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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场办公楼装修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193页)
2023广场办公楼装修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19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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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890 2024-05-16 191页 373.16KB
1、 合同编号: XX广场XX楼装修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主办) (成员)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1. 一般约定171.1 词语定义171.2 语言文字191.3 法律19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91.5 合同协议书2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201.7 联络201.8 转让211.9 严禁贿赂211.10 化石、文物211.11 知识产权21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21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21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22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222发包人义务222、2.1 遵守法律22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222.3 提供施工场地222.4 办理证件和批件222.5 支付合同价款222.6 组织竣工验收232.7 其他义务233. 监理人23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233.2 总监理工程师233.3 监理人员233.4 监理人的指示233.5 商定或确定244. 承包人2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44.2 履约担保254.3 分包和不得转包254.4 联合体254.5 承包人项目经理26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6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7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7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7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3、27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27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274.12 进度计划284.13 质量保证285. 设计28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28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285.3 设计审查295.4 培训295.5 竣工文件295.6 操作和维修手册305.7 承包人文件错误306. 材料和工程设备30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0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30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31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16.4 实施方法31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1 承包人提供4、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31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31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31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328. 交通运输32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32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328.2 场内施工道路328.3 场外交通32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32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328.6 水路和航空运输339. 测量放线339.1 施工控制网339.2 施工测量33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33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33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310.1 5、发包人的安全责任33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3410.3 治安保卫3410.4 环境保护3510.5 事故处理3511. 开始工作和竣工3511.1 开始工作3511.2 竣工35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5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5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611.6 工期提前3611.7 行政审批迟延3612. 暂停工作36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36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6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37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37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3713. 工程质量3713.1 工程质量要求37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3713.3 监理人的质量6、检查37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37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3814. 试验和检验38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814.2 现场材料试验3814.3 现场工艺试验3915. 变更3915.1 变更权39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915.3 变更程序3915.4 暂列金额4015.5 计日工(A)4015.5 计日工(B)4015.6 暂估价(A)4015.6 暂估价(B)4016. 价格调整41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41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42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4217. 合同价格与支付4217.1 合同价格4217.2 预付款7、4217.3 工程进度付款4317.4 质量保证金4417.5 竣工结算4417.6 最终结清45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518.1 竣工试验45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618.3 竣工验收4618.4 国家验收4718.5 区段工程验收4718.6 施工期运行4718.7 竣工清场47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4818.9 竣工后试验(A)4818.9 竣工后试验(B)48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48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9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919.2 缺陷责任49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49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9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5019.68、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019.7 保修责任5020. 保险50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5020.2 工伤保险50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5020.4 其他保险50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5021. 不可抗力51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51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5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5122. 违约5222.1 承包人违约5222.2 发包人违约54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423. 索赔5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5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5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5523.4 发包人的索赔5524. 争议的解决5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5624.2 友好9、解决5624.3 争议评审5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57第1条 一般规定57第2条 发包人主要权利与义务58第3条 监理人60第4条 承包人60第5条 设计承包人工作内容及要求75第6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89第7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第8条 交通运输89第9条 测量放线90第10条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0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97第12条 暂停工作98第13条 工程质量99第14条 试验和检验103第15条 变更104第16条 合同价调整105第17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06第18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22第19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4第20条 保险125第21条 不可抗力126第210、2条 违约127第23条 索赔139第24条 争议的解决140第25条 合同其他条款140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143附件一:保函参考格式144附件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146附件三:廉政合同149附件四:联合体协议书152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53附件六: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157附件七:设计专业负责人配备表157附件八:设计任务书158附件九:造价控制方案159附件十:施工管理任务书163附件十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书179附件十二: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180附件十三: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181附件十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罚则184附件十五:工程材料设备参考档次11、表(仅供参考)189附件十六:XX广场XX楼装修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控制价190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主办)(成员)根据建设单位(业主)XX(XX)XX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X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XX广场XX楼装修提升项目代建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实施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对合同涉及到发包人向承包人审核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条款时,建设单位将作为实际付款者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及直接支付;同时根据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若承包人出于自身的违约行为等需要向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等)的,其应将相关费用直接支付12、至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广场XX楼装修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广场XX楼装修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下称“本项目”或“本工程”)。2、工程地点: XX市XX区XXXX。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335 m2,总建筑面积36450 m2,装修总面积约29939m2。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区域的装修提升设计及施工。项目内容:室外工程、地下室屋顶各层 (主要包括首13、层大堂空间,二层餐厅,A区、B区配套,办公空间、娱乐休闲空间等,320 层A区空间,2130 层B区空间) 天地墙装修工程(含拆改及现有装饰面成品保护工程);装修总面积约为29939 m2,本项目按照原建筑布局进行二次装修,并重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对原有建筑结构、防火分区、标准层走道、楼梯间等进行施工拆除,不影响原建筑物结构主体安全性。项目包括不限于地下仓库、冷藏室、首层屋面层硬装、软装、拆改、成品保护、健身器材、室外改造、功能提升、电气照明、给排水、智能弱电(管线、设备调试)、暖通、消防、标识标牌、A区、B区配套设备、精开荒(含公区)、白蚁防治等工程。6、承包范围:完成本14、项目方案设计、必要时组织开展设计调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业工程深化设计、变更设计、施工阶段配合、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包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负责办理报建、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和审计的调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设计部分: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专业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施工图深化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和审核盖章、施工及验收过程的相关配合等。具体以设计任务书及经发包人确认的15、设计文件为准。本项目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书、深化方案设计、报建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施工图深化设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编制签审。在施工图阶段提供各专业工程和分项工程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设计深度的有关规定。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管线综合设计、装饰装修、景观绿化等工作;包含负责范围内建筑、结构(含钢结构)、装饰装修、标识16、标牌系统(含广告牌的标识设计、楼宇山墙招牌)、电气、燃气、给排水、强电、弱电、通风、空调、消防、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现有的管线迁改及保护方案、防水、建筑节能、园林景观、室外广场等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和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及交付要求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2)配合项目所有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应当包含发包人及承包人直接发包单位的施工内容,并纳入总分包管理和综合施工及验收规划管理。(3)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4)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及配合相关报审工作。17、在各设计阶段需提供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投资分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5)承包人负责提供全过程设计服务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评审费用。(6)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7)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若因为设备订货未确定而造成施工图设计困难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以合理地预先选定设备型号,以使施工图设计能够正常进行,并在设备订货完成后再补充修改有关的施工图纸,以符合选定的设备材料要求。(8)承包人承担的人防工程18、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法规及验收要求,并应确保人防各阶段设计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查,承包人应主导各阶段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报建的相关事宜,发包人作出配合。(9)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包含且不限于合同台账、变更台账、图纸台账、联系单台账、设计费支付台账)。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10)竣工图纸编制及签审盖章。6.2施工部分(工程费用):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报建、包深化设计、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及疫情防控、包工期19、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等,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拆除工程、砌体工程、门窗工程、墙体工程、防水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景观改造(园建、园艺)工程、标识标牌工程(含楼宇山墙招牌)、成品保护工程、拆除户内陶粒地面、垃圾清运等。(2)钢结构工程深化设计及施工。(3)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含二次消防改造)、电气工程(含用电增容)、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网络管线等)、给排水工程(含改造)、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智能化设备除外)、通风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防火门、厨房设备、健身器材、洗衣房设备、冷藏室等。(4)专业20、工程(供电、空调通风、抗震支架、综合管线、地面处理、防水工程、地坪漆、通信(固定电话及宽带,手机无线信号覆盖)等)深化设计及施工。(5)白蚁防治施工:保证验收通过。(6)建筑装修工程及交付使用的各项配套工程。(7)分体空调、A区、B区配套家电供货安装工程。(8)家具、软装(含地毯)等。(9)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10)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所有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不限于:专业部门报建(规划、消防、人防、城管、水务、供电局、燃气、供水、电信、城市轨道交通、公安等),21、负责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负责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除按规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其余费用已包含本合同价款中。(11)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含设计变更)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12)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22、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等。(13)负责本项目的EPC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对承包人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采取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疫情管控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编制相关符合本项目验收的所有检测、监测类方案。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造价咨询、监理的配合工作,并必须在总施工计划中预留合理的符合施工总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工期。(14)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23、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15)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16)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发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材料、设备按工程材料设备参考档次表中推荐品牌执行。(17)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18)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备案验收通过,整理、汇总竣工验收资料,确保顺利通过档案验收(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计)。(19)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24、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20)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清理外运(含现场垃圾清理外运)等工作。(21)承包人须负责精开荒(交付验收和正式交付前均需满足发包人的要求)。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22)开工前,承包人应当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该保险保障场所应能完整包含本项目工程范围(具体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计)。承包人未按规定及约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其他应投保保险的,发包人除有权按照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可拒绝承包人参与后续工程投标。 (23)25、如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执行绿色施工、鼓励新能源应用的,承包人应按照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承包人应提供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明确节能措施,因地制宜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本项目鼓励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自卸车等新能源工程车和其他节能环保施工设备。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24)疫情防控(含核酸检测、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6.3以上所述的承包范围及内容只是概括的介绍和描述,不代表已囊括了承包在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工作任务(除发包人直接发包外均26、属承包人承包范围),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工程指令单)为准。如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未尽详细或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本合同的承包范围界定产生歧义的,由发包人书面予以明确,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现场的需要而进行设计和施工,且不得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7、承包方式:(1)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包设计(含深化)、包报建、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材料管理、包施工期间段的抽排水、包抽排污、包运输费、包水电费、包人员住宿、包安全文明施工及疫情防控(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机具设备、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专家评审及27、专家论证费用)、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保险、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现场总体组织和管理配合服务、包税费、包垃圾清运、包利润、包验收资料移交档案、包移交、包结算、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各专项、竣工验收要求)、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发包人分包工程的总体组织及管理配合等一切与工程相关的费用。(2)需要由承包人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以招标的中标价作为专业工程中标合同价款。二、合同工期1、总工期控制目标:总工期28、 75 个日历天,暂定于2023 年 10月9日开工,于2023年12月24 日前完成移交交付。2、设计工期: 30 个日历天,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暂定2023年10月9 日开工。 3、施工工期: 75 个日历天,暂定2023年10月 9 日开工,2023年12月24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及交付。3.1根据现场情况,发包人有权分批交付施工场地。无论发包人是否分批交付场地,总施工工期不变。三、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29、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超过合格标准发包人对此不予以奖励或补偿。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3、施工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标准。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30、标和环境管理目标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零死亡、零重伤、零中毒、零火灾、零坍塌、零重大机械事故、零重大财产损失及负面影响事件、零群体事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做好防疫、工地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防辐射及防物理因素危害等用工相关工作,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4.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XX市委宣传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XX31、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2034号)、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XX区、XX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并满足XX市政府或建设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要求(如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要32、求执行)。5、合同期间,如有工程相关的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按最新规定严格执行,且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合同费用、补偿或赔偿要求,但发包人对规范适用另有书面要求的除外。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其中:(1)工程设计费(含税,税率为 6 %)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本工程设计费中标下浮率: %。(2)工程施工费(含税,税率为 9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本工程施工费中标下浮率: %。(工程施工费中标下浮率=【1-(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33、暂列金额)/(工程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100%)其中:暂列金额(含税,税率为 9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3、本合同工程设计费为含税包干总价,包干总价已包含约定项目对应的全部设计费用、本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及施工图设计、复杂设计工作,设计文件修改费用(含效果图)、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报建、报审、验收费用、等各类专业专项评审相关费用、专业分包设计、晒图费、设计总承包配合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34、等。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中标总价不因设计工作量调整及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变化。工程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金额为准。4、工程施工费为暂定价,施工图预算编制须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编制。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独立决定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发包人决定某项内容不实施或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所有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项目在施工阶段,因承包人自身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建安费)。5、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35、策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6、本合同所有费用由“XX(XX)XX有限公司”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次请款时提供抬头为“XX(XX)XX有限公司 ”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请款资料,承包人因收取费用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请款资料及发票不符合XX(XX)XX有限公司要求,XX(XX)XX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付款,因此而导致付款时间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当保证其所开具的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应当赔偿XX(XX)XX有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36、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和维权费用)。发票在传递至XX(XX)XX有限公司之前,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承包人重新提供发票且自行负担相关费用。7、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对本项目的设计、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各成员就其他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发37、出的指令视为已向联合体各成员发出指令。任一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涉及于其他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五、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函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38、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其权限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解释顺序有多份文件的,以签署/颁布时间在后者为准,但发包人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七、特别条款1、本项目如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期提供项目用地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39、工程量的,建设单位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40、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市XX区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盖章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承包人(主)、承包人(成)各执一份;副本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主)执 份,承包人(成)执 份,监理人执壹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住 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承包人(主办):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41、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承包人(成员):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42、。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43、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44、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45、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46、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47、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信息价的时间。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48、。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经发49、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签订补充协议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50、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和自行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51、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函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其权限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解释顺序有多份文件52、的,以签署/颁布时间在后者为准,但发包人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53、。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54、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5、。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56、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应当注意不得侵犯任何主体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3 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或涉及其他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57、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58、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59、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违法部分要求,但不得影响其他合同义务的正常开展。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60、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61、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监理人具体工作职责和权利以该项目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监理工作要求为准。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上报承包人审批,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62、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63、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64、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6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66、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67、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68、收证书颁发、承包人完成移交交付和清理退场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完成移交交付和清理退场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69、。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并向发包人就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70、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4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4.4.5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清理退场,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71、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72、.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73、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74、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75、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76、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77、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亦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提交,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78、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79、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80、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81、。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82、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发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83、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84、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85、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86、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87、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88、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89、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90、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91、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92、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93、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94、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95、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96、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由于发包人原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97、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98、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天气或疫情等现场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所有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99、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100、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关于治安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需涉及增设设施监控管理的,承包人应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101、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102、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重大变更;(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无正当理由因发包人103、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0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105、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或工程进展停滞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决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106、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导致工程完全无法进行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107、,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保管现场设备材料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108、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109、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110、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111、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112、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113、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114、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115、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116、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117、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118、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119、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120、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121、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 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122、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3、.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124、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25、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126、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127、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128、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129、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130、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131、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132、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133、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134、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135、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136、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137、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138、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139、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140、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141、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142、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143、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144、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145、,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 竣工146、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监理147、单位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按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提交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2)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会承包人将项目实物移交给使用单位,质量保修合同由使用单位与承包人负责签订。(3)承包人负责组织发包人、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代建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报发包人备案。(4)发包148、人负责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参加。(5)承包人负责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将工程结算上报发包人初审,结算由发包人审核,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6)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承包人、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交接小组负责。先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7)发包人组织交接小组根据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对项目实物财产逐项核查,在确认项目实物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要素与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一致后,使用单位与承包人办理项目实物资产交接确认手续。(8)发包人组织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资料进行149、检查移交,确认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档案有关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后,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使用单位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的,承包人应配合。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缺陷责任期两年。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150、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151、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约定的部分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152、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153、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154、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155、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156、.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157、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158、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159、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160、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161、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162、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163、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164、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165、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166、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167、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168、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169、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170、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171、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172、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173、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以及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及投标文件。1.1.1.4 投标函:本合同特指投标函。1.1.1.7 价格清单:本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款要求编制,并经发包人审核的价格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本合同不适用)。1.1.1.9 预算书:是174、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联合体协议书:本合同特指投标阶段各方联合签字且盖章版本的联合体协议书。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特指 。 1.1.2.3 承包人(主):本合同承包人为 。 承包人(成):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本合同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为 ,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全面组织工作,同时是施工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1.1.2.6 施工负责人:本合同施工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1.3 工程和设备1175、.1.3.4 区段工程:本合同区段工程包括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5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年。1.1.4.6 基准日期: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信息价的时间。补充1.1.4.12 工程保修期工程保修期见合同附件,防水保修期为5年。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才可使用暂列金额,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签订补充协议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本合同176、除另有约定外,不采用计日工方式计量及支付。补充1.1.5.8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1.6 其他1.1.6.3 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均是指在承包人的施工图纸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的改变。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函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177、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其权限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解释顺序有多份文件的,以签署/颁布时间在后者为准,但发包人另有要求或规定的除外。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1.13 通用条件178、1.13款修改为:发包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以及对发包人要求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2条 发包人主要权利与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补充以下内容:2.3.1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约定:项目红线以内范围,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办理有关临时占用手续等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179、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仅考虑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无需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调高合同价款、补偿或赔偿要求。2.3.2发包人提供进场施工条件的约定: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从接驳点接水接电至施工现场的管线铺设及安装,自行装表计量并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同时负责管线接驳等用水用电安全责任。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场地接收工作,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管线(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油管、通讯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道路、桥梁、路灯和通讯设施等临时保护工作,并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施原地加180、固保护或迁移工程时予以配合(如有),由此增加的临时保护、现场管理、施工降效等相关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同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造成损坏等)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按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建设单位有权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3181、.3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己有的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故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确认理解前述风险、承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承包人在施工设计前应对现场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涉及需要迁改或改造的管线的要尽快办理设计图纸审批,费用包含在审核后的预算中。无论发包人是否提供工程现场管线、设施等有关资料,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现场管线及邻近建(构)筑182、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补充2.8款2.8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 2.8.1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2.8.2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2.8.3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亦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高合同价款或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8.4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2.8.5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183、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2.8.6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2.8.7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8.8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如有)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2.8.9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2.8.10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另行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用184、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3)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8.11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担保格式详见附件十一。补充2.9款2.9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第3条 监理人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如下:4.1.3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1)承包人应按周、月提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185、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企业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186、患。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建设单位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如发包人另行委托分包单位的,在开工至竣工、消防、规划验收等各项验收全部通过前,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分包单位施工及完善验收需要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工程备案所需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协议、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所有手续的盖章及办理,不另行向发包人、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4)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5)承包人应187、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6)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7)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中标价进行限额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8)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9)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188、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0)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须视发包人需求为发包人提供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需安排至少一名设计工程师)接受发包人安排及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承包人指定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规范20172号)的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189、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等一切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12)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等一切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1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文明190、施工管理目标为: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4)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用于结算,不另行计取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15)承包人负责办理规划、专业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前期已取得的有关批准资料外),并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补充如下:(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191、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1.10 其他义务 补充如下:4.1.10.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支付工人签字确认的花名册及工人工资数额或工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存档备查,并于每月底提交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并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192、督。 (3)承包人应按上述(1)、(2)项要求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每月收集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人签字确认的花名册及工人工资数额或工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并于每月底提交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备案,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4)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4.1.10.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单位主管领193、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1.10.3红线外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申报、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审批费、临时占用、租用费用)。4.1.10.4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完成本工程相关检测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未能达标,承包人承担重新检测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4.1.10.5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工作,负责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等;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194、志、标桩。否则,承包人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各种管线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承包人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且承包人对现场阻碍施工的因素有充分的认识,能有相应的组织措施、保护方案根据现场实际组织施工,相应的费用已综合考虑。承包人在设计及施工阶段均需充分考虑本项目周边商户、工地等外部环境因素,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周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裂、噪声及粉尘污染投诉处理、监测及后期加固等产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4.1.10.6承包人应当在进场后、施工前针对重点工序编制完毕专项方案并报审。承包195、人在收到设计图纸现场展开施工前,需组织叠图、图纸联合会审工作,提前消化图纸问题,减少现场因设计造成的返工等无效成本。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4.1.10.7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196、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正常办公和经营,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4.1.10.8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4.1.10.9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则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若承包人仍没有采取措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分包单位。4.1.10.10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197、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XX市XX区城市建设档案有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发包人的项目竣工资料套数及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与本款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XX市XX区城市建设档案有关规定要求、份数提供项目竣工资料。承包人收集、汇总、整理、编制、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98、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确认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确认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督促项目各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要求其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199、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承包人不得以分包人未及时移交资料为由提出任何抗辩或要求推迟向发包人提交任何资料的时间。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需承担10万元/天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4.1.10.11承包人应当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200、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下同)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出现遗漏施工现场人员未纳入实名管理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201、无关。如导致发包人遭遇索赔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事项(如抢险等),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增加4.1.11款4.1.11施工过程管理义务4.1.11.1施工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接受督导和检查、查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202、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3)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现场项目管理团队须经发包人面试通过后方可正式上岗,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203、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或存在兼职情况,或不能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7天内无条件更换到岗(更换人员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人员的,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或未及时完成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发包人要求撤换或者承包人主动撤换人员的,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204、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本工程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4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4.1.11.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205、除施工正常工作外还包括以下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承担总管理职责,项目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后如无查明破坏方且出现各方推卸责任的情况,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包人应206、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207、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由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天,所需费用及违约金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七天内组织人员进场,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按国、省、市级要求完善场地围挡、喷淋系统、大门标识标牌、视频监控系统。 施工过程中208、,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209、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6)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项目进度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综合管理; 成品保护;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7)承包人须于每期(关键节点)完成后5日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210、人批准后实施: 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己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工程事故(如果发生时)报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下期施工进度计划、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8)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211、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9)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审查、汇报的材料。(10)发包人为执行其作为国有企业的工程监管程序,由发包人集团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的项目审计,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有义务做好相关配合工作。(11)承包人根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对本项目工地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及人员进行防疫管理,如因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疫情管控,导致项目停工或停滞、隔离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增加4.2.3款4.2.3212、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增加4.2.4款4.2.4(1)履约担保金额: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提交,对应承包人须一次性开具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须XX市内分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函,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保函。增加4.2.5款(1)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213、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建设单位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或启动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 (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建设单位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如建设单位未另行规定的,补交时间不得晚于索赔实现之日起15日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 (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建设单位没收履约担保的一部分214、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如建设单位未另行规定的,补交时间不得晚于索赔实现之日起15日内)补充提交履约担保,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担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4)如果承包人不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规定的时间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5)承包人保证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如果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而承包人尚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1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215、,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建设单位有权向银行无条件兑付此保函,并在保函续期办理前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如果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建设单位扣取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则相应扣取部分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7)承包人违约与履约担保金的扣除。如果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其损失情况,依照履约保函约定向银行索偿。增加4.2.6款4.2.6履约保函的退回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交付和清理退场后,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申请退回银行保函原件。增加4.2.7款4.2.7工资支付:(1)承包人应按XX市2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在XX市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XX区建设局和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如有)、工程进度款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本项目整217、体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前,支付时工人工资比例暂定为15%;本项目整体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后,支付时工人工资比例以整体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费/工程费的比例为准。如有新规定按最新的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2) 如本合同工程满足相关政策文件,豁免办理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手续的,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致使无法办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不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但承包人必须保证按期足额优先从工程款中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上报的工程价款报表中单列工人工218、资的数额,承包人需要提供上月工人签字确认的花名册及工资数额或工人工资发放流水于次月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如建设单位认为承包人支付的工人工资占施工进度款比例过低的,承包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理性,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4.3 分包和不得转包增加4.3.5款4.3.5设计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承包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219、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及与红线外市政接驳的专项设计等)。承包人所承接的专项设计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方由承包人推荐,发包人对被推荐机构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推荐的机构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的,承包人必须重新推荐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本项目设计由发包人总包给承包人,因承包人无专业设计资质所产生的分包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2)承包人必须在提交设计计划书时将拟分包的项目及拟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报给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选220、择的专项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国内的相关行业资质标准,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与专项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将签订的分包合同正本一份提交发包人备案。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设计项目分包后,未在设计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且未对221、该设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设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设计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设计项目进行分包,但在设计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设计,严禁再分包,并需履行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发包人及承包人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的指令。当发包人的指令与承包人的指令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222、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 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包的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对分包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负责。 完成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设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5)承包人的设计承包管理部是承包人的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包设计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设计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设备仪器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223、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在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承包人分包的专项分包方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单位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224、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发包人另行发包专项设计单位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设计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负责其设计总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专业设计的相关专业和接口、界面的协调工作。(7)专业设计分包单位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关系无论是承包人分包的专业设计分包单位还是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设计承包单位,都要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成果文件的审查。(8)各专业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各专项设计的分包合同。(9)分包设计项目的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225、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设计款项。(10)承包人对设计现场安全负责,并对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专业设计单位就其所在的设计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对设计现场的安全管理。(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协调所有专业设计单位的工作,确保由不同专业单位所完成的设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整体性。相关费用已经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增加4.3.6款4.3.6施工分包(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226、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30天以上,对每项专业工程至少提供三家分包单位供施工监理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由于专业分包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第(4)、(5)点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227、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应参照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228、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4 联合体增加4.4.6款4.4.6如果联合体中标,合同229、签订后,联合体成员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相关约定申请支付相关费用;联合体成员内部因费用分配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联合体成员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增加4.5.5款4.5.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合同的相关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会;(2)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3)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周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230、,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4)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落实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5)负责本工程成本分析、含资金预测,制订控制成本措施;(6)主持本工程工作会议,编制工程策划,填写工程报告;(7)签发本工程对内、对外文件及各类通告,负责批准施工方案;(8)制定工程人员流动计划;(9)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及技术工艺问题;(10)负责本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工作;(11)组织协调现场施工及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工作;(12)231、负责审核本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工程物资需要量计划;(13)就总包自行完成的部分和分包工程的工作进行协调;(1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协调、第三方检测等关系;(15)组织协调周边各单位关系。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人员确需变更的,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第九条规定,且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4.6.2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232、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3 承包人员其他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2)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纳入实名制管理。合同签订后,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则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通知;施工中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监理233、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3)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4.6.4234、 以上承包人员管理条款未尽事宜按发包人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等行使否决权,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日内完成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理由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或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拒绝承包人参235、与以后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投标资格。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236、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5)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当地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相关卫生部门报告。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补充以下内容:4.10.1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3.3项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237、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含红线外道路管线等)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补充以下内容: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和水文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4.13 质量保证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1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238、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13.2 承包人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4.13.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13.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239、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 设计承包人工作内容及要求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补充以下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5.1.2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序号分项工程名称任务需求清单备注1XX广场XX楼装修1、装修专业:平面方案、效果图方案、各专业施工图。2、给排水专业:涉及用水设计、排水设计、排污设计。3、电气专业:强电设计、弱电设计。4、暖通空调专业:空调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5、消防专业:涉及240、本工程的消防系统的设计。6、家具相关设计:所有家具。7、软装相关设计:所有A区室内软装及装饰品、B区室内软装及装饰品,配合B区布草杂件选样。8、结构设计、加固设计。9、标识标牌设计。10、景观园林设计。注: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必要时,根据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各阶段图纸应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盖章确认。本合同设计承包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下:(1)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管线综合、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相关报建配合(包括所有专业报241、建。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单独收费。注2:本项目为配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包括工程设计等)所需辅助测量等辅助性工作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计费。5.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设计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合同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的242、良好衔接。(2)承包人应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人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并协助发包人的工程实施、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3)对于在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如:图纸台账、变更台账等。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243、法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各专业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5)承包人应编制设计总进度计划,月度计划,并负责审核专业设计单位的实施性计划、月度(旬度)计划,定期对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月度(旬度)计划检查,并将相关的计划报发包人。5.1.4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244、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3)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发包人要求相关专业人员驻场开展设计工作的,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245、人员进行适当调整。(4)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5.1.5报审报建配合服务(1)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5.1.6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246、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3)承包人派出的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247、(4)承包人应参加本合同工程的每周监理例会,并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应由承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5)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6)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7)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8)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0)根据工程248、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11)承包人应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1.7工程结算配合服务(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提交本合同工程的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根据经批准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确认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249、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的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变更预估算书等)。(3)承包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签审工作。(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5)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存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承包人负责整理汇总其合同设计范围内所有设计单位的结算工作。(6)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应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7) 承包人应将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包括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及时报发包人,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5.1250、.8保修阶段的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5.1.9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和各项设计中,涉及有关专业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已经含于工程设计费中,不另行计费。5.1.10设计人员(1)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代表的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具体详见下表。承包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251、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承包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承包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以下表格中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投入设计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岗位年龄专业资格(职称)最低资格要求(工作经验年限以提供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为准)1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建筑设计类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2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由专业负责人担任3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252、建筑师资格,或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4装修专业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5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或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6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7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或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8概预算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从事253、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9深化设计负责人具备环境艺术设计类高级(或以上)职称, 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10消防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须在有效期内),或消防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11建筑专业驻场代表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人员。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或以上)12给排水专业驻场代表13电气专业驻场代表14暖通空调专业驻场代表15装修专业驻场代表(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3)发包人认为设计负责人254、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4)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且255、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5.3设计审查通用条款5.3.1款修改为: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但工期不256、因此顺延。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或逾期完工、工程费用增加等情况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增加合同价款、补偿或赔偿之要求。增加5.3.4款5.3.4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内容要求及时间阶段提交时间备注方案设计阶段5个工作日平面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前安排不少于2次过程讨论。施工图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确认方案后提交硬装全套施工图。施工图深化阶段,软装方案及软装清单15个工作日提交软装清单前安排不少于2次过程讨论。施工配合指导阶段/乙方必须参加施工图交底;乙方需及时到项目施工现场指导(原则不少于10次),乙方需在软装摆场阶段配合提供指导服务。乙方必须参加竣工验收。设257、计成果文件要求:成果递交说明设计成果文件以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提交;1、文本文件:-A3彩色方案册文本 8 册(含硬装、软装方案);-A2施工蓝图12份(总平类图纸采用A1或A2图纸);-A4彩色硬装物料清单4份;-A4彩色软装物料清单4份;-硬装物料样品1份;2、电子文件:所有设计成果的电子资料刻录光盘2张(JPEG、PPT、DWG格式等);设计成果采用毫米、米作为计量单位。注:当合同条款与设计任务书存在交叉或相互矛盾之处时,按两者的较高标准执行。增加条款5.8款5.8工程设计要求按照XX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按照258、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XX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施工。5.8.1工程设计的总体要求(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2)承包人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3)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承包人对其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259、晰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的审查及审核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4)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本工程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根据发包人总体实施计划和本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设计计划,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活动的实施时间,并保证设计的进度、质量,保证承包人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5)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如果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导致承包人义务增加、工作量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6)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260、理、现场配合等工作时,必须同时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设计、技术、图文、图档、工程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具修改图纸。(8)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工程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尤其是对本合同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选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工程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须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9)承261、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降低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10)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发包人认可的本工程施工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的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及时解决并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图纸,确保施工图预算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控制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修改图纸,确保发包人相关招标工作的有效推进。(11)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262、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5.8.2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方案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2)方案设计应对建筑、结构、机电系统进行两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实施性方案应满足初步设计深度要求。(3)承包人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节能环保篇,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方案设计应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4)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5)承包人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263、步的设计。(6)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人审查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5.8.3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机电设备安装、室内装修方案、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其主要内容含于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使设计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性方案;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材料及饰面材料(送板);3)能据以编制、审核工程设计概算;4)能据以进行施264、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6)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个阶段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查要求的电子文件及图纸,包括不限于各类电子报批文件。(3)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如有),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截面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确。(4)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概算文件中的开项必须齐全完整,造价指标必须准确,须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5)承包人应重点对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各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成果包括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6)若专项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深化设计)是由发包人另265、行发包的单位在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产生,承包人初步设计成果文件中相关部分中的系统构成、强制性系统功能要求、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接口及界面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承包人应确保相关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深度能够有效满足专项施工图设计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5.8.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发包人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2)满足住建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3)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266、并能及时对设计限价进行整体项目动态管理;4)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5)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6)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等问题。(4)承包人应重点对建筑室内外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并提供相关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5)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的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预算)进行预审把关,确保专项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承包人分包单位提交的施267、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负责汇总,承包人须确保汇总后施工图预算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6)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设计的特点,提供施工安装操作、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5.8.5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268、,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269、(6)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特定指向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工程设计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由于本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270、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承包人应对本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11)承包人需提供土建、机电、景观、装饰等材质271、详细说明及材料样板。要求根据工程概预算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设备的选型工作,为了确保效果的实现,在初步设计阶段需按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清单及要求(包括发包人相关制度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需提供材料实物样板(根据设计效果需提供三种以上(含三种)材料样板供选择定样,最终由发包人选定的材料样板需提供一式二份);工艺性材料需根据最终的设计效果双方协商样板尺寸;电气设备的开关、插座、灯具类须提供光源功率、光源色温等参数;特殊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也可提供高清数码相片及材料产品参数资料;需条件辅助才能体现效果的材料必须附注文字说明。实物样板必须附详细材料清单文件,清单内容应明确规格型号、附图、备注等说明。(工艺272、明细、数量、规格、品牌、实物样板图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按空间提供实物样板展板及材料图册),经发包人方确认后用于指导施工及相应的各项验收。增加5.9款5.9设计后续服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从现场施工开始派驻一名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驻施工现场,发包人视现场施工进度需要确定增加设计驻场人员数(费用均包含在设计费中),做好施工现场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3)其他设计服务。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273、意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设计代表的,承包人承担100000元/人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有权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若为设计代表同时为专业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违约责任按第22.1.2款(5)项处理。增加5.10款5.10限额设计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主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投资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设计限额,施工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建安费)。概算(建安费)不超过施工费中标价,中标价对应设计中标方案的造价;施工图预算不超概算(建安费)。因发包人重大决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概算(建安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报批。承包人承274、诺据此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1)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建安费)时逐步细化落实。(2)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含推荐品牌)、主要设备清单(含推荐品牌)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3)承包人应承诺如果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的预275、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或施工部分中标价,承包人必须在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想及设计理念、不降低设计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不影响下一阶段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不追加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4)承包人应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5)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增加5.11款5.11设计优化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2276、)设备选型:以经济实用,运行可靠,维护管理方便为原则进行设备选型。通过主要技术指标对设备选型进行限额控制,通过设备询价对设备提出可靠的价格信息(提供相关询价单),详细制定大型设备选型、招标、采购控制方法,尽可能采用性价比较优的设备。在造价控制方面重点控制好通风空调设备、电气设备、电梯设备、水处理设备、建筑智能设备。(3)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管网工程等在保证道路应用、绿化指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高标准道路面积。园建工程要突出重点部位,简化非重点部位。(4)专项工程设计深化设计要求:专项工程设计已是施工图深度。若确需后续进行专项工程深化设计,必须在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在概算成本277、控制范围内的条件下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得改变原设计方案、外观、效果、使用功能、系统及主要参数。序号专业工程名称施工图设计深度深化施工图设计内容1钢结构深化施工图深度,明确设计技术说明,确定钢结构材料,截面尺寸,定位,连接方式及数量,防火防腐要求、大样做法以及预留预埋件等1: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说明;2:节点深化设计图(包括连接板尺寸、螺栓数量和尺寸、焊缝坡口等);3:构件加工时的几何定位、截面尺寸、材料属性以及预留洞尺寸和位置;4:安装时用的结构平面和立面的定位、标高、洞口平面位置。2绿化喷灌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主要管路布置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完成末端点位布置以278、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完成末端点位布置以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4门窗及幕墙施工图深度,确定用料,提供门窗及幕墙系统做法、分隔、玻璃厚度、节能参数和标准构造在幕墙施工图的基础上对施工和安装进行深化、复核计算,提供安装节点详图。增加5.12款5.12设计成果确认(1)对联合体承包人,概、预算文件必须经联合体各方审核、确认,并将该审核、确认文件报送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2)对联合体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须深度介入设计工作,解决设计的错漏问题以及施工措施方279、案等问题,提出优化设计的方案,并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3)监理单位、发包人对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提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承包人应逐条予以书面回复。监理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设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须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280、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5.13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或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发包人有权根据技术要求组织召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重大技术论证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结算价)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5.14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不限于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工程深化设计图纸等),必须同时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章、EPC总承包单位项目专用章,如有特殊要求时,承包人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5.15除上述规定281、以外,其余未尽事宜以详见附件设计任务书为准。第6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6.1.4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型号及参数需送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2)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凡使用于工程实体的各类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按照发包人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执行。(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282、工期按质量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供应商,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4)因承包人设计缺陷或失误、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和(或)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等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或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要求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工程合格或达到约定标准、发包人要求,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耗废弃、人工成本等),工期不予顺延。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确认为B款:发283、包人不提供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确认为B款: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第8条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确认为B款: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工284、作,配备足够的交通疏导员维持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3)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因项目所需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因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造成的窝工、补回工期等相关损失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无条件285、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和安排。(5)承包人需保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持沿线相关单位的行车畅通,如封闭了沿线单位出入口,承包人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出入问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减。8.3 场外交通补充以下内容:8.3.3承包人自行取得施工现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施286、工现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8.3.4红线以外的原有道路和桥梁如不足以满足承包人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则承包人须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开展,并对遭受破坏的原有道路和桥梁及时进行修复,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事项所引起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负责。第9条 测量放线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条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第10条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增加10.2.10款10.287、2.1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若影响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1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288、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及其他要求。 (3)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增加10.2.11款10.2.1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289、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合同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10.2.12款10.2.12承包人的其他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290、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3)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6)承包291、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7)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8)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培训的安全教育,交通疏解人员专职专用,不得挪做他用,承包人必须给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10)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承包人自292、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1)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12)视频监控安装约定: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10.3 治安保卫增加10.3.4款10.3293、.4安全防护(1)本合同工程所有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 39号)、XX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等现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 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保护所有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294、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新型冠状肺炎等)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295、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0.4 环境保护增加10.4.4款10.4.4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需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满足XX市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承包人应在现296、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须参照粤办函2017708号文与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等文要求执行。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297、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所必需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及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计费。承包人必须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XX市排水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费。未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298、包人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及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申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扬尘、污水、噪声污染。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费。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及监控工作。承包人在现场需设置噪音、扬尘监测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费。(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299、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增加10.4.6款10.4.6绿色施工(1)施工管理要求。承包人应加强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编制绿色施工方案300、,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2)环境保护要求。承包人应对土方作业阶段、结构安装装饰阶段作业区扬尘高度进行监控,采用喷雾、洒水等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做好对噪音与振动控制、光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土壤保护、建筑垃圾控制、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控制。(3)承包人应推广使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如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301、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4)量化指标要求。承包人应确保环境保护量化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省、市、区相应标准。10.5 事故处理 补充如下:(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302、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招致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增加10.6款10.6补充条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批。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相关部门、机构审定的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及关于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措施费支付管理的通知(穗开建管20157号)及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8967号)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303、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及相关补充说明执行,从工程施工合同价中提取,随工程款按月度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专款专用。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执行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有关部门对绿色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围蔽要求的相关文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上述文件有更新304、或调整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内容执行、整改,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另外计取。(2)承包人应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完成场地硬体化、排水管道化,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清除干净,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围蔽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承包人施工场地状况/现状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交工前清理现场的305、要求:工程完工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清洁开荒。在完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规定及要求。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费。(4)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近期广东省、XX市、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增加10.7款10.7 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306、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0.7.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10.7.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307、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0.7.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10.7.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10.7.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308、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增加10.8款10.8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主动安排、审核各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施工计划,协调安排好各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配合,积极协调各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施工工序和进度计划,对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进度(包括总工期)、质量、安全等负责;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309、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核对各专业图纸间的需要统一的尺寸、标高等,保证各专业图纸间无冲突,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并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由标高及控制轴线导出的控制线、控制点进行校核,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复核;提供设备安装就位通道,审核一切运输永久设备之通道的宽度及高度是否适合,并在需要时预留或剔凿,安装就位后恢复;为各专业提供测试及单机或联运调试时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试用水电;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将其产生的垃圾清运至310、承包人设置的施工现场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外运及消纳工作;承包人给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场地、工作面应按要求提前五天提供,满足作业面交接技术要求,包括工作面修补,保持清洁,并防止施工期间水和垃圾的侵入,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前,承包人应同其办理施工场地、工作面的交接手续并办理移交,若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不能按时进场,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提供用水、电,在各楼层指定区域提供水电接驳点,保证供水、供电不间断,由水、电接驳点引至使用区域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由承包人负责311、向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承包单位收取;有责任组织管理和协调交叉施工中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承包单位的在施或已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和现场物料的保管工作,并直至工程竣工;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提供用于施工及发包人现场检查的公共照明设备,包括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在正常施工时间内及发包人批准的抢工时间内保证照明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提供、开通或加固现场施工通道,在现场通道上搭设硬质安全防护,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公共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硬质防护、安全警示等,提供公共运输道路;特别约定,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因工程需要或自身工作条件限制,为了保证312、工期和质量,向承包人提出额外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承包人有义务提供配合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或修补缺陷所需的支持;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整理、盖章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313、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相关约定处理。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款约定处理。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补充如下内容:11.5.1工期控制与调整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314、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措施费中,发包人不予补偿。11.5.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不可抗力;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315、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1.5.3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赶工费用协商解决。第12条 暂停工作通用条款12.2.2款修改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通用合同条款第12.4.2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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