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地块及售楼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5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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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32767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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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XX项目 3 号地块及售楼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XX项目3 号地块及售楼部工程 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发 包 人:XXXX承 包 人:总目录总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一部分 协议书.1 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 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242附件附件 1 1 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8888附件附件 2 2 合同范围及边界合同范围及边界.8989附件附件 3 3 总承包施工技术要求总承包施工技术要求.1.11616附件附件 4 4 履约保函(样式)履约保函(样式).1 11717附件附件 5 5 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材2、料设备品牌推荐表.1.11818附件附件 6 6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1 12222附件附件 7 7 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1 12424附件附件 8 8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 14444附件附件 9 9 报价工程量清单(另册)报价工程量清单(另册).1 14747附件附件 1010 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备件备件/专用工具清单专用工具清单.1 14848附件附件 11 11 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14949附件附件 12 智慧工地建设要求智慧工地建设要求.1 16464附3、件附件 1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化图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化图册.1701700 0附件附件 14XXXX置地施工环境置地施工环境 VI 展示图展示图.2 20404附件附件 1515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2 20707附件附件 1616安全管理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2.21717附件附件 17安全管理专篇安全管理专篇.2 22323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1协议书协议书 发包人:发包人:XXXXXXXX置地有限公司置地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4、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项目3号地块及售楼部工程施工总承包1.2.工程地点:1.3.工程概况: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07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3948.64平方米。拟建设9栋32层高层住宅楼;项目拟设1层地下室加局部2层地下室。售楼部拟建二层钢结构(含精装修),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展示区拟建32000平方米的园林绿化,以及拟精装修500平方米的样板房(含公区)。1.4.承包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内容、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及说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即包工程相关报批手续与配合、包人工、包材料、包工5、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对本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工程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及配合服务、包深化图设计、包竣工资料的制作、包验收移交、包保修等。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模式。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需求书)、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及说明,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桩与基础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立面工程等土建专业类;(2)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室内外电气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含防火卷帘工程)、电梯采购安装、通风空调系统工程、发电机采购安装等机电专业类6、;(3)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4)智能化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停车场管理、视频监控等系统及其他弱电工程;(5)防火门工程(含防火窗);(6)白蚁防治工程;(7)售楼部土建工程、售楼部精装修工程、展示区园林工程、样板房精装修工程、人防工程、小区门楼工程和配电箱主材(属于暂估价内容);(8)室外零星工程;(9)总承包管理协调及配合服务;2(10)其他招标文件与本合同约定的事项。2.2.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详见附件1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2.3.承包人详细承包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详见附件2合同范围及边界。3.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811 日历天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雨雪、大风、高7、温、冰雹、停水、停电、节假日、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重大活动(如国际会议、大型运动会、大型阅兵庆典等)、中考、高考期间、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承包人不得以上述因素申请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已到工地考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脚手架或吊栏施工设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合同工期不做任何调整;3.2.开工日期:暂定为 2020 年 10 月 10 日(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3.3.工程竣工日期8、,即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暂定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竣工备案通过日期:暂定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4.质量标准 4.1.应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合同等相关要求,确保分部分项工程达到100%合格,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格 质量标准。4.2.如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含设计说明)中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检验测试要求及验收要求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的要求执行。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准 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 XX 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9、标要求范围内。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为确保获得“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称号,争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荣誉。6.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的承包方式,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为:¥(大写:人民币 )。其中增值税税额为 _,不含税价款为 _;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_。如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府政策等的修订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则增值税税率、税额及合同价格需作相应调整,但是不含税价款不因此而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 7.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14 份,发包人执 10 份,承包人执 4 份;。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10、人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生效。4(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包人:XXXX置地有限公司(公章)发包人:(公章)地 承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传 话:真:电传 话:真: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账日 号:期:账日号:期: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2.2.发包人发包人 .1111 3.3.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 .1212 4.4.承包人承包人 .1414 5.5.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 .1818 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020 7.7.交通运输交通运输 .21211、1 8.8.测量放线测量放线 .2222 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222 10.10.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2323 11.11.开工和竣工开工和竣工 .2525 12.12.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2626 13.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2727 14.14.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 .2828 15.15.变更变更 .2929 16.16.价格调整价格调整 .3131 17.17.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 .3131 18.1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3333 19.19.缺陷责任缺陷责任 .3636 20.20.保险保险 .3737 21.21.不可抗力不12、可抗力 .3838 22.22.违约违约 .3939 23.23.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4040 6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合同合同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或本合同):指协议书、补充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2)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3)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合同履行中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或批准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13、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等。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6)投标函:指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7)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8)签证:指合同双方就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3)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在发包人授权的权限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414、)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5)承包人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6)监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7)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总监):指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委派,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8)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针对本工程设计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顾问:指与发包人签订针对本工程顾问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工程和设备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15、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7 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9)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6、0)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变更: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增减、变化、更换以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条件的改变。1.1.4.日期日期 1)开工通知:指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监理单位发出的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3)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5)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之日计算,期限最后17、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总价和合同总价和费用费用 1)合同总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暂定合同总价,已包括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所计价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该暂定合同总价可按合同约定调整。承包人须承担为履行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费及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一切税收及费用。此等税费及规费应已包括于合同价格和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内以及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2)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18、括利润。3)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服务的金额。4)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5)计日工:指不能以实物量度的方法计价,而需以点工计算的零星工作。6)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8 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2.语言文字 1.2.119、.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若需要使用中文以外的语言文字,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2.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20、的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1.3.3.除上述第1.3.1条款所列技术标准及规范外,按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采用的其他技术标准及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1.3.4.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质量要求高的标准,且发包人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有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除发包人明确指示承包人适用何种规定外,以对承包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者为准;其他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21、按以下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经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发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若有);2)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若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有不一致的,则按照专用条款执行);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对应的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以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为准)(另册);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另册);7)投标文件(另册,以符合招标文件和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者为准,但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人的义务、责任比招标文件更高更严者,适用该等对招标人有利的承诺22、);8)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9 1.4.2.当本合同条款内容或本合同组成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1.5.协议书 1.5.1.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的数量与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或)补充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确认需要修改和(或)补充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和(或)补充,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合同当事23、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和(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3)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7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已发现或作为有经验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任何图纸的错漏碰缺,承包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发包人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4)承包人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所有图纸,并作出协调和相应的配合,不论该等图纸是发自发包人和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5)承包人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24、他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6.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 1)需要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数量报送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报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后14天内,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使用,并配合竣工资料归档相关工作,此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3)发包人逾期提供图纸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1.6.1项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向承25、包人提供合同图纸,并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并解释该图纸的延误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进展以及为避免这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如果在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图纸,则承包人应就此进一步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如果确实影响了关键线路的施工,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或是因为承包人的其他错误、拖延或其它违约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及顺延工期。10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项上述约定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26、权要求延长工期。1.6.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承包人须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包括图纸、规范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中止或终止,承包人均应将前述所有资料无条件交付予发包人。此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2)不论是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还是承包人自费复印或自行深化设计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任何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1.7.转让 1.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7、,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严禁贿赂 1.8.1.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超过7天的,发包人顺延超过7天(不含本数)所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28、,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9.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1.1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10.1.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10.2.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项目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或产品、设备等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承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或产品、设备等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承包人必须自费负责妥善解决,使29、发包人免遭任何损失,免于承担任何责任;若发包人被牵连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发包人败诉,或任何调解、和解协议规定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费用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应由承包人全额赔偿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承包人须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该等协议书指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前,按该等文件指定的款项先行赔付给发包人。11 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用于本合同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3.承包人30、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2.1.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的权限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1.2.发包人代表的权限为: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赋予的其他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1.3.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的授权,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生效。在31、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权利。承包人确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2.1.4.如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1.5.发包人代表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 2.2.1.为保证进度、质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销售配合等,发包人有权对所有相关事项发出指令进行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工程量、调整施工进度、顺序和工艺、施工现场布置等。2.2.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或发包32、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2.3.发包人有权直接或通过监理单位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2.2.4.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在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若不能及时完成,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及其遗留问题。2)开工前,负责开通施工道路与城乡公共道路的开口,属于承包人的施工道路除外。3)承包人进场后,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上(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对资料 12 的准确性33、与完整性进行核实。4)完成本工程项目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各种批准文件,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5)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规划局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具体需要保护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理和发包人,由发包人、设计人出具解决方案,承包人实施。7)在承包人应先行充分审图的情形下,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34、及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8)及时支付合同款项。9)其他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5.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说明:1)发包人提供临时给水点一处,承包人负责将管线引至施工场地内并建水表井及安装水表、阀门。阀门及管线安装前,承包人应提请发包人记录水表基数作为计算水费初始依据。2)发包人提供临时污水排放点一处,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临时化粪池、雨水、污水管线施工及现场临时雨水、污水管线与排放点的接驳工作。3)发包人提供施工用电点一处,具体位置35、参见现场。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所有临电配电箱(柜)的安装以及临电管线的敷设和接驳,保证变压器等所有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施工和办公正常用电。4)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2.6.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费用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3.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 3.1.监理单位 3.1.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1.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3.1.3.监理单位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署的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3.1.4.监理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单位都无权修改本合同。监理单位发出的通知、36、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的暂定合同总价增减、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款数额、计量、计价、改变技术标准、改变施工方案、工期、改变工期、工程停工复工、索赔、处理事故、建筑使用功能、分包的范围与内容、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或撤回、工程验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发包人利益的事项有关,均须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审核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约束力的文件,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其他 13 职权在专用条款里说明。3.1.5.本项目所有的监理单位往来文件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37、3.1.6.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单位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7.除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3.1.8.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1.9.总监理工程师可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2.监理单位的指示 3.2.1.监理单位的指令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确有必要时,监38、理单位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单位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2.监理单位指令的签字、加盖公章的范围要求详见监理合同。3.2.3.承包人认为监理单位指令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单位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属于承包人违约。3.2.4.监理单位在履行和行使其39、职权时,其任何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3.2.5.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决定应是互补的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决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决定权。3.2.6.发包人同时享有直接发出任何工程指示、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的权利,承包人需遵照执行。3.3.造价咨询人 3.3.1.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给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3.2.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职权在专用条款里说明。3.3.3.造价咨询人就造价确认、工程款结算等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确认仅为协商过程性的行为。除非发包人40、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任何形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发包人对工程结算的认可。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及审核。14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完成以下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4.1.2.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41、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3.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本合同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承包人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报告发包人及有关部门。4.1.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2)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42、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苗木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的施工造成污染或损害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及已完工程等影响,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理。4.1.5.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43、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因实施本工程而应向第三方支付的扰民费、噪音费、夜间施工费等由承包人负责,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内。4.1.6.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15 2)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应手续。3)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好工地周边街道、社区、城管、治安、环保、安监等对本44、工程有管辖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机构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4.1.7.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合同工程,承担本合同工程交付前完工工程成品保护责任(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保护期间已完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4.1.8.承包人合规缴税和税费纠纷解决条款 1)承包人须遵从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须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2)若承包人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包人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项形式向承包人追讨;3)承包人45、在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及发包人按中国有关税务规定入账的发票。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但不限于:A.发包方交纳的税款;B.相关的滞纳金;C.罚款。4.1.9.承包人的其它义务 1)承包人必须遵从监理单位、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若承包人未有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令,且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执行,则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第三方完成的工作视为承包46、人完成工作,不减免承包人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劳动合同、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女工、童工保护条例、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和社保、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所聘请员工薪酬和社保、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员工薪酬和社保、劳务用工的劳动劳务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聘请员工、劳务用工。3)对于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提交给发包人审批、认可的事项,承包人均须预留给发包人充分合理的时间以便发包人正确的完成审批、认可。若因承包人迟交物料、样本、文件或工作并导致发包47、人没有充分合理的时间完成审批和认可,承包人需承担一切延误时间责任及经济责任。4)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发包人的供方评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改进。4.2.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格式见附件4履约保函。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所附履约保函格式,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其对发包人的保障不得低 16 于合同所附履约保函格式的要求。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至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且交付发包人使用(以时间较晚者为准)后第28天止。4.2.2 承包人未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格式提供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可解除48、本合同。若发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格式提供履约担保至履约担保有效期结束时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在4.2.1条款所要求的最长有效期前到期的,承包人应在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到期前提前7天以上自动续期该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主张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4.2.3 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按专用条款约定。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非工程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须取得发包人的书49、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允许进场。4.3.2.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承包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其全部工作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4.4.2.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给予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地给予了承包人。4.4.3.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说明。4.4.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将备选项目经理资料报发包50、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4.5.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6.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责,但应提前7日以上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项目经理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生效。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51、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发包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7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单位、发包人的同意。4.5.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52、证明,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5.5.承包人和其施工人员之间的劳动、雇佣(劳务)关系一概和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办理工伤保险。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动报酬,若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工程停工、工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6.1.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6.2.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53、。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3.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4.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8.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54、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的地质勘探资料、地下管网线路、地下构筑物资料、现场水文气象资料。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4.9.2.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18 4.9.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55、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查勘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有关的风险均视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暂定合同总价中。4.10.不利物质条件 4.10.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指示,若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56、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甲控乙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专用条款中说明。5.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5.1.4.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实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样品等资料,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5.1.5.样品 1)在施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免费提供工程所需样品,并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封存于发包人或监理57、单位场所,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的责任。若样品存在任何隐蔽瑕疵或任何缺陷,均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责任。5.1.6.承包人需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场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发包人进行验收清点。5.1.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8.本工程按见证及监督取样送检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检测,检测费用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在超出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之外的情况下,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进场报验材料仍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58、检,检验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5.1.9.承包人采购和(或)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将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否则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 5.1.10.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工程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5.1.11.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厂商提供使用、安装指导或其他售后服务的,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59、中接受指导和监督、接受售后服务以确保材料和工程设备获得供应厂家质量保证,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部重新更换、返工或核减工程价款,造成工期延迟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违约责任。5.1.12.承包人提供备品备件的要求在专用条款里说明。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及验收 承包人有义务在每项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 7 天提醒发包人组织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时,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否则,由此产生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验收合格,由承包人填写甲60、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并签字盖章。入库单一四式联,发包人两联,承包人、供方单位各执一联。甲供材料设备供应结束后由供方单位按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 编制甲供材料设备汇总表,并经承包人签字并盖章。此汇总表及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做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无理由拒绝在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汇总表上签字并盖章,发包人则以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汇总表及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结算的依据。2)承包人应在收到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4小时内开箱验收(如供货合同有约定验收时间的,以供货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61、发包人安排替换。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未及时到场清点并检验或试验,且已经超过供货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视为承包人已经清点并检验或试验完毕,并认可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等,承包人对其承担全部责任。3)承包人完全知悉并认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而减免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另外约定,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履行进场后的检验检测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担负全部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另有约定的在专用条款里写明。5.2.3.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62、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单位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 5.2.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说明。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送到工地地面层承包人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在专用条款中说明。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63、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单位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单位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如果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指令承包人: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64、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2)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3)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5.4.3.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在指令中未规定时间的情况下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5.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5.1.如承包人提供任何从国(境)外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有)、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手续费、代理费、采保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暂定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另65、行支付;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的产品原产地发出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报关单及商检资料。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单位批准。6.1.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说明。21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66、用条款中说明。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3.1.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 7.1.场内施工道路 7.1.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67、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1.2.发包人、监理单位、分包人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1.3.承包人为工程施工修建的临时道路,在使用完成后,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原状。7.2.场外交通 7.2.1.承包人须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他受承包人控制和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承包人须保证发包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68、失。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3.1.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4.1.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22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69、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70、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相关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除非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和单纯因发包人责任所造成,安全措施不力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9.1.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1.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71、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1.5.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1.6.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已包括在暂定合同总价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相关工作的综合单价中。9.1.7.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9.1.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1.9.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72、程,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 23 因此影响发包人声誉,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9.1.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未能适当地遵守安全施工规定的人员。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等被解雇的员工在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均不应再获受雇于现场工作。9.2.治安保卫 9.2.1.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2.2.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2.3.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73、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环境保护 9.3.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9.3.3.承包人应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74、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3.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事故处理 9.4.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的费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由确定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不得以事故责任或费用承担的争议为由拒不进行抢救和抢修。事故原因系由承包人引起,75、则承包人无权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政府部门对于发包人作出的处罚),承包人应予以赔偿。9.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24 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征求发包人意见后,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10.1.2.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控制的工期节点时间在专用76、条款中说明。10.1.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暂定总价。10.1.4.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工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月计划必须满足工程总体计划要求),如不按时报送或所报计划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0.1.5.承包人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77、些影响本合同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承包人应对各专业分包人提供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予以妥善解决。10.1.6.无论发包人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发包人参考。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人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但发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分包的管理责任。10.1.7.承包人保证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同时保证给予分包项目以合78、理的施工衔接环节与施工进度时间,确保各项工程均在合同工期内同步进行。10.1.8.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人出具的对发包人的最低承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按合同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本身出现问题或错误时,一切额外支出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0.1.9.如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单位认为工程的进度滞后于原定的施工计划,不能按工期完成时,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以便按时完工。承包人采取这种措施无权另收费用。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79、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在批复或发出指示前应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25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检查本80、工程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所有工程之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只要该等工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承包人就必须接收施工场地。若此等已完成工程内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应当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一旦承包人接收施工场地或本工程已经开工,且未通知发包人已完成工程内存在的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需要之处,则均视为前条所述已完工程均已符合国家规范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此后如发现该等已完工程仍存在需要整改或修补或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情形,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工期及各项暂定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11.1.3.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81、式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竣工 11.2.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得因此索赔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3)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4.异常恶劣82、的气候条件 11.4.1.由于出现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单位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和(或)竣工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节点工期违约金和(或)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其他约定见专用条款。26 11.6.工期提前 11.6.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83、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工期提前的具体奖惩约定见专用条款。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1.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1.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12.3.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单位84、认为有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请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促成达到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85、后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单位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监理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单位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有关费用承担的约定见专用条款12.2.3条的约定。12.4.3.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4.4.其他约定见专用条款。27 12.5.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2.5.1.无论任何原因,在工程暂停的情况86、下,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该等合理措施包括,在工程暂停期间,妥善保管已完工程,合理安排驻守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机械,具体方案承包人需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一旦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窝工损失发生争议,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所有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提供书面的记录或文件予以佐证。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87、承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13.4.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188、3.4.1.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单位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单位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并通知发包人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89、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单位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符合 28 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如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单位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检查。13.5.2.监理单位未到场检查 监理单位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的,除监理单位另有指示外,承包人须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发包人在场并不视同发包人对该隐蔽部位质量的认可,同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签字确认。监90、理单位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单位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单位对质量有疑问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重新检查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到场,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91、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单位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92、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单位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9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93、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单位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 14.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单位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14.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 14.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后,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共同验收94、时,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必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以确保其满足工程规范和合同质量要求。若承包人对发包人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安全及性能等提出质疑要求重新检验试验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不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15.变更 15.1.变更程序 195、5.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或)说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实施变更。15.1.2 承包人进场之前,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签证流程、签证单格式,双方应遵照执行。15.1.3.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承包人不能擅自做出变更。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15.1.4.如承包人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均不能认为发包人同意支付该等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96、包人承担。15.1.5.承包人采用或更改任何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的,均不构成签证变更,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即便发包人对前述方案、工序、措施和工艺进行了签证,也只是对技术的确认,发包人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5.1.6.按照指示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签证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30 15.2.变更价款的确定 15.2.1.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97、单价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此类似综合单价,在类似综合单价基础上,仅就变更部分相应进行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综合单价,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在承包人不得因此停工或减缓工程进度的情形下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在合同工程范围内相同的清单项目出现不同的综合单价,按最低的综合单价执行。15.2.2.发包人有权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变更,变更后材料设备价格由双方协商处理。15.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15.2.498、.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其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该等规定办理外,应按以下程序提出:1)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应追加付款事由后28 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提出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应追加付款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详细的证明材料。在上述期限内,承包人未提出追加付款书面申请报告的,视为该等事项(变更、签证等)不涉及合同价款及工期的调整、相关费用的增加,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追加价款申请报告不予确认。监理单位、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追加付款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其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单位、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99、应追加付款事由具有持续性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3)在应追加付款事由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发包人递交最终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说明最终要求追加付款金额,并附全部的记录和详细的证明材料。在上述期限内,承包人未提出追加付款书面申请报告的,视为该等事项(变更、签证等)不涉及合同价款及工期的调整、相关费用的增加,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追加价款申请报告不予确认。4)监理单位、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追加付款报告或有关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送交的追加付款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100、进一步要求,视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不予认可、不接受该项申请、要求。监理单位、发包人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以发包人处理结果为准。5)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处理结果的,追加付款款项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不接受该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15.2.5.对变更价款的其他约定在专用条款里写明。31 15.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101、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按照变更程序执行。15.3.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6.2.价格不予调整的情形 价格不予调整的情形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6.3.价格调整的补充说明 价格调整的补充说明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7.1.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102、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不予计量。17.1.3.发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不视为对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批准,只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7.2.工程价款 17.2.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执行: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2)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应认为已均包含了所有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及劳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杂费,所有消耗费,专利费用,包装费,运费,保险费,设备调试费,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临时在外的存储费用、运抵费、安装费、升降103、费及固定费,处理费,监管费,内外部管理费用,利润,加班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及其他由承包人向政府缴纳的保证金,风险费,水电费,治安、消 32 防、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民扰及扰民费,试验费,以及其他为按时按质完成合同所规定工作的所有除措施费及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不论图纸、规范、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有没有说明。除非合同另有其他明确约定外,该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写明。5)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固定不变,在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但在措施清单中未列出的措施费用视其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中。6)双方104、约定其他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写明。17.3.总承包服务费 17.3.1.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总包服务、管理、配合工作内容详见附件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若承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及职责,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17.3.2.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包干,固定不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统一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向分包工程或配合工程施工单位另外收取任何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向分包工程或配合工程施工单位另外收取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17.4.预付款 17.4.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105、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并支付劳务费用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5.工程进度付款 17.5.1.在确认计量结果和价款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7.5.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额度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7.5.3.如发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28天视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承包人不得行使任何追讨的权利,且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7.5.4.如发包人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承包人在宽限期结束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106、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17.5.5.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工作的质量、安全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17.5.6.双方确认,承包人在每月申请进度款时,均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的全部施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场材料检验、检验批验收、分部和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不得据此延迟工期,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5.7.发包人有权在付款中扣除如下任何款项:33 1)如果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完成修正和更换前,扣除该修正107、和更换所需费用;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除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3)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违约责任或发包人可扣留的任何款项。17.5.8.施工期内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亦不得视为对结算工程量的最终确认。17.5.9.发票的要求在专用条款里写明。17.6.质量保证金 17.6.1.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7.6.2.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08、。17.7.竣工结算 17.7.1.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书及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7.7.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7.7.3.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必须是完整的,发包人在结算审价过程中,承包人无权利提出任何补充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的要求,结算书中若有结算遗漏项目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7.4.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应包括承包人认为其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价款、赔偿、补偿及其他任何金额。任何未在竣工结109、算报告中载明的项目,视为发包人无须支付,及承包人放弃了要求发包人支付的权利(如有)。17.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除非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发包人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协商的会议、要求签订与承包人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承包人结算书的不认可。17.7.6.结算书经发包人内部审计并与承包人双方确认后的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全部工程总价,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工程总价的因素均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17.7.7.对工程结算的其他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110、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工程验收提 34 供的各项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 18.2.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单位报送竣工验收申请:1)除监理单位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3)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111、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已完成监理单位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已备妥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中的全部资料。18.3.验收 18.3.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单位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单位同意为止。2)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112、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2.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书面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承包人进行整修和完善,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书面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书面确认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18.3.3.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13、8.3.4.因承包人工期拖延,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或有权让业主、用户入住、使用或按政府要求交付给业主或客户入住、使用工程,上述情况不视为承包人所承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竣工或验收合格或已交付,承包人仍应当承担工期逾期或质量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上述违约行为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交房或政府罚款等)。18.3.5.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因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而免除,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发包人放弃了追究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承包人未按合同文114、件要求的标准完成施工,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予以修理、补救或更换,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为止。35 18.3.6.承包人应当随同工程的移交,将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保修资料、操作指南、质量合格证明、培训手册、程序、密码、数据等一并移交,并负责训练发包人的有关员工对于本工程的操作、维修及紧急程序等,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而不承担任何延期付款的责任。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承包人亦需遵守本条约定。18.3.7.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115、料的要求。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8.3.8.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分包工程的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纸)的准备和编制费用(但不包括整理和装订费用)由相应的分包单位承担外,其他所有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的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中,发包人不再为此另行支付。18.3.9.承包人提供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的前提条件。竣工备案日期为取得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竣工备案回执之日。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不能完全反映项目现场工程情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使之满足发包人和当116、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18.3.10.若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指示移交工程,则自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催告通知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工程移交为止。18.4.施工期运行 18.4.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4.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18.4.3.若合同文件说明部分工程包含调试,则承包人须负责按117、合同文件规定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调试,并依法安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体安装的现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发予运行/转准字或批文,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内。18.5.试运行 18.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8.6.竣工清场 18.6.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单位检118、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6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单位指示的其他的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上述清理工作。18.6.2.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119、人未搬离而遗留在施工场地或其周围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器械、工具、材料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将其丢弃、放弃,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予以处置,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第18.7条情形亦同。18.7.施工队伍的撤离 18.7.1.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除需进行工程整改或经监理单位同意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该等撤离和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120、陷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19.1.1.缺陷责任期起止时间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9.2.缺陷责任程序 19.2.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专用条款规定的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9.2.2.若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发包人指明的缺陷的修复工程,或经发包人证实承包人在维修期间无故拖延,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机构或人士进行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发包人有权从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清偿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通知另行支付、补足。19.2.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121、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19.2.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2.5.经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书面提出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30天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 37 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承包人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的规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质量责任。20.保险 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20.1.1.在不122、免除或减少、降低总承包人按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本工程项目应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免赔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险 20.2.1.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或因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直接责任所引致的。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裁判、行政决定裁决或调解、和解协议或维稳需要先行123、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0.3.雇员赔偿保险 20.3.1.承包人须对其雇员、工作人员、代理人、劳务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20.3.2.发包人对任何承包单位的雇员、代理人、劳务人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总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决定或和解协议需要先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承包人应予赔偿。20.3.3.承包人须为自己和对受雇于工地上或在当地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所有员工、雇员、代理人、劳务人员或其他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124、维持所需的意外、工伤保险及社会保险等。20.3.4.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无索偿,总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损伤通知发包人。20.4.其他保险 20.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承包人将被视为对保险单内一切条款清楚明确,并积极地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并自费负责因未能遵循的后果。承包人应尊重保险索125、偿的结果并放弃对发包人因处理保险事宜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追讨。承包人须自行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保险除外 38 责任、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它们是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内应承担的风险或责任。20.5.3.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单位。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提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异议、与其磋商,并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异议亦同。20.5.4.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5.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126、。20.5.6.保险期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负担。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127、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单位,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128、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单位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9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129、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未经监理单位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第5)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第5)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除另有约定外,130、监理单位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的,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单位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131、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核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项下的金额,并按合同约定扣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计算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开始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赔偿由于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3条132、的约定办理。40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或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按不高于其项下待支付价款或届时市场批发价格(以低者为准)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替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或实际执行不足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133、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7.承包人其它违约情况及处理方式在专用条款中说明。22.2.发包人违约 22.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责任原因造成停工累计60天以上的;2)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导致的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5)专用条款约定属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22.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134、合同义务,属22.2.1(2)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属其它情形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2.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追加付款申请报告追加付款申请报告。23.争议的解决 23.1.争议的解决方式 23.1.1.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可以采取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135、调解不成的,采取向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41 23.2.争议的解决 23.2.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合同当事人双方接受;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2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1.1.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4343 2.2.发包人发包人 .4545 3.3.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 .4646 4.4.承包人承包人 .4646 5.5.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 .5151 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454 7.7.交通136、运输交通运输 .5555 8.8.测量放线测量放线 .5555 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555 10.10.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6060 11.11.开工和竣工开工和竣工 .6363 12.12.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6464 13.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6565 14.14.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 .6 66 6 15.15.变更变更 .6666 15.115.1 变更程序变更程序.6666 16.16.价格调整价格调整 .6969 17.17.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 .7373 18.1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8080 19.19.缺陷责任缺陷责137、任 .8181 20.20.保险保险 .8181 21.2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8383 22.22.违约违约 .8383 2 23 3.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8787 2 24.4.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8787 43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5 通用条款第 1.1.5 中第 6)款修订为: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2.语言文字 1.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1.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需要特别明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有138、:无 。1.3.2.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等。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1.3.3.通用条款第1.3.3中的“1.3.1”修订为“1.3.2”。发包人提出的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总承包施工技术要求。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 通用条款1.4.1修订为: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有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除发包人明确指示承包人适用何种规定外,以对承包139、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者为准;其他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按以下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经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发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若有);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若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有不一致的,则按照专用条款执行);5)合同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对应的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以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为准)(另册);8)招标文件(另册);9)投标文件(另册,以符合招标文件和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者为准140、,但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人的义务、责 44 任比招标文件更高更严者,适用该等对招标人有利的承诺);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发包人在 工程开工前 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图纸 一式 8 份(含承包人制作竣工图所用的4 套)。1.6.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提供的图纸 1)承包人需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有:铝合金门窗深化图、栏杆深化图、钢结构深化图(如有)和电梯等专业深化图纸。提交的数量及时间为:6份,暂定提交时间为施工前两个月(如需提前,以甲方工程师指令为准 。2)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的份数:4份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4套 。3141、)其他需承包人提供的图级及其要求: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设区平面布置图,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4)深化设计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设计深化的,深化设计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支付。设计深化是在原招标图及下发施工图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细化后,绘制成具有可实施性的现场施工图纸,通过发包人审查,图形合一,直接指导现场施工。深化设计文件深度要满足施工、维护等工程需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图纸、计算书、技术文档、调试安装手册等。深化设计必须实现原设计所有功能,并不低于原有设计要求。不因设计深化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而免除承包人深化设计后图纸不满足原方案设计、技术要求、142、设计施工规范之违约责任。经审批深化设计后,本工程或分项工程或子系统的功能、需求、档次、材质、工程量超出(优于)原设计的,合同价款不予增加;本工程或分项工程或子系统的功能、需求、档次、材质、工程量低于原设计的,合同价款相应调减。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必须一次性满足发包人的深化设计要求,否则,每超过一次,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22.1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免除承包人需完成的深化设计义务。承包人应协助完成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相关资料。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符合以下特点的工作需要编制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序较多、工作时间长、涉及多个单位配合协调及其他需要报发包人批准方143、可实施的工作。如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满足工期要求的,由承包人自行优化达到发包人的工期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通用条款补充1.9.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所有基础资料和数据(包括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地质勘察资料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供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结论和决策等概不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对所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 45 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确认,不得以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准确等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2.1.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1.2144、.发包人赋予发包人代表的其他权限:/。2.1.6 在发包人代表的权限范围内,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即仅表示发包人收到该份文件,而不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及其中任何内容的认可),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2.2.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 2.2.1.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需要有权增减部分内容。2.2.4.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7)设计交底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 3 天内以145、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10)其他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的当天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另外,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及整体开发节奏调整施工场地布置,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不收取任何费用。2.2.6.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办理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必须的行政许可、报审、报批、报备等手续。2)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设计图纸的审核、审查、备案及项目的报批、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 3)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在建其他项目,包括且不限146、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等。4)承包人完成以上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其他措施费用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2.3 发包人检查配合工作 2.3.1 发包人将根据合同情况自主或引入第三方质量、安全等评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质量、安全、资料、人员等。承包人需对发包人下发的评价体系充分掌握、内部宣讲,并配合现场检查;发包人将按需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下发整改单、排名及通报批评。2.3.2 发包人定期将根据评估检查结果对发包人所有在建工地进行评分排名,排名倒数第一的,公布排名起两周内,由承包人提交专项整改方案,并经其公司董事长签批后备案发包人147、,发包人根据整改方案监 46 督整改效果;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承包人董事长参与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专项整改方案讨论,并由其牵头整改。3.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人 3.1.监理单位 3.1.2.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1.3.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职权:/。3.1.4.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其他职权为:签发开工令;签发停工令和对应的复工令;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的审批;工程量、工期、费用等的签证;施工方案的调整;新型主体结构材料的选择与确定;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任何减免承包人合同责任或增加发包人义务、责任的通知、指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签148、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之间的授权若存在交叉或冲突,以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为准。3.2.监理单位的指示 3.2.2.监理单位指令的签字、加盖公章的范围要求:详见监理合同 。3.2.7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不视为已获批准,监理单位享有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造价咨询人 3.3.1.造价咨询人单位名称:/。3.3.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4.承包人 4.1 承包人工作 4.1.1.完成以下各项承包工作:完成以下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义务补149、充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深化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等。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并深刻消化、领会和接受设计图纸的设计意图。对于设计图纸存在的矛盾、缺陷或错误之处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等待发包人指示,若承包人未等待发包人指示或不按发包人指示执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需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需由承包人的董事长任组长、技术小组由承包人的总工或副总工任组长。承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深化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措施方案需由技术小组审150、批后方能提供给发包人,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项目重大事宜的协调工作(含安 47 全事故、进度滞后、质量事故等);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加盖公章的领导小组及技术小组名单(包含联系方式)给发包人。3)承包人需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实测实量小组,测量结果拆模后三天内数据上墙,接受监理人、评估单位及发包人的整改意见,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4)负责与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处理与各级政府、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周边单位、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协助发包人完成各类报批报建手续;负责解决渣场、道路运输、临时道路、临时营地建设、临时用电、用水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5)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151、计划,主动协调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避免施工冲突、互相干扰或做不必要的返工、修补等。因承包人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或难以与其他施工单位相配合、导致有关工程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更改、修复或延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内扣除。4.1.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双倍承担,且不低于人民币 2000 元/次。4.1.7.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的维152、护和照管 工程交付前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工程(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发包人采购安放在现场的办公家具等)的照管和维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对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督促并协助分包人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已移交本工程承包人的,承包人应做好已完工并交付工程的成品保护及照管。4.1.9.承包人的其它义务承包人的其它义务 5)承包人在专业工程承包人(指承揽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进场前应与其签订配合协议,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提供水电接驳点、提供材料堆放场地,免费提供现有脚手架、塔吊以及垂直运输给153、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6)发包人依专用条款第15款约定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7)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款项,如因承包人拖欠支付该等款项导致影响工程进度或影响本工程正常运行,或发生供货单位向发包人或有关单位投诉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代为垫付材料、设备款项,该等垫付款项从应付合同款中抵扣,承包人并须根据垫付时间、垫付金额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支付违约金。8)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该项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愿承担或不向相关方支付的,发包人154、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并代为向相关方支付。若发包人先行赔付或承担连带责任或遭致处罚的,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均由承包人予以赔偿(发包人亦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金额等款项中扣取)并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和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 48 理等全部要求,否则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2.履约担保 4.2.1.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合同价款中合同暂定金额(扣除:暂列金额 )的 10%。4.2.3 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均有权从履约担保中155、直接扣除。如承包人因违约或其他原因被发包人提取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而不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关于提取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的通知后7天内补足被提取的履约担保金额,发包人亦可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担保金额。4.3 分包 4.3.3.承包人本工程所有采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必须报发包人备案,且承包人必须为派驻发包人现场的所有人员购买社保。4.3.4.分包工程(含专业分包工程,详见合同附件,下同)的工程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恶意压缩或变相压缩该部分工程的费用;如果委托分包人实施,承包人须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足额支付给分包人。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156、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如发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足额支付或延迟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每次须按专用条款22.1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发生以上情况且影响本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把相应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发包人向分包单位直接支付视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费用,并视为该等付款已得到承包人的委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后3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该等付款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向承包人支付后续工程款并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项下的担保金额。4.3.5.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专业分包工程对应已完工程进度款后2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原则上应向专业工程分包人157、支付对应已完工程进度款项。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向专业工程分包人支付对应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除按专业分包合同向专业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同时还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付款,违约金按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项的0.1%计算。另外,当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向专业工程分包人支付对应工程进度款的,发包人有权利按上述4.3.4条规定直接向专业分包人付款,且发包人向分包单位直接支付视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费用,并视为该等付款已得到承包人的委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后3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该等付款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向承包人支付后续工程款并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项下的担保金额。4.4.承包人项目经理158、 4.4.1.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4.4.3.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要求:本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则承包人应按本合同 49 专用条款22.1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亦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其他管理要求:到岗前须经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面试,通过后方可上岗。4.4.4发包人对承包人骨干成员到岗前进行面试,通过后方可上岗。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6.如承包人投入的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聘请符合工作所需要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承包人从事本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159、;所聘请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承包人与所聘人员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工程合同价内,由承包人向所聘用人员支付。4.5.7.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也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间实际投入的管理人员替换率超过约定比例的,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22.1向发包人承担160、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或调走工程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5.8.承包人的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一年在承包人公司的社保证明,承包人未能提供社保证明须按专用条款22.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供社保证明为止或另派管理人员。4.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6.2.当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每月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或承包人其他人员进行评分(具体评分表由发包人制定),每月评分不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承包人,连续两个月评分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承包人需进行替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7天内递交更换相161、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到岗,承包人必须保证不因人员更换而使工程受到任何影响。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被更换员工不得再在本工程从事任何工作。承包人更换人员不及时的,应按专用条款第22.1.7条承担违约责任。4.7.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 4.7.5 对工人工资的约定 4.7.5.1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该账户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承包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第一次支付款项前提供给发包人。4162、.7.5.2 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进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为每一位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台账,每月定期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发包人有权(但无义务)对建筑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的真实性和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进行检查监督。50 4.7.5.3 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4.7.5.4 承包人每期申请进度款时,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费用数额,且在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163、满足后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人工资款项。4.7.5.5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或影响发包人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进度等。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可以按照工人的主张和工人提供的初步证明资料(如银行流水)确定发放金额,但发包人不对金额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有异议的,应自行与工人协商解决,另每发生一次拖欠工资事件,承包人应按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7.5.6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4.7.5.7 承包人与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164、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4.7.5.8凡是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工资、分包单位合同价款、设备材料采购货款等)而出现纠纷影响到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承包人除应遵守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外,还必须优先服从发包人的以下措施和指令: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将工人领回;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携带现金前往发包人处或政府有关部门,现场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提取履约保函、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向施工人员或分包单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承包人法定代表165、人或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前往发包人处当面汇报对工人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理方案;承包人须在发生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后3日内向发包人出具对事件的书面检查报告;发包人有权上报省、市、区主管部门;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不予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垫付有关费用,该等垫付费用从应付合同款中抵扣,承包人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垫付金额20%的违约金。4.7.5.9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标示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确标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确标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166、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4.7.5.10 承包人应无条件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当地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包括设立工资保证金、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影响发包人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进度等。因承包人未执行国家、地方相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包括 51 但不限于拒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行政部门要求项目停工产生的停工损失、行政部门要求发包人垫付劳动者报酬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167、定承担违约责任。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甲控乙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详见合同附件5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 。承包人进场后60天内须完成材料设备品牌、系列型号的报审工作,包括:清单内的所有主材、设备、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有技术文件约定参数的材料设备,其他需要报审的材料设备。品牌报审同时完成以下计划申报工作: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甲供)、材料设备排产计划(含甲供)。5.1.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另行约定为:对于投标书中已承诺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在施工当时已停产或施工当时有生产但市场上的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168、的,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参考品牌的,由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择与投标书中已承诺材料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品牌材料,主材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明确参考品牌的,承包人须采购发包人认可的与其投标书承诺品牌同一档次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原投标单价;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明确参考品牌的,且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亦未对相关材料(设备)品牌进行承诺的,须采购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且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原投标单价。5.1.4.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货前至少60天(属监造设备的订货前至少90天),应完成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供相关的材料、设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产地、规格、等级、技169、术性能指标检测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设备满足招标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且与发包人推荐品牌相当档次的文件、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并对需要封样的产品进行三方封样,作为进场验收和施工复核的依据。承包人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是原厂、正品、全新的产品。材料、设备所配套申报的生产及加工厂家、代理商需要满足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并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考察,考察结果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项产品。材料、设备进场前7天,需要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或其经发包人审批的专业分包人与相关厂家、授权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出厂合格证、各种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相关保证函、170、厂家联系方式、验证方式、厂家确认的出货单等相关正规渠道出货证明,进口材料设备还需要提供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文件,甲供材料还需签署:材料设备收货单、材料设备领料单。授权代理商须提供项目授权或年度授权证明。材料、设备、辅材的采购不得由劳务分包代购。材料、设备未附相关采购合同的,进度款中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关材料、设备费用。承包人需要根据发包人要求制定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并与厂家制定材料设备排产计划和监造大纲。按监造大纲组织到厂监造。需监造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区饰面砖、展示区铝合金门窗、护栏、人防设备、电梯等。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或元件)未按合同约定报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承包人应按该171、批材料、设备(或元件)的“数量分项清单价”2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退场或重新采购,52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验收的,承包人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采取以下处理方法: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低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市场价计价,并再以价差计算违约金;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高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按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计价。承包人原则上必须选用工程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品牌,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合同工程。对于承包人上报的品牌,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在施工当时已172、停产或施工当时有生产但市场上的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定其他品牌材料(设备),主材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若承包人使用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以外的同档次或更优产品的,主材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下浮30%计价;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明确参考品牌的,承包人须采购发包人认可的与其投标书承诺品牌同一档次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原投标单价;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明确参考品牌的,且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亦未对相关材料(设备)品牌进行承诺的,须采购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且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原投标单价。发包人有权对原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的部分品牌进行更换或取消,对新增的材料设173、备品牌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垄断性(消防、电力、防雷、市政给水、排污、环保、燃气、网络通讯等)部门要求验收的材料,承包人必须使用在工程所在地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材料并提交相关工程业绩的证明。5.1.8.检测费用承担方式:本合同工程相关的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不在本合同范围内,发包人只承担相应的检测费,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及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包括但不限于:需提供检测所需的材料并承担材料及材料损耗及检测配合的相关费用)。除根据政策要求的第三方检测和监理相关检测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对有疑问、高价值、对效果有重大影响、易产生不合格品的材料设备有权实施抽检,且承包人不得174、以该抽检工作为由提出工期索赔。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各项检查中已经出现不合格品的材料、设备整改后需要加倍抽检或全检,承包人承担全额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不论是否通过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抽查、验收,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检验、抽查意见均不免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5.1.9.承包人采购和(或)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元件)时,应按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的“数量分项清单价”2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退场或重新采购,并承担175、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验收的,承包人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采取以下处理方法: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低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计价,并再以价差计算违约金;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高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按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计价。若承包人将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则 每发生一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当于该批材料价款2倍的违约金,该款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无需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并应无条件负责修复、拆除并将所购材料设备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176、由承 53 包人承担责任。如发生5.1.9约定情形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有极大可能会发生此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材料设备改为甲供,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以及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5.1.12.承包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注:该条应根据各项目的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且应与清单相呼应)发包人所需的备件有:详见合同附件10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发包人有权选择从承包人选购超出合同附件10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约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备品备件停产生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事先将177、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发包人使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如有),计划管理如下: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如有),计划管理如下:1)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并按材料设备需用情况提前 60天 以书面形式提供甲供材料设备分期进场计划。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订货并组织供应。工程进度计划修改时,承包人应相应调整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工期损失由178、承包人自行承担。2)如因承包人上报数量错误导致材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出现材料堆积现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3)其他约定事项:。5.2.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及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及验收:5)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及验收的另有约定为:。5.2.4.通用条款通用条款5.2.4.不适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或试验按如下执行:不适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或试验按如下执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按操作规范及相关规章、规范负责检查、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合格的,相关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包含在本179、合同暂定价款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相关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或试验结果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及时更换提供的不合格材料设备。5.2.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约定:1)甲供材料设备不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竣工结算时,仅计取保管费及税金,保管费率按 1%计取。2)对甲供材料设备,承包人须负责提供排产、进场、安装计划,且需正确计算其需要的订货数量。发包人只负责按发包人发出的图纸工程量以及在对应清单定额中的甲供材料设备损耗率所计算的材料设备数量负责订购。任何超出该范围但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或运抵后毁损、丢失的设备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费用由承包180、人承担。3)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甲供材料设备或私自转卖、替换甲供材料设备,否则,承包人承担该批材料设 54 备采购金额2倍的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均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此等设备材料供应及工作范围,合同签署后有关索赔概不予考虑。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指定卸货地点: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设施。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满足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办公及工作用房,其中提供发181、包人办公室、监理单位办公用房 共10 间,会议室1间(不少于30),办公用房要求:每间面积不少于9平米 。6.1.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或变相减少施工组织中规定的施工设备,否则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确认,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规定如下:主要设备1000元/台/天;一般设备300元/台/天。6.1.4承包人应充分勘察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临时设施搭建,发包人不提供额外的施工用地。如果承包人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要求临时占用任何额外的施工用地,应至少提前90天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报告及可行方案,请求发包人协助以获得其所需之用地,报告应阐明所需额外用地的理由。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出的所需额外用地182、的理由合理充分可行的,有权决定是否协助承包人获得其所需的临时用地,但所有的费用都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诺保证获得或提供承包人要求的任何临时用地。6.1.5 承包人应绘制场地平面布置图,编制施工场地布置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发包人认可,场地布置应满足办公、生活、施工、消防、环保、污水处理一体化等要求。6.1.5承包人应该按合同规定、发包人要求和施工需要修建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各种临时设施,包括车间、仓库、现场砼搅拌站、预制块生产线、临时排水设施、安全围栏、临时道路、现场公共厕所等,并在不需要的时候进行拆除和恢复原状,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工作区的布置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后方可执行。6.183、1.6 承包人须完成为配合售楼而建的临时道路、悬挑防护棚等及其他临时性工程,相关费用计入措施费用中。6.1.7 承包人应充分勘察现场,采用经济性较优的方案布置临时构筑物、材料设备堆放场地、停车场等临时场所且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在得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一旦这些临时建筑、材料、设备或停车场不再需要时,或者在接到发包人要求清除任何妨碍工作的指令的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将所有这些加以拆除,并且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设置临时和永久性设施和清除临时构筑物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在拆除工作中无论以何理由所支出的费用均由184、承包人自行承担。6.1.8 承包人在上述所有设施的使用和修建过程中,应当保持现场清洁卫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修建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价款内。6.1.9 承包人进场后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所有施工费用按2倍从包干措施费中直接扣除。若包干措施费不足以扣减的,发包人有权从主体工程费中扣除剩余未扣减部分。55 6.1.10 承包人需配合工程进度、施工场地移交等需要,负责迁移、拆除及重建所需的临时设施(含施工场地的布置根据施工进度调整的临时设施搬迁(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场所、办公室、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宿舍)。如承包人原因导致现场临时道185、路、临时构筑物等需要拆除、重建、搬迁的,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计入工程量计算中;如为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由发包人承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签证办理;如为政府等外界原因导致的,由发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1本工程施工现场发包人按现状提供移交,承包人应该注意所分配的工作区是其可以使用的全部工作区域;项目红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施工生活区等场所。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需要,自行解决红线范围外的场地租用、审批(如需)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价款内。7.交通运输 7.2 场外交通 7.2.2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186、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2.3 承包人承担场外临时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迁移、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线迁改等工作(如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4 使用于本项目的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政策、规范的全部要求,相关费用(包括环保要求、外运弃置费用等)均已考虑并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因法规、政策的变化而发生调整。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2.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中标后一周内提供 。9.1.11.承包人须对工地内分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施187、工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因安全管理问题而引致的损失、被索赔及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安全主任的名称和资历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安全主任,否则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2.1约定支付违约金。9.1.12.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中,该价格为费率包干金额,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因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内容的变动而变动。9.1.13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建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措施费使用台账。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承包人监督使用。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188、用,并在施工月报中反映使用情况。发包人将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知承包 56人进行整改。9.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承包人每半年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讨,就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或修订,重新报监理人审批后按照新修订的方案执行落实。9.1.15 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雷暴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189、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如承包人未及时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和安全措施的,造成的损失及扩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2.治安保卫 9.2.4 现场保安工作由承包人聘请的专业保安公司负责,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派现场管理人员对承包人安保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9.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9.5.1承包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除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外,要求取得广东省双优工地奖项,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承包人需满足建筑智慧工地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智慧工地建设要求。2)发包人需要在项目进出门口(由承包190、人承担费用)、地块临时周边围蔽上、主体建筑物外墙上、爬模外立面上、塔吊上安装发包人的LOGO或宣传标语,承包人必需配合提供场地并积极配合发包人相关工作,相关安装与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内;XXLOGO应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上墙,安装内容及位置具体参照附件14XX置地施工环境VI展示图,相关安装与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内。3)承包人需按要求对现场围挡、大门、门卫室、场地布置、标牌设置(含五牌一图、导向牌、安全看板、施工样板展示区、施工电梯LOGO布置、塔吊LOGO布置、楼栋广告语布置)、材料堆码、消防管理、防护用品、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设施进行设置、管理。4)承包人在自身及191、各专业分包人施工方案时应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施工通道有显著标志、无建筑垃圾、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易于行走、安全措施可靠,承包人应每天巡视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内容发文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求立即做出整改。承包人在施工作业通道的管理上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发包人其他合理要求的,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6)在施工现场需设置施工人员及外部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需设置明显标示。施工过程中需保障通道的清洁及畅通。7)工地周边围墙、建筑脚手架围闭等应设置由发包人提供的宣传图画册(除当地相关部门禁止外)。8)本项目所有临边防护、洞口需采用定型化防护(包含并不仅限于施工电梯门、阳台192、临边、楼板临边、楼梯临边、电梯口、洞口等),所有防护棚必须采用定型化防护棚(包含并不仅限于人行道防护棚、57 加工场防护棚、通道口防护棚、茶水厅防护棚等所有防护棚)。所有防护棚均连接各楼栋出入口且形成连通系统,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另外计取。9.5.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有义务遵守。承包人施工用设施的搭设应报监理批准。9.5.3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安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9.5.4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管理,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9.5193、.5施工期间,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应堆放整齐,场地平整,并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做好场地硬化施工、保持道路坚实畅通,及时清除余土及建筑垃圾并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注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漏报,则视为承包人的让利,发包人无需就此另行支付任何费用。9.5.6施工用设备及场地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用道路的一侧必须进行有组织的排水沟(砖砌沟加盖),施工场194、地内不需要硬化的区域必须进行绿化处理(如种植草皮);2)现场所有施工单位的低压配电系统均必须为三相五线制,承包人的现场用电必须至少有两级漏电开关,分包人的漏电开关必须至少接在总包单位其中一级的漏电开关之后。承包人对分包人用电进行管理,违反上述约定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3)须在项目施工场地车辆出入口位置设车辆冲洗装置(须自动喷淋洗车池)和排水沟、沉沙池,并安排24小时不少于2人进行冲洗,冲洗水宜循环重复利用,保证带有泥土的车辆经冲洗后才能驶入城市街道。4)承包人进场后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施工,并扣减承包人对应的合同价款。同时,承包人应按第三方施工单位所有实际施工费用的2倍19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5)对于发包人或监理下发的安全文明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整改并达到发包人验收要求,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利在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6)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现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单位,有权利和责任管理分包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与分包方(含专业工程承包人)在进场后15天内签订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协议,该协议需报发包人审核及备案,因承包人对各单位缺乏安全监管或防控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7)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196、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每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3000元。8)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用餐必需到指定食堂或者划分的指定区域,发现违规者发包人有权处罚每人每次100500元。9.5.7用地红线内原有的如土堆,砼道路,砼场地,建筑垃圾等所有杂物不论工程量有多少如需凿除、58 清理、外运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场内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允许场内垃圾堆放。承包人进场后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承包人应按第三方施工单位的所有实际施工费用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9.5.8承包人负责在197、工地内设置集中垃圾池。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产生的垃圾集中堆放到垃圾池内,由承包人负责外运。相关费用已计入相应的措施费用中。9.5.9建筑物施工过程及完成后,建筑物室内清扫,外墙清洗(如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建筑物室外周围红线范围内的平整、清理、清扫、建筑垃圾外运等,周边市政道路卫生清理、清扫等,以上费用包含在措施费用中不另计取。9.5.10建筑垃圾必须外运,不得回填。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建筑垃圾外运价双倍的违约金。9.5.11施工期间,承包人需保证场地清洁,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至第N层时,第N-5层内垃圾必须全部清理,楼层垃圾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每层支付10003000元的违198、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清理并外运,委托第三方清理并外运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委托第三方清理并外运费用的2倍计算。9.5.1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10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清理处置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9.5.13承包人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除199、应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规章、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化图册,除指定由发包人负责的,其余均由承包人负责。9.6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9.6.1承包人必须达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要求,配备足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6.2如不能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岗位能力,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安全管理人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9.7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9.7.1严格贯彻住建部令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200、组织专家评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施工阶段。9.7.2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工程施工特点,配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及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9.7.3结合风险特点,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器材、设备的储备,59 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9.7.4制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相关保证措施,配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9.7.5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手续: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个201、日历天内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时间内,负责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完成为履行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夜间施工、泥浆及污水排放、安全生产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渣土运输等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因上述手续未及时办理影响施工或造成政府部门处罚,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费用补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8 施工实施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9.8.1严格按照发包人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组织施工;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单列措施费台账202、,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9.8.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8.3对所承担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保存好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必须强化重点风险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尤其是动火作业、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基坑施工、施工用电、脚手架工程等方面。9.8.4对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必须核查其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无生产、检验(测)合格记录等相应证书的不得使用,并做好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记录资料归档工作;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机械设施前,必须依法组织进行登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9.8.5在工程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204、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易燃物以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8.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9.8.7工程施工需要实施分包的分部工程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安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施工安全生产交底。60 9.8.8 保证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设备的质量和安装质量,确保通过验收。9.9 合同安全管理专篇 除以上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承包人205、应按本合同附件 16合同安全管理专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且须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署本合同附件 17安全管理协议书。若本合同第 9.19.8 款施工安全、治安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与合同安全管理专篇、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有重复的,以从严约定为准执行,若两者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合同安全管理专篇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为准执行。9.10 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为确保获得“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称号,争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荣誉。承包人应按以上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现场安全设施配置及管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申报“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206、及“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相关资料。承包人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取得广东省双优工地奖项,若承包人取得广东省双优工地奖项则发包人向承包人奖励 50 万元。若取得XX市双优工地但未取得广东省双优工地,则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违约金;若不能取得XX市双优工地,则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40 万元违约金。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中标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的计划、报表名称:按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及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需求(包括向发包人报批品牌系列、样板,采购供货合同签订,进场及施工安装)总计划等资料。10.1.2207、.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控制的工期节点时间如下表(均为一级节点):序序号号 部部 位位 开工时间开工时间 桩基完成桩基完成 正负零正负零 达到预售达到预售 结构封顶结构封顶 移交装修移交装修 竣工备案竣工备案完成完成 1 售楼部 2020.10.10 2020.11.1/2020.12.27 2021.1.7/2 样板栋 2020.10.10 2020.10.30 2020.12.25 2021.5.8 2021.7.17 2021.1.30(样板房)2022.9.30 3 一期其他楼栋 2020.10.10 2020.11.5 2020.1.1 2021.5.13 2021.7.22 2021208、.2.5 2022.9.30 4 一期地下室部分 2020.10.10 2020.12.10 2021.1.25/2022.9.30 61 本工程的工期违约赔偿按如下规定执行,且不设最高赔偿限额,工期延误针对各相应专业工程的上表要求工期为前提计算:(a)承包人逾期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中标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逾期 15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b)承包人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中标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c)工程一级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d)工程二级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209、e)当发生以上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 10 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 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f)除关于销售节点外,如在下一期的施工中将延误的节点工期赶回,则可将上一期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返还承包人。但因销售(达到预售条件、商业楼等)的一级节点延误而产生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即使后一节点工期赶回时,该违约金亦不予返还。10.1.3.承包人每月20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工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10.3计划管理计划管理 1210、0.3.1施工计划的提交:承包人中标后14天内应提交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施工计划至监理单位及发包单位审核。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或中标后14天内提交的施工计划不满足要求,则需按照10000元/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施工计划各节点均不得超出投标版本计划;2)施工计划中各期计划必须包含“土方施工完成、支护施工完成、桩基础工程及检测、正负零完成、主体施工至预售楼层、主体结构封顶(含天面结构)、土建施工完成、公区装修施工完成、电梯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关键施工节点;3)施工计划应加盖承包人公章;4)不得超出招标文件中对工期的要求;10.3.2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现场工作的开展进度更新及/或重新编制进度计划和施211、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七日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适当延期提供。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10.3.3承包人应按时提供年、季、月度及周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年计划须于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提供次年的年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完成量报告;季度计划须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季度的季度计划和上一个季度的完成量报告;月计划212、须于上一月的20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下午16:00之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按时上报分解计划及报表的,年计划每延期一天收取违约金10000元,季、月计划每延期一天收取违约金3000元,周计划每延期一天收取违约金500元。所报计划无量化指标者按相应延期处罚。62 10.3.4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又称三级进度或合同进度,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即二级进度)。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213、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的除外)。10.3.5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以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非关键路径的工期安排。10.3.6除非合同已有其他约定,否则承包人承诺不以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节假日、法定假日、农忙、人员短缺等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10.3.7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和发包人的要214、求提交发包人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需求和工程产值计划、劳动力需求计划、专业工程承包人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发包人资料的需求计划。材料设备的供货和配合计划、专项进度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施工机械进退场计划等。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需按照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3.8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七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10.3.9在2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结合现场施工进度及各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准确的编制出各专项阶段的专项进度计划(如:售楼处建设阶段、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消防施工阶段、外立面施工阶段等)。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10.3.10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进度由承包人协调平衡,以满足发包人和监理对整个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工期的控制要求,对此承包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包人在编制所有工程施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出的工期计划,特别对于相关专业、部位和工序的施工顺序应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承包人和各专业工程216、承包人都能按计划有序地完成各自的工程施工任务。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由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属承包人的职责部分的由承包人负责。10.3.11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发包人和监理指令等),导致承包人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承包人应在该原因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适当延期提供。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0.3.12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上周计划和完成情况、对未完工作的情况说明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本周217、计划和其他事项等。10.3.13承包人在制定以上条款所述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预留、预埋、预配、进场准备、现场配合及招标周期等问题。63 10.3.14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计划应包括施工机械的名称、数量、已使用的年限、折旧总年限、规格型号、主要的性能、进退场的时间、目前的状态、来源、合同期内的维修保养计划等内容。10.3.15发包人和监理对承包人所提交的所有进度计划的批准和认可,不视为对本合同工期的调整,均不应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0.3.16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218、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需一日内上报、修正完毕。10.3.17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应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的意见,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总包的现场管理规定,供发包人和监理审核确认,该规定应考虑对现场所有分包单位的管理。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定期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备案。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10.3.18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219、的书面签收为准。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通用条款11.1.3修改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不相应顺延。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1.4 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必须按照合同及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若监理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220、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设备、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不满足合同要求的人员、设备退场,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1.2.竣工 11.2.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1.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64(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4)不可抗力。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24小时内(午夜至午221、夜)当地气象局记录显示降雨量150 mm或以上或8级及以上的台风,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对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约定对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约定 1)工程不能按合同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或移交发包人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合同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工期延误引起小业主或其他相关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此项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赔偿,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2)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控制节点超过42天,发包人有权将承222、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此基础上还应向发包人缴纳该部分工程造价3%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6.工期提前 11.6.1.承包人按合同工期按时竣工的不奖不罚,在此基础上如发包人要求提前验收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可签订提前竣工补充协议,发包人可根据提前竣工补充协议的规定额外支付赶工措施费。在协议未达成前,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索取赶工措施费;如发包人未要求提前验收,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时,发包人无须支付赶工措施费。11.6.2 发包人有权要求对之前确定的部分关键节点的工期进行提前完成,承包人需对新的工期要求对原223、来的施工计划进行重新制定并施工,所需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现场签证或上述第11.6.1约定的方式执行。12.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12.2.1.修订为:工程实施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时间,如果累计在60天之内,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的索赔或补偿要求;暂停时间超过60天的,双方应对工期延长、责任认定和费用承担等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12.2.2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2.3承包人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65 1)如果224、此类暂停是由于发包人造成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暂停施工损失首先通过本工程的保险合同理赔补偿;工程本身所需清理及修复所发生的费用通过保险理赔不足以补偿的,则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累计超过60天的暂停施工而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按上述第12.2.1条执行;2)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或发包人的指示履行适当保护和照管责任,则所有清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3.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 12.3.3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限期整改,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25、(1)承包人不遵守有关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3)存在安全隐患,未按安监部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4)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因噪音或污染等方面问题而被有关部门罚款或勒令停工且未及时整改的;(6)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设备有质量问题的;(7)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的材料或设备的;(8)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指令;或有执行不力、敷衍应付、曲解指令等情况或执行情况难以达到合同目的的;(9)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的;(10)图纸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未按图纸施226、工的;(11)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12)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未能在限期内妥善完成整改的,属于拒不执行监理单位指令,按专用条款22.1承担违约责任。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4.由于发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63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未予回复的,视为不予准许继续施工。如果发包人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恢复施227、工,则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人员组织恢复施工。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 66 到标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定的期限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补救措施,使之达到合同和法定标准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指定的期限届满,承包人返工、修复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重新验收仍未通过,即该部分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无须支付该部分合同价款,承包人并应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0.01%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返工、修复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228、担,发包人可在应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中直接扣减;发包人在确保安全等前提下让步接受工程的,视实际情况减付相应工程价款,承包人并应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0.01%的违约金。完成返工、修复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验收标准的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推迟的,承包人应按延期竣工、延期交付工程支付逾期违约金。14.试验和检验 15.变更 15.1 变更程序 15.1.3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拒绝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承包人应承担该部分工程双倍费用的违约金。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承包人不能擅自做出变更。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发包人随后229、追认的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15.2.变更价款的确定 15.2.1 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综合单价(但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除外),不论工程量怎样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都不予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但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除外)。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230、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优先执行有利于发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 2020 年 6 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下浮 9%,(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市 2020 年 6 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的材料设备,不适用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 条相关价格调整的约定。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231、的;或者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但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按以下原则计价:67 a.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执行 广东省及XX市 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XX市 2020 年 6 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本工程净下浮率=1-(中标价-不可竞争费)/(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100%)进行税前下浮 9%。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232、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 2020 年 6 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市 2020 年 6 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若需)、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在发包人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停工或拖延施工为借口,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根据相应条款处以违约金。b.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15.2.4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15.2.4 修订为修订为:承包人根据合233、同,认为其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应按以下程序提出: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其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应按以下程序提出:1)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上述变更,发包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刻实施变更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天内(变更较大时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2)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234、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3)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4)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天内对此项报告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235、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书面建议报告中的理由、估算、和(或)完工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发包人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5)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变更指示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报告(格式应满足发包人管理要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审核批准,才能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承包 68 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28 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默认该项变更不涉及合236、同价款的变更。但变更引起工程款减少的,发包人则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当承发包双方对变更核价有争议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变更指令实施变更,监理单位有义务协助承发包双方尽快落实争议问题。承包人不得以核价等任何理由停工或拖延施工。若承包人以核价争议等理由停工或拖延施工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应按停工或拖延施工天数承担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7)变更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原则上应在 28 天内向发包人申报变更完成确认。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完成确认价款,可并入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当承发包双方对该阶段的变更核价仍有争议时,仅支237、付无争议部分的变更价款,争议部分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解决落实。8)如果承包人因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法等原因,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施工组织措施等相关调整,除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批准外,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该项调整导致本工程合同价款减少的,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9)如果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过错或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导致工程款减少的,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因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除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发238、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15.2.5.对于变更价款确对于变更价款确定的其他约定定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递交的关于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设计人确认的图纸、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签证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发生的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能方便和快捷地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和报价书的格式需经过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的审批。如果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239、确保其工程量计算人员在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计算书和价格组成明细等向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作必要解释,以确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承包人对图纸的不明确部分做出的任何澄清、明确和确认(除设计技术漏项外)不属于变更,不适用于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3)深化设计内容不属于变更。4)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的签证工程,必须同时具有发包人签字及盖章的指令单、设计变更单、签证单(有需要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资料不全,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结算扣除。5)签证的时限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签证240、指令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工程签证申请表,并附签证指令、计划完成时间、预估签证费用等资料。在发包人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或双方对核价有争议时,承包人不得以核价等任何理由停工或拖延施工。若承包人停工或拖延施工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应按停工或拖延施工天数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6)承包人应在签证实施完成后 15 天内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工程签证完成确认表,并附签证 69 指令、完成验收确认资料、签证完成费用等资料。签证手续不完整、不及时的,发包人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得补办,若承包人在变更发生后超过 15 天(经发包人同意的特殊事项可相应延241、长15 天)仍未办理签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部分权利,费用增加部分结算时不再计取,费用减少部分经发包人核定后结算时予以扣减。同时,承包人每延迟 1 天申报完成确认的,按 3000 元/(天.单)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承包人自动放弃的签证增加费用。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 本合同中的“信息价”是指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通过XX工程造价信息期刊发布的江门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格。16.1.2本工程的价格调整区间自实际开工日起,至实际完工日止;仅调整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调差范围内的且满足调差条件的人工或材料;调整价242、差仅按合同清单的税率计取税金,不计管理费、利润等。16.1.3 调差范围及方法:合同履行期间且在调差区间内的人工、钢筋、预应力管桩、商品混凝土、水泥、商品砂浆、砌块材料、铝型材、钢管、塑料管、电缆、母线槽的单价涨跌比例超过本工程投标报价期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16.1.3.1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涨跌比例在5%以内(含5%)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可以调差的材料价格涨跌比例超过5%时,按下列公式计算。钢筋、预应力管桩、商品混凝土、水泥、商品砂浆、砌块、铝型材、钢管、塑料管按如下方式计算:涨价时:调整价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投标截标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投标截标243、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5%】*合同材料单价或投标截标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两者中取最小值)*当期的实际用量*(1+工程量清单税率)降价时:调整价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投标截标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投标截标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5%】*合同材料单价或投标截标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两者中取最大值)*当期的实际用量*(1+工程量清单税率)其中铝型材按信息价中编号 0153011 铝合金型材银白氧化为基准计算涨跌幅度。电缆、母线槽按其原材料铜的价格涨幅计算材料价差,铜价涨跌比例在 5%以内(含 5%)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铜价涨跌比例超过 5%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涨244、价时:调整价差=【(施工当期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月平均铜价投标截标日前 3 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平均铜价)/投标截标日前 3 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平均铜价5%】*投标截标日前 3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平均铜价*当期的实际用量*每米铜重量*(1+工程量清单税率)降价时:调整价差=【(施工当期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月平均铜价投标截标日前 3 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平均铜价)/投标截标日前 3 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平均铜价+5%】*投标截标日前 3 天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平均铜价*当期的实际用量*每米铜重量*(1+工程量清单税率)说明:(1)上述其中的电线电缆每米铜重量(245、单位 kg/m)=线缆截面积*铜密度/1000,铜密度为 8.9吨/m3;70(2)上述和中的“当期的实际用量”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工程量*1+按合同清单所对应子目的定额消耗量或承包人投标报价消耗量(两者取低值者)。16.1.3.2 人工调整价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平均值-投标截标日当月(或季度)信息价)*当期的实际用量*(1+工程量清单税率)说明:(1)如投标时的人工消耗量低于定额水平的,按投标时消耗量计算;如投标时的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水平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调差(定额规定需换算的除外)。(2)“当期的实际用量”的计算方法为:按照24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工程量*1+按合同清单所对应子目的定额人工消耗量或承包人投标报价对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两者取低值者)16.1.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16.1.3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16.1.5其他约定事项:/。16.2 价格不予调整的情形 16.2.1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及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等情况详细研究,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247、工期、付款条件、临设要求、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应考虑按发包人要求搭建办公区、现场通道围档、楼体及现场CI等)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甲供材料保管、设备调试、检验试验、验收、样品、管理、利润、税金并已考虑垃圾排放(包括建筑垃圾)、冬雨季气候条件等价格风险因素(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除外)。16.2.2任何合同综合单价中对承包人不利的组价不当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等,均视为承包人采取投标技巧将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48、。16.2.3因承包人的成员、雇员、分包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各方发生的各种事故、异常事件、人身伤害等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16.2.4 除非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因气候变化或施工现场内外环境、交通组织、交叉施工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16.2.5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图纸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存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此类内容已经获得发包人的审批。16.2.6本合同暂定总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模板工程、垂直运输249、工程、泵送增加费除外)总价包干、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措施、规费、总承包管理服务与配合费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保管费费率包干。16.2.7 风险费用包括在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报价中,不得调整。71 16.2.8 其他约定事项:。16.3 价格调整的补充说明 16.3.1 投标清单的不平衡报价 本工程合同签定前,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商务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复核校对,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若投标报价中有明显属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则投标人应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澄清,以修正澄清后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按其约定履行。如合同签署前上述不250、平衡报价未能有效修正的,合同履约期间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如下方式执行:(1)合同履约期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 合同履约期不平衡报价指投标人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与按2013清单规范及相应工程计价规范编制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即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标人的投标净下浮率后的价格相比,超出15%的投标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招标人有对标证据或合理解释证明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投标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合同履约期不平衡报价的修正办法 当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履约实际工程量(以正式施工图计量为准)与对应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工程量相差幅度在15%(含本数)以内的,对应不平衡报价清单项251、目的综合单价不调整。当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履约实际工程量(以正式施工图计量为准)与对应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工程量相差幅度在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修订,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按修订后价格履约。若承包人拒不按修订后价格履约的,应按不平衡报价修订前与修订后合同价款差额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修正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为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若招标控制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有明显错误的,则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2013清单规范及相应工程计价规范确定;本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修正后综合单价据实际工程量结算。16.3.2 政策影响的合同价格调整(252、1)截标日至本合同签署前发生增值税政策性调整的,调整后含税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的中标金额*(1+政策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2)当合同履约期间发生政策性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应按政策性调整后的税率执行;若承包人拒绝执行或不积极配合执行的,自行承担付款延期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调整后含税合同价款=累计已付款含税金额+(原合同含税金额-累计已付款含税金额)/(1+原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1+政策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16.3.3 其他约定事项:无。16.4 暂估价 16.4.1 暂估价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如有。16.4.2 暂估价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253、备(以下统称暂估价项目)在实施前的选择与确定方式:72(1)首先,承包人中标后提交的总控进度计划中应包含暂估价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根据设计进度计划和投资目标控制标准,按时分别出具暂估价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与要求、质量标准、品牌参考范围、施工技术方案等,经发包人组织评审并确认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因承包人该阶段进度计划导致施工工期延后的,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施工工期延期违约责任外,同时还应按延误项目对应的暂估价金额的 1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在招标时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发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254、应商,从而确定暂估材料和设备的具体价格,并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调整合同暂定价款。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方案,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暂估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范围、技术参数和要求、质量标准以、施工安装消耗量标准及采购限额指标等之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与安装。承包人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明确采购价格及质量标准等,并将采购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采购合同单价或总价及本合同、本合同附件等为依据取代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调整合同暂定价款。3)当承包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255、况导致承包人采购不能及时实施或落实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有权直接采购或直接确定供应商,同时承包人应按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直接采购或直接确定供应商并不减轻和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发包人直接采购的,承包人应负责保管、安装等义务,同时可按定额相应规定计取保管费用,保管费仅计取增值税税金。(3)发包人在招标时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发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暂估价专业工程分包人。暂估价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定为已256、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调整合同暂定价款。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暂估价专业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与要求、质量标准、品牌参考范围、施工技术方案等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4 条约定的定价原则编制暂估价专业工程预算,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审定预算价格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调整合同暂定价款。3)未经发包人批准,严禁承包人擅自组织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或施工。承包人违约的,应按暂估价专业工程对应暂估价的 10%向257、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以招标人名义对暂估价专业工程组织招标并签署专业工程承包合同。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同时应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73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次支付节点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已完工程造价明细资料、付款申请及附件资料等,并列明上月完成工作量对应的进度款。17.1.2.本合同清单为招标模拟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下发的正式施工图之日起3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暂定合同价款重计量、计价工作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计算底稿(采用广联达258、算量软件、EXCEL表格算量;粗装修工程只允许采用EXCEL表格算量)、工程预算书(电子版及纸版)、不少于3个品牌的新增材料设备询价记录等),并按发包人制定的审核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重计量成果文件进行核对。重计量成果文件经发包人审核并最终书面确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对应正式施工图的重计量合同价款,签署本合同补充协议,承包方式调整为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加变更签证。若承包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况时,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之日起60天内提交施工图重计量计价成果文件给发包人的,承包人逾期提交,按照2000元/259、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重计量计价成果文件之日起10天内组织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与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地点进行核对,承包人逾期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对,按照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承包人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对之日起60天内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发包人书面签字盖章确认重计量计价成果文件,承包人逾期确认,按照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承包人对双方核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未能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且拒不认可的,按照500元/条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3)承包人在双方核对完成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补充协议的,按照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4)上述逾期总时长260、超过1个月时,发包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的支付金额下浮20%,直至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后的下期进度款按正常支付,扣减支付的工程款待双方签订重计量补充协议后支付。17.2.工程价款 17.2.1.本合同暂定总价采用分部分项、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措施、规费、总承包管理服务与配合费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保管费费率包干的计价方式。即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内容、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及说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261、(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综合单价、固定费率、固定总价)中,风险范围除通用条款第17.2.1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变化(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74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承包人、施工单位通常可以预料的风险;图纸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或地方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6)双方约定其他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合同图纸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经设计人确认且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经发包人确认的签证;专用条款第 16条所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专用条款中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情形。17.2.2 转让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262、让给发包人认可的第三人。承包人可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发包人认可的保理公司用于申请保理融资。17.3.总承包服务费 17.3.1.若承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及职责,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总承包服务费,扣除方式见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的管理与配合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则所发生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7.3.2.通用条款17.3.2修订为:总承包服务费包干费率为%,总承包管理与服务费结算的计费基数为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除附件1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263、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之外的专业工程不予结算总承包管理与服务费。总包服务费由发包人统一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向专业工程承包人另外收取任何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向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另外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的,承包人应按其收取服务费标准的双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包含总承包服务费)中扣除。17.3.3.在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签署并进场且按承包人要求落实现场布置、提交合格进度计划后,承包人依据专业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及总承包服务费固定费率计算对应总承包服务费并向发包人申请对应该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总价款的30%;在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将其承包264、范围内工程全部移交承包人或发包人并全部撤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该专业工程对应总承包服务费总额的90%,余款待该专业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初审完毕后付清。17.4.预付款 17.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占暂定合同总价(需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比例:8%。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履约保函后 20天内支付。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如下:每月扣回工程预付款=(累计完成工程量估算价值/合同暂定总价的60%(需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75 费、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扣工程预265、付款。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自累计产值达到30%时开始,当累计完成工作量估算价值至合同暂定总价(需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70,工程预付款尚未全部扣回的,一次性扣回,当期付款不足以扣回的,则在下一期付款一次性扣回,以此类推。若发包人为承包人代缴了劳动保险金,则在支付预付款或者最近一期进度款时,一次性抵回发包人已缴劳动保险金额。17.5.工程进度付款 17.5.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形象节点方式支付。1)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方式:在合同开工后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30%,剩余部分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比例扣减预付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66、。2)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节点支付,具体付款节点及比例见下表:序号 支付节点 支付方式 1 土石方开挖完成 每次支付金额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成节点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 80%,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2 基坑支护工程完成 3 桩基础工程完成 4 地下室底板完成 5 0.00结构板完成 6 每栋单体结构每完成6层 7 砌体工程完成 8 装修工程完成 9 机电工程(电气、给排水)每次支付金额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 80%(随本表序号18支付节点一同支付),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10 消防工程 11 智能化工程 每次支付金额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267、成合格 76 工程量估算价值的 80%(综合布线系统管槽占60%、线缆占25%、末端占15%;其它系统管槽线缆占10%、末端占25%、主机占60%和调试占5%),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12 人防工程(含机电)完成人防门框(含预埋)支付至人防工程金额的30%,完成人防机电支付至人防工程金额的60%,完成人防门扇支付至人防工程金额的80%,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13 门窗工程(含防火门)每八层付一次进度(门框占40%,门扇占60%),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14 发电机(含环保工程)供货及安装 到货后支付至设备金额的70%,安装完毕支付至设备工程款(含安装费)的80%,环保工程完成后支付至环保工程金268、额的80%,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15 电梯供货及安装 每批次电梯确认排产后支付至该批次电梯金额的50%,每批次电梯到现场后支付至该批次电梯金额的70%,每批次电梯安装完毕支付至该批次电梯工程款(含安装费)的80%,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备注:序号14、15项承包人须专款专用,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须按同等比例支付给专业分包,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能同步支付给专业分包,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扣回。3)工程进度款审批期限为28天,自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付款申请或经发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并附齐相关证明之日起计。承包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将通知承包人本期工程款应支付金额,承包人应根据发包269、人审核确认的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向发包人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双方对付款金额有异议的,发包人将在该期限内先支付已确认部分的款项。承包人应及时报送工程验收资料,资料不完整的视作该项工作未完成,进度款中不予 77 确认。4)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费用支付:发包人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增减费用,在随后最近一期进度款中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80%支付或扣回,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5)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成,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计价值的85%,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本条“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成”定义如下:承包人合270、同范围内的外装工程施工完毕;屋面工程已施工完毕;外脚手架、施工电梯、塔吊、已拆除并应离场(施工电梯和塔吊的收口施工完毕);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室外工程如场地平整、零星构筑物、红线内给排水、强弱电、市政工程等施工完毕;承包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室内砌筑、抹灰、栏杆扶手、瓷砖铺贴、涂料等工程已施工完毕。6)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备案完成、承包人的全部设备、机械、材料及其他物品撤离施工场地,且按合同约定提交全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资料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计价值的90%,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7)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竣工结算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发包人271、组织的竣工结算审核。经承发包双方书面确认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支付至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竣工结算总额的97%,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总额的3%,根据本合同附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无息支付,同时扣除应扣款项。8)当发包人分期开发时,工程款支付应对应开发地块分别按以上约定支付。在具备结算条件时,本工程应当争取按地块、分楼栋、分专业、分部位等分段办理结算,分段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对应分段结算工程款可支付至已确认结算价款的88%,同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9)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工人工资管理与支付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签署272、监管协议相关事宜。17.5.9.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与收款金额一致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累计金额为竣工结算总价(含税价)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票未足额提供给发包人前或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效或虚假发票,或者发生延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因为承包人开具虚假发票或延迟开具发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等)。同时,乙273、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 78 资料。17.6.质量保证金 17.6.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退还 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退还期限届满、承包人已全部完成缺陷修复责任时,承包人向发包274、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30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保修书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整改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具体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余额前,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缺陷责任导致的扣款,发包人凭扣款收据执行质量保证金扣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质量保证金余额,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17.7.竣工结算 17.7.1 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约定如下:1)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纸质版、电子版各 4 份);2)合同文件;3)275、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4)按规定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附图;5)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6)过程结算资料;7)有效工程签证及索赔相关资料;8)合同付款情况表;9)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违约情况说明(如有)及承包人相关支持文件;10)其它相关结算资料:/。17.7.2 自完整、有效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收到之日起 60 天内,发包人对结算书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则发包人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276、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结算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确认仅为协商过程性的行为。除非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任何形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发包人对结算的认可。17.7.7 对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前,发包人对争议部分的支付义务不能确定,因此也无支付义务。只有在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发包人的支付义务后,发包人才有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支付结算款的义务,并在未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时间支付结算款时,才开始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2)凡是涉及到工程造价增减的设计变更277、工程签证均必须有发包人签字并盖章方为有效。79 3)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现场签证按照相应规定执行。4)承包人违约金、水电费、赔偿金等相应扣款项,应扣未扣金额由发包人在应付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凭收款收据及其他资料进行上述扣款。扣除部分不影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数额。5)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税收、劳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向税收等部门交纳。6)在与造价咨询人进行结算核对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向造价咨询人人员请客送礼、赠送钱物或变相送礼,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7)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除非发包人与监理单278、位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协商的会议、要求签订与承包人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承包人申请单的不认可。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此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8)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竣工结算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因承包人提供资料不积极或者不准确、不完整造成的审核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完工结算的,最终结算金额仍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9)本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签证+其他;承包人不得高估冒算,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279、人审定价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按以下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方式在预(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当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在10%(不含本数)20%(含本数)时:违约金(承包人预(结)算送审造价发包人预(结)算审定价1.1)5%当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20%以上时:违约金(承包人预(结)算送审造价发包人预(结)算审定价1.2)10%10)双方人员应每次对数前都在工作签到表上签名,签到表应注明当天双方办理结算的具体工作时间、内容、范围等事项,作为双方到场办理结算的现场工作记录。双方结算人员办理结算对数时应友好合作,对经核对确认无异议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共280、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核对,当场记录争议的具体内容。如承包人对所核对的数据和资料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又不签字认可,发包人可以单方签名并在经过双方核对的文件资料上注明具体情况,将当天工作签到表和核对后的资料寄发给承包人,该资料即作为双方共同对数后确认的结算资料。对于双方意见分歧的书面记录,经双方对数人员共同核对清楚并签字确认后,上报领导协商解决任何人员不得因意见分歧而发生争执、对骂,甚至侮辱、殴打对方。如发生上述事件,受害方有权向侵权方索赔,由侵权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包人在结算期间,不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或期限与发包人对数的,或者经过双方共同对数但承包人不签字对数结果的,或者推翻281、经过双方共同确认的对数成果的,发包人办理结算的时间向后顺延,期间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1)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发生民工讨薪事件,致使发包人为承包人垫付民工工资的,除发包人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代付的民工工资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结算特别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所垫付的民 80 工工资4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8.竣工验收 18.3.验收 18.3.7.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如下:1)承包人在申请工程验收(含工程竣工验收、甩项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之前,应提前7天以上按照任何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282、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申请时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提交给发包人。所有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纸)由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准备和编制,但由本工程承包人负责审查、汇总和装订。2)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4 份。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18.4.施工期运行 18.4.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电梯工程。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采用大穿插施工安排,需提前使用永久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定期维修保养,安排专人开梯,配合各分包单位的用梯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发包人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18.5283、.试运行 18.5.1.需要试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水系统 。18.5.2 试运行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汽费用,原材料费、人工费、检测费等)已含在合同暂定总价内,由承包人承担。18.5.3 试运行的内容、范围及试运行时间具体要求:a.空调通风系统、水系统的整体试运行工作,包括:系统范围内供水、供电、弱电、冷凝水、排水、冷冻主机、水泵、管网、风口、保温、阀门、冷冻水水力平衡、风机盘管等设备及配套设施,其中设备的试运行必须在设备供应商指导下进行;并提供试运行记录和报告。试运行时间为(连续或累计)运行_48_小时。b.负责通排风和消防排烟系统整体试运行工作,包括:284、系统范围内的排风机、排烟风机、送风机等设备设施,其中设备的试运行必须在设备供应商指导下进行;并提供试运行记录和报告。试运行时间为(连续或累计)运行_48_小时。c.负责消防系统的全面调试,包括各联动系统的控制调试,协助消防检测公司做好检测工作,负责组织消防验收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向当地消防部门办理报建、验收等手续及费用。试运行时间为(连续或累计)运行_48_小时。d.负责照明系统的调试工作,包括室内外照明和路灯。试运行时间为(连续或累计)运行_48_小时。e.负责弱电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系 81 统、一卡通管理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视讯服务系285、统、防盗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及中央集成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其中设备的试运行必须在设备供应商指导下进行;并提供试运行记录和报告。试运行时间为(连续或累计)运行_48_小时。f.承包人负责其所承包范围内(不限于上述)的所有系统的单机、联动试运行工作,协助配合发包人进行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的系统调试验收和试运行工作。18.5.4 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a.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b.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286、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c.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7.施工队伍的撤离 18.7.1.施工队伍撤离的时间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30 天,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壹 万元违约金。18.7.2 承包人不得因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其他纠纷或其他任何原因占据现场,拒绝撤离,否则按照迟延撤离承担违约责任。19.缺陷287、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19.1.1.缺陷责任期自项目 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的日期 起计算,保修时间、责任及程序详细约定见附件6 工程质量保修书。20.保险 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20.1.1.通用条款第 20.1.1 条中“本工程项目应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修订为“本工程项目应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购买”,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条件规定如下:1)发包人已为本工程购买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其范围已包括此承包工程,但相应免赔额、保险除外责任部288、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承包人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发包人的办公室查阅。对发包人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承包人应以自己的义务考虑加保与 82 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每次索偿事件的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提交的有关索偿事件所需要的一切证据和资料,承包人确认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所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不能解除或减少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3)无论有关一切险的索偿是否得到理赔,在本工程现场具备复原条件时,承包人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289、损失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有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通过“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所得到的款项(同时扣除应扣款项),随最近一期的进度支付给承包人。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承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补、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收取其它费用。4)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购买的保险未足以保障其自身的风险时,可自费补充投保。20.2 承包人必须购买以下保险:20.2.2承包人员工人身意外保险 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完结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290、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使发包人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承包人须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发包人对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还是其分包方(不论是否发包人指定的),都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291、费用和支出。20.3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但不包含在发包人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0.4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发包人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20.5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前提前7天以上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保险单,保险单应与合同的条款一致,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经发包人批准。20.6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292、行承担。20.7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发包人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有权使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保险金,并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扣回。83 20.8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循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但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投保前未经发包人确认,或使发包人承担责任或费用的除外。20.9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购买和维持该等保险,发包人可代为投保,保险费在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20.10 其他保险 20.10.1 其他保险约定:。21.不可抗力 21.3293、.2 1)通用条款第 21.3.2 条第 1)款修订为:工程本身(永久工程)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但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3)通用条款第 21.3.2 条第 3)款修订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但承包人保管不善的除外;4)通用条款第 21.3.2 条第 4)款修订为:承包人装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与保卫人员的费用、照管工程的其他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本身所需清理及修复的费用,保294、险公司不能理赔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6)属于承包人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设备等清理及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3 通用条款22.1.3修订为: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7 承包人其它违约情况及处理方式(1)承包人人员管理方面:1)承包人的所有管295、理人员均应向发包人提供在承包人公司的社保证明,承包人未能提供社保证明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金,直到提供社保证明为止或另派管理人员。2)承包人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须常驻现场: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项目管理人员离开工地需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不在工地的,发包人有权按每天每人人民币5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若承包人管理人员无故连续3天不在工地,又无发包人可以接受的理由,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更换。3)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明确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 84 更,296、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具体约定金额为:岗位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生产经理 主办施工员 主办预算员 安全主任 违约金额(元)100000 100000 100000 50000 50000 50000 4)承包人未按照专用条款4.6.2约定响应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生产经理的,则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应按照人民币10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它的管理人员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应按照人民币5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发包人认可的人员跟换为止。5)承包人须对工地内分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因安全管理疏忽而引致的损失及罚款由承包人297、负责。承包人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专责人员的名称和资历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专责人员,否则每发生1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且还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换回,违约金如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没有支付,则在申请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6)在与造价咨询人进行结算核对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向造价咨询人人员请客送礼、赠送钱物,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7)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按日历天计算,不考虑假期,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或自行安排员工假期的,承包人应将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名单于放假前7个日历天交工程师审批,审批后需变更人员的298、,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补办审批手续。承包人安排放假而无人值班的,按10000元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8)合同期间实际投入的管理人员替换率超过 30%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该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9)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或调走工程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专用条款22.1.7(1)第3)款执行。10)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必须一次性满足发包人的深化设计要299、求,否则,每超过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次违约责任,且不免除承包人需完成的深化设计任务。11)如发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足额支付或延迟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0元/每次违约责任。(2)工程进度方面:1)分项工程验收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30天内全部退出现场,每延迟一天退场发包人收取承包人10000元违约金。2)无论因何原因按照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10天内清场并全部退出现场,如逾期退场或拒绝退场的,每延迟一天退场,发包人收取承包人5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拒 85 绝清场的,应同时承担发包人300、委托第三方清场的费用。3)承包人延迟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每延迟1天,须按照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工程质量方面: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需对已完工程进行整改、返工的,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承包人有违反质量评定标准的质量问题,或者导致发包人、监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就质量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须承担1-5万元 的违约金,同时亦不免除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返工的责任、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图纸进行施工的,每次(项)须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亦不免除承包人对不合格施工方案、施301、工工艺的整改责任。3)承包人对监理通知指出的质量问题未按时整改并回复,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完成并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条/天的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其他分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完成;每拖延逾期整改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 的违约金。5)工程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发包人或项目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6)承包人未经报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向发包人支付30000元/次的违约金。7)因承包人施302、工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并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100万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20万以下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8)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按照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点要求进行施工的,其中,每发现一次一类控制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每发现一次二类控制点的,承303、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每发现一次三类控制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一类控制点与主体结构安全相关,整改难度极大;二类控制点对项目整体工程质量起指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三类控制点需要按质量规范执行,对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进行纠偏。)(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及本合同附件20的违约规定执行。(5)工程组织管理方面: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指令、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304、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并由承包人承 86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参加会议的,每人次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6)本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由此所遭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违305、约责任以及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8)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306、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5)发包人无法接受的承包人严重违约行为。(9)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得发包人为其垫付有关费用的,自垫付之日起,承包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向发包人支付利息,直至垫付费用及利息被发包人在当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抵扣完毕或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偿还该垫付费用及利息为止。同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发生一次垫付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垫付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承包人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质吊销或降级、重大不利报道、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其他对本合同继续履行构成重大不利情形,或进入破产、307、重整、解散或清算程序的,或者因承包人自身债务问题造成发包人被法院要求协助诉讼保全、协助执行(法院的法律文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行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协助执行函件),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能妥善解决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约定或发包人指示的期限内完成清场和撤离.(1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又未能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有效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专用条款另外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按该等约定执行),且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2)合同解除不308、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项下的清理和结算责任。承包人应将解除合同时的工程现状及经其签署盖章的施工资料全部妥善、清楚地移交予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完成工程善后事宜及向政府部门申报或办理相关手续直至工程完工及验收,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和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合同价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7(13)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其他合同文件或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的责任为准。22.2 发包人违约 22.2.3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309、期应付未付价款的10%。23.争议的解决 23.1 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用条款23.1.1条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可以采取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24.合同的解除 24.1 由于发包人原因解除本合同(1)发包人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缓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部分工作,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通知。发包人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2)合同解除的处理 1)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310、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后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2)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收到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后10天内撤离施工场地并向发包人移交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设施/配件、工具或其他物品。否则,承包人留在现场的设备的安全与发包人无关,并且发包人可在本合同解除之后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3)已经根据本工程需要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311、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且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结算、清理、违约与索赔条款等全部相关内容仍然有效。(3)解除本合同后的结算方式: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及本合同相关条款双方协商确定。24.2 由于承包人原因解除本合同(1)基于下列原因,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部分工作:1)承包人破产或清算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3)承包人在订立或履行本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8 4)承包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5)承包人有挂靠312、承包工程或将工程转包的、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本工程的。6)承包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且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后14天内仍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完成的。7)承包人进入破产、重整、解散或清算程序。8)因承包人自身债务问题造成发包人被法院要求协助诉讼保全、协助执行(法院的法律文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行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协助执行函件),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能妥善解决的。9)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2)合同解除的处理:1)承包人按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在收到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后10天内完成退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有权决313、定是否接收属于承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绝撤场的,发包人可以雇请第三方代为撤场,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撤场导致损失扩大的,即便发包人是解除合同的过错方,发包人亦无需承担此部分扩大的损失。3)发包人即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或另行雇用专业承包替代方(其他承包人),通知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影响本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专业承包替代方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专业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314、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4)发包人同意解除本合同之后,原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原则不变,发包人、监理单位应通过协商和调查方式,尽快确定并认证以下事项:(A)发包人解除本合同时,承包人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发包人已付、应付的款额(如有应付)与承包人已收、应收合同价款总额(指截至合同解除日承包人已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按本合同约定计量计价办法所确定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价款)及依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额、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但承包人不得以该等款额待收取或待确定而不予退场。(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的价值及其它承包人因本工程承包发生315、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发包人书面同意接收使用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C)在发包人解除本合同后,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其为本合同工程已经签订的有关货物或材料、劳务、服务等的合同(协议),并须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的7天内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承包人应收取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将该等合同(协议)和(或)本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施工协议的利益无偿转让给发包人。(D)本合同解除后至本合同解除清算(结算)前,发包人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本合同解除,并不免除承包人已完成且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第三方)的合格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6、且须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就已完成合格工程范围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本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之后,再由发包人、工程师核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结算的费 89 用,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已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费用。5)发包人、工程师的核查、确认后,发包人就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项,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所欠债务,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6)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后,立即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10天内无条317、件将施工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将已完工程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面移交,施工机械设备清场,施工剩余材料及建筑垃圾清运,施工人员的退场,临时设施的拆除清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移交等)。现场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装备、临时设施等由发包人决定是由承包人转交其他承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全权处置上述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的数量和价格并做好配合工作)还是由承包人撤离现场。若发包人决定由承包人将承包人上述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等撤离现场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时处理。否则,承包人留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及任何其他物品视为放弃(丢弃),发包人可将其清理、处置,有关费用由318、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可在本合同解除、终止之后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7)承包人必须在收到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移交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业主交予承包人使用的图纸资料、材料/设备/设施/配件、工具或其他物品,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因承包人延长移交上述工程资料及设备设施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第三方)办理相关报建的变更手续,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未积极配合办理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且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还有权319、向承包人追偿。24.3 合同解除的其它条件:(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前,发现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或则投标文件中带有附加性条件等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担保金;在签订本合同后,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前述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担保,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等)。(2)本合同签订后发现承包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法在14日内解决并提供有效执行证明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因320、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任何补偿或者赔偿,且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附件附件 附件1 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 附件2 合同范围及边界 附件3 总承包施工技术要求 附件4 履约保函(样式)附件5 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 附件6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7 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附件8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9 已标价价工程量清单(另册)附件10 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格式)附件11 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附件12 智慧工地建设要求附件1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化图册附件14XX置地施工环境VI展示图附件15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附件16安全管理协321、议书附件17安全管理专篇附件18 专业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19 土建工程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0 垂直电梯工程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1 给排水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2 电气专业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3 消防通风专业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4 智能化工程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5 XX项目售楼部装修专业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6 XX项目样板房及展示区公区装修专业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7 XX项目展示区景观绿化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8 XX项目展示区景观园建技术要求(另册)附件29-1 XX项目电梯厂家选型表(另册)附件29-2 90XX项目电梯参数表(另册)91 附件附件 1 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322、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一览表 序序号号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 备注备注 1 公区精装修工程 发包人自行约定 不含样板房及样板房公区 2 公区园林工程 不含展示区园林 3 燃气工程 4 外网永电工程 5 外网永水工程 6 信报箱项目 7 公区精开荒 8 市政道路工程 9 第三方检测工程(桩基、消防、节能)92 附件附件 2 合同范围及边界合同范围及边界 土建工程土建工程 合同基合同基准单元准单元及工程及工程范围范围 合同界面合同界面 备注备注 土石方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土方开挖 承包人绘制并确认提交土方大开挖施工图纸并对此图纸正确性负责;土护降及地基基础工程按照图纸施工,开挖过程中标323、高控制及边界控制 大开挖后,地下室各承台、井、梁、坑的开挖 施工便道土方开挖,外运 土方外运 基坑内承包人自行开挖的土方外运(含发包人指定地点堆土或消纳)土方回填 场内堆土运输与回填 外购土方回填,砖渣换填 地下障碍物清除 清除桩基础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地下障碍物 基坑支护 边坡修整、支护、挡土墙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护 基坑降水 降水和配套排水设施的方案施工、维护及回收 基坑明水排除 地基基总承包施工合同 桩基检测合同 93 础工程 地基处理工程(除桩基外)-专业地基处理由专业分包完成 桩基工程 桩基施工 桩基施工-灌注桩泥浆外运(灌注桩)-消除桩间挤土效应不利影响,包括恢复桩基施工面至交接原始标324、高-处理桩基质量问题(含标高偏差、位臵偏差),承担由于桩基超高超出设计值引起的桩间土清运费用-桩基测试 负责试桩、打桩;配合桩基测试;试桩、测桩桩头处理 桩基检测 专业地基处理由专业分包完成 桩头处理 桩头处理,包括凿除桩到设计标高和桩顶标高至大底板标高间的所有混凝土、钢筋、植筋等;桩头、桩渣外运 -防水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防水工程 地下室、屋面、阳台、外墙防水工程施工-卫生间沉池、厨房;示范区卫生间、厨房墙面防水 户内一次防水及防水保护层(非精装修区域);户内二次防水(示范区精装修区域)外立面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外墙面砖工程 外墙面抹灰、找平、外墙砖施工 94 外墙涂料工程 外墙涂料供货325、施工 门窗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门窗检测合同 外门窗工程 外门窗安装 出阳台推拉门的安装、门窗洞口的砌筑、抹灰工作,负责预留金属门窗构件与结构内钢筋连接的接头,门窗洞口的临时封堵,门窗制作安装,洞口尺寸及标高复核-外门窗防雷接地 门窗防雷接地连接,预留防雷接地端子-边框打胶与封堵 承担洞口尺寸不符导致的门窗与主体的砂浆封堵或剔凿,门窗框与主体封堵、主框与主体打胶-门、窗下槛的填实,发泡胶、密封胶塞缝-外门窗防水 外墙砂浆防水,窗框塞缝位臵涂膜防水-外门窗试水试外窗淋水试验-承担淋水试验的设备供应及架设,水电费用-95 验 门窗检测-门窗检测 门窗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精装修工程(公区)入户门326、及单元门供应及安装工程 门洞抹灰,完成面洞高及洞宽尺寸符合要求-示范区入户门安装,单元门/大堂门供货、安装 入户门安装,单元门/大堂门供货、安装 示范区入户门及单元门门框与墙体塞缝 入户门及单元门门框与墙体塞缝 满足示范区门禁系统安装要求 与总包单位对接并满足门禁系统安装要求 成品保护 入户门及单元门交接后成品保护 防火门工程 门洞抹灰,完成面洞高及洞宽尺寸符合要求-洞口周边预留预埋,门框周边土建抹灰处理 防火门及五金的供货、安装,门框周边封堵 满足门禁系统安装要求 防火门成品保护 所有防火门消防验收 屋面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屋面防水 完成至结构面抹灰、找平 防水基层处理、防水层施工、防水保327、护层施工 屋面装饰 屋面砖、屋面瓦供货、施工 屋面隔屋面隔热保温 96 热、保温 屋面蓄水试验 屋面蓄水试验 屋顶大型标识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公区园林施工 屋顶大型标识工程 预留屋顶大型标识配电箱 接线至配电箱,屋顶标识制作、安装 广告灯箱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公区园林施工 广告灯箱工程 广告灯箱工程基础,接线至建筑广告灯箱配电箱-配电箱后广告灯箱工程接线-广告灯箱供应及安装 建筑楼体泛光照明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建筑楼体泛光照明工程 预留位臵、开槽、防水、修复 泛光照明系统接线 建筑楼体泛光照明系统供应及安装 人防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人防门 采购、安装 人防设备 按图施工 预留预埋管线 328、按图施工 97 安装工程安装工程 工程范工程范围围 合同界面合同界面 备注备注 给水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外网永水工程 给水管道沟槽开挖-测量放线,室外给排水沟槽的开挖及回填,沟槽土方回填至室外标高0 给水管道安装 套管与墙体、管道与套管封堵、防水处理,管道预留、预埋(给水施工单位未进场前)-管道预留、预埋,管道与套管封堵 室内给水管道供货(除住宅用户水表前部分外)、室外给水管道供货(商业部分总表至室内部分)-室外给水管道供货、安装,室内给水管道(住宅到用户水表),住宅入户水表前的室内给水管道供货、安装 -从接驳点到末端(示范区精装区域)按图施工 室内暗埋管道的剔槽或安装敷设(除住宅部分为水表329、后至厨房,其余按图施工)-室内暗埋管道的剔槽或安装敷设(住宅部分为水表后至厨房)-由住宅生活水池至加压设备、加压设备至入户水表部分的给水管道安装 室内管道涂装及标识,安装部分室内给水管道试压、冲洗、消毒-室外埋地管道防腐、屋面管道保温;安装部分室外给水管道试压、冲洗、消毒,管道涂装及标识 -给水井盖、阀门供货、安装(包括室外分户水表及前后阀门),室内阀门供货、安装(室外水表及前后 98 阀门除外)给水设备安装 给水设备混凝土基础、给水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除住宅部分外)-给水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住宅部分)水泵控制柜进、出线管预埋及穿线(除住宅部分外)-水泵控制柜进、出线管预埋及穿线(住宅部分330、)排水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公区园林施工 排水沟槽开挖-测量放线,排水井砌筑,沟槽的开挖及回填,沟槽土方回填至室外标高0 管道供货、安装 套管与墙体、管道与套管封堵、防水处理,室内排水管及出户排水支管管道预留、预埋-室内管道供货、安装 室外管道供货、安装、施工 从外墙外第一个排水井(不含井)施工至各个排水点,排水点管道口用胶布封实,避免水泥砂浆等杂物堵塞 室外管道安装至建筑外第一个排水井,室外管道至市政排水接驳点 室内管道涂装及标识 室外排水管阀门、井盖供货安装;室外管道涂装及标识 室内排水管道室外管道闭水试验 99 通球、灌水试验 排水设备 排污泵安装、集水井、化粪池施工 配合总包提供化粪池331、进出水孔洞标高 排污设备、隔油设备安装;排污设备电源接线-雨落管施工 雨落水管、出户管及天沟安装-燃气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燃气工程 管道供货、安装-测量放线,燃气井砌筑,沟槽的开挖及回填、沟槽土方回填至室外标高0 -管道、阀门、井盖、燃气表供货、安装 洞口封堵、防水处理 燃气管道穿墙体、楼板开洞 -燃气管道试压 燃气调压站-调压站设备供货及施工 燃气通气试验及验收-燃气通气试验及验收 供配电工程 总承包施工合同 外网永电工程 精装修工程(公区)所有高低压电气工程均按提供的电气施工图规范临时变压器低压柜至售楼部总电箱线缆线管及灯具(含灯具)测量放线,电力井砌筑,沟槽的开挖及回填,沟槽土方回填至332、室外标高0-100 施工。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高压配电总进线施工至公变(专变)综合房,高低压配电柜、变电器安装-住宅:住户电表后至户内电箱(含电箱);户内剪力墙部分线槽及底盒安装;公共照明电表至层间公共照明电箱(含电箱);充电桩电表后至车位开关箱 示范区:示范区层间公共照明配电箱至灯具(含灯具)住宅:低压柜至住户电表箱(含电表),低压柜至充电桩电表箱(含电表)层间公共照明配电箱至灯具(含灯具)公寓、商铺:低压柜至户内电箱(含电箱),公共照明电表至层间公共照明电箱(含电箱);示范区层间公共照明配电箱至灯具(含灯具)公寓、商铺:至低压柜 层间公共照明配电箱至灯具(含灯具)-槽钢设备基础制作施333、工,变配电绝缘地板制-101 作安装 综合室内墙粉刷、洞口封堵 配电房的通风,照明及辅助设施,电力电缆进出、入变配电室的套管、桥架、孔洞的预留-室内线管预留、预埋,高低压桥架施工-公寓、商铺部分:包括从专变电房低压柜至户内(铺内)总配电箱之间线路、桥架、管廊;-公共区域应急照明部分:包括塔楼(除住户)区域、地下室车库区域、设备机房、公建配套用房、商铺从最末一级应急照明(或照明)配电箱至末端灯具之间线路、桥架、管廊;精装修区域应急照明灯具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安装。-102 所有防雷工程,包括结构防雷、栏杆防雷接线点、管道防雷、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等的等电位防雷接线点(含防雷报建、检测和防雷风险评估验收,发包人承担政府规定需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非装饰性灯具(紧急出口指示灯及所有非装修区域的灯具)及示范区装饰性灯具-装饰性灯具 住宅预留户内等电位端子箱-住宅等电位端子箱至接驳点-合同范围内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