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承包人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及周边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遭受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全部成品的保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保护义务或履行保护义务不当而造成成品损坏、工期延误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 在工程16、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前,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 (9)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不准随便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2天通知承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17、执行。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代表易人,承包人应于易人前2天通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并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监理人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按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工程师代表易人,监理人应于易人前2天通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并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工程造价咨询人任命造价工程师,按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价工程师易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于易人前2天通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18、才能执行,并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承包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约定:负责现场总的协调。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19、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4.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工程造价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20、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 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7.承包人劳务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28. 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元)(合同价款10%)(2)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应由在中国注21、册且营业地点在xx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3)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完成竣工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签订本合同前 (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1)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出或具履约保函,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22、至第28.6款不适用。 29.发包人风险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30.承包人风险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31.不可抗力 31.1 (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31.3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通用条款31.3不适用。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具23、体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或责任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32.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在施工场地内,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发包人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生命财24、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承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当承包人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承包人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投保后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承包人投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 34.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另作约定: 25、承包人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天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约定如下: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如26、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90 )天。(1)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约定如下:除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工期超过本合同工期规定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款的10%。 37. 加快进度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9. 提前竣工 经发包人与承包27、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0. 误期赔偿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1. 质量安全与管理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在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中增加(3)、(4)条款 (3)安防工程:承包人须28、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监管单位对安全防范要求执行。 43. 工程质量创优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4. 工程的照管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5 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 46.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 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29、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需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在使用前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提供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设备冒充高品质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调整;同时承包30、人按专用条款第96条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3 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发包人、承包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承包人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31、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人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待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50.4材料检验试验费不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发包人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32、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 / 。 52.工程质量检查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并邀请监管部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结果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33、,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53.4 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55. 工程试车55.1 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 56工程变更56.1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34、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56.6、56.7款:56.6 发包人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已经施工的工程,发包人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56.7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35、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57 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监理单位认可工程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承包人将场地移交发包人,经发包人使用60天后,无须修补。57.2 竣工资料的约定:(1)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36、告。(2)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竣工资料3套给发包人。(3)竣工验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共同参加。 58. 竣工验收58.3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37、位的验收0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 /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 / (2) /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 / ,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防水、补漏项目质保五年。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0.2 提供资金安排证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款不适用。 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 62.工程38、计量和计价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4)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5) 计日工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65. 暂估价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 元。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1000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工程结算款金额的10% 。 67. 工程优质费67.1 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没约定优质优价39、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 67.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即/元;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即/元;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即/元。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条件; 物价的变化;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71.分部分项工程40、量清单缺漏项事件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根据签证单或工程变更进行。最终结算结果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评审核定为准。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须以发包人书面审核的签证单或工程变更进行。最终价格参考造价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结算价意见,按实计价。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须以发包人书面审核的签证单和工程变41、更进行。最终价格参考造价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结算价意见,按实计价(措施费包干,不得调整)。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7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有权扣取履约保证金。(2)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保证金。(3)如果通过扣取履约保证金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42、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第86条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4.9:74.9 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75. 现场签证事件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事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76. 物价涨落事件76.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受物价涨落影响,本款不适用。(6)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78. 支付事项78.2 43、计算利息的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他,为无息。 79.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 元,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后的30%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专用条款第28.1款的要求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发包人代缴的款项(如基本劳动保险金等),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时按实缴金额一次性扣回。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80.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 安全防44、护、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无。(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总金额为 元。80.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执行该规定。 其他: 81. 进度款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若财局资金未到位,则以到位时算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 元)为预付款;6.2本工程总进度款在完成80%的工作量,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核定工作量并审批完成后,甲方在10个工45、作日内(若财局资金未到位,则以到位时算起10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 元)为第二期付款。6.3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并且经甲方、监理的初步竣工验收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若财局资金未到位,则以到位时算起10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 元)为第三期付款;6.4 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后,项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指标通过检测合格(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乙方提交全部验收报告,并经监理审核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 元)为第四期付款。6.46、5 结算资料通过有关部门结算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结算审核价扣除5作为保质金的同时,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余款,为第五期付款。6.6本项目质保期满两年后(防水五年照常质保),如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质保金(即结算价的5),为第六期付款。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1.7:81.7 若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5%,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审定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2. 竣工结算82.1 结算的程序和47、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由发包人确定的结算程序和时限办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2.6:82.6 若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确认。 83. 结算款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 竣工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另有约定,包工包料,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结算报告,由监理单位预审后送交发包人代表进行终审,办理竣工结算。 (2)48、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 84. 质量保证金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 其他: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5%。(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方式:工程全面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合格证,结算时,扣留工程保证金。保修期间,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雇佣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由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无息49、返还给承包人。 85. 最终清算款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3份提交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合同争议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 合同解除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增加第87.7至87.10款:87.7 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87.8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87.9 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50、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专用条款第96.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51、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87.10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89.合同终止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90.缴纳税费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91. 保密要求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52、:按通用条款执行。92. 廉政建设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93. 禁止转让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合同份数94.1 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94.2 合同正本的份数4份,其中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 95. 合同备案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按通用条款执行。 96. 违约事件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增加该条款:96.1 发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9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53、无法进行;(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9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54、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4)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资料员等其它技术人员(应为投标时的人员)每天必须按时到场,按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岗,不按时到岗一次处罚1000元/人/天,离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处罚1000元/人/天 ;9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96.4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55、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次。工期违约,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最高额不超过工程结算款的20%。如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7天内整改完成,同时发包人不再支付该项整改费用。如承包人不按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及维修保证金内扣除该工程量款项。(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20000元/次。(4)5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9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1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3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1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3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96.6 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57、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应交纳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96.7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58、,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技术管理人员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59、人的要求更换,逾期不整改的,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5)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60、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的,每发生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专用条款第96.4(5)款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96.8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561、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承包人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62、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包人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合同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96.9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乙供、甲管乙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63、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按通、专用条款第49、564、0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96.10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65、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66、项目所处分项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96.11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67、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2)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违约金;3)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4)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96.1268、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通、专用条款第45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再次整改;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69、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96.13 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按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专用条款第9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96.14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被农民工投70、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工期不予顺延。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71、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 (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96.15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72、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96.16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73、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97 补充条款97.1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97.2 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xx市建设项目发包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97.3 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仍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97.4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后执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调整承包范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致使承包人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4)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5)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条款存在歧义时;(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97.5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