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客运口岸码头项目陆上工程施工合同(16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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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8167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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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说明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14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2、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结算、质量保证金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3、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3三、质量标准与创优目标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五、工人工资支付账户信息5六、项目经理5七、合同文件构成5八、承诺6九、词语含义7十、签订时间7十一、签订地点7十二、补充协议7十三、合同生效7十四、合同份数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91.一般约定91.1词语定义与解释91.4、2语言文字131.3法律131.4标准和规范13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1.7联络151.8严禁贿赂161.9化石、文物161.10交通运输161.11知识产权18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发包人192.1 许可或批准192.2 发包人代表192.3 发包人人员20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12.6 支付合同价款212.7 组织竣工验收21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13.承包人21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3.2 项目经理223.3 承包人人员243.4 查勘253.5 分包253.5、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63.7 履约担保263.8 联合体264.监理人27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74.2监理人员274.3监理人的指示274.4 商定或确定285.工程质量285.1质量要求285.2质量保证措施295.3 隐蔽工程检查30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15.5 质量争议检测315.6 工程优质费3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16.1安全文明施工316.2 安全文明创优356.3 职业健康356.4 环境保护367.工期和进度367.1施工组织设计367.2 施工进度计划377.3 开工377.4测量放线387.5 工期延误387.6 不利物质条件397.7 异常恶劣6、的气候条件397.8 暂停施工407.9提前竣工418.材料与设备42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2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2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2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438.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448.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48.7 样品448.8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458.9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68.10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69.试验与检验47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479.2取样47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79.4现场工艺试验4810. 变更4810.1变更的范围4810.2变更权4810.3变更程序4910.47、变更估价49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50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5010.7取消工作或工程的补偿5010.8暂估价5010.9暂列金额5210.10计日工5211. 价格调整53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53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6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712.1合同价格形式5712.2计量5712.3工程价款支付5912.4支付账户6213. 验收和工程试车63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6313.2竣工验收6313.3工程试车65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613.5施工期运行6713.6竣工退场6714.结算6814.1施工过程结算6814.2竣工结算6914.3甩8、项竣工协议7014.4最终结清7015. 质量保证金与保修7115.1质量保证金7115.2保修7216.违约7316.1发包人违约7416.2承包人违约75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717.不可抗力7717.1不可抗力的确认7717.2不可抗力的通知77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77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7818.保险7818.1工程保险7818.2工伤保险7918.3其他保险7918.4持续保险7918.5保险凭证79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7918.7通知义务8019.索赔8019.1承包人的索赔80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8019.3发包人的索赔81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89、119.5提出索赔的期限8120.争议解决8220.1和解8220.2调解8220.3争议评审8220.4仲裁或诉讼83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8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41.一般约定841.1词语定义841.3法律841.4标准和规范8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5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61.7联络871.10交通运输871.11知识产权87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882.发包人882.1发包人代表88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88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893.承包人89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93.2项目经理903.3承包人人员913.4分包913.5工程照管与成10、品、半成品保护923.6履约担保924.监理人92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924.2监理人员934.3商定或确定945.工程质量945.1质量要求945.2承包人职责945.3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945.4隐蔽工程检查95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56.1安全文明施工957.工期和进度967.1施工组织设计967.2施工进度计划977.3开工977.4测量放线977.5工期延误977.6不利物质条件98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87.9提前竣工的奖励998.材料与设备99 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99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018.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1028.4样品1011、28.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29.试验与检验102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029.4现场工艺试验10310.工程变更10310.1变更的范围10310.2变更估价103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410.4取消工作或工程的补偿10410.5暂估价10410.6暂列金额106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611.1合同价格形式10611.2其他约定10611.3计量10611.4工程价款支付10712.验收和工程试车109 1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0912.2竣工验收10912.3工程试车11012.4竣工退场11014.结算11014.1竣工结算11014.4最终结清11215.质量保12、证金与保修11315.1质量保证金11315.2保修11316.违约11416.1发包人违约11416.2承包人违约11417.不可抗力117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17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1718.保险11718.1工程保险11718.2工伤保险11718.3其他保险11818.4持续保险11818.5保险的凭证118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1918.7通知义务11920.争议解决11920.4仲裁或诉讼119附件120附件1:12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21附件2:122附件3:123附件4:125附件5:129附件6:130附件7:131附件8:132附件9:133附件113、0:135附件11137附件12:140附件13:142附件14:合同条件附录145附件 15:合同主要事项顺序表14720.3争议评审150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428.材料与设备132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25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15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0612.4支付账户85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27.工期和进度473.4承包人现场查勘3110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xxxxxx客运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客运口14、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客运口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路。3.工程立项批准情况: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核准文号:。工程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1.本次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联检楼与连廊的桩基础与基坑、主体建筑、室内装饰、给排水与消防工程、强弱电及自动报警工程、暖通工程、电梯工程、室外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具体工作内容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指定的其它内容及招标文件为准。2.在实际施工15、中,本招标工程施工内容可能有所增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的要求,并按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要求调整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1R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建设规模)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基坑支护边坡土方其它)主体结构工程(钢筋混凝土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其它)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幕墙:其它)通风与空调(通风空调其它)给水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室外给、排水管网其它)电气工程(室外电气电气照明其它)智能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其它)屋面及防水工程建筑节能消防工程室外工程(室外设施附属建筑16、室外环境)燃气工程(户数:;庭院管:米)其它: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建设规模)给水工程米照明工程座排水工程米绿化工程米燃气工程米通信工程米热力工程米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城市道路工程长:米 宽:米挡墙护坡工程 长:米;宽:米;高:米城市桥梁工程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城市隧道工程长:米 宽:米高:米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公共交通工程米水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轨道交通工程米泵站工程平方米环境卫生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其它: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建设规模)消防工程门窗R防水工程R电气照明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通风空调其它)给17、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其它)智能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其它)其它:120机电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建设规模)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机械设备工程焊接工程自动化控制工程其它:其他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0年5月20日。 计划消防验收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和消防验收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是指有效工期,不包含地震、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因素不具备施工条件或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性要求停工而影响的工期天数18、,计算奖惩的截止时点为项目消防验收)。备注:(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作为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和承包人投标考虑的工期应包括完成本工程所有内容,即整体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所需的全部天数。工期应完全配合和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总进度目标的需要,并服从发包人及本工程现场监理对进度的总体安排和管理。(2)承包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能力,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适当将工期予以提前。提前工期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根据合同工期时间,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承包人3万元人民币,每推迟一天完成,处罚承包人4万元人民币,奖励与处罚金额将在最终工程结算中进行综合计量。(19、3)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及总监或总监代表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可相应提前或推迟相应的节点工期,但验收日期除发包人同意外不做调整。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除此之外,合同工期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改变。如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发包人发出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延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0、(4)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工程场地现状及其对本工程进度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费用。三、质量标准与创优目标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xx市双优工地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含税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1.1本合同项下,发包人应付款项(含税金额)=应付款项(不含税金额)(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应付款项(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发包人应付款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21、民币元)。如开具发票时国家规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的,发包人应付款项(含税金额)应按照开票时适用的增值税率根据上述公式重新计算。1.2.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付款项(含税金额)是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易项下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承包人为交易而发生的交通、差旅、通讯、复印等实际开支及所有杂费和依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税费。除前述应付款项之外,发包人不需要为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其他利息/费用/价款/收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经过验证通过后付款。含税签约合同价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22、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预算包干费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包干。五、工人工资支付账户信息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名称:。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号:。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子账号(如有):。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23、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应保证为其施工人员及相关现场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如上述人员有任何人身损害、死亡等情况,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承包人与其施工人员及相关现场工作人员之间为劳动关系,承包人和其施工人员及相关现场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或经济纠纷与发包人无关。324、承包人应文明安全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法律和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4、因工程施工质量有缺陷等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承包人就分包人施工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25、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 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公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26、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 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 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 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 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27、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 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 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 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 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28、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 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2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 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10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30、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31、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32、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5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33、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34、.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1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用于保证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35、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9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36、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37、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38、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39、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40、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41、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42、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43、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44、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45、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46、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47、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48、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49、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50、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51、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合同价款支付保证52、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协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承包人收取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53、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54、.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55、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56、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57、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58、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9、,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60、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61、.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8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62、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发包人应当退还承63、包人质量保证金之日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该日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64、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65、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66、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67、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68、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69、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70、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71、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72、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73、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74、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75、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5.6工程优质费合同约定质量创优目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合同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76、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77、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78、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79、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80、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81、人承担。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预付款及进度款条款约定。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8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安83、全文明创优合同约定安全文明创优目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的计算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合同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6.3职业健康6.3.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84、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3.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85、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4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86、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87、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88、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89、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90、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7.4.3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为专业工程承包人,则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保护工作的相应责任人。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91、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92、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93、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94、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95、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96、,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97、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98、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99、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100、.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101、,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02、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地点,由此增加的搬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03、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方式结算:(1)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按约定计算出合理数量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按照发包人通过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3)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8.5款第(1)条确认的合理数量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04、)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6.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7样品8.7.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105、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106、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7.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8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8.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8.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8.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107、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8.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9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08、.9.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9.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9.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109、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0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发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110、,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111、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112、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113、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114、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115、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116、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117、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取消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得到补偿;如果因为发包人原因取消了合同中的118、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应得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得到补偿。10.8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8.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具体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119、,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参与投标的120、,由发包人招标;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8.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121、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8.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8.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122、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9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10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123、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价格调整的方式、价格调整的支付时限: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124、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125、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126、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127、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128、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129、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采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C-Cor)Q,其中CCorCCi(i=1,n)Co式中:P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调价周期计算的当次费用;C价格差;Co基准价,指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市场130、价格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等信息;Ci价格信息,指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采购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Q调差数量,指工程实际使用的可调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具体可调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类调差总量原则上不宜超过其预算定额消耗量;r风险幅度系数。当C0时,r为正值,当C0时131、,r为负值;i指采购时间。以上价格信息调差公式中的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价格信息的来源及其确认、可调差数量的确认、风险幅度系数的确认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信息(Ci)应首先采用经发包人核实的,有相应的合法支撑依据的实际采购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第4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132、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33、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计量12.2.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134、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2.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135、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2.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136、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2.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2.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37、。12.3工程价款支付12.3.1预付款12.3.1.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为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场地租赁或平整、修建临时设施、采购或租赁施工设备、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缴纳有关手续费用、办理工程保险、施工前的培训交底、图纸可施工化、首期项目管理费用、采购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合同约定必须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措施费用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138、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3.1.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139、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2进度款12.3.2.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2.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3.2.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5)根据第12.3.1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140、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3.2.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2.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2.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3.7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141、.3.3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3.2.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142、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3.2.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143、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3.2.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3.3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144、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145、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4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146、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147、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148、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149、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150、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151、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152、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153、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154、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155、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1款质量保证金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156、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结算14.1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1施工过程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及工程质157、量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后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14.1.2施工过程结算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周期可按时间节点或过程进度节点,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14.1.3施工过程结算审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过程结算申请后28天内(含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可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158、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14.1.4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比例、支付时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159、过程结算周期一致。14.2竣工结算14.2.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60、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提交之日起至最终结算审核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161、。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2162、.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之日起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163、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质量保证金与保修15.1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预164、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1.1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质量保证金预留可采用以下方式:(1)由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2)由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担保公司担保;(3)由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4)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随进度款逐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5)由发包人选择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6)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15165、.1.2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发包人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或保险,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担保或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5.1.3质量保证金返还期(1)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相应部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算。(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从实际通166、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开始计算。(4)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并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1.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167、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退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2保修15.2.1保修责任168、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2.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169、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2.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2.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170、由发包人承担。15.2.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171、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172、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173、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174、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175、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176、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7、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178、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179、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180、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181、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182、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183、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184、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185、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186、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从承包人处获得额外赔偿(或扣减合同价款)和(或)延长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按以187、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额外赔偿(或扣减合同价款)和(或)延长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权利。(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额外赔偿(或扣减的合同价款)和(或)延长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188、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索赔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赔偿金额或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和(或)延长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索赔要求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所载明的日期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中所载明的日期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189、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190、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191、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192、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xx省、xx市制定的其他193、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194、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如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的规范及标准颁布,应按新的规范及标准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195、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等文件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工前提供,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图纸当日予以书面签收。发包人可根据施工工程进度安排情况,对图纸提供日期做出调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196、套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竣工图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以发包人实际提供为准。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20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所有文件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盖章纸质版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0个工作日 。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准备 。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197、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198、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获得相关授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侵犯了他方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99、GB50500-2013)工程量按实计算。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无。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无。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具体包括开工报告200、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2)施工中如没有设计变更,则在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3)施工中如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4)施工中如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201、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后3个月内提供。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及扫描成PDF版本,竣工图还需提交可编辑电子版。(5)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对分包项目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202、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暂时离开工地现场1天以上(含本数),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同意,并指定不低于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的资质和条件的项目经理代表代行其职责,同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万元。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及结算款中扣除。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同意离开工地现场单次或累计达1天及以上,每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及结算款中扣除。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203、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及结算款中扣除。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及结算款中扣除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时提供。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0万元,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及结算款中扣除。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逾期或未经批准离开每日扣罚合同金额的5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204、处以承包人违约金20万元/人次。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逾期或未经批准离开每日扣罚合同金额的5。3.3.5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班子成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织构架提供服务,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0万元,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工程款及结算款中扣除。3.4分包3.4.1分包内容要求分包内容要求: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需经发包人审核书面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分包人资质文件等材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3.4.2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对分包人205、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6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中标价的10%。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履约保函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履约保函的担保有效期不早于发包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因保函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未及时延期导致保函失效的,承包人应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并向发包人交付中标价10%的违约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所有施工项目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4.1206、.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4.1.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4.1.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207、。4.1.6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4.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4.1.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4.1.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208、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按照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监理人自行负责其所需的生活场所,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目标5.1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5.2承包人职责209、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5.3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建设工程210、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书面鉴定为准。若鉴定结果为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鉴定费用;若鉴定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则由承包人承担鉴定费用,承担因工程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相关损失。5.4隐蔽工程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中间验收部位有:桩基础、地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211、土结构、砌体结构)、幕墙工程、电梯工程、防雷工程等。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xx省和xx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212、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治安管理约定,承包人是现场综合管理的责任人,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14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及维稳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1.3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预付款及进度款条款约定。6.1213、.4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5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工作人员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除施工准备、现场布置、施工部署及工法、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控制以外,还应组织合同范围内相关工程的深化设计工作。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下发中标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214、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个日历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催告,经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改正或提出合理安排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215、资料的期限:。7.4.3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的约定:。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4万元/天,应支付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其延期事实由工程师进行确认并报发包人认可。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对本工程的后续施工及后期运营产生了直接且严重影响,同时发包人经评估认为承包人已不具备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继续履约能力,则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剩余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交付其他承包人来完成。承包人必216、须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停止全部工作,【5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已完工程完好且资料齐全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工程或资料不完好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0%,应支付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8级(含本数)以上强热217、带风暴或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洪水、台风、暴雨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xx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震级在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含本数)的地震;(3)非合同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当地卫生部门强行要求停工的情况。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1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奖励金3万元/天。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表以外的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货渠道应218、是品牌制造商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并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确认,否则不允许进场,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进口材料、设备需提供相关报关、商检证明文件。所有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及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该品牌的材料样品和有关材料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质保书、产地证、合格证、样品、规划型号、技术参数、资质证书、使用工程的介绍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考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对发包人约定了参考厂家、品牌、质量等级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约定范围明确1个所选用的厂家、品牌、质量等级。中标后此类设备、材料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确需更换原则上在发219、包人约定的品牌范围内进行调整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如投标报价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明确品牌,发包人有权从招标文件参考品牌中任选1个品牌,价格不予调整。(3)对于发包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参考厂家、品牌、质量等级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在订货前1个月须将三家及以上的有3个类似项目实例的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提交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有权要求去厂家实地考察,直至获得发包人、工程师的书面同意,考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发包人、工程师的选择是否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相符,原合同价款均不因此而改变。若两次申报资料或在约定时间内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或材料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时,220、发包人将发出警示文件,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4)承包人拒绝执行合同文件约定或超出时间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价格20%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5)承包人在订购大宗材料前,必须获得发包人及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以及返工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批准、许可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质量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等所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221、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发包人及工程师许可投入本工程使用后,如经有关质量、环保检测部门检验认定不符合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返工、更换合格材料的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对合同内的任何材料,发包人有权明确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牌选择范围,承包人承担原合同范围内的费用。(8)发包人和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的材222、料设备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责令分包人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不合格材料退场应有工程师现场签发的退场单方可出场。承包人应做好材料设备进退场的详细记录,对退场后更换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注明是“更换的材料设备”。由此产生的承包人与分包人的相互追偿,与发包人无关。(10)如承包人不执行上述第(8)、(9)款的工程师指令,则发包人有权聘请他人执行该指令。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1)223、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在相关采购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享有对安装、使用于本项目中的任何部分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保留,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12)本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环保材料并按要求送检(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成品挂板、墙纸、墙布、特殊的天花材料、胶水、乳胶漆),检验结果应达到国家标准及消防、节能环保及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自行决定送检样品、检测单位和送检主体,无论由发包人自行送检还是承包人送检,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耐火等级选用施工材料,对所使用建筑材料中易燃、可燃材料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及招标文件224、要求进行防火阻燃处理,其费用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量支付)。(14)承包人特此承诺:承包人已知悉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和技术标准,进场后可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安排材料报审及样板提供。承包人进场后,无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何时提供材料和样板,承包人均不会在施工过程中以货期或价格理由变更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品牌。(15)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发包人有权对设备材料进行甲供、甲招乙供或甲控乙供,投标人不得拒绝。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不得另行收取发包人相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用并无条件负责施工和安装,保管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225、8.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确认方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用量;预算书中的材料用量;按照同期执行的相关定额消耗量计算确定:。其他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不计入本合同价款。但领取或接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按照同期执行的相关定额消耗量计算确定,无相关定额的消耗量的材料参照类似定额子目消耗量确定。承包人领取或接收数量超过合理数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材料单价按照发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单价计算,超领部分的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扣减。8.4样品8.4.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原则上不少于3件。8226、.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5.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的临时设施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不少于300平米临时办公用房作为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场所,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工程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承包范围、内容、规模、设计标准与项目及要求作出必要的变227、更(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更改、代换、取消或删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变更书面通知的要求无条件接受和执行。10.2变更估价10.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a)首先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项目的综合单价(定额套用投标时xx省及xx市执行的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价格信息采用适期xx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费率采用投标费率,然后对比中标净下浮率(中228、标净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信息价内没有的材料、设备以发包人组织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共同参加的市场询价为准,通过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结算时不调整;(b)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同时必须附上变更预算和变更单价审批表送发包人、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承包人未同时提供变更预算和变更单价审批表,发包人和工程师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注:如果合同清单中出现项目相同而单价不同时,以价格较低者为准。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229、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4取消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发包人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的补偿约定:不给与补偿。10.5暂估价(1)所有暂估价工程的分包采用发包人同意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主体由发包人确定。(如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拟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资料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有权进行调整)。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承包人完成,分包招标文件条款(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委组成、合同条款等)必须经过发包人确定,招标控制价及下浮率由发包人编制确定,最终招标文件必须经过发包人确定后才能发布;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建(承包人评委人数不超过30%),评标报告由发包人230、组织编制并经承包人批准后公示,公示期后分包合同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承包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须提交一份至发包人进行存档。(2)对于暂估价工程支付的约定:承包人不得拖延或暂扣支付暂估价工程专业分包人的进度款,如果一旦查实承包人有此种行为,发包人将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当月进度款,直到暂估价工程专业分包人收到进度款及延迟支付所产生的滞纳金才进行支付,另外、对承包人每次拖延支付进度款的行为,将处以每次1000050000元的罚款处罚,因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工期及费用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对于承包人对暂估价工程专业分包人的明显不作为(如水电供应不及时、工作面不及时提供、脚手架配合不力、水平及垂直231、运输不到位、技术支持不足等),发包人将以工程师指令的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不能限期整改,承包人将会被处以每次100050000元的罚款。以上由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罚款处罚,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嫁给暂估价工程专业分包商,否则、一旦查实,发包人将责成承包人限期退还该罚款,并且对承包人追加该罚款三倍的罚款处罚。(3)对于承包人拖延暂估价工程专业分包人付款时间超过60天的,发包人将直接对专业工程分包人进行支付,并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4)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原则:以分包人中标合同单价及最终施工图计算(含变更工程。专业工程合同价款的变更计价原则和结算原则由发包人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确定,且所有涉及费用变232、更的文件,承包人在事前必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分包人中标合同价是指:分包人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的投标报价,并且中标价格低于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xx省及xx市编制招标预算价办法)。(5)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合同价、工程变更费用、进度结算、竣工结算均以发包人审定的价格为最终结果,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上述文件及费用均无效,发包人将不与承包人进行结算。10.6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总价合同形式;其他价格形式: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预算包干费包干、总价233、措施项目费包干。11.2其他约定:(1)承包人已充分知悉并了解工程所在地区交通运输管理情况及本项目的垂直运输等交通运输情况,合同价款已包含对承包人的交通运输的费用,发包人不因材料、人员或其他任何交通、运输情况给予承包人任何经济或工期补偿。(2)本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可能有增减,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按发包人有关设计变更审批规定执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调整施工范围及内容的要求,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得以变更价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停工。承包人前述原因变更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的停工超过5天的,将处以每次100000元的罚款处罚,延误的工期及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1234、.3计量11.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1.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在每月底(无特殊情况以每月25日为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五份以合同为结算单元,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为格式的当月已合格完成工程量的进度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3日内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监理单位发出一份付款证书,标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总金额及明细表;监理单位在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请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7天内完成审核,报发包人235、批准,确定最终付款额;发包人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付款。工程月进度款的支付金额为经批准已完工程量工程款的80%。11.4工程价款支付11.41预付款11.4.1.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暂估价)以及涉及赶工等奖励性质金额后的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额。预付款总额已包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应支付款项,其余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与进度款同比例支付。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生效且工程现场开工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和预付款保函(保函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后7天内支付(但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经济标投标电子文件236、除外,包括承包人用计价软件制作的中标的投标报价成果性文件电子版及其导出的EXCEL成果性文件,或用MicrosoftExcel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Word软件制作的经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拖延的工期不予顺延。)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前必须全部扣完的前提下,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次数分3次扣回,每次扣回的金额为已支付的预付款乘以下述比例计算,第一次扣回20%,第二次扣回40%,第三次40%。期中支付进度款时,如果已完成工程量的50%对应工程造价低于扣回金额,将停止当期进度款支付与预付款扣回。1237、1.4.1.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担保,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1.4.1.3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11.3.2条。11.4.1.4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款的约定:(1)承包人在每月底(无特殊情况以每月25日为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五份以合同为结算单元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为格式的当月已合格完成的工程量的进度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3日内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审核、确认并向监理单位发出一份付款证书,标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总金额及明细表;监理单位在7238、天内完成审核并报请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7天内完成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最终付款额;发包人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付款。工程月进度款的支付金额为经批准已完工程量工程款的80%。(2)清单外项目(变更工程项目):清单外项目预算必须经发包人指定的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由发包人审批后方可进入支付阶段。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批准的预算金额结合合同外项目已完成工作量,且合同外项目累计已完工程量工程款超过50万(低于50万,本月不上报合同外项目进度款),承包人上报合同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款,合同外项目进度款参照合同内项目的支付流程和比例与合同内项目进度款同期支付。(3)清单内项目239、与清单外项目的进度月报必须同时分列上报。(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提交发包人指定的结算审计单位审计,审计报告经双方确认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总额的3%作为保修期保证金,保修期保证金返还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支付保证金利息。(5)在发包人支付之前,承包人必须提供按xx省及xx市相关规定办理的民工工资担保手续(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并且按发包人支付的款项提供合格的工程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6)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有权在出现下列问题暂停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和尾款,直至相关问题得240、到纠正或妥善处理为止: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2承包人连续3周未能按计划落实施工且不采取任何赶工措施;3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5不服从监理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的书面警告;6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结算审计单位办理结算和审计;7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还存在问题,相关单位不予接收。11.4.1.5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验收和工程试车12.1分部分项工程验241、收12.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12.2竣工验收12.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242、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4万元/天,应支付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12.3工程试车本工程是否适用:适用;不适用。12.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12.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2.4竣工退场12.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结算14.1竣工结算14.1.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同时竣工报告经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已完成的工程后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原件四份。竣工结算申请单243、及资料清单应包括: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2)图纸;3)工程通知单、设计变更、索赔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单;4)材料设备定价单、审核单或相关定价协议资料;5)开工报告(开工令)、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6)结算报告书正文、结算书报表等;7)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8)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9)移交签收记录表10)其他资料11)以上资料需要提供电子版(结算书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及其导出的EXCEL成果性文件、CAD图纸),同时需要分类扫描成PDF版本;其他要求:1)一旦发包人、承包人及审核单位确认了竣工结算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书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244、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书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质量保修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主张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等。2)所有设计变更、签证须按发包人的流程程序办理,任何未按发包人程序办理的变更、签证,均不予结算。在工程审核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变更签证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3)审计费计算方式工程结算委托甲方指定的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具体计费标准245、如下:发包人外聘的造价评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审核收费标准收取评审服务费,每次结算核减额相比报送结算额在5%(含)以内时,评审服务费由发包人负责。超出5%部分产生的造价评审服务费,将由承包人向造价评审公司支付。14.1.2竣工结算审核合同当事人完成工程结算审限1)合同当事人完成工程结算审限:60天2)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5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30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30天。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246、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28个工作日。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无。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之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视结算进度而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工程结算后,承包人提供完整请款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15.质量保证金与保修15.1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预留质量247、保证金的约定:预留保证金。15.1.1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5.1.2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3%。15.1.3质量保证金返还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屋顶招牌工程、LED、防水工程质保期五年,其他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15.1.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需分二次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五年的一次,其他工程一次。(如无法明确计算保修期五年及以上项目与其他项目的质量保248、证金具体金额,则约定五年以上质量保证金额为质保金总额的60%,其他工程质量保证金为质保金总额的40%,依此比例进行返还)。15.2保修15.2.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外立面招牌、标识、LED保修期为5年,其他按照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15.2.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小时内。16.违约16.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42个工作日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已事先经同意批准,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249、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因财务危机经营困难或250、陷入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导致工期延误的以及承包人发生下述第16.2.2.3情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达不到合格工程或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免费进行修复或返工,发包人不负责修复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修复完毕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并符合合格工程标准,发包人再按上述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至验收之日仍未修复的,承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0%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抵扣。16.2.2.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不限于工程变更、增251、改等申报的价格未确定或不合理)拒绝或拖延施工、停工,更不得以停工胁迫发包人调整价格,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每停工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2%的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16.2.2.3承包人已进入发包人供应商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将其列入禁用名单:(1) 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有意扰乱采购秩序的行为;(2) 存在经济纠纷、重大违约诉讼、经营者或控制人涉及刑事诉讼等影响其资信或可能危及其履约能力的情形;(3)履约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因质量问题或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的;(4)后续服务难以满足252、发包人需要,或存在可能给发包人带来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5)财务危机或业务经营存在严重问题;(6)当年履约考核结果不合格;(7)三年内被书面警示两次或以上;(8)被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曝光或已经进入行业协会禁用名单;(9)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其他不合规商业行为。16.2.2.4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作退库处理,乙方不得再次参加甲方项目:(1)存在与发包人人员或亲属发生经济利益往来、商业贿赂或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情况;(2)恶意竞标、串通投标等严重扰乱采购秩序的行为;(3)泄露商业秘密等严重违约情况;(4)商业信誉、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经济253、损失;(5)禁用时间超过三年,经审核未能解除禁用;(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承包人签收解除通知或解除通知邮寄后第三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清场。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承包人违约解254、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剩余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交付其他承包单位来完成。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停止全部工作,【5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已完工程完好且资料齐全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工程或资料不完好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承包人逾期离场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5万/天的场地占用费。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17255、.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42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发包人将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从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256、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保险经纪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18.2工伤保险在不降低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自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总承包商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257、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归属于发包人的故意或疏忽行为引起的情况除外。18.3其他保险在不降低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所有为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而使用的自有或租用的车辆自费投保机动车保险,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自费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总承包商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归属于发包人的故意或疏忽行为引起的情况除外。承包人应自费投保并维持中258、国适用的法律要求承包人投保的以及发包人合理要求的保险。18.4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和保险经纪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保险公司处取回的赔偿额(包括免赔偿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保险公司处259、收回赔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2)承包人未按要求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保;(3)承包人未按要求维持足够的保险额。18.5保险的凭证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发包人提供按本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30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和保险经纪人提交副本。承包人为履行上述义务,应促使并保证分包人购买适当的保险,其保险应按本合同第18条之规定安排,并保证分包人履行承包人在本合同下所需履行的同样义务。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8条规定视同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承包人及分包人在决定投保的保险公司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260、意。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发包人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另外,发包人可代为投保和维持该类保险并支付为此目的所需的保费,并通过扣减的方法向承包人收回有关费用。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261、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廉政协议书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3:附件13-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附件1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附件1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14:合同条件附录附件15:合同主要事项顺序表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262、期竣工日期128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263、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证金返还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期为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返还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264、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工程现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附件4:廉政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265、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订立本协议: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266、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承包人及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得在承包人及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及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得参加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合同行为公正性的餐会宴请、娱乐活动等。5不得向承包人及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参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向承包人及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三、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及其工267、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2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合同行为公正性的餐会宴请、娱乐活动等。5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参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四、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268、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五、法律效力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有效期限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失效。七、合同份数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由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本页无正文,为“廉政协议书”的签署页)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269、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129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30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131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270、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132附件9: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271、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36附件10: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272、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273、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11:支付担保(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274、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275、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276、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77、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年月日139附件12:*支付分解表(范例一)序号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费用名称合同金额预计支付额(万元)施工进度计划简述施工进度计划简述施工进度计划简述备注第一期第二期第N期产值完成百分比产值完成百分比产值完成百分比11.1140附件12:措施项目费支付分解表(范例二)序号措施项目费名称合同金额(人民币:元)1.安全文明措施费(按合同规定支付)2.其他措施项目费2.1起始费用2.2与工程量有关2.3与工期278、有关2.4后期费用%(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141附件13:13-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421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431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145附件14:合同条件附录合同条件附录如下:条款计划开工日期合同协议书条款“二、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书条款“二、合同工期”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条款“7.5工期延误”元/日累计上限预付款百分比合同条款“12.3工程价款支付”进度付款比例合同条款“12.3工程价款支付”付款周期合同条款“12.3工程价款支付”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时长合同条款“12.3工程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审核期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质保金预留比例合同条款“15.1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返还期合同条款“15.1质量保证金”146附件15:合同主要事项顺序表150
道路桥梁
上传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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