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产业基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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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7866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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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新建XX产业基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委托人):XXXX有限公司乙方(咨询人): 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XXXX有限公司 咨询人: 委托人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或委托方)与 (以下称乙方或咨询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XX有限公司新建XX产业基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XXXX有限公司新建XX产业基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2、服务类别:对委托工程进行工程预算的编制2、及审核(含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基建工程结算审核;进度款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主材单价审核、变更综合单价审核、合同变更费用审核。本项目的其他配套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3、服务期限:自收到招标人通知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完成时止。4、服务报酬: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金额: 元。按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总价包干(已包含效益收费),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项目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效益收费),费用包含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交通、文件制作以及包含所有税、费、款、金等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特殊因素造价人员必须加班3、或委托人要求加班的费用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另行计费。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为第一解释。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16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4、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起至第二天零时止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5、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6、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尽可能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项目咨询业务的有关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7、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8、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六条 咨询人派员到现场勘察的,需对咨询方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本人、委托方人员以及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的损失负责。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9、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相应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这些情况与可能发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的通知10、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11、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12、起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1国家、广东省及XX市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基建财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1.2国家、广东省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工期及受托人相关责任1、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对委托工程进行工程预算的编制及审核(含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基建工程结算审核;进度款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主材单价审核、变更综合单价审核、合同变更费13、用审核。本项目的其他配套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2、各项服务内容的工作时间要求(以下天数指日历天数):施工图预算审核:受托人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向委托人出具评审初步意见时间为: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 的内审不超过15天,送审金额3000万元-2亿元(含本数,下同) 的内审不超过25天,送审金额2亿元-5亿元以上的内审不超过35天,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内审不超过45天,特殊情况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后内审延长时间不超过10天;对数时间不超过内审时间,对数完成之日起5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最终审核报告。 工程结算审核:受托人自收到完整的结算文件及资料之日起向委托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初稿时间14、为:30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30天,3000万元-2亿元的不超过45天,2亿元-5亿元的不超过60天;5亿元以上的不超过75天。特殊情况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后内审延长时间不超过10天;对数时间不超过出初稿时间,对数完成之日起5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最终审核报告。3、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对于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计量核对业务,咨询人须在委托人指定时间内进行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核对成果;委托人尽量安排合理的核对时间,咨询人须配合委托人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安排核对,如核对过程中发生核对进度滞后于核对计划,咨询人须通过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方式保证核对进度按核对计划完成,所有发生的加班等费15、用均包含在合同报价内,不再另行计取;核对期间包括加班时间内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报价内,不再另行计取;4、沟通及记录:咨询人在完成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若有范围界面不清楚、设计不明确、做法不清楚及与施工单位的意见分歧等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统一处理意见和明确解决办法,并作好书面记录。总承包工程中计量审核意见书需由委托人、咨询人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造价审定后,由咨询人将相关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写入最终的咨询报告。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提供有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现场签证、会议纪要、价格审批表16、等)、各类合同(包括监理合同、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送审单位编制的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抽料表,送审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需要说明事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合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 咨询人应在委托人交齐资料后在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内提交一式 贰份书面初审报告,在核对完,取得委托、编制单位的一致意见后,再出具正式书面审核报告书(一式四份)。第六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如没有如期完成(非咨询人责任除外)等,同意扣减相应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17、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金额: 元。按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总价包干(已包含效益收费),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项目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效益收费),费用包含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交通、文件制作以及包含所有税、费、款、金等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特殊因素造价人员必须加班或委托人要求加班的费用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另行计费。2、支付方式:2.1委托工程进行工程预算的审核(含审核工程量清单及审核预算造价):委托人向咨询人下达委托任务通知,委托人在咨询人出具所有工程预算审核的最终审核报告书后,委托18、人向咨询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0%的咨询费,并在一个月内付清。2.2工程结算审核:委托人向咨询人下达委托任务通知,委托人在咨询人出具所有工程结算审核的最终审核报告书后,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0%的咨询费,并在一个月内付清。 开户银行: 帐号:3、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初审报告后,由于非咨询人责任造成造价审核不能最终完工(如送审单位不接受审核或委托方取消委托任务等),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按初审结果计算报酬额的50结算咨询费。第八条 双方同意按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咨询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9.2 咨询方的违约责任919、.2.1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向委托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非咨询人责任除外)。9.2.2 以下违约情形,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非咨询人责任除外)。(1)咨询方对委托方或是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的违约金。(2)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3)咨询方泄露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资料,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支付签20、约合同价的30%的违约金。(4)如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书存在异议,委托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若偏离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与咨询方最终确认造价(经核实,确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原因者)5%,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罚金,结算时扣罚。(5)如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书存在异议,委托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若偏离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与咨询方最终确认造价(经核实,确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原因者)7%,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作为罚金,结算时扣罚。(6)如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书存在异议,委托21、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若偏离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与咨询方最终确认造价(经核实,确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原因者)10%,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罚金,结算时扣罚,且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7)如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存在异议,委托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若偏离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与咨询方最终确认造价(经核实,确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原因者)3%,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罚金,结算时扣罚。(8)如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存在异议,委托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若偏离第三方造22、价咨询单位与咨询方最终确认造价(经核实,确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原因者)5%,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作为罚金,结算时扣罚。(9)如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存在异议,委托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若偏离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与咨询方最终确认造价(经核实,确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原因者)7%,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罚金,结算时扣罚,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0)因双方就上述情况产生争议,导致委托方须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的,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事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粤价函2011742号文计费标准并以争议部分的偏离额为23、计费基数,由责任方按上述标准支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费用。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若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有不相一致处,则以专用条款的内容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本项目拟派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专业拟担任职务联系电话1234567 附件二 咨询任务委托单委托单位日期委托工作内容计划时间派出人员咨询内容和要求:咨询结果确认; 签字;实际咨询时间工时/人完成质量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咨询任务委托单委托单位日期委托工作内容计划时间派出人员咨询内容和要求:咨询结果确认; 签字;实际咨询时间工时/人完成质量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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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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