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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合同(76页)
3个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合同(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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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950 2024-05-16 75页 110.62KB
1、 合同编号: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XX街XX片区(XX、XX、XX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合同 工 程 名 称:XX街XX片区(XX、XX、XX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 工 程 地 点: 委 托 人: 受 托 人(监理人): 受 托 人(咨询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24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监理人)(全称): 受托人(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XX街XX片区(XX、XX、XX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相关服2、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街XX片区(XX、XX、XX社区)微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XX市XX区。3.工程规模:本项目微改造范围为XX街道XX片区,包含XX社区、XX社区、XX社区等3个社区,改造范围XX,改造面积约19.94公顷,涉及居民户数5565户,人口16417人。 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对车行道刨铺与划线、人行道重新铺设、改造 街角绿地、楼道修缮、增设微型消防站、三线规整、建筑外立面整饰、增设照明设施、改善居民公共活动空间、社区服务驿站、补充城市家具、疏通排水管网及化粪池整治、视频监控、门禁安 全、配建非机动车停车棚、补充标识系统、改造3、楼栋消防设施、规范垃圾分类及收运点设置等。4.本项目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15962.6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3228.0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974.50万元,预备费760.12万元。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840日历天。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专用条件及附录(含监理部分、造价咨询部4、分);6.通用条件(含监理部分、造价咨询部分);7.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四、监理、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造价咨询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双方承诺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本项目的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2.监理工作范围:(1)施工前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5、进行相应的控制。协助业主办理场地移交、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报建报批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2)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阶段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度款审核、检验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工程变更等)的监理工作及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相关协调、征求民意等工作。(3)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造价咨询服务范围:(1)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概算编制规范、初步设计和相关收费文件审核工程概算,并出具审核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2)根据财6、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图和相关收费文件审核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并出具审核报告。(3)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现行收费标准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并出具审核报告。(4) 配合工作范围内的审查审计工作。六、合同价格形式和签约酬金1.签约酬金(含税):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大写: ),增值税额 元(大写: ),税率X%;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按本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执行)。 其中:(1)监理费暂定为(大写): ( )。(2)造价咨询费暂定为(大写): ( )。2.最终服务费结算计算方式:(1)监理: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结算定案的建安造价为基数,参照工程监理7、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基准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调整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作为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范围内全部监理工作和相关服务并承担正常开展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委托人所应支付的酬金总价款。(2)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相关规定,最终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和双方约定下浮率计算。3.相关服务酬金包括: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视为已包含在监理及造价咨询酬金中。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视为已包含在监理及造价咨询酬金中。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视为已包含8、在监理及造价咨询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视为已包含在监理及造价咨询酬金中。七、期限1.监理服务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结束,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建设所包含的全部时间。2.造价咨询服务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八、 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受托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暂定价的10%。有效期从受托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起,至结算资料送审为止。3委托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受托人合同预付款。4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保修期满后受托人收到财政结算的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终止。九、双方承诺1.受托人向委托人承9、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造价咨询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房屋及办公设备、与监理及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十 、发票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酬金)金额,无论明示与否,均为含税金额。受托人收取酬金时应向委托人提交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报告,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开具的发票经验证无误后支付酬金。委托人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受托人须在上述每期款到期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在委托人支付款项前向委托人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受托人未及时提交付款申请或未及时提供发票的,委托人有权相应顺延支付合同款项而不视为违约。十一、合同订立1.签订日期: 年 月 日2.签订地点: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本页无正文)委托人: 受托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一)监理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11、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12、,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13、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14、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约定一致。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5、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16、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用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17、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18、样方式进行抽检;(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19、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2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21、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22、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发包人,并建议工程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23、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 履约担保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应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理人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24、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25、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26、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27、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8、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29、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30、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31、,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32、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33、.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34、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74(二)造价咨询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35、适用法律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36、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 “书面37、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1.16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38、日零点)。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约定一致。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B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3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40、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 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41、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 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42、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43、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分包、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44、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B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 方可在45、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 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3如果咨询人不能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4.2.4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5.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46、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 合同变更6.1.1任何一47、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48、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 合同解除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合同。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49、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50、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51、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52、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53、。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5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一)监理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约定一致。 2. 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1监理范围包括:(1)施工前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协助业主办理场地移交、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报建报批及其55、他前期准备工作。(2)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阶段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度款审核、检验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工程变更等)的监理工作及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相关协调、征求民意等工作。(3)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请根据项目实际选择)通用条款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行政管理规定属于监理人工作的内容,还包括以下内容:编写、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监理报表,包括监理阶段周报、月报、56、季报、半年报、年报和最终总结等,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及时做好检查、验收、报批审批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随时可提供档案资料给委托人查阅,经委托人认可后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办理档案移交。监理人每月【5】日前应向委托人提交上一月的监理月报,内容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详细反映月度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签证等情况,以及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工程的意见和建议及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每周例会前,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内容应包括上一周施工现场各工种人员数量、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情况、机械设备运转情况、材料及设备等进退场情况、监理活动情况(如:检验批及隐蔽部位验收,见证、旁站、57、平行检验,工程计量以及有关文件的审核审批等)、详细的施工进度情况、工地现场质量及安全情况、工地现场停电及停水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应详细、真实。 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方案,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参与勘察成果验收。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设计进度计划,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助审查设计人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 协助委托人/设计人组织专家评审设计成果。 协助委托人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核施工承包人对设计文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委托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审查施工图文件是否存在错、漏、碰、58、缺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设计合同和审批机构要求,审查各专业的交叉衔接是否合理、可行,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审查施工承包人对工程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提出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签发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审核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计划,审查可行性,特别应就其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是否有不利影响,提出意见。协助审查设计变更图纸。 建立工程会议制度,主持并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处理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要求,若承包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重复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59、管理问题的,有权并必须向委托人提出对承包人的处罚建议。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审核申报数量(金额)是否准确。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对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实施情况,监理人必须及时监督、核验,据实确认,对不实申报予以否认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对已经批准的变更未适当完成的,督促及时妥善完成。按照国家和XX市有关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控,配合地方安监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和检查承包人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巡查、检查现60、场(施工区、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向承包人发出整改要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监理人有权及时进行处理,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委托人汇报。工程完工后,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工程有关方面进行工程预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对承包人的竣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竣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督促施工承包人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督促并审核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全套竣工图资料和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使工程施工部位与61、档案管理同步。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手续,配合委托人完成各项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按委托人要求审查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督促设计人、承包人按时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等,及时将竣工结算文件等送委托人审核归档。配合完成各项结算和决算工作,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负责审核保修期内维修方案、督促设计人、施工承包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负责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量的审核和施工质量,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配合委托人处理索赔事件、违约事件,协调处理勘察、设计、62、施工延期、费用争议等事宜,在过程中协助委托人提供证据,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违约,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开展索赔工作,按照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向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索赔的有效依据,提出意见报告委托人。并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前提示委托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相关的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等文件。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交办或授权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63、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2)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3)本监理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以及对该等合同作出修改、补充等形成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4)委托人认可的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5)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6)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7)国家、广东省,工程所得地市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8)其他必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得地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6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规范;(2)本监理合同、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作出修改、补充等形成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3)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标准规范;(4)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5)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6)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7)其他必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得地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8)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按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65、与合同的要求,派出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且:(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合同文件要求、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或不具有应有的职业操守,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更换。(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请勾选)须于委托人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书【7】日内到职,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前全职在现场工作,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各自须驻现场期间每天驻现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8】小时,每月必须有25天以上在施工现场,并保证66、凡有工程施工时,上述人员无论当日驻场是否已超过【8】小时,均须有相应专业工程师驻现场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工程师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委托人批准,并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监理人的员工,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否则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还包括:(请勾选) 监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履行职责的。 长期不到位。 责任心不强,不能实际履行职责的。 接受承包人的任何津贴及其他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的。 从事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中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建设主67、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不能常驻现场的,不参加监理例会的。2.3.5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合同文件要求、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或不具有应有的职业操守,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在【7】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如委托人不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更换。2.3.6在监理工程过程中,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实行考勤,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召开的工程会议,包括督促承包人项目经理参加。如确有原因无法参加,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委派总监68、理工程师代表参加会议。2.3.7 监理人应自行为监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2.3.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员工守则等。2.4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无权变更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监理人无权签署有关索赔、工期延期、工程质量及价款增减的签证及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工期、质量、价款增减等事宜后必须向委托人报告,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能签字认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69、在监理期限内如果失职,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签证、无权签证、过失签证等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且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或微信报告委托人,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 (1) 条款执行:(1)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通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2)其它: 。2.4.70、5 监理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请勾选)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发通知或确认的,监理人应提示委托人及时处理。监理人应及时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对于委托人或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承包人的事宜如须经委托人决定或同意的,应先经委托人同意。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交进度工程款申请后【5】天内(如施工合同另有更短时间约定从其约定,并须留足委托人审批时间)完成工程量审核并交委托人。未经监理人计量审核的,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承71、担。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供现场签证的有关工程量申请后【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委托人审定,在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的有关工程量申请后【5】天内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委托人审定(如施工合同另有更短时间约定从其约定,并须留足委托人审批时间)。并在变更实施完成后【5】天内予以现场审核、查验、确认是否已完成实施。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必须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委托人要求组织质量、安全协调会72、,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应积极组织专家组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以求解决问题,顺利施工。 监理人应亲自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可将本项目的工作全部或部分交与第三方完成。 监理人应对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在监理服务期内为派驻项目所在地的人员办理人身和自有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不管是否办理保险,监理人须自行承担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工程完工后,监理人撤离施工现场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和监理人为本项目所完成的73、全部工作成果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可留存复制品、也不可将这些资料/成果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各方面监管部门、档案备案部门和委托人要求,主持会议,编制会议纪要。按时如实地签署各种文件,并协调、组织其它相关方签署。 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监理规划、本项目专属监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其他根据监理规范和委托人要求应提供的报告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示例)序号监理人提交报告(资料)提供时间份数1监理规划监理74、合同生效后7天内【2】份2监理机构及人员名单、人员资料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2】份3监理实施细则工程需要或委托人要求的时限4监理日志每天9点前提交上一天监理日志5监理周报每【周二前】提交上周监理周报6监理月报每月【5号前】提交上月监理月报7专项监理报告按工程需要或委托人的要求的时限8纪要、记录会议的后一天或记录事项发生的后一天内9证明、单据、报表监理人收到文件的后一天内10需审核签署文件在合同规定或委托人要求时间内11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委托人要求时限提交12与参建各方来往函件文件发出或收到的后一天内2.5.2监理人提交报告、审批事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监理规划要求:75、监理人应制定完整的监理规程及计划,在监理过程中根据委托人要求及实际情况需要不断细化、详化及调整其规划及细则,并向委托人申报、审批;对于检查/核验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制定详尽的工作要点,并按委托人要求时限提交。(2)会议纪要要求:监理人在每次工地例会后【1】天内向委托人提交例会会议纪要,经委托人审核后发放相关参会单位。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和主持,会议纪要应附参会人员签到表。(3)汇报材料要求: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的时间、格式,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工程进展情况汇报材料。(4)工程进展周报(监理周报)要求:监理人每周【二】前向委托人上报工程进展周报,周报包括以下内容:1)简要进度状况;2)未完成计76、划项目清单;3)未完成或滞后项目的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4)简要检查巡查旁站记录;5)主要质量问题及原因;6)整改处理情况;7)其他主要问题及处理记录;8)通过巡查清点确定作业项目和劳动力人数,分析进展状况。监理人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5)监理月报要求:监理人应按本合同要求或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汇报有关工程动态,包括:1)月审月结情况统计;2)对于旁站工作须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且必须全过程旁站跟进(旁站记录必须准确到小时);3)对于质量、进度及协调方面的督促须有明确的方案、工作要求及记录;4)工程进度(计划进度、实际进度、进度滞后原因和进度滞后补救措施,尤其是关键线路)77、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和人员、机械、材料投入情况以及现场发生的重大问题等方面小结,作好工程进度分析和预测,找出进度偏差,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6)签证或变更要求:每月【5】日前,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将上月的变更或签证汇总并报委托人。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处理变更事宜。在收到承包人申报的变更资料后,须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审核确认,并在资料备齐后【3】天内完成变更的审核事宜并报委托人审批,如需延长审核时间,须报委托人同意。(如施工合同另有更短时间约定从其约定,并须留足委托人审批时间)(7)承包人报送文件要求: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技术类文件和有关工程款支付文件78、,在【5】天内给予答复。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索赔性的文件,在【5】天内向委托人提出监理人的意见,供委托人参考。(如施工合同另有更短时间约定从其约定,并须留足委托人审批时间)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按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时,应确保该房屋和设备保持原有状态(自然损耗的情况除外)。委托人代表现场验收,双方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监理人造成房屋、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8监理承诺(1)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79、00%,满足国家、广东省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建筑节能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对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监督工程实施。(2)进度控制目标:确保按期完成施工节点目标,在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3)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工程无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创建文明工地和标准化工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的相关要求。(4)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全过程的合同跟踪管理,协助委托人开展相关索赔事宜。(5)增值服务的承诺:坚持以项目管理的理念开展监理工作,全面提供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项目管理、监理、协调等项目咨询服务,协助委托人处80、理对口主管部门的相关协调工作,顺利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各项目标的达成。(6)监理工作纪律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履行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坚持公正、公平的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廉洁奉公;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热情帮助承包人完成担负任务。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承包人的任何津贴及其他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监理人员不得从事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中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利益。(7)廉政承诺:在工作中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准用合同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81、吃拿索要,以权谋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不得安排、介绍亲友在自已监理的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或供应材料。不准接受承包人的任何馈赠,不准向承包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2.9自备设备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自费配备满足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工具和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器、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照相录像设备及其它必要设备、工具和物品。2.10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按下列第 方式进行办理:委托人不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的,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82、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不高于10%),即人民币 元的施工监理期履约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在监理人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后,履约保函解除 %(不低于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或交付使用时,应予以办理退回履约保函。委托人不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证保险;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保险资料原件,保证保险担保金额: ;保证保险期限 。3. 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3.4.1委托人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委托人授权代表的权限为: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83、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等,需要另外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并加盖委托人公章方可生效。在任何情形下,委托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权利。监理人确知,委托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3.6答复修改通用条件3.6为:“委托人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有权此期限内通知监理人延长答复事项,并于新的时限内给予答复。”4. 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按以下方法确定:(1) 监理人未履行84、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使委托人增加费用和遭受损失时,监理人应全额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2)赔偿范围包括: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相关争议的评审、仲裁、诉讼费用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等。监理人的赔偿金额不以监理人的酬金为上限。委托人有权于支付监理酬金时扣除赔偿金,监理酬金不足以扣除的,监理人应按委托人通知另行偿付。(3)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委托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酬金。4.1.3监理人同意执行下述85、对监理工作的奖惩规则,所有根据奖惩规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并不会免除或减轻监理人按监理合同所述监理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双方权责的执行:(请勾选)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0】元/人/次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人/次违约金。监理人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图纸或招标文件存在错误,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项违约金。 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的,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监理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每发现一86、次,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天违约金。监理人未督促承包人履行文明施工责任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施工合同争议或解除的调解和处理以及其它监理工作,监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发生第三次则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调离相关人员。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对勘察人提87、供虚假勘察资料而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发生第三次则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调离相关人员。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对设计人编制的图纸及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发生第三次则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调离相关人员。 监理人未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 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人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 监理人未按照工程监理规88、范的要求,采取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每发现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较大错误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 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 监理人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违约金。因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或对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人/次违约金。监理人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施等,每发现一次,应向委托89、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监理人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每次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签约酬金总额的【2】%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资料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签约酬金总额的【1】%的违约金。原始记录缺损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支付【1000】元/件违约金。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及其它监理文件的,应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 监理人不履行保密责任,泄露工程秘密的,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签约酬金总额的【2】%的违约金。 工程竣工时工期或质量不能实现本工程要求且监理人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支付监理签约酬金总额【2090、】%的违约金。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经监理人申请,委托人可根据建议的情况给予经济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监理签约酬金总额的【3】%。当期发生的奖励金将于下一次支付监理酬金时支付。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委托人已启动支付流程,因财政审批程序导致报酬到账延误的,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也不作为监理人暂缓履行合同的理由。5. 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酬金5.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在签订监理合91、同后,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内预付施工阶段监理费20%作为预付款;委托人按月工程进度计算监理费,本期监理费用为项目完成的工程量/施工部分分部分项的工程总量*监理费合同暂定价*55%。工程竣工验收委托人最多支付至进度款的75%,同时不超过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75%。监理结算经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后,委托人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95%,剩余监理费结算金额的5%在工程保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说明:上述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均是指委托人为向财政申请支付而办理申请手续的时间,而非指实际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若因财政审批或财政支付程序原因导致支付迟延的,不属委92、托人违约。监理人对此无异议。5.3.2 付款条件成就时,监理人应提前14日提交齐全的请款资料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委托人审查无误、签署同意并在收到监理人应提交的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安排付款。若监理人提交资料不齐或迟延开具发票,则委托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此所生法律后果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若因委托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监理人予以认可,并不得就此向委托人索赔。在此之前,监理人应提供专用账户报委托人备案,以便酬金的及时支付。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变更6.2.2任何情况下,不因工期延长或内容增加而增加监理酬金。6.2.93、3 任何情况下,不因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等附加工作而增加监理酬金。6.2.5因工程规模增加引致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按委托人最终确认的结算定案的建安造价为基数,参照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基准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调整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监理酬金不作调整。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3暂停与解除通用条件6.3.1-6.3.3修改为: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94、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按暂停工作前实际完成工程建95、筑安装工程费占比进行结算。6.3.3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时,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监理人应在委托人要求限期内改正。监理人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在期限内进行改造的,经委托人催告后【7】天内仍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依据前款解除合同的,监理人须返还已收委托人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7. 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3) 种方式:(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 委托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向 项目所96、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检测费用 通用条件8.2修改为:“监理人应自行负责为依法履行监理人职责和合同义务所需、且在其资质范围内能够实施的材料和设备检测的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或要求监理人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下称特别检测费),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监理人应确保特别检测费价格合理且不得高于市场价、且应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同意。特别检测费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纳入下一期监理酬金中进行支付。”8.97、3咨询费用 通用条件5.3修改为:为依法履行监理人职责和合同义务,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监理酬金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8.4奖励修改通用条件为:“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按 (3) 条款执行:(1)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 / %。(2)经监理人申请,委托人可根据建议的情况给予经济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监理合同签约酬金总额的【3】%。(3)本合同不设奖励。奖励金额将于下一次支付监理酬金时支付。”8.6保密委托人申明及监理人确认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对涉及本工程监98、理项目的任何信息、合同、资料、数据、或获取、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服务的资料转让或透露给第三人,但法律法规和司法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书面要求披露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本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知识产权)通用条件8.8修改为: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酬金后,即取得监理人编制的提交给委托人的报告或文件的著作权。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发表/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9.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99、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9.1监理人声明和保证,监理人具有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业务依法应具备的资质,有适当履行本监理合同的能力。9.2委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有权对监理工作及其所作的文件进行检查、复核、确认。9.3委托人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投资、工期方面的最终决定权。9.4委托人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9.5签订本合同时,监理人应提交其与保险公司就本工程项目监理所签订的相关责任保险合同及保单。9.6采用标准计价的,正常工作酬金应采用经委托人或其认可第三方审定的建安工程概算金100、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二)造价咨询部分专用条件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约定一致。 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广东省及XX市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基建财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广东省、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 2. 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开展工作前 。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101、按委托人书面通知。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由委托人承担。 3. 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与合同的要求,具体见合同附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组成表。3.1.2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代表咨询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事项。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在本合同有102、效期内,受托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请勾选)咨询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 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履行职责的。 责任心不强,不能实际履行职责的。 接受承包人的任何津贴及其他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的。 从事与被咨询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中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委托人根据需要另行书面103、要求咨询人提供的资料。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成果文件一式【四】份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详见附录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3.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造价标准、定额、规范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相关造价管理文件及委托人的相关要求。各标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成果质量合格以上,且领先同行水平。3.3.2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104、依据为(请勾选): 国家和项目当地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 其他:(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105、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按委托人书面通知 。4. 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则咨询人提交受影响部分的造价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不产生违约金。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106、)咨询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本项目配备专属的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和驻场人员,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造价咨询签约酬金总额1%】。经委托人催告后14天内仍没有按要求组建项目咨询团队的,则咨询人可被视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按【造价咨询签约酬金总额的10%】赔偿委托人。(2)如咨询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委托项目的造价咨询任务并向委托人提交造价文件,则应按如下原则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延迟7天内,每日按相应委托造价咨询签约酬金总额的【0.5%】计算;延迟超过7天后,每日按相应委托造价咨询签约酬金总额的【1%】计算;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28天以上,则咨107、询人可被视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除按上款规定支付延期违约金外,并按造价咨询签约酬金总额的10%赔偿委托人的损失。(3)咨询人不得自行更换本项目注册造价师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报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整,更换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更换的,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4)咨询人编制的成果文件在相同口径下偏差超过了以下标准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偏差-允许偏差)/允许偏差造价编制费”计算。估算的允许偏差:10%概算的允许偏差:6%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允许偏差:5%结算的允许偏差:3% 造价编制费在造价咨询费的占比108、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1)咨询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未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或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相关争议的评审、仲裁、诉讼费用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等。咨询人的赔偿金额不以咨询人的酬金为上限。委托人有权于支付酬金时扣除赔偿金,酬金不足以扣除的,咨询人应按委托人通知另行偿付;(2)咨询人或其人员违规向外泄露标底、违背职业道德或与第三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委托人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酬金外,咨询人应按上款109、规定赔偿委托全部损失,同时,咨询人或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 / ,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14】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1)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暂定的造价咨询费金额的20%;(2)完成工程概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咨询人按合同暂定的造价咨询费进行请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的造价咨询费的60%;(3)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咨询人按合同暂定的造价咨询费进行请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的造价咨询费的90%;(4)咨询人完成约定的造价咨110、询工作,经委托人或有权审核的部门审定结算后,提交尾款资金申请资料(含结算),委托人审核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一次性付清余额。说明:上述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均是指委托人为向财政申请支付而办理申请手续的时间,而非指实际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若因财政审批或财政支付程序原因导致支付迟延的,不属委托人违约。咨询人对此无异议。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任何情况下,不因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而增加酬金。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111、时,服务酬金不作调整。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 7. 争议解决同“监理部分专用条件 7.争议解决”。 8. 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咨询人 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咨询人自行解决 。 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不计奖励 。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30年内,咨询人应对涉及本工程项目的任何信息、合同、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造价咨询成果;_本工程设112、计、造价、相关合同和技术资料等,以及咨询人所获取、知悉的委托人的其他任何商业秘密(指公共渠道未披露的信息)等进行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前述资料或信息转让或透露给第三人,但法律法规和司法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书面要求披露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本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7】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113、。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 9.补充条款9.1咨询人派出的项目团队成员的经验、资格、能力应能够符合合同要求及能够胜任项目工作。如委托人认为承担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而必须增加人员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及时调配充足资源以满足本工程项目服务工作的需要,并有权要求咨询114、人聘请(或由委托人协助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所聘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办公费、差旅费、驻场费等所有费用已包括在服务酬金中,由咨询人按应付标准承担。9.2咨询人的驻场人员人数需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和合同要求,驻场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经委托人批准的除外)。9.3咨询人驻场人员须遵守委托人的管理规章制度的约定,服从委托人规定安排,委托人将根据对咨询人驻场人员表现进行考核,如咨询人人员考核不通过,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咨115、询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咨询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9.4咨询人应按投标承诺在现场配备齐全相关的设备、仪器和物品,以确保造价咨询的后勤服务有保障,否则委托人有权在服务酬金中扣减相应的费用。9.5咨询人的员工若发生收受承包人、设计人、勘察人等的贿赂行为,经委托人查实后立即停止与该咨询人合作,咨询人必须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责,委托人有权利追究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9.6咨询人应对驻现场咨询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在咨询服务期内为派驻项目所在地的人员办理人身和自有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保险时间应随服116、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不管是否办理保险,咨询人须自行承担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一)监理部分(1)施工前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协助业主办理场地移交、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报建报批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2)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阶段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度款审核、检验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工程变更等)的监理工作及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相关协调、征求民意等工作。(3)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117、收资料移交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造价咨询部分(1)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概算编制规范、初步设计和相关收费文件审核工程概算,并出具审核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2)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图和相关收费文件审核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并出具审核报告。(3)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现行收费标准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并出具审核报告。(4) 配合工作范围内的审查审计工作。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不提供的示例)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118、.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2. 工程勘察文件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 施工许可文件6. 其他文件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备附录B-5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附录C 项目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人员组成表 C-1项目施工119、监理服务人员组成表姓名专业分工职位执业/岗位证书号总监理工程师 C-2项目造价咨询负责人及各专业造价工程师 组成表咨询人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组(成员名单见下表)。项目组的各成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咨询人应提前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更换人员的原因及更换人员的名单,更换人员的专业素质应等同于原人员或优于以上,经委托人认可后方可更换。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咨询人需按委托人的要求聘请1-2名经委托人认可的高级顾问。表1:项目组名单序号姓名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备注12345678910111213附录D 监理人、咨询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试验检测设备一览120、表附录E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同时适用于监理部分及造价咨询部分)附录F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同时适用于监理部分及造价咨询部分)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为切实加强廉洁工程建设,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121、),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122、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二)合同签订后组织与乙方相关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123、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组织开展图片展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五)成立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解决。第三条 乙方责任(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124、消费娱乐等活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明确廉洁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三)按甲方要求参加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共同筑牢125、防腐防线。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五条 甲乙双方监管部门1.甲方监督部门:2.乙方监督部门: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建设工程126、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附录G 履约保函(同时适用于监理部分及造价咨询部分)履约保函编号:致:XXXX公司鉴于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受托人”)与XX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就XX项目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 );并按该合同要求承包该工程。鉴于贵司要求承包人/受托人向贵司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责任的保127、证,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受托人出具本独立、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本银行在此不可撤销地向贵司承诺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RMB¥ 元,合同总价的 %)的责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间内,若贵司认定承包人/受托人在履行该合同中给贵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出现任何违约行为时,本银行在收到贵司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付款要求时,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司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以说明背景、理由。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本银行无权要求贵司应先向承包人/受托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本银行提出索偿要求。本银行同意,若贵司和承包人/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或合同项下的工程/服务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自我行开立之日起生效,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达到 止,最长不超过 年 月 日。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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