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云港城商业综合体项目人防工程合同(4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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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8196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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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承 包 人: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 包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下称“本工程”)专业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1定义:11发包人:指xx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或及其合法承继人。12承包人:指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13分包人: 1. 4监理单位:指xx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15总包工程:指由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6总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7人防工程:指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内的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18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工程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专业承包合同的代表。1.9 “天”和“日”在本合同中的含义若非专指工作日及工作天的均为日历天。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有不一致的,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向承包人、发包人提出,除承包人明确指示分包人适用何种规定外,以对分包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3、者为准;合同文件对合同范围或分包人工作范围有不一致的,以范围宽者为准;其他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按以下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但经承包人、发包人认定分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承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2.1.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若有);2.1.2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2.1.3合同图纸;2.1.4报价工程量清单;2.1.5招标文件(另册); 2.1.6投标文件(另册,以符合招标文件和经承包人、发包人书面同意者为准,但投标文件承诺的分包人的义务、责任比招标文件更高更严者,适用该等对承包人、发包人有利的承诺); 24、.1.7 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22当本合同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23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简体汉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遵循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执行。4图纸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图纸: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进场前承包人5、向分包人提供图纸8套(含用于编制竣工资料的5套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可请承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本工程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还应当继续履行。4.2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提供给与本工程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承包人或发包人的经济损失。4.3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分包人应予无条件执行。5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5.1工程概况5.1.1工程名称: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5.1.2工程地点:xx云港城项目位6、于xx市xx区云城西路与云城南四路交叉口北侧,09地块总用地面积31095,总建筑面积16.6万,人防建筑面积约16403平方米。5.2承包范围、技术要求和承包方式5.2.1本合同承包范围为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以下所描述的承包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分包人已参阅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显示的一切项目。承包范围包括: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上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组织采购、制作、预埋、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通风、给排水、电气专业:人防7、门、密闭门、人防吊环、人防平时设备、人防指示牌、防爆地漏、除尘滤毒设备、平战结合通风排风、战时需结构预埋的所有人防相关管道(件)、相关管道及门框周边塞缝等全部工作)、人防工程报监、人防工程隐蔽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协助人防结构检测、人防面积测绘。其中:1)电气:低压配电柜至屋面的人防防空警报室控制箱的主供电电缆由机电安装单位安装。低压柜至地下室人防区域的人防用的主电缆及线槽由机电单位提供并安装调试,但地下室人防区域的人防主电缆后的设备及配电箱及箱后电缆、开关等由分包人提供并安装。2)给排水:排水管预埋、防爆地漏安装、干厕地漏及排水管道、给水管穿墙套管等预埋件。3)通风:除尘滤毒设备(街道级指8、挥所)、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增压管、测量管、气密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战时风管(战时进风机吸入段最后一道密闭阀门至扩散室管段、战时排风机出口段最前一道密闭门至扩散室管段平时安装到位)、通风穿墙套管等采购安装预埋。4)防护工程:采购安装、预埋,由分包人负责。5)人防工程战时的水、电、风系统:人防区域,战时的水、电、风专业系统,平时需安装到位的部分,全部由分包人负责采购、预埋、安装。6)人防区域的非人防工程水、电、风:预留、预埋由分包人负责。包括人防门、防爆地漏、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以施工图纸具体内容为准)的加工制作、供应、安装、地下室预埋件安装、调试、保修以及整个工程所需9、设备材料的运输、技术服务、验收检测、售前售后并负责协调人防设计单位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的制订等相关服务和及时(以不影响整个项目备案验收前提)办理并通过人防办以及相关部门对本项目人防门及配套设施工程的验收。 5.2.2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其他专业承包人的工作,提供工作空间及通道,并对其顺利施工提供便利及协调,综合单价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此等配合费用。(2)分包人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现场有其他工程的施工、安装、管线接驳及垂直运输(包括费用)等,分包人已充分考虑此类交叉作业对自身工期及综合单价报价的影响。(3)分包人负责人防报监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5.2.3本合同条款中未10、详尽的承包范围,以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用于施工的图纸(下称:施工图纸)的范围及承包人及发包人的实际要求为准。5.2.4技术要求:详见附件5人防工程技术要求。5.2.5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6书面形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7工期7.1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2年 4 月 30日(不包括分包人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现场不提供住宿条件,由分包人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暂定 2023年12 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11、合格、通过备案。承包人有权根据建设工程实际进展调整(或提前)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指令为准。预埋阶段工期:按承包人的进度要求,不得耽误地下室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前,完成预埋工作并通过验收)。人防设备的采购、预埋、安装工期:1)地下室分部工程:自签订合同,承包人发出指令起的30天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人防门框、防爆阀预埋件、防爆地漏、人防预埋件等生产采购,并运至现场组织预埋安装。2)防爆波电井、油井的预埋:随防爆井结构施工。3)人防设备等安装:必须满足工程验收节点要求。4)屋面报警室的电箱安装、电缆敷设及设备安装,在承包人指令期限内完成。如上述开工日期经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确认12、后顺延,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但各阶段的施工工期日历天数不变。由于分包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由分包人负责,工期不得延期。分包人未按承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延迟开工超过十(1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分包人不得以上述因素申请工期的延长。分包人已到工地考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脚手架或吊栏施工设置及任何其他与投标报价有关的情况,任何以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为由而提出的加价、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分包人已知悉和并特别注13、意本人防工程只是分包人为本项目而进行施工的工程中的一部分,本项目承包人、其他独立分包人均有其他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分包人需与承包人、其他独立分包人协调合作,配合总体工程进度计划,以令发包人及承包人满意及准时的完成本工程。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总包工程和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7.2施工暂停和工期顺延7.2.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或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或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建设工程。停工原因消失后,承包人可提前48小时发出复工令,分包人须按时复工。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报经承包人及发包人书14、面同意后,可通知分包人暂停施工并限期整改;若分包人拒绝或未能在限期内妥善整改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且有权解除合同、索偿损失。由此发生的管理费用、修复费用、工程清理费用(如有)及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 出现重大事故的;(2) 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或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3) 因噪音或污染等方面问题而严重影响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且未及时整改的;(4) 分包人供应或使用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5) 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设备;(6) 分包人制作或选用的设备不符合承包人、发包人要求;(7) 分包人拒绝接受承包人或15、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批准而进行施工;(9) 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10)图纸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11)擅自变更设计图纸;(12)分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1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或承包人决定的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情形。在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妥善保护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7.2.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并且赔偿承包人或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因暂停施工造成的任何费用及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7.2.3确凿证据16、证实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造成本工程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但分包人不得因此要求任何加价、索赔或费用:(1)根据工程总包合同从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处获得与本工程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经承包人及发包人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分包人无法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3)不可抗力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的。7.2.4如发生本合同第7.2.3条款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分包人应当在发生工期顺延情形后7天内,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请确认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某个事件有持续性影响,以致分包人不能在上述情形发生后7天内提供上述资17、料的,分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或逾期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分包人放弃工期顺延。如延误工期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收到分包人延期申请报告后14天内应给予回复。7.2.5如果发包人、承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本合同工程进度迟延,无法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时,监理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通过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适当加快进度的措施,以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因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已列明的价款内,分包人不得据此向承包人要求或索赔任何价款、费用。8合同价款8.1合同暂定总价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18、的承包方式,包干的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报价工程量清单,按附件报价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小写金额:¥ 元,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金额为 元)。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表现形式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价是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暂定金额,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承包人及分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计算出实际工程量并按合同综合单价结算本工程总价款。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固定综合单价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使用费、工程保修费、管理费、规费、措施费(19、如安全文明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垂直运输费、二次搬运等)、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如安全措施费、员工工伤保险、劳保基金)、保修期服务费、按政府规定要求进行的检测费、技术培训费、知识产权费、工程验收费等、利润、税金(增值税除外)、当地政府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有:如施工管理费、材料实验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定额管理费、外地施工企业调节基金等)以及分包人为满足合同文件要求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和完成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合同期内材料、设备、人工的价格浮动或其他因素调整或浮动,或因分包人原因使用高于合同文件规定档次的材料、设备引起的价格变化;(b)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套用相同或相似合同综合单价20、;(c)报价如有错项、缺项或漏项,错项、缺项或漏项价款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工程量清单错漏除外);(d)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状况的误差;(e)因各工程交叉作业引起的工期或费用的损失;(f)自然条件产生的不确定风险等因素;(g)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包括但不限于其规定的规费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h)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分歧时,视为分包人已预留完成较大工作量者(暂定数量除外)或造价较高者的费用;(i)其他风险。(2)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承包范围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作子目综合单价包干,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所有工作子目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21、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综合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含损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3)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和为符合或满足本合同中为分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4)本合同签订时,视为分包人已经踏勘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的环境,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域,并已检查现有的设备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他资料,并已在合同22、价款中综合考虑,分包人无权以不知道现场的情况为籍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8.2合同价款的调整8.2.1如发生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按第13.6条规定办理。 8.2.2若施工图纸和合同规范、工程量清单互相之间有矛盾,在解释本合同综合单价所含的内容时,以合同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仅供解释或补充之用,并不构成分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8.2.3如设计修改导致本项目人防工程最终结算价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结算;如设计修改导致本人防工程最终结算价少于合同暂定总价的,按实际结算。9履约担保9.1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分包人按本合同附件所23、附样式向承包人提交合同暂定总价 10 %的履约保函。9.2履约保函须交付承包人,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函后或在扣除相等于未提交的履约担保金额的款项后才可支付。9.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目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若需要通过政府验收合格的,则须通过政府验收)、交齐所有竣工资料且工程移交证明发出后28天内一直有效,若因工期延期,分包人应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的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暂定总价内。分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限不足的,分包人应在该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之前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向银行申请并获得将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延长。如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履约保函延期的,承包24、人有权直接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和)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金。9.4分包人逾期提交履约保函的,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直至分包人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10双方的权利、义务10.1承包人的权利、义务10.1.1承包人指派的本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另行书面通知分包人),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承包人协调的相关问题。10.1.2发包人通过承包人给分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和分包人为本工程所完成的全部工程、工作、服务成果的所25、有权、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分包人应按发包人及承包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承包人及发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可留存复制品或将这些资料、成果转让给他人。10.1.3按本合同规定应由分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分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0.1.4如分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勒令分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承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10.1.5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10.1.6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26、程款。10.2分包人的义务10.2.1分包人须派遣具有资格的项目经理常驻工程现场,代表分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本工程工程的管理。承包人向该项目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构成已发给了分包人。具体规定如下:(1)分包人指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分包人如需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并征得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分包人分包人应按每人每次人民币 10 万元支付违约金;(2)如果项目经理在工作中不称职,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更换,27、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7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新任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其前任的职责和权限。分包人未在本条款约定期限内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按照延迟调离天数每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指定代理参会人员及获得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分包人应按每次人民币3000元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4)分包人的请示、要求或通知应加盖分包人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5)分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批28、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合同的规定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取得联系情况下,项目经理可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由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各自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的,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2.2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合同规定、工程需要、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审定的设计进行施工组织与安排和配备其他现场人员。分包人的技术负责人自本工程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合格必须专职在工程现场工作。分包人29、各专业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在所负责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施工准备和施工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分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赔偿承包人人民币20,000元;分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若给承包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承包人或发包人全部损失。分包人更换人员,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职责。分包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若经承包人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予以撤换,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的2天内将其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分包人按照延迟调离天数每人次每天向承包人支付违30、约金人民币1,000元,直到分包人委派具备资质并经承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承包人要求调离的不合格人员为止:a、承包人认为无法胜任分包人所定岗位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及不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的施工技术人员等);b、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正常工作(包括楼盘销售)者;c、违反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d、无上岗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员、专业人员;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10.2.3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接受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分包人须无条件31、地接受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并须自费妥善处理工地上或邻近的遗留物品、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10.2.4分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准时参加有关的协调会议,主动与其他施工单位互相协调合作,避免施工冲突、互相干扰或做不必要的开挖、修补等,以保证本项目进度能按期完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不可要求或索赔任何费用或工期。各施工单位之间如有争议,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协调、安排,分包人拒不执行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他人执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或引致其他施工单位无法与32、分包人相配合、有关工程因此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0.2.5有关部门、承包人、监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专业人员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分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它地方,分包人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使该权利得以实行。10.2.6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供应和使用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已列明的价款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分包人负责支付。分包人保证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分包人必须自费负责妥善解决,使承包人或发包人免遭任何损失,免于承担任何责任;若承包人或发包人33、被牵连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承包人或发包人败诉,或任何调解、和解协议规定承包人或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费用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应由分包人全额赔偿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分包人须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该等协议书指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前,按该等文件指定的款项先行赔付给承包人或发包人。10.2.7分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承包人的使用要求,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准确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或承包人有权抽查分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分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不完整、不真实34、的,承包人、监理单位有权不承认或暂缓承认相关工程量,承包人有权暂缓支付或不支付相关工程进度款,直至分包人补足和改善。10.2.8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工地的出入口,须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等因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引起的费用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0.2.9分包人应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地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配合施工,遵守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等协调使用的指令。即使该指令未在本合同内规定,但其在保证总包工程进度条件下发出,分包人同样应予以接受,且不得提出顺延工期或费用的补偿或赔偿。10.35、2.10分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分包人应提供人工、材料、设备、工程机械、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明确或合理地推断为本工程需要的各种物品。10.2.11分包人应自行负责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并负责自承包人的水源、电源供应点接驳至施工现场的一切费用,分包人用电、用水如需安装电表、水表(分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承包人同意),安装由分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费由承包人承担。10.2.12分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0.2.13本工程工程完成时,进行本工程工程范围内全面清理工作并及时清运本工程工程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36、。10.2.14在本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本工程的全部风险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与本工程有关、附近的所有临时或永久建筑物、机械、市政配套设施、消防通道或其它财产的保护工作,妥善处理现场遗留财产或其他物品,发生损坏、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他人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由分包人自费修复、赔偿等。10.2.15分包人及其员工或代理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其他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通道、脚手架、临时工作室、器材或其他财产,禁止违反地方政府或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此等事项的规定。10.2.16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10.2.17除工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外,承包人不37、另行提供临时施工用地。分包人如需使用工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场地作为临时施工场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及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分包人不得以不清楚或未考虑现场实况为由而提出变更合同、增加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本工程场地内不提供住宿条件,不准搭设工人宿舍和临时食堂,不准使用炉具,一切现场费用、现场内外临时设施费、生活用水用电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0.2.18因分包人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或引致其他施工单位无法与分包人相配合、有关工程因此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0.2.19分包人须保障发包人或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分包人承担的各种费用38、或责任,如因相关程序或规定造成承包人需要垫付或分包人被判令、裁决或决定(或和解)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分包人须予支付,并赔偿承包人已付款额及其他损失。10.2.20分包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因分包人未及时发放工资被工人投诉且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构成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代发,并视为已向分包人支付等额工程价款。若由此造成承包人提前付款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代付工资总额10%的违约金。10.2.21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内的排水及排水系统的修建、消除积水方案,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及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费实施,确保施工现场没有积水,并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防止蚊虫滋生39、。若因此影响其他施工单位的排水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10.2.22分包人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为合法使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须具有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年检证、使用证等)。 A.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的,应当提前7天报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发包人批准。 B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以发出最少灰尘及厌恶性臭气为原则,并使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声量”的效果,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并经承包人认可。C. 分包人在现场内使用的一切内燃机须安装干扰仪器,以防止无线电设备受到干扰。10.2.23对于40、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小心保护,属分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10.2.24人防工程开工前,分包人需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图提供专业意见,并提供所有设备的安装详图(含施工工艺要求)供发包人、承包人及设计单位确认。10.2.25所有人防设备及标志牌均由分包人提供,且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必须满足人防验收要求和相应的国家规范和取得相关的认证。10.2.26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机电单位作人防工程的技术交底。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1.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其中包括材料设41、备供应的详细日期,以及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分包人应按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若该进度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未能按时落实,则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表,并书面详细说明调整的具体措施和方法,能够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工期内顺利竣工。11.2分包人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详细说明,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但不因为发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同意而解除或减少分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1.3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42、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一个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度完成工作月报,内容应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或按合同要求报送,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11.4本工程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上班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本周周报,周报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预计最终完成时间)。12材料、设备121材料、设备的供应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等均由分包人供应并承担相应费用。但承包人保留对大宗货物或价值较高的材料自行采购(转为甲供材料)或限价的权利,并可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22甲供材料(本条款不适用)143、2.3分包人供货材料、设备12.3.1分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提供和使用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本合同和设计、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并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分包人所提供材料品牌须经发包人、承包人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在订购材料、设备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拟购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技术数据、图纸、检验标准及其他资料等,并提供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封存。除经承包人另行书面同意外,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应与封存的样品一致,并附有产品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证明资料。分包人应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卖买合同及相应的发44、票供承包人审核、查验。12.3.2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材料、设备到货的存放及保管事宜,并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提前通知到货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及时做好准备,因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操作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2.3.3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约定,在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由分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证实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承包人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材料、设备检验、试验合格或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45、质量保证义务和其他义务。12.3.4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3.5如分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更换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3.6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必须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批准。承包人要求使用替换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原设计方案或本合同明确规定材料设备部分46、的费用支出;分包人要求使用替换材料的,由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无论因承包人或分包人要求改变,减少的费用承包人据实扣除。12.3.7分包人所提供的货物、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所有货物、材料及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和三方订货材料、设备)均须在使用前由分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承包人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用(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及三方供货合同材料设备)由分包人负担。若分包人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除应立即返工,还应每次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12.347、.8发包人或承包人确认样板或品牌的货物、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有权要求退货、换货,分包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同意接受该材料、设备的,除按承包人确认的该材料、设备成本价计算结算外,并由分包人按该批材料、设备款的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12.4材料设备的运输、仓储及保护分包人应履行本工程工程所有设备、材料的运输、仓储及保护的义务,其中设备材料运输应负责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运到仓库或施工现场,经承、发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清点确认后,由分包人签收48、,并负责保管,同时承担材料、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分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分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施工现场内转移外,未经承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全部或部分运出施工现场。13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变更13.1设计变更13.1.1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分包人应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变更进行施工,发保人或承包人要求变更引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变更引致减少的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减。13.1.2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分包人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否则,视为分包人擅自作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不认可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对承包人或发49、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13.1.3分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复核和检查,检查其准确性和可行性,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出原有的设计缺陷或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如有),及时通过承包人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如因分包人的错误或过失暂停施工或造成需返工的,工期不顺延,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负责。13.1.4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如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分包人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有权提出拆除及恢复,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如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分包人安排施工,且设50、计变更不合理,其施工费用、恢复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赔付,且工期不予顺延。因分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赔付,且工期不予顺延。13.2采购变更范围13.2.1分包人已按承包人及发包人批准的采购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通知分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13.2.2分包人投标报价并经承包人及发包人确认接受的材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变更相应材料的规格、档次的或转为甲供材料情形的。13.3 施工变更范围13.3.1根据本合同第13.1.1条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51、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13.3.2经发包人认可的现场其他签证。13.4 变更程序13.4.1若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发生上述变更,承包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3.4.2分包人提交的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解和支持此项变更及其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分包人逾期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52、价款调整和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承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13.4.3如分包人不接受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并提供明确、充分、具体的说明及相关足够的依据。13.4.4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转交的分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天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分包人在等待回复的时间内,不得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发包人确认书面建议报告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13.4.5承包人对分包人根据第13.4.3条款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53、面通知后,分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13.4.6分包人应及时按承包人变更通知或指令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通知或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当接到承包人的通知或指令后三(3)天内,分包人仍未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可雇用第三人代为执行,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分包人追讨;如此项费用确实属于甲乙双方确认合同外增加的部分,则分包人应得款项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变更费用。13.5 紧急54、性变更程序13.5.1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分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分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分包人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此项变更,并将书面询问函件及承包人代表的紧急性变更指令递交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相应文件后应作出书面回复意见。13.5.2分包人应在得到承包人书面确认的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天内,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分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天内提交实55、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承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5.3承包人应在接到分包人根据第13.5.2条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13.6变更计价13.6.1分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后10天内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审核批准,才能作为变更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分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后10天内不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则视为默认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变更引起合56、同价款减少的,承包人则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3.6.2分包人因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法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申请,其合同价款的增加为分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承包人及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增加合同价款外,合同价款不予增加。导致工程款减少的,则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3.6.3由重大变更将导致工期的延长,发包人、承包人及分包人在公平的基础上协商,如协商达成一致,就是否增加工期、延长天数做出书面确认。13.6.4如果分包人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而提出局部变更,除须得到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批准外,57、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导致工程款减少的,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3.6.5如果发出的变更指令是由于分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过错或分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导致工程款减少的,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因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除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外,分包人还应赔偿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13.6.6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价格:13.6.6.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综合单价(但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58、除外),不论工程量怎样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都不予调整。13.6.6.2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的,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优先执行有利于发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结合市场价共59、同协商确定。关于人防门项目可按合同清单同类型或相类似的单价根据面积采用插值法进行核价。13.6.6.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1)由分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执行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xx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税前下浮10%。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xx地区60、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在发包人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前,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停工或拖延施工为借口,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2)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分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13.6.6.4在发包人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前,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停工或拖延施工为借口,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3.6.6.5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不计取。13.6.7分包人应在收到设计变更确认后在承包人要求的61、时间内呈交设计变更所指工作的费用预算。除非该预算已获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后来发出要求执行设计变更所指工作并不代表该预算获得接纳。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变更费用预算的,视作该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增加,但费用减少的,应核减工程造价。13.6.8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须把第13.6.6条款所指的费用预算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通过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审核和确定。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套用单价的详细分析。13.6.9除承包人及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分包人擅自提出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不予增加,合同价款减少的,相应调减。13.6.10增减的工作均以本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依上述规定计算。13.6.11因增减合同范围引起工程更改涉62、及工程量变化的,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14质量和中间验收14.1质量14.1.1本工程工程质量标准:a.通过政府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承包人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b.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须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和人防相关的国家地方相关验收标准,保证一次验收通过。c.安全文明控制目标: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坍塌、一般及以上事故为零。并符合国家或地方其他安全文明要求。14.1.2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体系进行全面性审查。14.1.3本工程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发包人、监理63、承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分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本工程的关键工序包括但不限于管线的预埋及敷设,设备的安装等。14.1.4本合同各方对本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权威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14.1.5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要求承包人下达停工整改令。分包人必须在收到整改令之日起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此所产生64、的费用增加、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等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分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拒绝整改的,承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关部分已完工工程款,并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4.2检查和返工14.2.1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通过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65、予顺延。分包人拒不按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付。严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全部损失。14.2.3发包人、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14.2.4 无论发包人、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所负的本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4.3隐蔽工程和66、中间验收14.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提前72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经验收合格,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才能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修复后重新申请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隐蔽前工程或需中间验收工程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分包人继续隐蔽施工或后续施工的的,分包人应返工67、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补进行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4.3.2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分包人所通知或申请时间进行验收的,发包人可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的,工期相应顺延。14.3.3无论分包人是否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单位,无论监理单位是否进行了验收,当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挖检查检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或检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或检验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而此前分包人已按规定通知68、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未予验收,也未通知延期的,重新检验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工期顺延。14.3.4需隐蔽的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及其他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5安全文明施工15.1在施工前办妥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施工备案(如需)等开工及正常施工所需的有关手续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工期不因任何事故、相关手续办理或欠缺予以顺延。分包人应将办妥上述手续的有关证明送承包人备案。15.2分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69、故隐患,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相应费用分包人在综合单价中已考虑,分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5.3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因工程施工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得授权的,事后应取得承包人或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文件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15.4分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70、,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5.5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不因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确认免除或减少分包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15.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如有),分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由分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并不71、因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的确认免除或减少分包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15.7分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火、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城管、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还应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作业原则,并办理有关许可、批准和备案手续,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果被周边单位居民、行人等投诉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造成承包人或发包人被罚款、被起诉、被征收费用或被勒令停工等全部责任、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并应保证承包人或发包人免于损失。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15.8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相关72、部门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5.9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及妥善的施工方案,并事先预防由于分包人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因分包人不积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其他责任概由分包人全部承担。15.10分包人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废弃支撑件、条板箱等至承包人指定地点,保证施工场地整洁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包人未及时清理的,承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所需费用另加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应向分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5.11分包人的行为无论事先或73、事后经承包人确认、批准与否,均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15.12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整改后立即整改,否则,每次支付¥5000元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6竣工验收、结算和质量保修16.1竣工验收16.1.1分包人认为本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并自检合格后,可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收到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及有关竣工资料后 14 天内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在 14 天内正式验收。若74、本工程工程验收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包人应协助邀请有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参加本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工程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分包人应在7天内修改完成,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分包人在本工程验收时不能完整移交所有竣工档案资料的,视为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不予验收,并要求分包人限期补正,若因此造成延期竣工的,由分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16.1.2分包人在本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且符合城市档案部门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一式 5份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1 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延迟交付或交付不符合要求的75、,视作逾期竣工,分包人按本合同逾期竣工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已提交的不需再交): (1) 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2) 工程量计算书(即现场计量表); (3) 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4)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5) 图纸会审纪录; (6) 设计变更单; (7) 工程洽商记录; (8)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9) 会议纪要; (10) 现场签证单; (11)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2)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3) 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如有);(14) 货物与本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证明;(15) 工期证明;(16) 76、施工日记;(17) 已付款金额证明; (18) 其他结算资料; (19) 移交资料签收表。16.1.3分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收尾工程、保修所需和属承包人所有的剩余材料、设备应摆放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已列入合同价款并运至工地的剩余材料,除相应调减价款外,归发包人所有),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并接收该工程后,视为本工程工程移交完毕,分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的,视为逾期竣工,分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1.4分包人撤离施工场地后仍有遗留物品或逾期未清退的物品,承包人留用的,无偿归承77、包人所有;承包人不留用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承包人有权任意处置,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如有剩余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清理,并从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清理费用。处置收入或应付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处置费用的,分包人应另行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承包人或发包人因此被第三方索赔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16.1.5分包人依据上述条款完成本工程工程全部整改,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且取得所有验收合格证明(若需要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审批的,则发包人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且已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所有本工程工程竣工资料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最后日期78、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16.1.6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在验收前试用全部或部分工程的,不视为验收,不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据实主张质量不合格及主张、行使相关权利(确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试用本身造成某些部分损坏的,该等部分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仍需在全部工程完工符合要求后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及承担质量责任。16.2结算16.2.1分包人应在本工程工程竣工合格后60天内,按发包人要求通过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在收到人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若分包人延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结算期相应顺延。16.2.2发包人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179、6.3质量保修16.3.1保修期限16.3.1.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 壹年。16.3.1.2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若需要通过政府验收合格的,则须通过政府验收)且正式移交发包人之日起算。16.3.2 质量保修的其他规定如下:无 16.3.3保修责任16.3.3.1在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修复因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其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应由承包人最迟在保修期届满后14天内向分包人提出,而分包人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之日起3天内(除非承包人另有指示)修复该等质量问题(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16.80、3.3.2若分包人在上述指定时间内未能修复工程,则承包人有权聘请其他机构或人士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相应金额20%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扣减,不足的,由分包人另行支付。17合同价款的支付17.1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17.1.1本合同项下工程款由分包人书面提出申请,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17.1.2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供真实的、合法的物资采购、劳务雇用、机械设备租赁等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完税证明、或政府收费证明等。设备还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设备质量证明原件或设备原产地证明文件原件等。17.2预付款17.2.1本合同不设预付款。17.3工程款的审批81、与支付17.3.1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人防门门框安装完成及预埋工作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20%。人防门安装完成及其他有关人防设备安装工作完成,支付至合同价款80%。17.3.2分包人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的详细资料,在付款当月 25 日前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当月已完工的工程量报告。17.3.3监理单位在收到经承包人转交的分包人工程量报告后 3 天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确认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报告后 4 天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分包人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书面向承包人申请支付合同款项。17.3.4付款审批期限为 28 天,自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出付款申请或经承82、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并附齐相关证明之日起计。承包人将在此期限内发出批准证书通知分包人本期应得款项,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的税务发票后二十八天内支付工程款。双方对付款金额有异议的,承包人将在该期限内先支付已确认的部分款项。17.3.5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费用支付发包人及承包人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在随后最近一期的中期付款时按增加工程量的估算价值的80%支付。17.4竣工结算款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17.4.1本工程竣工并通过人防验收后,且分包人清理完毕全部施工现场并退场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估计价值的85%。17.4.2总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83、合格交付给发包人且本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完毕30天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7 %。17.4.3本工程结算总价的3 %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算利息)。17.4.4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并且分包人已完成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包括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人已全部妥善解决所有质量问题)扣除应扣除款项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有不足抵扣的,则承包人有权另行向分包人追偿。17.4.5在收取质量保修金前,分包人应完成相应阶段保修工作(需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签字认可),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阶段的保修金。17.5进度款支付说明:17.5.1工程款的计量及申请统一纳入承包84、人的工程款报审中,工程款项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再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不项目不单列工人工资款)。17.5.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款)后,承包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相应的分包人。承包人未按上述时间要求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视为一次违约且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7.5.3因承包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分包人应自承包人应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第20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在收到付款通知后10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分包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该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应付未付工程款)。计息时间从款项85、应支付期限届满之后第31日算起计至应付未付款实际支付之日止。17.6分包人的账户信息分包人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7.7税务与发票17.7.1税种与税率本合同暂定总价已经包含分包人按有关规定因承包本工程所应承担的所有税种和税率,本合同价款亦不因分包人交纳的税收与其投标时预料的有所不同而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政府各项收费。17.7.2发票(1)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开具满足承包人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且与收款金额至少一致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开具满足发包人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且与收款金额一致的合法增值86、税专用发票;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开具累计金额为竣工结算总价(含税价)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竣工结算总价(含税价)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2)发票由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发票未足额提供给承包人前或不按承包人的要求提供的,承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效或虚假发票,或者发生延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分包人应负责赔偿承包人因为分包人开具虚假发票或延迟开具发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等)。(3)分87、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送达承包人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承包人,或送达并经承包人签收后,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等税收法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确保承包人顺利抵扣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4)若遇政策性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分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按当期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执行;承包人按当次应付金额对应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及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费进行支付。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的88、确认18.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18.1.2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18.2不可抗力的通知18.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8.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89、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8.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8.3.1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8.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 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 双方各自承担其90、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 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要求赶工的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违约责任19.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款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9.2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发包人、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不含竣工日期)施工,若分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完成施工并达到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则每项每拖延一天,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分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91、未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经承包人同意延期的工期内按时完成本工程的,每延误一天,应向承包人承担人民币2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19.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分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分包人还须赔偿承包人和第三方的一切损失。19.4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应交付工程时,分包人不得因与承包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经济纠纷或其它争议而拒绝交付工程或继续占据工地,或因分包人92、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占用工地而致工程迟延交付的,分包人应按每日壹万元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须赔偿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得利益损失及所有投资利息及相关费用损失。19.5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分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分包人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造成无法按时完工的,分包人须按本合同19.2款约定承担逾期完工责任。19.6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分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并按该不符合本93、合同要求项目所属分项工程造价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或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分包人未按约定返工或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维修,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9.7经发包人或承包人或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分包人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分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应按照该批次材料、设备价值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9.8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或其分包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19.9分包人在施工过程94、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或噪音污染严重被其他单位或市民投诉或被有关部门整改、处罚的,分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3次以上的,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19.10项目经理不按时到位、违反本合同规定兼任其他项目工作、分包人未经发包人、承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拒不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的的,每违反一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19.11各专业人员不按时到位、违反本合同规定兼任其他项目工作、分包人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更换各专业人员、分包人拒不更换不合格的专业人员的,每人次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19.12项目经理或各专业95、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离岗的,每人次须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19.13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参加所需会议的,每次须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19.14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指令的,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分包人拒不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解除合同。19.15分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承包人可以相应延迟支付工程款。19.16未经承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须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须与实际施96、工人连带承担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责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且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9.17分包人其他行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的也均构成违约,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19.18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两项或多项规定的,须按每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19.19分包人违约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后不足以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应自动增至承包人全部损失额。 19.20分包人如发生违约行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分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19.21因分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发生的任何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或97、抵销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20索赔20.1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分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分包人放弃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7 天内,应向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赔偿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依据。20.2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以及应由分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 90 天内,向分包人提出书面的索赔意向98、通知,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 14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依据。21合同的解除21.1承包人解除合同21.1.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承包人解除合同情形外,分包人有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分包人:(1) 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中止施工连续或累计超过 7 天的;(2) 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按照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推算分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的;(3) 不遵守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发出要求其整改缺陷的工作;拒绝或99、迟延履行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和(或)监理单位发出运走不合格材料或设备的书面通知,对工程进度有实质性影响的;(4) 分包人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时,在承包人书面通知分包人的10天内,分包人仍无明显改进的;(5) 分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且无妥善处理的,收到承包人警告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补救的;(6) 本合同已生效,分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履约保函;(7) 分包人为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贿赂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引诱或奖励,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的,承包人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主张履约担保的权利,并由分包人及其保证人连带负责赔偿100、发包人或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1.1.2承包人按第21.1.1条款解除合同的,双方共同约定如下:(1) 承包人有权邀请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邀请的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现场有权免费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并用于本工程,免费使用已送抵和置于工程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设备;(2) 承包人有权选择要求分包人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4天内把为本工程所签订的材料或设备等订货合同及其权益免费转让给承包人;(3)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从工程现场运走或拆除属于分包人或由分包人租用的任何临时的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或设备。如在承包人发出该等书面要求超过 7 天,分包人未101、按承包人要求运走或拆除上述材料、机械、设备,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走或拆除分包人的上述任一财产,支出的所有费用应视为分包人的债务,承包人有权从应付分包人的合同款项或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4) 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后无须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由解除合同所引起对承包人的任何直接损失的金额,分包人同意按本合同第21.1.2条款(1)项规定,承包人于被邀请的单位专业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完毕60天内核实准确后据实扣除。如该等金额加在解除合同日期前已向分包人支付的款项内,超过根据本合同按工程进度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总额(包括已付款而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等),其差额应为分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债务。21.1.3在102、解除合同14天内分包人须及时退还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图纸和资料给承包人。21.2分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有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时,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1)因承包人原因,超过付款宽限期60天,承包人仍未付工程款的;(2)承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分包人停止施工超过60天的;(3)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的。22保险22.1本工程建安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购买。22.2分包人须为其员工、代理人及劳务合作人等购买及维持所需的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对其员工、代理人及劳务合作人的意103、外或伤亡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上述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或死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分包人须保障承包人或发包人免于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22.3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竣工之日止。分包人保单内容须经承包人批准。上述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2.4分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购买相应保险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相应的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23争议23.1无论在本工程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前后,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或因关于本工程施工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104、,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3.2任何诉讼期间,除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同意接受的;(2)当地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4其他24.1关于违约的补充约定:(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分包人违约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除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分包人不得有异议;发包人根据抵扣后的工程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本分包工程进度款。(2)发包人上级单位“x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控股集团”)将定期对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相关105、评价结果将在xx控股集团网站等渠道实时予以公布。分包人的不良行为导致其信用评价分在60分以下的,将拒绝分包人参与xx控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工程项目的投标。出现相关情形后,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及分包人。24.2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发生直接书面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的指令。分包人提交文件、资料由承包人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再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24.3保密事项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对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106、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一方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24.5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24.6本合同壹式柒份,发包人贰分,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3、履约保函样式;4、报价工程107、量清单(另册);5、人防工程技术要求(另册)。6、招标图纸(另册)。甲 方(盖章):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乙 方(盖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合同签署地:xx市天河区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 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108、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壹年。2、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若需要通过政府验收合格的,则须通过政府验收)且正式移交承包人之日起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免费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另加相应金额20%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若保修金不足的,分包人应另行赔付给109、承包人。2. 质量保修的其他规定如下:(1)保修期内负责无偿更换因制作安装因素而损坏之零件(但并不包括任何因使用不当或因正常损耗而损坏之零件及装修材料更换)。(2)保修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正常寿命)时,则由分包人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3)保修期满后,应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应参考届时的市场价格,优惠向承包人提供必须的零配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立即实施免费保修。4.质量保修满后,由110、承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本合同第17.4条的相关规定规定执行。六、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分包人并已完成妥为修复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止。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发包人: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111、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中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教育、监督本身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人员,下同。)(以下称本身人员或有关人员)廉洁、尽职地工作,制定和严格执行相112、关规章制度,防范和严肃查处本身人员违法、违纪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五)不得向另一方的相关人员提供第二条或第三条各项所列个人利益,甲乙双方的合同另有明文规定的奖励、考察不受此限。(六)发现另一方或其有关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合同,认真调查并处理。另一方或其有关人员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教育和监督本方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均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勘113、察、设计单位、设备或原材料供应单位,下同)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甲乙双方相关合同所规定的考察不受此限)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分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承包人【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114、分包单位和要求分包人购买【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该【等】合同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由承包人行使的相关权利不受此限)。 第三条分包人的责任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及【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教育和监督其领导和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115、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法律和纪律责任 (一)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谋取个人利益行为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或有关机关举报,承包人应按照管理权限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公司制度项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谋取个人利益行为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或有关机关举报,分包人应按照管理权116、限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公司制度项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刑事责任。(三)A方(指任何一方,下同)向B方(指另一方,下同)有关人员提供前述各条所禁止提供或收受的个人利益的,无论是否依B方有关人员的要求提供,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何人提供,均须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B方因该等不正当收受利益人员有关失职行为所发生的全部损失。B方并有权解除合同。B方有关人员未接受A方所给付的该等利益的,或其接受后未发现其失职造成B方损失的,或B方所发生的损失或部分损失难以计算的,按提供给B方人员个人利益每人次须付50万元计算违约金。(四)B方有关人117、员因索要前述禁止的个人利益未成功而未正常处理有关工作,造成B方违反合同的,B方须向A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方全部损失。注:在本条第(三)、(四)、(五)款中A、B方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为承包人,亦可能为分包人,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此仅为表述方便而给与该种称代方式。(五)B方有关人员因索要前述禁止的个人利益未成功而刁难A方,致使A方履行合同发生障碍或困难的,A方应向B方举报,B方除应按前述规定调查处理外,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协助、配合A方排除A方履行合同中因此发生的障碍或困难,并承担A方履行合同发生障碍、困难引致的后果。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的附件,与【xx118、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xx云港城项目9#地块人防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承包人(公章):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附件3履约保函(样式)履约保函(格式)致: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鉴于分包人: 已中标贵司 工程项目,将与贵司签署 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并按该合同要求承包该工程;鉴于要求分包人向贵司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分包人签订该合同后履行合同义务、责任的保证;本单位同意为分包人出具本独立、无条件、不可119、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本单位在此不可撤销地向贵司承诺支付人民币(大写)(RMB¥元,合同暂定总价的%)的责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间内,若贵司认定分包人在履行该合同中给你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出现任何违约行为时,本单位在收到贵司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付款要求时,即无条件地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司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以说明背景、理由。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本单位无权要求贵司应先向分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本单位提出索偿要求。本单位同意,若贵司和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或合同项下的工程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本单位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单位。履约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直至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合格、交齐所有竣工资料且工程移交证明发出后满28天一直有效。但本履约保函的最长有效期不超过 年 月 日。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单位名称:(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地 址: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